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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開放大學中國法制史形考答案 中國法制史第五章形考任務答案
國家開放大學中國法制史形考答案 中國法制史第五章形考任務答案
時間:2022-05-24 15:07     小編:劉LFZ

國家開放大學中國法制史形考答案

一.填空題(每小題5分,共25分)

1.原始社會經歷了原始群和氏族公社兩個階段。

2.原始社會部落首領通過“禪讓”產生。

3.夏朝的第一個帝王是啟。

4.《左傳.襄公四年》記載:“芒芒禹跡,畫為九州,經啟九道。”

5.法的起源經歷了從習慣到習慣法、再到成文法的演變與發展過程。

二.單項選擇題(每小題5分,共25分)

1.將“法”改為“律”,是在( C )

C.戰國時期的秦

2.夏朝有五種刑罰,共(D  )條。

D.三千

3.“威侮五刑,怠棄三正”是夏啟討伐有扈式時發布的( B )

A.習慣  B.戰爭運動員令  C.祭祀  D.禮儀

4.“昏、墨、賊,殺”中的刑名是( D )

A.昏  B.墨  C.賊  D.殺

5.夏朝有“昏、墨、賊,殺”的制度。據叔向解釋:“殺人不忌為( C )”。

三.多項選擇題(每小題5分,共25分)

1.古代法字有多種含義,其中包括( BC )

B.公正、不偏不倚  C.限制、強制

2.夏朝的監獄叫( ABC )

A.圜土  B.夏臺  C.均臺  3.“昏、墨、賊,殺”中的罪名是( ABC )

4.據東漢鄭玄述,夏刑除墨外,還有(ABCD  )

A.大辟  B.臏  C.宮  D.劓

5.夏朝的法律規范包括( AB )

A.禹刑  B.甘誓  C.湯刑  D.湯誥

四.簡答題(每小題12.5分,共25分)

1.禹刑

禹刑是夏朝統治者為了紀念他們的祖先,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的總稱。

2.甘誓

甘誓是夏啟在準備討伐有扈氏時,在"甘"發布的戰爭動員令。

中國法制史形考任務二答案

1.《詩.商頌.玄鳥》曰:“天命玄鳥,降而生 商 。”

2.“商有亂政,而作 湯刑    。”

3.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導思想繼承了原始社會的 神權法 。

4.荀子總結商朝的法律,總結出“ 刑名從商 ”

5.商朝有一種刑罰,是將犯罪者搗成肉醬,這種刑罰叫做 醢 。

1、商湯討伐夏桀時發布的命令是(《湯誓》)。

2、炮烙之刑出現于(商朝)。

3、夏商時期將死刑稱為( 大辟 )。

4、在奴隸制五刑中,破壞犯罪者的生殖器官,進而殘害機能的刑罰是( 宮刑 )。

5、商朝法律制度的總稱叫做( 湯刑 )。

1.商朝的立法主要有(ABC  )

A.《湯刑》  B.《湯誓》  C.《湯誥》  D.《太甲訓》

2.商朝的死刑適用方法有(ABCD  )

A.戮  B.炮烙  C.醢hAi   D.脯

3.奴隸制五刑包括以下的( ABCD )

A.墨刑  B.劓yi 刑  C.刖刑  D.宮刑

4.商朝的罪名主要有( BCD )

A.昏  B.不吉不迪  C.暫遇奸宄gui   D.不從誓言

5.商朝的監獄稱作( ABC )

A.圜土  B.羑you里   C.囹圄  D.夏臺

1.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導思想。

商統治者立法的指導思想,仍沿襲了夏朝的神權思想。這種神權思想, 把統治階級的一切活動,包括他們運用法律的活動,都說成上帝和鬼神的力量。這是同當時的歷史條件有著密切關系的。夏商時期,剛剛從生產力極端低下的原始氏族社會進入階級社會,奴隸主貴族便利用人們對自然界的愚昧無知而形成的對原始圖騰和祖先神崇拜的習俗,把自己的統治說成是"受天命",是代表上天對人間進行統治,把他們對奴隸和平民的鎮壓,以及對其他不服從統治的懲罰,說成是"恭行天罰"。從而給他們的統治和對人民的鎮壓,披上一層宗教迷信的保護色。

2.商朝繼承制度的前后變化。

繼承制度也是私有制的產物,王位繼承與財產關系的繼承是一致的。商初,王位繼承是兄終弟及與父死子繼并行,但以弟及為主,也就是說,在商初,主要是兄死后,其王位由弟繼承,而子繼輔之,無弟然后傳子。商末則完全實行父死子繼,以后又逐漸實行了嫡長繼承制。

中國法制史形考任務三答案

1.西周的“九刑”即在五刑的基礎上加上 鞭 、 撲 、 贖 、

流 四刑。

2.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導思想是 義刑義殺 和 明德慎罰 。

3.西周初期,土地歸屬王怡人所有,諸侯和臣屬對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權而無處分權,不許買賣,所謂的“ 田里不鬻 ”

4.西周的買賣契約稱作 質劑 ,關于借貸方面的契約叫做  傅別 。

5.西周將婚姻管理機關叫做 媒氏 。

1.《呂刑》的作者是( D )

A.李悝  B.商鞅  C.鄧析  D.呂候

2.西周奴隸制社會的根本法,即成文刑書是(A)

A.《九刑》  B.《湯誥》  C.《湯刑》  D.《周禮》

3.西周的判例叫( C )

A.決事比  B.廷行事  C.成  D.刑統

4.西周有一種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規定有利周朝統治的那些內容即(D  )

A.誥  B.禮  C.遺訓  D.殷彝

5.西周初期,為了調整統治集團內部的秩序,鞏固宗法等級制度,將夏商原有的禮加以補充、厘定使之成為法定的典章制度的那個人是( C )C.周公

1.以下關于西周的禮與刑的說法正確的是( ACD B)

A.禮盒刑共同構成西周的法

B.西周的禮與刑相比,居于主導地位

C.西周的禮不能脫離刑而發揮職能作用

D.西周的法要通過禮盒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階級統治

2.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CD )

C.《呂刑》  D.《九刑》

3.以下屬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 ABCD )

A.誓  B.禮  C.遺訓  D.殷彝

4.以下屬于西周時期定罪量刑原則的有( AB )

