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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規劃區私人建房實施細則解讀 規劃區內農民建房規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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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規劃區私人建房實施細則解讀 規劃區內農民建房規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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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區私人建房實施細則解讀 規劃區內農民建房規定篇一

新聞類型: 政策法規 加入時間:2006-12-23 22:52:39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為加強恩施市城市規劃區私人建房的規劃管理,保障城市總體規劃順利實施,促進城市快速、健康、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州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發〔2006〕5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州規劃局關于完善州城城區私人建房政策措施意見的通知》(恩施州政辦發〔2003〕55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村鎮建設用地和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恩市政發〔2006〕19號)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城市規劃區農民建房管理

(一)基本原則

城市規劃區的農民建房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配套、統一管理”的原則,集中成片建設農民新村和集中興建住宅小區。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建房,嚴格控制零星建房。

城市規劃嚴控區內原則上禁止農民零星建房。對因農民新村的選址、規劃、建設暫無法落實,確屬危房改造或滿足建房條件的農民申請改造或建房的,若其改造或建設的房屋符合“四線”管理要求,且不與現行的城市規劃相沖突,允許原址原規模改造或嚴格按照農民用地建房標準建設。

城市規劃嚴控區之外的農民建房,要堅持集約、合理用地的原則,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周邊荒地,在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生活的前提下,積極穩妥地引導農民由分散建房向中心村、中心點聚集,鼓勵集中成片建設農民新村或農民聯戶建設多層住宅。積極推行集中興建住宅小區,要控制分散建房,避免城市發展建設拆遷。對因農民新村的選址、規劃、建設暫無法落實,確屬危房改造或滿足建房條件的農民申請改造或建房的,允許原址原規模改造或嚴格按照農民用地建房標準建設。

(二)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對象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申請使用宅基地:(1)無宅基地及住房的;(2)因國家建設搬遷、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移民的或市政建設拆遷的;(3)災毀和實施村鎮規劃進行村鎮改造需要搬遷的;(4)扶貧搬遷的;(5)確需分家立戶的;(6)原宅基地和住房面積戶平未達到規定的標準且確實不夠使用的;(7)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使用宅基地:(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2)原有宅基地和住房面積已經達到規定面積標準或能夠滿足分戶需要的;(3)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未按計劃生育政策依法處理的;(4)出租、出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將住宅改作他用的;(5)將戶口遷入本村的“空掛戶”(空掛戶指外遷入戶口,無承包集體土地);(6)需占用耕地未落實占補措施的;(7)其他與法律、法規規定相悖,不符合申請建住宅條件的。

(三)用地及建房指標

城市規劃區內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民必須依法取得和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建房,且1戶只能擁有1處不超過規定標準的宅基地及房屋。農民新建、改建、擴建房屋,人均宅基地按30平方米控制,且宅基地總面積使用農用地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拆遷安置小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設用地)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按80平方米控制,樓層控制在2至3層,每戶住房建筑面積按400平方米左右控制。已有住房擴建或新建的,必須符合建房用地條件,且其原有用地及建筑面積計入控制用地及建筑面積指標。

(四)依法流轉和回收農村宅基地

城市規劃區農村宅基地流轉范圍:農民因繼承房產擁有的閑置宅基地或舉家搬遷騰出的宅基地和住房,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對不符合申請使用宅基地條件的,其購買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擴建,不能使用時應予以拆除,退還土地。農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嚴禁城鎮居民占用集體土地建房。

(五)審批程序

1、農民新村建設的審批程序

(1)選址:規劃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到實地踏勘,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當地的實際情況選定位置報州、市規劃局聯席辦公會審批,然后到州規劃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2)規劃設計:按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要求,以街道辦事處為主體聘請有資質的設計部門對用地進行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

(3)辦證: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完成后,經規劃部門審查同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此作為安排農民建房、報批土地手續的依據。

(4)農民新村的配套設施建設和建房管理以街道辦事處為主體,在規劃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實施。村(居)委會首先對本村農民提出的建房申請進行討論并公示,然后將討論和公示通過的建房戶名單報街道辦事處初審,街道辦事處再分批次報規劃部門審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代理許可證;待房屋竣工后,再分批次報規劃部門審核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農民建房的審批程序

