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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村民規章制度十條(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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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村民規章制度十條(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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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規章制度十條篇一

1.本制度適用于為民服務全程代理受理范圍的許可和相關政務服務事項。

2.在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手續齊全的前提下,為民服務代辦點工作人員要嚴格部門對外承諾的時限辦結服務對象申請。

3.問服務對象公示各自辦理事項的設定依據、條件、辦事程序、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等;建立限時辦結制的轉接件登記薄,詳細記載接時間、轉件時間、責任人等內容。

4.對違反本制度行為,按有關失職追究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對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辦公公開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為民服務全程代理受理范圍的許可、審批和相關政務事項。

2.本制度所指的辦公公開內容包括:各項辦理事項的設定依據、條件、辦事程序、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聯系方式等。

3.辦公公開的形式:設立政務公開專欄,定期公布對外公開內容;

制作服務指南和辦事須知以及申請文書范本并在窗口擺放,以便辦理事項的單位和群眾查閱或索取;利用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廣播等新聞媒體公開新政策、新法規以各項業務辦事程序、辦事結果等;發放宣傳資料及其他簡便易行、利于監督形式進行公開。

4.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按有關失職追究制規定追究當事人責

任。

辦結公告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為民服務全程代理受理范圍的許可、審批和相關服務事項。

2.本制度所指辦結公告制,是指在受理事項中,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必須公告,除按規定的其他形式對外公告外,還要在公開欄公開,方便社會公眾查閱和監督。

村民規章制度十條篇二

民東村村民自治規章制度

一、村民會議職責

1.選舉村民委員會,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2.審議和通過本村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3.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4.討論決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

5.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

6.監督審查財務收支預算和決算。

7.監督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

8.否決和修改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和決定。

二、村民代表會議職責

1.聽取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決定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基本建設項目,并做出相應的決議。

3.制訂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草案,提交村民會議審議決定。

4.審計決定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審查本村財務收支和社會行政事務落實情況,督促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

5.審議解決村民委員會成員內部發生重大分歧的事項和村民委員會提出的其他事項。

6.改變或撤銷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和決定。

7.討論決定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事項。

8.民主評議村干部。

三、村民委員會職責

1.教育、組織村民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切實履行法定議務。

2.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3.依法管理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企業、水利設施和其他財產,制止非法占用土地、亂砍濫伐林木、毀林開荒、破壞公共設施等行為。

4.抓好糧食生產,組織村民發展經濟,依法引導村民大力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組織,做好村民生產的服務協調工作。

5.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組織村民整修道路,興修水利,植樹造林,整治村容村貌。

6.做好優撫、救災救濟、五保供養、農村低保、醫療合作和殯葬改革等社會保障和社會事務工作。

7.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搞好綜合治理,協助公安機關打擊各種犯罪活動,保障本村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生活秩序。

8.抓好計劃生育工作;關心青少年的教育和成長,保護婦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教育村民合理利用和節約能源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9.教育村民發揚艱苦樸素、勤儉持家的優良傳統,移風易俗,破除封建迷信,樹立勤儉辦婚事、喪事的新風尚。

10.完成各級政府和部門布置的行政、經濟等工作任務;向上級政府和部門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11.開展創建“文明村”、“文明戶”、“五好家庭”等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四、村委會主任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帶頭遵守和嚴格執行本村的規章制度。

2.負責村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提出本村經濟和公益事業發展規劃草案,提交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3.定期召開村委會成員會議,

總結

檢查村委會工作開展情況并負責向村民會議或

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4.組織協調好村委會內部各方面的關系,充分調動和發揮村委會成員、村民小組和村民代表的積極性,增強村委會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5.協調處理好與上級部門、駐區單位的關系;協調處理好本村村民小組之間及鄰村相連的生產、生活、水利、道路、山林等關系。

6.組織村委會成員和各工作委員會實施村委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和村民公約,積極完成各級黨委政府交給的各項任務。

7.大力引導和發展村辦企業,積極推廣科技致富,提供致富信息,幫助貧困群眾脫貧致富。

8.認真聽取和收集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并及時向鄉鎮政府反映,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五、村委會副主任(村秘書)職責

1.協助主任開展工作,主任不在崗期間代理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2.認真做好分管工作,并協助主任布置、檢查和總結工作,幫助和指導各委員及村民小組的工作。

3.協助或管理村委會的財物收支,協助管理好村里的各項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4.負責各種資料、數據的收集和保管,及時準確填報各種報表材料。

5.遵紀守法,模范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及決議。

6.維護班子團結。

7.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六、村委會委員職責

1.協助村主任、副主任開民工作。

2.按照村委分工負責做好貧乏工作。

3.自覺參加村民委員會召集的各種會議。

4.執行村民委員會的各項決定。

5.維護班子團結。

6.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七、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職責

1.監督村委會執行落實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各項決議的情況。

2.督促村委會定期公開本村財務收支、社會事務及群眾關注的其他熱點問題。

3.收集村民對村委會工作及村委會成員的意見和建議,反饋給村委會和村委會成員本人。

4.監督《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執行落實情況。

5.定期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工作情況。

八、村務公開制度

(一)工作機構:經村民代表會議選舉村民代表產生成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由組長、副組長、成員若干人組成,具體負責村務公開監督工作。

(二)公開原則: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都要向村民及時公開。

(三)公開內容:政策和辦事程序;財務帳支;計劃生育;救災救濟款物分配;低保、五保評定;宅基地審批;土地征用補償分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農村醫療合作;種糧直補;退耕還林款物;村干部報酬;村集體經營承包合同;村民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四)公開程序:村委會詳細列出公開項目——相關責任人匯總提供有關資料依據——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審核——張榜公布——接受村民咨詢監督整改。

(五)公開形式:以固定公開欄為主,輔之以印發資料、召開會議等形式。

(六)公開時間:財務收支每季度公開1次,其他公開內容每半年公開1次,村民有要求的可隨時公開。

九、村民議事制度

1.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過2/3的戶代表參加,方能對村內重要事項進行議決。

2.村民會議是農村基層民主和村民自治的重要組成形式,對本村村務享有最高決

策權。村民會議決重重大村務時,所在決定必須由參加會議的村民或戶代表過半數以上通過方可有效。

3.村民會議的召開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提議研究確定,由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4.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對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持不同意見提議時,應召開村民會議,重新討論表決。

5.村民會議的決議由村委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落實。

十、民主評議干部制度

民主評議干部制度,即組織村民按照一定程序,根據黨對農村干部的要求,評介村干部的德、能、勤、績、廉。

民主評議的內容: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

2.貫徹執行《村組法》,實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情況;

3.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委會決議情況;

4.分工任務完成情況;

5.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情況;

6.為村民服務,帶領村民致富情況;

7.工作作風聯系群眾情況;

8.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情況;

9.服從村黨組織領導的情況。

評議形式:

評議前先由村干部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當年的工作情況,再由代表采取無記名方式測評,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對干部進行評議,以分別得票率超過50%確認檔次。對干部有嚴重失職、瀆職及違紀行為而造成不良影響的應評為不合格。評選結果作為考核村干部的重要內容,記入個人檔案,并及時在村務公開欄中公開。

十一、干部離任審計制度

1.本村干部任期屆期滿或離任時,必須接受審計。

2.審計工作由村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實施,必要時報鄉鎮經管、審計、財政、民政和紀檢監察等部門介入。

3.主要審計重大建設投資項目的管理及效益情況;財務收支情況;資金使用和村集體資產管理情況。

4.重點審查本村干部任職期間有無侵占村級集體資產、資金和其他違法違紀情況。

5.在審計中查出侵占挪用集體資產和資金及不合理的開支,要責令其如數退賠。

6.審計中發現干部違法違紀,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財務管理制度

1.在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若干代表成立民主理財小組,定期審計財務收支情況,實行財務公開。

2.嚴格資金開支審批權限,村級日常開支堅持由村書記或村主任“一支筆”審批,重大開支由村支兩委集體研究決定,必要時提交民主理財小組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3.編制收支計劃,搞好預算決算;承包合同的落實情況、預決算的執行情況、財務管理情況要及時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4.規范財務管理,根據會計、出納、保管分設原則,實行賬、錢、物分離,日清月結,賬目、現金、實物做到賬物、賬款、賬賬相符。

