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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篇一
各科室、隊: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規定》已于2010年12月17日經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現將該規定發至各科室、隊(見附件),望認真學習從“源頭”抓起,從堵塞事故漏洞、消除事故隱患入手,大力做好預防事故的工作。做好公車維修保養的同時,督促單位職工做好個人車輛的維修養護,做到“一日三檢”保證行車安全;嚴禁酒后駕駛、無證駕駛和將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杜絕超速行駛、疏忽大意、措施不當、越線行駛、疲勞駕駛等行為。
(注:凡落戶本單位的駕駛員請在3月17日前上交駕駛本復印件一份)
辦公室
2011年3月9日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規定
第一條為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效地控制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以下簡稱安全責任制),是指通過召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會議、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排查隱患、控制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指標、檢查、考核、通報、獎懲等方法,督促各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制度。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施方案,定期組織、研究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提出治理措施,明確責任部門和完成時限,并逐級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二)下達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控制指標)并進行分解量化;
(三)制定本行政區域道路整體規劃,確定交通易堵塞、交通事故多發的區域,組織有關部門實施重點治理;
(四)定期對本行政區域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進行檢查,每季度匯總檢查情況,并進行通報;(五)每年對下一級人民政府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并納入本級政府考核體系。
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五條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實施安全責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對單位安全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和控制指標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對不履行安全責任制的行為予以處理;
(三)對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負責人提出責任追究意見。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隸屬關系指導、督促、檢查所屬單位執行安全責任制,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安全責任制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經常對村民、社區居民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村民、居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專題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范。第八條單位所有、使用的機動車,單位專職駕駛人員及其他所屬人員納入本單位的安全責任制管理,其他駕駛人由村民委員會、駕駛人中介服務機構納入安全責任制管理。第九條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實行目標管理,逐級落實。
單位應當履行以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一)對納入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管理的機動車、專職駕駛人員及其他所屬人員的基本情況進行登記;
(二)認真貫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專職駕駛人員及其他所屬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考核獎懲及機動車使用、保養、維修、檢查等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開展多種形式的交通安全宣傳活動,控制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次數;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組織管理機構或崗位,設專職或兼職人員主管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主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人員需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免費培訓,并在所屬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四)根據控制指標,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
(五)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第十條單位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檔案,對內容、形式、參與人員等情況進行登記。單位應當定期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對本單位專職駕駛人員發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對一個記分周期內有道路交通違法記錄的專職駕駛人員、發生負同等以上(含同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的專職駕駛人員,在本記分周期內進行一次專項教育。第十一條專業運輸單位和其他擁有專用運輸車輛的生產經營單位除遵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錄用機動車駕駛人時,應當對其駕駛資格進行核查,對不符合相應資格要求的,不得錄用;
(二)對錄用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相關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培訓、考核,建立檔案,并向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三)建立機動車行駛安全信息檔案,定期對行駛狀態信息進行檢查和分析,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條專職駕駛人員及其他所屬人員應當服從單位安全責任制管理,接受單位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單位的專職駕駛人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道路交通違法記分滿6分不滿12分的、或者發生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負有同等以上(含同等)責任的,應當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集中學習。
單位其他所屬人員發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不計入單位控制指標。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納入安全責任制管理的駕駛人的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教育記錄以備查驗。
第十四條駕駛人中介服務機構是交通安全的責任單位,應當對其實際管理的駕駛人如實登記,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教育記錄以備查驗。
駕駛人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郵遞、電話、短信等途徑,對納入安全責任制管理的駕駛人免費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單位執行安全責任制的情況,并將檢查結果報同級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