A.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B.區分眚、非眚、非終、惟終

5.“悼執念有罪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則之一,其中“”、“悼”分別指( AC )

A.7歲以下  B.70、80歲以上

C.80、90歲以上  D.10歲以下

四.簡答題(共25分)

1.簡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則。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歲以下,80歲、90歲以上的人犯罪,不處以刑罰。 這一原則的確立標志著我國刑法中關于刑事責任年齡原則已初步確立。(2)區分眚、非眚、非終、惟終:即故意或一貫犯罪從重處罰,過失或偶然犯罪從輕處罰的原則。(3)"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依據罪行輕重,對社會危害性大小量刑。(4)罪疑從赦:即對于定罪有一定根據,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從輕處罰或赦免的原則。這一原則在西周以前已產生,周朝使疑罪從輕從赦原則定型化。

2.簡述西周的“六禮”。

六禮是中國古代結婚的六道程序,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

(1)納采指男家請媒人去女家提親,女家答應議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備上其他禮物前去求婚。

(2)問名指男家請媒人問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3)納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備禮通知女家,決定締結婚姻。

(4)納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禮。

(5)請期指男家選定婚期,備禮告訴女家,求得同意。

(6)親迎指新郎親自去女家迎娶。

3.簡述西周的司法機關。

西周的司法機關有:(1)大司寇,全國最高司法機關。(2)小司寇,中央直轄地區的司法機關。(3)士師,國都之內的司法官吏。(4)鄉士,國都之外百里之內的司法官吏。(5)遂士,國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內的司法官吏。

4.田里不鬻。

周初,周王對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隸擁有最高所有權,周王有權把土地和奴隸封賞給諸侯和臣屬,也有權把土地收回。諸侯和臣屬對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權而無處分權,不許買賣,即所謂的"田里不鬻"。

5.質劑。

質劑是把兩份買賣的內容寫在竹簡上,然后一分為二,買賣雙方各執一半 。這種竹簡分為長短兩種,長(券)叫質,用來買賣奴隸或牛馬等;短(券)叫劑,用來買賣兵器或珍異物品。

6.五聽。

五聽是指審判官在審判活動中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五種方法,即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這種察言觀色的審訊方法,是奴隸主階級在長期的司法審判實踐中的經驗總結,也是最早對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嘗試,雖然是形而上學的,但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中國法制史形考任務四答案

1.禮制的原則是 親親 和 尊尊 。

2.春秋時期,隨著經濟基礎的變化,郡縣制取代了 分封制 。

3.春秋時期鄭國的子產“鑄 刑書 于鼎,以為國之常法”。

4.春秋時期鄧析作 竹刑,是鄭國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5.春秋以前,奴隸主貴族不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 刑不可知 ”,威不測,則民畏上也。

1.晉國趙鞅公布成文法時遭到( A)的反對。A.孔子

2.子產是春秋時期( A)的貴族。

A.鄭國

3.我國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人是春秋鄭過得( D )D.子產

4.春秋時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 B )

B.鄭國

5.竹刑的作者是春秋鄭國的( A)

A.鄧析  B.叔向  C.商鞅  D.子產

1.楚國在楚文王和楚莊王時兩次指定法律,分別稱作( AC )

A.仆區法   C.茆門法

2.戰國時期法制指導思想是( BCD )

A.明德慎罰  B.“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

C.“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D.行刑,“重其輕者”

3.商鞅兩次變法的重點分別是( BD )

A.指定法經  B.打擊奴隸主貴族的政治勢力

C.善平糴

D.廢除奴隸制的土建制度

4.鄭國兩次公布法律,公布者分別是(AD  )

A.子產    D.鄧析

5.春秋時期基本特點是( ABCD )

A.井田制被破壞  B.王權旁落

C.宗法制松弛   D.法制取代禮治

四.簡答題(每小題5分,共25分)

1.鄭、晉兩國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論爭。

(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 鄭國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執政子產“鑄刑書于鼎,以為國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鄭國公布由鄧析私造并寫在竹簡上的竹刑。晉國曾制定“被廬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眾。直至公元前513年,晉國將范宣子的刑書鑄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論爭鄭國子產公布刑書時,遭到晉國以叔向為代表的舊貴族的反對。晉國鑄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對。叔向和孔子都認為公布成文法,百姓就會引征法條為自己辯護,這樣便破壞了尊卑貴賤的等級制度。但他們的反對未能阻擋成文法公布的歷史潮流。

2.公布成文法的意義。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標志著奴隸制的瓦解,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要求,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礎。但由于其鋒芒仍然是指向勞動人民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加強了對勞動人民的統治。

3.商鞅變法的內容及其歷史意義。

第一次變法的重點是打擊奴隸主貴族的政治勢力。具體內容是:整頓戶籍,立連坐法防止隱匿壞人;獎勵告奸;獎勵農業生產;獎勵軍功。 第二次變法的重點是廢除奴隸制的土地制度。具體內容是: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的禁令;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縣制;廢除井田制,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統一度量衡制度。 通過變法改革,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 使得秦國國勢日強,為后來秦始皇統一大業奠定了基礎。

4.戰國時期立法指導思想的主要內容。

(1)“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不論是誰,只要違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論罪處刑,以打破奴隸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壘。 (2)“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 (3)“重其輕者”--定罪量刑時,加重對輕罪的處罰。

5.《法經》的主要內容及其歷史意義。

《法經》是我國封建社會最早的一部粗具體系的法典,由戰國初期魏國的李悝制定。 《法經》 共有盜、賊、囚、捕、雜、具六篇。其階級本質是:鋒芒指向勞動人民,《法經》開宗明義規定盜、賊兩篇,認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表明鎮壓盜賊是地主階級專政的主要任務;維護君主專制;維護封建等級制。 《法經》在我國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法經》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則和體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藍本; 其次,《法經》對當時封建經濟的形成和鞏固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中國法制史形考任務五、六答案

