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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三亞市人民政府羅東(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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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三亞市人民政府羅東(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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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羅東篇一

關于規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設問題的通知

(2006年3月28日 三府辦[2006]36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我市人防工程建設,規范人防工程建設審批、驗收發證相關程序,促進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同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財政部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海南省建設廳、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建設問題的通知〉》(瓊建防[2002]80號)、《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財政稅務廳〈關于收取人防工程統建費的通知〉》(瓊價費[1992]185號)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鎮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3.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第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建筑面積的3.5%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款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五)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依照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的通知》[2003]8號文件精神和國家、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的要求確定。

二、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設計方案必須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核,建設單位持有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核批準的《“結建”人防工程規劃報建表》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設審批表》方可在市規劃局辦理工程審批意見和《建設工程規劃臨時許可證》;建設單位持有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核批準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表》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設審批表》方可在市建設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凡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設單位須持有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核驗收批準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登記表》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設審批表》方可到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辦理整體建筑驗收合格證。

四、凡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市房產局在核發建設項目房產證時,應審驗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批準蓋章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登記表》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設審批表》等有關證件,方可辦理有關發證手續。

五、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在審批《“結建”人防工程規劃報建表》時,審批時間不應超過三個工作日,在審批《人防工程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表》時,審批時間不應超過10個工作日。

六、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執行?!度齺喪腥嗣裾k公室關于規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設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三府辦[2001]127號)同時廢止。

三亞市人民政府羅東篇二

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景區及三亞灣綠地沙灘管理的通告

三府〔2007〕78號

為了加強景區和三亞灣綠地沙灘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創造優美的城市環境,爭創國家衛生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景區及三亞灣綠地沙灘上從事燒烤、擺攤設點、流動經商和兜售商品。景區未經批準不得開設商業服務攤點。

二、禁止在景區及三亞灣綠地沙灘上隨地吐痰、便溺、傾倒或者亂扔垃圾、渣土和其他廢棄物,排放污水、污物,堆放物料,挖地(沙)取土。

三、禁止在三亞灣綠地沙灘上設立廣告牌、標語牌、布幔條幅、燈箱及氣球或懸掛廣告或標語,禁止亂張貼、亂涂改、亂吊掛。

四、禁止在景區及三亞灣綠地沙灘上采摘花果、攀折樹枝,踐踏草坪,砍伐樹木,在樹上刻劃、敲釘、拴掛、焚燒草和樹葉及破壞城市綠化環衛設施。

五、禁止摩托車、電動車、沙灘車等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三亞灣綠地沙灘上行駛和停放。

六、禁止在景區及三亞灣綠地沙灘上放牧牲畜,散放家禽;禁止攜帶寵物進入景區及三亞灣綠地沙灘。

七、禁止在三亞灣綠地沙灘上從事單位和家庭聚會和聚餐;禁止在三亞灣綠地沙灘上從事踢足球、打排球等踐踏草坪沙灘的室外體育活動。

八、禁止在三亞灣綠地沙灘上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禁止借樹搭棚、圍圈樹木和吊床。

九、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認真履行職責,加大管理和巡查力度,密切配合,嚴厲制止和查處破壞景區及三亞灣綠地沙灘等城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十、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工商、海洋漁業等部門依法查處。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五日

三亞市人民政府羅東篇三

三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2010年9月30日五屆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以下簡稱“常務會議”)科學化、規范化、民主化,促進政府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根據《三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常務會議是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項的決策性會議,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二章 會議組成

第三條 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或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常務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議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一般每月召開1至2次,如有需要可適時召開。

第四條 與議題有關的部門、單位和區鎮負責人列席會議;

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監察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法制辦、市政府督查室負責人全程列席會議。

第五條 根據需要,會議可邀請市委、市人大、市政協、三亞警備區和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負責人參加。

第三章 會議任務

第六條 下列事項由常務會議審議:

(一)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的決定、指示、決議等。

(二)審議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計劃、財政預決算等。

(三)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及《政府工作報告》。

(四)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及政策規定。

(五)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需由市政府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項,不提交常務會議討論:

(一)市政府分管領導職權范圍內能夠解決的;

(二)市政府各職能部門職權范圍內能夠解決的;

(三)相關事項管理權限已下放給有關區鎮、管委會的;

(四)有重大意見分歧且未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的;