對專業運輸單位和其他擁有專用運輸車輛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對擁有職工500人以上的單位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
第十六條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對區縣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區縣給予通報批評。
區縣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對鄉鎮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鄉鎮給予通報批評。
對落實安全責任制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七條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改正的,掛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不合格單位標志,并處1000元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單位,經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后,仍不改正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禁止其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10天。
第十八條駕駛人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九條各區縣突破控制指標的,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區縣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書面說明,并提出整改意見;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或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幫助各單位搞好安全責任制,做好服務工作。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6年10月28日公布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規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同時廢止。
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篇二
廠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范圍
為了加強公司廠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暢通,規范職工遵章守紀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規范了公司各單位廠內道路上通行的各類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本規定所指的機動車輛包括:各種汽車、吊車、摩托車、叉車、電瓶車、裝載機、輪式或鏈條式專用機械等。非機動車輛包括:自行車、三輪車、架子車等。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單位廠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對《安全生產控制程序》的進一步細化和補充。2 職責
2.1 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司車輛、駕駛員的交通安全管理、事故處理和有關交通業務工作。
2.2 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責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道路交通行車安全的法規、條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制度,對企業的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實施行車安全的監督檢查。
2.3 凡在廠區道路上通行的車輛、人員、騎車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其他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都必須自覺服從和遵守本規定。3 管理內容 3.1 證照管理
3.1.1 機動車準駕證申領程序
3.1.1.1 交驗公安部門核發的有效駕駛證。
3.1.1.2 車輛單位簽署意見,注明是專職駕駛員或是有車單位管理人員,專職駕駛員需注明所駕駛車輛,號牌、類型。
3.1.1.3 機動車輛準駕證規定的準駕車型應與機動車駕駛證規定的準駕車型相一致。3.2 駕駛員管理
3.2.1 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技術素質、身體素質和職業道德,嚴格遵守交通標志、標線和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3.2.2 駕駛員應自覺參加各級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活動和技術培訓,不斷提高駕駛技能,增強安全意識。長期在外執行任務的駕駛員,出發前由本單位組織安全學習,有條件的,在執行任務所在地組織安全學習。
3.2.3 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準駕證、行車路單及交通管理相關的證件和手續等。
3.2.4 駕駛員要堅持車輛的“三檢”制度,做好車輛日常維護工作,保持車輛處于完好狀態;服從調度安排,接受安全監督檢查,如實匯報出車情況。3.2.5 駕駛員有下列情況之一,嚴禁駕車: 3.2.5.1 飲酒或服用影響駕駛能力的藥物后。3.2.5.2 車證不符。3.2.5.3 疾病或疲勞過度。
3.2.5.4 打移動電話或由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3.2.5.5 車輛機件失靈,轉向、制動、燈光、喇叭等主要機件有故障和其他有礙安全行駛的。
3.2.5.6 裝載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裝載規定的。3.2.6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駕駛員有權拒絕駕駛車輛: 3.2.6.1 有醫院證明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
3.2.6.2 裝載的物品不符合裝載規定,嚴重影響安全行車。3.2.6.3 裝載化學危險物品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手續不全。3.2.6.4 車輛存在嚴重故障,影響安全行車。3.2.6.5 行車路線和地點與路單不符。
3.2.7 凡無準駕證的人員。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按無證駕車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發生 事故責任自負,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3.2.8 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嚴禁私自教練他人學習駕駛。如有違反,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由此而發生事故的,全部責任和損失由駕駛員本人承擔。3.2.9 違反公司規定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一切損失后果和責任自負。3.3 機動車輛管理
3.3.1 機動車輛的行駛、停放應遵守國家、省、市和公司有關規定,不得在廠區、職工生活區違章行駛、停放和持續鳴號。
3.3.2 在復雜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有嚴密的安全措施。遇有險情和簡易難行的險路時,乘員應下車步行,機動車應降低車速,同時派人協助駕駛員加強嘹望,嚴禁冒險強行通過。
3.3.3 施工車輛進廠車輛需攜帶施工合同,檢維修施工安全合同,在公司車輛管理辦理施工臨時進廠證方可進廠。
3.3.4 施工臨時進場車輛必須遵守公司入廠須知規定。
3.3.5 機動車輛裝載運輸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3.3.5.1 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儲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泄漏。3.3.5.2 駕駛員、押運員、裝卸人員、管理人員應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知識,了解所運載的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屬性、包裝、標識、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經省級道路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后憑《從業資格證》上崗作業。駕駛人員應有三年以上駕駛經驗,并持有效危險品運輸許可證;押運員要持有效押運證。車輛經有關部門檢驗,取得有效準運證,方可運輸。