1.公元前年秦朝頒布了“ 使黔首自實田   ”的法令,在全國實行土地私有制。

2.秦始皇為了加強文化思想領域的專制統治,統一人們的意識形態,發動了“ 焚書坑儒 ”事件。

3.秦朝采用“  法家   ”思想作為自己統治思想的基礎。

4.秦朝提出“法令由統一”,意思是說,全國不僅實施統一的法律,而且最高立法權屬于

皇帝 。

5.秦始皇樂以“刑殺為威”,后人評價“秦法繁于秋茶 ,而網密于 凝脂。”

1.秦朝關于案件的調查、勘驗、審訊等程序的文件程式的法律形式是( B )

A.令  B.式  C.法律答問  D.廷行事

2.秦朝的法廷成例叫做( B )

A.成  B.廷行事  C.式  D.法律答問

3.在秦朝中央的三公中,掌管軍事的是( B )B.太尉

4.秦朝對官吏考課的內容是( B )

A.三重選官法  B.五善五失  C.盜徒封  D.公室告

5.秦朝有一種將罪犯活著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罰,是( A)A.定殺

1.秦始皇建立了統一的多民族專制主義國家后,統一了( ABCD )

A.文字  B.貨幣  C.度量衡  D.車軌

2.秦朝立法指導思想包括( ABC )

A.法令由一統  B.事皆決于法  C.以刑殺為威  D.明德慎罰

3.秦朝的“以刑殺為威”的意思是( ABC)

A.法網嚴密  B.濫施刑罰  C.嚴刑重罰  D.最高立法權屬于皇帝

4.《睡虎地秦墓竹簡》經后人整理,內容包括( ABCD )

A.《秦律18種》  B.《效率》  C.秦律雜抄  D.《法律答問》

5.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ABC  )

A.春秋經義  B.法律答問  C.廷刑事  D.比

1.秦國的立法指導思想。

(1)法令由一統,全國都要實行統一的法律令,并且最高立法權屬于皇帝。(2)事皆決于法,要求凡事皆有法式,這是戰國時期新興地主階級“依法治國”的主張。(3)以刑殺為威,主要表現在法網嚴密和嚴刑重罰。

2.秦朝的“讀鞫”是什么?

秦漢時期,把宣讀判決書稱為“讀鞫”。

3.請簡要說明云夢秦簡。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夢城關睡虎地十一號墓地發掘出大量記載秦朝法律令的竹簡,共1155枚。竹簡上記載的法律文書包括《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封診式》。

4.簡述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是根據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劃分的兩種訴訟形式。(1) “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賊、盜行為,官府予以受理。 (2)“非公室告”,即父母對兒女盜竊自己財產的行為提出控告,兒子對父母、奴婢對主人加諸在自己身上的刑罰提出的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3.簡述秦朝關于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面的立法。

為保證產品質量和數量,秦朝規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1)關于產品規格。要求產品規格要一致;為保障產品質量,秦朝建立了生產責任制和產品檢查評比制度,對評為下等不合質量標準的,加以懲罰;為追查產品生產責任,在生產的器物上都刻有制作官署名和工匠名。 (2)關于產品定額、勞動力計算方法。根據季節、勞動工種、性別、年齡、熟練程度用不同的折合辦法計算產品數量。

中國法制史形考任務六答案

1.漢武帝時期,為了加強皇權,以“天人合一”思想為皇帝制度制造一套理論,提出了“ 君權神授  ”說。

2.漢初至文景時期,漢朝的統治思想以 黃老思想 為主,輔以法家思想。

3.漢高祖劉邦進入咸陽,與奉民約法三章:“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

4.漢朝將用來比照斷案的典型判例叫做  比  。

5.在三公中,最高監察,監察百官的是  御史大夫  。

1.“君權神授”理論的最早提出者是( D )

A.秦始皇  B.李斯  C.劉邦  D.董仲舒

2.皇帝制度的理論化、神秘化,開始于( C )

A.四周  B.秦朝  C.漢朝  D.唐朝

3.漢初至文景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的主導是( A)

A.黃老思想  B.法家思想  C.儒家思想  D.道家思想

4.漢武帝之后,漢朝的法律指導思想的核心是( C )

A.A.黃老思想  B.法家思想  C.儒家思想  D.道家思想

5.漢武帝之后,法制指導思想的核心是( B )

A.約法省刑  B.德主刑輔  C.秋冬行刑  D.德刑并用

1.“約法三章”的主要內容包括( ABC )

A.殺人者死  B.傷人抵罪  C.盜抵罪  D.大逆死

2.《九章律》在秦朝六律的基礎上,增加了( ABC )

A.戶律  B.興律  C.廄律  D.具律

3.漢律六十篇包括( ABCD )

A.《九章律》  B.《朝律》  C.《傍章律》  D.《越宮律》

4.漢朝的法律形式有( ABCD )

A.律  B.令  C.科  D.比

5.漢朝官吏的選拔途徑包括以下的( ABCD )

A.從開國功臣中選拔  B.通過中央的“太學”培養

C.征辟  D.察舉

四.簡答題(每小題2.5分,共25分)

1.兩漢的法律形式。

律--經常適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對而言的穩定性和普遍的適用性。令--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據需要隨時頒布的,其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變更或代替律的有關規定。科--由秦代的“課”發展而來,是針對某類事的一個方面制定的法律文書。比--比即可以用來作為比照斷案的典型判例,也叫“決事比”。春秋決獄--漢朝在斷案時,如遇律無正條,又無適當判例可依的情況下,便以儒家經典著作《春秋》中的經義附會法律作為斷案的依據。法律解釋--漢朝私家注律頗為盛行,只有政府認可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2.九章律的簡要情況。

漢王朝建立后,劉邦命蕭何參照秦律作律九章,即在秦六律的基礎上增加《戶律》(主要規定戶籍、賦稅和婚姻之事)、《興律》(主要規定征發徭役、城防守備之事)、《廄律》(主要規定牛馬畜牧和驛傳之事)三章,合為九章。《九章律》是漢朝一代的大法,也是漢律的核心部分。

3.親親得相首匿。

親親得相首匿是漢朝定罪量刑的原則之一,指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除謀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謀隱匿犯罪而不負刑事責任。最早提出這一倫理原則的是孔子,將該倫理原則上升為刑罰適用原則的是西漢宣帝。

4.貴族官僚有罪先請。

貴族官僚有罪先請是漢朝定罪量刑的原則之一,即一定級別的官僚貴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機關不得擅自處理,須奏請皇帝,由皇帝根據其官職高低、功勞大小等因素,決定刑罰的適用及減免。

