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篇一
案例一 :a在北方承包了一個磚廠,需要大量勞動力到他手下勞動。為了吸引勞動力,a采用出門前預付定金的方法,同對方簽訂勞務合同。其中同b簽訂了一份勞動用工合同約定:1、b隨a到河北某磚廠務工,時間為隨a進廠之日起至年底不能生產(指北方上凍)之日止;2、a預付給b定金20xx元,若b不到廠,或未征得a同意而中途退廠,所拿定金雙倍返還,并賠償由此給a造成的損失;3、??。b到廠后因不能適應那里的生存環境,即不服水土、不適應工作環境,不久就要求離廠,因a不同意,b不得不強行退廠。a在后就以b違約并給其造成損失為由訴訟到法院,要求b雙倍返還所拿定金,即返還定金4000元。
案例二:d隨工頭c到磚廠務工,后c未能給d結清工資,也不給其出具欠款手續。d訴訟到法院,要求c所欠支付工資。c承認d在其手下務工的事實,但辯稱工資已結清,并要求d拿出欠款的證據。
以f違約并給其造成損失為由訴訟到法院,要求f返還預付現金,并賠償由此給e造成的損失。
對該類型案件的審理,首先遇到的問題就是對合同性質的認定,即該類型的合同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因為合同性質的不同,糾紛的處理方式也就不同。對此有二種不同看法,一種觀點認為,此類合同是因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屬勞動合同,應受勞動法調整,為此發生糾紛后應由勞動部門先行處理,即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作為用工方的包工頭并不具備法人或個體經濟組織資格,這種用工行為并不受勞動法調整,雙方所達成的勞動用工協議,只能算是一種民事協議,是一種勞務合同,應受民法調整。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也指出,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完全是二種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視之。筆者認為,要想正確地找到答案,必須首先正確地將這二類合同區別開來。
1、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要成為另一方用人單位的成員。并遵守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勞動關系由勞動法調整,而勞務關系由民法調整。
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因用人單位要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三金”,因此在勞動者出現生病、工傷或者年老等情況,勞動者依法享受社會保障。而在勞務合同中,在勞務關系承繼期間,因雇主不必為勞動者繳納“三金”,勞動者若在勞動的過程中出現了傷亡,則由雇主和雇員(勞動者)依據民法有關原理,根據雙方過錯責任的劃分,決定責任的承擔。雇主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障。(5)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訴訟到人民法院。
由此筆者認為,上述案例中,從用工主體上來看,a屬自然人,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工主體資格;從合同內容上來看,a與b在地位平等的基礎上,就雙方在務工期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過平等協商自愿達成的協議,也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所應具備的內容。但這種合意又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此又是一種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為此他們之間發生的勞動用工關系,也就不是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只能是一種勞務關系。他們之間所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屬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種,應適用民法來調整。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通過訴訟來解決。a同磚廠主人之間是一種承包經營關系(這里不考慮承包經營磚廠的資質問題),a承包后就享有經營自主權,b在某甲手下務工,是直接向a提供勞務a給付b勞務報酬,與磚廠主人并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二、勞務合同是否適用合同法進行調整的問題。
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在我國,合同法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我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作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適用于各種經濟活動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體之間的商品和勞務交換的法律形式。這里所說的交易是指平等主體基于平等自愿及等價有償原則而發生的商品、勞務的交換,由這些交換所發生的交易關系構成了合同法的調整對象。我國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則[注4]《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合同法不僅適用于各類民事合同,那些雖未由民法所確認但仍然由平等的民事主體所訂立的民事合同,也應受合同法所調整。[注5]合同法主要是通過任意性規范而不是通過強行性規范來調整交易關系。只要當事人協商的條款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認其效力。法律盡管規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當事人創設新的合同類型;合同法的絕大多數規范都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加以改變。合同法的任意性還表現在,法律確定合同法的規則并不是代替當事人訂立合同,只是幫助當事人完善合同,實現當事人的個人意志。這就是說,合同法的目標只是在當事人不能通過合同很好地安排其事務的進候,才安排當事人的意思,幫助當事人對其事務作出安排,如果當事人通過合同已經作出了很好的安排,合同法就要尊重當事人的約定。
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篇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就建設工程勞務作業合作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勞務作業分包合同,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 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內容、性質及數量:
四、工程工期:
五、工程質量要求:
六、工程造價:
七、工程承包方式及取費標準:
八、工程價款的撥付及結算方式:
1、安全生產:乙方應加強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2、工程質量:堅持工程質量標準,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范、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等有關要求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要求。
3、工程工期:
4、文明施工: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環保、消防、環衛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施工。
十一、甲方責任:
1、組織有關人員對乙方進場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質量、文明施工、綜合治理等方面的教育,做好日常監管工作。
2、組織及負責對乙方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施工技術、措施等方面的交底。
3、負責對乙方施工人員的安全、工程質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進行指導、監控,并按規定及時做好驗收工作。
4、負責解決乙方進場施工作業人員的住宿、就餐等問題,并及時對其進行衛生等方面工作的指導、監管。
5、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十二、乙方責任:
1、按甲方的各項交底要求,嚴格按國家操作規范和施工驗收規范,精心組織施工。
2、按甲方的工期計劃要求,認真編制施工作業計劃,每月應按時完成甲方下達的月工期計劃。
3、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
4、嚴格執行安全協議書中的規定,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措施,做好各項基礎工作。
5、按國家和重慶市的有關規定,辦理好進場前的規范用工手續。
(1)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等有效證件。
(2)乙方進入甲方施工區域的生產作業人員,應出具作業人員身份證件、特殊工種操作證件等有效證件。 6、乙方應加強對勞務作業人員的管理,自覺遵守各項管理規定。
十四、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下列合同附件。下列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安全生產協議書;
2、治安、保衛、防火等協議書。
十五、甲、乙雙方就材料、設備、工具物品、工藝等方面的事項,可另行約定。
十六、違約責任:
1、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甲方尚應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并順延延誤的乙方工作時間。
2、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誤一日,應向甲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 (2)乙方施工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但能夠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 (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應向甲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乙方尚應賠償應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延誤的乙方工作時間不予順延。
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在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十七、本工程甲方委派 同志為現場負責人,乙方委派 同志為現場負責人,共同負責履行本合同的各項約定。
