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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泥廠 淄博污泥處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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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泥廠 淄博污泥處理(五篇)
時間:2023-01-12 05:02:11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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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泥廠 淄博污泥處理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全員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切實預防污染,不斷提升公司環保管理水平,以創建環境友好型企業為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環保管理體制及職責

第二條 公司總經理為本公司環保第一責任人;負責公司環境保護目標落實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各項環保法規落實工作;負責環境污染事故預防部署工作,負責公司全面環保工作;

第三條 分管環保的副總經理是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協助總經理完成環保各項工作;負責全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的部署;負責審批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負責污染源的治理方案進行研究,做出決定;負責對環境保護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員工做出表彰獎勵決定;負責確定有關人員配合政府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環境事故工作。

第四條 安全環保部經理是本公司環境監督管理責任人;負責公司范圍內環境管理工作監督工作;負責對各單位環保考核工作;負責省、市(區)、縣級環境保護文件精神的傳達工作。

第五條 安全環保部環保管理員是本公司對上級環保部門上報工作責任人;負責協助環保部經理完成環保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公司環保設備停啟上報工作;負責環保資料、數據上報工作;負責向公司主管環保副總匯報環保工作。

第六條

機動部經理是本公司環保設備設施運行管理監督檢查責任人;負責環保設施運行監管工作;負責環保設備改造、新建項目可研編制上報審批工作;負責環保設備外委維修工作。

第七條 生產技術部經理是本公司環保設備工藝管理監督檢查責任人;負責環保設施工藝系統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指導公司環保設施工藝調整工作;負責監管公司節能減排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主任(經理)為本單位環保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本單位建立健全環保管理體系,制定環境保護方針和目標,環保制度編制實施;負責明確本單位區域內環保責任人;負責預防環境污染工作;負責節能減排清潔生產工作。負責環保、污染物治理等方面要切實做到布置、檢查、總結生產的同時,布置、檢查、總結環保工作;負責上級環保部門文件精神傳達落實工作。

第九條 各單位機電設備主任是污染物防治設施維護、維修第一責任;負責環保設施檢查、維護、維修組織工作;負責環保設施檢修計劃編制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工藝主任為本單位環保設備運行第一責任人;負責節能減排清潔生產工作;負責環保設施設備工藝系統調整監管工作;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對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運行維護、檢查監管工作;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對環保設施設備運行成本統計工作。

第十一條 各單位工藝工程師為本單位兼職環保員;負責環保設備運行統計數據上報

工作,環保設備操作培訓工作;負責公司環境保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的傳達落實,負責監管環保設備運轉情況的統計工作;負責協助工藝主任主抓環保工作。

第十二條

各單位設備工程師為本單位兼職環保設備管理員;負責環保設備檔案填寫工作;負責協助設備主任對污染物防治設施維護、保養、檢修組織工作;負責協助設備主任環保設施設備檢修計劃編制工作。

第十三條

各單位中控操作人員是操作區域環保設備運行第一責任人;負責環保設備運行監管工作;負責本區域排放物污染超標情況的工藝調整工作;負責本操作區域環保設備故障上報工作;負責環保設備運行數據記錄工作。

第十四條

崗位人員是崗位劃定范圍內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內的環境衛生和污染治理工作;負責本崗位區域環保設備巡檢工作;負責本崗位區域環保設備巡檢記錄填寫工作;負責對環境污染及隱患情況按程序進行匯報工作。

第三章 環保設備運行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環保管理體系,成立環保領導小組,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明確環保責任人及職責,完善環保設備運行檔案等相關記錄。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保證環保設備的運行同主、附機運行同步,主機運行,環保設備必須運行。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對環保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設備正常運行。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加強崗位操作管理,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作好環保設備的運行記錄,定期向環保負責人匯報現場情況。

第十九條

各單位不得隨意停用環保設備,如果因特殊原因要停用環保設備,必須報經安全環保部許可。由安全環保部報告上級環保部門批準后方可停用。

第二十條

各單位防治污染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否則由安全環保部門責令其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時,須報安全環保部及上級環保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污染物治理設施必須保證完好運行,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鐵嶺市環保局的管理規定要求。不準采取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不準超標超量排放,不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第二十二條 本崗位員工要熟知本崗位環保設施操作規程及運行情況。第二十三條 環保設施出現故障,崗位、中控要記錄清楚及時報安全環保部并組織檢維修。

第四章 水防治環保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防治水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實現雨、污分離,通過嚴格管理,實現污水零排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生活污水、生產污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污水污染,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二十八條 安全環保部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機動部負責生活用水、污水處理站、廠區給排水管網設備的巡檢、操作、維修維護工作,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的凈化處理工作和污水處理工作。

第三十條 品質管理部負責日常污水處理站、生產用水水質化指標的化驗工作。第三十一條 全體員工要節約用水,嚴禁跑、冒、滴、漏,嚴禁長流水,發現有缺陷的水嘴、接頭、閥門等要及時通知相關部門進行更換。

第三十二條 污水實行雨、污分流體系,生活污水、生產污水必須經污水處理裝置處理達標后回用,做到污水“零排放”,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違法排放。

第三十三條 在貯存、使用、裝卸過程中泄漏的氨水,必須采用相應安全處置措施回用、處置,不準排放到廠區雨、污、生活管網內。

第三十四條 日常、生產、檢修過程中的油類、酸液、堿液、化學藥品、廢液、垃圾,應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設施回用、處置,不準倒入、排入水體管網內。

第三十五條 禁止使用清水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直接排入、倒入公司水體管網內。

第三十六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坑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水池區域內,設置排污口。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水池區域內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

第五章 大氣污染預防整治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為防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公司環境,保障員工人身健康,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大氣污染預防整治。

第四十一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堅持規劃先行,轉變環保理念,加強對生產過程、燃煤使用、揚塵等造成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公司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環保第一責任人應當對本單位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濃度與總量,使本單位區域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并逐步改善。

第四十三條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污染管理責任,公司各污染單位應對已有污染破壞應進行積極治理,對已造成污染破壞的治理按大小規定時間完成治理,最遲不能超過24小時,一般污染不能超過12小時完成治理。