5.春秋經義的含義。

漢朝在斷案時,如遇律無正條,又無適當判例可依的情況下,便以儒家經典著作《春秋》中的經義附會法律作為斷案的依據。因此,《春秋》經義成為漢朝的一種法律形式。

6.兩漢的繼承制度。

王位繼承--實行嫡長繼承制,強調父死子繼。漢律不承認“非子”(非親生之子)、“非正”(非嫡妻之子)的爵位繼承權。財產繼承--在土地和其他財物的繼承上,漢代出現諸子均分財產的情況。

7.兩漢的契約關系。

買賣契約--漢代買賣契約叫券書。凡建立買賣關系要訂立契約,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其一,日后發生糾紛,則以契約為證。債務契約--漢律注重保護債權人利益,規定債務人違期不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同時,漢代明確規定利率,超過法定利率者叫“取息過律”,要受到懲罰

8.漢朝的司法機關。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審判權。中央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稱作廷尉,主要負責審理皇帝制詔移送的案件,也審理地方重大疑難案件。地方司法機關由地方行政長官郡守、縣令兼理,郡設專職司法官吏“決曹掾”。

9.漢朝的立法指導思想。

約法省禁--漢初立法的指導思想。即法令要簡約,刑網要寬疏。德刑并用--漢朝武帝時期確立的立法指導思想,強調以道德教化為主,刑罰懲治為輔,把刑、禮結合起來使用。順天行刑--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漢武帝采納。主張司法機關在霜降之后萬物肅殺之際斷獄行刑,以順應天時。

10.漢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及其意義。

以緹縈上書為起因,公元前167年漢文帝下詔廢除肉刑,丞相張蒼和御史大夫馮敬共同議定了修改現行刑制的方案,并得到文帝的批準。其具體內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別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即墨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劓刑改為笞300,斬左趾改為笞500,斬右趾改為棄市。由于上述方案擴大了死刑范圍,加重了刑罰的殘酷程度,因此景帝時期進一步改革,內容涉及兩個方面。第一、減少笞數。最終將劓刑改為笞100,斬左趾改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規范笞刑。規定刑具規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準更換行刑人等。意義:文景時期廢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國法制史上意義重大。它是中國古代刑制由野蠻階段進入較為文明階段的標志,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經濟的發展,同時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中國法制史形考任務七、八答案

1.魏律改具律為 刑名 ,并冠于律首。

2.正式規定維護封建統治階級特權的“八議”條款是《 魏律 》

3.在晉律里,將以奪爵、除名、免官來抵罪的制度稱為 雜抵罪 。

4.北齊律的篇目為 十二 篇。

5.北齊律確定了“ 重罪十條 ”,為后世的“十惡”提供了范例。

1.“八議”最早規定在( A)

A.魏律  B.晉律  C.北齊律  D.北魏律

2.開始區分律和令的是( A)

A.晉律  B.齊律  C.魏律  D.蜀律

3.以下確定封建制法典十二篇體例的是( C )

4.北周的中央審判機關叫做( D )

A.廷尉  B.大理寺  C.大理院  D.秋官大司寇

5.中國古代設置“登聞鼓”始于( B )

A.曹魏  B.西晉  C.北魏  D.隨

1.魏律對兩漢相沿的舊律法進行了改革,主要措施有( ABC )

A.篇條由九章增加到十六章  B.改具律為刑名,冠于律首

C.正式規定了“八議”條款  D.規定了“重罪十條”

2.為晉律作注釋的有( BC )

A.羊祜  B.杜預  C.張裴  D.裴楷

3.晉律較魏律的重大發展是( ABCD )

A.嚴格區別律令的界限  B.法律概念進一步規范化

C.“禮律并重”,如第一次將“服制”列入律典

D.規定了保護地主階級特權的法律,如專門規定了“雜抵罪”

4.北齊律在魏律、晉律基礎上又有所發展,主要體現在(ABC)

A.定律十二篇  B.確定了“重罪十條”

C.確定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D.確定了“八議”

5.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立法有了重大的發展,主要表現在( ABCD )

A.“八議”入律  B."官當"入律

C.確立了“重罪十條”  D.確立了“封建制五刑”

1.試述“八議”。

所謂“八議”,即“議親”(皇帝宗室親戚)、“議故”(皇帝故舊)、“議賢”(有封建德行的人)、“議能”(有才干的人)、“議功”(對封建國家有大功勛者)、“議貴”(大官僚貴族)、“議勤”(為封建國家服務卓著勤勞的人)、“議賓”(前朝的統治者及其后代)。這八類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減刑的特權。這種制度使得貴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獲得了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加深了廣大人民的苦難。罪疑從赦:即對于定罪有一定根據,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從輕處罰或赦免的原則。這一原則在西周以前已產生,周朝使疑罪從輕從赦原則定型化。

2.試述“重罪十條”。

“重罪十條”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惡”,始于北齊律。它是將危及封建國家根本利益的十條最嚴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強調這十種犯罪是打擊的主要對象。北齊律規定的重罪十條分別是: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犯這十種罪,不在八議的論贖范圍之內。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規定的“十惡”,就是在此基礎上稍加損益而成的。北齊律所規定的重罪十條包羅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個方面,進一步把禮法結合起來,使法律更好地維護君主至高無上的權利和封建統治的秩序。

3.官當。

北魏和南陳的法律創立了“官當”制度,即允許以官品或爵位抵罪。北魏律規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每等爵位可抵三年徒刑。南陳律規定了可以用官位折抵不同期限的徒刑。這種官當制度,進一步賦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權,使其可以逃脫法律制裁。

4.北齊律。

南北朝時期北齊的法典,共12篇,949條,篇目依次為名例、禁衛、婚戶、擅興、違制、詐偽、斗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議”,新列了“重罪十條”,以“科條簡要”而著稱,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對以后的隋唐律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中國法制史形考任務八答案

