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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網公司報銷管理辦法篇一
國家電網生技〔2005〕399號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電網公司系統防汛工作,促進防汛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防汛工作是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公司系統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負責所轄發供電設施和建設工程的安全度汛;積極配合地方政府抗洪搶險,保證抗洪搶險和災后恢復生產的電力供應。
第三條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預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防汛工作實行企業主要行政領導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電網公司所轄(含所屬、代管)單位。
第二章防汛工作職責
第六條國家電網公司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規,并監督所屬單位實施。
(二)接受國務院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關于防汛工作的統一部署和指令,完成交辦的防洪搶險救災任務。
(三)負責制定公司有關防汛工作的規程、規定。
(四)負責組織國家電網公司的防汛工作,參與重大防汛事故的處理和善后工作。
第七條區域電網公司的主要職責是:
(一)在國家電網公司及流域防汛管理機構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所轄省級電力公司和所轄單位的防汛工作,對所轄單位防汛工作進行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建立健全防汛組織機構。
(二)負責所轄單位防汛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組織制定防汛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三)負責對所轄發供電企業電力設施重大缺陷和異常情況組織鑒定,落實處理措施,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負責審查直屬、代管水電站洪水調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有關規定報批或審批。
(五)汛前,組織對所轄單位的防汛檢查。汛期,加強水庫調度和防汛協調,及時匯總所轄省級電力公司和所轄單位抗洪、抗臺風、抗暴雨的搶險救災工作及損失情況。汛后,及時組織防汛工作總結。
第八條省級電力公司的主要職責是:
(一)在區域電網公司和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領導下,全面負責所轄單位的防汛工作,對所轄單位防汛工作進行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建立健全防汛組織機構。
(二)負責所轄單位防汛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組織制定防汛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三)負責對所屬發供電企業電力設施重大缺陷和異常情況組織鑒定,落實處理措施,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審查所轄水電站洪水調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有關規定報批或審批。
(五)汛前,組織對所轄單位的防汛檢查。汛期,加強水庫調度和防汛協調,及時匯總所轄單位抗洪、抗臺風、抗暴雨的搶險救災工作及損失情況。汛后,組織防汛工作總結。
第九條發供電企業、在建工程項目法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本企業的防汛組織機構,主要有防汛領導小組、防汛辦公室、搶險隊伍等。建設工程應成立有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參加的聯合防汛機構。
(二)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各項防汛管理制度,主要有:防汛領導小組及防汛辦公室工作制度、防汛崗位責任制度、汛前檢查和消缺管理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巡查和報告制度、防汛工作總結制度等。
(三)負責組織貫徹上級有關部門防汛工作的要求,服從有管轄權的地方防汛部門的調度指揮。
(四)做好汛前準備工作,按防汛檢查大綱要求進行防汛自查和整改,編制防汛預案、洪水調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規定報批。
(五)組織進行抗洪搶險,修復水毀工程和受損電力設施,保證電網安全穩定,保證抗洪搶險電力供應。
(六)汛后,及時進行防汛工作總結。
第三章防汛目標和重點
第十條水電廠防汛工作應與大壩安全管理相結合,做到在發生設計標準時洪水不垮壩、不漫壩、不水淹發電廠房。大壩安全監測系統、水情測報系統、泄洪閘門、啟閉設備及其備用電源必須保證可靠運行。加強汛期的組織和協調,優化水庫調度,正確處理防汛、抗旱和發電的關系,提高水能利用率。
第十一條火電廠防汛工作的重點是保證灰壩、循環水取水泵房、廠房及變電站的安全,做到在發生設計標準內暴雨、洪水時不發生灰壩垮壩,不發生水淹廠房、泵房、變電站及生產生活設施。
第十二條供電企業重點保證110千伏及以上的電力設施防汛安全。在防汛部門的統一指揮下,保證抗洪搶險的電力供應。
第十三條公司系統建設工程防汛工作的重點是做到發生設計度汛標準洪水時,攔、蓄、導、泄洪水的建(構)筑物安全可靠,施工現場和辦公區域、生活區的設備設施安全。
第四章防汛管理
第十四條國家電網公司成立防汛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公司系統防汛工作,協調解決公司系統有關防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掛靠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系統防汛的日常管理工作。生產技術部負責發供電單位的防汛管理工作,基建部負責在建項目的安全度汛管理工作,農電工作部負責農電設施的安全度汛管理工作,國家電力調度通信中心負責水電廠水庫的洪水調度管理工作。
各級電力企業應建立相應的防汛機構,成立以行政第一責任人為組長的防汛領導小組,下設防汛辦公室和抗洪搶險隊,認真落實防汛責任,確保防汛工作有序開展。
第十五條認真組織進行防汛檢查。
(一)檢查時間:華東、華中在每年4月底以前完成檢查:華北、西北、東北地區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檢查:
(二)檢查內容:按照公司供電企業、水力發電企業、火力發電企業和在建工程防汛工作檢查大綱的規定進行;
(三)檢查程序:汛前一至兩個月內,由發供電企業、在建工程項目法人將自查結果及存在問題呈報上級主管公司。在上述規定檢查時間內由主管公司組織復查,并確定存在問題的處理方案,將檢查結果及時上寺艮國家電網公司,并抄報區域電網公司,抄送被檢查有,關發供電企業、在建工程項目法人。國家電網公司、區域電網公司根據工作情況進行重點抽查。
第十六條加強汛期值班,保證信息暢通,各單位防汛值班由領導帶班,有關人員輪流值班。值班人員要忠于職守,保證通訊暢通,并認真做好值班記錄,遇有重要情況,及時向帶班領導報告。汛前(每年4月15日前)各單位應將防汛組織機構、值班電話及防汛專用電子信箱地址逐級上報。
第十七條加強汛期信息管理。公司總部各部門按照防汛職能分工,及時了解和掌握分管范圍內的水情、汛情、工情和災情等;各網、省公司及時掌握有關大江大河洪水信息及其所屬、代管發供電企業、在建工程的防汛工作情況;各發供電企業、在建項目法人應隨時掌握所轄范圍的汛情、水電站水庫水情、大壩安全狀況及泄洪情況、受災范圍、電力設施損壞情況、抗洪搶險及進度等內容,每周進行統計和分析,并上報上級主管公司。
第十八條汛后,各單位應及時進行防汛總結,總結經驗,查找存在問題,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為保證防汛工作的開展,各發供電企業和其主管單位要落實防汛經費,準備必要的防汛專用物資。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主管公司對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搶險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獎勵辦法。
