3月1日實施的教育懲戒新規是什么? 教育懲戒一直是個飽受爭議的話題,教育部頒布的《規則》指出了老師可以實施教育懲戒的情形以及懲戒方式,讓老師重拾“戒尺”,將在很大程度上改變許多老師對學生“不會管、不愿管、不敢管”的尷尬情狀。小編特意整理了2021教育懲戒新規實施,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定義,明確確有必要的可實施教育懲戒。學校、教師可采取哪些教育懲戒措施?哪些不當教育行為被明確禁止?把“戒尺”還給老師,如何把握好尺度、溫度和限度?看圖了解一下吧!
教育懲戒規則
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
《征求意見稿》指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學生違反學生守則、校規校紀、社會公序良俗、法律法規,或者有其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有害身心健康行為的,教師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以視情況予以適當懲戒。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支持教師正當行使教育懲戒權,制止有害于學生或者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言行。
在一般懲戒方面,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可以采取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適當增加運動要求、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課后留校教導等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
在較重懲戒方面,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現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教師經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同意,可以實施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課程表以外的集體活動、承擔校內公共服務任務、由學校學生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在學校設置的專門教育場所隔離反省或者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教育、家長到校陪讀等措施教育懲戒。
在嚴重懲戒方面,學生違規違紀、行為失范,屢教不改的,或者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學、辱罵毆打教師等惡劣情節的,教師可以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帶回配合開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改變教育環境或者限期轉學等措施進行教育懲戒。
同時,《征求意見稿》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教育過程中,不能有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學生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不能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不能辱罵或者以帶有歧視、侮辱的言行貶損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不能因個人或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不能因個人情緒或者好惡,恣意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懲戒,或者其他侵害學生基本權利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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