(五)未經常務會議主持人同意而臨時動議的。

第四章 會議議題

第八條 擬提交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必須事先進行調查論證和充分征求意見,并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深入研究討論后,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其中,須聽證的議題要按規定舉行聽證會;規范性文件須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不采納法核意見內容的,須有充分的理由及說明。

第九條 提請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提請單位應按市政府辦公室的要求報送以下相關材料:

(一)提請審議的正式文本,如請示、報告以及代擬的市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議題有關附件,包括:相關部門書面意見、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法律審核意見、專題會議紀要以及其他對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資料等。

(三)規范性文件、規劃類文本、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和較復雜的議題,除應具備前述內容外,還須附起草說明及起草審查人員名單。起草說明應包括起草目的、起草過程、政策法規依據、基本內容和重點說明、相關部門意見采納情況等內容;起草說明應堅持“一議題一說明” 原則,同一議題包含多個相關事項的,應起草一份綜合說明,不得附加多個單獨說明;起草審查人員名單應注明起草人和審查人(一般為單位負責人)。

第十條 議題材料報送市政府辦公室后,由相關業務科室初核,著重審查主題、依據、文字、可操作性、有關部門意見是否一致、材料是否齊全等內容,并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核意見后報市政府秘書長復核。市政府辦公室認為報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通知報送單位補正。

第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室一科根據秘書長復核確定的議題制定會議方案,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市長審定。

第五章 會議匯報

第十二條 議題原則上由提請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重大復雜議題或專業性內容較強的議題,經會議主持人許可,可由匯報單位指定1—2名助手協助匯報。

第十三條 議題提請單位匯報時要重點突出、言簡意賅,匯報時間不超過10分鐘,重大復雜議題不超過20分鐘。附起草說明的議題,匯報單位只匯報起草說明的內容。

第十四條 議題以口頭文字匯報為主,需要多媒體演示的,匯報單位應事先聯系市政府辦公室一科,提前安裝調試。

第六章 會務工作及會議紀律

第十五條 常務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具體會務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一科落實:

(一)會議通知。一般應提前1個工作日通知與會人員。

(二)會場布置。安排座席、安裝調試多媒體等。

(三)會議簽到。會務工作人員應提前半小時到達會場負責會議簽到。會議簽到表呈會議主持人閱,會后存檔。

(四)會場服務。會務工作人員負責引導與會人員進入會場,并辦理領導臨時交辦的事項。

(五)會后檢查。常務會議材料由會務工作人員在會后統一收回。對標明密級或會議主持人認為不宜對外公開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及時核對,當場收回。

第十六條 列席常務會議人員一律要求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須提前向市政府辦公室一科書面說明缺席原因報會議主持人批準,并指定一名分管副職出席。

第十七條 出席、列席常務會議的人員須提前十分鐘進場簽到候會,并按指定位置或由工作人員指引入座。會議按議題順序進行,不參加該議題的列席人員,在簽到后可在休息室等候。會場內嚴禁吸煙及使用無線通訊工具。

第十八條 會議進行期間,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有緊急文件或緊急情況需要請示參會領導的,經送件人向會議工作人員說明情況后,由會議工作人員代為轉送或轉達。未經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會議上分發文件、資料。

第十九條 與會人員應于會前認真研讀會議材料,了解議題涉及本單位的事項及書面意見等情況。在會上發表與本單位書面意見不同的意見,應充分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與會人員應當自覺遵守保密紀律,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傳達和擴散會議內容。

第七章 會議記錄及紀要

第二十一條 會議記錄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一科負責,一般二人記錄,并對會議進行錄音或攝影保存。除被邀請的記者外,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任何人員不得對會議進行拍照或攝像。記錄本設正本、草本,草本為當天會議的記錄用,經過整理后抄入正本。會議記錄除既定事項外,臨時動議事項也要記錄。正本的每一次會議記錄,都要由會議主持人簽名。

第二十二條 會議作出的正式決定和需要傳達的事項,應以《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為準。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一科在會議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擬寫初稿,報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后,呈會議主持人簽發,并按規定的范圍傳達。

第二十三條 常務會議資料由市政府辦公室一科負責收集、整理、存檔。會議記錄本在每年年終時交檔案室歸檔保存。凡印發的會議紀要須連同簽發底稿及議題相關材料送保密室存檔,次年初再由保密室移交檔案室立卷歸檔。