第四十四條 公司實行以大氣環境質量保護和改善為核心的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大氣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根據制度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本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安全環保部對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九條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五十條 應當采取措施對設備進設施進行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對泄漏的物料應當及時收集處理,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一條 嚴禁從平臺、庫上及其它部位向下吹灰(清灰)及亂扔雜物。

第五十二條 應當采取密閉、及時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三條 原燃材料、熟料、水泥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貯存,不能密閉的,應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五十四條 禁止在公司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不包括窯內)。

第六章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制度

第五十五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公司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六條 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環境的聲音。

第五十七條 在新建、技改等購置設備時設備選型上盡量選擇噪聲低的設備或加裝消聲器,如發電工段排氣口,風機的進、出口及壓縮空氣機的吸風口加裝消聲器,以降低這些設備的噪聲。

第五十八條 噪聲源車間應采用封閉式廠房,同時采取車間外綠化,以其屏蔽作用使噪聲受到不同程度的隔絕,門窗不準任意打開,放任噪聲超標排放。

第五十九條 較大的機泵對電機采取消聲治理,室外成排安裝的機泵還要采用隔聲屏障,以改善噪聲敏感區的環境。

第六十條 對開、停工和檢修時產生的臨時噪聲應采取相應治理措施。

第七章 環保檢查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環保監督管理,提高和改善公司現場環境質量,切實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對公司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的各項工作。

第六十三條 環保檢查就是對公司生產范圍內的廢水、廢氣、固廢、噪聲等涉及環境污染和生產持續進行并產生的相關因素進行的各種巡視;

第六十四條 檢查分為:日常、定期、專項、節假日環保檢查。第六十五條 安全環保部應根據檢查結果糾正違規行為,匯總檢查不合格項,下達整改通知,并負責審查復檢,并對不合格項進行批評、處罰、通報。

第六十六條 各單位環保第一責任人應組織相關人員對管轄內環保工作進行常態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

第六十七條 發現排污隱患和違規排污行為應及時整改或糾正,達到從源頭預防污染的目的。

第六十八條 檢查內容

第六十九條 檢查是否按相應的作業指導書進行操作;現場書面文件類是否齊全,如:環保相關制度、環保管理設備檔案、操作規程、培訓考試記錄、檢查記錄、點檢記錄、運行記錄、檢維修記錄、私自篡改、偽造檢測數據行為等。

第七十條 現場各項環保標識是否清晰有效,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正常運行,達標排放。第七十一條 廢水、廢氣、噪聲是否有違規排放現象。

第七十二條 潤滑油、有毒有害液體、氨水、化學藥品是否私自倒入排水溝內,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存放或回用。

第七十三條 窯平臺、庫上及其它部位向下吹灰(清灰)及亂扔雜物現象。.第七十四條 污染物超標排放超過半小時上行為,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故障未及時處理或未通知運維公司運維及時運維行為,設備故障或停窯未及時記錄未按要求上報。

第七十五條.崗位休息室內物品擺放整齊,工具箱上面無雜物、無積灰,室內環境清新。

第七十六條 污染物防治設施故障或損壞為及時采取相應防護措施,任意排放的行為。

第八章 環保事故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條 為加強公司環保事故管理,及時匯報和處置環保事故,避免事故進一步擴大,依據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標準、制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七十八條

環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突發性事件。

第七十九條 環境污染事故可分為:水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噪聲與振動污染事故、固體廢棄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學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第八十條 一般環保事故

第八十一條 因工藝或設備等故障,造成局部跑灰、冒料,影響周圍環境,時間較短的。第八十二條.環保設施未及時開啟在1小時以內且影響周圍環境的;排放口排放濃度超標在1小時以內;環保設施出現故障,造成污染在1小時以內;.因工藝變化造成局部跑灰、冒料在1小時以內。

第八十三條 重大環保事故 第八十四條 因工藝或電器、設備等故障,造成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持續超標排放,污染周圍環境,影響很壞的。

第八十五條 窯尾增濕塔正壓冒灰在1小時以上;收塵粉塵嚴重超標排放在1小時以上,.窯尾收塵器回灰輸送系統設備故障導致現場卸料3小時以上;收塵器因故障造成布袋損壞,造成超標排放3小時以上;因超標排放讓上級環保部們造成罰款的。

第八十六條 特大環保事故

第八十七條 不能停機處理或缺少備件無法檢修,造成污染物超標嚴重,持續時間長,嚴重污染周邊環境,影響極壞的;放射源造成人員傷害或丟失;污染物排放嚴重超標,持續排放超過三天以上;因其它原因造成環保設施損壞導致長時間不能投入運行;.造成水污染事故。

第八十八條 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通報處罰的。第八十九條 其它環保事故按重大環保事故處理。

淄博市水泥廠 淄博污泥處理篇二

全市水泥企業環保限期治理標準

1、原料開采、加工及輸送

原料開采要嚴格按照《露天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規范》要求,建設降塵、抑塵措施,禁止車輛運輸,建設密閉式皮帶輸送走廊。原料要進行封閉破碎,破碎系統安裝除塵設備,粉性物料要密閉輸送,各揚塵點都要設置高效除塵器。使有組織和無組織排放粉塵達到《山東省建材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2373-2013)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原料儲存

各種原材料及固體廢物要封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網,設置噴淋系統。使無組織排放粉塵達到《山東省建材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2373-2013)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限值要求。

3、除塵治理

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除塵設施應為袋式、電袋復合等高效除塵器。水泥企業破碎機、磨機、包裝機、烘干機、烘干磨、煤磨機、冷卻機、水泥倉及其它通風設備需采用高效除塵器。各排放環節污染物排放濃度都要達到《山東省建材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2373-2013)放限值要求。

4、脫硝治理

全市水泥熟料生產企業要以低氮燃燒技術為基礎,通過采用選擇性催化還原(scr)、選擇性非催化還原-選擇性催化還原(sncr-scr)復合技術控制nox排放。nox排放濃度要達到《山東省建材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2373-2013)排放限值要求。

5、在線監測設備

全市所有水泥廠污染治理設施要配套安裝在線監控設施,并與市、區縣環保局監控平臺聯網。

6、廠區道路、交通揚塵控制

對廠區內道路、空地實施硬化和綠化及道路和路面進行清掃和沖洗;汽車運輸使用配備制式密閉裝置或蓬蓋的運輸車輛密閉運輸。對不按要求沖洗、蓬蓋,沿途撒漏的車輛,所使用單位將被行政處罰。

