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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報告(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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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報告(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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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是指向上級機關匯報本單位、本部門、本地區工作情況、做法、經驗以及問題的報告,大家想知道怎么樣才能寫一篇比較優質的報告嗎?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報告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財產報告篇一

財產狀況調查報告

××公司破產管理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公司破產管理人。經過破產管理人小組成員仔細、審慎的調查,對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已經有了初步的了解,現就初步調查的結果向人民法院和各位債權人匯報如下:

(一)破產管理人調查過程及依據

破產管理人依據各自分工,密切合作,對債務人的房屋、土地、車輛及其他相關財產作了詳細的調查,主要涉及房產局、國土資源局、車輛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某會計師事務所及某商業銀行,破產管理人在調查過程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調查過程真實可靠。

(二)有關股東出資問題

經過查詢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檔案,破產管理人發現:債務人有股東×位,均為法人單位。其中甲公司出資300萬元,乙公司出資1000萬元,丙公司……丁公司……以土地使用權作價1500萬元出資,共同成立注冊資金290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經查證,均已出資到位。

(三)關于債務人高級管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調查

依據法律規定,破產管理人調查債務人高級管理人員的收入僅限于是否與公司的財產有關,對其他收入是否合法不作調查。調查中發現:債務人……

(四)關于債務人的不動產狀況

債務人占有的土地××××平方米,位于××市××區×××××,東至××街,西至××街,南至××街,北至××街。目前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已經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

(五)關于債務人的車輛狀況

經破產管理人調查:債務人現有車輛18臺,其中9臺為轎車,均為公司管理人員辦公用車……

(六)債務人職工工資情況

債務人現有職工300人、高級管理人員9人,共欠職工工資190萬元,欠繳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共350萬元,詳細情況請各位債權人參考破產管理人編制的債務人職工工資及其他費用欠繳情況一覽表。

(七)其他財產狀況

債務人還有庫存物品、原材料、辦公用品若干,詳細請各位債權人參考清單。

(八)處理意見和方式

通過對以上調查結果的分析,破產管理人認為:債務人的財產沒有任何擔保,其中,土地和房屋都是重要的財產變現物質;車輛折舊后可以變現,但是,價值將急劇降低,其他財產的狀況也不容易變現,或者變現實現的價值很少。破產管理人認為:債權人應該特別關注丁公司的土地過戶問題,過戶后,如果有公司對債權人的財產感興趣,可以通過收購、兼并、出售等形式重組,實現債權人的利益和保護職工的利益。

破產管理人聲明:破產管理人上述調查結果是在債務人和破產管理人對有關各方調查的基礎上形成的,如果有掛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足夠的證據,推翻上述事實,應以最終事實為準。

××公司破產管理人

××××年××月××日

財產報告篇二

財產狀況報告編制指引(試行)

(適用于企業破產清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第25條第1款第2項之法律規定,制作財產狀況報告是破產管理人應履行的法定職責。財產狀況報告是管理人運用審計等相關技術方法,對債務人(或破產人,下同)財產實施全面調查、清理、分析、界定等基礎上制作的報告。財產狀況報告有助于人民法院和債權人(債權人會議,下同)了解債務人財產狀況,有助于人民法院對管理人工作實施有效監督,為變價破產財產和分配破產財產做好前期準備,有利于破產清算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指導本省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在擔任破產管理人時,調查、制作破產企業財產狀況報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護各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財產狀況報告編制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

第二條 財產狀況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破產法》、《物權法》、《合同法》、《注冊會計師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法釋〔2013〕2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

第三條 管理人制作的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或破產人財產狀況報告,下同)應當明確財產調查、清理的依據及法律適用之概況,應當全面反映債務人財產、負債、權屬狀況、實際現狀及其它相關情況。

第四條 財產狀況報告以人民法院受理日為基準日。也可以結合破產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其基準日,但應當在財產狀況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五條 財產狀況報告制作應當遵循合法性、客觀性、完整性、實用性等原則。第六條 財產狀況報告所涉及的財產(資產)、負債計量基礎應當以歷史成本計量為基礎,以破產清算凈值、清償價值(負債)和公允價值等計量為輔助。如能

夠在公開市場獲取清算價值或清算價值信息的,則應當采用破產清算凈值和清償價值進行計量。但應在報告中予以特別說明。

歷史成本計量是指資產按照購置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置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常活動中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破產清算凈值,是指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內,變現資產所能獲得的款項并扣除與之相關的處置稅費的凈額。

清償價值,是指在不考慮破產企業的實際清償能力和折現等因素的情況下,依據《破產法》等有關規定,應當清償的金額。

公允價值是指資產和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資產以外的財產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

財產狀況報告所反映的財產狀況盡可能地列示財產和負債的歷史成本價值及破產清算凈值和清償價值。

第二章

財產狀況調查

第七條 管理人應參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等有關規定,編制財產狀況調查工作底稿,明確財產狀況調查的依據、程序、內容、方法。

管理人認為必要時,經人民法院同意后可以聘請相關中介機構對債務人財務狀況實施專項審計和價值評估,并在財產專項審計報告和價值評估報告的基礎上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第八條 依據《破產法》第30條和107條之法律規定,破產企業其財產按破產案件不同時期,分別稱為債務人財產和破產財產。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包括債務人所有的貨幣資產、實物資產及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

第九條 債務人財產范圍一般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界定:

(一)債務人財產必須是財產或財產權利;

(二)債務人財產必須為債務人所擁有或者經營管理;

(三)債務人財產必須是特定時間內,為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及財產權利;

(四)債務人財產必須是依法能夠強制執行的財產;

(五)債務人財產必須是債務人在國內的財產以及可能取回的位于國外的財產。

(六)下列財產不屬于債務人財產:

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3、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4、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5、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6、債務人工會、黨團組織所有的財產;

7、債務人的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公益福利性設施(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8、依照法律法規之規定依法不屬于債務人的其它財產。

第十條 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調查是財產狀況調查的核心內容之一,主要包括對物、財產性權利、其他債務人財產可能出現增減的情況、影響財產整體價值的相關因素等進行的調查。

財產狀況調查主要包括對債務人基本情況的調查和對債務人財產(破產人財產,下同)的調查。包括對債務人的出資情況、貨幣資金狀況、應收債權狀況、存貨狀況、固定資產狀況、在建工程狀況、對外投資狀況、土地及無形資產狀況等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明確債務人財產的歸屬,對債務人的現有財產實行控制,對流失在外的財產采取措施予以收回,對無法收回的予以記錄備案。關注有關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權屬狀態、實際狀況以及可變現情況。

債務人基本情況的調查主要是通過調取債務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注冊登記檔案等資料,查明債務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或股本,經營范圍,出資人及其出資方式、數額和所占比例,出資義務是否完全履行,債務人的董

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組成,以及債務人的組織機構、主要產品或服務等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充分運用審計等相關技術方法,對財務會計資料實施審計、核查,調取企業登記部門、權利登記發證部門等有關資料,全面、綜合分析有關信息、資料,確認相關債務人資產、負債、關聯方關系以及往來等情況。

第十二條 管理人應當對債務人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實施審查。確認合同名稱、訂立日期、合同金額、合同履行狀態、是否需要繼續履行合同以及終止合同履行可能帶來的違約責任等。

第十三條 管理人應依據《破產法》第33條之規定,調查債務人是否存在以下無效行為之情形。如存在該等情形,則應當在財產狀況報告中予以披露,并明確管理人應當采取的措施。如請求人民法院裁定其行為無效,并追回財產等。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的;

(三)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四)雙方惡意串通,簽訂合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民事效力規范的行為。

第十四條 管理人應依據《破產法》第16條之規定,調查是否存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情況。如存在該等情形,則應當在財產狀況報告中予以披露,并明確管理人應當采取的措施。如請求人民法院裁定其行為無效,并追回財產等。

第十五條 管理人應依據《破產法》第31條之規定,調查債務人是否存在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發生以下可撤銷行為之情形。如存在該等情形,則應當在財產狀況報告中予以披露,并明確管理人應當采取的措施。如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追回屬于債務人財產的財產或財產權等。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調查債務人相同財產或同種財產在交易當時的市場價格邊界(高限和底限)和市場供求及競爭狀況(銷售難易程度)等,確認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六)對附條件的債務在條件未成就前清償;

(七)對附期限的債務在期限未屆滿前清償。

第十六條 管理人應依據《破產法》第32條之規定,調查債務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發生的,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且該個別清償沒有使債務人財產受益。如存在該等情形,則應當在財產狀況報告中予以披露,并明確管理人應當采取的措施。如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等。

第十七條 管理人應依據《破產法》第35條之規定,調查債務人企業登記主管部門有關債務人的企業章程、出資人、出資金額等注冊登記資料,結合財務會計資料中“實收資本”或“股本”等賬戶審計情況,確認債務人的出資人是否存在尚未履行出資義務或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等情形。

管理人對債務人出資情況進行調查時,應當核實以下資料,并重點關注是否存在出資人尚未履行出資義務之情形:

(一)出資人名冊,出資協議、債務人章程、驗資報告及實際出資情況;

(二)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報告、批準文件、財產權屬證明文件及權屬變更登記文件;

