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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機關車輛管理辦法細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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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機關車輛管理辦法細則(五篇)
時間:2024-08-04 18:45:39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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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車輛管理辦法細則篇一

2、領導工作用車,每車每月供油350升,超耗不補,節約用油可順延使用并由所在單位視情況給予獎勵。

3、司機的管理由四大辦公室分別負責。

4、設立司機安全獎,對全年行車無事故的司機由四辦予以獎勵。

5、對各種事故和違章違紀的處理辦法:

(1)因出車事故,責任完全在對方者,按有關部門意見處理;雙方互有責任者,除按有關部門處理意見執行外,扣除司機安全獎,并視責任大小承擔相應比例的經濟損失。

(2)出車途中出現機械性故障,如果司機負有檢查不當之責任,視具體情況處理。

(3)因出私車出事故者,一律由本人負責;重大責任事故,除負責全部經濟損失外,5000元以下者,須在車隊公開檢討,停車檢查;損失額在5000—20000元者,視其情況給予紀律處分;2萬元以上者,限期調離。

(4)私自將車輛交給他人或酒后開車出現事故,參照出私車條文嚴肅處理。

(5)不按規定停放車輛,車輛發生碰撞、丟失等,后果自負。

6、兩輛大轎車的管理使用由區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負責。

機關車輛管理辦法細則篇二

昌都地區審計局車輛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車輛的使用管理,搞好服務工作,逐步實現車輛管理制度化、規范化。根據審計實際,制定本局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條 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和調派。并實行每周輪流值班制度。

第二條 派車本著急事優先的原則。首先保證領導辦公和業務用車;到機場的派車,由分管領導和辦公室掌握;本局干部職工及家屬因病等特殊情況需用車的,由個人提出,辦公室安排。

第三條 駕駛員應遵守交通法規和規章,嚴禁酒后開車、違章駕駛,不得將車輛轉借他人,做到安全行駛。自覺服從安排、聽從指揮,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業務技能,愛護車輛,搞好日常保養,保持車輛干凈整潔,樹立對外良好形象。

第四條 駕駛員沒有出車任務時,駕駛員應遵守機關工作制度,遵守正常上下班制度和參加機關學習及有關會議,并協助辦理機關的一些日常事務,有事離開單位,應與辦公室說明或辦理請假手續。

第五條

油料發放標準及結算辦法。每周值班車輛核報油料50公升;機場核報80公升;長途用車按道路起止里程28公升/百公里核報,途中臨時用車的應從嚴控制,由隨車領導簽署報銷意見。油料結算采取每周結算制度,愈期后果自負。

第六條

車輛維修。實行不定點修理,應選擇價格合理,質量高,技術好的廠家。駕駛員應事先請示,做好費用預算報辦公室及分管領導,由辦公室與駕駛員共同做好具體事項的落實;并堅持候車監修制度,特別對車輛隱蔽部位維修,駕駛員必須監修。修復后由駕駛員檢查試車,在修理單上核對所修項目、費用并簽字。修理費用2000元以下由分管局長批準,2000--3000元由主管局長批準,3000元以上由局務會議研究決定,出差在外的修車由隨車領導批準,并簽署意見履行報銷手續。

第七條

養路費、運管費及年審等手續由駕駛員本人按照要求及時辦理,并憑票據報銷費用。

第八條

駕駛員全年安全行車未發生違章行為和交通事故的,由單位發給年度安全獎;發生交通事故除扣發全年安全獎、年度獎和取消當年先進評選資格外,憑據監理部門的裁決書,并按下列情況分別給予處理:

(一)屬私自開車外出、酒后開車、擅自將所駕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或車輛丟失的,由駕駛員承擔其全部責任和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并調離駕駛崗位待崗。

(二)發生事故并造成經濟損失負全部責任的,由駕駛員承擔全部經濟損失的10%,負主要責任的由駕駛員承擔全部經濟損失的5%。

(三)駕駛員因違反交通法規被執法部門處罰的各種罰款,一律由駕駛員自己承擔;

機關車輛管理辦法細則篇三

機關車輛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機關車輛管理,規范用車行為,提高工作效率,節省經費開支,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管理與調配

1、政府公務車輛(京pvv710、蒙dc9099)要確保黨政主要領導用車,由政府辦公室負責管理、調配,費用由財政所核銷。

2、財政所車輛(蒙dd3986)要保證政府中心工作應急用車,由常務領導和政府辦公室負責管理、調配,費用由財政所核銷。

3、各站、辦、所、室(計生辦、動防所、林站、司法所)配置的車輛由政府統一管理,費用由各站室在財政零戶中列支。重點工作和特殊任務用車由常務領導與分管領導協商后統一調度;日常工作用車由分管領導負責管理使用,各站所負責人是車輛管理的具體責任人。