1.《開皇律》確定了封建制五刑,即 死 、 流 、 徒 、 扙 、 笞 。

2.將北齊律的“重罪十條”發展為“十惡”大罪的法典是《 開皇律 》。

3.唐初立法指導思想 禮刑并用 , 法令簡約  , 寬仁慎罰  。

4.《水徽律疏》云:“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猶昏曉秋相須而成也”。

5.唐高祖武德四年,政局趨于穩定,根據唐初的社會情況,制定自己的法典,于武德七年完成,稱為《 武德律 》。

1.最早規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B )

A.《大業律》  B.《開皇律》  C.《九章律》  D.《貞觀律》

2.唐宣宗時期,將刑律分類為門,附以有關的令、格、式、編成( B )

A.《大唐六典》  B.《大中刑律統類》

C.《武德律》   D.《貞觀律》

3.唐律關于戶籍、賦役、土地、婚姻方面的內容規定( C )律。

A.《衛禁》  B.《職制》  C.《戶婚》  D.《斗訟》

4.最早確立“十惡”罪名的封建法典是( D )

A.《唐六典》  B.《北周律》  C.《大業律》  D.《開皇律》

5.在唐朝遇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聊會同刑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叫做( B )

A.三司使  B.三司推誓  C.小三法司會審  D.大三法司會審

1.唐朝從積極放慢規定行為準則的法律形式有( BCD )

A.律  B.令  C.格  D.式

2.唐朝中央司法機關包括( ABD )

A.大理寺  B.刑部  C.督察員  D.御史臺

3.唐律規定承審如與當事人有( BCD )關系者,須回避。

A.借貸  B.親屬  C.師生  D.仇隙

4.唐朝財政立法主要有( BC )

A.一條鞭法  B.兩稅法  C.租庸調法  D.重法地法

5.唐朝監察機關御史下設( ABC )

A.臺院  B.殷院  C.察院  D.審刑院

1.《開皇律》的主要內容及歷史意義。

隋文帝時期制定頒行,共12篇500條。其以北齊律為藍本,更定刑名為笞、杖、徒、流、死五刑,廢除前代車裂等酷刑;規定"八議"之制,以維護貴族官僚地主的特權;將北齊律的"重罪十條"發展為"十惡"大罪,加強對危害封建統治秩序行為的鎮壓。《開皇律》上承漢律的源流,下開唐律的先河,在中國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唐朝的法律形式。

有律、令、格、式四種。律是刑事法規,相當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關于國家體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規;格是國家機關各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據以辦事的行政法規;式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式。律、令、格、式,互為配合,互相補充,構成了唐王朝完備的法律體系。

3.《唐六典》的簡要情況。

唐玄宗開元年間制定,內容涉及國家機關職掌和活動的各個方面,是中國封建時代最早的一部綜合性行政法典。是中國封建法制趨于完備的標志之一。

4.《唐律疏議》的簡要情況。

唐高宗永徽年間,以《貞觀律》為基礎編纂出《永徽律》,十二篇,500條。此后又對500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注釋,并附在律文之后,稱作疏議。律與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稱《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稱之為《唐律疏議》。

5.十惡制度。

以隋唐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規定的十種最嚴重的犯罪總稱。犯十惡者要受到嚴厲處罰,為"常赦所不原",并不得享有議、請、減等優待辦法。一曰謀反,就是以各種手段反對以專制君主為代表的封建國家統治的行為。二曰謀大逆,就是預謀毀壞宗廟山陵及宮闕的行為。三曰謀叛,主要指本朝官吏叛國投敵或以所據地方投降敵國的行為。四曰惡逆,指毆打和殺害尊親屬。五曰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蠱毒、厭魅"。六曰大不敬,凡對皇帝的人身、尊嚴有所侵犯的行為,都可以構成此罪。七曰不孝,凡告發、詛咒、斥罵祖父母、父母者,別籍異財,供養有缺的行為等,都構成不孝罪。八曰不睦,即親族間互相侵犯的行為。九曰不義,就是卑下侵犯非血緣尊長的行為。十曰內亂,即家族內部犯奸的行為。

6.唐律的刑法原則。

(1)劃分公罪、私罪。對官吏犯私罪的處刑,重于公罪。(2)自首減免刑罰。(3)共犯區別首從。共犯以造意為首,亦即以主謀為首犯,處重刑;隨從者減一等。(4)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對于一人同時犯有二種以上罪行所處的刑罰,根據其中的重罪論處。(5)累犯加重。(6)同居相隱。唐律發展了漢律關于"親親得相首匿"的原則,容隱范圍擴大到奴婢為主人隱,但謀反、謀叛、謀大逆者不用此律。(7)比況類推。"諸斷罪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8)老小廢疾減免刑罰。(9)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即同屬一個國家的外國人,自相侵犯時,根據該國的法律來處理;如果中國人與外國人或兩個不同國籍的外國人互相侵犯時,則按唐朝的法律處理。(10)同罪異罰。唐律把社會成員分為貴族官僚、平民、賤民三個等級,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地位。他們之間若發生侵犯,則實行同罪異罰。

7.唐朝的經濟立法。

(1)土地立法--"均田令"。武德年間頒布。規定:丁男和18歲以上中男受田100畝,其中80畝為"口分田",20畝為"永業田";"永業田"歸私人所有,可以繼承和在一定條件下買賣。"口分田"則歸國家所有,不準買賣,身死后由國家收回。

(2)財政立法"租庸調法"。武德年間頒布。規定:租--每丁每年向國家繳納栗二石;庸--每丁歲役20日,若不役則收其庸;調--每丁歲納絹2丈、棉3兩等。"兩稅法"。建元年間頒行。第一,中央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目向當地人戶征收;第二,土著戶和客居戶都編入現居州縣的戶籍,依照丁壯和財產(包括土地和雜資財)的多少定戶等;第三,兩稅分夏秋兩次征收;第四,租庸調和一切雜徭、雜稅全都取消,惟丁額不廢;第五,兩稅依戶等納錢,依田畝納栗;第六,沒有固定住所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分之一的稅。

(3)工商立法--唐律對手工業的主要產品布帛的規格作了統一的規定。為了保證手工業產品的質量,還規定了責任制。唐王朝為管理商業,專門設置了主管市場的官吏--"市司"。商業所使用的度量衡器(斛、斗、秤、度),每年八月由官府"平校"并印署,然后聽用。

