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為教學中作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來指寫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寫作的參考,也可以作為演講材料編寫前的參考。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范文,歡迎大家分享閱讀。
商標權的概念和種類篇一
一、商標注冊
絕對禁止條件
首先,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其次,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9)地理標記:
商標使用地理標記,而又非來自于該地區的違法。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再次,商標法規定(11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如“餅干”牌
(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上等牌)
(3)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復再次,商標法規定(12條)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最后,商標法規定(13條)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09理論強化班商經法11——張海峽
二、商標侵權行為
(一)一切侵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益的行為,都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3、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二)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包括:
1、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或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4、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通過該域名進行有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活動,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商標權的概念和種類篇二
?馳名商標的保護 普通商標與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是指公眾熟知的,享有較高聲譽、且經法定組織認定的商標。普通商標一般知名度較小。馳名商標依照其知名的空間范圍,可分為世界馳名、全國馳名。普通商標與馳名商標的主要區別在于:普通商標只有經過注冊才受法律保護,馳名商標不論是否注冊都受法律保護;馳名商標須經國家主管機關認定,普通商標不經認定,可以注冊也可以不注冊(除法律規定必須注冊的商品外)。馳名商標的保護
商標法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其措施有4個:(1)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13條第1款)特別注意: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也受保護。(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13條第2款)(3)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5年為除斥期間)(41條)特別注意:該規定是對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及對惡意搶注等行為,馳名商標所有人的撤銷權的行使無期間限制。
(4)馳名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實施條例53條)(體現是商標與商號之間的關聯)
特別注意:普通商標的保護范圍只及于相同、類似的商品、服務,但馳名商標的保護遠遠超出了這一范圍。以上四條正是對這種“超范圍”保護的最好詮釋。?對申請注冊商標的異議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的申請: 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及初步審定號。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書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
異議的裁定: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1)異議不成立,駁回異議,給予注冊;
(2)異議成立,撤銷被異議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不予注冊。
核準注冊(1)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局要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 a.初審后公告3個月內,期滿無異議的; b.有異議,但(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異議不成立的。
(2)凡予以核準注冊的,要予以公告。(3)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日期是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但經裁定異議不成立而核準注冊的,應自初審公告3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經核準注冊后,商標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10年。
商標注冊程序經過上述的申請——審查——初步審定公告——異議期——核準注冊 五個階段,商標權產生。?注冊商標的期限、轉讓、許可使用 商標權的期限:是指商標權受法律保護的期限,或稱注冊商標的有效期。我國商標權的保護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商標權的續展:
1.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10年; 2.續展期為每次期滿前6個月,以及期滿后6個月;
3.第2項期間未提出申請者,注銷其注冊商標; 4.注銷之日起1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近似的申請,仍不予核準;(46條)5.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商標專用權可依法移轉給其繼承人。但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一經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實施條例47條)注冊商標的轉讓、許可使用 轉讓 1.雙方應簽訂書面轉讓協議;(39條)
2.雙方應共同向商標局提交轉讓申請;(實施條例25條)
3.經商標局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專用權;
4.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實施條25條)5.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實施條25條)6.轉讓后,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39條)注冊商標的轉讓、移轉、許可使用 許可使用(40條)1.雙方簽訂書面合同;
2.許可人應在該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報合同副本送商標局備案;
3.雙方對外的義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在轉讓合同中,轉讓人無此義務);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40條)
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包括:普通許可使用合同、排他許可使用合同、獨占許可使用合同。?證明商標的定義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如,綠色食品標志、國際純羊毛標(woolmark)。證明商標還有真皮標志、碘鹽標志、星級標志等。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生產經營者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控制組織應當允許。證明商標的特點有:
(1)證明商標標識與普通商標不同。證明商標可以直接以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來表示,如“純新羊毛”、“綠色食品”,但普通商標卻禁止直接以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來表示。(2)證明商標的注冊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主體。“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而普通商標的注冊人和使用人往往是一致的。(3)證明商標具有“開放性”。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在履行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辦理手續。而普通商標是否允許他人使用,由注冊人自行決定。
(4)證明商標不具有普通商標的識別性功能。因此使用人使用證明商標時一般還使用普通商標,如“恒源祥”羊毛制品、“樂百氏”飲料。