(三)歷次資本變動情況及相應的驗資報告。

如存在該等情形,則應當在財產狀況報告中予以披露,并明確管理人應當采取的措施。如下發書面限期補繳(交付)出資通知書。明確補繳期限、金額、方法及異議處理。對拒不履行出資人義務的,管理人應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并依照出資人協議、章程之約定或法律規定要求尚未履行出資人義務的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管理人應當對債務人有關“應付款項”和“應收款項”會計資料實施審查,確認債權人主張的債權債務抵銷除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協議抵銷外,是否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必須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互負債務;(2)必須是債權人申請主張抵銷;(3)債權人主張抵銷的債務,必須是在破產申請受理以前對債務人負

有的債務;(4)必須是可以用作抵銷的債務。凡不同時符合條件的,不予以確認抵銷。同時關注是否存在《破產法》第40條等有關法律規定不得抵銷之特殊情形。該特殊情形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四)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之債務就其對債務人所擁有的債權行使抵銷。如存在可以抵銷和不得抵銷之情形,則管理人應當在財產狀況報告中予以披露,并明確管理人的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管理人應依據《破產法》第37條之規定,調查債務人是否存在質物、留置物。如存在質物、留置物,則管理人應當審查發生的合同、協議等依據,確認質權人、留置權人、質押權金額、質物和留置物具體情況等。并結合相對應的審計情況和市場調查情況,預計該等質物和留置物的市場價值(必要時委托評估機構評估),以確定是否采取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第二十條 管理人對債務人現金狀況進行調查時,須實施現金現場盤點,將盤點金額與現金日記賬余額、總賬余額進行核對,如有差異,要求債務人作出說明并查明原因。

如有外幣,應當檢查外幣的折算匯率及折算金額是否正確。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對債務人銀行存款狀況進行調查時,需編制銀行存款余額明細表,并與銀行存款對賬單余額、總賬和日記賬余額進行核對。如發現銀行存款對賬單余額與總賬和日記賬余額不相符,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關注有無未入賬的債務人銀行賬戶以及以個人名義開設的用于債務人資金往來的銀行賬戶。同時應當調查銀行存款賬戶是否被質押、凍結等限制使用情況。

如有外幣,應當檢查外幣的折算匯率及折算金額是否正確。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對債務人其他貨幣資金狀況進行調查時,應當實地核實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外埠存款等是否與總賬數和日記賬明細賬余額相符。關注是否存在質押、凍結等處置權受限制、或存放在境外、或有潛在回收風險等事項。

如有外幣,應當檢查外幣的折算匯率及折算金額是否正確。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對債務人應收債權狀況進行調查時,應當按照相應類別分別編制應收款項明細表,與相對應的總賬和明細賬進行核對,并通過對應收款項實施審查,以管理人名義發函核實、催討等方式,全面核實債權的形成原因、形成時間、具體債權內容、債務人的債務人實際狀況、債權催收情況、債權是否涉及訴訟或仲裁、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已訴訟或仲裁的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情況。確認應收款項實際情況。關注已履行相關義務后債務人所享有的追償權。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對債務人存貨狀況進行調查時,應當按照存貨類別分別編制相應的明細表,該明細表應當具備存貨品名、型號規格、存放地點、數量、單價、金額、質量、權屬等要素,并依該明細表對存貨實施全面盤點,關注盤點的存貨是否存在品質異常、殘次、毀損、滯銷積壓、質保期等情形,以確認存貨實際情況。同時關注存貨是否存在抵押、質押等處置權受到限制之情形。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對債務人的設備狀況進行調查時,應當編制設備明細表,該明細表應當具備設備品名、型號規格、存放地點、數量、單價、金額、是否正常使用、權屬等要素,并依該明細表對設備實施全面盤點,以確認設備實際情況。同時關注設備是否存在抵押、質押等處置權受到限制之情形。

核查債務人“長期應付款”、“未確認融資費用”等明細賬資料,確認債務人是否存在融資租入設備情形。如設備屬于融資租入的,應當核查有關融資租賃合同及其有關會計處理情況,確認該融資租入設備相關實際情況。

核查債務人海關登記簿,確認是否存在有關免稅設備情況。如存在,則應當結合核查稅務部門免稅備案等資料,確認該免稅設備相關實際情況。

第二十六條 管理人對債務人的不動產狀況進行調查時,應當編制不動產明細表,該明細表應當具備不動產名稱、數量、金額、權屬證書及其號碼等要素,并與相關權屬證書、合同等進行一一核對,確認不動產是否存在抵押以及抵押具體情況。

核查債務人的“在建工程”等明細賬資料,確認債務人是否存在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項目。如有存在,則應當結合在建工程的立項文件、相關許可、工程進度、施工狀況及相關技術資料等;確認在建工程實際情況。

第二十七條 管理人對債務人對外投資狀況進行調查時,應當按照投資類別分別編制各項投資明細表,分別反映各種投資證券、全資企業、參股企業等投資股權資產情況,并結合“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等明細賬資料,調查、核實確認被投資單位名稱、出資方式及數額、股權比例、其他股東情況、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股權價值等。關注涉及證券投資的,管理人應當獲取證券管理部門出具的股票開戶及交易情況等資料,以確認債務人的證券投資價值情況。

必要時可以申請對被投資單位進行審計、評估。

第二十八條 管理人對債務人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無形資產狀況進行調查時,應當按照無形資產類別分別編制各項無形資產明細表,并結合管理人所獲取的權屬登記部門登記資料、有關合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申報材料、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申報材料、“研發支出”和“管理費用”科目等會計核算資料等,調查、確認債務人擁有的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版權、許可或特許經營權情況等實際情況。

第二十九條 管理人對債務人分支機構的資產狀況進行調查時,應當從企業登記主管部門獲取有關企業登記注冊情況及其分支機構登記、設立、變更等資料。確認非法人資格的分公司、非法人資格的工廠、辦事處等分支機構情況。并結合有關分支機構會計資料、納稅有關資料等,確認分支機構的資產實際情況。

第三十條 費用支出核查。對各項支出著重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應關注有無舞弊、虛列費用支出,甚至貪污、侵占、私分等情況。

(一)關注有無將個人的消費列入債務人開支。

(二)管理人應當對涉及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及其福利等情況實施全面審計、核查,調查債務人企業工資及其福利規定和債務人的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確認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存在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業財產等情形。如有存在,則管理人應當依據《破產法》

第36條之規定予以追回。如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拒不退回,則管理人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予以追回。

(三)關注資產費用化情況。

第三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充分運用職業判斷對債務人財務及相關資料實施分析性復核,分析近三年(視具體情況確定期間)各期的主營業務收入、毛利率、成本費用支出等要素及其變動情況,審查有無重大異常。

第三十二條 管理人應充分運用審計等相關技術方法,獲取有關證據材料,確認債務人是否存在財務會計上未記載但業已形成的財產之情形。尤其是有關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商業秘密等財產。如有存在,則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查明有關財產的具體情況,將其確定為債務人財產,并在財產狀況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

第三十三條 管理人應當充分運用審計等相關技術方法,結合調查所獲取的有關材料,確認債務人是否與關聯企業之間存在經營場所、辦公設施、生產設備共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對企業財產擁有同一所有權,權屬混同,或與關聯企業之間資金任意調配、相互拆借、相互擔保等情形。以便確認債務人是否存在企業法人人格混同。如存在,則管理人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債務人企業法人人格混同之訴。并將可能帶來的影響在財產狀況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條 管理人非因自身原因無法全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的,應當就無法調查的情況及可能帶來的影響在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中作出說明。

第三十五條 管理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協助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狀況的調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拒絕協助的,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有關人員協助。

第三章 財產狀況報告的制作

第三十六條 財產狀況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報告文號;

(三)收件人;

(三)制作依據;

(四)制作基礎和聲明;

(五)債務人基本情況;

(六)債務人有關資產、負債及相關情況說明;

(七)關聯方關系及其往來余額和說明;

(八)其他事項;如:尚未履行完畢合同情況、影響債務人財產變現能力

情況、債務人財產可能發生增減等情況。

(九)管理人聲明;

(十)報告使用范圍;

(十一)管理人蓋章;

(十二)報告日期;

(十三)報告附件:財產清單。財產狀況報告式樣、內容見本指引附件。

第三十七條 財產狀況報告的標題應當為:關于×××(債務人名稱)財產狀況的報告。

第三十八條 財產狀況報告的報告文號應當為:(年度時間)××(管理人單位發文簡稱)破管字第×號。

第三十九條 財產狀況報告的收件人應當為:×××(債務人名稱)債權人會議。

第四十條 財產狀況報告應當反映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和指定管理人有關情況。一般應有以下陳述:

×××(債務人名稱)因____________(寫明破產原因),×××(申請人名稱/姓名)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名稱)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債務人自行申請破產的,寫×××(債務人名稱)因____________(寫明破產原因),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浙××破申×-×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債務人名稱)破產清算,并于××××年××月××日作出(××××)浙××破申×-×號決定書,指定×××擔任管理人。

第四十一條 財產狀況報告中應當反映制作的依據為《破產法》等有關法律規定。

第四十二條 財產狀況報告制作基礎和聲明應當有以下陳述:

本財產狀況報告(以下簡稱“本報告”)制作基準日為法院裁定受理日或管理人確定的其他合適日期,即××××年××月××日。

本報告如沒有特別說明,所有金額以人民幣元為計量單位。

本報告的制作以歷史成本計量為基礎,以破產清算凈值和清償價值等計量為輔助。

本報告的制作遵循以債務人移交的資料為基礎、以法律規定為準繩之原則。本管理人按照《破產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債務人名稱)的財產狀況進行了調查,我們在調查的基礎上制作本報告。在以上過程中,本管理人運用了函證、盤點、外調、審閱、詢問、核對等多種審計程序和方法。制作本報告所需的相關信息來源于截至××××年××月××日的財務會計等相關資料,與債務人管理層及其有關人員的訪談、債權申報及審核情況,以及投資人提供的相關信息等。本管理人參照公認的業務標準,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執行財產調查職務,但由于存在諸多的不確定性因素,財產的調查工作還將繼續,財產的變現清算結果也受著諸多因素的影響。

本報告制作的目的是為了向債權人會議報告債務人基于法院受理破產日或管理人確定的其他合適日期,即××××年××月××日的財產狀況。實際財產狀況以經法院裁定確認的財產分配方案為準。未經本管理人許可,本報告不得用于法律規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見諸于媒體。

第四十三條 財產狀況報告中債務人基本情況應當反映以下情況。

(一)企業的設立日期、性質、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企業注冊資本、出資人及出資比例;

(三)出資人出資義務履行情況;

(四)企業生產經營范圍;

(五)企業目前狀態:著重介紹破產前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內部管理制度建設與實施情況,破產主要原因,管理人接管時,和財產記錄、保管相關的情況,如債務人重要崗位人員的在職和變動情況、經營管理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賬務核算規范性等等。

第四十四條 財產狀況報告有關資產、負債及相關情況應當具體反映各項資產、負債以下內容:

(一)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歷史成本)、預計破產清算凈值、預計清償價值。如暫不能預計破產清算凈值、預計清償價值,可以不反映預計破產清算凈值、預計清償價值;

(二)資產如已質押,應當列明質押合同和他項權利證書等資料所反映的質押權人、質押金額、質押到期日等內容;

(三)資產如已抵押,應當列明抵押合同和他項權利證書等資料所反映抵押權人、抵押金額、抵押到期日等內容;

(四)資產、負債如存在不確定之情形,陳述該相關具體情況;

(五)債務人職工債權確認情況。包括:職工人數、工資狀況、各項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及其繳納情況、債權形成原因、公示及異議處理意見等。更應當關注依據《破產法》第48條之規定,職工債權,是指債務人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保險、撫恤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如債務人存在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如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則管理人應當依據《破產法》第113條之規定,分別予以列示(清償順序不同)。且職工債權無須由職工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故管理人對該職工債權調查時,應當獲取以下資料,并根據所獲取的資料在充分綜合分析后編制職工債權清單。

1、職工人數(含內退職工)、工資標準、職務崗位、在債務人連續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時間;

2、債務人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3、債務人所在地職工補償金額法定最低標準;

4、計算、確認債務人職工的平均工資,用于確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

5、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計繳標準和實際繳納情況;

6、各職工債權形成的金額、類別等明細清單。

(六)債權申報及其審查情況。

反映管理人依據對已經申報的債權實施審查以及審查結果(一般分為初審、復核與核對、確認三個階段審查)所編制的債權匯總表情況。

債權匯總表應當列明已審查確定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債權、無法確認的債權、尚在訴訟和仲裁中的未決債權等分類記載,并在各類債權下分別記載各項債權的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確認、初步確認、暫尚未確認、不予以確認等)、債權原因、及相關說明等。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應當同時列明擔保財產的名稱等情況。

(七)尚未申報的債權情況。

根據賬面記載,預計尚未申報的債權金額。

第四十五條 關聯方關系及其往來余額情況應當反映以下情況。

列明關聯企業名稱及與×××(債務人名稱)的關系,并列明往來款科目、余額和性質。關聯交易中未結算形成關聯方往來金額,以及合同或協議中對未結算項目的條款和條件,對未結算項目提供擔保的信息。

第四十六條 尚未履行完畢合同情況應當反映以下情況。

陳述尚未履行完畢合同名稱、訂立日期、合同金額、合同履行狀態等主要內容、管理人決定是否需要繼續履行等情況。

第四十七條 民事訴訟有關情況應當反映以下情況:

陳述每個民事訴訟案件具體情況。包括原告案件、被告案件、訴訟標的、訴訟理由、案件受理法院及其開庭情況等。

第四十八條 財產保全措施解除應當反映以下情況:

陳述保全措施解除以及應當可以解除而暫未能解除有關具體情況。

第四十九條 撤銷權行使、抵銷權行使應當反映以下情況: 陳述各撤銷權行使、抵銷權行使的有關具體情況。第五十條 可能影響財產變現能力的其他事項情況:

陳述如財產保管費用、合同無效等其他事項可能帶來影響之情況。第五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聲明:

(一)未經本管理人許可,本報告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見諸于媒體;

(二)由于存在諸多的不確定性因素,財產的調查工作還將繼續,財產的變現清算結果也受著諸多因素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 財產狀況報告使用范圍應限于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和人民法院。

第五十三條 管理人可以將專業機構出具的財產專項的審計和評估報告作為管理人調查財產狀況和制作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的財務依據。

第五十四條 管理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調查后,應當及時根據調查結果制作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并及時提交給人民法院、債權人會議及債權人委員會,作為人民法院、債權人會議及債權人委員會決定相關事項時的參考依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指引相關用語的含義:

(一)管理人,是指受人民法院指定,依據《企業破產法》規定依法接管債務人并對其財產進行管理、處分和分配以及實施其他與其相關法律行為的專門機構和自然人。

(二)債務人,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企業法人。

(三)破產人,是指被宣告破產后的債務人企業。

(四)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是指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人民法院決定的債務人的財務管理人員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債務人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債務人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六)破產債權,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第五十六條 除有特定要求外,本省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擔任破產管理人,在編制財產狀況報告時參照本指引。

附件:財產狀況的報告參考樣式

財產報告篇三

廣東省村莊整治規劃編制指引(試行)1總則

1.0.1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建設部《關于村莊整治工作的指導意見》與《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決定》、《廣東省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發展綱要))的相關要求,更好地指導村莊建設和整治,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村鎮規劃編制辦法》、《村鎮規劃標準》等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指引。

1.0.2村莊整治是為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而進行的基本的房屋、設施和環境整理。各市、縣近期的村莊整治工作重點是結合當地實際,有重點、有步驟地組織村莊開展改水、改廁、改路、改灶、改房等五改工作,逐步改善村容村貌。

1.0.3村莊整治規劃是指導和規范村莊人居環境建設和整治的專項規劃。編制村莊整治規劃應當在現狀評估的基礎上,依據政府發布的指導性目錄,合理確定村莊整治的具體項目和整治要求,并提出實施計劃和措施。

村莊整治規劃應符合已批準的上層次城鎮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總體規劃等要求,并符合相關的政策、法規和規范。

1.0.4中心村及村民戶數在50戶以上的自然村,在編制村莊整治規劃時,應參照本指引的要求開展工作。

1.0.5本指引分為基本要求和其它要求:基本要求是原則上應當達到的,其它要求則各地可根據實際取舍。其它要求用斜體字表示。

1.0.6各縣應從實際出發,盡快制定村莊建設和人居環境整治的指導性目錄,為村莊整治規劃提供指導和依據。

2規劃原則

2.0.1政府引導,村民參與

政府應加強政策指導、技術服務,但應避免行政命令和包攬代替。應積極引導村民參與和監督村莊整治規劃的編制與實施工作。村莊整治規劃過程中所有成果應當及時公開,確保規劃確定的目標、內容和實施方法能充分體現村民意愿和

利益。

2.0.2因地制宜,分類指導

村莊整治切忌照搬城鎮建設模式,避免大拆大建。要堅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穩步推進.應立足實際,采取多種有效的形式,分類指導。珠江三角洲地區的村莊整治要適應本地區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需求,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要重點解決農民群眾反映最迫切、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位于城鎮建成區內或城鎮邊緣的村莊應充分利用城鎮公共服務設施與市政基礎設施,偏遠地區村莊應配置基本生活服務設施,規模較小的鼓勵相鄰村莊共建共享。

2.0.3合理分區,配置設施

對村莊功能用地進行適當的調整,做到兩個分離,即生活區與養殖區分離、居住區與工業區分離。配置必要的公共設施和活動場地,合理規劃空間布局,同時提高村莊防災抗災能力。

2.0.4延續特色,美化環境

保持村莊的自然特色與人文景觀,盡量做到不推山、不砍樹、不填池塘、不盲目改直道路、不改變河道的自然流向、不破壞歷史文化風貌,并圍繞傳統建筑適當地布置公共服務設施或公共活動場所。要通過對廢棄舊房、豬牛欄、露天廁所的清理以及對庭院的美化和綠化等措施,全面改善村容村貌。

2.0.5節約資源,降低成本

落實農村一戶一宅基地政策,節約用地,盡量少占用耕地。鼓勵建設聯排式、公寓式住宅。厲行節約,做到節水、節能、節材和就地取材,提倡利用太陽能、沼氣等新能源。避免脫離實際的拆建與過高標準設施的配置。

2.0.6整體規劃,分期實施

從本地區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出發,提出指導村莊長遠發展建設的整體思路,同時結合村莊的發展實際,處理好近期建設與遠期發展、改建與新建的關系,提出分期實施的安排,切實做好村莊整治不同項目的統籌。