(1)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民持相關材料向所在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居)委會會議討論通過,由村(居)委會在村(居)務公開欄組織公示。公示的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家庭人口、申請原因、申請使用面積、原有房屋面積等,公示時間為15天。公示期內有舉報申請人不符合審批條件或申報資料不實的,一經查實,對該村民的建房申請不予批準。

(2)村(居)委會將公示通過的建房戶的申報資料整理并簽署意見后報街道辦事處(城建辦),街道辦事處(城建辦)初審并簽署意見匯總后報市規劃局。涉及林地、河道、公路等的,須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辦理相關手續。

(3)市規劃局派人踏勘現場并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簽署意見后報州、市規劃局聯席辦公會審批。州規劃局對審批通過的建房戶辦理《私人住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市國土資源局憑《私人住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為申請人辦理《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

(5)州規劃局憑《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為申請人辦理《私人住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代理證》。

(6)市規劃局根據農民建房放線申請派人到實地放線。

(7)房屋竣工后,市規劃局進行規劃竣工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頒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并報州規劃局辦理《私人住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作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依據之一。

二、城市規劃區居民建房管理

(一)基本原則

1、企業改制之初或在土地開發拍賣之前編制了小區規劃,小區規劃經批準后大部分已建成,剩下的不臨城市主次干道的零星用地,由規劃部門重新審核其規模、層數和立面效果,在土地使用權人繳納有關規費后,準予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

2、城市規劃嚴控區內原則上禁止居民零星建房,其閑置的居民住宅用地由政府統一收購或置換后,并入土地收儲中心,但該土地業主可以享受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優惠政策或在私人建房區內購買或置換土地進行私房建設。

3、城市規劃嚴控區以外的區域以及不屬城市近、遠期納入開發、改造范圍內的居民住宅用地準予有條件建設:

(1)在滿足相鄰住宅通風、采光建筑間距或與相鄰住戶達成協議的條件下,參照周邊相鄰住宅的實際層數、建設規模,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觀準予建設。

(2)不影響城市軸線、主次干道街景、山體、水體、綠化景觀等條件下,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觀準予建設。

(二)城市規劃區居民建房的審批程序參照農民建房的審批程序辦理。

三、拆遷戶、移民戶建房管理

(一)基本原則

凡新建、擴建、改建道路,市政府將道路兩側的土地(含拆遷戶的土地)統一征用或收購后并入土地收儲中心,編制土地開發規劃,統一開發、統一建設。對道路兩側的拆遷戶選定不影響城市整體規劃的地段集中統一安置,拆遷戶可選擇自建住房或購買開發代建住房,并享受拆遷戶應有的優惠政策。

對位于城郊的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需要搬遷的住戶,可采取就近集中安置;對城市建成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需要搬遷的住戶,可以參照道路擴建的拆遷安置方式異地統一集中安置。

對水電、高速公路、鐵路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所涉移民,實行農業安置并符合農民建房條件的,允許在城市規劃區申請新征集體土地建房;實行投親靠友、自謀職業安置的和非農戶口的移民,不允許在城市規劃區申請新征集體土地建房。

(二)拆遷(移民)戶新征集體土地建房的審批程序

1、申請建房的拆遷(移民)戶持遷出鄉鎮的證明、移民局核發的移民證、拆遷(移民)安置協議、拆遷指揮部(移民工作站、高路辦、鐵路辦)的相關證明、遷入村(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的證明等相關材料到市規劃局申請建房選址。

2、市規劃局派人踏勘現場并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簽署意見后報州、市規劃局聯席辦公會審批。州規劃局對符合拆遷(移民)建房條件的,辦理建房選址意見書。

3、拆遷(移民)戶持移民證、建房選址意見書等相關材料到經管部門辦理土地流轉手續,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4、拆遷(移民)戶持移民證、建房選址意見書、土地流轉手續和戶口遷移手續等相關材料到州規劃局辦理《私人住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然后到市國土資源局辦理《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