5.凡須村民出資、出物、出力或需要動用村集體經濟積累的事項,都要經過支兩委聯席會議研究,提出預算方案,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6.定期開展村委會財務賬目審計,加強對村辦企業和村民小組的財務管理,及時收繳和發放各類款物。

7.做好財務檔案管理工作。各種合同協議、財務計劃、收益分配方案和各種憑證、賬冊、報表、交接清單、會計資料、票據存根等,必須分類整理,裝訂成冊,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及時移交鄉鎮經管站保存。

8.村干部離任時必須自覺接受財務審計并辦理好財務交接手續。

十三、民主理財小組職責

1.參與制定本村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算計劃、分配方案和發展經濟項目等重大事項,并監督執行情況。

2.參與集體投資基建項目的立項、論證、投標及工程驗收工作。

3.監督集體資產管理,債權債務的結算及經濟合同簽訂、兌現工作,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4.審查村委會的財務收支數據和財務活動情況,監督集體資金流向,否決村委會的不合理開支。

5.監督村委會定期進行財務公開,對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6.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理財監督情況。

十四、財務人員崗位職責

1.財會人員必須接受上級政府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必須認真完成各項經濟報表等工作。

2.財會人員必須做到財務往來賬目日清月結,妥善保管好原始資料,對已裝訂的原始憑證不得隨意抽拆更改。

3.會計必須按有關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拒絕接收,并向村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有關規定更正、補充。

4.出納必須作好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做好現金日記賬,每月底前與會計對好當月的現金和銀行結余,并辦好票據交接手續。

十五、財務公開的主要內容

1.年度財務計劃及集體經濟收益及其經營管理情況,包括集體企業、經濟項目承包經營方案、競爭辦法和經營者情況,承包費及收繳、合同履行和其他生產服務項目收入、土地轉讓費、其他集體收入。

2.集體資產和債權債務變動情況;生產性建設和公益福利事業項目建設方案及實施情況,資金籌措及使用情況。

3.土地征用的數量、補償費額和勞動力安置補助費數額及使用情況,土地、荒山出賣和使用情況,企業和非農建設和用地的土地收益和支出情況;審批宅地基農戶名單、建房面積、收費標準及收費情況。

4.救災救濟、扶貧助殘、擁軍優屬、低保五保、社會捐贈等項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情況。

5.上級下撥的補助經費、專項經費的收支情況。

6.有法律(法規、政策)依據的集資、收費、罰款的收費標準和管理使用、村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和以資代勞的使用情況。

7.群眾用電、用水和享受和種集體統一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和使用情況。

8.農村合作醫療費的收繳和兌付情況。

9.村組干部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福利,辦公費、招待費等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

10.安排計劃生育指標、人員名單、落實節育措施和計劃外生育社會撫養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

十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委員會職責

1.進行法制和安全宣傳。

2.依法調解民間糾紛。

3.建立群防群治制度。

4.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5.維護公共財物安全。

6.協助做好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7.協助公安部門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十七、文教衛生委員會職責

1.科技興村,普及科學技術、衛生健康等知識。

2.辦好衛生事業,搞好環境衛生和防疫工作。

3.協助政府搞好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和農村醫療合作。

4.加強村民素質教育,保證九年義務教育到位。

十八、計劃生育委員會職責

1.宣傳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和法規。

2.普及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等婚育科學知識。

3.規范計生工作管理,引導和幫助村民實行計劃生育。

4.把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5.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

十九、社會福利委員會職責

1.做好擁軍優屬工作。

2.做好救災救濟工作。

3.做好五保供養工作。

4.做好農村低保工作。

5.提倡移風易俗,搞好婚喪改革。

十、村民小組長職責

1.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

2.組織本線村民落實好村委會的決定和布置的工作。

3.協助村委會辦理好本組的公共事務和公共事業。

4.做好本組的土地承包工作,管理好本組人集體財產。

5.調解本組的矛盾糾紛,維護社會治安。

6.帶領村民積極開展移風易俗、創建文明家庭活動。

7.負責召集本組的各種會議,及時向村委會匯報工作。

8.及時向村委會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二十一、工作移交制度

1.村組干部離任或任期屆滿,必須做好工作移交。

2.移交工作報告鄉鎮人民政府,爭取其支持、指導和幫助。

3.移交內容包括公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目、現金存款、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及其他遺留問題等。

4.對拒絕移交或無故拖延移交的,報鄉鎮黨委政府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

5.移交過程中發現有重大問題的,報鄉鎮人民政府、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十

二、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白鹿洞鎮)

為了正確行使權力,避免工作失誤,根據民政部、公安部對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鎮實際,現對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公章的使用管理規定如下。

(一)、公章制度

村委會公章一律由鎮人民政府負責制發。村民小組的公章由村委會統一制發。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要及時向制發機報告并申請補發,由制發機關登記后辦理補發。使用已作廢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二)、公章的使用

1、凡需加蓋公章的,一般都應事先由村委會主任或村民小組長簽署意見后再蓋公章。對證明村民年齡、文化、民族、職業等基本情況的,保管公章人員本著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精神給予辦理。涉及計生的證明須由計生專干或中心戶長簽署意見后再蓋公章。

2、凡涉貸款、承包、擔保、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使用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公章時,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表決通過后方可蓋章。如有違規行為,保管公章人員可有權阻止或拒蓋公章。

3、非保管公章人員不準擅自隨身帶公章外出;保管公章人員家屬不準隨便使用公章;嚴禁白紙蓋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

1、村民委員會公章由村秘書專人保管、村民小組公章由組會計專人保管,保管人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機吃、拿、卡、要,不得亂蓋公章,違者按規定予以撤換和處理。

2、因人事、職務變動,公章必須移交到新的村秘書或組會計手上,拒不交公章者,視為妨礙公務,經多次做工作無效,將請求公安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村民規章制度十條篇三

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制度

1、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參加成員必須是村黨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經濟組織成員,必要時可邀請駐村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參加。

2、聯席會議由村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或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集。一般情況每月召開一次,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3、聯席會議決定議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說服教育和依法辦事,及時糾正工作中的失誤,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4、遇有下列情況須經聯席會議討論:

(1)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并向會議報告工作,貫徹落實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2)討論制定任期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辦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負責換屆選舉、罷免、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相關事宜。(4)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5)審議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評議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6)討論村務公開領導小組成員和村民委員會下設委員會成員的分工。

(7)擬定本村享受補貼人數及補貼標準,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

1 用,收繳農業稅以及返還使用情況。

(8)興建學校、道路、水利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和承包方案,村集體經濟項目立項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經營方案,宅基地的初步使用方案。

(9)研究、落實完成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工作任務。

(10)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認為應當由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2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任務和主要職責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任務

1、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2、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組織,承擔本村生產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3、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4、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5、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活動。

6、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7、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并向會議報告工作;貫徹落實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2、組織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辦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組織,3 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保障其合法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4、依法管理屬于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產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水、森林等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5、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計劃生育、五保供養、義務教育、服兵役、擁軍優屬、搶險救災、納稅等義務。督促村民依法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勞務,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6、因地制宜地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動,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移風易俗、尊老愛幼、扶貧濟困的新風尚。防范和制止封建迷信、宗派、宗族勢力和非法邪教活動。

7、依法調解民間糾紛,促進村民之間、村與村之間的團結和互助,協調與駐本村的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關系。

8、組織村民防盜、防災害事故,向有關部門反映本村的治安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對本村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判處其他刑罰但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和農村社會穩定。

9、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財制度,規范財務會計行為,管理本村財務。 10、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建議、意見和要求。11、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管理好本村村務,負責本村的日常工作,制定生產規劃,搞好經營管理,使全村各項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2、負責指揮和檢查落實各項工作,在抓好糧食生產的前提下,調整農業產業結構,開展各種經營活動,發展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提高村民生活水平。

3、負責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抓好下屬各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切實做好調解、治保、公共衛生、社會福利等工作,支持婦代會、共青團、協會等開展工作。

4、負責各項任務的分配和落實,發動和組織村民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任務,認真抓好計劃生育,切實控制人口增長,嚴格土地管理。