3.3.5.3 應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給車輛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氣防器材。3.3.5.4 嚴禁在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車上及車輛周圍吸煙。
3.3.5.5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均應根據有關規定懸掛國家統一標準的標志燈、牌。3.3.5.6 夏季高溫季節裝運易燃、易爆的危險貨物,應按當地有關部門規定執行。3.4 運輸規定:
3.4.1 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嚴格檢查,發現故障必須排除后,才能投入運行。3.4.2 攜帶的運輸危險貨物有關的證件必須齊全。
3.4.3 隨車攜帶的遮蓋、捆扎、防潮燈工具必須齊全有效。
3.4.4 車廂欄板罐體必須平整牢固,車廂內不得有與所裝貨物性質抵觸的殘留物。3.4.5 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3.4.6 押運人員必須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車上嚴禁搭乘無關人員,不得攜帶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物品。
3.4.7 根據車輛裝載情況,途中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中途臨時停車應與其他車輛、高壓線、人群聚集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應停放在有利于安全防護的地方。
3.4.8 運輸途中遇天氣發生變化,應根據貨物特性及時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桿、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筑物及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若要避雨時,應選擇安全地點。
3.4.9 車輛發生故障需修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需進入修理廠時,不準載貨進入廠內。3.4.10 運輸途中發生貨物丟失或泄漏等情況時,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進行應急處理。3.4.11 危險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3.5 裝卸規定
3.5.1 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聽從作業區指揮人員的指揮,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3.5.2 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
3.5.3 駕駛員負責監裝監卸并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響車輛啟動的 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
3.5.4 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先關上廂門或欄板。若原地關不上時,必須有人監護,確保安全情況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
3.5.5 特種作業機動車輛、專用機械車輛每年進行一次以上專項檢測,凡存在缺陷和隱患等,整改后方準使用。嚴禁將特種作業機動車輛、專用機械車輛當作運輸車、以車代步使用。
3.5.6 機動車輛應按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專用工具、滅火器、警告標示牌及防滑鏈和溜木等必需的輔助工具以及必須配備的安全帶等。
3.5.7 保衛部門公用摩托車必須嚴格管理,使用時須經領導同意,嚴禁摩托車在裝置或在易燃易爆和物料跑損現場行駛。
3.5.8 嚴禁公車私用和作為上下班交通工具。車輛單位要做到對車輛的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維護和計劃修理。3.6 非機動車、行人和乘車人
3.6.1行人、騎自行車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3.6.1.1 行人、騎車人須在非機動車道行走。混合車道行人、騎車人靠路邊1米范圍內行走。3.6.1.2 騎自行車人不準牽引其他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3.6.1.3 轉彎前必須慢行,向后嘹望,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3.6.1.4 通過無人看守的鐵道口時,須停車嘹望,確認安全后方準通過。
3.6.1.5 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出入廠內應主動下車接受檢查,推行進出;必須在指定地點停放,不準妨礙交通安全通道;不準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穿行;行走要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
3.6.2 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在前部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欄板1米以下的不準拉人;水罐車、油罐車、吊車等處駕駛室外,一律不得載人。有扶手的正叉車可乘坐 兩人,其它部位嚴禁乘坐。
3.6.3 嚴禁迫使或縱容駕駛員違章開車。3.7 交通事故與交通違章管理
3.7.1 按照公安部《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規定,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3.7.1.1 輕微事故
一次輕傷(1—2人);
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3.7.1.2 一般事故
一次重傷1—2人; 輕傷3人以上(含3人);
財產損失1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3.7.1.3 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1—2人; 重傷3—10人(不含10人);
財產損失30000—60000元(不含60000元)。3.7.1.4 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 重傷11人以上;
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含8人); 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含5人); 財產損失60000元以上(含60000元)。
3.7.2 廠區外道路發生事故后,駕駛員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救傷者,在救傷者或財產中需移動現場時,必須做好明顯的標記,向當地公安部門或交管部門迅速報案,并同時向質量安全環保處報告,有關人員應及時到達現場,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做好事故處理 工作,事故單位24小時內按要求統計上報。
3.7.3 交通事故廠區外部的處理以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裁決為依據,廠區發生的交通事故,按照交規和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調解、裁決,如在執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事故將不再調解,另一方可向發生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內部事故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負責調解或裁決。
3.7.4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按其責任、經濟損失、人員傷亡等進行處罰,觸及法律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規定如下:
3.7.4.1 發生輕微事故有事故單位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并將結果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備案。
3.7.4.2 發生一般事故,有車輛單位上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處理。3.7.5 車輛在廠區道路行駛,車速按下表時速和道路交通標志行駛。