5、拆遷(移民)戶持移民證、建房選址意見書、土地流轉手續、戶口遷移手續、《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等相關材料到州規劃局辦理《私人住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代理證》。

6、市規劃局根據拆遷(移民)戶建房放線申請派人到現場實地放線。

7、房屋竣工后,市規劃局進行規劃竣工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頒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并報州規劃局辦理《私人住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作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依據之一。

四、城市規劃區私房加層、屋面平改坡和危房翻建的管理

(一)私房加層規劃管理的基本原則

1、城市規劃嚴控區內嚴格控制私房加層及擴建;城郊農民宅基地和住房已達人均占地及住房指標的禁止加層及擴建。

2、城市規劃嚴控區以外的區域,不屬城市近、遠期納入開發、改造范圍的區域,及與現行城市規劃不相沖突的區域內的私房允許有條件加層:

(1)在滿足相鄰住宅通風、采光建筑間距或與相鄰住戶達成協議的條件下,參照周邊相鄰住宅實際層數、建設規模,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觀準予加層。

(2)不影響城市軸線、主次干道街景、山體、水體、綠化景觀等條件下,限制高度及建筑外觀準予加層。

(二)私房屋面平改坡規劃管理的基本原則

根據州房產局、州房改辦有關文件精神,城鎮住房屋面推行平改坡。屋面平改坡分為三種形式:簡單式平改坡,即拆除屋頂上原有隔熱層和女兒墻,做全現澆混凝土坡層面;加閣樓式平改坡,即在簡單式平改坡的同時,在坡屋面下面較高處設計一定面積的閣樓;加層式平改坡,即在原建筑基礎承重允許的情況下,加建一層住房后做坡屋面。

1、在不影響城市軸線、主次干道街景、山體、水體、綠化景觀等條件下,提倡私房屋面進行簡單式平改坡。私房業主對房屋進行簡單式平改坡時,須向規劃、房產部門報送外觀設計方案,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進行建設。

2、加閣樓式及加層式平改坡參照私房加層的相關規定予以規劃審批及建設。

(三)危房翻建規劃管理的基本原則

1、規劃嚴控區內的私房,經鑒定屬輕度危房的,只允許維修加固;屬d級危房且暫時無法安排外遷的,準予原址原規模翻建,嚴禁超過原址原規模擴建。

2、規劃嚴控區以外的危房,可參照私房加層的相關規定準予翻建。

(四)私房加層、屋面平改坡、危房翻建的審批程序參照農民建房的審批程序辦理。

五、加強監督管理,嚴懲違法建設行為

市規劃、國土部門要切實加強私人建房執法監察,堅決制止違法建設行為。凡未辦理規劃、用地手續擅自動工建設的,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 4 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從嚴處理;對擅自改變批準建設位置、建設紅線、用地規模、建筑風格等規劃和土地許可要求的,要立即停工整改,經整改合格后方可繼續建設,否則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城市規劃區內的私人違法建房,在城市建設拆遷時,一律按有關規定處理,不予補償。

城區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居民小組要積極配合規劃、國土部門加大對私人建房的核查力度,摸清私人住房情況,及時予以公示,充分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對違反相關規定,給不符合建房條件的農(居)民批準建房用地、提供虛假證明、違反程序審批的,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責任人政紀處分并追究其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附件:恩施市規劃嚴控區范圍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恩施市規劃嚴控區范圍

1、六角亭片區(東至清江河,西至葉挺路,北至清江橋,南至南門大橋)

嚴控范圍:五圣宮、文昌祠、古城墻等文物古跡保護范圍;勝利街、和平街等街道改造控制范圍;掛榜巖地質公園控制范圍;由規劃部門會同文物部門劃定的老城區保護范圍和文物古跡保護范圍。

2、五峰山片區(東至五峰山路,西至清江河、龍洞河,北至州委黨校,南至清江河)

嚴控范圍:連珠塔、烈士陵園以自然界線為準向外延伸50米;五峰山山脊線以西至山腳的保護范圍。

3、舞陽壩片區(東至五峰山山腳,西至清江河,北至州法院宿舍區、鳳凰山、紅江中心加油站,南至污水處理廠)

