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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經濟法中的合同法考題(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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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經濟法中的合同法考題(11篇)
時間:2023-01-10 14:54:12     小編:zdfb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經濟法中的合同法考題篇一

5. 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當事人自愿訂立合同原則 公平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二、 合同中的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三、合同法特征

1.合同法是私法。

合同法規范當事人之間因私人利益產生的合同法律關系,強調主體平等、意思自治。

因此合同法為私法。

2.合同法是自治法。

合同法主要是通過任意性法律規范而不是強制性法律規范調整合同關系。

合同法通過任意性規范或引導當事人的行為,或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不完整。

合同法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即合同法中的`強制性規范,被嚴格限制在合理與必要的范圍之內。

3.合同法是財產交易法。

合同法與物權法均屬財產法范疇,其中物權法主要調整財產歸屬及利用的財產關系,是從靜態角度為財產關系提供法律保護,而合同法則調整財產的流轉關系,即商品交換關系,是從動態角度為財產關系提供法律保護。

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合同法分總則、分則、附則三篇,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是一部較為詳盡、嚴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

《合同法》自1910月1日起施行,我國曾經按照合同性質先后制定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

為保障《合同法》的順利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通過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技術合同解釋》)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等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合同問題也起著重要的調整作用。

經濟法中的合同法考題篇二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精選--合同法

注意:(1)土地所有權不論國有還是集體所有都不能成為抵押物,而土地使用權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則不行,荒地使用權例外;房產地產必須同時抵押。

⒈與第一章的法律行為、代理結合

⒉各分則訂閱、履行、終止都是按總則的

⒊注意與支付結算的聯系,票據關系與債券關系的`處理

第一節 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對于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一、特征:

1、 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

2、 合同是多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合同的主體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同的成立是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

3、 合同從法律上明確當事人之間特定權利、義務關系的文件。

4、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

二、基本原則

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守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分類

(一)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第九章的為有名合同,除此之外均為無名合同)

(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指只有一方承擔義務,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二)、(三)某些情況下會重疊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實踐合同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須有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合同才能成立(如質押合同)。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合同

格式合同:一方當事人在訂閱合同前事先擬定的在協商中不容對方修改的,非法定。

示范文本合同:有一定格式,示范給當事人做為參考,無強制性。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是無須以其他合同存在為前提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是必須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才可存在的合同,如保證合同。從合同不能獨立存在,所以又稱附屬合同。主合同的成立與效力直接影響從合同的成立與效力。(第九章中均為主合同,擔保合同為從合同)

(責任編輯:汪春)

經濟法中的合同法考題篇三

大學經濟法考試合同法試題

大學經濟法考試合同法試題

一、單項選擇題

四、在下列哪種情形中,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合同法律關系( )

a.甲拾得乙遺失的一塊手表.

b.甲邀請乙看球賽,乙因為有事沒有前去赴約

c.甲因放暑假,將一臺電腦放入乙家

d.甲魚塘之魚跳入乙魚塘

1、甲欲購買乙所有的機器設備一臺,雙方就價款已經達成一致.因乙已將該設備出租于丙,故雙方約定待租期滿后由丙負責交付.租期滿后,丙為交付,則甲應向誰請求給付( )

a.乙

b.丙

c.乙或丙,二者承擔連帶責任

d.甲不得向任何人請求,因為該種合同無效

3.根據傳統民法理論,下列合同屬于實踐合同的是( )

a.買賣合同

b.租賃合同

c.保管合同

d.雇傭合同

4.下列屬于要約的有( )

二、寄送的價目表

三、招股說明書

四、本店有大批高檔襯衫,價格優惠,欲購從速.