第二十一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洪水調度失誤、防洪搶險不力造成不應有的損失,要按責任制追究單位正職領導和各級防汛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凡在設計標準(或經上級批準的標準)內發生工程防汛重大事故的,要按國家重大事故調查有關規定和國家電網公司《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要求,分析原因,吸取教訓。對事故責任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者要追究法律責任,根據分析確認事故責任涉及勘測、設計、施工、安裝和監理的,亦應追究有關單位的責任。
國家電網公司報銷管理辦法篇二
規章制度編號:國網(財/2)472-2014
國家電網公司往來款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往來款項管理,切實防范經營風險,根據財政部《關于建立健全企業應收款項管理制度的通知》、《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采購業務》、《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銷售業務》以及國家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有關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分)部,各單位及所屬各級全資、控股子公司,事業單位往來款項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往來款項包括應收款項及應付款項。第四條
應收款項管理應遵循依法合規、權責明確、清理及時,防范風險的原則。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
(一)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應收取的款項。
(二)應收票據是指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收到的商業匯票。
(三)預付賬款是指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預付的款項。
(四)其他應收款是指企業除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長期應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第五條
應付款項包括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專項應付款等款項。
(一)應付賬款是指企業因購買材料、商品和接受勞務等經營活動應支付的款項。
(二)應付票據是企業因購買材料、商品和接受勞務等而開出的商業匯票。
(三)預收賬款是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預收的款項。
(四)其他應付款是除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收賬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利息、應付股利、應交稅費、其他應交款、長期應付款、專項應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項應付、暫收的款項。
(五)長期應付款是指企業除長期借款、應付債券、專項應付款以及上級撥入資金以外的其他各種長期應付款項。
(六)專項應付款是指企業取得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具有專項或特定用途的款項。
第二章 往來款項管理職責
第六條
各級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往來款項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第七條
各級單位總經理辦公會議或類似機構是往來款項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對往來款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清理處置等重要事項進行決策。
第八條
各級單位財務部門是往來款項的歸口管理部門。
(一)國網財務部負責明確往來款項內部管理職責,制定往來款項管理流程,并組織實施;
(二)各級單位財務部門負責往來款項會計核算,并定期組織業務經辦部門開展往來款項核對、清理和處置工作;
(三)各級單位財務部門負責辦理資金結算并監督款項回收;
(四)各級單位財務部門負責開展往來款項分析并向上級單位和本單位管理層報告往來款項管理情況,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九條
各級單位業務經辦部門是往來款項管理的具體實施部門,按照“業務歸口、誰發生、誰負責”的原則,對本部門經辦業務涉及的往來款項進行管理。
(一)負責建立本部門往來款項的管理臺賬,并定期與財務部門、往來單位核對一致;
(二)負責相關應收款項催收和追索工作,及時將回收資金交財務部門入賬;
(三)負責評估應收款項回收風險,定期向本單位財務部門提供相關應收款項掛賬年限、回收風險評估等證據材料。
(四)負責辦理相關應付款項資金支付申請和審批手續;
(五)協助財務部門向上級單位和本單位管理層報告往來款項管理情況,接受監督檢查。第十條
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往來款項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經濟法律部門負責對往來款項的管理提供法律指導,并協助辦理往來款項的清理處置工作。
第三章 應收款項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單位應制定合理的應收款項信用政策,規范會計核算、嚴格臺賬管理、加強跟蹤分析、落實核對清收責任,降低應收款項長期掛賬余額,切實防范經營風險。
第十二條
應收款項核算管理
(一)各級單位要嚴格按照公司會計核算辦法和會計科目體系要求,按業務內容和往來單位(個人)進行往來款項核算,做到掛賬單位明確、記賬清楚、余額準確、賬表相符。
(二)業務經辦部門應及時向財務部門提供業務審批單據、發票、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確保財務部門及時入賬。每月終了,財務部門應按往來核算對象列出明細清單,及時提供給經辦部門組織清收。
第十三條
各級單位業務經辦部門要按客戶設置應收款項臺賬,并要做好臺賬管理,逐筆反映應收款項發生、增減變動、余額及賬齡等相關信息。臺賬應至少包括:債務人名稱、業務內容、發生時間、金額、應收回時間、是否逾期,逾期原因分析等信息,并定期與財務部門核對一致。同時,嚴格按照合同、協議規定,按時回收應收款項。
第十四條
應收款項的核對和催收
(一)對于公司系統內單位的應收款項,應嚴格按照憑證協同和集團對賬的要求,及時確認掛賬并每月核對一致,杜絕單方掛賬行為。
(二)對于公司系統外單位的應收款項,業務經辦部門應負責做好核對和催收工作,確保每年至少與對方單位核對一次,對賬結果應形成詢證函、對賬確認書等書面材料,及時提交財務部門。
(三)各級單位應按照“誰發生、誰清理”的原則,嚴格落實應收款項的催收和清理責任。對即將到期的應收款項,及時提醒客戶履約付款,對逾期的應收款項進行催收,限期收回。核對和催收記錄要形成書面材料,交財務部門連同各種函證材料一并裝訂成冊,及時歸檔。
(四)對同一債務單位的多筆應收款項,當期收到的金額,如無法準確認定歸屬期,應按照“先發生、先收回”的原則進行處理。
(五)除上述之外的各種臨時應收及暫付款項,應按照業務或對方單位(個人)進行明細核算,加強清理核對、催收力度,原則上掛賬時間不超過三個月。
第十五條
重點應收款項管理要求
(一)與售電有關的應收款項,應嚴格按照公司電費管理有關辦法進行管理。
(二)應收票據管理
1.應收票據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公司原則上只允許收取銀行承兌匯票。各單位要設置“應收票據登記簿”,逐筆登記票據的種類、編號、出票日、票面金額、交易合同號、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到期日、背書轉讓日、貼現日、貼現率、貼現凈額、收款日、收回金額以及退票情況等信息。