嚴控范圍:東風大道、舞陽大街、舞陽大街一巷兩側50米范圍;舞陽西南片區、舞陽西北片區、州體育場片區改造控制范圍;州委辦公區、州政府辦公區、市一中校園、州中心醫院控制范圍。

4、小渡船片區(東至清江河,西至電力公司、恩施賓館、體育運動中心,北至紅旗小區、民俗大觀園,南至清江橋)

嚴控范圍:施州大道、航空大道兩側100米范圍;大橋路、土司路、工農路兩側50米范圍;原煙廠片區、原軸承廠片區、紅旗小區改造控制范圍;市“四大家”辦公區、體育運動中心、市中心醫院控制范圍。

5、土橋壩片區(東至恩施血站、沙灣、湖北民院,西至鳳凰山,北至朱家坳,南至州法院宿舍區)

嚴控范圍:土橋大道、學院路兩側50米范圍;湖北民院、恩施職院、恩施高中等學校校園控制范圍;施恩堂制藥廠、土橋老街、地質隊片區、金水灣片區改造控制范圍;湖北民院附屬醫院控制范圍。

6、黃泥壩片區(東至朱家坳、恩施機場,西至清江河,北至上官田,南至紅江橋)

嚴控范圍:施州大道兩側100米范圍;學院路兩側50米范圍;清江鳳凰城、黃泥壩、五指湖、大堰壩開發控制范圍;恩施機場控制范圍。

7、紅廟片區(東至山腳、恩施機場,西至清江河,北至紅廟老街北段,南至上官田)5

嚴控范圍:施州大道兩側100米范圍;紅旗大橋橋東兩側100米范圍。

8、旗峰壩片區(東至清江河,西至山腳,北至峽口大橋,南至民俗大觀園)

嚴控范圍:旗峰大道兩側50米范圍;紅旗大橋橋西兩側100米范圍;旗峰片區開發控制范圍;麻紡廠、旗峰變電站控制范圍。

9、楓香坪片區(東至209國道,西至清江河,北至爛草灣,南至紅廟老街北段)

嚴控范圍:209國道兩側100米范圍;火車站、三水廠控制范圍。

10、金子壩片區(東至湖北民院、沙河、東南山腳,西至恩施機場、209國道,北至寶蓋山,南至湖北民院、學院路)

嚴控范圍:金桂大道兩側200米范圍;工業園控制范圍;恩施機場控制范圍;湖北民院、金子中學、金子小學、州二中控制范圍。

11、其他重點區域

嚴控范圍:主要河流兩側(清江河、龍洞河20米,其余河道5米)的范圍;主要道路兩側(高速公路50米,鐵路20米,國道20米,省道及一般公路15米)的范圍;電力通道兩側(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的范圍;主要山體保護控制范圍(五峰山、鳳凰山、摩天嶺等因城市景觀需要所控制的山體保護范圍);主要廣場、公共綠地規劃控制范圍(民族廣場、硒都廣場、清江風情園、民俗大觀園等已建成的和規劃待建的城市廣場、公共綠地需控制的范圍);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城市水廠、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機場、車站等)需控制的范圍。

12、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等經政府批準和公示的規劃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規劃區私人建房實施細則解讀 規劃區內農民建房規定篇二

規劃區私人建房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縣縣城規劃區私人建房規劃管理,規范審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縣縣城總體規劃(修編)2009—2020》和《××縣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縣縣城規劃區指《××縣縣城總體規劃(修編)2009—2020》確定的范圍。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由于自然條件限制無法實現城市化的山區村莊例外。

第三條 在××縣縣城規劃區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私人住房,必須遵守本細則,并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建房審批手續。

第四條 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區私人住宅規劃建設的管理監督工作,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區私人住宅宅基地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規劃和宅基地管理的責任和義務,并有權對規劃及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議和進

行監督,對違反規劃及宅基地管理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二章 審批條件

第六條 縣城規劃區內,凡符合縣城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各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建房:

(一)系該社區(村)在冊常住人口,確屬無房的;

(二)國家、集體建設或自然災害需要拆遷、移遷、搬遷或重建的;

(三)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或安全生產監督部門鑒定,并經規劃部門核實,確認屬于危房,已經不能居住的;

(四)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軍隊轉業干部、縣人民政府批準引進的人才,沒有住宅又未享受到廉租住房政策和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政策,需要新建住宅的;

(五)建房申請人建筑面積低于最低居住標準面積,房屋陳舊,居住確有困難,并且是申請在自有承包土地上建房的。

最低居住標準:居民人均低于25平方米且戶均低于50平方米,村民人均低于30平方米且戶均低于60平方米。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報批私人建房:

(一)已有住房且面積達到或超過最低居住標準面積的;

(二)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的;

(三)出租或出賣、贈與、法院判決等形式轉讓住房,再申請建房的;

(四)在拆遷中已實行貨幣方式安置住宅的;

(五)有返還地、拆遷安置地已轉讓的;

(六)曾以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準建房后,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再申請的;

(七)相鄰權、毗鄰權有糾紛且無法協調解決的;

(八)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和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政策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第八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六條之建房審批條件申請新建或拆房重建的,其宅基地與城市規劃相沖突,又未享受到廉租住房政策和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政策的,其原有宅基地由縣人民政府按政策收儲后,可在縣人民政府規定建房點內購買宅基地建房,但建筑占地面積、層數、色彩、外觀等指標必須符合建房點的規劃要求。

第九條 縣城規劃區內設置五個居(村)民建房點:

(一)××社區從××處以上,公路兩側5米外;

(二)××村從××至×××兩側15米外,公路坎下(以西)只能修建1排房屋,公路坎上(以東)不限;

(三)××村從×××至×××方向公路兩側10米外;

(四)××村從×××至×××方向公路外側5米外;

(五)××村從×××至×××方向公路兩側10米外;居(村)民建房點的建筑層數、層高、色彩、外觀等技術指標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條 城市居民建房必須符合所在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縣城市規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城郊村民建房宅基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17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3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積不得超過50平方米。

第十二條 建房人口計算標準,按照家庭常住人口數確定。但有下列情形的,可計入家庭常住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一個建房人口。

(二)父母屬本地居(村)民但未曾建房,且與其獨立

分戶并共同居住,經建房申請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計入建房人口。

(三)居(村)民家庭成員在本地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計入建房人口:

1、與本地居(村)民結婚3年以上的農業戶籍的配偶,但其在原戶口所在地的戶口,不再作為今后申請建房或拆遷安置的依據;

2、配偶為非農業人口且未享受過房改政策(購買房改房、集資房、經濟適用房及貨幣分房,下同)的(該配偶今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

3、子女為非農業人口,尚未成家隨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

4、原戶口所在地的現役軍人(不含現役軍官)、復轉退軍人(不含已在外結婚定居的);

5、原戶口所在地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6、原戶口所在地的監獄服刑、勞動教養人員;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凡經危房鑒定部門確認為危房、災毀房或地勢低洼等居住條件惡劣的舊房,在符合所在片區控制性詳細

規劃的前提下,可按危房解危標準予以維修或拆建,拆建的審批程序按本細則第三章的規定辦理,拆建不得超過原占地面積、原建筑面積和原建筑層數。

第十四條 自建私房頂層應采用坡屋面,設計圖和建筑施工圖應委托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或采用經批準的通用設計圖和施工圖,并經規劃和建設部門審定。施工必須由有相應施工資質單位或具備相應建筑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進行施工。

第十五條 按照本實施細則標準建房的居(村)民,在新建房屋建成后的三個月內,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其原有住房所占用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原有住房應自行無償拆除;對因建筑結構等原因而無法拆除的,原有住房無償交由社區或村民委員會統一管理,依法征收土地時其房屋不予補償。

第三章 審批程序及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建房戶向社區(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社區(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討論同意,并予以公告無異議后,由申請人如實填寫《私人建房用地呈報表》,經社區(村民委員會)主要