五、真絲襪子,每雙2元,交款取貨,欲購從速

5.某商店櫥窗內展示了衣服上標明“正在出售”.并且標示了價格,則“正在出售”的標示視為( )

一、要約

二、承諾

三、要約邀請

四、既是要約又是承諾

6.下列關于要約失效的陳述,錯誤的是( )

a. 甲以信件的方式向乙發出要約,要求購買某型號鋼材10噸.乙打電話告知甲,無貨可供.要

約失效.

b. 甲以信件的方式于7月5日向乙發出要約,并確定了一個月的承諾時間.7月10日該要約

到達乙處..乙于8月6日以信件方式作出承諾,8月9日到達甲處.要約失效.

c. 甲以信件方式向乙發出要約,并要求乙必須在一個月內作出承諾,信件落款時間為7月1

日.但甲遲遲沒有發信,直到7月10日才發出信件.乙于8月4日作出承諾,該信件于8月7日到達甲處.該承諾生效,因此要約沒有失效.

d. 甲以信件方式向乙發出要約,要求購買某型號的鋼材10噸,乙打電話告知甲,因為市場行

情發生變化,要約中確定的價格應上浮10%。要約失效.

7.下列要約中可以撤銷的有( )

a.規格水泥10噸,單價100元,請于15日內與我廠聯系,過時不侯”

b“本要約為不可以撤銷之要約”

c.現有高檔襯衫一批,單價150元,交款即購,欲購從速.

d.某公司給某運輸公司發來傳真,稱:“有小麥100噸需運往南京,請貴公司必為我公司安排5噸卡車20輛,切記!”運輸公司立即取消了部分零擔貨運,騰出車輛供該公司使用.

8.甲商場向乙企業發出采購100臺電冰箱的要約,乙于5月1日寄出承諾信件.5月8信件寄至甲商場,適逢其總經理外出,5月9日,總經理知悉了該信內容,遂于5月10日電傳告乙收到承諾.該承諾何時生效

a.5月1日

b.5月8日.

c.5月9日

d.5月10日

9.甲公司4月11日以信件方式向乙公司發出采購100噸鋼材的要約,4月14日信件寄至乙.乙于5月1日寄出承諾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適逢其董事長曠工,5月9日董事長知悉了該信內容,遂于5月10日打電話告知乙收到承諾.該承諾何時生效承諾期限從何時開始計算()

a.5月1日4月11日

b.5月8日4月11日

c.5月9日4月14日

d.5月10日4月14日

10.甲廠向乙大學函表示:“我廠生產的x型電教師耳機,每副30元。如果貴校需要,請與

我廠聯系。”乙大學回函:“我校愿向貴廠訂購x型耳機1000副,每幅單價30元,但需在耳機上附加一個音量調節器。”2個月后,乙大學收到甲廠發來的耳機1000副,但是在這批耳機上沒有音量調節器,于是拒收,在這一過程中,

a.乙大學違約,因其表示同意購買,合同即成立

b.甲廠違約,因為乙大學同意購買的是附有音量調節器的耳機

c.雙方當事人違約,因為雙方均未履行一生效的合同

d.雙方當事人均未違約,因為合同還未成立。乙大學附條件地接受甲廠的要約,是一種新的要約而非承諾

11.某酒店客房內備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選用,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同類商品。房客關某缺乏住店經驗,又未留意標價單,誤認為系酒店免費提供而飲用了一瓶洋酒。結賬時酒店欲按標價收費,關某拒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關某應按標價付款

b.關某應按市價付款

c.關某不應付款

d.關某應按標價的半價付款

12.5月6日,甲乙雙方協議甲將其一支左賣給乙,208月8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該合同()

a.年5月6日生效

b.2001年5月6日成立

c.2001年5月8日生效

d.無效

13.甲欠乙1萬元到期未還。4月,甲得知乙準備起訴索款,便將自己價值3萬元的全部財產以1萬元賣給了知悉其欠乙款未還的丙,約定付款期限為底.乙于205月得知這一情況,于207月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乙提出的下列哪種要求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a.請求宣告甲與丙的行為無效.

b.請求法院撤銷甲與丙的行為.

c.請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甲對丙的1萬元債權.

d.請求丙承擔侵權責任.