5、負責興辦各項公益事業,搞好村容村貌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

6、深入持久地開展村民自治活動,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促進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

7、堅持村務公開。

8、落實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村民會議制度

一、村民會議是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組成,它是本村的最高權力機構。

二、村民會議的職能:

1、依法選舉、撤換、罷免、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2、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3、討論決定村級建設規劃、經濟發展計劃和重大建設項目;

4、審議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5、撤銷或改變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6、討論決定村民或村民代表提出的需要討論決定的提案;

7、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涉及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1、村提留的收繳和使用以及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2、本村享受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3、興建學校、道路、水利、植樹造林等村公益事業的籌資籌勞和承包方案,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經營方案,征用土地收益分配的使用方案。

4、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四、村民會議制定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

6 所作的決定,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符合本村的實際和大多數村民的利益和愿望。

五、在召開村民會議前要首先召開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確定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統一思想,做好充分準備。

六、召開村民會議要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并有文字記載,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落實。

七、村民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二次。遇有重大問題或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議,應當臨時召開村民會議。

八、村民會議一般情況下應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主任主持,并作好會議記錄。遇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和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等村民會議,尤其是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的村民會議,應由村黨組織書記主持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一、村民代表會議是代表村民開展村民自治,行使決策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管理本村事務的民主決策機構。

二、村民代表會議由每個村民小組推選2-5人,或由村民按每5-15戶推選1人,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組長組成,必要時可邀請駐村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組成。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任或村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三、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成員提議,應當臨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所作的決定應當經村民代表會議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方能有效。并不得與村民會議所作的決定、決議相抵觸。

四、經村民會議授權,村民委員會可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其職責: 1、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和村級財務預決算,以及村民委員會提出的涉及村政村務方面的重要問題;

2、監督村民委員會工作;

3、向群眾宣傳村民會議決定,并帶領全體村民認真貫徹執行; 4、廣泛收集村民合理意見或建議,及時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工作建議; 5、必要時提請召開村民會議;

6、否決村民委員會違反法律法規及不符合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和本村實際的決定、決議。

五、對相關重大問題決議時,應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遇到贊成和反對票相等時,會議不作決議,留作下次會議討論。

村民代表聯戶制度

為提高村民代表參與重大村級事務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水平,真正行使村民代表的職責,加強村民委員會與村民的溝通和聯系,確保四個民主落到實處,特制定本制度。

1、村民代表聯戶戶數根據本村的具體情況確定,一般每位村民代表聯系3-5戶農戶為宜。

2、村民代表應定期或不定期走訪聯系戶,經常性地向聯系戶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傳送致富信息,幫助聯系戶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問題。

3、村民代表應把村里需要決策的重大村務事先告知聯系戶,廣泛征求農民群眾的意見,并將村民的合理意見或建議收集起來,再反饋到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

4、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對村民代表收集的聯系戶及廣大村民反映的合理意見或建議要認真聽取,積極采納,并研究解決措施或作出解釋。

5、村民代表對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決議或決定,有義務向聯系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決議的順利實施;對實施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應及時向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反映。

村民委員會定期報告工作制度

為加強村民對村民委員會工作的監督力度,督促村民委員會履行職責,建立村民委員會激勵機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村民委員會定期報告工作制度:

1、村民委員會定期報告工作,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共同召集。由村黨組織負責人主持。

2、村民委員會定期報告工作,一般情況下可結合年終工作總結每年進行一次。如遇村民委員會換屆、“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涉及重大村務事項可隨時報告。

3、村民委員會定期報告工作一般由村民委員會主任,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年度工作目標,三年任期目標完成情況;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情況;落實村務公開情況;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情況;維護班子的團結、廉潔奉公情況;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決定、決議情況。

4、村民委員會年度財務預決算工作情況,由村財務人員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5、村民、村民代表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要認真審議、討論,采取舉手表決的形式通過。

民主評議村干部工作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04〕17號)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鄉鎮、街道所轄行政區域內的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應參照此制度進行民主評議村干部。

二、民主評議村干部工作,由鄉鎮黨委、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和監督落實,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具體實施,鄉鎮組織、民政部門負責檢查指導。每年進行一次,一般在年終或7月份舉行。

三、民主評議的對象為村黨組織班子成員、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班子成員、村民小組長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體承擔誤工補貼(工資)的其他村務管理人員。

四、參加評議人員為全體黨員、村民代表、村民小組組長、村“五協”協會會長、村辦集體經濟及學校負責人、特邀駐村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五、民主評議主要內容是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兩委”)在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的表現,重點評議以下工作實績: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

2、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情況;

3、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兩委”聯席會議制度和決議情況;

11 4、按年初分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5、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情況;

6、為村民服務,帶領村民致富奔小康情況; 7、工作作風及聯系群眾情況; 8、服從村黨組織領導的情況;

9、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情況。

六、民主評議分“村干部個人述職、民主評議、張榜公布”等三個步驟進行,測評表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印制,評議結果由鄉鎮統一匯總、公布,并裝入村干部個人檔案。

七、對評為優秀的村干部,由鄉鎮黨委、政府給予表彰,并與村干部使用和補貼(工資)標準直接掛鉤。對連續兩年被評為不合格的村干部,分別按照黨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八、社區居民委員會參照本制度評議社區居民委員會干部。

12 村干部任期屆滿或離任審計制度

為搞好村干部任期屆滿或離任審計工作,特制定任期屆滿或離任審計制度:

1、審計范圍: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撤并村(居)、主管財務領導或財務人員因工作調動、罷免、辭職等需要離任、下任、調任的村干部。

2、審計工作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對本屆支、村委任期中帳目進行全面的清理審查。

3、審計內容主要是村集體資產、村級財務的各項收支、債權、債務及其他收支使用情況。

4、審計結果要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并在村務公開欄內公開,接受村民的監督。

5、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鄉鎮、街道黨(工)委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如實反映。

13 村民委員會換屆后的工作移交制度

為保證村民委員會工作正常運轉,建設好高效、廉潔的村民委員會,特制定本制度。

1、村民委員會在換屆及村級區劃范圍調整后,原村民委員會應在10日內將公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財務帳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等分類別、項目逐項造冊登記,及時移交給新一屆村民委員會。

2、屆期未滿如有村民委員會成員辭職、離任、罷免、調任、異動等情況,應在10日內將原負責的工作及時移交給村民委員會。

3、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主持,在村黨組織的監督下進行。

4、對拒絕移交或無故拖延移交的,村黨組織、鄉鎮黨委和政府應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過程中發現有重大問題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反映,并及時依法處理,確保移交工作及時到位。

14 村民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1、村民委員會印章,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報鎮人民政府審核,由鎮人民政府到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并到指定的廠家刻制。

2、村民委員會撤銷或者合并,被撤銷或合并前的村民委員會的印章不得繼續使用,制發機關應予及時收繳。村民委員會因故需要更換印章,制發機關應在頒發新印章的同時收繳其舊印章。村民委員會印章丟失,應及時向制發機關報告并申請補發,應予補發的由制發機關登記并辦理補發。制發機關應以適當方式公布新印章啟用和舊印章作廢。使用已作廢村民委員會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3、村民委員會印章要有專人保管,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不得直接保管印章。保管人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提名,并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由村會計王建昶同志專人保管。

4、涉及貸款、承包、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需使用印章時,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經會議討論同意并經村民委員會主任簽字后方可使用。

5、不得以欠交稅費等為借口,在村民辦理參軍、婚姻狀況證明、外出務工證明等手續時,拒絕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機吃、拿、卡、要,增加農民負擔。

6、村民委員會在屆內被集體罷免的,印章由鎮人民政府暫時代管,鎮人民政府應在重新選舉工作結束后及時將印章發給新的村民委員會。

村務公開制度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04〕17號)和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村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瀏政辦發〔2003〕15號)文件精神的要求,村務必須定期進行公開,接受村民的監督。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開內容:村務公開的主要內容分為政務公開、事務公開、財務公開三大類型。

政務公開內容:

1、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落實情況; 2、種糧直接補貼、糧種補貼情況;

3、黨員會議、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及落實執行情況; 4、村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5、民主選舉支村兩委成員程序、分工和民主評議情況;