各原材料出入口分別設立車輛沖洗平臺,對進出企業的運輸車輛進行沖洗。企業設立專人對進出車輛的車主、車型、車號、駕駛員、運輸物品、來源地或去向地、密封或蓬蓋狀況進行逐一登記,并建立臺帳,按月上報區縣環保部門。

淄博市水泥廠 淄博污泥處理篇三

論限期治理制度的完善

摘 要

限期治理,是指對污染嚴重的污染源,由法定國家機關依法限定責任人在一定期限內治理并完成治理任務,達到治理目標的行政行為。限期治理對于治理控制環境污染、改善我國環境資源質量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這種行政行為在中國的制度化過程漫長而艱難,能夠適應當前我國環境問題的制度必須完整細致。在實踐過程中,這一制度也暴露出一定程度的漏洞和缺陷,同時也證明此制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制度。鑒于此,有必要在實踐和理論的層面上對該制度進行分析和探討,從防堵現實漏洞的具體對策出發,對規范被管理者行為及管理者自身建設等多方面展開論證,完善此制度。關鍵詞:限期治理 缺陷漏洞 完善

前 言

環境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是現代社會普遍思考的一個問題,兩者是一個矛盾的統一體,一方面,經濟發展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須,但在這其中,如果對于經濟發展的決策和管理不當,就會帶來環境問題,威脅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然而另一方面,經濟發展所帶來的物質財富又為我們保護和改善環境提供了物質保障,增強了解決環境問題的能力,而環境問題的解決,又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創造了條件。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先后頒布了20多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在這其中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征收排污費、限期治理和污染物總量控制等一系列制度,對我國環境保護事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這些基本制度作為環境管理制度的法律化,是環境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環境污染的防治和自然資源的保護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本文著重研究限期治理制度,將科學發展觀的思想融入到對此制度的研究中,以此來分析我國現階段環境問題的新情況,此制度如何進行自身的制度創新,如何進行完善,是否有新的制度來應 對新的問題,以及這些制度之間如何進行協調配合等。

一 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及其發展

限期治理制度是對現已存在的污染依法限定期限治理的一系列措施的總稱。在我國,最先實行的是污染點源的限期治理,近年來發展到了對行業、單位及區域環境的限期治理,它是減輕或消除現有的污染源和污染嚴重的項目、單位、區域環境,治理控制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資源質量狀況的一項環境法律制度,也是我國環境資源管理中所采用的一項重要的管理制度之一。

1973年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提出了限期治理的概念。但在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明確確定限期治理制度是在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目前,《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污染防治法律對限期治理制度有著明確的規定。

在限期治理制度確立以后,國家通過對一系列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取得了一定的環境保護效果,同時也表明了限期治理制度是一項基本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管理制度。

二 限期治理制度的內容

(一)限期治理的目標和期限

限期治理的目標是指通過治理措施來達到環境標準。在不同的環境污染中有著不同的治理目標。對于污染源的治理,其目標是達到一定的排污標準;針對行業污染源和區域污染的的限期治理,便要求逐步使所有污染源都達標排放;達到適用于該地區的環境質量標準。當然,達到這些標準是有一定的期限要求的,法律規定,可根據不同的污染情況將限期治理的期限定為1至3年,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二)限期治理的對象和決定權

我國《環境保護法》將限期治理的對象進行了宏觀的規定,《環境保護法》作為上位法,因此各個下位法在此法的基礎上對不同的防治區域做了較詳細的規定。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綜和幾部法律,我們將限期治理的對象概括為如下幾類:(1)造成嚴重污染的污染源。(2)超標排污的污染源。(3)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減任務的和 造成海洋環境嚴重污染的。

關于限期治理制度的決定權,根據《環境保護法》第29條第2款規定:“中央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中我們可知,限期治理制度的決定權主要由人民政府行使,盡管隨著法律的發展和完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提出意見,但終究的實權還是在政府手里。

三 我國限期治理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國對已有污染源進行治理的一項行之有效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治理控制環境污染、改善我國環境資源質量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建立于計劃經濟時代和經濟體制轉軌期的限期治理制度的缺陷也日益凸顯出來,在環境執法實際的操作中存在著諸多缺陷,嚴重影響了該制度作用的發揮。

(一)限期治理制度還存在一定計劃經濟的色彩

我國現在已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時期,但現階段的限期治理制度還是制定于計劃經濟時代的制度,還存在著計劃經濟的色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非公有制企業無法納入限期治理制度所調控的范圍

《環境保護法》第29條明確規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人民政府對其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有權作出限期治理的決定。政府直接管企業的這種做法是適合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我國國情,但在21世紀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中卻是大有出入的。我國現階段存在的非公有制企業已經有很多,若這些企業造成污染環境污染,因為不屬于相關政府所管轄,所以似乎就不能通過限期治理制度來進行治理,那如何控制這些企業的污染就是一個需要重視的問題。

2、限期治理制度的決定權主要交由政府行使,不利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有效 開展。

就目前的《環境保護法》來看,限期治理的決定權是歸屬于政府的,而環境保護工作部門的權限僅限于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見,這樣的規定十分不利于環保工作的開展,具有一定的不科學性和不妥當性。首先,政府不能經常監督、監測污染源,也不能及時有效的對污染嚴重以及群眾迫切要求治理的企業去下達限期治理的決定,而是根據環保部門的建議或群眾的舉報反映,在每年、甚至更長的時間集中下達限期治理的名單。這樣必然對限期治理制度本身的有效性產生巨大影響,不能滿足群眾的需求及環境的需求。其次,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往往比較重視企業的利益,忽視環境的效益。由于政府對國計民生的重視要遠高于對環境的重視,從而會遲遲不作出限期治理的決定,這樣勢必會使那些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因為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理從而危害環境。而且這種做法很容易產生地方保護主義。最后,限期治理制度的決定權在政府手里也會對限期治理的效率產生影響。因為企業有大有小,而不分大小都由政府去決定勢必會造成效率的低下和治理資源的浪費,使一些小設施的治理變得復雜,在無形中也增加了治理成本,同樣也增加了執法機關的執行程序,造成執法資源和行政資源的浪費。