14.某甲的兒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錢又借貸無門,某乙趁機表示愿意借給元,但半年后須

加倍償還,否則以甲的房子代償,甲表示同意.根據<合同法>規定,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 ()

a.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b.因顯失公平而可撤銷

c.因乘人之危而無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銷

15.甲乙雙方約定,甲將其自有的`房屋一幢賣給乙,該房屋位于a地,甲之住所地為b地.乙之住所地為c地,雙方在合同中未就合同履行地作出約定,也未就此達成補充協議,則交付房屋的履行地為()

a.a地

b.b地

c.c地

d.d地

16.甲乙雙方于10月5日就10噸某礦產品買賣達成合同,該產品執行國家定價,合同約定,于99年11月1日交付。但因乙方資金周轉困難,于99年11月15日方付款提貨。因國家調整該產品定價,該產品價格為:99年10月5日,1.2萬元; 11月1日,1.8萬元; 11月15日,2萬元。則合同中,乙方應按多少付款()

a.1.2萬元/噸

b.1.8萬元/噸

c.2萬元/噸

d.以上都不對

17.甲與乙訂立合同,規定甲應于8月1日交貨,乙應于8月7日付款.同年7月底,甲發現乙的財產狀況惡化,無支付貨款之能力,并有確切證據,遂提出終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同年8月1日未按約定交貨.依據有關《合同法》規定,有關該案正確表述是()

a.甲有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除非乙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b.甲無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應的擔保.

c.甲無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但可以僅先交付部分貨物.

d.甲應按合同約定交貨,如乙不支付貨款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18.12月,甲公司向銀行貸款100萬元用于設備改造,并約定如挪作他用,銀行有權解除合同.乙公司對該貸款提供了擔保.2001年2月,甲公司將貸款于購買高級轎車,銀行解除合同.當時銀行僅貸出50萬元.由于甲公司無力還貸,銀行要求乙公司承擔責任,乙公司的擔保如何

處理()

a.因主合同解除,乙公司的擔保責任也歸于消滅.

b.乙公司應負擔50萬元貸款的擔保責任.

c.乙公司應負擔100萬元的貸款的擔保責任.

d.乙公司不負擔保責任.

19.甲借款給乙2萬元,由丙作為保證人.丙與乙之間簽定保證合同,未通知甲.后乙與甲協商變更借款數額為3萬元.借款到期后乙無力償還該借款,為此發生糾紛,對此 ()

a.丙應承擔2萬元的擔保債務.

b.丙應承擔3萬元的保證債務.

c.丙不應承擔保證債務.

d.丙承擔保證債務后有權向乙追償.

20.甲乙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甲方于8月10日向乙方預付定金10萬元,合同成立;9月10日前,乙方向甲交付全部貨物;甲方驗收合格后,余款90萬元甲方一次性付給乙方,另約定違約金2萬元.8月10日,甲方依約定向乙方交付定金10萬元..但截止9月20日,雖經甲方多次催告,乙方未能向甲方交付貨物.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是( )

a.甲方有權向要求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即給付20萬元人民幣.

b.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雙倍償還定金或支付違約金.

c.甲方有權請求法院判令乙方承擔違約金,返還定金10萬元.

d.設甲方在8月10日未向乙方預付定金,則甲乙雙方都有過錯,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21.甲欠乙100萬元,丙欠甲75萬元,甲在其債權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對丙的債權,致使其無力清償對乙的債務,則乙可以主張 ()

a.代位權

b.撤銷權.

c.解除權

d.終止權.

22.下列行為中,可以作為債權人撤銷權的標的是 ()

a.債務人甲父死后,甲拒絕接受繼承的行為.

b.債務人乙為自己的表姐從銀行貸款擔保,由于其表姐打算貸款炒股,風險極大,有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c.債務人丙撿到他人的錢包又將其退還給他人,并且拒絕他人給付酬金的行為.

