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的財產分割中,房產問題尤為復雜。當一方渴望保留房產卻面臨資金困難時,解決方案何在?本文將為你提供指導,探討夫妻雙方如何通過協議按月分期支付來解決這一問題。若協議之路不通,法律途徑亦可行——起訴執行對方名下財產。讓我們一起了解離婚時共同財產的處理規定,以及人民法院如何依據特定原則進行判決。跟隨我們的文章,解開離婚房產分割的難題。
一、離婚拿房一方拿不出錢給對方怎么辦理
如果夫妻離婚一方要房但拿不出錢,可以雙方協議,按月分期給予。
如果不行,可以起訴執行對方名下財產。
按照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離婚一方有病怎么判
在夫婦解除婚姻關系之際,任何一方若存在疾病狀況,均不會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產生直接影響。
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第一千零八十四條明確指出,父母離婚之后,對于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應當按照最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發展的原則進行裁定。若子女已經年滿八周歲,法院將進一步考慮尊重其個人真實意愿。因此,即便某一方患有疾病,但只要另一方具備撫養能力且被認定為最有利于子女成長的一方,在大多數情況下,仍有機會取得子女的監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若夫婦離婚,一方欲保留房產而又無力支付相應款項,雙方可協商決定,采取每月分期付款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倘若此種途徑無法達成共識,另一方可依法向司法機構提起訴訟并申請強制執行對方名下的相關資產。在法律條文中明確指出,離婚時夫妻間的共同財產應由雙方協商妥善處理;如未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則須交由人民法院依據財產的實際狀況,遵循保護未成年子女、女性以及無過失方權益的基本原則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