2.0.7簡潔規范,通俗易懂

規劃成果的圖文表達方式應力求簡明扼要、規范、平實、通俗易懂,確保廣大村民關心規劃、了解規劃、支持規劃,進而保障規劃的順利實施。

3規劃內容

3.0.l確定村莊整治區范圍

以村莊已建成區為主體,綜合考慮行政邊界、地域風俗、地塊特點等要素確定村莊整治區。

3.0.2現狀調查和村莊咨詢

調查村莊人口、經濟和建設現狀,咨詢村民整治意愿,并公布咨詢結果。3.0.3調整村莊用地布局

1.通過功能置換,適度調整用地布局,保持不同功能地塊之間的合理間隔,或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避免相互干擾。

2.通過對閑置宅基地和亂搭亂建房屋的清理,梳理出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村莊道路用地、公用工程設施用地、公共綠地以及村民活動場所等。自然村梳理出村莊道路用地和村民活動場所即可。

3.在保證合理的房屋間距及尊重現狀用地權屬的前提下,明確拆除、保留、新建、改造、置換的居住建筑,以相關的農村住宅政策為依據,調整劃定并預留必要的宅院地塊。

3.0.4整治村莊道路

1.確定村莊的出村道路,提出確保暢通的措施。2.確定村莊內部道路的走向、寬度。3.確定需硬底化的路段和采用的路面材料。4.確定需進行綠化以及需安裝路燈等設施的路段。3.0.5提出改善村民住宅及宅院設施的建議性方案

1.提出村民住宅的改善類型與改進方案,積極推廣節能節地新型住宅。2.提出村民住宅內爐灶、廁所、圈舍等的改造方案建議。3.提出村民住宅院落以及周邊環境的整治方案建議。3.0.6配置公共服務設施

結合各地固本強基工程和已開展的村莊建設,統籌安排小學、托幼、醫療點、文體活動場、商業銷售點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型、位置與規模。自然村可根據實際需要取舍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

3.0.7配套公用工程設施

1.改善飲水工程,確定衛生、安全的取水點,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生活用水。

有條件的地方,可發展集中式供水。

2.劃定污水排放片區,布局污水排放溝。鼓勵將污水收集到污水處理設施經集中處理后排放。

3.采取統一供應沼氣的村莊,應確定沼氣池的位置與管渠的敷設方式。4.確定包括垃圾收集點、衛生公廁等環衛設施的位置和規模。

5.提出防治洪澇災害以及風災、火災、地震、滑坡、泥石流等災害的措施。3.0.8塑造村莊風貌

1.確定優秀傳統建筑,劃定保護范圍,提出使用和修繕的相關對策。2.確定需要保護的古樹名木,提出保護措施。3.提出池塘、溪流的保護措施。

4.梳理鄉村民俗,選擇性納入村規民約,確保文化專承。3.0.9制定規劃實施措施

1.制定實施計劃,明確村莊整治的進度安排和實施要求,并對 4.1.0規劃說明書的文字表達應當簡要、規范、通俗易懂。其主要章節包括: 1.規劃依據,包括已審批的上層次規劃及專項規劃,適用的法規、規范和其它依據。

2.現狀評述,包括村莊自然、歷史、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的特點以及人居環境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3.咨詢村民意見的整理與回應。4.規劃范圍、整治目標和原則。

5.用地布局調整,需列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一覽表。6.村莊道路整治,需列出道路整治一覽表。7.村民住宅及宅院設施改善建議。8.公共服務和公用工程設施的配置與完善。9.塑造村莊風貌規劃。10.規劃實施的措施與建議。4.2整治項目及概算一覽表 4.2.0整治項目及概算一覽表

整治項目及概算一覽表主要欄目包括:項目類型、工作量、投資估算、資金和實施時序。

1.項目類型和工作量

將整治項目劃分為改善居住建筑和生產建筑、整治道路、完善公共服務和公用工程設施、整治村容村貌等若干類型,并可根據需要進行細分,列出工作量。

2.投資估算

根據各整治項目的工作量,結合當地市場指導單價,估算各類項目造價和投資金額。

3.資金

區分不同整治項目的投資主體、資金籌措渠道和籌措方式,明確資金額和到位時間。

4.實施時序

根據村莊現狀及資金籌措情況,以落實五改為重點,統籌整治項目的實施時

序,具體明確項目的實施時間和進度安排。

4.3成果圖紙

4.3.0成果圖紙應盡量繪制在有效的最新地形圖上,圖紙包括:建設現狀圖、整治規劃圖和設施管線綜合圖。圖紙上應顯示地形和建設現狀,并標注項目名稱、圖名、比例尺、圖例、繪制時間、規劃設計單位名稱或編制人員簽字。

成果圖紙表達的內容與要求應與規劃說明書一致,表達的深度可參照《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中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深度要求執行。

4.3.1建設現狀圖

標明自然地形地貌、現狀各類建筑的分布與質量、道路走向與寬度;標明現狀各類公用工程設施、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層數與規模。

4.3.2整治規劃圖

標明需整治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公共綠地、村民活動場所、停車場、蘭產賭對、普褚刀增等的位置和用地范圍;標明需整治道路的走向和路段;標明需整治的公廁、垃圾收集點等環保、環衛設施及飲水工程、污水處理設施等公用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圍;標明村容村貌的整治范圍,傳統建筑、古樹名木及池塘、河流的保護范圍。

4.3.3設施管線綜合圖

標明現狀和需整治的客類公用工程管線的走向以及有關設施的位置、規模與防護范圍;標明現狀與需整治的防洪澇、防風災、防火、厲一靂7等各類防災設施與構筑物的位置及占地范圍。

5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5.0.1村莊整治規劃工作的推進,以各縣規劃建設部門為主導力量,各地級以上市規劃建設部門要抽調規劃技術骨干切實加強對各縣的指導。

5.0.2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鎮級人民政府負責村莊整治規劃的組織編制工作;鎮級人民政府負責村莊整治項目的指導和協調推進工作;村委會及村民小組負責村莊整治的具體組織及實施工作。

5.0.3村莊整治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鎮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若規劃涉及對上層次規劃的局部調整,需取得上層次規劃的原審批機關同意,方可審批。

5.0.4 村莊整治規劃的調整,經村民會議同意,可由鎮級人民政協調組織,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規劃的實施

6.0.1 各級規劃建設部門要通過村莊整治規劃來統籌農村各項建設,特別要加強與其他涉農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共同推進村莊整治工作。

6.0.2 村莊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村莊建設規劃或村莊整治規劃。未完成村莊建設規劃或村莊整治規劃編制的村莊,原則上暫停各項建設的審批。

6.0.3 村民在村莊建住宅的,參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財產報告篇四

財產狀況的報告(參考樣式)

(適用于企業破產清算)

(××××)××破管字第×號

債權人會議:

×××(債務人名稱)因____________(寫明破產原因),×××(申請人名稱/姓名)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名稱)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債務人自行申請破產的,寫×××(債務人名稱)因____________(寫明破產原因),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浙××破申×-×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債務人名稱)破產清算,并于××××年××月××日作出(××××)浙××破申×-×號決定書,指定×××擔任管理人。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之規定,對債務人財產狀況進行了調査,現報告如下:

一、報告的制作基礎和聲明

本財產狀況報告(以下簡稱“本報告”)制作基準日為法院裁定受理日或管理人確定的其他合適日期,即××××年××月××日。

本報告如沒有特別說明,所有金額以人民幣元為計量單位。

本報告的制作以歷史成本計量為基礎,以破產清算凈值計量和清償價值計量為輔助。

資產的清查金額以破產清算凈值計量,即在破產清算的特定環境下和法定時限內,最可能的變現價值扣除相關的處置稅費后的凈額;負債的清查金額(審查金額)以清償價值計量,即不考慮企業的實際清償能力和折現因素,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債務人應當清償的金額,如經債權人申報并經法院裁定確認的債務,其清償價值應為法院確認的金額。

本報告的制作遵循以債務人移交的資料為基礎、以法律規定為準繩之原則。

本管理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債務人名稱)的財產狀況進行了調查,我們在調查的基礎上制作本報告。在以上過程中,本管理人運用了函證、盤點、外調、審閱、詢問、核對等多種審計程序和方法。制作本報告所需的相關信息來源于截至××××年××月××日的財務會計等相關資料,與債務人管理層及其有關人員的訪談、債權申報及審核情況,以及投資人提供的相關信息等。本管理人參照公認的業務標準,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執行財產調查職務,但由于存在諸多的不確定性因素,財產的調查工作還將繼續,財產的變現清算結果也受著諸多因素的影響。

本報告制作的目的是為了向債權人會議報告債務人基于法院受理破產日(或根據破產案件具體情況確定的其它日期),即××××年××月××日的財產狀況。實際財產狀況以經法院裁定確認的財產分配方案為準。未經本管理人許可,本報告不得用于法律規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見諸于媒體。

二、×××(債務人名稱)基本情況

1.企業的設立日期、性質、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 2.企業注冊資本、出資人及出資比例; 3.企業生產經營范圍;

4.企業目前狀態:著重介紹破產前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內部管理制度建設與實施情況,破產主要原因,管理人接管時,和財產記錄、保管相關的情況,如債務人重要崗位人員的在職和變動情況、經營管理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賬務核算規范性等等。

三、基準日資產、負債及相關情況

(一)資產情況:

債務人賬面資產總額為 元(詳見附件一),預計破產清算凈值 元。其中:(1)貨幣資金 元;預計破產清算凈值 元。其中:現金 元,銀行存款 元,保證金存款 元,銀行匯票 元,?。如有存在不確定情形的,陳述相關情況。(2)應收債權 元(詳見附件二)。預計破產清算凈值 元。如有存在不確定情形的,陳述相關情況。(3)存貨 元(詳見附件三),預計破產清算凈值 元。2 其中:庫存商品 元,原材料 元,半成品 元,?。如有存在不確定情形的,陳述相關情況。(4)固定資產原價 元,已提折舊 元,固定資產凈值 元(詳見附件四),預計破產清算凈值 元。1)涉及不動產(房屋)的,應陳述房屋產權證書登記相關內容,是否抵押,抵押權人及其抵押金額。2)涉及運輸設備的,應陳述運輸設備產權證書登記相關內容,保險情況,是否質押,質押權人及其質押金額。3)機器設備是否質押,質押權人及其質押金額等情況。如有存在不確定情形的,陳述相關情況。(5)在建工程 元,預計破產清算凈值 元。陳述在建工程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實際施工情況、工程款支付情況、是否存在在建工程質押等情況,如有存在不確定情形的,陳述相關情況。(6)無形資產 元(詳見附件五),預計破產清算凈值 元。其中:土地使用權 元,海域使用權 元,專利技術 元,非專利技術 元,商標專用權 元等。陳述各項無形資產具體情況(名稱、賬面價值、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預計可使用年限等),是否抵押、質押、抵押權人及其金額等具體情況,如有存在不確定情形的,陳述相關情況。(7)對外投資 元,預計破產清算凈值 元。陳述被投資單位名稱、占被投資單位注冊資本比例、投資類型、生產經營等情況。(8)?

(二)負債情況

負債總額為 元,預計清償價值為 元。其中:(1)已申報債權金額為 元(詳見附件六),經本管理人初步確認債權金額為 元,待確認債權金額為 元。其中:享有優先權債權金額為 元;稅收債權金額為 元。列示各有關稅種及其金額等情況;普通債權金額為 元;(2)職工債權金額為 元;列示職工債權確認依據及有關情況。(3)未申報賬面負債金額 元。

(三)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情況。陳述合同名稱、訂立日期、合同金額、合同履行狀態等主要內容、管理人決定是否需要繼續履行等情況。

(四)民事訴訟有關情況:陳述每個民事訴訟案件具體情況。包括原告案件、被告案件、訴訟標的、訴訟理由、案件受理法院及其開庭情況等。

(五)財產保全措施解除情況。陳述保全措施解除以及應當可以解除而暫未能解除有關具體情況。

(六)撤銷權行使、抵銷權行使情況。陳述各撤銷權行使、抵銷權行使的有關具體內容。

(七)關聯方關系及其往來余額情況

列明關聯企業名稱及與×××(債務人名稱)的關系,并列明往來款科目、余額和性質。關聯交易中未結算形成關聯方往來金額,以及合同或協議中對未結算項目的條款和條件,對未結算項目提供擔保的信息。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

特此報告。

附件一:財產清單(匯總)附件二:應收債權明細表 附件三:存貨匯總表 附件四:固定資產匯總表 附件五:無形資產匯總表 附件六:破產債權明細表

×××(債務人名稱)管理人(章)

××××年××月××日

財產報告篇五

廣東省村莊整治規劃編制指引

廣東省建設廳二○○六年五月(試 行)

目錄:

1、總則;

2、規劃原則;

3、規劃內容;

4、成果要求;

5、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6、規劃的實施;附錄a:村莊整治規劃編制與審批流程 總 則

1.0.1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建設部《關于村莊整治工作的指導意見》與《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決定》、《廣東省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發展綱要(2006-2010年)》的相關要求,更好地指導村莊建設和整治,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村鎮規劃編制辦法》、《村鎮規劃標準》等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指引。

1.0.2 村莊整治是為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而進行的基本的房屋、設施和環境整理,近期的工作重點是開展“三清五改五有”,即清理垃圾、清理河塘、清理亂堆放;改路、改水、改房、改廁、改灶;有整治規劃,有文體活動場地(室)、有一片成蔭綠地、有垃圾收集池(站)有污水處理簡易設施。

1.0.3 村莊整治規劃是指導和規范村莊人居環境建設和整治的專項規劃。編制村莊整治規劃應當在現狀評估的基礎上,依據政府發布的指導性目錄[1],合理確定村莊整治的具體項目和整治的要求,并提出實施計劃和措施。

村莊整治規劃應符合已批準的縣域村莊整治布點規劃[2]、上層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總體規劃等的要求,并符合相關的政策、法規和規范。1.0.4 縣域村莊整治布點規劃[2]中確定予以保留或城鄉規劃確定為村鎮建設用地且村民戶數在50戶以上的自然村、行政村,在根據村民意愿編制村莊整治規劃時,應參照本指引的要求開展工作。

1.0.5 本指引分為基本要求和其它要求:基本要求是原則上應當達到的,其它要求則各地可根據實際取舍。其它要求用斜體字表示。

1.0.6 各縣(市、區)應從實際出發,盡快制定村莊建設和人居環境整治的指導性 1 目錄和編制縣域村莊整治布點規劃,為村莊整治規劃提供指導和依據。1.0.7 本指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廣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注釋:

[1] 村莊建設和人居環境整治的指導性目錄是各地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的要求,根據本地區村莊實際情況,以解決村民在飲水、行路、用電和燃料等方面的困難為重點而制定的整治項目清單。凡符合指導性目錄的整治項目,各地政府應給予技術、資金、實物等方面的引導和扶持。

[2] 縣域村莊整治布點規劃是按照建設部《關于村莊整治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組織編制的專題規劃,其主要任務是科學預測和確定需要撤并及保留的村莊,明確將擬保留村莊作為整治候選對象。規劃原則

2.0.1 政府引導,村民參與

政府應加強政策指導、技術服務,并積極引導村民自主參與村莊治理規劃的編制工作,確保規劃確定的目標、內容和實施方法能充分體現村民的意愿和利益,并鼓勵村民對治理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2.0.2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

村莊整治切忌照搬城鎮建設模式,應立足實際,采取多種有效的形式,分類指導。珠江三角洲地區的村莊整治要適應本地區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需要,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要重點解決行路難、住房難、飲水難、看病難、讀書難等問題;位于城鎮建成區內或城鎮邊緣的村莊應充分利用城鎮公共服務設施與市政基礎設施,偏遠地區村莊應配置基本生活服務設施,規模較小的鼓勵相鄰村莊共建共享。2.0.3 合理分區,配置設施

對村莊功能用地進行適當的調整,做到人畜分離。配置村莊的公共設施和活動場地,重點解決村民在飲水、行路、用電等方面面臨的困難,同時提高村莊防災抗災能力。2.0.4 延續特色,美化環境

保持村莊的自然特色與人文景觀,盡量做到不推山、不砍樹、不填池塘(河流)、不盲目改直道路、不改變河道的自然流向、不破壞歷史文化風貌,并圍繞傳統建筑適當 2 地布置公共服務設施或公共活動場所;要通過對廢棄舊房、豬牛欄、露天廁所的清理以及對庭院的美化和綠化等措施,全面改善村容村貌。2.0.5 節約資源,降低成本

落實農村“一戶一宅基地”政策,節約用地,盡量少點用耕地;履行節約,做到節水、節能、節材和就地取材,提供利用太陽能、沼氣等新能源,同時避免脫離實際的拆建與過高標準設施的配置。2.0.6 整體規劃,分期實施

從本地區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出發,提出指導村莊長遠發展建設的整體思路,同時結合村莊的發展實際,處理好近期建設與遠期發展、改建與新建的關系,并提出分期實施的安排,提高規劃的可操作性。2.0.7 簡潔規范,通俗易懂

規劃成果的圖文表達方式應力求簡明扼要、規范、平實、通俗易懂,確保廣大村民關心規劃、理解規劃、支持規劃,進而保障規劃的順利實施。規劃內容

3.0.1 確定村莊整治區范圍

以村莊已建成區為主體,綜合考慮行政邊界、地域風俗、地塊特點等要素確定村莊整治區。

3.0.2 現狀調查和村莊咨詢

調查村莊人口、經濟和建設現狀,咨詢村民整治意愿,并公布咨詢結果。3.0.3 調整村莊用地布局

1.通過功能置換,適度調整用地布局,保持不同功能地塊之間的合理間隔,或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避免相互干擾。

2.通過對閑置宅基地和亂搭亂建房屋的清理,梳理出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村莊道路用地、公用工程設施用地、公共綠地以及村民活動場所等。自然村梳理出村莊道路用地和村民活動場所即可。

3.在保證合理的房屋間距及尊重現狀用地權屬的前提下,明確拆除、保留、新建、改造、置換的居住建筑,以相關的農村住宅政策為依據調整劃定并預留必要的宅院地塊。

3.0.4 整治村莊道路

1.確定村莊的出村道路,提出確保暢通的措施。2.確定村莊內部道路的走向、寬度。3.確定需硬底化的路段和采用的路面材料。4.確定需進行綠化以及需安裝路燈等設施的路段。3.0.5 提出改善村民住宅及宅院設施的建議性方案

