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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管理條例第二十條(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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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管理條例第二十條(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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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篇一

一、管戶不清。

個體工商戶經營規模較小,在目前的經濟情況下新增個體納稅人,同一經營地點頻繁更換納稅人的情況較為普遍。由于稅務部門日常基礎工作不到位,導致個體工商戶管戶不清,主要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1、未辦理稅務登記戶。由于稅收宣傳及監管的不到位,目前存在大量的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戶。這些納稅人主要經營特點是向個人銷售,不使用發票,即使需要發票也用個人名義向稅務局申請代開。雖然進行了幾次漏征漏管戶清查,但收效甚微。表現較為突出的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汽車銷售行業。目前電動汽車銷售戶均未辦理稅務登記,電動自行車銷售戶如雅迪、新日、寶島、愛瑪等品牌經營大戶也均未辦理稅務登記。

2、一證多攤戶。納稅人為了追求更大的經濟效益,部分納稅人采取了連鎖經營的模式,但新開門店部分未辦理稅務登記,而是使用一個稅務登記。目前掌握規模較大的納稅戶為岳華大藥房,縣城內岳華大藥房連鎖店超過6戶,但稅務登記僅辦理2戶。其余連鎖經營店也不同程度存在此類問題。

3、已辦理稅務登記但并不掌握經營情況戶。納稅人按規定辦理了稅務登記,但稅務人員未能掌握日常經營情況,使核定稅額

—1— 與經營情況差別較大。此類問題突出表現在建材銷售店,建材銷售店多有大型倉庫,建材銷售也是批量銷售,金額較大。但門店面積較小,位置也不屬于繁華路段,這樣就存在了監管的空白,核定銷售額遠遠小于實際經營額。

4、同一經營地點更換納稅人戶。由于市場經濟原因,同一經營地點納稅人也在經常更換,這樣就產生了兩類問題。一是原經營戶稅務登記未注銷,新經營戶也未辦理稅務登記。二是新經營戶與原經營戶協議繼續使用原經營戶稅務登記。這樣在稅款征收上容易產生一定的法律糾紛。

二、定稅不準。

個體工商戶多采取定期定額征收的方式進行管理。雖然采用了信息采集、計算機核定的方式,但仍定額不準的問題。

1、經營規模達起征點未定稅。由于不能采集到準確的定額數據,所以在核定稅額的過程中,稅收管理員僅是憑借經驗進行核定,核定定額存在較大的主觀性,存在部分定額測算偏差較大的問題。部分經營規模達到起征點的納稅戶被核定為不達起征點,系統后臺自動申報,由于客觀原因,稅收管理員未能準確掌握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造成了納稅人申報不實而系統未能預警,造成了稅負不公與稅款流失。此問題表現突出的為渾源縣康民大藥房,每月定額555元,不達起征點,而連續9個月銷售額已超過200萬,既未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也未申報納稅。

2、按開票量定稅。定期定額核定的基礎是實際的經營銷售額。

—2— 目前增值稅主要的管控方式仍然是“以票控稅”,所以在日常管理中,部分稅收管理員依據發票領購數量來核定稅額,與實際經營銷售額有很大差距。

三、定稅不公。

公平是我們執法的前提。《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的定額核定中有定額公示的環節,但在日常工作中我們沒有嚴格執行此項規定。相同路段、相同面積、同類經營存在定稅偏差,納稅人有一定情緒,也造成了日常管理的困難。

四、市場稅收管理不規范。

我縣最大的市場為金都圓夢園商場,目前采取的稅收征管方法是由市場管理方代征稅款(未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即整個市場月納稅額固定,由市場統一代繳,納稅人直接面對的是市場管理方而非稅務局。這樣產生了許多的管理問題:

一是市場方只注重稅款總額,對各個攤位存在攤派稅款問題,未完全按照經營銷售情況進行分配。由于經營的需要市場方常常偏向于經營大戶,這樣就造成了經營規模大的稅收少,經營規模小的稅收多的納稅不公問題;

二是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月經營銷售額不達20000元額免征增值稅,而市場方進行了稅款的攤派后,稅收優惠政策無法貫徹落實;

三是整個金都圓夢園商場,部分店鋪由市場方代征,也有部分臨街門面有稅務局管理,這就造成了一定的管理混亂。

—3— 四是稅務局未掌握納稅人的經營情況,也未對其納稅情況進行管理,基本喪失了市場的稅收管理權。

五、發票管理不嚴。

個體雙定戶通常會在核定為不達起征點后,在起征點內領取發票,然后通過臨時大額銷售進行固定戶代開普通發票或者以個人名義申請代開的方式獲取發票,稅收管理員未能嚴格按照代開發票管理辦法和定期定額核定管理辦法進行定額核定調整,造成了稅款的流失。