6、依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完成各項任務,如違法婚姻處理,計劃生育指標分配及其節育措施的落實情況,土地管理、社會治安等情況;

7、致富信息。 事務公開內容:

1、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的制訂、運行、修改; 2、關于集體經濟發展以及興辦公益事業的決策情況; 3、村辦企業和各類管理服務機構用人制度、選拔辦法; 4、有關“一事一議”的預算及籌資籌勞情況;

16 5、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標、工作責任落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6、優撫、社會救濟、救災賑災、社會捐贈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情況;

7、集體生產資料(含山林、土地、水面)和集體企業的發包、入股、出讓,各類承包經營方案競爭辦法及合同的調整、修訂情況;

8、土地轉讓、集體資產變動和債權、債務情況; 9、征用土地補償及分配、宅基地審批情況; 10、機動地、荒山荒地發包、租賃和使用情況; 11、用水用電和享受各種集體統一服務項目情況; 12、城鎮、農村低保人員的救助標準及發放情況; 13、村干部任期屆滿或村組撤并離任審計情況; 14、竹木限額指標分配使用情況;

15、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其他熱點、難點問題的進展情況及處理結果。

財務公開內容:

1、村年度財務計劃及執行情況; 2、資金平衡表; 3、各項收入和支出明細; 4、往來明細; 5、預算外資金明細;

6、財產、債權、債務和收益分配及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情況; 7、“一事一議”專項經費收支明細;

17 8、村干部工資和獎金補貼;

9、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及各個協會收支明細; 10、群眾要求公開的其他財務事項。

二、公開程序:

第一步: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要求,提出公開的具體項目和內容;

第二步: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對項目和內容進行審查、補充、完善;

第三步:提交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確定;

第四步:村民委員會通過固定村務公開欄、會議、廣播、“明白紙”、民主聽證會等有效形式進行公開;

第五步:聽取和處理村民的意見。村民對公布的內容有質疑或不真實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確有內容遺漏或者不真實的應重新或補充公開。

財務公開之前對財務事項需按以下程序辦理:

第一步: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 第二步: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

第三步:審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

第四步:報經村黨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 第五步: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

三、公開形式:

以固定公開欄、會議、廣播、“明白紙”、民主聽證會等為主要公開形

18 式,讓90%以上村民了解村務公開的具體內容和真實情況。

四、公開時間:

原則上按季度進行公開,每季度首月上旬為全市村務公開旬。經常性工作按季度進行公開,階段性工作到時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各鄉鎮、街道要根據本地實際,統一確定全鄉鎮、街道的村務公開日。

五、公開監督:

各村要在村民代表中推選7-9人組成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必須在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3-5人組成。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對本村村務公開內容和項目進行清理、審核后,按照公開程序進行公開。市、鄉鎮、街道要組織力量進行指導督查。

六、建立固定公開欄、宣傳欄、意見欄,設立舉報電話。

公開欄、宣傳欄制作規格一般長2.2米,寬1.2米,有條件的村要制作鋁合金或不銹鋼櫥窗式的公開欄。

七、村務公開后,要對群眾提出的問題和意見認真解釋、答復。確有錯誤的應及時糾正,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和“一事一議”決策執行情況應特別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公開,自覺接受監督,使群眾滿意率在95%以上。

八、在并村或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前,各鄉鎮、街道要組織人員對離任村干部任期財務進行清理審計,并及時公開后方可進行此項工作。

19 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審計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

為加強財務管理,實行民主理財,特制定以下財務管理制度:

一、財務人員必須認真學習財政、財務、稅務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負責搞好財務工作。

二、堅持一支筆審批報帳和會計管帳不管錢,出納管錢不管帳的原則,切實履行財務人員的工作職權。出納和會計有權拒絕白紙條入帳和不合理的開支,有權拒收未經經手人簽字和領導審批的票據。財務人員應主動當好村民委員會的參謀,經常分析財務情況,及時向領導匯報財務收支情況。

三、不得以白紙條作庫存現金,不得私借或挪用公款,不得將村集體現金以個人名義借貸,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任何人不得向村民委員會借支現金。

四、村民主理財小組定期審核會計的財務收支單據,無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印鑒的單據,會計不得入帳。

五、財務人員應如實提供財務發生情況,自覺接受村務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的監督和審計核查。

六、加強民主監督,實行民主理財,財務人員要做到財務相符、帳物相符、帳帳相符,帳目日清月結,按季公布,年度清理審計。財務收支情況須交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立卷歸檔。

財務審計制度

為加強對村級財務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的審計監督,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特制定以下財務審計制度:

一、村務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在鄉鎮、街道財政所、經管站的指導下,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的審計監督工作。

二、審計內容主要包括: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集體的債權、債務、上級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使用等情況,以及群眾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三、重大的村務工作,如集體土地征用、集體企業改制、“村改居”和并村過程中集體資產的處置、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府發放到村到戶的各項補貼資金和物資、村干部任期屆滿或離任時必須及時審計。

四、將審計結果報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并及時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

五、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經濟問題,要及時向鄉鎮、街道黨(工)委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如實反映。

村級集體財務收支審批程序

為加強村級財務活動的指導和監督,財務收支發生時必須遵循如下審批程序:

1、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證明人簽字(蓋章);

2、移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

3、報經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審核同意并簽字(蓋章); 4、由會計人員審核記帳;

5、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確定為不合理財務開支的事項,及時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反饋,其不合理支出由責任人承擔;

6、按照財務公開時間、要求及程序進行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7、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村級財務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22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工作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04〕17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的工作(以下簡稱監督小組、理財小組),特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一條

監督小組、理財小組的產生。監督小組由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7-9人組成;理財小組必須從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3-5人組成,分別設組長1人,成員6-8人、2-4人。

第二條

監督小組、理財小組成員的必備條件: 1、遵紀守法、熱愛集體、公道正派、堅持原則; 2、熟悉財會業務和村級管理知識,有一定的議事能力; 3、能積極反映群眾意見,認真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4、具備適應本職工作的身體條件;

5、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監督小組、理財小組成員。 第三條

監督小組、理財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監督小組職責

1、認真審查村務公開的各項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范;

2、經常征求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給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村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

3、對本村的村務工作實行全面監督,并注重審查財務支出的合理性,監督公開內容的真實性;

23 4、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二)理財小組職責

1、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 2、參與制定本村集體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3、檢查、審核財務帳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

4、定期對村級項目投資,包括投資規模、資金使用方向,支出票據等進行審核;

5、及時對村級日常管理開支,包括其必要性、合理性和限度等進行審核;

6、否決不合理開支,對不合理的開支提出處理意見,對改進村級財務管理提出意見和辦法。

第四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參與村務公開監督的主要形式:

1、對村務公開內容不真實的,或者村民提出的質詢問題,監督小組成員有權查閱檔案資料和財務收支帳目等。

2、在鄉鎮、街道紀檢監察部門的指導下,村黨組織和村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組織下,負責監督檢查村務公開、組務公開工作制度的執行情況(公開程序、形式、內容、效果)。

3、做好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及時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反饋意見。

第五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認為村務公開內容不真實、不全面而又未及時糾正的,有權向上級和有關機關舉報,村民委員會和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

24 第六條

村黨組織應充分發揮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等民主監督機構在村務公開中的作用,主動接受村務公開工作機構的監督,切實保障村民參與村務公開民主監督的權利。

第七條

鄉鎮、街道黨(工)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的工作應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定期對他們進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民主參與意識和合法行使自己民主權利的能力。

25 村民委員會正式候選人競選演講規則

為便于選民全面、客觀地了解候選人的情況,提高選舉工作質量,讓選民選舉出自己滿意的人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湖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特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候選人發表競選演講是在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和監督下,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不得作為競選演講的主持者。第三條

參加競選演講的人員應是村民委員會正式候選人和自薦候選人。

第四條

候選人發表演講必須公開進行,要面對廣大選民,有禮貌、正確、實事求是地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

第五條

主持競選演講活動的村民選舉委員會要平等對待每一位候選人。嚴格按規定掌握候選人發表競選演講的時間,保證每位候選人都能用相同的時間向選民宣傳、推介自己。

第六條

在競選演講時,村民選舉委員會要主持公道。對于發表不正當言論的候選人,如向選民承諾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或對其他候選人進行人身攻擊,應果斷予以制止,向選民解釋,消除不良影響。

