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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如何審批 民辦教育辦學審批(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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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如何審批 民辦教育辦學審批(5篇)
時間:2023-01-11 18:53:48     小編:zdfb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民辦學校如何審批 民辦教育辦學審批篇一

舉辦范圍:

1.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含企、事業法人單位、各民主黨派、法人社會團體及其他法人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均屬舉辦民辦學校的范圍。

2.外地各級各類學校來青辦學(班)的,按舉辦民辦學校對待。

注:舉辦以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教育機構(如美容美發、服裝)到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待批準后一個月內須到市教育局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公室備案。

審批流程:

1.主辦單位(人)提交辦學申請及有關資格證件。(單位辦學提供單位法人資格證件副本;公民個人辦學提供身份證、學歷或職稱證明等)

2.填寫《青島市民辦學校審批登記表》,并附齊其中管理人員、師資、教學計劃、設備情況、場地租賃合同等證件。

3.開辦費驗資。

4.辦學場地實查(居民樓院不得設為教學場所)。5.批準試辦,辦理臨時辦學許可證。

注:持試辦辦學許可證的學校,試辦期一般為一年,試辦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試辦期滿當月的上旬須由申辦單位或申辦人提出書面轉正申請,經驗收評估合格后予以批準正式辦學,不合格者將延期試辦或給予停辦。

審批時限:

非學歷教育學校設置申請的受理時間為每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教育主管部門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給予答復。

每年十二月至下一三月份為民辦學校年檢時間。

民辦學校設置基本條件

1.單位申請辦學,須為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并應結合單位的性質、經營范圍或專業特點開辦專業。

公民個人申請辦學,須為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條件,年齡70歲以下,有一定專長和資歷,應結合本人資歷(學歷、專業)或專長(特長)開設專業。

2.設置中等職業教育學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配備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熟悉職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及中等學歷教育學校校長任職資格證書的專職校長。

(二)配備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其中,專職教職工與學生比例不低于1:13;專職教師應具有教師資格證書;專職管理人員不超過專職教職工的15%;專業課教師數應不低于本校專職教師數的50%,每個專業至少配備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教師1人。

(三)具有獨立產權的校舍,校園占地面積不低于30畝(市內四區的學校不低于15畝),建筑面積不低于4000平方米。

具備與專業設置相匹配,滿足教學要求的實驗、實習設施和儀器設備(或資金保證)。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資金,學校的注冊資金應不低于500萬元(不含征地建設等費用),其中用于教學實驗儀器設備的資金不少于150萬元,學校流動資金不少于注冊資金的1/3。

3.設置普通高中學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配備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及中等學歷教育學校校長任職資格證書的專職校長。

(二)配備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其中,專職教職工與學生比例不低于1:13.5;專職教師應具有教師資格證書;專職管理人員不超過專職教職工的15%。

(三)具有獨立產權的校舍,校園占地面積不低于30畝(市內四區的學校不低于15畝),建筑面積不低于4000平方米。

具備符合國家規定一類標準的實驗儀器設備(或資金保證)。

(四)有充足的建校資金,學校的注冊資金應不低于500萬(不含征地建設等費用),其中用于教學實驗儀器設備的資金不少于150萬元,學校的流動資金不少于注冊資金的1/3。

4.設置初中學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配備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熟悉初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及中等學歷教育學校校長任職資格證書的專職校長。

(二)配備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其中,專職教職工與學生比例不低于1:18%;專職教師應具有教師資格證書;專職管理人員不超過專職教職工的12%。

(三)具有獨立產權的校舍,校園占地面積不低于25畝(市內四區的學校不低于10畝),建筑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

具備滿足教學要求的實驗儀器設備和活動設施(或資金保證)。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資金,學校的注冊資金應不低于300萬元(不含征地建設等費用),其中用于實驗儀器設備和活動設施的資金不少于100萬元,學校的流動資金不少于注冊資金的1/3。

5.設置小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配備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熟悉小學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及初等學歷教育學校校長任職資格證書的專職校長。

(二)配備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其中,專職教職工與學生比例不低于1:22%;專職教師應具有教師資格證書;專職管理人員不超過專職教職工的9%。

(三)具有獨立產權的校舍,校園占地面積不低于20畝(市內四區的學校不低于8畝),建筑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

具備滿足教學要求的各類儀器設施設備(或資金保證)。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資金,學校的注冊資金應不低于200萬元(不含征地建設等費用),其中用于教學儀器設備和活動設施的資金不少于70萬元,學校的流動資金不少于注冊資金的1/3。

6.設置高等非學歷教育學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配備有較高政治素質,本科以上學歷及高等教育管理經驗的專職校(院)長。

(二)配備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教師人數、結構與專業設置及在校生規模相適應,其中專職教師人數不少于教師總數的2/3。