經濟法中的合同法考題篇四

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三百九十八條 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第四百條 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第四百零二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第四百零四條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條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零六條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七條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八條 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九條 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百一十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一十一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條 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第四百一十三條 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知識拓展:

受托人的義務與責任

包括:

1.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受托人對委托事務原則上應親自辦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況緊急的情況下,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轉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義務;

3.報告的義務。受托人應將委托事務情況向委托人報告;

4.轉移利益的義務。受托人應將辦理委托事務取得的各種利益及時轉移給委托人;

5.轉移權利的義務。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事務取得的權利,應將權利轉移給委托人。

委托人的義務與責任

1.支付費用的義務。無論委托合同是否有償,委托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委托事務的必要費用;

2.付酬義務。對于有償委托合同,委托人應向受托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3.賠償責任。

經濟法中的合同法考題篇五

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

根據新合同法第107條及其后面一系列條文的規定, 違約責任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1.現行法中的規定。現行《經濟合同法》第29條規定的是過錯責任:“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民法通則》以及《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等施行的是無過錯責任。(注:有學者認為,《民法通則》關于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規定得有些含糊,條文中雖然沒有使用“過錯”字樣,但規定的具體制度中含有過錯的含義。-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著的《合同法新論?總則》。)

2.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經過。在新合同法的起草過程中,專家起草的建議草案中規定為過錯責任,采用的是“過錯推定”的表述,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條件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理由主要是:大陸法系的民法關于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大都采用過錯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卻并不要求非違約方證明違約方有過錯,而是在查明有違約的事實時,即推定違約方有過錯,如果違約方能夠證明自己對于違約沒有過錯的,方可免其違約責任。另外一個理由是,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規定為過錯推定以與侵權中的過錯責任相區別,后者應當由受害人證明侵權人的過錯,否則免責。

到1995年4月全國人大法工委在討論建議草案時, 有人建議對于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應更進一步,刪除表述過錯推定的那句話:“但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使違約責任成為無過錯責任或稱嚴格責任。這個建議被采納,此后的草稿一直堅持了下來直到正式文本。

3.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規定為無過錯責任的主要理由有:

(1)在現行的合同法律中, 《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都已經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前者第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補救措施。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受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后者第17條有基本上相同的規定。看來,將違約責任定義為無過錯責任在我國的合同法歷史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創。

(2)在國際商業交往規則中,大多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 英國法院通過帕拉代恩訴簡和阿利恩(paradine v. jane,aleyn,1647 )一案,確立的違約責任就是嚴格責任。該案中,一農民耕種一地主的土地,按照約定該農民按期應交納一定的地租,案發這一年,由于普魯特親王率領的軍隊占領了這塊土地并將該農民從這塊土地上驅逐了出去,致使該農民無法耕種,自然顆粒未收,從而不能交納地租。地主訴諸法院,農民敗訴。此案確立的違約責任是十分嚴格的,即使發生不可抗力都不得免責。正如該判例的判決中所述:“在該當事人依其自己的合同為他自己設定了一種義務或責任時,他就有義務完成它,只要他能夠做到,不管存在什么樣的不可避免地會發生的意外事件,因為他本可以通過在合同中作出規定而不在這種情況下承擔義務。因此如果承租人答應修理房子,盡管該房子被雷電焚毀了或者被敵對者拆掉了,他仍然應該修復它。”后來英美合同法在發展過程中,對不可抗力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免責事由逐步給以承認。到今天為止,英美合同法依然奉行無過錯的歸責原則。