負責人初審并簽具意見后,上報城關鎮人民政府,然后轉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城關鎮人民政府和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派員到實地進行踏勘,對私人建房所報材料依據有關法律、政策和各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居(村)民建房點規劃嚴格審查。

第十八條 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九條 建房者持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到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條 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將建房的戶主、地址、四至范圍、相鄰權、擬批方案等情況,在建房所在居委(村)公示,公示時間7天。經公示無異議的或異議不成立的,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批準后的《私人建房用地呈報表》、紅線圖、設計圖紙,審查同意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

第二十一條 建房者持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

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城關鎮人民政府領取《私人建房通知單》。

第二十二條 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紅線圖,實施放樣、驗線等建房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房屋竣工后,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城關鎮人民政府和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憑《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方可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第二十四條 私人建房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開工的,經縣規劃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延期開工,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年,否則應重新申辦。

第二十五條 城關鎮人民政府、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房審批手續時,應將辦事程序和辦事內容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屬于違法違章建筑已被強制拆除的,不適用本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縣法制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劃區私人建房實施細則解讀 規劃區內農民建房規定篇三

吉政辦發[2012] 號

漢濱區吉河鎮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吉河鎮重點規劃區內私人自住建房管理辦法》的通

各村委會:

為規范我鎮私人自住建房規劃管理,促進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緊緊圍繞鎮政府確定的“山上退耕建果園、山下育苗建花園、城鎮擴張建家園”的發展思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康中心城市私人自住建房管理辦法》、《漢濱區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建房管理的通知》結合我鎮實際,我鎮擬定了《吉河鎮重點規劃區內私人建房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吉河鎮重點規劃區域內私人自住建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鎮重點規劃區域內私人自住建房規劃管理,打造山水園林宜居旅游強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陜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安康中心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安康市中心城市私人自住建房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結合近年來我鎮重點規劃區內私人自住建房規劃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私人自住建房指在我鎮重點規劃區域內的村村民使用集體土地或國有土地新建、擴建、改建自住房屋及附屬構筑物。吉河鎮重點規劃區域范圍包括:吉河壩村、前進村、觀新村、國慶村、油坊村五個行政村全轄區;安火路、香吉路、吉田路、福丁路全線公路兩側;鎮確立的集中規劃安置點(鎮政府階段性的規劃修編方案以政府辦公會議紀要下發)。

第三條 私人自住建房規劃審批實行“一書一證”制度,即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私人建房用地選址意見書》、《私人建房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條 私人自住建房戶所在村村委會負責前置條件(是否為本村常住戶口、是否獨立戶主及危房戶、無房戶)的認定把關工作,鎮政府根據鎮內總體規劃,負責前置條件復核工作,并協助市規劃局(漢濱區建設局)負責重點規劃區私人自住建房的受理審批工作。

第五條 按市政府(安政發〔2010〕27號)文件規定,鎮內城市規劃區不安排有條件進城農民自住建房;按市政府辦公室(安政辦發〔2011〕85號)《關于加強中心城市規劃區拆遷安置規

劃管理的通知》精神,凡未涉及征收集體土地房屋產權調換實物安置的,可按本辦法規定申辦私人自住建房。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六條 私人自住建房按照“從嚴控制、分區禁限、規范管理、提升檔次”的總體要求,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規劃原則。私人自住建房必須符合規劃,盡量在不宜拆遷的村莊集中建設。對近期規劃改造建設區域和重點控制區域,鎮政府可以按照重點項目規劃區要求予以臨時凍結。在禁建區、限建區內確屬危房的,可安排進入鎮集中規劃安置點。原則上不再審批單宗村民建房用地。

(二)滿足自住原則。在符合規劃、滿足技術規范、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私人自住建房一般控制在2-4層以下,村民新建自住房屋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34平方米/戶,私人改擴建房屋基底面積不超過原房屋基底面積。