(三)具有獨立產權的校舍,校園占地面積不低于30畝(市內四區的學校不低于20畝),建筑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資金,學校的注冊資金不低于300萬元(不含征地建設等費用),流動資金不低于100萬元。

7.設置中等及以下層次非學歷教育學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配備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具有專科以上學歷且熟悉所開設專業業務的專職校長。

(二)配備合格的師資隊伍和管理人員,所開設的每個專業配備專職教師不少于2人;學校專職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

(三)具有相對穩定、獨立的校舍和辦公場所,校舍面積應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專用辦公場所面積不低20平方米。校舍、辦公場所的租期不低于二年。具備與專業相適應的教學儀器與設備。

(四)具有充足的辦學資金,學校注冊資金不低于120萬元。

(五)具有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生源,年招生不低于二百人次。8.含有多種辦學層次教育學校的,應達到最高辦學層次學歷教育學校的設置標準。

9.設置學歷教育學校,其校(院)長(含副校(院)長)的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8周歲,教師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設置非學歷教育學校,其校(院)長(含副校(院)長)的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教師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2周歲。

10.學歷教育學校設置申請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十二月下旬,受理后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給予答復;逾期申報者,轉至下一辦理。

非學歷教育學校設置申請的受理時間為每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給予答復。

每年十二月至下一三月份為民辦學校年檢時間。

11.中等及以下層次非學歷教育學校不得在居民樓院辦學。聯系電話:82734159 82734185(傳真)網址:/mbjy

青島市教育局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

民辦學校如何審批 民辦教育辦學審批篇二

民辦學校審批程序

(一)申請籌設民辦學校

1.辦理程序

(1)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① 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② 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③ 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④ 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2)教育局組織聯審和考察:職教科、基教科審核辦學必要性,人事科審核師資配備,計財科審核辦學資金,職教科進行實地考察。

(3)縣教育局受理籌設民辦小學、民辦幼兒園的申請,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申請籌設民辦初中和民辦高中的,縣局簽署審核意見后報市教育局審批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4)同意籌設的,根據類別分別由市、縣發給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說明理由。

2.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

3.辦理時限

30天

4.收費標準

不收費

(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程序

1.辦理程序

(1)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① 籌設批準書。② 籌設情況報告。③ 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④ 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⑤ 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⑥ 縣教育局對舉辦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民辦學校的審核意見。

(2)教育局組織聯審和考察:中、初教科審核辦學必要性,人事科審核師資配備,計財科審核辦學資金,職社科進行實地考察。

(3)縣教育局受理正式設立民辦小學、民辦幼兒園的申請,自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初中和民辦高中的,簽署審核意見后報市教育局審批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4)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根據類別分別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發給辦學許可證;對不批準正式設立的,說明理由。

2.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

3.辦理時限

3個月

4.收費標準

不收費

(三)申請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程序

1.辦理程序

(1)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① 申請辦學的報告。② 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條件:單位舉辦的,提交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公民個人舉辦的,提交本人身份證件及原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同意的證明證件;聯合辦學的,須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書;省外單位來本省聯合辦學的,須提交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③ 擬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以及教師的資格證明文件。④ 辦學章程:包括管理體制、教學行政、學籍、財務、人事等管理制度;實行董事會制度的教育機構須提供董事會章程和董事會成員名單。聯合辦學的教育機構的章程應載明聯合辦學形式、各方出資方式及數額、權利和義務,參加和退出辦學的條件、程序。⑤ 辦學場所、設施、設備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或房屋租借合同,房屋租約期限必須在1年以上。⑥ 辦學資金及經費來源證明。辦學資金需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驗資證明;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需要提供資金擔保證明;公民個人辦學須提供具有擔保能力的組織出具的經過公證的擔保證明。⑦ 擬辦專業的教學計劃及教材樣本。⑧ 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縣教育局組織實地考察。

(3)縣教育局自受理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4)對批準設立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發給辦學許可證;對不批準設立的,說明理由。

2.辦理依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時限

3個月

4.收費標準

不收費

民辦學校籌設同意、正式設立審批流程圖

民辦學校如何審批 民辦教育辦學審批篇三

民辦學校的申辦和審批程序

一、小學、中學申請辦學程序:

辦學者向教育局提交辦學申請→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領表→教育評估院進行評估→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教育局審批→民政局法人登記→銀行開戶→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財政局辦理票據供應證。

二、辦事時限:

1、申請籌設民辦學校的,在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2、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在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辦學的決定

三、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省、市教委有關文件

四、審批分工

初級中學、小學: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高級中學: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五、申請條件:

1、申請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備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設立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六、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四)、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審批機關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籌設期不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七、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設批準書;

