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房產銷售的法律紅線 —— 探討婚內單方出售共有房產的必要性及法律后果。在婚姻期間,配偶單方出售共有房產須經另一方同意,否則聯名登記下簽訂的銷售合同無效。除非為善意取得,否則未經許可出售的一方可能面臨房屋被追回。善意取得使另一方難以通過法律途徑取回房產。
一、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若其中一位配偶未經對方同意而擅自出售雙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在此情況下,如該房產已在兩位配偶的聯名所有權之下注冊登記,那么,這位擅自做主出售房屋的配偶與第三方所簽署的房屋銷售合同,需得到另一位配偶的明確認可之后方可正式生效,否則將視為無效合同,因此可以有合法理由要求歸還該房屋。
然而,倘若這種出售行為屬于善意取得的范疇之內,那么另一位配偶將無法通過訴訟等方式收回該房屋。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夫妻一方擅自將財產贈予父母另一方如何維權
(1)、當情況緊急且需限制當事人不合理地轉移其財產時,仍未采取此類行動的一方被告可能遭遇法律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未來的原告可以考慮在正式向法院提出訴訟之前,先行向法院提出對該方財產進行保全的申請。一旦法院同意并裁定采取相應的財產保全措施,便應當立即予以執行。
然而,在此過程中,務必注意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后的第十五個工作日內,必須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法院將有權解除已實施的財產保全措施。
(2)、此外,在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時,申請人還需提供相應的擔保財產作為支持。若未能提供有效的擔保,則法院將會拒絕其財產保全申請,從而為對方轉移財產提供了可乘之機。
(3)、最后,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離婚財產轉移的行為,否則,如果申請財產保全的理由不夠充分或者申請的財產保全范圍過于寬泛,那么申請人就有可能面臨因錯誤申請而導致的賠償責任,即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措施而受到的任何經濟損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并不具備單獨出售共同擁有的房地產的權力,必須得到另一方的明示或者默許。這是因為,若未獲得對方的明確授權,雙方聯合簽署的銷售協議將被視為無效。然而,如果該行為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那么未經授權出售的一方也有可能保住所售出的房產。但是,這種情況下,另一方要想通過法律手段收回房產將會變得非常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