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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章制度公示篇一
有限公司新規章制度
向全體職工公示的通知
為了使 有限公司的規章制度符合最新勞動立法和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實際的規范和要求,年 月至今,公司對現有的規章制度進行了全面的調整和修改。目前,公司按照民主程序征求了全體員工的意見,并就員工意見和規章制度條款與工會進行了協商,現將最終確定的新規章制度向全體員工進行公示。
公示時間為 年 月 日上午 點整至 日下午 點整。新規章制度將于 年 月 日正式生效。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規章制度公示篇二
公司規章制度公示
【篇1:企業規章制度如何公示最合適】
企業規章制度如何公示最合適,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勞動合同法》下,企業的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民主合法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之勞動者,才具有法律效力。但通過何種方式公示才最合適,最有效呢?這令許多企業hr工作者有所困惑。
(一)法律條款及風險:
1、法律條款:《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2、法律風險:(1)未經合法公示的企業規章制度無效,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用處分違紀員工的依據。(2)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適合的公示方式:
1、企業規章制度采取比較合適、有效的公示方式:
(1)召開員工大會公示或全體員工參加培訓學習,并保留相應的有員工簽名的會議或培訓記錄;
(2)在《員工入職登記表》背面印刷企業規章制度,請員工入職時閱讀簽字,聲明已閱讀了解及同意遵守。
(3)每個員工發放一本企業的規章制度小冊子,并要求員工閱讀及制作簽收表格,讓員工確認閱讀簽收并承諾遵守。
(4)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企業的規章制度為合同附件,確認員工已閱讀理解企業的規章制度,并承諾遵守。通上述方式公示的企業規章制度,基本合理合法,具有法律效力,且有確確實實的員工簽名證據。
2、現時部分企業取用但不太合適的公示方式: (1)在企業的內部公告欄、宣傳欄張貼。
(2)在企業的公司網站內公布。
(3)通過電子郵件發送通知。
(4)口頭通知。通過上述四種方式公示的,往往存在一個問題,收集證據很困難,以至發生勞資糾紛時,舉證不了。在此建議企業的hr工作者最好不要采用上述方式進行公示企業規章制度。
【篇2:公司規章制度的公示方法根據】
公司規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企業的規章制度在制訂或修改后,應當向員工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否則一旦企業與員工發生勞動爭議,未經公示的規章制度是不能被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的。
公司常見的公示做法一般有以下幾種:
1、將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布在公司的會議室內,沒有特意去提醒員工注意或者確實提醒了員工,但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甚至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是何時公布的;這一做法常見于一些老國企。2、將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布在公司的內部網站上,每個員工皆可以通過公司系統進行查詢查看。這一做法常見于新型的it公司,甚至一些知名的國際化的it公司。
3、將公司的規章制度,通過電子郵件系統,向公司的每一名員工送達。這一做法常見于新興的企業,雖然不是it行業,但是工作習慣依賴于網絡,習慣于在工作過程中使用網絡溝通方式。上面的第一種做法,是一種比較傳統的做法,也是一種風險最大的做法。因為這種做法事實上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將這些制度對員工進行過公示。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員工一否認,基本上就是規章制度無效的結局。
上面的第二種做法以及第三種做法,有一定的相似之處。目前由于網絡工具的興起,因為其使用確實具有極大的便利性,而且尤其便于異地員工的管理,所以在實踐中受到了廣泛的應用。這些做法本身可以節省人力資源的很多瑣碎性的工作,可以節省人力,節省勞動量,減輕工作壓力,提高工作效率。但是與之相伴而生的就是法律上的風險。這些公示方式,由于皆是通過網絡進行的,目前司法實踐考慮到網絡本身的易于修改而且不留痕跡,一旦出現員工否認而公司無法提供其他的可參考性證據時,一般情況下,也是認定為員工手冊無效的。
法律本身并沒有對公示作出任何解釋。目前司法實踐對公示的理解是公司要將規章制度通知到員工本人,并不在意是否通知到了其他的員工。所以仲裁訴訟中也曾經出現過被訴公司為了證明公示過規章制度,由所有在職的員工集體簽名證明這一點。但是由于在職的員工跟所在的公司之間具有隸屬關系,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經濟利害關系,因此這樣的證據在實踐中并不能得到仲裁員或者法官的認可。從而也就引申出了結論,即企業如果要證明對規章制度進行了公示,就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對發生爭議的員工進行過明確的告知。
在實踐中我們也碰
到過以下幾類比較好的公示方式,為大家介紹一下,以供借鑒:1、員工入職時,公司會為員工準備一些工作需要的資料或者勞動工具,與這些資料和勞動工具同時交付給員工的,就有規章制度手冊(需要單獨列明),同時,要求員工簽字確認收到了。這一種做法,既有充分的證據向員工進行了公示,同時也便于員工在入職之時就了解企業的規章制度,便于迅速地了解企業的文化以及工作流程。