4、機關車輛必須確定有駕駛資格的干部負責駕駛,非指定人員駕車出現事故,一切責任和后果由駕車人及站所負責人自負。機關統一調度車輛時,臨時確定人員負責駕駛。

5、車輛外出到鎮境外聯系工作,需經分管領導同意,由常務領導簽批派車單。車輛外出到縣外辦事,須經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否則出現事故,相關責任和后果由駕車人及站所負責人自負。

6、機關所有車輛不得擅自外借,特殊情況車輛外借須經黨政主要領導同意。擅自外借車輛,發現一次罰司機或責任人200元,出現事故責任自負。

7、非公務事項,駕駛員不得出車。如遇特殊情況需經黨政主要領導批準,私自出車或公車私用的發現一次罰司機或責任人200元,出現事故責任自負。

8、工作期間如無外出任務,車輛必須停放在鎮政府院內指定車位,駕駛員要隨時待命,不能擅離崗位。下班后及節假日期間,所有車輛應停放在鎮政府院內指定車位或指定專人管理;如需要外出,經分管領導審批,并在政府辦公室備案。

二、車輛使用與用油

1、下鄉或外出用車必須確定有駕駛資格的人員負責駕駛,并填寫隨車《行車記錄》,詳細寫明出車地點、事由、人員、行車里程等情況,經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用車,特殊情況用車前未能請示的,事后及時履行審核手續。

2、行車前駕駛員必須檢查車輛安全狀況,要自覺遵守有關交通管理法規,嚴禁超載、超速和酒后駕駛,確保行車安全。否則出現事故,一切責任和后果由責任人自負。

3、堅決杜絕無證駕駛,如果發現無證駕駛的,每發現一次對駕駛人員和用車人各罰款300元。

4、嚴禁公務車輛用于學習、實習駕駛技術,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200元。

5、車輛使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無論駕駛人員是否負有責任,都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匯報,以便進行協調處理。因工作用車出現交通事故,駕駛員無責任的,由政府或相應站辦所室承擔;駕駛員有責任的,根據事故發生情況,除保險公司負責的費用外,由駕駛員和政府(或相應站辦所室)按比例承擔。因個人用車過程中出現交通事故,除保險公司責任之外的經濟費用,全部由用車人承擔,政府不負任何責任。

6、由財政所核銷費用的車輛加油由財政所統一辦理加油卡,發票一次性開具,不允許駕駛員以現金加油,否則不予報銷加油單據。特殊情況需駕駛員現金加油時,經請示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辦理。

7、各站辦所室車輛加油由各站所負責人管理,分管領導按實際行車里程(審核隨車《行車記錄》)和車輛油耗把關審核,燃油費經鎮長審批后在本站口零戶列支。每季度財政所負責將每輛車用油情況進行匯總,每輛車耗油量與行駛里程數要相吻合,否則超支的燃油費不予報銷。

8、各站辦所室車輛需要跑通勤的,由站所負責人提出申請,確定專人駕駛和乘坐人員,經分管領導同意、主要領導批準后方可上下班跑通勤。

9、遇有緊急任務、中心工作等特殊情況調用機關干部職工個人車輛從事公務活動的,經黨政主要領導批準,給予一定的燃油補助。

三、車輛保養與維修

1、車輛的日常保養和一般性維護,由駕駛員自行完成。車輛必須經常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無特殊情況,可隨時出車。

2、車輛維修、保養實行定點制度。車輛發生故障,駕駛員應及時報告。車輛如需進廠維修,由駕駛員或站所負責人填寫車輛報修單,列明修理項目,經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批準并在財政所備案后,方可到指定場所維修養護。車輛保養需到4s店的,須財政所派人與司機一同前去辦理。車輛維修期間,駕駛員應隨車監督修理廠家在指定的維修范圍內進行維修。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維修或任意增加修理項目,確需增加修理項目的要及時請示,否則發生的費用由經辦人自負。

3、駕駛員要熟悉車輛狀況,掌握使用保養知識。如因使用不當、養護(維修)不及時等人為原因造成的車輛損壞,所有維修費用由駕駛員或車輛管理責任人承擔。

4、財政所要建立健全車輛管理檔案,對車輛行駛里程、用油情況、維修費用、配件更換等情況進行登記并存檔。

5、車輛要及時進行年檢及參加保險,不按時進行年檢和參加保險發生交通事故的,由站所負責人或責任人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費用。