(二)、籌設情況報告;

(三)、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1、學校的名稱、地址;

2、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3、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4、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包括舉辦者的銀行保證金驗資證明書);學校的辦公場地和辦學場地的房產證明或租用的協議書;(辦公場地和辦學場地的安全、衛生標準,應當符合有關部門的規定。)

(五)、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及聘用合同。受聘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條件或由審批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認定的教師資格。學校聘任外籍教師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事。

(六)、經初步審查具備辦學條件的,填寫由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的《辦學申請登記表》(一式四份);

(七)、其他材料:

1、學校發展規劃及管理制度(包括教學、財務和財產管理及人事管理制度等);

2、聯合辦學的,應當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書;

3、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4、食堂衛生許可證、教職工健康證(幼兒園要求)。

八、審批機關實地考察、檢查辦學條件。

九、審批機關核實材料,進行審批。

審批機關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國家教育部統一印制的辦學許可證。并將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

長沙縣長郡未來實驗學校(籌)

2010-6-9

民辦學校如何審批 民辦教育辦學審批篇四

民辦學校(教育機構)審批

辦理項目 各類民辦學校(教育機構)申請籌設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第399號令)申請條件

1.舉辦者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

2.教育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以下統稱“決策機構”)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 3.具有必備的開辦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4.具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

5.配備能滿足教育教學活動需要的設施設備,以及必要的生活與安全保障設施 6.配備符合條件的專職負責人

7.配備符合條件的專職教育教學管理人員隊伍 8.配備符合條件的專兼職教師隊伍 9.具有相應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 10.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辦理時間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答復,申請正式設立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以書面形式答復 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辦理地點

句容市教育局(文昌中路12號)聯系電話

0511—87310526 經辦科室 職業教育和社會教育科 所需提交材料

1.申辦報告

2.設立民辦學校(教育機構)的可行性報告

3.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

4.擬開設專業或培訓項目的教學計劃與大綱

5.擬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以及擬聘教師資格的證明文件

6.辦學出資證明

7.擬辦教育機構的章程

8.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與基本情況 9.辦學場所及設施、設備證明文件材料

10.聯合舉辦教育機構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書

11.其他材料:如舉辦交通安全教育學校,須提交上級公安、交通、教育部門同意其設置的證明文件及其他材料。辦理流程

1.申請人到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2.教育行政部門向申請人告之申辦條件和要求 3.申請人領取申請表整理并提交申請表及相關材料 4.教育行政部門接收并審核申辦材料

5.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勘察并形成評議意見 6.向不符合條件者告之不予許可理由 7.向符合條件者發放辦學許可證

8.申請人憑辦學許可證分別到民政、物價、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登記和手續

民辦學校如何審批 民辦教育辦學審批篇五

衡水市教育局

民辦教育行政許可業務告知單

一、事項名稱 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教育的民辦學校設立、分立、合并、終止和變更名稱、層次、類別的審批。

二、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三、辦理地點 衡水市政務服務中心市教育局窗口

四、承諾時限

(一)申請籌設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報。

(二)申請正式設立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月。

(三)申請分立、合并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月。

(四)申請終止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12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可延長5個工作日。

五、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六、聯 系 人: 劉 冀 電話:0318-2065908

七、辦理程序

(一)申請 1.申請條件:

①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

②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要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

2.申請方式:舉辦者或舉辦者委托人到衡水市政務中心市教育局窗口提交辦學申請。

(二)登記

衡水市政務服務中心教育局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基本情況和申請事項予以登記。

申請人符合法定條件和申請事項屬于市教育局民辦教育行政許可范圍和權限的,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民辦教育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屬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一式二份),屬正式設立的發給“申報審批表”(一式三份)。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提醒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人不符合法定條件和申請請事項不屬于市教育局民辦教育行政許可范圍和權限的,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民辦教育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審查

包括審查材料和實地考查。如果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工作人員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將準予行政許可的民辦學校基本情況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籌設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二)完成籌設申請正式設立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準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臧人員名單; 4.學校資歷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申請直接設立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辦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3.變更后學校教育教學內容、管理、師資、辦學條件等相應變化的說明; 4.變更前學校財產、財務清算的有效證明文件及變更后的新的學校(教育機構)承擔的債權、債務和義務、責任的法律文件; 5.變更前原在校學生安置情況報告;

6.變更后新學校的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擬任校長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情況;

以上材料,申請設立中等職業學校的一式兩份,申請人和市教育局各執一份;申請設立普通中學的一式三份,申請人、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衡水市教育局各執一份

九、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

(二)《河北省民辦教育條例》第十二條:“舉辦普通高級中學、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等中等學歷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授權設區市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舉辦普通初級中學、中等非學歷教育的,由設區市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四條:“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六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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