—4—

個體戶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規范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行為,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和注銷登記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和本辦法辦理。

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五條 登記機關可以委托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簡稱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二章 登記事項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經營者姓名和住所;

(二)組成形式;

(三)經營范圍;

(四)經營場所。

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七條 經營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公民姓名及其戶籍所在地的詳細住址。

第八條 組成形式,包括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

家庭經營的,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姓名應當同時備案。

第九條 經營范圍,是指個體工商戶開展經營活動所屬的行業類別。

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類別標準,登記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

第十條 經營場所,是指個體工商戶營業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個體工商戶經登記機關登記的經營場所只能為一處。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使用名稱的,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辦理。

第三章 登記申請

第十二條 個人經營的,以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家庭經營的,以家庭成員中主持經營者為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申請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記;登記機關委托其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記。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聯絡方式及通訊地址。對登記機關予以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內容一致的申請材料原件。

第十四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申請開業、變更登記的經營范圍涉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第四章 受理、審查和決定

第十八條 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后,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第十九條 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除當場予以登記的外,應當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并發給申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個體工商戶登記范疇的,登記機關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并發給申請人準予登記通知書。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填寫申請材料核查情況報告書。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于以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并經登記機關受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登記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申請人準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并在10日內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不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登記機關依照《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進行審驗。

第二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載明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經營者姓名、組成形式、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和注冊號、發照機關及發照時間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營業執照遺失或毀損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

營業執照遺失的,個體工商戶還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

(一)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經營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九條 登記機關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原申請人撤銷登記決定書。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機關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登記機關個體工商戶行政許可被撤銷、吊銷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規定,依托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數據庫,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個體工商戶信用監管,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六章 登記管理信息公示、公開

第三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場所及其網站公示個體工商戶登記的以下內容:

(一)登記事項;

(二)登記依據;

(三)登記條件;

(四)登記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書示范文本;

(六)登記收費標準及依據。

登記機關應申請人的要求應當就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第三十三條 公眾查閱個體工商戶的下列信息,登記機關應當提供:

(一)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相關信息;

(二)驗照的相關信息。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登記機關不得對外公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注冊登記,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驗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臺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第四十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為其提供繼續使用原名稱字號、保持工商登記檔案延續性等市場主體組織形式轉變方面的便利,及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咨詢服務。

第四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應當繳納登記費。

個體工商戶登記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文書格式以及營業執照的正本、副本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4年7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3號發布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同時廢止。

個體戶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篇三

深圳市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規則(試行)(1993年4月10日 深府〔1993〕226號文)

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和參照《深圳經濟特區貫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則。

一、登記管轄

(一)下列登記由經營所在地區工商(分)局辦理:

1、凡屬我市(含寶安區、龍崗區、下同)常住戶口的個體工商戶(不含專業市場和集貿市場)的開業、變更、注銷。

2、外來個體工商戶(不含專業市場和集貿市場)的開業、變更、注銷。

(二)下列登記由經營所在地工商所辦理:

1、專業市場固定門店(檔)的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注銷; 2、集貿市場內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注銷。

(三)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個體工商戶核發個體營業執照;外來個體工商戶和專業市場固定門店(檔)的個體工商戶核發臨時營業執照;集貿市場內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核發臨時擺賣經營許可證。

二、登記條件

(一)申請從事的行業必須符合《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和深圳市政府的產業政策,鼓勵和發展第三產業。

(二)經營者應是本市常住戶口的待業人員、離退休人員、辭退職人員、停薪留職人員、無業人員及其他符合政策的人員。

外來個體工商戶可以經營傳統工藝、地方特色風味小吃、修理服務等行業和在集貿市場、專業市場從事經營活動。

(三)必須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名稱。

(四)必須具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具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其中廠、場命名的20平方米以上;商行、商店命名的50平方米以上;灑樓、餐廳80平方米以上。

(六)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七)申辦傳統工藝、地方特色風味小吃、修理服務等行業的經營者還須有相關技術資質或確有自己獨特的風格。

(八)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應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三、登記程序和崗位職責

(一)咨詢(由咨詢員即時辦理)

1、提供有關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方面的資詢服務。2、發放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書及說明材料等,并指導申辦人正確填寫。

3、幫助申辦人查詢名稱。

4、發放營業執照或退回未予核準的申報材料,并負責解釋。5、給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

(二)受理(由受理員當天辦理)