(二)立法不統一

我國環境法上位法和下位法對限期治理決定權的歸屬規定較為矛盾和混亂,《環境保護法》將限期治理決定權交給了各級人民政府,而在其他的環保單行法中則有著不同的規定。如在《噪聲污染防治法》中就規定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海洋環境保護法》則很模糊籠統規定限期治理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新修改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則規定限期治理的決定權由國務院規定。但迄今為止,這些規定并未詳細制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都規定限期治理的決定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使。可見環境基本法和單行法在對限期治理的規定上不統一會使得限期治理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種種困難,容易造成執法難。對不同企業出現的相同問題會出現執行結果的不統一,造成執法者和治理者的矛盾。

(三)法律規定籠統模糊

1、限期治理制度中的“嚴重污染”規定模糊

限期治理基本的治理對象就是造成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但何為嚴重污染法律并沒有詳細明確的規定,這給實際的執法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難,甚至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

2、限期治理制度規定的“超標”和“超總量”規定不明確。

環境法律中規定的限期治理的對象中有超標或者超總量的企業,但是超標超總量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是限期治理適用于何種情形法律并未明確。因此在實踐中,執法部門經常按照主管意愿任意自由裁量,致使執法的質量和效果大打折扣。

(四)制度設計不科學

限期治理制度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中都規定限期治理先限產限排,再停產整治再到關閉,這樣重復的法律規定造成了立法資源的浪費。并且在制度的設計上不科學,存在漏洞,在實踐中被污染者所利用。

(五)信息不公開

解決中國嚴峻環境問題的最終動力來自于公眾。環境執法的困境同樣有賴于公眾的深度參與。而環境信息公開則是實現公眾參與的前提與基礎。如《水污染防治法》沒有規定限期治理的信息公開義務,2008年原環保總局頒布實施《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也沒有明確限期治理等環境執法信息作為環保部門應當公開的內容。人民群眾是社會的參與者和監督者,環境的污染監督也應該有人民群眾的參與監督,而信息不公開,人民群眾對自己生活的環境不了解,不知情,無法參與到環境保護工作中來,那么監督從何談起?

四 關于完善我國限期治理制度的若干建議

限期治理制度在治理控制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充分體現了我國憲法中規定的國家環境保護職責,完善限期治理制度是可行且必要的。

(一)擴大限期治理的對象,并限制政府對限期治理的決定權限

擴大限期治理的對象,將限期治理的決定權完全的下放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首先,這樣有利于行政資源的節約。監管污染源原本就是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范圍內的事,并且,環保部門擁有專業的檢測儀器和設備,具備審查 能力。如果限期治理決定權能夠完全交由環境行政保護部門,不僅能夠節約行政資源成本,還能夠提高限期治理制度的行政效率。其次,環境法規定,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逾期未能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事業單位可以處以罰款,這就證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相對人有行政處罰的權利,但是卻沒有限期治理的決定權,這顯然是矛盾的。最后,在經濟利益和環境保護之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于職責的要求,應當能作出更符合現實污染狀況的決定。此完善措施不但有利于環境執法行為,增強監管能力,還能為環境保護提供更加完備的法律保障,解決環境執法權分散,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對環境保護的阻礙和影響。

(二)完善統一法律中的決定權

“協調原則”是環境法立法的基本原則,從此原則來看,限期治理的決定權是可以完全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行使的,當初在將限期治理決定權交由政府時主要是考慮地方政府在作限期治理決定時會考慮地方社會和經濟狀況,擔心環保部門只考慮環境保護。其實這種顧慮是無必要的,就因為環境法“協調發展”的基本原則,立法者在設計該項法律制度時必定會考慮到環境保護與經濟協調發展的關系問題。在環保部門進行限期治理時,由于環境法已經體現了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原則,因此環保部門可以直接通過法律規定的限期治理的對象、條件去決定需要限期治理的污染。只要符合條件,都必須對其作出限期治理的決定,沒有例外。

(三)修改表述模糊的語言或是增加實施細則

環境法律規定的模糊我們在上文已經分析,要解決此問題除了完善各法律法規,還應該盡快出臺有關環境保護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新《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8條最后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并且限期治理的決定權限和違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可是國務院并未就此問題作出規定,造成限期治理在這些方面面臨著無所適從的困境。若是修改表述模糊的語言或是增加實施細則,可以使得限期治理的條件清晰。類似“嚴重污染”的表述,應當包含有具體情況的說明或是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針對不同情況和類別認定“嚴重污染”的標準,這樣既可以增強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還可以改變限期治理實際操作困難的狀況,能夠使環境保護部門做到有法可依,不會盲目判定。

(四)合理設計環境法律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除要通過自身的挖掘外,還需要注意與相關的環境管理制度以及行政法的相關制度相結合,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發揮整體功能,從而取得整體效果。

首先,限期治理制度與污染物排放標準配合使用。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環境質量標準與國家經濟、技術條件發展現狀相融合的產物,是在國家現有經濟、技術條件下為保護環境質量所制定的標尺。與限期治理制度關系最為密切。作為一種法律規范性標準,它不僅對排污者污染物的排放有著直接的指引作用,對環境行政執法者還起著對排污者行為進行評價和強制作用,而且也為適用限期治理等強制性命令提供了衡量標尺,確立了適用法律強制措施的前提。

其次,與排污許可證制度配合使用。這是對排污者資格的限定。被責令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往往超越了排污許可證的要求,因此應加強對排污許可證的管理:改發臨時許可證,并附有明確的條件要求和限期治理目標;期限屆滿而沒有達到限期治理所附條件要求的,可實施吊銷排污許可證、禁止排放污染物或實行停產、關閉等處罰;達到要求的,可改發正式排污許可證。