2.已到期收回的票據應及時在登記簿中注銷,背書轉讓或貼現的票據應及時在登記簿中進行標識。
3.對于有確鑿證據證明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較小的應收票據,業務經辦部門應及時將信息及證據資料報送財務部門,經批準后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
(三)預付賬款管理
1.預付工程、物資款:合同規定工程施工、物資采購等需提供預付款保函的,必須收到對方單位保函后才能支付,且保函金額應與預付款金額相等。主要材料由建設單位自行采購的工程項目,預付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工程價款總額的10%;主要材料由承包單位代為采購的工程項目,預付款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總額的30%。
2.其他預付款:應嚴格按照合同支付,原則上不應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
3.對于合同期滿仍未沖賬或因其他原因長期掛賬,經過認真清理確實無法轉銷或收回,已不屬于預付性質的預付款,應將其余額轉入其他應收款核算。
(四)其他應收款管理
1.工程前期費用。工程項目未核準立項前發生的前期費用,財務部門根據業務經辦部門提供的合同、發票等資料,經審批支付后暫掛其他應收款。業務經辦部門應持續跟蹤項目進展,如相應工程項目被核準立項的,應及時取得相關證據,提交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應將已發生的相關支出從其他應收款及時轉入相應工程成本。如相應工程項目未通過核準,業務經辦部門應及時取得相關證據,履行內部決策審批程序后,將相關資料提交財務部門,及時核銷其他應收款,轉入當期損益。技改項目如有前期支出,可比照工程項目處理。
2.職工備用金借款。嚴格按照“一事一借、清舊借新”的原則辦理,員工借款時必須由本人填寫借款單、本人領取。非正式員工不得辦理備用金借款。備用金借款原則上應在一個月之內辦理報銷或還款手續,當年借款應當年報銷,不得跨年度使用。備用金借款報銷的內容應與借款時填寫的用途一致,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應付款項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單位應嚴格按照合同或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應付款項核算確認、臺賬管理和資金支付工作。
第十七條
應付款項的確認和支付
(一)應付款項應根據業務經辦部門提交的業務審批單據、合同(協議)、發票等資料進行賬務處理,嚴禁無依據掛賬。
對于應付物資款,業務經辦部門還應提交采購訂單、入庫單等相關資料,財務部門對采購訂單、入庫單和發票等相關信息進行匹配,進行發票校驗確認后掛賬。
對于應付工程(勞務)款,業務經辦部門還應對工程進度或勞務進行確認后提交采購訂單、服務確認單,財務部門對采購訂單、服務確認單和發票等相關信息進行匹配,進行發票校驗確認后掛賬。
(二)業務經辦部門應加強物資采購和工程項目進度管理,動態跟蹤供應商交貨和結算情況,對已交貨但因結算單據傳遞不及時而形成的應付暫估款掛賬應及時清理,原則上應付暫估掛賬時間不能超過三個月。
(三)對到期應付款項,業務經辦部門應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提交付款申請,財務部門據此辦理款項支付和清賬工作。
(四)購買材料或接受勞務,應當預留質保金,質保期滿經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質保金的支付。
第十八條
應付款項的臺賬管理
業務經辦部門應按供應商建立應付款項管理臺賬,定期與財務部門和對方單位核對,對賬結果應形成詢證函、對賬確認書等書面材料,及時提交財務部門,核對不一致的應及時查明原因。
第十九條
重點應付款項管理
(一)預收賬款。各單位要加強預收賬款的核對與檢查,嚴格預收賬款沖抵應收賬款程序。對于掛賬超過一年的預收賬款應分析成因,符合結轉收入條件的要及時結轉收入。
(二)用戶工程款。財務部門根據業務經辦部門提供的用戶工程確認單、合同(協議)、銀行收款回單等資料進行賬務處理。業務經辦部門應嚴格按照用戶工程建設進度辦理支付申請,配合財務部門做好已完工程項目轉資和工程款結算工作,及時清理往來掛賬。
(三)臨時接電費。各單位業務經辦部門應建立臨時接電費管理臺賬,并定期與財務部門進行核對,及時辦理合同約定期限內的續約或清退工作,對超過合同約定期限又未辦理續約的臨時接電費,應按規定結轉收入。
臨時接電費管理臺賬應詳細登記客戶編號、客戶名稱、容量、電壓等級、收費標準、收取金額、收取時間、合同約定退費時間、實際退費時間、實際退費金額、結轉收入金額、結存金額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第二十條
長期應付款管理。對于應付融資租賃款,應嚴格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辦理款項支付,并定期進行余額核對;對于其他長期應付款,應加強管理,對符合支付條件的及時辦理款項支付,對超過3年的其他長期應付款,要逐項分析原因,由業務經辦部門提出清理處置建議,對符合清理處置條件的款項應及時清理。
第二十一條
專項應付款的管理。各單位應分清各專項應付款的用途,嚴格按照用途及規定辦理款項支付,對結余款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結轉(退回)手續。
第五章 壞賬準備及往來款項處置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單位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款項(含長期應收款)的可收回性進行全面分析、評估,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嚴格按照《國家電網公司會計核算辦法》的規定,采用賬齡分析法和個別認定法相結合的辦法,對年末應收款項計提或轉回壞賬準備。
(一)對于單項金額在100萬元及以上的應收款項,應當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對單項金額100萬元以下的應收款項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也可以與其他未單獨測試的應收款項一起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如逾期狀態等)劃分為若干組進行減值測試。單項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但與對方存在爭議或涉及訴訟、仲裁的應收款項,已有明顯跡象表明債務人很可能無法履行還款義務的應收款項,應單獨進行減值測試。
(二)對于應收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代征的財政性資金、備用金、應收員工的各種代墊款項,以及母公司內部各分公司之間、分公司和本部之間的應收款項,不得計提壞賬準備。合并范圍內單位之間的應收款項原則上不計提壞賬準備。
(三)對于單筆計提或轉回壞賬準備超過1000萬元的,需由中介機構出具專項鑒證報告后,通過主數據管理平臺逐筆報公司總部審核、批準后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在清查核實的基礎上,對確實不能收回的各種應收款項應作為壞賬損失,采用備抵法及時進行處理。
(一)壞賬損失確認原則及依據
1.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的,應當取得破產宣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執照的證明或者政府部門責令關閉的文件等有關資料,在扣除以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的部分后,對仍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作為壞賬損失;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未償應收款項,應當在取得相關法律文件后,作為壞賬損失;
3.涉訴的應收款項,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定、裁定其敗訴的,或者雖然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作為壞賬損失;
4.逾期3年及以上的應收款項,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能夠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并確認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在扣除應付該債務人的各種款項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壞賬損失;