3.7.6 進入加油站的機動車輛必須按國家有關的規定停放、出入。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等,必須到質量安全環保處辦理進車作業票、憑票進入。
3.7.7 運載貨物的各種車輛須持進出廠手續,經門衛檢查后出入。裝運油品及液化氣、化工原料、化工產品的機動車輛持有關部門提貨單據和出入證,按規定線路行駛、出入。禁止停放、亂放或不按規定行駛。
3.7.8 駕駛和乘坐摩托車必須帶安全頭盔。
3.7.9 除企業轄區公用摩托車外,其它任何單位和私人摩托車、電瓶自行車禁止入廠。3.7.10 各生產裝置區、油品罐區、瓦斯區及其它禁行區,應設有禁止機動車輛通行的標志。
3.7.11 穿越道路的罐溝蓋板、路面上的上、下水井,閥門井等井蓋,必須完好。3.7.12 跨越廠區道路上空的工藝管道、各種動力通訊等線路或其它建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凈空高度不得低于5米;低于5米的應有明顯標示,跨越廠區鐵路的輸電線和管道距軌面的高度,輸電線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低于5.5米。3.7.13 嚴禁在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及鐵路道邊2米以內堆集物資、設備等;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確需臨時占用,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設置安全標志,違者視情處罰。
3.7.14 廠區道路不準隨意開挖溝,因生產確需破土施工時,必須辦理動土證。4 相關文件和記錄 4.1 相關文件
《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4.2 記錄 5 更改
本辦法的更改執行《文件控制程序》有關規定。
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篇三
廠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處罰規定
為了加強交通運輸管理,確保廠內運輸安全,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1、嚴禁酒后駕駛車輛,不得在行駛時吸煙、飲食、攀談或做其他有礙行車安全的活動,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有礙行車安全時,不應駕駛車輛。駕駛員不應開賭氣車,不應帶個人情緒開車。
2、車輛應該按維護保養制度進行保養、維護、確保技術狀況良好。
3、車輛必須標出車輛所屬單位名稱、牌照放大號、車輛為上牌禁止使用。
4、喇叭清晰、靈敏;各種燈光裝置齊全完好,如制動燈、轉向燈、照明燈等;作用兩側后視鏡位置、角度適宜,能看清車身側后方50以內的交通情況。
5、車輛應保持清潔,無漏氣、漏油、漏水現象;車廂應整齊、無破損變形;掛鉤安全有效,行駛中無松動異響。
6、裝載的貨物應均勻平穩,捆扎牢固,車廂側板、后欄板應拴牢。對能移動的貨物應使用支桿、墊板或擋板固定,高出欄板的貨物,應使用繩索或其他方法固定,防止物件在運輸途中移位。貨物不應遮擋轉向燈和尾燈。
7、機動車輛在廠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車間)限速5公里。上下班前后10分鐘內不得在主干道上行駛,不得進出廠門。
8、經過吊車軌道時,應注意避讓吊車,車輛應減速慢行,防止發生碰撞,導致人身傷害事故。
9、嚴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作業。車輛嚴禁停放在吊車軌道及其它禁停地段。
10、機動車輛請按道路標示行駛,任何時段不得將車輛停放在大樓區域。
11、晚間充電應將三輪車置于本單位辦公室或工具棚附近,嚴禁將車輛放在分段
下方、生產現場及行駛通道。
12、送貨車輛應靠邊停放,卸貨完畢后必須及時離開施工現場,不得在生產區域長時間逗留。
13、以上規定違者處罰100—500元,屢教不改者將其車輛清除出廠,所屬單位
以后不允許有三輪車進入廠區。
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篇四
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維護校園內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創建”平安校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凡在校園內行駛、停放的各種車輛(特種車除外)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學院院領導下,依法實行歸口管理。保衛處是學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其它各部門(單位)應主動配合主管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校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落實校園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各級要加強對師生員工的道路安全知識教育,嚴格落實道路安全管理制度,積極創建安全文明校園。
第二章 機動車管理
第四條 機動車憑”xx旅游商貿職業學院機動車通行證”進入校園,按指定的路線行駛、停靠。
第五條 外來車輛應主動接受門衛檢查,履行登記手續,按指定線路通行。
第六條 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每小時,校園內限制機動車鳴號,禁止超限速行駛。
第七條 禁止駕乘無證無牌汽車、摩托車、助力車、電動自行車駛入校園、停放。
第八條 禁止各類營運車輛進入校園;禁止單位和個人在校園內開辦教練場、試剎車,嚴禁酒后駕車。
第九條 為學院施工、生活服務及在校園內舉辦各種會議、活動的外來車
輛臨時進入校門,由主辦單位事前向保衛處申請辦理有關手續。超大、超重的貨物運輸車輛需按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十條 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救險等特種車輛進校時,門衛應主動疏導確保安全通行。
第三章 非機動車管理
第十一條 非機動車應在交通標線確定的道路內安全行車,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衛檢查。
第十二條 校區內禁止騎自行車帶人(嬰幼兒除外),違反者批評教育。
第十三條 校區內禁止騎車猛拐、騎快車、騎車追逐和做危險動作,違反上述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由騎車人負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 非機動車的鈴、閘、鎖必須齊全有效。
第四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五條 機動車進入校園后須服從執勤人員的管理、檢查、指揮,按
照指定的路線或校園交通標志行駛。
第十六條 校園內設立的各種交通設施,未經保衛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移動或損壞。
第十七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校內道路,設置管線時,須持有學院相關單位的施工證明,施工部門要設置警示標志牌,竣工后及時修復路面及有關交通設施和清理施工垃圾。
第十八條 嚴禁擅自在道路上設置障礙堵塞交通,不準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品、設攤經商或進行其它活動,以免妨礙交通。
第五章 車輛停放
第十九條 教學樓、辦公樓及學生宿舍內不準停放自行車、電動車及摩托車。
第二十條 禁止在非停車點亂停亂放。停車區域等指定地點、應按先后順序,自覺擺放整齊,對不服從管理的行為,按校園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院舉行大型活動,校外來賓等臨時車輛,由保衛處負責指定臨時停車地點及指揮調度。各部門、各單位舉行講座、報告會、文體活動或出租體育場所,舉辦單位必須落實專人負責活動安全及保證交通暢通。
第二十二條 對于停放在校院內的車輛,其駕駛員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關好車門、車窗,車內不得放貴重物品。
第六章 事故處理及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校內道路交通警示牌、燈、線、減速帶、隔離樁等交通設施建設由保衛處擬定方案,辦理有關立項、審批事宜,并組織日常維護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對損壞校內公共設施或道路的將追究其責任,并按所需價值賠償。
第二十五條 校區內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學校保衛處協助公安機關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輕微事故,一般由保
衛處調解,也可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重大、惡性事故須報公安管理機關處理。肇事逃逸者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外來車輛不服從學校管理規定的,拒絕其進校或責令其駛離學校,持有學校機動車通行證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處罰分三種:
批評教育、收回xx旅游商貿職業學院機動車通行證、其它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保衛處負責解釋,從頒布之日起實行。
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篇五
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規定
貴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15號
《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長 林樹森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實行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社會參與、綜合治理的安全防范責任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納入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目標績效考核內容。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情況,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明確責任,對國家下達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實行目標管理。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和下達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制定實施方案,落實安全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是同級人民政府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的組織協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和部署,指導、協調、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二)通報道路交通安全情況,督促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標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相關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實行責任制,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鄉(鎮)配備專職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協管員接受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協助履行部分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邊遠鄉(鎮)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并對其進行監督指導。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與轄區內村(居)委會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責任書;
(二)利用農村廣播、宣傳欄和集市等,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建立群眾性交通安全組織,開展車主和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對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進行管理;
(五)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檢查,治理占道經營,消除安全隱患;
(六)建立機動車和駕駛人信息臺帳及危險路段的管理制度;
(七)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責任書。
第十條 單位應當遵守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規定:
(一)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所屬人員嚴格遵守;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標和工作方案,建立培訓和考核評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實所屬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
(四)建立所屬人員的機動車及其駕駛人登記制度;
(五)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專業運輸單位和其他擁有專用運輸車輛的生產經營單位,除遵守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錄用機動車駕駛人時,不得錄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駕駛人;
(二)對在發生致人死亡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3年內不得安排駕駛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車輛;
(三)機動車駕駛人被錄用后,1年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不得安排駕駛車輛;
(四)對錄用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訓、考核,建立檔案,并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五)對錄用的持有非本省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進行本省道路交通狀況、通行條件、通行規定等知識的培訓、考核;
(六)建立機動車駕駛人和車輛管理檔案,掌握駕駛人的交通違法信息,對有違法行為的駕駛人進行專項教育、培訓;
(七)建立機動車行駛信息檔案,對按照規定應當安裝的行駛記錄儀記載的行駛狀態信息進行檢查,落實防范措施,對應當安裝而未安裝行駛記錄儀及行駛記錄儀失效的機動車,禁止上路行駛;
(八)建立機動車駕駛人長途營運、超時營運強制休息和出勤駕駛人異地駐車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目錄相互提供業務數據。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共同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擁堵等突發事件的救援預案以及特殊氣象條件下公路應急預案,提高快速處置能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利用電視、廣播等媒體及公路收費站、服務區、跨線橋、顯示屏等,及時發布公路交通流量、道路狀況、氣象預報等信息。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單位實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記錄制度。對單位的車輛、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超過控制指標、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過控制指標等信息予以記錄,并可以公布。
第十六條 公民發現突發道路交通事件、道路塌方、路橋垮塌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緊急情況和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鄉(鎮)人民政府或者交通運輸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縣、鄉(鎮)人民政府或者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立即對報告事項進行核實、確認,并采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對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對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的單
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建議。
專業運輸單位和其他擁有專用運輸車輛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職責,本行政區域內1年發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農業、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管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