8.唐朝的民事立法。

唐律關于物權的規定:首先,唐律嚴格保護所有人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之權,嚴格禁止他人侵犯。其次,唐律還規定了物權取得的條件。唐律關于債權的規定:首先,唐律規定了買賣、借貸、賃庸、寄托等債的關系。其次,唐律規定了"債務擔保"的規范。其基本精神是,債務人原則上負給付的責任,先以"財產負責"、次以"人身折酬";若違契不償,債主可以"牽掣",告官者官府"強制履行"。

9.唐律的主要特點及歷史地位。

唐律的主要特點:(1)規范詳備、科條簡要。(2)中典治國、用刑持平。(3)諸法合體、以刑為主。(4)依禮制刑、禮法合一。唐律的歷史地位:(1)唐律是一部完備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長的封建法制發展史中,處于承先啟后的重要歷史地位。(2)唐律對亞洲許多國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上述要點需展開)

10.唐朝的司法機關。

(1)中央司法機關為大理寺、刑部、御史臺。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中央百官犯罪與京師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審核大理寺及州縣審判的案件,發現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駁令原審機關重審或逕行復判,死刑案則移交大理寺重審。御史臺為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動,也參與某些案件的審判。(2)地方司法機關仍由行政長官兼理,直接管理訴訟的屬吏州一級有司法參軍,縣設司法佐史等。

11.唐朝的監察制度。

唐朝的監察機關是御史臺,以御史大夫為最高長官,御史中丞二人為輔佐。其下設臺院、殿院、察院。臺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糾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級官吏;察院御史則巡察州縣,糾察地方官吏的違法失職行為。御史臺的主要任務是監督國家各級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以整頓"吏治"、提高國家機關的效能。

中國法制史形考任務九、十答案

1.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宋刑統》 。

2.在中國歷史上,以刑律為主,將其他刊事性質的敕、令、格、式分載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門別類地加以匯編的法規,叫作“ 刑律統類  ”或“ 刑統  ”。

3.宋朝把日積月累的單行敕令,加以分類整理,刪去重復矛盾之處,然后再頒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謂的“ 編敕 ”。

4.宋朝立法活動的主要特點是“ 編敕 ”和“ 以敕代律 ”。

5.宋仁宗嘉祐中期,加重處罰犯罪,開始實行“ 重法地 ”法。

1.法典體例在宋朝發生了變化,采用( C )作為法律形式。

A.法律答問  B.春秋經義  C.刑統  D.會典

2.宋朝將判案的成例叫做( C )

A.成  B.廷刑事  C.斷案  D.比

3.宋朝尚書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對某事所作的指示或決定,對以后同類事件具有約束力,與敕、令并行,這種法律形式叫做( C )

A.斷例  B.指揮  C.申明  D.看詳

4.宋朝中央官署可依就某項法令作解釋,所作的解釋叫做( C )

5.宋朝中央官署根據過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為的決定,叫做( D )

1.宋朝的法律形式出了敕、令、格、式外,還有( ABCD )

A.看詳  B.斷例  C.指揮  D.申明

2.宋朝立法的主要特點是( CD )

A.指定會典  B.以格代律  C.編敕  D.以敕代律

3.宋朝偉了加重對“盜賊”的處刑,先后實行了( AB )

A.“重法地”法  B.“盜賊重法”  C.枉法贓  D.折杖法

4.根據宋朝法律規定,典賣與一般賣的區別有( ABC )

A.典賣是活賣,一般賣是絕賣  B.典賣可以收贖,一般賣不可以收贖

C.典價比賣價低得多D.典價比賣價高得多

5.宋朝初年,意在減輕刑罰而收刑平政盛之功,指定了(BC )

A.凌遲  B.折杖法  C.刺配之法  D.族夷

1.刑統。

按照新的體例編纂的刑書。一般以刑律為主,將其他刑事性質的敕、令、格、式分載在律文各條之后,依律目分門別類地加以匯編。

2.凌遲。

中國古代最殘酷的生命刑。宋代廣泛使用。古書記載的一種行刑方法為:“凌遲者先斷其肢體,次絕其吭,當時之極法也。”

3.元朝對“恤囚”制度的發展。

元朝對“恤囚”制度的發展,主要表現在:實行輕重異處、男女異室,有病者給醫藥,病重者去枷鎖;獄官若以重為輕、以急為緩,或醫療不及時而致囚死損者,該官吏要坐罪;非強盜,不加酷刑;重事需加拷訊者,由長貳僚佐會議立案,然后施行。

4."重法地"法。

"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謂的"重法地"犯罪,加重處罰。開始以開封府諸縣為重法地,以強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漸擴展,河北、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

5.宋刑統。

宋朝初年,為了加強皇帝對司法權的控制,在中央設刑部和大理寺分掌司法之外,于建隆年間設置審刑院。規定:全國奏報的重大案件,大理寺審判,刑部復核后,再由審刑院評議,上中書省送請皇帝決定。

中國法制史形考任務十答案

1.明朝的開國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導思想是重典治亂世 ,禮刑并用 ,加強法制宣傳 。

2.為防止臣下結黨,最早設置奸黨罪名的是大誥.

3.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 大清律例》。

4.清朝懲罰異端思想,推行文化專制政策的形式是 文字獄  。

5.中國封建社會國家對某些重要的商品實行專管的制度稱為 禁榷制度 。

1.《大明律》編修體例上的一大變化是( A)

A.篇目改為七篇  B.名例律列于律首

C.律后附敕    D.律疏結合

2.為防止臣下結黨,最早設置奸黨罪名的是( C )

A.宋刑統  B.北齊律  C.大明律  D.唐律疏議

3.封建建行政法典之大成的法典是( B )

A.大清律例  B.大清會典  C.刑部現行則例  D.學政全書

4.清朝中央司法機關專掌復核的是( C )