第八章 會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 常務會議主持人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審議議題做出通過、原則通過、不通過或其他決定。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除不宜公開的外,應及時報道,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五條 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由相關部門辦理落實,市政府督查室負責督辦,辦理情況在下次常務會議上通報,并通過簡報等方式將各部門辦理情況向市領導及時反饋。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執行。2009年7月3日頒布的《三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暫行)》(三府〔2009〕87號)同時廢止。

三亞市人民政府羅東篇四

三亞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標志設計征集活動

應征作品創作者承諾書

承諾人已充分知曉并自愿接受《三亞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標志設計征集方案》(以下簡稱《征集方案》),謹向主辦者承諾如下:

1、承諾人保證其為參加三亞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標志設計征集活動應征作品(以下簡稱“應征作品”)的創作者,對應征作品擁有完整、排他的著作權。

2、承諾人保證其應征作品為原創作品,除參加本次征集活動外,未曾以任何形式發表過,也未曾以任何方式為公眾所知曉。

3、承諾人保證其在全國范圍內未曾自行或授權他人對應征作品進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和開發。自承諾人開始創作應征方案(含應征作品)之日起至本次征集活動評選結果揭曉,承諾人不得自行或授權他人對應征作品進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和開發。

4、承諾人保證,自承諾人開始創作應征方案(含應征作品)之日起至本次征集活動評選結果揭曉,承諾人不以任何形式發表、宣傳和轉讓其應征作品或宣傳其應征行為。

5、承諾人承諾,應征作品一旦成為三亞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標志,該作品的一切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權、對作品的一切平面、主體或電子載體的全部權利)自此即歸主辦者所有。主辦者有權對成為三亞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標志的作品進行任何形式的使用、開發、修改、授權許可或保護等活動。承諾人除根據《征集方案》獲相應獎勵外,放棄任何權利主張。

6、承諾人保證其應征作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如有因

承諾人的應征作品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發生,由承諾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主辦者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有因承諾人的應征作品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或因承諾人的其它過錯而使主辦者遭受任何名譽或經濟上的損失,主辦者有權要求承諾人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主辦者同時保留向承諾人追究和索賠的權利。

7、承諾人保證其承諾真實可靠,并善意履行本承諾。如有違反而導致主辦方受損害的,承諾人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主辦方同時保留取消承諾人應征資格的權利。

8、本承諾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9、本承諾書自承諾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承諾人姓名或機構名稱

證件類型及號碼

承諾人簽字/蓋章

簽署日期年月日

三亞市人民政府羅東篇五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三府〔2008〕127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三亞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水資源,建設節水型城市,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和海南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節約用水工作以及相關活動。本市城市供水、排水管網覆蓋的農村供水、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的供水和節約用水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監督和管理工作。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供、用水應當堅持開發水資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其他各項用水和用水實行總量控制的原則。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的管理,鼓勵采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健全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 城市供水、節約用水事業的發展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供水、節約用水專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享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城市供水的權利,同時承擔保護飲用水水源、供水、節水設施和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七條 對在城市供水、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供水規劃對城市供水水源進行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調配和統一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供水規劃及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結合城市供水水源狀況,制定城市供水水源調配計劃。城市供水水源調配計劃不能滿足城市供水需求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調整。

第九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衛生、規劃、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提出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公布。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應納入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予以控制。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其他等級保護區。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一級保護區。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其他等級保護區。各級保護區應當有明確的地理界線。

禁止向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污水。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第十條 在生活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下,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采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減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質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應對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質進行監測。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及用戶供水設施。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水廠及其取水設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用戶供水設施是指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供水規劃,編制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計劃(以下簡稱建設計劃)。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五條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政府或供水企業組織投資建設,并實行業主負責制。用戶供水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最低服務水壓不能滿足正常用水時,經市供水企業同意,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相應的水壓加壓設施。

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并應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業務。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應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

第十八條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設備和器具,必須具備國家質量、衛生認證,并報市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市技術監督部門應定期公布供水管道、材料、設備和器具的質量抽查結果。市技術監督部門應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九條 市規劃建設部門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城市供水工程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驗收應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規劃建設部門和供水企業等參加。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水表及水表之前的用戶自建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應移交給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產權自移交之日起一并轉移,但高層建筑的水壓加壓設施除外。