第七條

候選人發表演講的具體形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研究確定。一般采用在選舉大會上集中統一進行;選民居住比較分散的可設分會場進行巡回演講,也可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第八條

候選人發表演講的時間和順序,原則上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一般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6-8分鐘,副主任候選人5分鐘,委員

26 候選人4分鐘以內。

第九條

候選人發表演講的內容一般包括:本人基本情況(年齡、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情況、工作簡歷、競選條件);競選職位及理由;三年任期目標及施政措施、為村民辦哪些實事、好事;表明當選與落選的態度。

第十條

候選人的競選演講材料,要提前送交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核。村民選舉委員會不得向他人泄露候選人演講材料的有關內容。

第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要客觀、公正,不偏不倚,不評論,不誘導,正確把握、維護好競選演講大會秩序。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各村候選人競選演講全過程的指導和監督。

27 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辭職與補選規則

第一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載體。為進一步加強村民委員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湖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權力屬于全體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隨意罷免或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對年度民主評議為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尚不構成治安或刑事處罰的,本人又不提出辭職或者對終止職務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罷免建議;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四條

罷免要求應當提交有罷免理由的文字材料。無論是鄉鎮人民政府、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還是村民提出的罷免建議或要求,必經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簽字才能啟動罷免程序。

第五條

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對提出的罷免案,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一個月內召開黨員、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群團組織負責人會議討論,應邀請鄉鎮黨委、政府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列席會議,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應到會或提交書面材料,提出申辯意見。與會人員根據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申辯意見,再次進行認真討論,根據絕大多數與會者的意見,決定是否召開村民會議或印制罷免票給本村有選舉權的選民填寫。

第六條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黨組織主持,鄉鎮人民政府派人負責指導和把關。罷免表決票應列同意、不同意、棄權三欄或用不同符號表達選民的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投票表決罷免要求時,應堅持秘密寫票、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當場公布

28 結果的原則。無論罷免案是否通過,村民委員會應如實填寫“罷免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報鄉鎮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各一份。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有被決定勞動教養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不必再履行罷免或辭職手續。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公告全體村民。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因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或招工,因遷出本村,或者身體狀況不佳,工作能力有限無法勝任本職工作等原因提出辭職的,應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提出書面辭呈。村黨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表決,或過半數通過方可同意其辭職,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備案。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三個月或一年內累計半年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應視為自動辭職,不必再履行辭職手續,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公告全體村民。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被罷免或提出辭職后,村民委員會應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審計應包括與被罷免人或辭職人有關的集體財務、本人經辦的集體經濟項目等。審計小組由村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必要時邀請鄉鎮人民政府經管站、財政所派人指導和協助。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前,因村民委員會成員辭職、被罷免等原因出現缺額,對村民委員會的正常運轉及其職能的正常發揮造成影響時,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補選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再進行補選。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補選由村黨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主持,補選的程序與村民委員會成員選舉程序基本相同。補選結果應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備案。

29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制定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央、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是依據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由全體村民參與討論、村民會議通過,在本村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約束力的行為規范;是村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綜合性規章。

第二條

村民自治章程的結構形式主要采用總則、分則、附則,章、節、條、款四級結構形式。即總則為第一章,分則分為若干章,附則為最后一章,所有章、節、條、款要求完整規范。

第三條

村民自治章程的主要內容包括制定章程的依據、目的和作用;分為村民組織、經濟管理、社會秩序、社會福利、監督機制等五大部分。具體包括: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下屬各工作委員會、村民小組的設立、產生、職責、任務、議事規則等職權和會議制度;村民在自治中的權利和義務;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勞動積累、土地管理、山林管理、承包費用的收取使用;生產服務、集約經營、財務管理、企業管理;社會治安、村風民俗、鄰里關系、婚姻家庭、計劃生育管理;社會保障、擁軍優屬、社會救濟、農業科技、國防、法律知識教育等方面。

第四條

村規民約是村民群眾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階段,依據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制定的本村約束規范村民行為的一種規章制度。

30 第五條

村規民約是指居住在本村區域內的村民共同商量制定的,且大家自覺遵守的行為規范和準則。

第六條

村規民約的主要內容:一方面規定社會秩序、公共道德、家庭美德、村風民俗、鄰里關系、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基本行為準則,村民應該怎么做、如何做;另一方面村民違反公約主要是進行批評教育,寫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七條

制定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不得與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相抵觸;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便于操作執行的原則;堅持村干部和村民雙向制約的原則。

第八條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程序:成立以村黨組織為核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群團組織負責人等共同參與的起草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工作班子;明確一名成員擬定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草稿;交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組織討論、審查;將審查討論稿發至黨員、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呈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內容、文字和法律法規政策嚴格把關;收集各個方面的意見,分門別類,逐條梳理,作進一步修改;召開村民會議討論,表決通過。

第九條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生效和執行時間是村民會議表決通過之日起,其解釋權屬村民委員會。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修改需經村民會議討論。

第十條

及時向村民公告,采取各種形式廣泛向村民宣傳,打印成冊發至各家各戶,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委員會成員職責

村民委員會主任崗位職責:

1、負責和主持村民委員會的全面工作;

2、負責村民委員會的財務工作;

3、負責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4、負責起草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提交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的工作;

5、負責村務公開工作;

6、主持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落實各項決議;

7、主持落實鄉鎮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項工作;

8、協調與村黨組織、村經濟合作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相關單位的關系;

9、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10、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崗位職責:

1、協助主任開展工作;

2、按照分工負責某幾個方面的工作;

3、主任因故外出或缺席,主持村民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4、參加或主持村民委員會召集的各種會議;

5、協助主任落實村民委員會的各項決定;

6、維護班子團結;

7、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村民委員會委員崗位職責:

1、協助村主任、副主任開展工作;

2、按照分工負責某一項工作;

3、自覺參加村民委員會召集的各種會議;

4、執行村民委員會的各項決定;

5、維護班子團結;

6、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33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調解范圍及回訪、信訪制度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1、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村民遵紀守法、注重社會公德,預防民間糾紛的發生。

2、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解網絡,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積極調處各類民間糾紛和輕微治安案件,充分發揮調解委員維護轄區社會穩定的作用。

3、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的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雙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

4、及時化解轄區的各類民間糾紛,對本調解委員會調解不了的復合性民間糾紛、涉及多主體的民間糾紛及時移交鄉鎮司法所進行調處。

5、防止因民間糾紛激化引起的自殺性事件,刑事案件和群體性事件。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努力掌握民間糾紛發展變化的規律性,不斷總結完善防激化的有效方法和經驗,經常開展矛盾糾紛排查、治理,創“四無”和聯防聯調等各種形式的防激化活動。

6、加強對違法犯罪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做到政治上有人教、思想上有人幫、行為上有人管、生活上有人扶。

7、定期向鄉鎮人民政府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情況。

二、調解糾紛范圍

一般包括婚姻、家庭、贍養、撫養、扶養、鄰里、繼承、房屋、宅基地、賠償、債務糾紛以及土地、山林、水利、牲畜、農機具等糾紛,即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

三、回 訪 制 度

1、回訪應定期進行。具體期限由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糾紛的實際情況

34 而定。一般情況下,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調解較復雜的矛盾糾紛、涉及多方當事人的糾紛、瀕臨激化的糾紛以及長時間的矛盾糾紛,在協議履行期間或調解后一段時間內,應經常進行回訪,鞏固調解結果。

2、回訪要有針對性。回訪的主要對象有二類:一類是易復發的矛盾糾紛;另一類是瀕臨激化的矛盾糾紛。回訪要有重點人,即影響協議的關鍵人,容易鬧事的人以及有利于協議履行的中間調停、斡旋的人。

3、回訪內容:了解協議的執行情況和影響協議履行的隱患,了解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態度,特別是重點人的思想狀況和行為有無反常。

4、回訪后對影響正常履行協議的各種隱患、糾紛動向、當事人的思想狀況等要分析研究,提出解決的具體辦法,對有激化糾紛苗頭的,要果斷采取措施,重大險情要及時上報,對調解工作中的缺陷及時予以糾正。