(五)充分體現信息公開手段

限期治理的各環節,包括作出決定、確定治理目標、決定執行、限期治理期間所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完成治理任務的期限以及驗收都應該吸收公眾的參與,公眾參與能夠令限期治理的決定更客觀,并能有力地督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檢查和驗收,并給污染者造成治理的壓力。公眾參與的途徑是多種多樣的,首先也是最基本的就是政府和環保部門的信息公開,定期向公眾公開一定時期的限期治理名單,對公眾參與具體決策的制定、監督政府依法行政提供基本信息和機會,提高公民的監督意識;其次,可建立并推廣聽證制度;再次,可以建立和完善環保和政府部門行政首長述職制度,以便公眾了解一定階段的治理結果,便于與自己掌握的實際情況對照,加強對政府行為的監督;最后,可以通過完善群眾信訪答復制度,建立答復信訪責任機制,保證兩者之間的交流,保護公眾參政議政的積極性。

結語

人口問題、環境問題、資源問題從根本上說都是發展問題,都是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基本因素。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是我國的必然選擇。如何在保證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又能保護環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已成為環保法律與制度的一項重要的價值追求。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應及時適應并體現這種價值取向的轉變。但《環境保護法》仍是1989年制定的,至今未作任何修改,作為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己很難體現現代價值的取向及時代背景的轉變,無法適應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者實踐的需要。而限期治理制度正是產生于實踐的,又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這就需要我們積極總結30余年來環境保護執法實踐中所積累的經驗,又要把握社會經濟發展的新形勢和趨勢,洞察環境執法實踐的新要求,善于發現限期治理制度存在的各種問題,積極應對,根據社會時代的發展適時修訂法律,始終保持對限期治理制度的創新和完善要符合實際。同時,完善限期治理制度,必須從限期治理制度本身入手,從法律和制度的雙重視角對限期治理制度進行研究完善。從限期治理制度固有的屬性出發,從適用前提,決定權的歸屬、治理目標、治理的期限、治理期間的監管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以法律規范的各種組成要素及其要求對之進行調整,進行完整的制度設計,提高立法水平,不斷改進自身的缺陷,彌補不足,將限期治理制度的作用充分的發揮出來。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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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泥廠 淄博污泥處理篇四

綠色環保水泥

——土木工程材料小論文

綠色環保水泥

摘要: 隨著現在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對自然地破壞也變得越發嚴重,為提高人類自身生存環境和條件,我們必須更環保,更低能耗、低污染地進行發展。本文簡單介紹了環保水泥概念和綠色環保水泥的內容、實現水泥工業的生態生產的方法以及水泥生產過程中污染源的治理和如何進行環境保護。

關鍵詞:

綠色水泥

環境保護

廢渣利用

綠色環保材料的概念:

綠色環保材料是指在原料采取、產品制造、使用及廢棄物處理等各種環境中地球環境負荷為最小并有利于人體健康的功能材料。生態建材的基本特征是:制造原料盡可能少用天然資源,以提高生活質量為宗旨,多采用具有特殊功能,產品可再生利用,無污染環境的廢棄物。

顯而易見,綠色環保水泥就是盡可能采用綠色環保材料,并在生產過程中做到低污染低能耗的水泥。眾所周知傳統水泥工業既消耗大量的天然資源和能源,同時又對自然環境產生嚴重的污染。但是,這些問題的產生并不在水泥產品的本身,而主要在于落后的生產工藝技術。

水泥生產的污染物主要有有粉塵、煙塵、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粉塵是在粉碎(石料破碎)、球磨、生料磨、熟料磨、煤磨(煤磨成粉)、包裝產生的,中間不涉及化學反應。將石粉、煤粉、鐵粉、粘土等混合在一起,成為水泥生料。煙塵是生料在水泥窯中煅燒成熟料時產生,同時產生的還有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廢氣,反應的方程式如下:

caco3===cao+co2↑

cao+sio2===casio3 s+o2===so2

c+o2===co2

新型干法水泥生產: 80年代以來,國際水泥工業以懸浮預熱和預分解技術為核心,把現代科學技術和工業生產的最新成果廣泛地應用于水泥生產全過程,從而徹底改變了傳統水泥工業的落后面貌,形成了一套具有現代高科技特征和符合優質、高效、節能、環保以及大型化、自動化的現代水泥生產方法,即“新型干法水泥生產”方法。新型干法水泥的生產工藝過程包括原燃料進廠、破碎、制備生料、鍛造熟料、制成水泥的發運等。其生產技術的內容包括原料礦山計算機控制開采和預均化、生料均化、低阻高效分解爐和預熱器、新型節能粉磨、隔熱及高耐磨耐熱材料、網絡化信息技術與計算機、新型冷卻機等;高新技術的應用可以實現水泥生產過程的節能、高效和自動化控制,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其主要技術包括:節能粉磨粉碎技術與裝備、預分解窯節能煅燒工藝和技術裝備、原料均化技術、自動控制技術。

節能、利廢、資源的二次綜合利用:

隨著新型干法生產技術已日臻成熟。水泥工業已更加重視提高質量、節能、環保以及廢渣資源的二次綜合利用的開發和應用。對于水泥煅燒工藝產生高溫廢氣中二氧化硫、氧化碳、no 氣體的含量以及微量重金屬的排放量,發達國家也采取了嚴格的限制措施,窯系統向著控制no、二氧化硫、二氧化碳以及微量重金屬排放量的方向發展,出現了以低氮為主設計的分解爐、燃燒器。由此可見,當今世界水泥工業在環保工作方面,已開始從被動治理轉向主動治理,從單項指標控制轉到綜合指標和總量控制階段。

節能、利廢、資源的二次綜合利用技術的發展。由于水泥生產過程中,使用大量的石灰石作為原料,并需要很高的煅燒溫度。存在一個固有的問題就是向大氣排放較多的氧化碳和no。氧化碳的排放與燃料、石灰石消耗、燃燒溫度有關,減少氧化碳的排放量可采用降低燃料和石灰石消耗的措施。nox排放量的降低則需要降低燃燒溫度,燃料消耗的降低需要石灰石單位消耗量以及煅燒溫度的下降。因此,要減少氧化碳、nox的排放量,必須降低水泥的煅燒溫度以及燃料和石灰石消耗量,以利于開發有利于環境的水泥。