1、檢驗申辦人是否屬于登記注冊范圍和管轄范圍。2、檢驗申辦人提交的文件、證件是否齊全。3、檢驗申辦人是否依照規定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4、檢驗申辦人填寫的登記注冊書是否準確、清楚。

(三)審查(由審查員二個工作日內辦理)1、審查申辦人是否具備登記條件。

2、審查申請登記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3、審查申辦人提交的文件、證件是否真實、完整、合法、有效。4、直接核準名稱、地址變更。

(四)核準(由核準員二個工作日內辦理)1、對經調查核實的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復審。2、在登記注冊書上簽具核準意見。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按大類填寫,或按集貿市場、專業市場的要求填寫。

個體工商戶的開業登記于五個工作日完成。

個體工商戶的變更、注銷登記于四個工作日之內完成。

四、監督管理

(一)凡在我市從事個體生產經營活動,都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對無照(證)經營和出租轉賣營業執照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經發現,堅決予以查封或取締。

(二)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者,必須對所提供的有關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負法律責任。對弄虛作假者,不予辦理登記注冊,并交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已經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不得擅自變更字號名稱、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更不得從事詐騙、走私販私、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哄抬物價、以次充好、短斤少兩、偷工減料、摻雜使假、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不正當經營活動。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扣繳或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違法違紀情節嚴重的個體工商戶、取消其在深圳市的經營資格一年,其間不再受理其開業申請。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增強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通過不同形式公布登記管理規則,接受社會監督,并為個體工商戶提供必要的咨詢服務。

(五)個體工商戶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拒絕受理登記注冊不服,或發現登記管理人員有違紀行為,可向同級或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的企業登記復議(復審)委員會投訴。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收受賄賂,以及侵害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經調查核實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規定凡與本規則有抵觸的,以本規則為準。

附件1

申請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1、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和待業證或離退休證、原單位出具的有效的辭退職證明、停薪留職證明、村委、居委出具的有效的無業證明。

2、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重的名稱資料。3、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的,須有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4、經營場地使有證明。

5、雇工合同副本或雇工花名冊。6、合伙經營的提交合伙協議。

7、從事傳統工藝品、地方特色風味小吃、修理服務等特殊行業的還應提交相應技術證件或證明。

8、個體工商戶申請開業登記表。

9、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或證明。

附件2

變更變記應提交的材料 1、變更登記表。

2、變更下列項目應提交相應材料: ①變更名稱應提交名稱使用資料。②變更場地應提交場地使用證明。新場地超出原登記轄區的要重新辦理開業登記手續。

③變更經營范圍涉及到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應提交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④變更投資者(指合伙經營個體工商戶)除提交股權轉產協議(經產權轉讓部門認可)外,還要提交新投資者的資格證明。

⑤變更合伙協議的要提交合伙人聯合簽署的修正協議。⑥注冊資金增加到10萬元以上的,要出具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附件

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1、注銷登記表。

2、債權債務清算報告。3、完稅證明。

4、營業執照正副本、印章、銀行帳號注銷資料。

發布部門:深圳市政府 發布日期:1993年04月10日 實施日期:1993年04月10日(地方法規)

個體戶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篇四

勞動合同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須至少工作滿一年。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如有請假情況可提前天通知甲方。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乙方協商并同意。

(三)乙方工作時間一天最少工作9個小時,要把當天手中的事做完。如公司有事而未能上班的扣基本工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五、勞動報酬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________日為發薪日。

(二)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_3000元___工資為基數計算,其余實行多勞多得計45元/件。

(三)需扣乙方第一個月工資中的1000元作為工作押金,期滿后退還乙方。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方為乙方繳納工作意外保險費,乙方有權向甲方查詢此保險的繳費情況,甲方應當提供幫助。

(二)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個體戶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篇五

個體戶勞動合同:

甲 方:乙 方:

雇主(以下簡稱甲方)與受雇職工(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雇工勞動管理暫行辦法》,甲乙雙方以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開始,至年月日終止,其中試用期天。

第二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工作。

第三條 甲方對乙方的勞動質量和數量要求是

第四條 甲方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不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元。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甲應依法支付加玫加點工資,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乙方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第七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條 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為乙方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第九條 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由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保險金額為元。

第十條 甲方應給予乙方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乙方在醫療期內患病的醫療費用甲方負擔%.第十一條 乙方應遵守的勞動紀律是。第十二條 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 條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

3、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二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終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方破產倒閉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十五條解除乙方勞動合同以及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報酬的,甲方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一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乙方損失。

第二十二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筆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損失。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定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年月日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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