(三)從嚴控制原則。私人自住建房嚴格按市規劃局提供的推薦圖集進行設計和建設。一般情況下鎮政府對用地選址審批和準建初審每季度集中會審一次。

(四)先拆后建原則。臨街、臨路有占壓規劃紅線的原有建(構)筑物,必須在取得私人自住建房準建手續后,放線開工前自行拆除。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村民新申請宅基地建房的必須是本村常住戶口(戶口遷入本村轄區三年以上)、獨立戶主的無房戶(有村委會的公示證明)。

第八條 村民申請改擴建房屋的必須是危舊房戶、且一戶只有一處住宅(有村委會的公示證明)。

第四章 用地選址辦理程序

第九條 《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選址意見書》是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證件的前置法定要件。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選址意見書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該用地批準文件無效。

第十條 村民新申請宅基地自建住宅用地選址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持戶口薄、身份證(核原件、提交復印件)向鎮規劃所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載明以下內容:姓名、住址、人口、建房理由、擬建位置、層數間數、聯系電話;村審核是否為本村常住戶口、無房戶并簽署意見。

(二)資料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鎮規劃予以登記,10個工作日內連同城郊(吉河)規劃所組織現場踏勘;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

(三)經踏勘符合規劃的,發給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選址空白意見書,村民如實填寫意見書相關內容報村、鎮政府審查并簽字蓋章后,報市規劃局(區建設局);經現場踏勘不符合規劃的,書面通知村民并退回申請;

(四)村民提交填寫完整的意見書后,市規劃局(區建設局)提出規劃設計要求,在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選址意見書上簽署意見并蓋章;

(五)村民持《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選址意見書》(有效期1年)向土地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第五章 規劃準建許可辦理程序

第十一條 《私人自住建房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交報建資料。建房戶向市規劃局(區建設局)提交書面申請和報建資料。書面申請應載明以下內容:建房戶主姓名、住址、人口、申請建房理由、原房屋狀況,擬建位置、層數間數、聯系電話。書面材料經村委會初審簽署意見后統一在鎮便民服務中心服務窗口登記遞交,鎮政府每季度組織規劃、國土、移民、交通部門集中會審一次。

報建資料包括:

(1)土地證及宗地圖(提交復印件1份,核原件);

(2)身份證及戶口簿(提交復印件1份,核原件);

(3)原房屋產權證(新建可不提供);

(4)用地選址意見書復印件1份;

(5)房屋現狀照片(新建可不提供);

(6)具備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出示的房屋結構安全證明(加層需提供);

(7)危房鑒定報告。地形地貌復雜的,需提供由測繪部門繪制的城市坐標系統1:200地形圖(危房戶申請拆舊建新提交);

(8)市規劃局(區建設局)認為應提交的其它資料。

(二)資料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進行登記。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

(三)踏勘:市規劃局規劃審批科、所按轄區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踏勘,提出踏勘意見;

(四)會審:市規劃局召開專題辦公會議進行會審。經會審同意的,向建房戶發給《私人自住建房申請表》;屬市城郊所管轄區域的,由市建設局分管領導召開專題辦公會進行會審;屬區建設局管轄區域的,由鎮分管領導召開專題會議進行會審。建房戶遞交填寫完整的《私人自住建房申請表》(含四鄰意見和村、鎮政府蓋章)后,規劃審批科、所張貼建房公示。會審不同意的,書面通知建房戶;

(五)方案設計:公示期內(7天),四鄰有異議的建房戶,暫緩審批;四鄰無異議的建房戶,選擇推薦圖集進行房屋建筑設計。

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規劃區域重要節點位置的私人自住建房,建房戶須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建筑方案設計,提交市規劃局(區建設局)評審;

(六)辦理相關手續:市規劃局對建筑施工圖、效果設計方案進行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私人自住建房規劃放線通知書》(有效期1年)。

(七)現場放線開工:市規劃局審批科、所組織規劃監察部門按《私人自住建房規劃放線通知書》現場定位放線后,建房戶方可開挖施工;

(八)勘查復線:建房戶在基礎施工至±0.000時,按轄區分別報經市規劃監察支隊或市城郊規劃所進行現場復查驗線后,方可進行主體施工;