十八、爭議: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可自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九、本合同自簽定后即生效,至全部工程作業內容竣工驗收、工程價款結清后即失效。
二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另訂補充協議。本合同正本壹式叁份,雙方各執壹份,另壹份報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勞務作業分中心登記備案。本合同副本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甲方(合同章): 乙方(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篇三
按規定,可以要求全部累加的利息。貨款如果沒有約定交付時間,應在交貨的時候,同時支付貨款,延遲支付的,從本該支付貨款之日或約定的支付之日開始計算利息。
當然,之前已還的部分,因為你只有分欠條的復印件,如果對方承認還好,如果對方不予承認,那復印件的證據力就很少了,畢竟復印件是可以隨意修改后再復印的,你也證明不了你沒有修改過的可能性,所以,僅有復印件,不能作為嚴密的證據,必須有其他旁證輔助才有效。
《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解釋施行前(指20xx年7月1日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而20xx年7月1日后起訴,或之前已起訴但仍未判決的案件,按此解釋執行判決。
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篇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勞務分包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1、勞務分包工作對象及提供勞務內容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分包范圍:
1。4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價款
2。1工程合同價款:(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小寫)人民幣________元。
3、分包工作期限
開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總日歷天數為:天
4、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按國家現行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評定標準》,本工作必須達到質量評定等級。
5、甲方代表:
6、乙方代表:
7、工程承包人義務
7。2向勞務分包人交付具備開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7。3負責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
7。4負責統一安排技術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驗收。
7。5按時提供圖紙,及時交付應供材料、設備,所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周轉材料、安全設施保證施工需要。
7。6負責與發包人、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聯系,協調現場工作關系。
8、勞務分包人義務
8。9勞務分包人須服從工程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及工程師的指令。
8。10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勞務分包人應對其作業內容的實施、完工負責,勞務分包人應承擔并履行總(分)包合同約定的、與勞務作業有關的所有義務及工作程序。
9、質量檢查與驗收
9。1分包人應隨時允許并配合承包人或監理單位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程質量。
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10、合同價款與支付
結算資料。承包人與建設單位辦理完成全部工程結算手續后,待承包人收到建設單位支付的工程結算款后10日內,承包人將扣除分包工程保修金和其他應扣款項外的分包工程結算款支付給分包人。
11、質量保修
11。1分包人按國家規定對分包工程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內,甲方按結算總價的____%預留質量保修金。保修期滿無質量問題的,退還預留的質量保修金。
12、分包合同解除與撤場
量明顯不能滿足分包合同和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權要求分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和加快施工進度。分包人應無條件的采取各種措施滿足承包人要求。如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5日內仍不能滿足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權解除分包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撤場。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撤場的通知后應在5日內無條件撤出分包工程施工場地,并妥善保護施工現場的所有承包人財產和已完工程。分包人應承擔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損失。
求拆除,并將施工場地清理干凈直至令承包人滿意。
13、違約責任
13。1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分包人違約。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13。1。2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的;
13。1。3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的;
13。1。4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分包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分包工程竣工交付、雙方簽訂分包工程保修合同、承包人付清分包工程結算尾款后終止。
15、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別保存一份。副本___份,由承包人、分包人各執__份。
工程承包單位(蓋章):勞務分包單位(蓋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合同簽定時間:年月日
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篇五
發包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為確保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并結合本工程實際情況達成以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點:羊盤村以東,楊盤街以北,萬眾鍋爐房院內。
三、承包范圍:lev+樓承板,lev+樓承板,lev+樓承板,lev+樓承板上的砼地面工程,厚度為120厚,壓光、養生。
四、承包方式:大清包(人工費,墊塊、小型機具)
五、工期: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工期順延。
六、結算及付款;
計價方式:合同價款采用單項計價方式。
1、相關內容單價:每26元/㎡(含稅價)。面積約:480m2合款:元。完工后以實際工程量為準進行結算。
2、其余未涉及到單項工程單價,雙方應另行協商。
七、付款方式:進度付款,每完成一施工段,付款一次,付款至完成工程量的'80%,待所有工程完工后,一個星期內付至合同的100%。
八、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篇六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劃分各級法院或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勞動案件的職權范圍,明確它們相互間審理的具體分工,稱為管轄。
被告住所地縣區法院
被告所在地或合同約定地
先先單位注冊地或實際工作地的勞動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不服再向法院訴訟。
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篇七
閱讀次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xx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3次會議通過 20xx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釋〔20xx〕6號公布 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五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七條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用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裁決中的給付義務,勞動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第十條 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第十一條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
第十二條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滅之次日起,申請仲裁期間連續計算。
(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第十八條 本解釋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的規定為準。
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得適用本解釋的規定進行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xx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特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 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條 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第五條 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第六條 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
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