四、村級信訪工作制度

1、建立村級信訪網絡,由調解主任擔任調解小組組長,糾紛信息員擔任村組信訪專干。

2、認真辦理群眾的來信來訪,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認真辦理上級交辦的信訪案件,及時匯報辦理情況和處理結果,辦結率達100%,真正做到事事有結果、件件有回聲,上為領導排擾,下為群眾解難。

3、堅持信息反饋制度,完善信訪網絡建設,確保全市司法行政信訪渠道暢通。及時預防、調處民間糾紛,切實做好預防糾紛激化工作,信訪員要主動了解、掌握信訪情況,發現集體上訪、突發事件等重大問題的信息,要迅速向有關部門領導反映,當好參謀,及時處理。

治安保衛委員會工作職責

1、加強對治安保衛委員會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培訓,管理好以治保會成員為骨干的治調聯防隊伍,維護好本村的治安秩序。

2、認真做好防特、防火、防盜、防事故發生的四防工作。

3、經常性地掌握村情,對已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協助公安部門做好現場維護工作。

4、加強戶口管理,對流動人員和暫住人員要及時申報和登記,對外來身份不明人員進行詢問。

5、對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判處其他刑罰但被宣告緩刑、假釋罪犯和保外就醫人員,協助做好監管、教育工作,協助司法部門做好兩勞回歸人員的安置教育工作。

6、積極組織村民進行抗洪搶險救災工作,及時搶救、疏散災民。

公共衛生委員會工作職責

1、宣傳九年義務教育和黨的教育方針,積極做好“雙改”工作,努力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質。

2、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搞好學校、社會、家庭三結合的教育網絡,共同為社會主義建設培養合格的勞動者。

3、宣傳國家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和衛生科普知識,監督執行《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等法規。組織村衛生人員制定和實施本村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總結。

4、發動村民開展以“除害防病”為中心的愛國衛生運動,組織村民開展文體活動,做好“兩管五改”工作,開展健康教育,把初級衛生保障工作納入村民委員會的議事日程,提高村民自我保健意識,協助村衛生人員開展婦幼衛生,協助鄉鎮計育辦開展婦檢工作和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工作,保護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

5、經常抓好村容村貌建設和改造。

社會福利委員會工作職責

1、認真做好優撫安置、五保戶供養工作,落實殘疾人保障政策,經常走訪民政對象,妥善解決他們的生產、生活困難,及時為他們排憂解難。

2、積極辦好社會福利事業,大力推行殯葬改革,做好移風易俗,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3、及時準確掌握報告災情,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做好勘災、救災、救濟工作,幫助災民恢復生產、生活。

4、認真做好農村五保戶、應保未保和低保對象的調查、摸底、評審及申報工作。

38 村級五協組織的基本任務及學習、財務制度

一、老年人協會的基本任務

1、組織老年人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基本路線,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老年人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2、開展敬老、養老宣傳教育活動,表揚敬老、養老成績顯著的家庭和個人,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3、監督和督促贍養人及其配偶對老年人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以及扶養人對老年人履行扶養義務。

4、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鼓勵和組織老年人從事下列活動:

①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教育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的教育;

②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③提供咨詢服務;

④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⑤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⑥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⑦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⑧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5、組織老年人利用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等開辟養老基地,其收益用于供老年人協會開展活動和救助困難老年人養老。

6、鼓勵和組織村民與五保老人和特困老人簽訂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

39 協議,組織開展老年人之間的互助活動。

二、計劃生育協會的基本目標、任務 基本目標是:

1、提高廣大群眾的主人翁意識和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能力;

2、提高廣大群眾的素質和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3、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基本任務是:

1、在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中起帶頭作用;

2、宣傳國家計劃生育等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傳播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學技術知識;

3、協調社會力量,向群眾提供生育、生產、生活服務;

4、監督政府(基層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反映群眾的意愿與要求,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5、對外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對內交流工作經驗。

三、維護穩定工作協會的基本任務

1、發動會員帶頭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組織全體會員運用和發揮各自特長與優勢,在維護社會穩定這一社會系統工程中發揮積極作用。

2、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意識,增強群眾的法律、政策、道德觀念。

3、協調社會力量,協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時排查調處矛盾糾紛。

4、及時向維護穩定工作部門反饋信息、互通情況,使全市維護穩定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5、開展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推廣典型。完善維穩協會運作機制,開展各項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四、關心下一代工作協會的基本任務

1、發揮老同志在政治、經驗、威望、時空等方面的優勢,加強對青少年的理想信念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導青少年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使他們學法、懂法、守法,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2、引導青年學科學、學文化、學適用技術、專業知識,提高科學文化素質和建功立業的本領,為科教興瀏作貢獻。

3、辦好家長學校,提高廣大家長為國教子的責任感,使科學家教方法走進千家萬戶。

4、根據青少年成長的特點和需要,舉行形式多樣、生動活潑、豐富多彩的報告會、研討會等教育活動。

5、探索青少年健康成長規律,研究新形勢下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有機結合的規律,做好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

6、調查研究青少年的工作狀況以及影響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因素,向有關部門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7、為下一代做好事、辦實事,力所能及地進行助學、助教、助殘、助困等活動。

8、成立幫教小組,做好后進青少年的轉化工作和失足青少年的幫教挽救工作。

五、老年人體育協會的基本任務

1、宣傳、發動和指導開展老年人體育活動;

2、協同有關部門組織老年體育的科學研究;

3、舉辦老年人各種體育比賽;

4、培訓老年體育骨干;

5、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

6、組織參加或舉辦一些有益于老年人健康的體育活動;

7、增進與各兄弟單位的體育交往。

六、五協組織學習工作制度

1、全體理事會成員必須自覺加強政治學習,圍繞“十六大”精神,與時俱進,在群眾中做出典范。

2、每月召開一次理事會,除個別特殊情況請假外,一律不得缺度。

3、全體理事會成員必須認真學習協會章程,根據章程規定,模范履行職責和義務。

4、各位理事根據分工,必須把自己所管轄的工作做好、做細、做扎實,讓全村人民滿意,得到上級認可。

5、充分發揮各協會會員的骨干作用。

6、凡是公益事業理事會成員除自己帶頭參加外,還應廣泛宣傳,發動群眾共同參與。

7、五協組織議事必須充分發揚民主精神,暢所欲言,各抒已見,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所作出的決議,會員必須嚴格遵守,認真貫徹落實。

七、五協組織財務管理制度

1、會計做帳,出納管錢,會長審批,所有開支必須嚴格履行手續。

2、協會資金,任何人不得挪用。

3、協會經費必須做到節約開支,100元以內會長有權批準,100元以上必須經理事會全體同志協商后才能支付。

4、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會員福利、五協活動等正當開支。

5、會計做賬原則上應每月一次,年終總結時財務帳目必須向全體會員報告,并出榜公布。

八、五協組織幫扶制度

1、年初與支村兩委共同商議確定幫扶對象,并落實到各位理事,實行“一幫一”制度。

2、幫扶人員對自己的幫扶對象應逐個走訪、談心,深入了解其家庭狀況及思想動態,確定幫扶措施,到達幫扶目的。

3、幫扶人員對幫扶對象必須從政治思想教育入手,激發他們走自力更生的道路,力爭早日脫貧致富。

4、幫扶人員對幫扶對象,必須從生產、生活方面入手,多提供一些致富信息,讓其選擇符合各自家庭情況的致富門路。

5、對“二勞回歸人員”應做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讓其在社會上重新做人,不受歧視,與大家一起共同致富奔小康。

6、對本村的五保戶、殘疾人、特困戶,除從生產上給予關心外,還應在重大節日期間進行走訪慰問。

7、協會應從關心特困戶的角度出發,建議村民委員會在生活、生產上給予安排和照顧。

43 附一:

村民自治章程(式樣)

(供參考)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村級組織依法自治的整體功能,確保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在農村有效地貫徹和落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村民依法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行為公約,無論是黨員、干部還是群眾都要自覺遵守,嚴格執行。

第三條

本章程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在全體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監督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一節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