2、員工入職時,為員工進行適當培訓時(時間也許只有二三天),其中就有對規章制度的內容培訓,對于這種培訓,主題以及到場人員工皆有登記,并要求每一名員工進行簽到明示。這一種做法,比第一種做法更具有實際意義。
3、在第二種做法的基礎上,企業在培訓結束時,會對員工進行關于規章制度的開卷考試,每一名員工皆需要對規章制度進行手寫式的答卷,并簽上自己的名字。這是目前我們所最為贊賞的方式。針對以上三種方式,我們還需要考慮對異地員工的管理問題。對于異地員工,由于其一般情況下,與企業的人力資源部并不在一個地方,如果要求此員工來公司總部簽這么一個東西,或者要求一名企業的人力資源工作人員跑過去單簽這么一份東西,成本都是遠遠高于收益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企業應該在與該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時,隨合同附送給該員工一份規章制度手冊,并要求員工簽收關于收到規章制度手冊的收據,以證明這一點。
如果在實踐中,企業對于規章制度的公示,能夠考慮自己的實踐,著力于應用以上四種方式,相信公示的風險是可以避免的。
【篇3:公司規章制度公示方法】
分享個知識點:規章制度合法公示程序不可少 2008年4月15日張先生加入了一家外資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張先生任經理助理的職務,每月工資8000元。然而好景不長,在2008年9月他就來到當地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撤銷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恢復雙方勞動關系。2008年8月因工作需要,上司要求張先生到公司下屬的工廠工作5個月,張先生不服,沒有向下屬工廠報到。而后在8月29日公司根據《員工手冊》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張先生的勞動合同。
經過庭審查明,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不服從主管的工作安排,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公司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員工手冊》的制定是否經過了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的討論,并公示或明確告知了張先生。
【爭議】
張先生認為自己的崗位是經理助理,不應該到下屬工廠工作,并且公司不僅從來沒有將《員工手冊》的規定告知,而且內容更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則認為《員工手冊》規定:員工不服從主管的工作安排,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張先生的上司要求他到公司的下屬工廠工作5個月,確因工作需要,張先生不服從安排,打亂了工作計劃,嚴重違反了規章制度。公司為了維持正常的管理秩序,不得已依據法律和規章制度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
【成都勞動爭議律師評訴】
本案的焦點是公司能否以沒有通過法律程序制定的,以及沒有公示或告知的規章制度為依據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于規章制度的制定有著嚴格的程序規定,沒有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的規章制度,對于員工是沒有約束力的。本案中,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既沒有依法制定,因為工會與職代會都沒有參與,也沒有通過有效途徑進行公示、告知,只是放在公司領導抽屜里的內部規定。因此,未按程序制作也未按程序公示告知的制度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公司以此來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顯然是不妥當的。在此提醒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操作,而且要以公示的方式或簽字閱讀的方式讓所有員工知曉,方才有法律效力。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對企業管理能否起到有效作用關鍵在于執行,如果規章制度在制定過程中讓員工參與討論,體現員工的意愿,得到員工的認可,就能更順利地得到實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這就要求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的行為是一個民主表決和集體協商的行為,而不再是企業職能部門制定、高層管理表決的過程。作為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要對其適用的對象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員工無所適從,不知道哪些行為屬于違紀行為,對員工不具有約束力。《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不少企業將制定好的規章制度掛在公司內部的網站或者貼在宣傳欄、食堂門口等視為已經將規章制度告知員工。企業如果將網站公布、公告欄公布作為告知的證據,容易引起勞動糾紛,也將面臨敗訴。因為員工可以說,“我去食堂吃飯,并不是去看通知”,或者“我從不上網,不知道有這樣的制度”等。因此,有效的制度必須經過公示,常見的公示方法包括:
2.會議宣傳法:企業通過召開會議向員工介紹規章制度,并設計一份《與會人員簽到表》,做好會議紀要,把會議的主題、時間、地點、與會人員、會議內容等詳細記錄。
3.勞動合同約定法:將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下列期制度作為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員工)知悉并認可下列制度。”
4.傳閱法:公司將制定好的規章制度每個部門發一份,并要求每名員工閱讀后簽/認,表示知悉并認可該份制度,公司人力資源部收回有員工簽名的原件作為公示的證據保留。