由于英美尤其是美國在世界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的舉足輕重的國際地位,在聯合國及其他經濟貿易組織制定有關國際間經貿交往規則時,不同程度地要受到英美法的影響。從比較法學者的立場看,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被其他國家繼受,通常有兩個關鍵性的因素:即力量問題和質量問題。(注:(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較法總論》,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4頁。)對于英美法的質量, 只有英美法系自己的律師和法官十分欣賞,尤其是律師,英美法系的學者倒比較冷靜,甚至英國一位學者約翰?奧斯汀在對民法及其理論基礎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之后,他聲稱,他作為英國法律家,將離開英國前往大陸學習法律,乃是“逃避動蕩與黑暗的帝國而走向一個相對來說是秩序與光明的世界”(注:(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較法總論》,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4頁。)。而對于英美法的力量, 現今國際形勢有目共睹。總之,無論是質量問題還是力量問題,客觀事實是:國際間經濟貿易交往統一規則中,帶有許多英美法的制度,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就是其中的一個例證。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5條關于賣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買方的補救方法及第61條關于買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賣方的補救方法的規定,“受損害一方援用損害賠償這一救濟方法時,無須證明違約一方有過錯”。國際私法協會起草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同樣采納了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其第7?4?1 條規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均使受損害方當事人取得單獨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是與其他救濟手段一并行使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除非不履行可根據本通則的規定予以免責”。對該條的注釋中又重申“本條重申像其他救濟手段一樣,損害賠償的權利產生于不履行這個唯一的事實。受損害方當事人僅僅證明不履行,即沒有得到所承諾的履行就足夠了。尤其沒有必要再去證明不履行是由違約方的過錯引起的。”《歐洲合同法原則》第101條也規定:(1)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上的義務,且該不履行不能依本章第108 條被諒解,則受害方可以采取第四章規定的任何救濟手段;(2 )如果一方當事人的不履行可依本章第108條的規定被諒解, 則受害方可以采取第四章規定的除請求履行和損害賠償以外的其他救濟手段。第108 條規定的內容主要是:不履行一方如果證明其不履行是因為他所不能控制的障礙所致,且不能合理期待他在合同成立之時能夠預見該障礙,或者能夠避免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后果,則該不履行被諒解。

梁慧星先生在他的文章中認為,如果《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采納嚴格責任是受英美法的影響的話,《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和《歐洲統一合同法原則》則是兩大法系的權威學者在經過充分的斟酌權衡之后所達成的共識,反映了合同法的發展趨勢(注:“從過錯責任到嚴格責任”,見《民商法論叢》第8卷,第5頁。)。

為了說明嚴格責任是合同法的一個發展趨勢而不僅僅是受英美法的影響,梁慧星先生在同一篇文章中引用了德國三位學者(羅伯特?霍恩,海因?科茨,萊塞)合著的《德國民商法導論》一書中的幾段話:“無過錯責任在契約法中得到如此廣泛的擴展,以致我們可以說,在很多情況下,它都是采用客觀責任的原則。”“很多不屬于過錯情況都可能產生責任”。“如果換一個角度,我們也可以說,過錯原則的逐漸衰落使得德國的法律制度與其他國家的法律制度更加接近了,在這些國家,法律不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但是存在免除責任的可能性”。

(3)無過錯責任具有獨特的優點。 其優點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方便裁判;二是增強合同責任感。前者,無過錯責任的邏輯是只要違約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即責任構成僅以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為要件,被告免責的可能性僅在于能否證明有免責事由的存在。無論是不履行(包含不適當履行)還是免責事由,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證明其發生與否相對來說比較容易。而過錯屬于當事人主觀的心理狀態,對其進行證明和判斷都有較大的困難。從節約訴訟成本和方便裁判上看,無過錯責任優越于過錯責任。后者,實行無過錯責任,將違約行為與違約責任密切結合起來,有利于促使當事人嚴肅對待合同。一旦發生違約行為,就會產生違約責任(除非有免責事由),可以避免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違約方總是企圖尋求無過錯的理由以逃避責任的現象。