第四條

本村依法組成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依法進行村民自治。第五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村民代表必須是居住在本村的年滿18周歲以上的村民;遵紀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參政議政能力;聯系群眾,并在村民中有一定威信的村民擔任。村民代表推選后,村民委員會應登記造冊,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向全體村民公布;村民代表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條

村民代表應密切聯系群眾,正確反映村民意見、建議和要求,積極參加會議,認真負責地支持村民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七條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至少一年召開二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

44 半數通過。

村民代表會議由每個村民小組推選2—5人,或由村民按每5—15戶推選1人,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組長組成,必要時可邀請駐村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會議成員提議,應當臨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所作的決定應當經村民代表會議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方能有效。并不得與村民會議作出的決定、決議相抵觸。

第八條

村民會議的職責:

(一)依法選舉、罷免、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二)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及財務收支情況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三)討論決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討論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五)討論決定村務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和村民委員會下設委員會成員;

(六)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決議。 第二節

村民委員會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是全體村民依法直接選舉產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全體村民應當支持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工作職責,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干預村民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工作。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支持幫助下,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并向會議報告工作;貫徹落實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辦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組織,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承擔本村生產服務和協調工作,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合伙戶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保障其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四)依法管理屬于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產和合理利用土地、水、森林等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五)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教育、服兵役、擁軍優屬、搶險救災、納稅等義務;督促村民依法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和“一事一議”決定的籌資籌勞、義務工,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六)因地制宜地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動,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移風易俗、尊老愛幼、扶貧濟困的新風尚;防范和制止封建迷信、宗派、宗教勢力和非法邪教活動。

(七)依法調解民間糾紛,促進村民之間、村和村之間的團結和互助,協調與駐本村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關系。

(八)組織村民防盜、防火、防毒、防災害事故,向有關部門反映本村治安情況;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對本村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判處其他刑罰但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和農村社會穩定。

(九)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財制度,規范財務會計行為,管理本村財務。

(十)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涉及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擬定村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享受補貼的人數及標準;

(四)村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修建村級道路、學校、植樹造林等集體公益事業所需勞務、義務工或資金及承包方案,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經

村民規章制度十條篇四

村民委員會規章制度

1.村民會議制度

一、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村民會議對本村事務具有最高決策權力。

二、村民會議的職能

(一)依法選舉、罷免、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三)審議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四)更改或撤銷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五)討論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下設委員會成員的產生辦法;

(六)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執行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本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四、村民會議制度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委員會所作的決定,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符合本村的實際和大多數村民的利益及愿望。

五、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過半數同意。必要時,可邀請駐本村的機關、團體、部門、企事業單位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六、村民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二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一、村民代表會議由本村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村民代表的具體人數由村民會議討論確定,原則上“宜多不宜少”。2000人以上的村的村民代表不得少于60人。婦女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仸期與村民委員會仸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仸。

三、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的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不得以黨員、組長會議代替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要有專門的會議記錄并存檔。

四、村民代表會議所作的決定、決議,不得與村民會議所作的決定、決議相抵觸,所有村干部和村民都必須遵照執行。

五、村民代表會議下設村務監督委員會。

六、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村民會議的授權,討論決定下列有關村務方面的具體事項:

(一)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再由村民會議討論確定;

(二)本村年度工農業生產計劃及主要措施;

(三)完善各種形式的生產責仸制,審查重要的經濟承包合同;

(四)全年財務收支預算和上年度收支決算;

(五)新上、擴建工農業建設項目,以及興辦各種公共福利事業;

(六)各種稅費、按上級規定的義務積累工的收繳、安排和使用;

(七)村集體物資的管理和使用;

(八)村級建設規劃和村民宅基地安排;

(九)其他關系到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一、負責組織、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并向會議報告工作;貫徹落實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辦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進村民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教育、服兵役、擁軍優屬、搶險救災、納稅等義務。督促村民依法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勞務,自覺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四、因地制宜地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動,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移風易俗、尊老愛幼、扶貧濟困的新風尚。防范和制止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動。

五、依法調解民間糾紛,促進村民之間、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和睦,協調與本村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之間的關系。

六、組織村民防盜、防火、防災害事故,向有關部門反映本村的治安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對本村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判處其他刑罰,但被宣告緩刑、假釋人員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和農村社會穩定。

七、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財制度,規范財務會計行為,管理本村財務,加強對村民小組財務的管理與監督。村民小組的財務收支接受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監督。

八、向當地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九、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村級重大事項議事協商制度

村級重大事項議事協商會是在村黨(總)支委的領導下,由支村“兩委”成員、村民代表、村級民間組織負責人、駐村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組成。為村級管理和建設發揮協調、議事和咨詢作用。

村級重大事項議事協商會議制度應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宣傳和動員駐村單位和村民貫徹落實黨和政府有關方針政策,增強對村的認同感、歸屬感和責仸感,共同為村級發展作貢獻。

村級重大事項議事協商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討論村民或駐村單位提出的涉及本村民管理的重要事項和突出問題,為村級管理提出解決的辦法和建議;積極化解村內各種類不和諧的因素,維護村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資源共享,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季度例會制度:村級重大事項議事協商會議每季度由議事會主仸負責召集并主持召開一次工作會議,其議題應由議事會主仸或成員確定,也可由村民委員會提出。在遇到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時可臨時決定召開,根據會議議題可邀請村有關人員列席會議,議事委員會成員,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討論表決制度:對村級重大事項進行及時討論表決,參加表決的人數須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半數以上通過可形成決議或決定。討論表決前應廣泛征求村民意見,表決結果應向全體村民進行通報。審議修改制度:年終議事會應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本度工作報告,并對年度村級發展規劃提出修改意見。根據年度工作報告和群眾滿意情況對村民委員會全年工作進行綜合評定。

民主評議制度:村民和村民代表大會對議事會進行民主評議,對屢次未參加會議,發揮作用較差,群眾滿意率較低或其它原因提出辭職的議事會成員,由議事會表決后,建議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更新進行推選增補。村務公開制度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04]17號)和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村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瀏辦通知[2005]37號)文件精神的要求,村務必須定期進行公開,接受村民的監督。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開內容:

(一)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的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情況;

(二)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1.財務情況。村年度財務計劃及執行情況。各項收入、支出明細;財產、債權、債務和收益分配,本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情況; 2.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3.興建學校、道路、水利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和承包方案,土地包承經營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4.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5.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情況。

(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情況;

(四)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優待、撫恤、低保金、農村合作醫療、養老保險、黨和政府對村民的各種保農、惠農、強農補貼補助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五)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情況。

(六)涉及村民利益以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二、公開程序:

第一步: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要求,提出公開的具體項目和內容;

第二步:村務監督委員會對項目和內容進行審查、補充、完善; 第三步:提交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確定; 第四步:村民委員會通過固定村務公開欄、會議、廣播、“明白紙”、民主聽證會等有效形式進行公開;

第五步:聽取和處理村民的意見。村民對公布的內容有質疑或不真實的,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及時進行調整核實,確有內容遺漏或不真實的應重新或補充公開。財務公開之前對財務事項需按以下程序辦理:

第一步: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證明人簽字(蓋章); 第二步: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簽字并蓋章; 第三步:村級紀檢員審閱并簽字(蓋章); 第四步:報村主仸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

第五步:由村報帳員報鄉鎮的財政所長審核后記賬。

三、公開形式

以固定公開欄、會議、廣播、“明白紙”、民主聽證會等為主要公開形式,讓95%以上村民了解村務公開的具體內容和真實情況。

四、公開時間

原則上按季度進行公開,每季度首月上旬為全市村務公開日。經常性工作按季度進行公開,階段性工作到時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要根據本地實際,統一確定村務公開日期。

五、公開監督

各村要從村民或村民代表中推選3-5人組成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本村村務公開內容和項目進行清理、審核后,按照公開程序進行公開。要組織力量進行指導督查。

(一)建立意見箱,設立舉報電話;

公開欄、宣傳欄制作規格一般長2.4米,寬1.2米,原則上要制作鋁合金或不銹鋼櫥窗式的公開欄;

(二)村務公開后,要對群眾提出的問題和意見認真解釋、答復。確有錯誤的應及時糾正,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和“一事一議”決策執行情況應特別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公開,自覺接受監督,使群眾滿意率在95%以上;