公司規章制度公示篇三
規章制度公示通知
【篇1:規章制度公示通知】
關于 有限公司新規章制度
向全體職工公示的通知
為了使有限公司的規章制度符合最新勞動立法和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實際的規范和要求,年 月至今,公司對現有的規章制度進行了全面的調整和修改。目前,公司按照民主程序征求了全體員工的意見,并就員工意見和規章制度條款與工會進行了協商,現將最終確定的新規章制度向全體員工進行公示。
公示時間為年月日上午點整至日下午點整。新規章制度將于年月日正式生效。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蓋章)年 月 日
【篇2:企業規章制度如何公示最合適】
企業規章制度如何公示最合適,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勞動合同法》下,企業的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民主合法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之勞動者,才具有法律效力。但通過何種方式公示才最合適,最有效呢?這令許多企業hr工作者有所困惑。
(一)法律條款及風險:
1、法律條款:《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2、法律風險:(1)未經合法公示的企業規章制度無效,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用處分違紀員工的依據。(2)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適合的公示方式:
1、企業規章制度采取比較合適、有效的公示方式:
(1)召開員工大會公示或全體員工參加培訓學習,并保留相應的有員工簽名的會議或培訓記錄;
(2)在《員工入職登記表》背面印刷企業規章制度,請員工入職時閱讀簽字,聲明已閱讀了解及同意遵守。
(3)每個員工發放一本企業的規章制度小冊子,并要求員工閱讀及制作簽收表格,讓員工確認閱讀簽收并承諾遵守。
(4)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企業的規章制度為合同附件,確認員工已閱讀理解企業的規章制度,并承諾遵守。
通上述方式公示的企業規章制度,基本合理合法,具有法律效力,且有確確實實的員工簽名證據。
2、現時部分企業取用但不太合適的公示方式: (1)在企業的內部公告欄、宣傳欄張貼。
(2)在企業的公司網站內公布。
(3)通過電子郵件發送通知。
(4)口頭通知。通過上述四種方式公示的,往往存在一個問題,收集證據很困難,以至發生勞資糾紛時,舉證不了。在此建議企業的hr工作者最好不要采用上述方式進行公示企業規章制度。
【篇3:關于公司《員工獎懲管理制度》公示的通知】
關于公司《員工獎懲管理制度》公示的通知
公司各部門:
為了加強員工的主人翁責任感,鼓勵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公司綜合財務部制訂了《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為使本制度更加符合公司實際情況、更加科學合理,同時為了更好的維護員工利益,本制度將從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10日在公司范圍內公示,公示期為10天。
公示期間,本著自愿原則歡迎每位員工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綜合財務部將會對所有的建議進行匯總整理,同時酌情對《員工獎懲管理制度》進行完善。感謝大家的合作。
請認真填寫《制度修改建議表》于2011年7月15日之前以電子郵件形式傳至綜合財務部高姬處 附:《制度修改建議表》
二0一一年七月九日
員工獎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1、為了加強員工的主人翁責任感,鼓勵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團隊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教育員工遵章守紀,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公司紀律、各項規章制度。
3、公司實施獎懲制度,必須把思想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反制度的員工,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4、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全體員工,是公司對員工進行獎懲的依據。 5、獎勵與懲處的類別:
一、獎勵種類:
(1)行政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
(2)經濟獎勵:一次性經濟獎勵、加薪
二、懲處種類
(1)行政處罰:警告、記過、記大過
(2)經濟處罰:一次性經濟處罰、降薪
(3)解除勞動關系
6、根據各類獎懲行為情節輕重,獎懲處理方式如下: 7、相關表格:獎懲通知書 第二章 獎勵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舍己為人,事跡突出的; 2、拾金(物)不昧者(價值2000元以上);
3、在完成工作任務中表現突出,在公司員工中起到先鋒模范作用者; 4、積極維護公司榮譽,為公司樹立良好形象和口碑者; 5、對泄密或者非法獲取公司秘密事項的行為及時舉報的;
6、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公司財產,防止事故(事件)發生并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5萬元<損失金額≤10萬元)者;
7、敢于揭發或舉報重大違法違規案件,使公司免遭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5萬元<損失金額≤10萬元)者; 8、舍己救人、見義勇為等有利于公司或公眾利益的行為受到社會好評并被媒體報道者;
9、拒絕賄賂有事實依據者; 10、其它應予以嘉獎的行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1、在節約成本、開發擔保產品和風險管理、財務等方面,取得較大成績者;