5.對于債務人在境外及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收款意見書,或者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債務人逃亡、破產證明后,作為壞賬損失。
(二)壞賬損失的內部處理程序
對于清查出的壞賬損失,各單位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1.相關業務經辦部門對符合壞賬確認條件的應收款項,認真取證、提出報告,闡明壞賬損失的原因和清理追索等工作情況,提供符合規定的證據,經外部專業審計機構鑒證并出具相關意見;
2.審計、監察、法律部門對該項資金損失發生原因及處理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3.各級單位財務部門對損失報告和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復核,提出財務處理意見,按照內部管理程序提交總經理辦公會或類似機構審定;
4.公司各單位應做好所屬各級單位壞賬損失處理的審批、備案工作。對于所屬各級單位發生單筆10萬元以上的壞賬損失,應當逐筆進行審核批準;對于單筆10萬元以下的壞賬損失,應當逐筆進行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各級單位當年產生的壞賬損失,要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2011年第25號公告)要求逐筆提供相關證據,確保相關損失能夠稅前扣除。
第二十五條
各級單位應于期末對應付款項進行全面檢查。對債權人沒有追索且已超過訴訟時效的逾期應付款項,以及長期掛賬超過三年且有確鑿證據證明無法支付的款項,經各單位總經理辦公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二十六條
各級單位應加強往來款項檔案管理。往來款項的清理結果以及對往來款項的調賬處理意見、說明資料等應作為憑證附件,或作為其他檔案資料裝訂保管。
往來款項管理人員崗位發生變動時,應將所管理的往來款項資料作為移交清單的內容之一,移交給接崗人員,確保往來款項管理的連續性。
第二十七條
對已經財務核銷,但尚未形成最終事實損失的應收款項,應設置備查臺賬作為賬銷案存資產管理。賬銷案存的應收(預付)款項,在經過催收收回后,應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入賬處理,嚴禁形成“小金庫”。對違反規定形成“小金庫”的,一經查實,應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八條
公司將不定期對各單位往來款項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包括管理制度及措施執行的有效性、應收款項和賬銷案存款項的回收情況、長期掛賬應付款項的清理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
各級單位應當落實往來款項管理的責任,建立考核獎懲制度,將應收款項的回收和應付款項的清理納入各業務經辦部門的績效考核。
第三十條
存在以下情況的,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企業內部職責不明確、管理流程不清晰,導致往來款項管理混亂的;
(二)在生產經營中,惡意經營導致壞賬損失的、通過關聯交易轉移企業資產的;
(三)隨意核銷應收(預付)款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逃避應收款項追討責任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往來款項管理不力造成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對于積極作為,避免公司遭受損失的,按照公司相關考核辦法予以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網財務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電網公司報銷管理辦法篇三
往來款項管理辦法
為加強集團公司往來款項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水平,規避風險,及時清理不合理的資金占用,保護企業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范圍
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往來賬款的核算及管理:包括應收賬款、其它應收款、預付賬款、應付賬款、其它應付款、預收賬款等管理。
二、管理責任人
1、財務部部長負責集團公司總體往來款項管理工作。
2、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負責該機構的往來款項的管理。
三、管理內容
(一)往來賬款按業務內容設置二級科目,并按往來單位或個人進行輔助核算。要求正確使用會計科目,做到往來單位明確、記賬清楚、余額準確、賬表相符,做好經辦部門、經辦人的登記,每月終了列出分戶清單,并及時提供給清繳部門組織清收或及時報賬清算。
(二)建立往來款項責任制,嚴格執行催款制度。經辦人為第一責任人,經辦人及經辦部門應做好往來款項的登記備查工作,并定期和財務部核對,做到該收的資金及早收回,該付的資金合理支付。
(三)往來款項應定期對賬,并制定往來清理計劃。
1、集團內部各單位之間每月核對清理一次往來,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減少內部互相托欠債務,杜絕單方掛賬現象的發生。
2、集團外部往來款項每季度核對一次,查清拖欠原因,及時解決存在問題,責任部門應配合財務部門及時對應收款項進行清理回收,減少不合理占用和可能的壞帳損失。并配合財務部門做好催繳記錄,定期及每終了對應收款項進行檢查,預計應收帳款可能發生的壞帳損失,并計提壞帳準備。
3、往來款項核對結果必須形成書面文字記錄,并把各種函證憑證裝訂成冊,及時歸檔,方便日后查證。
(四)對長期無人追索的款項應進行調查,確屬不需付的賬款,報請批示后,及時做賬務處理。
(五)建立備用金領用和報銷制度
員工因公需要借款的,必須填制借據,寫明借款日期、用途、金額、還款期限,經批準可借支一定數額的備用金。員工出差借款的,還款期限為出差回來后十五天內。在還款期限內,員工沒還清借款的,從工資中逐月扣除,并不得再借新款。財務部應根據制度規定進行定期清帳,每月末、季末、年末必須進行借款清理,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確實有難以清理的,由相關部門領導協助辦理。
(六)應付賬款管理
1、定期分析應付賬款,確定付款順序,在企業資金許可的情況下,盡可能先付有折扣的貨款。
2、資產運營部負責項目、設備質保金的備查登記工作,定期和財務部核對,對三年以上賬齡的應付款及項目、設備有問題不再支付的質保金,資產運營部出具相關的說明,由財務部上報,批準后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3、加強物資采購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經辦部門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付款,超過合同價款的項目必須另行報批。
4、建立付款審批制度。采購和工程付款一律填寫付款審批單,按規定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批后,財務綜合考慮資金情況予以統一安排。
(七)加強信息交流與溝通,企業管理當局、財務部門、相關業務部門及管理部門應定期進行交流,相互配合,上傳下達,共同做好往來賬款的管理工作。
五、壞賬損失的確認
應收賬款具有以下特征之一者,根據公司的管理權限,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可作為壞賬損失處理,并沖銷原已計提的壞賬準備。
1、債務單位撤銷或破產,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清償后確實無法追回的部分;
2、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供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追回的部分;
3、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二年、確實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