(4)無過錯責任更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共同構成民事責任的體系,但二者之間有本質上的區別。侵權責任一般發生在預先不存在聯系的當事人之間,他們相互間沒有意思聯絡,更談不上有什么權利義務方面的約定。如果說他們之間存在有權利義務關系的話,那就是法律規定的任何人都負有不得損害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義務,否則就應承擔侵權責任。這是出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要求。嚴格說來,社會生活中,尤其是市場經濟生活中,每個人都在為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而從事各種行為,發生權利沖突在所難免,而這種沖突有時是不正當的,即違反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危及到他人利益;而有些沖突則是合理的,即追求自己最大化利益時無意識地沖撞了他人。如果對所有的沖撞都要負法律責任,社會的發展就可能受到很大影響。所以在侵權法領域,應當奉行過錯責任原則。這里的邏輯是既然權利沖突是廣泛存在的,損害的發生是難以避免的,法律上要求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就不應僅以損害發生為前提,還應以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為歸責事由,以懲惡揚善。

但違約責任不同,違約責任以有效的合同存在為前提,而該合同存在于預先有密切聯系的當事人之間。他們預先通過自愿協商,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確立了彼此間的權利義務。此權利義務完全是當事人自己選擇的,當然符合各自的意愿和利益。如果違反,不管主觀狀態,都應當承擔違約后果。實際上違約責任可以說是從合同義務轉化而來,本質上出于當事人雙方的約定而非法定。換句話說,有效的合同相當于當事人為自己制定的法律,法律確認合同具有約束力,在一方不履行時追究其違約責任,不過是在執行當事人的意愿和約定而已。

總之,在侵權法領域,不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的義務是法定的,所以,當侵權人主觀上具有過錯時才使其承擔侵權責任,就具有合理性和說服力;而在合同法領域,合同義務是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所以,只要違反義務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也就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說服力。

經濟法中的合同法考題篇六

合同法第54條規定了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后仍具有變更和撤銷合同的權利,并對合同變更和撤銷權作出條件限制,只有在重大誤解和顯示公平兩種情況下才允許變更或撤銷并規定了不允許撤銷的例外。合同法55條與第54條有著密切的聯系,它補充說明了合同撤銷權消失的情況。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2】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解釋】本條是關于集體合同的生效時間及其法律效力的規定。

一、關于集體合同的生效

訂立集體合同對于保障勞動者各項重要權益的實現、協調穩定企業和職工勞動關系、保障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為了保證集體合同的正確實施,必須強化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運作過程的監督和指導作用。因此法律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進行審查,不僅是訂立集體合同的必經程序,也是集體合同的生效條件。

勞動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第一款的內容,實際上是保留了勞動法中原有的規定。

該款規定在實踐中可能產生兩種后果:一是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異議的,例如,集體合同的約定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集體合同的雙方主體不合法等,集體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具體地說,勞動行政部門如何審查集體合同呢?參照《集體合同規定》第六章的內容,可以概括出以下幾點:

(1)報送集體合同的時間規定。“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第四十二條)

(2)審查機關。“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或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第四十三條)

(3)審查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第四十四條)(4)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時間;

(三)審查意見;(四)做出審查意見的時間。《審查意見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第四十五條)

(5)當事人應對勞動行政部門的異議。“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第四十六條)

(6)勞動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第四十七條)

二、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體合同訂立、生效后,對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所代表的人員都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勞動者來說,除集體合同有特別規定外,集體合同的全部內容適用于企業內部全體職工。

即在一個企業內部,只要工會與企業簽訂了集體合同,工會就代表了全體職工,而不只是代表工會會員,對于非工會會員也適用。對集體合同生效后被企業錄用的職工而言,集體合同也是適用的。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集體合同生效后則不因企業法人代表的變動而影響其效力。

而且,對于存在下條所述區域性集體合同、行業集體合同的情況下,同一區域的所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平等履行區域性集體合同,同一行業的所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平等履行行業性集體合同,而不局限于約束協商談判、簽訂該項集體合同的雙方代表。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體現出集體合同對人效力的普遍性。

經濟法中的合同法考題篇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58條【1】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的規定。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到底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

