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對嗎 選擇題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
[]
A.公民
B.人民
C.國民
D.居民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對嗎 選擇題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
[]
A.公民
B.人民
C.國民
D.居民
答案:
B
解析:
中國的國體/國家性質:
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根本和核心是人民當家作主。
我國公民是指我們社會的一切成員。被剝奪政治權利和犯罪的人,也是中國公民。我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國公民是我們在法律上的身份。在我國,作為國家主人的人民,享有憲法賦予的管理國家等權力。作為國家的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確認的公民權利。所謂公民權利,指的是憲法和法律確認并賦予公民享有的某種權益,這種權益受國家保護,有物質保障。由于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權利,所以稱之為公民的基本權利。
我國公民權利保障機制:
國家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規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其中憲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
以憲法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為主要內容的權利保障機制,保障公民的權利。
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
立法保障,就是將公民的權利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下來,運用國家強制力加以維護。
司法保障,是指通過法律制裁各種侵權行為,保障公民的權利。
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
①平等權;
②政治權利和自由;
③宗教信仰自由;
④人身自由權利;
⑤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取得賠償權;
⑦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⑧婦女的權利、婚姻、家庭、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⑨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人格權就是做人的權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等物質性人格權和自由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精神人格權兩類。人格權作為人權的一部分,它與生命相伴,從出生起就伴隨著我們。在我們的生命歷程中,它由每個人單獨享有,不得轉讓、拋棄、繼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與我們的人生相分離。在公民的人格權中,生命健康權居于首位。
人格權還包括人生自由權,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公民的人身和一直完全由自己支配,人身自由權是我們參加各種活動,充分享受其他各種權利的基本保障。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基本義務的內容:
①公民對國家履行的義務: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保守國家秘密;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依法納稅;等等。
②公民對社會履行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物,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等。
③公民對家庭履行的義務:夫妻雙方實行計劃生育、父母撫養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成年子女贍養父母等。
公民對社會和家庭履行的這些義務與國家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這些義務也是對國家履行義務。
人民與公民區別:
人民: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
公民:指具有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公民取得國籍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以出生的方式取得國籍,這種出生國籍也稱原始國籍,也就是說一個人剛剛出生在某國時即具有了某國法律賦予的國籍身份;二是繼有國籍,也就是一個人以申請加入的方式取得某國的國籍。繼有國籍的取得方式很多,如因近親屬關系取得、因婚姻關系取得、因經濟關系取得、因收養關系取得等。
人民與公民的區別和聯系:人民是區別于敵人的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國家和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有著不同的內容。公民是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某種國籍并依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法定義務、道德義務的含義:
法定義務是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必須履行的。
道德義務是指社會成員依據社會道德規范,自覺自愿地承擔對他人、對社會的道德責任。
法定義務和道德義務的關系:法定義務和道德義務密切聯系。諸如愛護公共財物、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等道德義務被國家認可為法律規范,即成為法定義務。二者也有區別。法定義務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道德義務是在社會生活中自發形成的;法定義務以國家強制力作后盾確保履行,道德義務靠輿論、習慣和社會成員自覺自愿來履行。
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我們在社會生活國,不僅享有憲法規定的各項基本權利,還要對他人、對社會履行相應的義務。這些義務來自親情、道德、紀律、法律等各個方面。其中,法定義務是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必須履行的。我們不能只獲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對于法定義務,我們必須履行。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公民的某些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在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我們每個人既是享受權利的主體,又是履行義務的主體。因此,人們不僅要增強權利觀念,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權利,而且要增強義務觀念,依法履行義務。
樹立公民意識,做個合格公民:
①要樹立國家觀念;
②要培養堅定的民主意識和良好的公民道德;
③要增強法律意識,遵守國家法律。
權利意識是公民意識的重要內容。權利維護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依法享有權利,依法行使權利,尊重他人的權利。
如何正確行使公民權:
①公民在行使時要尊重他人權利;
②公民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
③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權利;
④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權利。
如何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
①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來侮辱、誹謗他人;
②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教唆、煽動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誰公開發表了有損于他人、有損于公共利益的言論,誰就要對言論后果負責。
自覺履行義務應該做到:法律鼓勵的積極去做;法律要求的必須去做;法律禁止的堅決不做。
我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特點:
一、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我國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表現在:首先,享有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主體非常廣泛。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決定了我國享受權利的主體的廣泛性。現階段,我國的權利主體的范圍主要包括一切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即使是對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而言,他們與自己身份相應的其他權利,國家也是依法保護的。其次,憲法確認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范圍是非常廣泛的。除了《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外,在“總綱”和“國家機構”前后兩章還確認公民在其他方面的權利和自由。例如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權、繼承權、民主管理權、居民和村民的自治權等。
二、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主要表現在:首先,公民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上都一律平等。即(1)公民不分民族、性別、出身、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職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2)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上對公民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正當和合法權益,都平等地予以保護;(3)國家不允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享有憲法和法律以外的特權,每個公民都應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其次,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確認的權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擔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也不能只盡義務,而不享有權利。
三、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現實性
1.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具有現實性。具體表現在:
(1)客觀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確認不可的就堅決寫進憲法。例如公民的人格尊嚴,是一項基本人權,是重視人、尊重人,以人為本的法律基礎。因此,我國1982年《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2)能做到的或者經過創造條件可以逐步實現的,就根據能夠實現的程度,作出實事求是的規定,例如受教育權。(3)從實際條件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能做到的,憲法就不予以確認。例如,1982年憲法取消了1954年憲法對“公民有居住和遷徙自由”的規定。
2.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質保障的,例如,憲法規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同時又規定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種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又如,憲法規定對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四、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我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主要表現在:
1.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主體是一致的。《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五十一條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上述規定表明,公民享有權利,就必須履行義務;同樣,公民履行義務,才能享有權利。
2.公民的某些權利和義務是彼此結合的,如勞動權和受教育權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又是公民的基本義務。
3.權利和義務是互相促進的。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本質上反映了公民個人、集體和國家三者間的關系。在我國,國家不僅通過憲法、法律確認和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而且通過改革政治體制和發展經濟文化事業,為公民行使自由和權利提供越來越多的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越能得到保障,就越有利于激發他們的政治熱情和生產積極性,更自覺地履行義務;而公民自覺履行義務的積極性越高,國家就會越昌盛、富強,同時,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也就愈加獲得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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