2、對公司管理制度等建議改進,經采納實行取得顯著成績者;
3、勇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和工作秩序、維護社會治安,有顯著功績者;
4、發現他人泄露公司秘密時,立即采取補救措施,避免或者減輕了損害后果的;
5、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公司財產,防止或挽救事故(事件)有功,為公司減少或避免損失(10萬元<損失金額≤50萬元)者;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之案件者。
6、遇有災變,勇于搶險,并處理得當者。
7、發現非職責內問題,予以速報或減少經濟損失。 8、年度獲得嘉獎三次以上者; 9、其它應予以記功的行為。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1、遇有意外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保護國家、公司或個人財產免受重大損失者; 2、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3、維護公司名譽和利益,保護公司財產,防止或挽救事故(事件)有功,為公司減少或避免損失(>50萬元的,由綜合財務部界定損失)者;
4、對業務、市場開發、財務、人力運用管理方法及其它各項措施有創新,對公司做出重大貢獻者;
5、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且足為公司員工表率者;
6、在銀保合作、擔保產品創新、合理化建議方面,年創造價值100萬元以上者
7、年度獲得兩次以上記功者 8、其它應予以記大功的行為。
四、批準權限: (1)嘉獎、記功由部門負責人提名(組織填寫申報材料),經本單位辦公會討論通過后,報公司綜合財務部審核,分管領導批準;
(2)記大功由公司各部門負責人提名(組織填寫申報材料),經本單位辦公會討論通過后,報公司綜合財務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第三章 懲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1、上班時間擅離職守(如串崗、睡崗、洗澡等),擅離崗位,怠忽工作,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情節輕微者;
2、因個人過失發生工作錯誤,造成經濟損失情節輕微者; 3、妨礙辦公秩序,情節輕微者;
4、不服從主管領導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5、工作期間,穿拖鞋、短褲上班或衣著暴露、儀容儀表不整影響公司形象者;
6、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要辦任務者,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7、損毀、涂改、丟失一般性文件者;
8、亂刻亂畫,不注意辦公室、衛生負責區及周邊地區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9、工作時間上網娛樂、炒股、聊天、玩游戲等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不含由公司統一組織 的文體活動)者;
10、酒后上崗或班中飲酒(因公接待除外);
1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濟損失的。 12、不按工作流程工作,情節輕微者; 13、對待客人不禮貌,情節輕微者; 14、違反公司其它制度情節輕微者;
15、休假期滿未在第一時間至人力資源中心進行銷假者;
16、員工因公外出未按規定填寫《員工外出公務審批表》或《出差申請單》者(特殊情況除外);
17、遲到10分鐘(不含)以上15分鐘以內(含)者; 18、在工作場所內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者; 19、用廁后不沖水者;
20、不隨手關水龍頭,以致出現長流水現象者; 21、工作期間長時間接打私人電話者;
22、一個月內兩次下班時未關閉電腦、電燈等用電設施者; 23、工作期間在辦公室內用餐或吃零食者; 24、被公司外部客戶(含擔保客戶、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銀行等)投訴經查情況屬實但情節輕微者;
25、違反公司規定在辦公室接待訪客者; 26、辦公室員工禮儀不佳初犯者; 27、行為不檢有損公司聲譽者;
28、培訓考試作弊者(不含代考試);
29、重大事故不按規定及時上報,重要信息不及時通報者; 30、其他應給予警告的行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1、對上級指示或有限期計劃指令等,未能如期完成,給公司造成一般經濟損失者;
2、在公司工作場所和休息場所喧嘩、嬉戲、吵鬧、玩撲克等,妨礙他人工作與休息者;
3、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陷、偽證、制造事端者;
公司規章制度公示篇四
公司規章制度如何公示
案例:
2017年4月15日張先生加入了一家外資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張先生任經理助理的職務,每月工資8000元。然而好景不長,在2017年9月他就來到當地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撤銷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恢復雙方勞動關系。2017年8月因工作需要,上司要求張先生到公司下屬的工廠工作5個月,張先生不服,沒有向下屬工廠報到。而后在8月29日公司根據《員工手冊》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張先生的勞動合同。
經過庭審查明,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不服從主管的工作安排,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公司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員工手冊》的制定是否經過了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的討論,并公示或明確告知了張先生。最后,仲裁委作出對公司不利的仲裁。聚人律師評析:
本案的焦點是公司能否以沒有通過法律程序制定的,以及沒有公示或告知的規章制度為依據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四款用人單位應當將浙江聚人律師事務所
電話:零五七一 八五一五三二一一 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本案中,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既沒有依法制定,因為工會與職代會都沒有參與,也沒有通過有效途徑進行公示、告知,只是放在公司領導抽屜里的內部規定。因此,未按程序制作也未按程序公示告知的制度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公司以此來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顯然是不妥當的。
法律本身并沒有對公示作出任何解釋。目前司法實踐對公示的理解是公司要將規章制度通知到員工本人,并不在意是否通知到了其他的員工。所以仲裁訴訟中也曾經出現過被訴公司為了證明公示過規章制度,由所有在職的員工集體簽名證明這一點。但是由于在職的員工跟所在的公司之間具有隸屬關系,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經濟利害關系,因此這樣的證據在實踐中并不能得到仲裁員或者法官的認可。從而也就引申出了結論,即企業如果要證明對規章制度進行了公示,就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對發生爭議的員工進行過明確的告知。
實踐中,不少企業將制定好的規章制度掛在公司內部的網站或者貼在宣傳欄、食堂門口等視為已經將規章制度告知員工。企業如果將網站公布、公告欄公布作為告知的證據,容易引起勞動糾紛,也將面臨敗訴。因為員工可以說,“我去食堂吃飯,并不是去看通知”,或者“我從不上網,不知道有這樣的制度”等。
那么,公司制度如何公示更有效?以下幾種比較好的公示方式,可以借鑒:
浙江聚人律師事務所
電話:零五七一 八五一五三二一一
一、規章制度發放法:企業可以制作一份《員工確認書》,放在“規章制度”最后一頁,一式兩份,公司一份,員工一份。《員工確認書》內容如下:“本人確認已閱讀了由×年×月×日起生效的公司《規章制度》,清楚了解了規章制度的全部內容,并同意接受此制度的全部內容”,讓員工簽上本人姓名和日期。
二、會議宣傳法:企業通過召開會議向員工介紹規章制度,并設計一份《與會人員簽到表》,做好會議紀要,把會議的主題、時間、地點、與會人員、會議內容等詳細記錄。
三、勞動合同約定法:將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下列規章制度作為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員工)知悉并認可下列制度。”
四、傳閱法:公司將制定好的規章制度每個部門發一份,并要求每名員工閱讀后簽字、捺印,表示知悉并認可該份制度,公司人力資源部收回有員工簽名的原件作為公示的證據保留。
五、培訓考試法:員工入職時,為員工進行培訓,其中就有對規章制度的內容培訓,對于這種培訓,主題以及到場員工皆有登記,并要求每一名員工進行簽到明示。在此基礎上,企業在培訓結束時,會對員工進行關于規章制度的開卷考試,每一名員工皆需要對規章制度進行手寫式的答卷,并簽上自己的名字。
在實踐中,企業對于規章制度的公示,可根據實際需要,合理運用以上五種方式,相信公示的風險是可以避免的。
浙江聚人律師事務所
電話:零五七一 八五一五三二一一
公司規章制度公示篇五
規章制度的公示方法規章制度公示制度
規章制度的公示方法。新勞動合同法嚴格規定了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和生效條件。經過法定程序制定并向勞動者公示后規章制度才生效。我已經在以前的文章里討論過企業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今天給大家討論一下規章制度的公示方法。勞動規章制度應當以正確的形式向全體職工公示,規章制度的公示方式一般有如下8種:
1、直接將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在勞動合同中專款約定“勞動者已經詳細閱讀,并愿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讓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
2、將規章制度以手冊形式發給員工,交由員工閱讀,并且在閱讀后簽字確認。用人單位應保留規章制度的發放證據。
3、將規章制度放在公司網站上由員工瀏覽,通過計算機技術手段記錄員工瀏覽規章制度的情況。
4、將規章制度在廠區公共區域將規章內容全文公告,并且將規章制度的公示現場以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備案。
5、將規章制度發到員工個人郵箱里,保留發信記錄。
6、將員工對于企業規章制度的了解情況作為考核項目,定期或者不定期考核員工對規章制度的了解情況,記錄規章制度考核結果并讓員工簽字確認。
7、召開全體職工大會或者組織全體職工對規章制度進行集中學習、培訓,讓員工在規章制度學習培訓報到表上簽名。
8、可以進行相應規章制度的考試,并保留規章制度的試卷。
以上介紹的是從一般意義上而言企業規章制度的公示方式,至于什么是最有效的公示方法,還要靠每個企業根據自己特點,例如硬件設施,企業文化、人員素質等等,尋求適合本企業的最佳公示方式,以達到使所有的勞動者對企業規章制度熟知,以減少由于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不熟悉而導致的爭議。
同時勞動法律師沈斌倜提醒廣大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在公示的過程中,用人單位還應該注意保存公示的證據。在勞動仲裁中,如果用人單位無法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向勞動者公示,該規章制度是不能作為勞動仲裁有效的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