已經確認為壞賬的應收款項,并不表明公司放棄收款的權利。如果未來某一時期收回已作為壞賬處理的應收款項,應該及時恢復債權,并按照正常收回欠款進行會計賬務處理。
六、壞帳準備的計提
集團公司對應收款項計提壞帳準備,采用“備抵法—帳齡分析法”,壞帳準備的提取比例為:逾期一年以內的(含一年)按其余額的5%計提;逾期1-2年按其余額的20%計提;逾期2-3年按其余額的50%計提;逾期3-4年按其余額的80% 計提;逾期5年以上的按其余額的100%計提; 經確定的呆死帳應100%計提。
七、壞帳損失的核銷
1、公司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應當查明原因,屬人為原因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正常報損的,應由有關責任部門和財務部共同提出書面報告,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財務主管、總會計師、董事長批準;資產損失超過200萬元,或單筆資產損失超過20萬元的,報市政府國資委核準;批準后,由財務部進行壞帳損失處理,沖減提取的壞帳準備。
2、各級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核銷任何金額的應收款壞帳損失。
3、經批準后的壞賬,要采用賬銷案存方法處理,財務部門要建立備查登記簿,并以每一戶設置一個檔案文件,將經濟合同或協議書、民事訴訟和有關法律公正文件、催款處理往來書信、發生業務的單據和會計結算憑據、往來明細賬頁復印件以及壞賬申報批準書等各項資料裝入袋內,作為會計檔案保存。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國家電網公司報銷管理辦法篇四
規章制度編號:國網(人資/2)508-2014
國家電網公司工資收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國家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工資收入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管理水平,深化人力資源集約化管控,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有關名詞含義:
工資,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收入,是指企業分配給職工的各種工資內外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以及職工福利、社會保險、企業年金、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國有股權期權等工資外收入。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總(分)部、各單位及所屬各級單位(含全資、控股、代管單位)工資收入的管理工作。
集體企業參照執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公司工資收入的管理工作,在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宏觀管理和指導下,實行統一領導、統一制度、集約管理、分級負責。
第五條
公司總部職責:
(一)制定統一的工資收入管理辦法,工資總額預算和計劃、工資分配、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職工福利和保障等制度標準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開展公司工資總額預算和清算。
(三)核定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和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省公司級單位”)工資總額、福利計劃,調控各省公司級單位本部工資水平。
(四)核定由公司黨組管理的企業負責人薪酬標準。
(五)組織開展工資分配制度建設。
(六)組織開展工資收入監督檢查工作,規范公司各級單位工資收入秩序。
(七)組織開展工資收入的信息化建設。
(八)執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下達的公司企業負責人薪酬標準;負責總(分)部職工工資總額預算和計劃、工資分配制度、福利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公司級單位職責:
(一)貫徹落實公司工資收入各類制度標準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制定實施方案。
(二)執行公司總部下達的工資總額和福利計劃,管理所屬各級單位工資總額和福利計劃。
(三)核定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支撐實施機構、地市供電企業、直屬單位下屬單位(以下簡稱“地市公司級單位”)企業負責人薪酬標準,監督指導地市公司級單位管理縣供電企業、直屬單位下屬單位子企業(以下簡稱“縣公司級單位”)企業負責人薪酬。
(四)組織所屬各級單位開展工資分配制度建設。
(五)組織開展所屬各級單位工資收入監督檢查工作。
(六)組織落實工資收入的信息化建設,完善基礎資料管理。
(七)執行公司下達的企業負責人薪酬標準;負責省公司級單位本部職工工資總額計劃執行、工資分配制度、福利保障等管理工作;監督指導主辦集體企業工資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地市公司級單位、縣公司級單位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公司和省公司級單位制定的工資收入制度標準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執行上級主管單位下達的企業負責人薪酬標準;負責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計劃執行、工資分配制度、福利保障等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工資分配制度建設。
(四)監督指導主辦集體企業工資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以下事項,須履行公司決策程序、民主程序或審批程序:
(一)公司工資總額預算、動用工資結余、企業負責人薪酬、企業年金、住房補貼、國有資產股權期權激勵等方案,須上報國資委審核批復后執行。
(二)公司工資收入管理辦法、工資分配制度、公司黨組管理的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職工福利和保障制度及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各省公司級單位工資總額計劃下達方案等,須履行相關決策或民主程序后執行。
第九條
以下事項,公司所屬各級單位須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批或者核準:
(一)工資總額、福利預算。
(二)動用工資結余。
(三)由上級主管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企業負責人薪酬方案。
(四)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建設方案。
(五)建立或者調整企業年金實施方案。
(六)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
(七)建立或調整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八)建立住房補貼制度。
(九)國有資產股權、期權激勵方案。
第三章 工資總額管理
第十條
公司工資總額實行分級管理:國資委對公司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公司實行工資總額計劃管理,各級單位執行上級主管單位下達的工資總額計劃。
第十一條 每年年初,公司根據國資委關于工資總額預算的有關要求,編制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并上報國資委。
第十二條 公司在國資委批復的工資總額預算額度內,按照工資總額和人均工資水平“雙控”要求,統籌考慮經營效益、勞動效率、業績考核結果、人員結構、人工成本水平和地區差異等因素,編制下達各省公司級單位工資總額計劃。