(九)竣工驗收:房屋竣工三個月內,建房戶報市規劃局(區建設局)審批科、所組織規劃驗收。驗收合格的,核發《私人自住建房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1年),作為私人辦理住宅房屋產權產籍的前置法定要件。

第六章 監管措施

第十二條 私人自住建房應依法接受規劃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私人建房規劃放線通知書》、放線開工記錄等審批許可憑據以供查驗。凡建房戶提供虛假資料(含四鄰簽字)取得用地規劃選

址審批或私人自住建房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該用地規劃選址審批或建房工程規劃許可證無效,并依法追究建房戶責任。

第十三條 對未經規劃許可或超出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均屬違法違章建筑,市(區)規劃監察支隊或市城郊規劃所將依法查處。對妨礙阻撓執法或支持、縱容違法違章建設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規劃審批管理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審批和管理,秉公辦事,許可事項應在行政許可法定時限內辦結。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有關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相關條款由吉河鎮政府負責解釋。

規劃區私人建房實施細則解讀 規劃區內農民建房規定篇四

建房施工合同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經甲、乙雙方協定和誠實信用原則,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甲、乙雙方達成以下協議,特訂立本合同,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承包方式:甲方建房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乙方修建,按實際施工建筑面積以每平方米壹佰叁拾捌元整(138元/㎡)計價。坡屋面和陽臺根據國家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按半價計算,即每平方米陸拾玖元整(69元/㎡)。

二、工程內容:工程施工內容為基礎、主體、屋面和內外裝飾。基礎為1米深條形基礎,超深部分按每立方米陸拾伍元(65元/m3)元計價。一層門面層高凈空4米,二層和三層層高凈空3米。樓梯施工至頂。內墻為水泥砂漿打底,石灰膏上白,地坪為普通清光,衛生間墻磚、室內地板磚、樓梯扶手由乙方自行粘貼,外墻前面貼磚、背面和兩側清光。

三、在基礎開挖完成和每層梁、板布筋均由甲方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質量監督和驗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材料由乙方負責。

四、乙方負責施工期間的安全生產責任,從工程開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為止,所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全部負責,與甲方無關。

五、化糞池容量為立方米,具體位置和尺寸由甲方指定。

六、付款方式:

1、基礎施工完成后支付5000元;

2、每層封頂后各支付15000元;

3、內墻粉刷過半支付5000元。

工程完工后一個月內驗收,驗收合格后10天內結算付清余款,并扣除3000元保修金,保修金在竣工驗收合格起滿一年內付清。

七、保修范圍和期限:屋面防滲和裝修保修兩年,其他保修按國家相關保修條例執行。

八、工程工期:

1、開工日期:年月日

2、竣工日期:年月日

八、工程結束后,乙方負責把周邊及室內所有建筑垃圾清運干凈。

九、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此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滿后實效。

甲方:乙方:

二〇一〇年月日

規劃區私人建房實施細則解讀 規劃區內農民建房規定篇五

私人建房合同書

甲方:

乙方:

甲方現將一棟住房包給乙方修建,一至三層,單包工,為確保施工質量、工期,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條款,望雙方共同遵守:

一、施工地點:八相地,自己土地上。

二、施工內容:+0.00下的基登、地圈梁,+0.00上的做轉、木板、鋼筋、混凝土。外墻面水泥清光,前面貼磚,室內地板磚、地腳線,包括廚房衛生間墻磚、地板磚、梯步磚、內墻清光,前面貼磚。第三層屋面1米高攔水。(十八公分墻體厚度)。

三、人工造價元1平方米,計算方法按照每層的板面計算面積,樓梯計算方式1平方米算2平方米,炮樓按板面平方計算。

四、施工安全一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五、在修建期間如乙方施工達不到甲方要求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如出現有各種情況,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六、付款方式:主體(第一層付2萬元,第二層付1萬5千元,第三層付1萬5千元),瓷磚和水泥清光付2萬元,剩余部分完工之日起次性付清。

七、工期時間年月日至年月日。如有雨不能施工,不能按工期完成。甲、乙雙方可能協商,但晴天不能故意停工各無顧拖延工期。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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