應用工業廢渣和廢料。應用工業廢渣和廢料可以從以下5點著手。(1)水泥在循環利用其他工業廢渣和可燃廢料等也有相當的優勢。眾所周知,水泥工業素有循環利用其它工業廢渣的美名,主要是將它們用作混合材或原料,視各種廢渣的種類和成分而異。據粗略統計,全國冶金、煤炭、電力、礦業和化工等部門1995年產生廢渣6億t,水泥工業用作混合材的約有9000萬t,用作原料和其他的近2000多萬t,這對于治理工業廢渣,保護環境來說,是一項不小的貢獻。已有許多成熟的研究成果和生產經驗應用各種金屬尾礦(如“鉛鋅尾礦、銅尾礦、鋁礬土尾礦等)代替部門分生產水泥的原材料,既節約資源、減少污染,同時尾礦中的微量原素利用熟料的燒成并進一步降低熟料熱耗,提高熟料質量和產量。

(2)采用工業廢渣配料(如水淬礦渣、磷礦渣、氮肥廠造氣爐渣、銅礦渣等)取代部分石灰石和粘土,這些廢渣在水泥熟料燒成過程中有類似于熟料晶種的作用,生產過程中,熟料熱耗降低、產量增加、質量提高。

(3)在生料中摻加煤砰石代替粘土,既解決了煤礦的污染,又降低了燒成用煤。

(4)采用“超細粉磨”技術與裝備,將同硅酸鹽水泥成分近似的高爐礦渣、電廠粉煤灰、煤研石等激活改性成為“功能調節性材料”。這樣,不僅徹底改變了原來僅將這些廢渣、廢料作為代替和減少熟料的單純混合材性質,亦可進一步增加廢渣用量。

(5)應用各種活性激發劑,激發各種工業廢渣的潛在水化活性,生產高混合材摻量水泥或少熟料水泥。關于可燃廢料,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與科技進步和動向來分析,21世紀水泥工業將在循環利用可燃廢料,為保護環境,維持生態平衡等方面做出新貢獻。這就是利用廢舊輪胎、城市垃圾和危險性廢料替代部分天然燃料在水泥中燒制熟料。大家知道,隨著這些廢料數量的不斷增加,其對環境的污染下日益加劇。過去對這些廢料所采用的堆放、填埋和焚燒三種治理方法遠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必須尋求新的解決途徑。從1980年前后開始,迄今世界各種已有近百家水泥廠參與了對這些可燃廢料的循環利用工作,實踐表明,利用這些可燃廢料,回收二次能源,燒制水泥熟料的方法,比之專設焚燒爐治理廢料,回收能源的方法,在基建投資、操作費用和能源回收率等方面都經濟得多。尤其在保護環境、凈化廢氣廢水和消除殘渣方面更為優越。

環境保護

(1)研究開發新型生態型品種。

水泥組成的生態化設計可分為3部分內容:一是以降低水泥生料碳酸鈣含量以降低熟料燒成熱耗的低鈣熟料設計;二是在傳統硅酸鹽水泥熟料基礎上,改善熟料性能或水化性以提高熟料使用效率或混合材使用效果的研究;三是利用城市垃圾等有害廢料制造出區別于傳統水泥成分范圍的水泥。

新型生態水泥品種有新型貝利特水泥、無熟料或少熟料水泥和阿利特一氮鋁酸鈣型生態水泥等。

(2)加強環境保護,實現清潔生產。

水泥工業對環境的污染最直觀的是:粉塵和噪音。但技術的進步,新型先進的電除塵和布袋收塵設備已能實現收塵效率在99.9%以上。技術先進的水泥廠的粉塵排放能控制在30-50mg/bm以內;水泥粉磨中應用超聲波技術,采用遮幕技術進行車間設計,使水泥廠的噪聲污染降至最小。已經出現了一批花園式水泥廠。水泥生產過程中排放出大量的對環境有害的氣體,生產1噸水泥熟料排放一氧化碳就達1噸左右,另外還排放0.74噸二氧化硫,11.51千克一氧化氮,,對這些有害氣體的處理,也相繼開發出煙氣脫硫、脫氮裝置,窯灰脫堿及一氧化碳回收技術等。

(3)大力推廣散裝水泥。

發展散裝水泥是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的必然要求,也是水泥工業發展的必然趨勢之一。據統計,每推廣使用1萬t散裝水泥,可節約包裝用紙60 t,折合優質木材330 m3節約用電7.2萬kw·h、煤炭78 t、燒堿0.4 t。由此可見,發展散裝水泥,可以有效保護森林資源,節約大量水、電、煤等能源,緩解能源緊缺帶來的巨大壓力,具有十分顯著的經濟效益。同時也有利于保證建設工程質量。袋裝水泥隨著儲存時間的延長,其強度也將明顯下降。據測算,袋裝水泥存放3個月后強度將下降l5%~20%,存放6個月后強度將下降20%-30%。相反,散裝水泥由于生產工藝先進,長期儲存在密封容器內不會降低強度,可以有效保障水泥質量。

結束語

現代社會建筑行業的高速發展的確需要我們走環境友好型的發展路線。水泥作為現代建筑中最重要的材料之一,它的生產和利用是否生態環保直接影響到建筑行業的環保程度。而作為一名土木工程的大學生,僅僅有想要環保的心還不夠,我們應該努力學習與土木工程相關的建筑材料方面的知識,在知識積累量足夠后進行大膽創新,用自己的學識與能力為土木建筑工程的原料和施工方面的環保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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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泥廠 淄博污泥處理篇五

第四節

限期治理制度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和在特殊保護區內超標排污的已有設施,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達到治理目標的法律規定的總稱。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限期治理包括污染嚴重的排放源(設施、單位)的限期治理、行業性污染的限期治理和污染嚴重的區域及流域的限期治理。廣義的限期治理,還包括由開發活動所造成的環境破壞方面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務、責令期改正等。限期治理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法律強制性。限期治理雖屬一種行政管理措施,是由各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的,但依照《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還可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大氣污染防治法》在法律責任中規定了限期治理是一種行政處罰形式,《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在法律責任中也規定了責令限期治理。

2、明確的時間要求。它具體規定了完成治理任務的時間,有明確的時間界線,以期限的界線作為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之一。

3、具體的治理任務。體現治理任務的主要衡量尺度是是否符合排放標準和是否達到消除或者減輕污染的效果。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意義