第二十二條 用戶供水設施連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不得污染城市供水水質。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不得將其用水管道及附屬設施直接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連接。

第二十三條 除供水企業因更新改造必須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供水工程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供水工程。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供水工程的,應經供水企業同意,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市規劃建設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應按經批準的改裝、拆除或遷移的方案及相應的補救方案進行工程建設。

第二十四條 涉及城市供水工程的工程建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于開工前向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該保護措施應經供水企業同意。

第二十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城市公共供水、節水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區范圍,并設置安全保護區的識別標志。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開挖渠道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排放和傾倒廢棄物或未經處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強酸強堿等物質;

(五)占壓、拆卸、填堵等其他損害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節水工程設施或者危害其他安全的活動。

第四章 供水企業及用戶

第二十六條 供水企業是指依法從事城市供水生產經營,承擔城市供水的法人。非供水企業,不得從事城市供水業務。

第二十七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水源調配計劃,組織生產城市供水。

第二十八條 供水企業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公眾公布本供水服務目標和服務措施及上一服務目標的實施結果。

供水服務目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供水服務水壓;

(二)供水水質;

(三)搶修及時率;

(四)抄表、收費服務;

(五)其他服務指標。

第二十九條 供水企業應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保證其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衛生防疫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監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條 供水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供水管網水壓測壓點,保證供水管網壓力不低于最低服務水壓。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供水輸配線管網上設立供水水壓測壓點,做好供水水壓的測壓工作,確保供水水壓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并保持不間斷供水。

第三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定期抄錄用戶水表讀數。供水企業可以委托水壓加壓設施的管理機構或其他物業管理機構抄錄用戶水表讀數。受委托抄錄水表讀數的機構不得因此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不得自行確定或改變用戶的用水性質。

第三十二條 供水企業或受委托抄錄水表讀數的機構應按抄錄的水表讀數計算用戶的實際用水量。

第三十三條 供水企業應按規定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供水、水費收取的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直接影響供水的重要設施、設備發生事故的,供水企業應在事故發生后一小時內報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供水企業應保證不間斷供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供水,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工程施工;

(二)設備維修;

(三)其他確需停水的情形。

供水企業一次暫停供水時間超過十二小時的應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 供水企業暫停供水的,應將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時間及恢復供水的時間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在停水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在搶修的同時報告主管部門,并通知用戶。

因發生自然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停水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水企業應采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三十七條 城市用水,按用水性質分為:

(一)居民生活用水;

(二)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非盈利性組織的用水;

(三)工業用水;

(四)商業用水;

(五)建筑施工用水;

(六)飲食服務業用水;

(七)港口、船舶用水;

(八)消防、環衛、綠化用水;

(九)其他用水。

第三十八條 使用城市供水應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用水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

(二)用水性質;

(三)生產規模;

(四)月用水量;

(五)耗水狀況;

(六)節水措施;

(七)供水企業認為與用水有關的相應資料。

居民生活用水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住宅區管理機構內統一向供水企業提出用水申請。

第三十九條 供水企業應自接到用水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確定用水性質,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確定的用水性質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物價部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

市物價部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接到書面異議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審查。如認為確定用水性質違背有關規定的,應責令供水企業改正,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如認為確定用水性質無誤的,也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 用水性質一經核定,供水企業應根據核定的用水性質與用戶簽訂《城市供用水合同》。供水企業與用戶不得擅自變更用水性質。

第四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自《城市供用水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開始提供城市供水。

第四十二條 用戶水表由供水企業負責維修和更換,有關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人為損壞或遺失由用戶負責。供水企業應負責對用戶水表之前的城市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維修、管理和更新改造。用戶水表之后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其用戶負責維修、管理。

第四十三條 非高層建筑公共蓄水池的業主應委托資質的單位每半年對其公共蓄水池進行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質二次污染。高層建筑的公共蓄水池由其物業管理機構委托資質專業機構單位負責清洗和消毒。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衛生防疫部門應對公共蓄水池的清洗和消毒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第四十五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為:

(一)將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接;

(二)擅自啟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閥門;

(三)采用非法手段造成用戶注冊水表損壞或計量不準、擅自接管取水、裝泵抽水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轉供、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盜用或轉供城市供水。