1.提出村民住宅的改善類型與改進方案,積極推廣節能節地新型住宅。2.提出村民住宅內爐灶、廁所、圈舍等的改造方案建議。3.提出村民住宅院落以及周邊環境的整治方案建議。3.0.6 配置公共服務設施

結合各地固本強基工程和已開展的村莊建設,統籌安排小學、托幼、醫療點、文體活動場(室)、商業銷售點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型、位置與規模。自然村可根據實際需要取舍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3.0.7 配套公用工程設施

1.改善飲水工程,確定衛生、安全的取水點,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生活用水。有條件的地方,可發展集中式供水。

2.劃定污水排放片區,布局污水排放溝(渠),鼓勵將污水收集到污水處理設施經集中處理后排放。

3.采取統一供應沼氣的村莊,應確定沼氣池的位置與管渠的敷設方式。4.確定包括垃圾收集點、衛生公廁等環衛設施的位置和規模。

5.提出防治洪澇災害以及地震、風災、火災、滑坡、泥石流等災害的措施。3.0.8 塑造村莊風貌

1.確定優秀傳統建筑,劃定保護范圍,提出使用和修繕的相關對策。2.確定需要保護的古樹名木,提出保護措施。

3.梳理鄉村民俗,選擇性納入村規民約,確保文化傳承。3.0.9 制定規劃實施措施

1.制定實施計劃,明確村莊整治的進度安排和實施要求,并對第一年開展的整治工作進行具體安排。

2.對村莊主要整治項目的投資金額進行估算,并提出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的具體建 4 設。

3.制定合理的實施程序與管理制度,規范實施過程,并提出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協調聯動、共同推進以及便于村民監督的機制和措施。成果要求

4.0.0 村莊整治規劃的成果包括“一書”(規劃說明書)、“一表”(項目一覽表)和“三圖”(建設現狀平面圖,整治規劃平面圖,公用工程管線與設施綜合圖)。1.規劃說明書是對規劃的目標、原則、內容和有關規定性要求等進行必要的解釋和說明的文本。

2.項目一覽表是表達村莊整治的主要項目及其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及實施時序等內容的表格。

3.成果圖紙是表達現狀和規劃設計內容的圖示。4?1 規劃說明書

4.1.0 規劃說明書的文字表達應當簡要、規范、通俗易懂。其主要章節包括: 1.規劃依據,包括已審批的上層次規劃及專項規劃,適用的法規、規范和其它依據。2.現狀評述,包括村莊自然、歷史、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的特點以及人居環境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3.咨詢村民意見的整理與回應。4.規劃范圍、整治目標和原則。

5.用地布局調整,需列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一覽表”。6.村莊道路整治,需列出“道路整治一覽表”。7.村民住宅及宅院設施改善建議。8.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與完善。9.公用工程設施的配套與完善。10.塑造村莊風貌規劃。11.規劃實施的措施與建議。

(需列出的表格參見《附錄 b:規劃成果示例

一、規劃說明書相關表格》)4?2 項目一覽表

4.2.0 項目一覽表

項目一覽表主要欄目包括:項目類型、工作量、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和實施時序。1.項目類型和工作量

將整治項目劃分為改善居住建筑和生產建筑、整治道路、完善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公用工程設施、整治村容村貌等若干類型,并可根據需要進行細分,列出工作量。2.投資估算

根據各整治項目的工作量,結合當地市場指導單價,估算各類項目造價和投資金額。3.資金來源

區分不同整治項目的投資主體、資金籌措渠道和籌措方式,明確資金額和到位時間。4.實施時序

根據村莊現狀及資金籌措情況,以落實“三清五改五有”為重點,統籌整治項目的實施時序,具體明確項目的實施時間和進度安排。

(參見 《附錄b:規劃成果示例

二、項目一覽表》)4?3 成果圖紙

4.3.0 成果圖紙應盡量繪制在有效的最新地形圖上,圖紙包括:建設現狀平面圖、整治規劃平面圖和公用工程管線與設施綜合圖。圖紙上應顯示地形和建設現狀,并標注項目名稱(“xx村村莊整治規劃”)、圖名、比例尺(l:500-1:2000)、圖例、繪制時間、規劃設計單位名稱或編制人員簽字。

成果圖紙表達的內容與要求應與規劃說明書一致,表達的深度可參照《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中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深度要求執行。4.3.1 建設現狀平面圖

標明自然地形地貌、現狀各類建筑的分布與質量、道路走向與寬度;標明現狀各類公用工程設施、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層數與規模(參見《附錄b:規劃成果示例

三、成果圖紙》)。

4.3.2 整治規劃平面圖

標明需整治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生產建筑、公用工程設施、倉儲、公共綠地、村民活動場所、停車場等的位置和占地范圍;標明需整治道路的走向和路段;標明新增公廁、垃圾收集點等環保、環衛設施的位置和占地范圍;標明村容村貌的整治范圍,傳統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范圍(參見《附錄b:規劃成果示例

三、成果圖紙》)。

4.3.3 公用工程管線與設施綜合圖

標明需整治的各類公用工程管(渠)線的走向以及有關設施的位置、規模與防護范圍;標明現狀與需整治的防洪澇、防震、防風災、防火、防滑坡、防泥石流等各類防災設施與構筑物的位置及占地范圍(參見《附錄b:規劃成果示例

三、成果圖紙》)。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5.0.1 村莊整治規劃工作的推進,以各縣(市、區)規劃建設部門為主導力量,各地級以上市規劃建設部門要抽調規劃技術骨干切實加強對各縣(市、區)的指導。5.0.2 縣(市、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村莊整治規劃的編制工作,鎮(鄉)負責村莊整治具體項目的指導和組織實施工作。

5.0.3 村莊整治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鎮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若規劃涉及對上層次規劃的局部調整,還需取得上層次規劃的原審批機關同意,方可審批。

5.0.4 村莊整治規劃的調整,經村民會議同意,可由鎮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相關流程參見《附錄a:村莊整治規劃編制與審批流程》)規劃的實施

6.0.1 各級規劃建設部門要通過村莊整治規劃來統籌農村各項建設,特別要加強與其他涉農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共同推進村莊整治工作。

6.0.2 村莊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村莊建設規劃或村莊整治規劃。末完成村莊建設規劃或村莊整治規劃編制的村莊,原則上停止任何建設的審批。

6.0.3 村民在村莊建住宅的,參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執行。6.0.4 興建村辦企業的,參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執行。6.0.5 村級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參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執行。

附件a 村莊整治規劃編制與審批流程

粵建規字?2006?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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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村莊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自治縣建設局(建委)、規劃局:

村莊整治工作是各級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開展村莊整治工作,進一步改善農村生產條件、人居環境,是促進農村“三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和抓手,是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廣東的必由之路。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號),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決定》(粵發?2006?4號)和建設部《關于村莊整治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村?2005?174號),現 就全省村莊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村莊整治工作的原則

開展村莊整治,要以編制村莊規劃為龍頭,以配套建設農村交通、文體、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為重點,以治理農村“臟亂差”為關鍵環節,逐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環境,促進全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各地在推進村莊整治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農民主體、政府引導、社會支持。要以農民為主體,尊重農民的意愿。在具體工作中,要充分依靠村民自治組織,組織動員農民自主投工投勞投資。政府主要在政策上加以引導,在技術、資金和物質上予以支持。同時,要動員和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參與村莊整治工作。

二是規劃先行、分步實施。要遵循“先規劃后整治”的工作方針,按照規劃分步推進整治工作。山區和東西兩翼的自然村,要按照《廣東省村莊整治規劃編制指引》的要求編制簡明適用的村莊整治規劃;經濟較發達地區和城鎮邊緣地區的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結合實際,其內容可增多,深度可加深。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可將城鎮規劃覆蓋到村莊,統一布局,綜合安排。

三是突出重點、明確底線。要從農民群眾反映最迫切、最直接、最現實的事情入手。當前要有重點、有步驟地組織村莊開展 10 改水、改廁、改路、改灶、改房等“五改”工作,逐步改善村容村貌。要切實做到“五不”:不推山、不砍樹、不填池塘河流、不盲目改直道路、不破壞優秀傳統建筑和歷史文化風貌。這是村莊整治的底線,不得突破。

四是統籌建設、協調共進。第一,加強規劃統籌。強化規劃對農村房屋以及道路、供水供電、垃圾污水治理、沼氣工程等設施建設的統籌,避免零敲碎打。第二,加強項目統籌。要統籌村莊整治中所涉及的各有關部門的項目建設,整合資源,齊抓共管,協調共進。第三,加強城鄉統籌。推動城鎮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城鎮公共服務向農村覆蓋,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

五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鑒于我省區域差異較大的現實,我們對于村莊整治工作不設全省統一的標準。各地應根據自身實際,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模式和突破口來推進工作,尤其要注重突出鄉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俗特色。同時,必須充分認識村莊整治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要量力而行搞建設,先易后難地開展整治工作。防止片面追求政績,違背農民意愿,搞華而不實的表面文章和政績工程。

二、村莊整治的各階段目標

全省村莊整治工作的各階段目標是:2006年為啟動階段,各 11 地對村莊整治工作作出部署,開展村莊規劃編制和生態文明村康居工程試點,積累經驗。2007年到2010年為攻堅階段,全省完成40%的村莊規劃編制,30%的村莊整治。2011年到2015年為全面鋪開階段,全省完成90%的村莊規劃編制,70%的村莊整治。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開展村莊整治的各階段目標,于2006年7月15日前報告省建設廳。