1、可以推動污染單位積極治理污染。

2、可以推動有關單位治理環境污染、破壞和改善區域環境質量。限期治理不僅對重點項目,同時還包括有關行業和特定區域、流域的限期治理。

3、可以集中有限的資金解決突出的環境污染問題。

4、有利于改善廠群關系和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案例】

限期治理后的白洋淀重現生機

【案情】河北省白洋淀是一個以生長蘆葦聞名的沼澤湖泊,50至70年代,由于蘆葦的大量開采,圍湖造田,更為嚴重的是白洋淀上游的大量工業廢水傾注湖泊,使白洋淀的水質變得黑、腥、臭,白洋淀舊日湖光映襯、蘆葦密布的風景已蕩然無存,湖里魚類幾乎絕種。針對白洋淀生態的惡化,80年代后期,河北省下大力氣,集中整治白洋淀,首先規定所有白洋淀上游企業必須在80年代底實現達標排放,除此之外,還組織人力對白洋淀清淤,經過幾年的限期治理,到90年代初,白洋淀水質有明顯好轉,蘆葦也重新得到了繁殖,吸引了久違的野鵝、白天鵝等國家珍稀禽類,白洋淀終于又重現了生機。

(一)限期治理的對象包括以下兩大類:

1、嚴重污染環境的污染源。《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環境造成嚴重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但哪些屬于嚴重污染,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實踐中主要是對污染嚴重、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污染源作為限期治理對象。

2、位于特別保護區域內的超標排污的污染源。這些區域如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環境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在上述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已建的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二)限期治理的內容

主要包括限期治理的目標和期限二個方面:

1、限期治理目標。對于具體的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其目標是達標排放;對于行業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可以要求分期分批逐步做到所有的污染源都達標排放;至于區域環境污染的限期治理,則要求通過治理達到適用于該地區的環境質量標準。

2、限期治理期限。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宜過長,應盡量做到科學、合理。計劃性限期治理項目,多為一年,也有二、三年的;隨機性限期治理項目期限較短,一般從幾個月到一年等。

(三)限期治理決定權限

1、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2、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還規定,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 限期治理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是指對污染嚴重的項目、行業和區域,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達到治理目標。從行政法的角度來分析,它是各級人民政府的一項具體行政行為,并且是一項行政命令性質的環境管理措施。其優越之處在于給企業課加強制性義務的同時,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既不同于單純的罰款,也不同于簡單的關閉,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特點。

? 限期治理也并非一種純粹的末端治理手段,企業固然可以通過改善排污設施、環保設施來完成限期治理的任務,更為關鍵的是,要從根本上解決企業的污染問題,同時又能獲得良好的經濟回報,超標排污企業就只有在政府的幫助下,通過重組、合并,進行技術改造,調整產品結構,加強內部管理,來實現其目的。

【案例】

哈爾濱某制藥廠重污染,限期治理而未治 【案情】哈爾濱某制藥廠是一個以生產抗生素原料藥為主,以半合成抗生藥為重點的我國第二大抗生素生產企業。1996年,根據全國政協的考察,該藥廠每天產生污水約2.5萬噸,其中80%的污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入松花江,平均cod濃度達1048毫克/升,年排放cod達10000多噸。除排放污水外,該制藥廠的3個大煙囪冒著滾滾濃煙,煙塵所及,便是一片黑灰,一股股刺鼻的怪味道隨風而至,附近廠礦和居民,每逢中午、晚上以及刮風時,根本不能開窗。早在1990年,有關部門就將其列為松花江水系限期治理企業,1992年,國家環境保護局又將其列為全國第二批限期治理企業,到1996年9月,兩個限期治理期限均已超期,而治理工程卻均未全面施工。

第五節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報告及處理制度

【案例】 重慶市開縣的天然氣井井噴事故的反思

【案情】2003年歲末,發生在重慶市開縣的天然氣井井噴事故是世界天然氣開采史上一次慘重的事故,200多個無辜村民命喪黃泉。

從環境保護的角度來說,這起令人揪心的事故至少有兩點令人生疑:一是井噴為什么會造成如此重大的人員傷亡?二是富含有毒氣體的天然氣田開采時為什么沒有采取相應的事故應急和污染防范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單位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污染事故、危害人體健康的,必須立即采取防治大氣污染危害的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受調查處理。” 令人遺憾的是,事故發生后,鉆井公司并沒有“立即”,也就是在第一時間里通知當地政府,井噴發生在12月23日晚上9點55分,但開縣政府接到鉆井隊的報告已經是當日晚上11點25分,延誤了一個半小時。井噴之后,當地空氣中的硫化氫濃度是逐漸上升的,很多人是在井噴發生幾小時之后才中毒死去的。如果當地政府能及時接到報告,有組織地疏散撤離群眾,使他們能夠及時逃離污染事故現場,也許有些死亡就可以避免,也許這次事故就不會造成這么多人罹難。

天然氣開采是高危險的行業,其對突發事故的應急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四川,80%的天然氣井都富含硫化氫,此外,井口附近的居民往往很密集,此次出事的羅家16號井周圍1平方公里的山坡上居住著兩個村的2400多人,離井口最近的住戶距出事地點還不到50米。選擇在這樣一個人煙稠密的地方開采硫化氫氣井,企業對當地居民的安全和環境保護便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最起碼應該對居民進行防范硫化氫的安全教育,以及制定和落實意外事故發生時的應急方案。可是,在這方面,我們看到的卻是一片空白。

? “12·23”事故是一個血的教訓,它所暴露出來的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應急措施的重大失誤值得人們深深反思。但愿這200多條流逝的生命能夠為我們敲響警鐘。

【思考題】

1、環境事故報告制度有哪些方面的內容?

2、本案中有哪些環節不符合環境事故的報告制度?