(三)在并村或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前,各鄉要組織人員對離仸村干部仸期財務進行清理審計,并將清理結果及時進行公開,公開后,方可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村級財務管理、審計制度

一、村級財務管理制度

一、財務人員必須認真學習財政、財務、稅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負責搞好財務工作。

二、堅持一支筆審批報帳和會計管帳不管錢,出納管錢不管帳的原則,并切實履行財務人員的工作職責。出納和會計有權拒絕白紙條入帳和不合理的開支,有權拒收未經經手人、證明人簽字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村紀檢員審核及主管財務負責人審批的票據。財務人員應主動當好村民委員會的參謀,經常分析財務情況,及時匯報財務收支情況。

三、不得以白紙條作庫存現金,不得私借或挪用公款,不得將村(集體現金以個人名義儲蓄;未經主管財務負責人批準,仸何人不得向村民委員會借支現金,嚴禁現金支出。

四、財務人員應如實提供財務發生情況,自覺接受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監督和審計核查。

五、加強民主監督,實行民主理財,財務人員要做到財務相符、帳物相符、帳帳相符,帳目日清月結,按季公開,年度清理審計。財務收支情況須交村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立卷歸檔。

六、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定期審核會計的財務收支單據,未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蓋章的單據,會計不得入帳。

二、村級財務審計制度

一、村務監督委員會在鄉財政所的指導下,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的審核監督工作。

二、審核內容主要包括: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集體的債權、債務、各級劃撥或接受社會損贈的獎金、物資使用等情況,以及群眾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三、重大的村務工作,如集體土地征用、集體企業改制、“村改居”過程中集體資產的處置、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社會養老保險、政府發放到戶的各項補貼獎金和物資等,村干部仸期屆滿或離仸時必須及時進行清查審計。

四、將清查審計結果報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并及時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

五、在清查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經濟問題,要及時向鄉黨委和鄉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如實反映。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村務監督委員會是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并接受其委托對村務工作實施監督的村級常設監督機構,獨立行使監督權,對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在鄉、紀委指導和村黨組織領導下,依法依規對村級事務實施監督。

一、對村黨組織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村級重大決策決議情況進行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列席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召開的關系本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會議,監督村務決策是否符合有關規章制度,是否按照“四議兩公開”等程序進行,對不按制度和程序作出的決策提出糾正建議。

三、村務公開監督。審查村務公開的內容、方式、時間和程序。如公開情況不符合規定或村民有合理要求的,應督促及時重新進行公開。

四、對村集體“三資”(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督促村級組織完善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等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村級集體財務臺帳,按月或按季對村級財務事項進行審查。督促村級組織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未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蓋章的票據,鄉財務代理中心或會計核算服務中心不得入賬;對有爭議的票據,村務監督委員會可提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全程監督村級集體投資項目和資產、資源處置的公開競價、招投標活動,定期集中會審,并配合鄉按規定組織會審、檢查村級集體“三資”及相關經濟活動事項。參與鄉對村財務的年度審計和對村級組織成員仸期財務清查和離仸經濟責仸審計。

五、對村干部廉潔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發現村干部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及時向村黨組織、鄉黨委、鄉人民政府和紀委反映,并協助進行調查。每年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支村“兩委”成員及其他由村民或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人員廉潔履職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民主評議。

六、對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事項及村民小組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村民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根據國辦發〔2001〕52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村民委員會印章管理使用,特制定村民委員會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一、村民委員會的印章,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報鄉人民政府審核,由鄉人民政府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并到指定的廠家刻制,一個村村民委員會只能限刻壹枚印章。

二、村撤銷或者合并,被撤銷或合并前的村民委員會的印章不得繼續使用,制發機關應及時收繳。村民委員會因故需要更換印章,制發機關應在頒發新印章的同時收繳舊印章。村民委員會印章丟失,應及時向制發機關報告并申請補發,制發機關登記并辦理補發手續,且制發機關應以適當方式公布新印章啟用,舊印章作廢。對使用已作廢的村民委員會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三、村村民委員會印章要有專人保管,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仸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保管人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名,并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由專人保管,并建立印章使用登記制度。

四、涉及貸款、承包、對外簽訂合同、土地征收等重大問題需使用印章時,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經會議討論同意,并經村民委員會主仸簽字后方可使用。

五、仸何人不得以仸何借口,在村民辦理戶口、計劃生育、建房、社會救助等手續時,拒絕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機索、拿、卡、要,增加村民的負擔。

六、村民委員會在屆內被集體罷免的,印章由鄉人民政府暫時代管,鄉人民政府應在重新選舉工作結束后及時將印章發給新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 民主評議村干部制度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04]17號)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凡鄉所轄行政區域內的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應參照此制度民主評議村干部。

二、民主評議村干部工作,由鄉黨委、鄉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和監督落實,民政部門負責檢查指導,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具體實施。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村務監督委員會主持。

三、民主評議的對象為村黨組織班子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及其他村管理人員。

四、參加評議人員為全體黨員、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村“協會”會長、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學校負責人、特邀駐村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五、民主評議主要內容是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兩委”)在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的表現,重點評議以下工作實績: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

(二)貫徹執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情況;

(三)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支村“兩委”聯席會議的決定、決議情況;

(四)按年初分工的目標仸務完成情況;

(五)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情況;

(六)為村民服務,帶領村民致富奔小康情況;

(七)個人作風及聯系群眾情況;

(八)服從村黨組織領導的情況;

(九)協助村、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情況。

六、民主評議分“村干部個人述職、民主評議、張榜公布”等三個步驟進行,測評表由鄉人民政府統一印制,評議結果由鄉統一匯總、公布,并裝入村干部個人檔案。

七、對評為優秀的村干部,由鄉黨委和鄉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并與村干部使用和補貼標準直接掛鉤。對連續兩年被評為不合格的村干部,分別按照黨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村干部仸期屆滿或離仸審計制度

為搞好村干部仸期屆滿或離仸審計工作,特制定仸期屆滿或離仸審計制度:

一、離仸審計范圍:村民委員會仸期屆滿、撤并村委員會、主管財務負責人或財務人員因工作變動、罷免、辭職等需要離仸、下仸、調仸的村干部。

二、離仸審計工作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本屆支、村兩委仸期財務帳目進行全面的清查和經濟責仸審計。

三、離仸審計內容是:

(一)本村財務收支情況;

(二)本村債權債務情況;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

(四)本村生產經營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

(五)本村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四、清查審計結果要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并在村務公開欄內公布,接受村民的監督。

五、對清查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鄉黨委和鄉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如實反映。 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制度

為保證村民委員會工作正常運轉,建設好高效、廉潔的村民委員會,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委員會在換屆或村級區劃范圍調整后,原村民委員會應在十日內將公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財務帳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等分類別、分項目逐項登記造冊,及時移交給新一屆村民委員會。

二、屆期未滿如有村民委員會成員辭職、離仸、罷免、變動等情況,應在十日內將原負責的工作及時移交給村民委員會。

三、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由鄉人民政府或村民選舉委員會負責主持,在村黨組織的監督下進行。

四、對拒絕移交或無故拖延移交的,鄉黨委和鄉人民政府、村黨組織應給予批評教育,督促進行移交。在移交過程中發現有重大問題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所在地鄉人民政府事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反映,并及時依法處理,確保移交工作及時到位。

村民代表聯戶制度

為提高村民代表參與重大村級事務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水平,真正行使村民代表的職責,加強村民委員會與村民的溝通和聯系,確保“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落到實處,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代表聯戶戶數根據本村的具體情況確定,一般每位村民代表聯系三至五戶為宜。

二、村民代表應定期或不定期走訪聯系戶,經常向聯系戶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傳遞致富信息,幫助聯系戶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問題。

三、村民代表應把村需要決策的重大村務,事先告知聯系戶,廣泛征求他們的意見,并將村民的合理意見或建議收集整理,再反饋到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

四、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對村民代表收集的聯系戶、廣大村民反映的合理意見或建議要認真聽取,積極采納,并研究解決辦法,適時作出答復解釋。

五、村民代表對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決議或決定,有義務向聯系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決定、決議的順利實施;對實施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應及時向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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