第十三條 各省公司級單位應根據企業經濟效益、業績考核結果、人工成本水平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對所屬各級單位的工資總額計劃和人均工資水平進行合理調控。對經營虧損和效益下降的所屬各級單位,要嚴格控制其工資增長水平。
第十四條 公司各級單位必須嚴格在上級主管單位下達的工資總額計劃范圍內執行工資發放,不得違反規定超提、超發工資,不得產生新的工資結余或者將未使用完的工資總額掛往來賬。所有工資性支出要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全部納入工資總額核算,規范工資列支渠道。
第十五條 實行貨幣化改革后企業按月按標準發放的交通補貼或車改補貼、通訊補貼、住房補貼以及為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等五項福利性補貼,全部納入工資總額單列管理,不得從其他成本或福利費中列支相關項目。
第四章 工資分配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要求,堅持戰略引領、績效導向、效率公平、激勵約束的原則,不斷完善工資分配制度,規范工資結構、理順分配關系,形成收入能增能減的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七條 公司全面構建以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為基本模式,與崗位價值、績效貢獻、能力素質三個要素相掛鉤,由崗位薪點工資、績效工資、輔助工資三個工資單元組成,適應公司各單位業務類型和經營特點的差異化工資分配制度體系。
第十八條 公司根據各單位的主營業務特點、市場化程度、行業慣例等因素,按照業務板塊分類設定各工資單元占工資總額的比例。
第十九條 公司制定工資項目名錄,統一規范各工資單元的工資項目構成。公司各級單位應精簡整合專項獎項目,統一納入績效工資單元;清理規范津補貼項目,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必須保留且經上級主管單位核準同意的,應明確項目名稱、政策依據、發放標準和發放對象,納入輔助工資單元。第二十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科學確定、合理調整內部分配關系,適當拉開職工工資水平差距,使工資向關鍵崗位、艱苦崗位以及優秀人才、高端緊缺人才傾斜。
第二十一條 公司各級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工資調整方案、重大獎勵方案等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項應當通過必要的決策程序、民主程序或審核備案程序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建立健全崗位價值評價、崗位動態管理、全員績效管理、能力素質評價等措施,不斷優化完善本單位工資分配制度。
第五章 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
第二十三條 規范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完善企業負責人激勵約束機制,建立符合企業負責人特點的薪酬制度,實行企業負責人薪酬與其責任、風險和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分配方式。
第二十四條 公司各級單位企業負責人實行年薪制,其薪酬與其他職工薪酬分開管理。各級單位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薪酬水平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其上級主管單位確定和審批,除國家另有規定并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外,不得領取核定薪酬標準之外的其他貨幣性收入。
第二十五條 中外合資公司我方企業負責人薪酬,依據其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經公司審核后提交其董事會審議,并報股東單位備案。
第二十六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公司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相關規定,層層建立完善管理制度,逐級實施預算管理,嚴禁用公款支付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應由個人承擔的各種消費費用,堅決制止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的各種消費行為。
第六章 管理機關工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司對各省公司級單位本部工資總額和人均工資水平實行“雙控”。各省公司級單位本部職工工資增幅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的平均增幅。
第二十八條 各省公司級單位本部工資總額實行“單獨申報、單獨審批、單獨統計”的管理方式,與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分開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省公司級單位根據公司下達的控制計劃,在人員編制范圍內,按實際人數和公司核定的工資水平發放,不得自行確定本部工資計劃和水平,不得在計劃外另行發放貨幣性收入。
第三十條 地市公司級和縣公司級單位管理機關的工資總額和人均工資水平,由上級主管單位合理調控。
第七章 職工福利和保障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斷加強職工福利和保障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逐步構建完善的福利保障體系,維護企業和職工利益。
第三十二條 公司實施福利計劃和預算管理,對職工福利費和非貨幣性福利項目實行計劃控制,福利計劃各項目費用統一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規范福利項目管理,優化福利結構,合理平衡單位內部福利水平。各級單位應依法合規、統籌使用福利費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新增福利項目、擴大福利項目執行范圍,應嚴格區分福利、工資及其他成本費用,規范福利費列支渠道,嚴禁擠占、違規使用職工福利費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和屬地政策,加強基本社會保險管理,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做到各項基本社會保險應保必保,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公司各級單位可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政策規定,建立規范的企業年金制度。虧損單位原則上不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各級單位,企業年金實施方案應提交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核批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各級單位可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要求,建立本單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提取和使用應嚴格履行規定的審核程序,符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規定。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各級單位要按照國家規定為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應執行公司統一規定的繳存標準,不得超過公司規定繳存水平。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各級單位應建立健全工資收入管理機制,規范工資收入秩序,完善臺帳、報表等統計工作,加強信息化建設和基礎資料管理。
第三十九條 公司不斷完善工資收入監督檢查制度。實行單位自查與上級主管單位檢查相結合、日常檢查與不定期集中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公司各級單位工資收入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條 監督檢查內容:
(一)工資收入各類制度標準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執行落實情況。
(二)工資收入重大事項申報審批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工資總額、福利計劃的執行情況。
(四)工資內外收入構成項目的來源和列支情況。
(五)企業負責人薪酬和管理機關工資的執行情況。
(六)人力資源統計報表填報的準確情況。第四十一條 公司各級單位按照監督檢查內容,于次年一季度對上年的工資收入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公司不定期地選擇部分單位進行抽查。
第四十二條 公司組織人資、審計、財務、監察等部門,對審計監督和社會輿論反映存在問題的重點單位,開展工資收入專項檢查工作。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有關工資收入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制度標準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出現以下情形的,上級主管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清退違規所得、相應核減下一企業工資總額和福利費用、扣減企業負責人績效薪金、通報批評等處理;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工資總額、福利支出超過上級主管單位核定數的。
(二)違反有關工資收入和財務管理制度,在工資總額之外列支工資性支出,或擠占、違規使用福利費的。
(三)未經許可,自行改變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擅自調整薪酬標準、提高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的。
(四)擅自提高企業年金、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或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五)不按規定申報工資收入重大事項,或不嚴格執行公司審批、核準意見的。
(六)不按規定及時、準確填報有關工資收入監督檢查內容和人力資源統計報表,虛報、瞞報、漏報工資收入和人員情況以及拖延報告時間的。
(七)其他違反工資收入法律法規或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網人資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電網公司工資收入管理暫行規定》(國家電網人資〔2005〕598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公司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的,遵照本辦法執行。
國家電網公司報銷管理辦法篇五
國家電網公司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電網公司環境保護管理,依法維護公司合法權益,保護公共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環境保護問題主要是:
(一)電力建設項目(包括輸變電工程、火電、水電建設項目)對生態環境、水土保持等的影響;
(二)輸變電設備運行過程中產生的電場、磁場、電磁場、噪聲、無線電干擾、廢水、廢油、六氟化硫等對環境的影響;
(三)發電生產過程中排放的煙氣、廢水、灰渣、噪音等對環境的影響。
第三條
國家電網公司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實現電網及電源建設和運營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第四條
國家電網公司環境保護實行全過程歸口管理和分級負責制度;推行環境保護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電網公司本部及所屬的全資、控股企業(公司);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外的單位在承包或參與公司系統項目建設和提供技術服務時也應遵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國家電網公司科技領導小組(代行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職責)是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機構(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信息部),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公司環境保護戰略和有關重大決策;
(二)審定公司環境保護工作規章、規劃和計劃;
(三)協調解決公司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國家電網公司科技信息部是公司環境保護工作歸口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積極參與國家環境保護法規、政策和標準的制定;
(二)負責與國家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對重大環境保護問題的聯系;負責國家及有關部門委托的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實施;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國家電網公司環境保護規章、規劃、計劃及企業環保標準;
(四)負責電網及電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工作管理;
(五)協助公司有關部門對污染物排放控制與重大污染治理項目進行管理;
(六)負責組織對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事故的調查處理,配合公司法律部門做好環境保護糾紛的調節和處理;
(七)負責公司環境保護技術監督與環境保護統計工作;負責對公司系統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和考核;
(八)負責環境保護科技創新的組織實施,環保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負責環境保護宣傳和培訓的組織實施;
(九)負責公司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
各區域電網公司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負責區域電網公司內環境保護的領導工作,各區域電網公司應明確環境保護工作歸口管理的職能部門,設置環境保護工作專職崗位。區域電網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標準,并依據國家電網公司環境保護戰略、規章、規劃和計劃制定本公司相關的辦法或細則;
(二)積極參與地方環境保護法規、政策和標準的制定;
(三)負責本公司電網及電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工作的組織實施;
(四)負責污染物排放控制與環境污染治理的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各類環境保護設施設備運行管理制度;負責本公司環保技術監督、環境監測和環境保護統計;
(五)負責對本公司系統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和考核,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事故的調查、處理,配合本公司法律部門做好環境保護糾紛的調節和處理;
(六)負責環境保護科技創新的組織實施,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開展環境保護宣傳、培訓及其他環境保護工作;
(七)負責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綜合部門、國家電網公司委托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應成立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明確環境保護工作歸口管理的職能部門,設置環境保護工作專職崗位,在國家電網公司的統一指揮和部署下,在區域電網公司的統一領導下,做好本公司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條