三、村莊整治的工作重點和任務

各市、縣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和部署下,以“五改”為重點,因地制宜,制定50戶以上自然村特別是中心村的村莊整治工作重點和任務。

“五改”的主要內容是:

——改路。按照規劃逐步推進村道、巷道硬底化,為主要村道安裝路燈,實施簡單綠化。結合村道、巷道建設,實現“雨污分流”,即雨水排放明渠化、生活污水排放暗管化。

——改水。采取符合當地實際的形式,如集中供水、分戶設置水箱等,使更多的農戶用上清潔衛生的自來水。

——改房。加快對農村危房、泥磚房和茅草房的改造。新房、新村建設必須按照規劃進行。未完成村莊規劃編制的村,原則上應暫緩農房建設審批。要做到兩個分離,即生活區與養殖區分離 12(人畜分離)、居住區與工業區分離。

——改廁。結合改房,推進家庭衛生廁所的建設。對于未普及家庭衛生廁所的村莊,應當根據村莊的人口規模建設一個或以上規模適中的衛生公廁。落實公廁的保潔,避免公廁成為污染源。

——改灶。發展適合當地特點的清潔能源,如沼氣、太陽能等,逐步減少柴爐灶的使用。沼氣工程的選址和建設要符合村莊規劃。

在上述“五改”的基礎上,各地還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做到“三清五有”或當地黨委政府確定的重點和任務。

“三清五有”的主要內容是:

——清理垃圾。清除村道、田邊、活動場地、房前屋后的垃圾,做到垃圾定點收集、堆放,及時清運,實現一定時段的保潔。

——清理河塘。清理污水塘、臭水溝,以及受污染的河道,截住排放至河涌、池塘的污水。利用河塘的自凈功能,逐步凈化河涌、池塘的水體。

——清理亂堆放。引導村民把雜物堆放到房屋、庭院里的雜物間或村集體指定的地點。對于各種線路(如供電、電話、有線電視等),有條件的要按照規范進行鋪設。

——有村莊規劃。編制了村莊整治規劃并達到《廣東省村莊 13 整治規劃編制指引》的基本要求。已編制村莊總體規劃、建設規劃的,不必再編制村莊整治規劃。

——有文體活動場地(室)。包括籃球場、羽毛球場、娛樂小空地、文化室等,規模較小的村莊有其中之一即可。

——有一片成蔭綠地。如小公園、小綠蔭地等,綠化、美化環境,并為村民乘涼、休憩提供方便。

——有垃圾收集池(站)。根據垃圾量及選址情況,垃圾收集池(站)可建成密封分類式或敞開分類式。要有專人管理或村民輪值,保持垃圾收集池(站)周邊的衛生,避免成為新的污染源。

——有污水處理簡易設施。經過整治的村莊,都要對污水進行集中收集,通過處理后再排放。污水處理簡易設施的建設應根據村集體的經濟能力進行,推廣建設“三級處理池+生物池”。

四、采取有效措施,穩步推進村莊整治工作

(一)按照“省管到縣,市管到鎮,縣管到村”的要求,建立村莊整治工作分級責任制。省負責提出全省村莊整治的原則、目標和政策,資金和技術支持直接面向縣;地級以上市負責提出本地區村莊整治的實施意見、階段性目標以及政策措施;縣(市、區)是村莊整治組織工作的主導力量,負責制定村莊整治的具體 14 實施方案,統籌組織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鎮(鄉)負責村莊整治具體項目的指導和協調推進工作。各市、縣要明確負責村鎮建設工作的部門和專職人員,切實做到“四有”,即有分管領導、有專門機構、有專職人員、有工作計劃,扎實推進村莊整治的各項工作。

(二)通過資金補助和技術指導,穩步推進村莊規劃編制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決定》關于“各級政府要撥出專項經費用于新農村建設規劃編制,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技術力量,深入農村基層,切實幫助農村搞好建設規劃”的要求,各市、縣規劃建設部門要爭取當地財政給予村莊規劃工作一定的資金支持,并區分輕重緩急,做出計劃,穩步推進。村莊規劃工作,以各縣(市、區)規劃建設部門為主導力量,各地級以上市規劃建設部門要抽調規劃技術骨干切實加強對各縣(市、區)的指導。省建設廳將給予各縣(市、區)一定的規劃資金補助和技術指導。

(三)抓好試點,以點帶面。各市、縣、鎮都要抓好村莊整治的試點,先易后難,典型引路,以點帶面。試點的選擇著重考慮:第一,村干部有威信,有號召力,有為村民辦事的熱情,或有具備一定技術特長、熱心村集體事業的返村能人;第二,村民 15 有改善村容村貌的迫切要求;第三,村集體有一定經濟基礎,較容易在近期取得明顯成效,具有示范帶動作用。各市、縣確定試點后,請及時將試點名單及整治工作推進情況報告省建設廳。在各地試點的基礎上,省建設廳繼續開展生態文明村康居工程試點工作。

(四)多途徑籌集村莊整治資金。各地可根據實際,采取“一個為主,五個一點”的做法,落實村莊整治資金投入。即以村民勞動、出資為主;政府財政補助一點;政府各部門對口幫扶一點;企事業單位贊助一點;本村外出經商者資助一點;其他途徑解決一點。

(五)建立村莊整治的長效機制。一是建立規劃統籌機制。各級規劃建設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通過村莊規劃來統籌各項建設,特別是要加強與其他涉農部門的溝通和協調,整合各部門資源,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村莊整治工作。二是建立管理維護制度。要轉變“重建輕管”的思想,及時協助村莊制訂設施維護、衛生保潔、綠化養護等管理制度,把階段性集中整治與日常性管理結合起來,鞏固整治成果,防止“臟亂差”現象反彈。

(六)廣泛開展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的培訓。各市、縣要 16 切實加強對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以及村干部的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學習班、講座、參觀學習等多種形式,提高村莊整治一線管理和技術人員的管理素質、專業水準,并將省、市、縣的有關政策和要求貫徹到村莊整治的實際工作中。省建設廳將與有關高校合作,每年對全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進行輪訓。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

鄉鎮

管理

意見

抄報:省委,省政府,建設部

抄送:省委農辦,省精神文明辦,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國土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文化廳、省環保局,省扶貧辦。廣東省建設廳辦公室 2006年6月8日印發

(共印120份〃電子版)

《廣東省村莊整治規劃編制指引(試行)》(基本符合 粵建規字[2006]66號,珠海規劃局網站版本)

目錄:

1、總則;

2、規劃原則;

3、規劃內容;

4、成果要求;

5、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6、規劃的實施。總則[返回目錄] 1.0.1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建設部《關于村莊整治工作的指導意見》與《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決定》、《廣東省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發展綱要(200一2010年)》的相關要求,更好地指導村莊建設和整治,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村鎮規劃編制辦法》、《村鎮規劃標準》等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指引。1.0.2 村莊整治是為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而進行的基本的房屋、設施和環境整理。各市、縣近期的村莊整治工作重點是結合當地實際,有重點、有步驟地組織村莊開展改水、改廁、改路、改灶、改房等“五改”工作,逐步改善村容村貌。

1.0.3 村莊整治規劃是指導和規范村莊人居環境建設和整治的專項規劃。

編制村莊整治規劃應當在現狀評估的基礎上,依據政府發布的指導性目錄,合理確定村莊整治的具體項目和整治要求,并提出實施計劃和措施。

村莊整治規劃應符合已批準的上層次城鎮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總體規劃等要求,并符合相關的政策、法規和規范。

1.0.4 中心村及村民戶數在50戶以上的自然村,在編制村莊整治規劃時,應參照本指引的要求開展工作。

1.0.5 本指引分為基本要求和其它要求:基本要求是原則上應當達到的,其它要求則各地可根據實際取舍。其它要求用斜體字表示。1.0.6 各縣(市、區)應從實際出發,盡快制定村莊建設和人居環境整治的指導性目錄,為村莊整治規劃提供指導和依據。規劃原則[返回目錄] 2.0.1政府引導,村民參與

政府應加強政策指導、技術服務,但應避免行政命令和包攬代替。應積極引導村民參與和監督村莊整治規劃的編制與實施工作。村莊整治規劃過程中所有成果應當及時公開,確保規劃確定的目標、內容和實施方法能充分體現村民意愿和利益。2.0.2因地制宜,分類指導

村莊整治切忌照搬城鎮建設模式,避免大拆大建。要堅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穩步推進.應立足實際,采取多種有效的形式,分類指導。珠江三角洲地區的村莊整治要適應本地區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需求,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要重點解決農民群眾反映最迫切、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位于城鎮建成區內或城鎮邊緣的村莊應充分利用城鎮公共服務設施與市政基礎設施,偏遠地區村莊應配置基本生活服務設施,規模較小的鼓勵相鄰村莊共建共享。

2.0.3合理分區,配置設施

對村莊功能用地進行適當的調整,做到“兩個分離”,即生活區與養殖區分離(人畜分 離)、居住區與工業區分離。配置必要的公共設施和活動場地,合理規劃空間布局,同時提高村莊防災抗災能力。2.0.4延續特色,美化環境