6、各站辦所室車輛內外裝具和裝飾用品的添置與更換,經分管領導同意,報主要領導審批后方可購買,費用由各部門自行負責,否則不予報銷。

機關車輛管理辦法細則篇四

機關車輛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機關車輛管理,規范用車制度,保障工作需要,消除事故隱患,保證車輛行駛安全,提高辦事效率,根據相關文件規定,結合中心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心全體工作人員。

第二章使用原則

第三條機關車輛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由綜合科根據工作需要統一調配出車。

第四條公務用車結束后,機關車輛應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安全停放。因私自不按要求停車造成的車輛損壞、遺失均由駕駛員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中心領導因工作需要駕駛公車,嚴格按照區公務車輛管理辦法實施,未取得區委組織部同意駕駛公車的領導,嚴禁駕駛公車。未經分管機關事務的領導同意,任何人不得將公務車輛另作私用。

第三章運行費用及報帳原則

第六條所有車輛的路橋、保險、及強制保險、養路費、車船使用稅等國家政策規定的相關費用由計劃財務科審核,用公務卡統一結算。

第七條非公務用車產生的加油票據和過路過橋費一律不得報銷。

第八條車輛需要修理時,填寫報修單,報請綜合科或分管機關事務的領導同意后,進行專業維護,維修后在一周內及時填寫報銷單。嚴禁駕駛員自行在外修理,違者不予報銷。妥善保管原配備的隨車工具,如果被盜或者丟失,照價賠償。出差在外地維修車輛,須電話報請綜合—— 1

科或分管機關事務的領導同意,回單位后及時補填報銷單,否則不予報銷。

第九條公務車輛用油,由計劃財務科統一購買加油卡,并建好車、卡相符油料消耗臺帳。

第十條機關車輛費用實行及時核銷原則,過路、過橋、停車費,原則上一個月內報銷。

第四章行車要求

第十一條機關所有車輛實行專人專車管理,由指定專職駕駛員負責駕駛,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車輛借給他人駕駛。非本車駕駛員駕駛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論公事或私事,均由出借該車的專職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保持車輛安全、清潔。要做好出車前和停車后的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到不帶障行車,不開帶病車;在行車中,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規,確保安全行駛,隨時保持車內外衛生整潔。

第十三條因公出車發生事故,由交警部門劃分責任,由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扣發當年行車安全獎。車輛因公使用期間,若出現被盜丟失,由駕駛員自行承擔其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駕駛員在出車過程中,違反《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受到交警部門處罰的,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交警部門處暫扣一個月以上機動車駕駛證的,對臨聘駕駛員無條件予以辭退。

第五章駕駛員管理

第十五條駕駛員的工資及其它補貼待遇按既定合同和約定執行。第十六條駕駛員服從車輛調度,上班時間做到隨叫隨到,準時出

車。不出車時,積極參與機關組織的學習和集體活動。有事外出需事前請假,不得私自外出。不得擅自將公務車作其它私用,一經發現視情節解除合約處理。

第十七第駕駛員不聽從安排,耽誤公事,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及辭退處理。

第十八條駕駛員的日常表現及服務態度將納入中心考核機制,嚴格考評。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心機關所有車輛,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綜合科負責解釋。

機關車輛管理辦法細則篇五

1、四大班子領導工作用車,油料供應及維修保養由區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管理,機關車輛管理辦法。

2、領導工作用車,每車每月供油350升,超耗不補,節約用油可順延使用并由所在單位視情況給予獎勵。

3、司機的管理由四大辦公室分別負責。

4、設立司機安全獎,對全年行車無事故的司機由四辦予以獎勵,管理制度《機關車輛管理辦法》。

5、對各種事故和違章違紀的處理辦法:

(1)因出車事故,責任完全在對方者,按有關部門意見處理;雙方互有責任者,除按有關部門處理意見執行外,扣除司機安全獎,并視責任大小承擔相應比例的經濟損失。

(2)出車途中出現機械性故障,如果司機負有檢查不當之責任,視具體情況處理。

(3)因出私車出事故者,一律由本人負責;重大責任事故,除負責全部經濟損失外,5000元以下者,須在車隊公開檢討,停車檢查;損失額在5000—xx0元者,視其情況給予紀律處分;2萬元以上者,限期調離。

(4)私自將車輛交給他人或酒后開車出現事故,參照出私車條文嚴肅處理。

(5)不按規定停放車輛,車輛發生碰撞、丟失等,后果自負。

6、兩輛大轎車的管理使用由區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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