第四十六條 市物價主管部門應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凈資產核算辦法。供水凈資產利潤率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核算一次。

第四十七條 市物價主管部門應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供水凈資產利潤率確定水價基價。水價基價經市政府核準后向社會公眾公布。

第四十八條 調整水價應協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形成一致意見后,報市政府批準。調價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應向社會公眾公布。

第四十九條 供水企業經營城市供水應按市政府公布的水價標準收取水費,并按用戶的實際用水量計收水費。用戶應按實際用水性質和實際用水量交納水費。

供水企業不得向用戶收取除水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供水企業或受委托機構收取水費,應發給用戶《水費交納通知書》。《水費交納通知書》應標明以下內容:

(一)抄錄水表日期及水表讀數;

(二)本期實際用水量;

(三)本期應交水費總額;

(四)交納水費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第五十一條 用戶應按《水費交納通知書》規定的時間交納水費。逾期六十日仍未交納的,供水企業可停止供水;采取停止供水的,供水企業應提前十日通知用戶。被停止供水的用戶按規定交納了足額水費的,供水企業應在八小時恢復供水。

第五十二條 用戶對交納水費有異議的,應自接到《水費交納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向供水企業提出異議,供水企業應自接到異議之日起七日內進行核實并書面答復用戶,逾期未作答復的,視為異議成立。用戶對供水企業的答復仍有異議的,可自接到答復之日起七日內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接到確認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予以確認并書面告知供水企業及用戶。異議期間,供水企業不得因用戶提出異議而停止對該用戶供水。

第五十三條 供水企業或受委托機構不按規定收取水費的,用戶可以拒絕交納,并向其主管部門進行投訴。供水企業或被委托機構不得因此停止供水。

第五章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

第五十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用水計劃以及國家和地方行業用水定額,計劃用水指標實行分級審定和考核。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向月用水量超過3000立方米單位用戶下達用水計劃指標,并按月考核用水計劃指標的執行情況,月用水量不滿3000立方米的單位用戶,由城市供水企業進行核定和考核。

單位用戶應當于每年12月1日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一的用水計劃指標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核定下達,并公布用水指標。逾期未核定下達的,視為同意申請。

單位用戶因生產規模、產品結構變化,確需調整用水計劃指標的,應當按有關程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調整。

單位用戶認為核定或調整的用水計劃指標不合理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出書面答復。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調整用水計劃指標時,可根據需要舉行聽證會。

第五十五條 在城市用水總需求超過供水能力的情況下,為確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單位用戶發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時也可向居民生活用戶發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五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應按規定建設配套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節約用水設施應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

第五十七條 用水單位應逐步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或其他節水措施,進行用水單耗考核,降低用水量。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用水單位開展水量平衡測試,合理評價用水水平。經測試發現不符合有關節水規定的,用水單位必須及時采取措施,整治改進。單位用戶用水重復利用率、冷卻水和冷凝水循環利用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增加用水計劃指標。

第五十八條 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業務的單位用戶,應當采用低耗水技術、安裝使用循環用水設施和其他節約用水設施。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臨時用水,必須向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申請臨時用水指標,經批準后,由供水部門計量收費。臨時用水應當采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按照節約用水規劃使用中水。

第五十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單位用戶節約用水的監督和管理,并可根據需要對單位用戶進行水量平衡測試。

第六十條 單位用戶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超定額累進加價的標準按省價格主管部門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據條件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

第六十一條 單位用戶應當建立健全用水統計制度,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資料。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單位用戶用水情況進行監督,幫助和指導單位用戶開展節約用水工作,發現單位用戶有用水浪費現象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可核減次年的用水計劃指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產用水。

(三)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單位以其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提供用水。

(四)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五)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包括用于公共供水的自來水處理廠和公共供水專用的取水口、水庫、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輸配管網、泵站、公用給水站、房屋等。

(六)自建供水設施,是指單位自行建設的供水輸配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七)居民生活用戶,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場所發生用水行為的用戶。

(八)單位用戶,是指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管理等過程中發生用水行為的非居民用戶。

(九)中水,是指污水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標準,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6日起施行。三亞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8日公布施行的《三亞市自來水供水管理暫行辦法》、1996年8月31日公布施行的《三亞市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暫行辦法》自本辦法公布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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