?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商標侵權及其糾紛解決)善意侵權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56條第3款)---構成侵權,但不賠償 第四十九條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實施條例第49條)商標侵權的糾紛的解決方式
一、協商解決
二、調解解決
三、行政處理
四、訴訟解決或司法救濟 行政處理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親情案件進行查處。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
1、級別管轄: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2、地域管轄: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商標權的概念和種類篇三
商標權客體的分類是什么
商標權客體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使用對象的不同,商標可以劃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1)商品商標。商品商標是表明商品出處的標志,它能把不同企業生產的相同或類似產品區別開來。《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 2)服務商標。所謂服務商標,是指服務的提供者為將自己的服務與他人的服務區別開來而使用的一種標志。這里所說的服務,指的是無形的服務,如廣告業、保險業、銀行業、不動產業、運輸業、音像出租業、餐館等行業提供的服務。服務并非僅限于營利性的服務,也包括非營利性的服務,例如,醫院和學校等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所提供的服務。
服務商標的保護在我國始于1993年,《商標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由于服務商標在性質上與商品商標非常接近,基本適用于同樣的標準,因此對服務商標的保護有時候通過非常簡短的修訂就能引入現行商標法中。實際上,我國在1993年修改《商標法》時除了在第四條增加第二款外,僅通過第三款的一句簡短說明,就使服務商標的保護問題基本得到了解決。第三款的內容是:“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2、根據使用目的的不同,商標可劃分為防御商標、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
1)防御商標。防御商標是注冊人不僅自己不使用,而且還禁止他人注冊或使用的商標。防御商標制度是為了保護馳名商標而采取的一種特殊措施,我國沒有建立這種制度。2)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如真皮標志、綠色食品標志。證明商標的特點是注冊人自己不得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條件并履行一定手續的他人使用。1994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22號令)第八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注冊人所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規定條件的,注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3)集體商標。集體商標是指由工商業團體、協會或其他集體組織的成員所使用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用以表明商品的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屬于同一組織。凡集體商標注冊人所屬成員,均可使用該集體商標,但須按該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履行必要的手續。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2號令第七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而且不得轉讓。
3、按知名度的高低和保護范圍的大小可以分為普通商標和馳名商標。根據法律地位的 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http:///
不同,二者均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
對于普通商標來說,只有注冊商標才能獲得法律的保護,末注冊商標一般不受法律的保護。對于馳名商標來說,不論其注冊與否,都可以獲得法律的保護。但注冊的馳名商標與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相比,往往可以獲得更大范圍的保護。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末注冊的馳名商標可以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獲得特殊保護,而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注冊的馳名商標不僅可以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獲得保護,而且還可以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甚至全類商品上以及禁止企業名稱侵權方面獲得特殊保護。
4、根據構成成分或狀態的不同可以劃分為視覺商標、聽覺商標(音響商標)和味覺商標(氣味商標)。
這是一種比較常用的劃分方法。我國現階段不受理聽覺商標和味覺商標的注冊申請。視覺商標包括平面商標和立體商標兩種,我國僅受理平面商標的注冊申請,立體商標尚未予以注冊和保護。
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http:///
商標權的概念和種類篇四
商標權評估
商標價值評估影響商標評估價值的主要因素
1.商標產品歷史收益狀況;
2.商標產品未來收益能力;
3.商標狀況:商標狀況必須詳細了解它的影響力、所處市場的狀況、競爭狀況、過去的表現、未來計劃及風險程度等。具體講,分析以下七個影響因素:
(1)領導力。即影響行業市場的能力。如某一商標為其所處市場的龍頭產品的商標,其價值就比其他普通價值要高。
(2)生存力。即商標的穩定性。那些歷史悠久、消費者信任度高的商標的價值要高。
(3)市場力。指商標的市場經濟狀況。食品、飲料的商標比高科技產業的商標取值要高。
(4)輻射力。指商標超過地理文化邊界的能力。符合國際慣例和口味的商標比某一區域和地區性商標的價值要大。
(5)趨勢力。指商標對行業發展方向的導向及影響力。商標的長期發展趨勢能夠很好地反映其與消費者的聯系和同步性。
(6)支持力。指能夠獲得投資及重點支持的商標其價值要大一些。
(7)保護力。指商標擁有者的合法權利,即為注冊商標的保護能力。商標受法律保護的深度及廣度在評估商標時很重要。
評估商標中,要對企業定性、定量資料充分加以整理、分析、測算,對企業進行綜合考察。
4.商標權知識產權的體系建立完善程度。
5。商標權從長遠意義角度考慮是企業不敗的核心競爭力。商標
商標是商品或服務的標記,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把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區別于他人的同類商品或服務,在商品上服務中使用的一種特殊標記。這種標記一般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從經濟學角度,商標的這些作用最終能為企業帶來超額收益。從法律角度來說,保護商標也就是保護企業獲取超額收益的權利。商標分類
1.按商標是否具有法律的專用權分類。按商標是否具有法律保護的專用權,可以分為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
我們所說的商標權的評估,指的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評估。
2.按商標的構成。按商標的構成,可以劃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符號商標、文字圖形組合商標、色彩商標、三維標志商標等。
3.按商標的不同作用分類。按商標的不同作用,可以分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等。
商標權特點
商標權是商標注冊后,商標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權益,它受到法律保護,未注冊的商標不受法律保護。商標權是以申請注冊的時間先后為審批依據,而不以使用時間先后為審批依據。商標權一般包括有排他專用權(或獨占權)、轉讓權、許可使用權、繼承權等。
商標價值評估
商標作為一種區別商品出處的標志雖然出現很早,但其數量急劇增加則只是近一百年的事。商標除了是區別標志以外,作為無形資產是有價值的。當你轉讓商標的時候,你需要給你的商標訂一個價格;當你評估企業整體價值的時候,把商標當做一個品牌來進行評估,其品牌價值不僅能提高你企業的整體價值,還能提高你企業的整體形象和市場認知度,從而可以讓你的產品更暢銷,獲得超出同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的收益;當你在投資的時候,你的商標究竟可以多少的作價入股,商標價值評估能給你確定一個合理的尺度。
商標權評估所需資料清單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2.企業簡介(3—5頁)
3.法定代表人簡介、組織機構圖、股權結構圖
4.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5.企業內部報紙(近兩年)
6.主要新聞媒體對企業及產品的宣傳報道材料
7.企業主要獲獎證書、商標產品獲獎證書
8.企業所在行業報刊、雜志
9.企業前兩年工作總結
10.前五年各年產銷量、銷售額、利潤總額、凈利潤統計表
11.前五年市場占有率情況(市場調查統計情況)
12.企業主要產品特點、工藝流程
13.企業主要管理制度、技術產品研發制度、營銷制度
14.企業銷售網絡結構及分布圖
15.前五年在電視臺、廣播、報刊、戶外等投入的廣告宣傳支出(復印大額原始發票)
16.商標注冊證及相關法律變更文書
17.商標圖案釋義
18.企業近四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19.企業未來發展規劃
20.企業品牌發展規劃
21.企業未來五年商標產品收益預測及詳細說明
22.企業主要稅收執行稅率
23.商標續展承諾書、委托方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