保持村莊的自然特色與人文景觀,盡量做到不推山、不砍樹、不填池塘(河流)、不盲目改直道路、不改變河道的自然流向、不破壞歷史文化風貌,并圍繞傳統建筑適當地布置公共服務設施或公共活動場所。要通過對廢棄舊房、豬牛欄、露天廁所的清理以及對庭院的美化和綠化等措施,全面改善村容村貌。2.0.5節約資源,降低成本

落實農村“一戶一宅基地”政策,節約用地,盡量少占用耕地。鼓勵建設聯排式、公寓式住宅。厲行節約,做到節水、節能、節材和就地取材,提倡利用太陽能、沼氣等新能源。避免脫離實際的拆建與過高標準設施的配置。2.0.6整體規劃,分期實施

從本地區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出發,提出指導村莊長遠發展建設的整體思路,同時結合村莊的發展實際,處理好近期建設與遠期發展、改建與新建的關系,提出分期實施的安排,切實做好村莊整治不同項目的統籌。2.0.7簡潔規范,通俗易懂

規劃成果的圖文表達方式應力求簡明扼要、規范、平實、通俗易懂,確保廣大村民關心規劃、了解規劃、支持規劃,進而保障規劃的順利實施。規劃內容[返回目錄] 3.0.l確定村莊整治區范圍

以村莊已建成區為主體,綜合考慮行政邊界、地域風俗、地塊特點等要素確定村莊整治區。

3.0.2現狀調查和村莊咨詢

調查村莊人口、經濟和建設現狀,咨詢村民整治意愿,并公布咨詢結果。3.0.3調整村莊用地布局

1.通過功能置換,適度調整用地布局,保持不同功能地塊之間的合理間隔,或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避免相互干擾。

2.通過對閑置宅基地和亂搭亂建房屋的清理,梳理出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村莊道路用地、公用工程設施用地、公共綠地以及村民活動場所等。自然村梳理出村莊道路用地和村

民活動場所即可。

3.在保證合理的房屋間距及尊重現狀用地權屬的前提下,明確拆除、保留、新建、改造、置換的居住建筑,以相關的農村住宅政策為依據,調整劃定并預留必要的宅院地 塊。

3.0.4整治村莊道路

1.確定村莊的出村道路,提出確保暢通的措施。2.確定村莊內部道路的走向、寬度。

3.確定需硬底化的路段和采用的路面材料。

4.確定需進行綠化以及需安裝路燈等設施的路段。3.0.5提出改善村民住宅及宅院設施的建議性方案

1.提出村民住宅的改善類型與改進方案,積極推廣節能節地新型住宅。2.提出村民住宅內爐灶、廁所、圈舍等的改造方案建議。3.提出村民住宅院落以及周邊環境的整治方案建議。

3.0.6配置公共服務設施

結合各地固本強基工程和已開展的村莊建設,統籌安排小學、托幼、醫療點、文體活動場(室)、商業銷售點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型、位置與規模。自然村可根據實際需要取舍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3.0.7配套公用工程設施

1.改善飲水工程,確定衛生、安全的取水點,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生活用水。有條件的地方,可發展集中式供水。

2.劃定污水排放片區,布局污水排放溝(渠)。鼓勵將污水收集到污水處理設施經集中處理后排放。

3.采取統一供應沼氣的村莊,應確定沼氣池的位置與管渠的敷設方式。4.確定包括垃圾收集點、衛生公廁等環衛設施的位置和規模。

5.提出防治洪澇災害以及風災、火災、地震、滑坡、泥石流等災害的措施。3.0.8塑造村莊風貌

1.確定優秀傳統建筑,劃定保護范圍,提出使用和修繕的相關對策。2.確定需要保護的古樹名木,提出保護措施。3.提出池塘、溪流的保護措施。

4.梳理鄉村民俗,選擇性納入村規民約,確保文化傳承。3.0.9制定規劃實施措施

1.制定實施計劃,明確村莊整治的進度安排和實施要求,并對第一年開展的整治工作進行具體安排。

2.對村莊主要整治項目的投資金額進行估算。提出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的具體建議。3.制定合理地實施程序與管理制度,規范實施過程,并提出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協調聯動、共同推進以及便于村民監督的機制和措施。成果要求[返回目錄] 4.0.0村莊整治規劃的成果應達到“三個一”,即包括一本簡要的規劃說明書、一張整治項目及概算一覽表和一套規劃圖紙(包括建設現狀圖、整治規劃圖、設施管線綜合圖三張圖)。

各地可根據現狀特點、經濟發展、設施水平、風俗村貌等實際,對村莊整治規劃的成果要求進行適當的擴展。

1.規劃說明書是對規劃的目標、原則、內容和有關規定性要求等進行必要的解釋和說明的文本。

2.項目一覽表是表達村莊整治的主要項目及其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及實施時序等內容的表格。

3.成果圖紙是表達現狀和規劃設計內容的圖示。

4.1規劃說明書

4.1.0規劃說明書的文字表達應當簡要、規范、通俗易懂。其主要章節包括: 1.規劃依據,包括已審批的上層次規劃及專項規劃,適用的法規、規范和其它依據。2.現狀評述,包括村莊自然、歷史、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的特點以及人居環境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3.咨詢村民意見的整理與回應(也可列為規劃說明書的附件)。4.規劃范圍、整治目標和原則。

5.用地布局調整,需列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一覽表”。6.村莊道路整治,需列出“道路整治一覽表”。7.村民住宅及宅院設施改善建議。

8.公共服務和公用工程設施的配置與完善。9.塑造村莊風貌規劃。10.規劃實施的措施與建議。

(需列出的表格參見《附錄b:規劃成果示例

一、規劃說明書相關表格》)4.2 整治項目及概算一覽表 4.2.0 整治項目及概算一覽表

整治項目及概算一覽表主要欄目包括:項目類型、工作量、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和實施時序。

1.項目類型和工作量

將整治項目劃分為改善居住建筑和生產建筑、整治道路、完善公共服務和公用工程設施、整治村容村貌等若干類型,并可根據需要進行細分,列出工作量。2.投資估算

根據各整治項目的工作量,結合當地市場指導單價,估算各類項目造價和投資金額。3.資金來源

區分不同整治項目的投資主體、資金籌措渠道和籌措方式,明確資金額和到位時間。4.實施時序

根據村莊現狀及資金籌措情況,以落實“五改”為重點,統籌整治項目的實施時序,具體明確項目的實施時間和進度安排。

(參見《附錄b:規劃成果示例

二、整治項目及概算一覽表》)4.3 成果圖紙

4.3.0 成果圖紙應盡量繪制在有效的最新地形圖上,圖紙包括:建設現狀圖、整治規劃圖和設施管線綜合圖。圖紙上應顯示地形和建設現狀,并標注項目名稱(“xx/村村莊整治規劃”)、圖名、比例尺(1:500一1:2000)、圖例、繪制時間、規劃設計單位名稱或編制人員簽字。

成果圖紙表達的內容與要求應與規劃說明書一致,表達的深度可參照《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中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深度要求執行。4.3.1 建設現狀圖

標明自然地形地貌、現狀各類建筑的分布與質量、道路走向與寬度;標明現狀各類公用工程設施、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層數與規模(參見《附錄b:規劃成果示例

三、成果圖紙》)。

4.3.2 整治規劃圖

標明需整治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公共綠地、村民活動場所、停車場、生產建筑、倉儲用地等的位置和用地范圍;標明需整治道路的走向和路段;標明需整治的公廁、垃圾收集點等環保、環衛設施及飲水工程、污水處理設施等公用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圍;標明村容村貌的整治范圍,傳統建筑、古樹名木及池塘、河流的保護范圍(參見《附錄b:規劃成果示例

三、成果圖紙》)。4.3.3 設施管線綜合圖

標明現狀和需整治的客類公用工程管(渠)線的走向以及有關設施的位置、規模與防護范 21 圍;標明現狀與需整治的防洪澇、防風災、防火、防震、防滑坡、防泥石流7等各類防災設施與構筑物的位置及占地范圍(參見《附錄b:規劃成果示例

三、成果圖紙》)。5 規劃的編制與審批[返回目錄] 5.0.1 村莊整治規劃工作的推進,以各縣(市、區)規劃建設部門為主導力量,各地級以上市規劃建設部門要抽調規劃技術骨干切實加強對各縣(市、區)的指導。

5.0.2 縣(市、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鎮級人民政府負責村莊整治規劃的組織編制工作;鎮級人民政府負責村莊整治項目的指導和協調推進工作;村委會及村民小組負責村莊整治的具體組織及實施工作。5.0.3 村莊整治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鎮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若規劃涉及對上層次規劃的局部調整,需取得上層次規劃的原審批機關同意,方可審批。5.0.4 村莊整治規劃的調整,經村民會議同意,可由鎮級人民政協調組織,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相關流程參見《附錄a:村莊整治規劃編制與審批流程》)6 規劃的實施[返回目錄] 6.0.1 各級規劃建設部門要通過村莊整治規劃來統籌農村各項建設,特別要加強與其他涉農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共同推進村莊整治工作。

6.0.2 村莊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村莊建設規劃或村莊整治規劃。未完成村莊建設規劃或村莊整治規劃編制的村莊,原則上暫停各項建設的審批。

6.0.3 村民在村莊建住宅的,參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執行。6.0.4 興建村辦企業的,參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執行。6.0.5 興建村級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的,參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執行。

附件a 村莊整治規劃編制與審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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