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對合同無效負有責任的,應當對另一方因合同無效而遭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條在此基礎上對合同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后產生的法律后果作出規定。

本條規定,在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形下,當事人仍應負如下幾種民事責任: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接受該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存在,那么就應該讓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恢復到如同沒有訂立合同時的狀態下的情形。

而返還財產就是旨在使財產關系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況。所以不論接受財產的一方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不過返還財產主要適用于已經作出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根本就沒有開始履行,或者說財產尚未交付,就不應適用返還財產這一原則。

在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中,返還財產可分為兩種情況:

(1)單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適用于在當事人一方故意違法的情況,即一方故意違法訂立合同的行為,其應當將從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

例如,一方以欺詐的方法與對方訂立了合同,那么欺詐方就應當單方返還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而另一方從欺詐方獲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

除此之外,單方返還還包括以下一種情況,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還沒有履行,則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只存在單方返還的情形。

(2)雙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銷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被撤銷只是由于一方或者雙方有過錯,而并非合同違法,此時雙方均應返還從對方所獲得的財產。比如在因重大誤解而使合同被撤銷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應返還財產。

對于返還財產這種民事責任,要注意以下幾點:(l)返還財產的范圍應以對方交付的財產數額為標準予以確定,即使當事人所取得的財產已經減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擔返還責任。

(2)如果當事人接受的財產是實物或者貨幣時,原則上應返還原物或者貨幣,不能以貨幣代替實物,或者以實物代替貨幣。

(3)如果原物已經毀損滅失,不能返還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應以同一種類物返還。

2.折價補償本條中規定對于“不能返還或者沒有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本條規定了以返還財產為恢復原狀的原則,但是在有的情況下,財產是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在此種情況下,為了達到恢復原狀的目的,就應當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不能返還可分為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法律上的不能返還,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即當一方將受領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該項財產時在主觀上沒有過錯,不知道或者沒有責任知道該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還該原物,并且該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時,該當事人就不能返還財產,他就必須依該物在當時的市價折價補償給另一方當事人。

事實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標的物滅失造成不能返還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在這種情況下,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應當依據該原物當時的市價進行折價補償。沒有必要返還的,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當事人接受財產是勞務或者利益,在性質上不能恢復原狀的,以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以錢款返還;沒有國家規定的價格,以市場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計算,以錢款返還。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識產權而獲得的利益,由于該知識產權是無形的,則該方當事人可以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3.賠償損失本條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一般都會產生損害賠償的責任。

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凡是因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的當事人都應當賠償對方的財產損失。

經濟法中的合同法考題篇八

合同法第54條法規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

合同法第54條法規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與合同法第54條相關的合同法條文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經濟法中的合同法考題篇九

總 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

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

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 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經濟法中的合同法考題篇十

合同法2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214條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一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釋義】

本條是關于租賃期限的最高限制的規定。

租賃是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權,是承租人為使用租賃物而滿足自己生活或經營的需要的。

承租人并不想長期占用租賃物,因為這種使用權是以支付租金為代價的,當承租人達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這里就有個租賃期限的問題。

租賃期限的長短由當事人根據其使用租賃物的目的和租賃物的性質自主決定。

應當說租賃期太長并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實現。

因為客觀情況總是在不斷變化的,特別是不動產,其價格可能會因一個國家的經濟形勢變化而大起大落。

很多國家的法律都對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作出限制。

例如,日本民法規定,租賃契約的存續期間不得超過,如果所訂租賃契約比這個期間長的,要縮短為20年。

意大利民法典規定,租賃不得超過30年,如果約定期間超過30年或者永久的,則將被減至30年。

德國也規定30年。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

我國合同法借鑒了這些規定,考慮到我國正處在一個市場經濟的建立過程中,經濟發展很快,變化也很快,為了更有效地保護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對租賃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

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的規定。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在確定租賃期限長短時,總是要根據租賃物的性質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來確定的。