A.刑部  B.御史臺  C.大理寺  D.檢察院修訂法律館

5.舊中國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是(《大清民律草案》  )。

1.《大清新刑律》所規定的主刑有( ABCD )。

A.有期徒刑  B.死刑  C.無期徒刑  D.拘役

2.《大清民律草案》的親屬和繼承兩篇由( CD )共同起草

A.資政院  B.諮議局  C.修訂法律館  D.理學館

3.《大清新刑律》中的從刑包括( BD )。

A.罰金  B.褫奪公權  C.剝奪政治權利  D.沒收

4.《大清新刑律》從體例上分( CD )。

A.吏、戶、禮、兵、刑、工  B.名例

C.分則D.總則

5.清朝統治者認為立憲有三大利:( ABC )。

A.外患漸輕  B.內亂可彌 C.皇位永固  D.實現民主

1.領事裁判權

指凡是外國在中國的僑民成為民刑訴訟的被告時,如他本國與中國訂有不平等條約,則中國法庭無權裁判,只能由他本國的領事按照他本國的法律裁判。最早開始于1843年的《五口通商章程》。

中國法制史形考任務十一、十二答案

1.清廷改革中央官制,御前會議確定按照“ 五不議 ”的原則進行。

2.中國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憲法意義的法律文件是 《欽定憲法大綱》  。

3.外國侵略者強迫中國締結的不平等條約中所規定的一種非法特權是領事裁判權  。

4.清末修訂法律,確定了“ 參考古今 ,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針。

5.清廷在大理寺院內設立 總檢察廳,作為最高檢查機關。

1.模仿資產階級國家制定的我國第一個單行法院組織法規是( B )

A.《民事訴訟律草案》  B.《大理寺審判編織法》

C.《刑事訴訟律草案》  D.太平天國

2.在我國,程序法和實體法分開,始于( B )

A.清朝初期  B.鴉片戰爭后清朝

C.中華民國  D.太平天國

3.鴉片戰爭后清朝專門負責來公司行政的機關是( D )

A.大理獄 B.大理院  C.大理寺  D.法部

4.清末成立( B ),進行大規模的修律。

A.禮學館  B.修訂法律館  C.刑部  D.大三法司

5.舊中國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是( D )

A.《中華民國約法》  B.《清會典》  C.《唐六典》  D.《大清民律草案》

1.《大清新刑律》所規定的主刑有( ABCD )

A.死刑  B.無期徒刑  C.有期徒刑  D.拘役

A.諮議局  B.資政院  C.修訂法律館  D.理學館

3.《大清新刑律》中的從刑包括( AB )

A.褫奪公權  B.沒收  C.罰金  D.剝奪政治權利

4.《大清新刑律》從體例上分( AC )

A.總則  B.名例  C.分則  D.吏、戶、禮、兵、刑、工

5.清朝統治者認為立憲有三大利:( ABC )

A.皇位永固  B.外患漸輕  C.內亂可彌  D.實現民主

1.領事裁判權。

指凡是外國在中國的僑民成為民刑訴訟的被告時,如他本國與中國訂有不平等條約,則中國法庭無權裁判,只能由他本國的領事按照他本國的法律裁判。最早開始于年的《五口通商章程》。

2.簡述清末《法院編制法》中規定的審級制度。

按照《法院編制法》的規定,清末的司法審判機關劃分為,初級審判廳、地方審判廳、高等審判廳和大理院。在司法審級上實行四級三審制,即:向初級審判廳起訴的案件,不服,可上訴到地方審判廳直至高等審判廳;向地方審判廳起訴的案件,不服,可上訴到高等審判廳直至大理院。

3.《欽定憲法大綱》。

清末預備立憲的一部憲法性文件,光緒三十四年頒布,中國法制史上首部近代憲法意義的法律文件。大綱的內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國憲法。共二十三條,分正文和附錄兩部分。

4.《十九信條》。

清末預備立憲的一部憲法性文件。辛亥革命爆發后不久制定和通過。在體例與內容上不同于《欽定憲法大綱》。

5.《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舊中國起草的第一部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而未頒布。共五編,分別是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總則、債權、物權三編由日本法學家起草,采用資本主義的民法原則。親屬和繼承兩編由修訂法律館會同禮學館起草,沿襲中國封建制法律的原則。

6.《大清現行刑律》。

沈家本根據《大清律例》刪改而成《大清現行刑律》。它取消吏、戶、禮、兵、刑、工諸律目,把繼承、分產、婚姻、田宅、錢債等純屬民事的條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別。同時廢除了凌遲等酷刑,用罰金取代了笞刑和杖刑。它是一部在新刑律頒布以前的過渡性法典。

7.《大清新刑律》。

沈家本主持制定《大清新刑律》,由日本法學家岡田朝太郎等起草。它是舊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采取了資產階級的刑法體例和原則。在體例上,分總則和分則兩篇,刑名分主刑和從刑兩種。在刑法原則上,采取了資產階級的"罪行法定"的原則。

中國法制史形考任務十二答案

1.太平天國的綱領性文件有兩部《天朝田畝制度》、 《資政新篇》   。

2.天平天國根據“人人不受私,物物歸上主”原則規定了經濟上的圣庫 制度。

3.天平天國制定了體現男女平等的婚姻法律,宣布:“凡天下婚姻 不論財  ”。

4.太平天國的鄉官保舉制度規定:“舉得其人,保舉者 受賞 ;舉非其人,保舉者受罰 ”。

5.太平天國的刑罰種類有  死刑  、 杖刑  、 枷刑  。

1.《天朝田畝制度》根據“人人不受私,物物歸上主”原則,廢除了( C )

A.專制主義  B.尊卑等級  C.私有制  D.酷刑

2.太平天國定都南京后制定的刑事法典是( D )

A.《十款天條》  B.《行營規矩》  C.《資政新篇》  D.太平刑律

3.“有田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保暖”的理想規定在( A)中。

A.《天朝田畝制度》  B.《資政新篇》  C.《十款天條》  D.《太平刑律》

4.太平天國的結婚證書稱作( D )

A.質劑  B.紅契  C.傅別  D.合輝

5.太平天國后期的施政綱領是( B )

A.《天朝田畝制度》  B.《資政新篇》 C.《十款天條》 D.《太平刑律》

1.太平天國的立法指導思想( ABC )

A.樸素的平等平均思想  B.基督教義

C.封建主義思想     D.資本主義思想

2.太平天國刑事立法包括( ABCD )

A.《太平刑事》  B.《十款天條》  C.《太平條規》  D.天王及各王的詔令

3.太平天國的死刑執行方式包括( ABCD )

A.點天燈  B.五馬分尸  C.剝皮  D.樁沙

4.太平天國法制的局限性表現在以下方面( ABC )