省級以下供電公司和發電企業也應明確環境保護工作管理機構和專職(責)人員。
第三章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必須執行國家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嚴格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審批程序;涉及水土保持的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50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交流電網建設項目、位于敏感區的500千伏以下的交流電網建設項目須編制環境影響寺艮告書;直流輸電項目和位于非敏感區500千伏以下的交流電網建設項目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電源建設項目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十三條
電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在初步設計階段完成;電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投資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應嚴格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有關批復要求進行;各級電力環保管理職能部門應參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審查。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在設計或施工階段需要變更環保措施時,建設單位要行文報告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抄報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未經審批部門同意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所需的資金,包括環境保護評價和竣工驗收等費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足額列入工程概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招標文件中應有明確的環境保護條款,并在招標工作程序中全面落實設計文件中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對外談判、簽訂合同,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及有關批復文件的要求。與環境保護有關的談判工作,應有電力環境保護管理職能部門的專業人員參加。
第四章
生產過程環境保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電網設備的運行應滿足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與要求。電網企業對電網設備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工頻電場、磁場與電磁場、噪聲、無線電干擾,廢油、六氟化硫等污染源應進行監測分析,對不能達到國家環保標準要求的送電線路和變電站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進行綜合治理與改造。
第二十二條
發電生產過程中的各項污染物排放應滿足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并按國家要求設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監測系統,做好企業的環境監測、排污費核算和環境統計工作;對不能達到國家和地方環保標準要求的項目,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綜合治理和改造。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治理設施必須和生產設施同時運行、加強維護,達標運行;環境保護設施的檢修要納入生產檢修計劃,發生故障應及時修復。確需停運或拆除的,應經本單位環境保護領導小組審核并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應按照國家及地方的排污費征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并積極申請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第二十五條
在重大工程技改工作中,應按照環保的有關要求,做好設計和施工期間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國家電網公司所屬全資、控股企業(公司)實行環境保護工作考評制度(具體考評辦法由國有電網公司另行制定),區域電網公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于每年12月向國家電網公司上報本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總結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排放等統計報表。國家電網公司每年一月發布上一公司系統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通報。
第二十七條
區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將本公司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環境保護工作歸口管理的職能部門和環保專職人員報國家電網公司備案。
第二十八條
國家電網公司所屬全資、控股企業(公司)在評選國家電網公司工程建設項目優質工程等活動中必須進行環境保護考核,并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度。
第二十九條
國家電網公司所屬全資、控股企業(公司)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時,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在四十八小時內向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上一級電網環保管理職能部門報告;對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應在發現事故后,二十四小時內向上一級電網環保管理職能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加強環境保護業務培訓,提高環境保護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業務素質。
第六章
科研與宣傳
第三十一條
環保技術開發是公司技術創新的重要內容,列入公司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在電力建設與運行中積極推廣應用先進、實用的電力環境保護科研成果。
第三十二條
在公司內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和標準宣貫工作,提高全體電力職工的環境保護意識。
第三十三條
加強國內外電網環境保護信息交流,做好對外宣傳工作,積極參與國際電力環境保護交流合作。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四條
國家電網公司及其所屬全資、控股企業(公司)對于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環境保護工作目標責任制是考核企業法人代表業績的重要內容,對任期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電網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報國家電網公司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