在動產租賃中,租賃期限是比較短的,一般都是臨時使用。

例如,租賃汽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汽車的使用壽命是,雙方當事人不可能約定一個租賃期為20年的租賃合同。

租賃期限較長的是不動產租賃即房屋租賃。

在房屋租賃中,用于承租人居住需要和用于商業性租賃是不一樣的。

一般講用于居住租賃的承租人希望租期長一些,使這種租賃關系相對穩定一些。

商業租賃中、在訂立合同時房屋的租價比較低的情況下,承租人就希望將租賃期限訂的長一些,租金固定下來;在房屋的租價偏高的時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訂得長一些,這樣就能保證其得到更多的租金。

當雙方當事人不能自己尋找一個公平的交叉點時,法律總是要在利益雙方中找出平衡點的。

這也是規定最高租賃期限的一個目的。

20年實際上并不是一個絕對的最高限,因為如果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在20年期滿時,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系,可以采取兩個辦法:一是并不終止原租賃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

這時法律規定視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即雙方當事人又形成了一個不定期租賃的關系,如果一方當事人想解除合同隨時都可以為之,這種情況被稱為合同的“法定更新”。

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

一個租賃合同,如果需要較長的租期,當事人仍然可以再訂一個租期為20年的合同,這種情況被稱為“約定更新”。

經濟法中的合同法考題篇十一

法條原文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條文義解釋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后,導致合同自始無效。無效,是指不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不發生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預期的法律效果。

但是,無效并不是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也要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相應的責任。本條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本條規定,在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形下,當事人仍應負如下幾種民事責任:

一、返還財產

適用于已經做出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該合同交付了財產的當事人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是指合同成立后,一方當事人在準備履行和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從對方實際得到的財產,包括所交付的財產及其孳息和所交付的費用。

返還財產可分為兩種情況:

(1)單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適用于在當事人一方故意違法的情況,即一方故意違法訂立合同的行為,其應當將從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

例如,一方以欺詐的方法與對方訂立了合同,那么欺詐方就應當單方返還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而另一方從欺詐方獲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

除此之外,單方返還還包括以下一種情況,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還沒有履行,則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只存在單方返還的情形。

(2)雙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銷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被撤銷只是由于一方或者雙方有過錯,而并非合同違法,此時雙方均應返還從對方所獲得的財產。比如在因重大誤解而使合同被撤銷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應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的目的,使因合同無效而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恢復到沒有合同關系之前的狀態,消除無效合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在財產關系上所造成的影響。

首先,這不是一種過錯責任,不要求返還財產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過錯的因素。其次,返還財產應當以恢復原狀為原則,必須恢復到當事人訂立合同前的財產狀況。

即使當事人所取得的財產已經減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擔返還責任。

二、折價補償

本條中規定對于“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本條規定了以返還財產為恢復原狀的原則,但是在有的情況下,財產是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在此種情況下,為了達到恢復原狀的目的,就應當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不能返還,包括事實上不能返還和法律上不能返還兩種情況。

事實上不能返還,如屬于無形財產的專有技術、信息資料等,即使返還也已經失去其原有的價值;又如有形財產已經變形、毀損、滅失等,不能返還。法律上不能返還,如財產已經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對該財產已經取得了所有權。

沒有必要返還,主要是指當事人相互協商,認為不采用返還財產的方式,對雙方當事人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還。

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1)如果當事人接受財產是勞務或者利益在性質上不能恢復原狀的,以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以錢款還;沒有國家規定的價格。以市場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算,以錢款返還。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識產權而獲得的利益,由于該知識產權是無形的,則該方當事人可以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3.賠償損失

本條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一般都會產生損害賠償的責任。

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凡是因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的當事人都應當賠償對方的財產損失。

當雙方在合同無效中都有過錯,并且都有財產或者財產利益的損失時,可以相互請求賠償,就相同的損失數額進行折抵之后,對所余部分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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