A.立法上沒有先進的指導思想  B.法律中存在著落后的內容

C.司法上有神明裁判的落后表現 D.法律中存在著落后的內容

5.太平天國刑事立法的主要內容包括( ABCD )

A.鎮壓反革命分子  B.打擊刑事犯罪分子

C.堅決取締妖書邪說  D.實行嚴刑峻法

1.《天朝田畝制度》的簡要情況。

太平天國的基本綱領,它規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描繪了農民理想社會的藍圖,確認了太平天國中央與地方政治的統治政體,并提出了太平天國的其他一些制度。

中國法制史形考任務十三、十四答案

1.《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規定的政體是 總統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的政體是 責任內閣制      。

2.《中華民國約法》又稱  袁記約法   。”

3.南京國民政府《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規定,經司法警察官署移送的“危害民國”案件,法院可徑行判決,且不得  上訴     。

4.《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規定, 參議院 是國家立法機關。

5.《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規定,臨時中央審判所是全國最高審判機關。

1.辛亥革命后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共四章(A)條A.21

2.袁世凱在北京就任臨時大總統的時間是1912年( B )B.3月10日  3.南京臨時政府制定的《中華民國歷史約法》宮( C )章

A.五  B.六  C.七  D.八

4.蔣介石借助( D )登上了總統的寶座。D.《中華民國憲法》

5.北京政府的審判機構除了有特別法院、普通法院外、還有( B )

A.軍事法院  B.兼理司法法院

C.中央法院  D.地方法院

1.《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四條規定,由下列( ABCD )機構行使統治權。

A.參議院  B.臨時大總統  C.國務院  D.法院

2.北京政府恢復了封建法制,重新使用( AD )

A.笞刑  B.杖刑  C.凌遲  D.遣刑

3.北京政府的審判機構大體分為( ABCD )

A.平政院  B.兼理司法法院

C.特別法院  D.普通法院

4.南京國民政府普通法院分為三級,包括( BCD )

A.特征刑事法院  B.地方法院  C.高等法院  D.最高法院

5.《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為了限制袁世凱專權而做出的具有針對性的規定包括( ABD )

A.實行責任內閣制  B.擴大參議院職權

C.規定了《人民》一章  D.規定了嚴格的修改程序

1.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它是南京臨時政府的組織法,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漢口簽名公布,共四章二十一條。主要內容有:規定臨時政府的組成;規定臨時大總統的產生和職權;規定臨時參議院的產生和職權;規定行政各部的建制。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規定了中央行政機關實行總統制。各地代表依照《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選舉孫中山為南京臨時政府大總統。

2.袁記約法。

即《中華民國約法》。它是由袁世凱組織的"約法會議"起草、審議和通過的,于1914年5月1日公布施行,共十章68條。由于它以確認袁世凱的專制獨裁統治為全部內容,所以被稱為"袁記約法"。

3.試述北洋政府時期的法律特點。

第一、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北洋政府的法律大體分兩類:一普通法,指在全國范圍內普遍適用的法律,如《暫行新刑律》;二特別法,指用于特定時期、特定地點、特定人或事的法律,如《陸軍刑事條例》。第二、恢復封建法制。第三、軍法會審重于其他審判機構。北洋政府的審判機構大體分三種:一為特別法院,二為普通法院,三為監理司法法院。特別法院名目繁多,但主要是軍法會審。

4.簡述南京國民政府的特種刑事法庭。

南京國民政府的特種刑事法庭,分為兩級:一是中央特種刑事法庭(設于首都南京,隸屬于司法部);二是高等特種刑事法庭(設置地點由司法行政部指定)。特種刑事法庭審理案件,采取合議制,判決不得上訴或抗訴。因此,這種制度是典型的法西斯的審判方式。

中國法制史形考任務十四答案

1.我國歷史上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的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是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

2.抗日民主政權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是鎮壓與寬大相結合; 貫徹保障人權  ;反對威嚇報復, 實行感化教育  原則。

3.陜甘寧邊區創設的司法民主的審判方式稱作 馬錫五審判方式  。

4.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刑法原則的重大發展是明確是明確規定了: 首惡者必辦   、脅從者不問    、立功者受獎   。

5.解放戰爭時期的《五四指示》頒布于 1946 的5月4日。

1.工農民主政權時期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法規是( A)

A.《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

2.工農民主政權時期適用時間最長的土地法是(C  )

C.《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  3.《中國土地法大綱》頒布于( A)

A.1947年

4.解放戰爭時期創設的刑種是(  A)

A.管制

5.在政權組織方面實行“三三制”原則的憲法性文件是( B )

B.《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

1.工農民主政權的刑罰種類有( ABCD )

A.死刑  B.監禁  C.沒收財產  D.褫奪公權

2.抗日民主政權刑事立法規定的主要罪名有( BCD )

A.反革命罪  B.漢奸罪  C.破壞堅壁財物罪  D.盜匪罪

3.抗日民主政權刑罰中的從刑包括( CD )

C.褫奪公權  D.罰金

4.抗日民主政權調節制度的原則是(  ACD)

A.自愿  B.或調解或訴訟  C.合法  D.不是訴訟必經程序

5.土地革命初期(1927-1931年),根據地制定的土地法規有( BCD )

A.土地法草案  B.井岡山土地法  C.興國土地法  D.關于土地問題決議案四.簡答題(共25分)

1.工農民主政權初期、中期、后期土地立法的內容特點。

(1)土地革命前期(1927年底至1928年底)的土地法,主要是《井岡山土地法》、《土地問題決議案》等。規定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基本上采取"以鄉為單位","以人口為標準,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方法。

(2)土地革命中期(1929年初至1931年秋)的土地法,主要有《興國土地法》,規定"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的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土地暫行法》,規定沒收土地交給農民使用,組織大規模的農場或集體農莊,實行集體生產;《中央軍事委員會土地法》規定沒收豪紳、地主、富農和祠堂廟宇的土地,分給無地少地農民使用。

(3)土地革命后期(1931年秋至1934年底)的土地法主要是1931年11月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基本內容是:徹底廢除封建土地剝削制度;明確規定了對于沒收土地財產的分配辦法;關于土地所有權的問題,依然是規定"土地與水利的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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