案例: 塑料毒桶驚現漢川 環保部門迅速處置

某年4月13日早晨,漢川市環保局接到群眾投訴,反映田家村一塑料廠4月11日收購的廢舊塑料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大量有毒刺激性氣體。市環保局迅速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監察人員剛到田家村口,刺鼻氣味撲面而來,在廠房處更加濃烈,早已等在路旁的村民們紛紛訴說聞過刺鼻氣味出現了頭暈、嘔吐等癥狀。監察人員還看到,接觸過廠內碎塑廢水的村民身上出現紅斑點,廢水流入魚塘后死魚浮出水面。監察人員對業主進行了詢問,而業主僅知供貨人為李某,貨重兩噸,對塑料桶來源及盛裝的化學品品名竟不知情,而絕大多數塑料桶的標識全無。

為防止事態擴大,同時為消除污染爭取時間,監察人員果斷采取應急措施,迅速督促生產人員全部撤離,劃定警戒區域,設立警示標志,并對塑料桶進行密封包裝。經過兩個多小時的緊張搜尋,終于弄清桶內化學品為鄰甲基苯腈,來源廠家為武漢有機實業有限公司。鄰甲基苯腈為無色透明液體,遇明火、高熱、氧化劑能燃燒,并散發有毒氣體。武漢有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銷毀塑料毒桶的能力。

漢川市環保局迅速按規定向漢川市人民政府和孝感市環保局匯報了情況;并向武漢市環保局求援,在武漢市環保局敦促下,武漢市有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動配合,派出車輛,回收處理全部毒桶。漢川市環保局還將進一步追查業主的法律責任,加強了該廠現場環境監察力度。

在湖北省漢川市環保局的監督下,嚴重威脅該市城關鎮田家村村民身體健康的塑料毒桶悉數啟運到武漢市銷毀。而環保人員從接到電話到妥善處理完畢僅僅用了28個小時。

(一)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報告及處理制度的概念

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受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一般都具有突發性、蔓延性和危害性極大等特點。

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根據類型可以分為水污染、大氣污染、噪聲與振動危害、固體廢物污染、農藥與有毒化學品污染、放射性污染事故和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自然保護區破壞事故等。根據事故危害程度,又可以分為一般、較大、重大、特大污染與破壞事故。

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報告及處理制度,是指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與破壞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的規定的總稱。

1982年頒布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首次規定了這一制度。該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生井噴、漏油事故的,應當立即向國家海洋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國家海洋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該法第三十四條至三十七條對船舶非正常排放油類等、船舶發生海損事故的報告和處理作了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也對這一制度作了明確的規定。1987年,國家環保局發布的《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對這一制度作了具體的規定。

198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確認了這一制度。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范。”第三十二條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三、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報告

1、造成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事故查清后,還應向其作書面報告,并附有關證明文件。

2、事故發生后,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立即赴現場調查,并對事故的性質和危害作出恰當的認定。一般或較大事故,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確認;重大或特大事故,由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確認。

3、凡屬重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地、市環境保護部門除應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外,還應同時報告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凡屬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地、市環境保護部門除應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外,還應同時報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4、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報告,分為速報、確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速報從發現事故后起,48小時以內上報;確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立即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后立即上報。

(二)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處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事故(或事件)報告,并經調查弄清其性質和危害之后,可對違法者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與破壞,威脅居民生命安全時,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六節許可證制度

一、許可證制度的概念

凡是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各種規劃、開發、建設項目、排污設施或經營活動,其建設者或經營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頒發許可證后才能從事該項活動,這就是許可證制度。在環境管理中使用的許可證種類繁多,使用最廣泛的是排污許可證。

二、我國有關環境保護法律中規定的具體許可制度

主要包括:

1、海洋傾倒許可證——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向海洋傾倒廢棄物,必須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按許可證規定的期限、條件和指定的區域進行傾倒。

2、陸地水體排污許可證——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3、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許可制度作了多處規定

(1)轉移固體廢物許可證——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經固體廢物接受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2)進口固體廢物許可證——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確有必要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

(3)經營固體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4、偶發性環境噪聲排放許可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因特殊需要必須夜間進行施工作業的,也要公告附近居民。

第七節

公眾參與制度

一、公眾參與的含義

所謂公眾,指的是政府為之服務的主體群眾;所謂公眾參與,是指群眾參與政府公共政策的權利。我們提倡公眾參與,是因為中國發展觀與執政觀的偉大進步,是因為中國民主法制與政治文明的逐步成熟。

二、環保公眾參與

中國對環保的重視始于1978年,小平同志首先提出中國應制定環境保護法

1982年,中國將“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寫入了《憲法》 1984年,中央將環保提到了“基本國策”的地位;1994年,中國確立“可持續發展戰略” 1997年,《刑法》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2003年,中央提出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提出城鄉、區域、經濟社會、人與自然和諧、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五個統籌發展,環保越來越占有重要的戰略地位 世界環保事業的最初推動力量

來自于公眾,沒有公眾參與就沒有環保運動。

1962年美國海洋生物學家卡遜發表了著名的《寂靜的春天》一書,指出過量使用農藥對環境和生物具有巨大破壞作用,這是現代環保思想的開端。

1970年4月22日,美國2000萬群眾參加了環保游行,這一天被稱為“地球日”而得到永久性紀念,這是現代環保運動的開端。

日本的環保公眾參與

日本在上世紀中葉工業化進程中,也曾經歷過一系列嚴重的環境污染公害事件。從六十年代起,日本的環境污染受害市民進行了大規模的法律訴訟,媒體也參加進來追蹤報導有關污染事故,日本許多地區還成立了反對環境污染的民間組織對污染企業展開了斗爭。1970年,日本反對只發展經濟不考慮環境保護的市民人數第一次以45%對33%的比例占據社會主流。自民黨的選票為此從58%降至48%。公眾對環境保護的廣泛參與,使自民黨與日本國會也開始專門討論環境公害問題(史稱“公害國會”)。

1967年日本頒布《公害對策基本法》,1974年頒布《公害健康賠償法》,以后更陸續頒布了一系列環保法規。特別是《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用環境文化理念去促進國民自覺的環保意識與道德素質;用強制性手段推進新能源的使用,控制自然資源的消耗;既要降低廢棄物的產生,也要提高廢棄物的循環利用,還要對無法再利用的廢棄物進行安全處置。經過十年努力,使日本形成了一個人口、資源、環境、文化相互協調的循環型社會,實現了環境與經濟的“雙贏”。

三、如何推進環保公眾參與

第一要轉變思想觀念。

第二要環境信息公開化。

第三是環境決策民主化。

第四是環境公益訴訟。所謂環境公益訴訟,是指任何公民、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為了社會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國家司法機關提起訴訟。第五是加強與民間環保組織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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