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歸屬指南:《民法典》視角下的夫妻財產約定——解析書面約定的重要性及其法律效力。在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可以明確約定,無論是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都應當屬于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兩者之間按一定比例分別所有。這樣的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以確保其法律效力。
一、婚內財產分割
在法院處理離婚案件,并且進行其財產的劃分時,應該要遵循以下幾大原則:第一項原則就是男女要平等,第二項原則就是要適當地照顧子女和女性的利益。第三項原則是從有利并且方便生活的原則出發。第四項原則是不能夠濫用。第五項原則是,如果其中一方的財產在共同生活的過程當中,發生了損害、滅失的,另外的一方是可以不給予補償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婚內財產分割起訴狀怎么寫
民事起訴狀應詳盡列明原告以及被告的所有各項個人身份信息;明確闡述訴訟主張;詳細陳述實情與理據;明確提起訴訟的具體日期;婚姻財產制度,其內容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各自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權以及支配權,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方式,夫妻家庭日常開銷及生活費的承擔,離婚結束時夫妻財產的清算以及分配辦法,以及對外部財產的責任劃分等等諸多方面,這是一項涵蓋面極為廣泛且至關重要的財產制度。若在離婚過程中并未完成財產分割事宜,那么在離婚之后,未得以妥善分割的財產將持續保持共有的法律狀態,所以此類問題并非僅僅涉及到債權關系,實際上更主要的還是財產所有權益的界定,屬于物權的范疇,不受訴訟廿年期的制約,與離婚時一方故意隱瞞或隱藏財產的情況有著本質區別。這意味著,財產權益人有權在任何時候向法院提出分割公共財產的訴求。若男女雙方在協商達成共識后離婚,而在離婚后的一年內對于財產分割部分產生后悔之意,意圖尋求改變或者取消財產分割協議,人民法院對此應有權利接受,進行審理活動。在人民法院經過全面審慎調查核實之后,若未能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之時存在欺詐、威脅或者其他不利于另一方權益的行為或狀況,那么人民法院必須依法駁回提出訴訟的一方的訴求。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保持期間所獲得的財產以及雙方婚前所擁有的財產,均可達成約定,將其劃分為各自主持、共有或部分歸屬于個人所有,部分則歸屬為共同所有。這種約定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記載。若無此類約定或是約定不清晰明了的話,將會依據本法中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來進行處理。對于夫妻雙方而言,他們針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