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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業資源稅計稅篇一
資源稅屬價內稅,是生產成本的組成部份,交納的資源稅由主營業務收入補償。納稅人應該設置“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科目進行該稅款的核算。
第一節 資源稅概述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及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資源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從事開采或生產應納資源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依法繳納資源稅。所稱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其中其他單位和其他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按照現行規定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
(二)扣繳義務人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具體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和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所稱獨立礦山,是指只有采礦或只有采礦和選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其生產的原礦和精礦主要用于對外銷售。所稱聯合企業,是指采礦、選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或采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其采礦單位一般是該企業的二級或二級以下核算單位。
扣繳義務人適用的稅額按如下規定執行:
1.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2.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二、資源稅的稅目、稅額
(一)一般規定
從理論上講,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應當包括一切可以開發和利用的國有資源。但是,我國的資源稅目前只對稅法列舉的資源征稅,原則上以開采取得的原料產品或者自然資源的初級產品為征稅對象,不包括經過加工的產品。具體來說,征稅范圍有礦產品和鹽等七個大類稅目。
1.原油:開采的天然原油征稅,人造石油不征稅。稅額為8~30元/噸。
2.天然氣: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征稅,煤礦生產的天然氣不征稅。稅額為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原煤征稅,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稅額為0.3~8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指原油、天然氣、煤炭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包括寶石、金剛石、玉石、膨潤土、硫鐵礦、自然硫、磷鐵礦等。稅額為0.5~20元/ 噸、克拉或立方米。
5.黑色金屬礦原礦。包括鐵礦石、錳礦石和鉻礦石。稅額為2~3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指納稅人開采后自用、銷售的,用于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有色金屬礦石原礦。包括銅礦石、鉛鋅礦石、鋁土礦石、鎢礦石、錫礦石、銻礦石、鉬礦石、鎳礦石、黃金礦石等,稅額為0.4~30元/噸或立方米。
7.鹽包括兩類:
(1)固體鹽:包括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稅額為10~60元/噸。
(2)液體鹽:即鹵水,是指氯化鈉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于生產堿和其他產品的原料,稅額為2~10元/噸。
(二)特殊規定
對伴生礦、伴采礦、伴選礦征稅的主要規定如下:
1.伴生礦是指在同一礦床內,除主要礦種之外,含有多種可供利用的成分,這些成分即稱為伴生礦。稅法規定,計征資源稅時,以主產品作為應稅品目。如攀枝花礦山開采的釩鈦磁鐵礦,它以鐵礦石作為主要成分開采,其釩鈦是伴生的副產品,因此只以鐵礦石作為應稅品目。
2.伴采礦是指開采單位在同一礦區內開采主產品時伴采出來非主產品的礦石。稅法規定伴采礦量大的,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規定對其核定資源稅單位稅額標準;量小的在銷售時,按照國家對收購單位規定的相應品目的單位稅額標準繳納資源稅。
3.伴選礦是指對礦石原礦中所含主產品進行選精礦的監工過程中,以精礦形式伴選出來的副產品。稅法規定,伴選礦不征收資源稅。
【相關咨詢】用購入自來水生產純凈水是否應繳資源稅?
【參考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納資源稅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資源稅。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稅幾個應稅產品范圍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國稅函發[1997]628號)規定,礦泉水等水氣礦產屬“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資源稅的應稅項目,應該征收資源稅。礦泉水是含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礦物質元素的一種水氣礦產,可供飲用或醫用等。此外,水氣礦產還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等。
礦泉水和純凈水的區別在于,礦泉水是自地下深處開采的天然礦水;純凈水是以江、河、湖水或自來水等為水源,采用蒸餾法、電滲析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等水處理工藝,達到了純凈、衛生條件的水。
如果純凈水是用購進的自來水經過加工生產出來的,不是直接采自地下礦水,不屬于資源稅課稅范圍。
第二節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計算
一、計稅依據
(一)課稅數量的一般規定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課稅數量的特殊規定
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對于煤炭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4.對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選礦比=精礦數量÷ 耗用原礦數量
則:耗用原礦數量=精礦數量÷選礦比
例如:某銅礦2009年9月銷售銅精礦4000噸(選礦比為20%),每噸不含稅售價1 500元,當地銅礦石資源稅每噸1.2元,應納資源稅額為:應納資源稅=4 000÷20%×1.2=24 000(元)
5.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例如:某納稅人本期以自產液體鹽50 000噸和外購液體鹽10 000噸(每噸已繳納資源稅5元)加工固體鹽12 000噸對外銷售,取得銷售收入600萬元。已知固體鹽稅額為每噸30元,該納稅人本期應繳納的資源稅=12 000×30-10 000×5=310 000(元)。
對于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二、應納稅額計算
資源稅根據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應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
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單位稅額
【案例】山西太原長風煤礦2009年8月份生產銷售煤炭50萬噸,另自用煤炭10萬噸加工煤炭制品(全部出售),生產天然氣1 000萬立方米。已知該煤礦適用的稅額為1.2元/噸,煤礦鄰近的某石油管理局天然氣適用的稅額為4元/千立方米。試計算該煤礦8月份應納的資源稅額。
【案例分析及解答】煤礦生產的天然氣不交資源稅,本題主要是確定計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該企業的銷售數量為50萬噸,還有一個業務,就是自產自用煤炭,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所以,自用的10萬噸也是計稅數量。應納資源稅=(50萬噸+10萬噸)×1.2=72(萬
第三節 資源稅的減免和征管
一、資源稅的減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例如:某油田2009年12月生產原油6 400噸,當月銷售6100噸,自用5噸,另有2噸在采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原油單位稅額為每噸8元,該油田當月應繳納資源稅=(6 100+5)×8=48 840(元)。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免稅。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免稅。
4.出口產品不退稅,進口產品不征稅。
二、資源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稅人必須履行納稅義務的開始時間。稅法對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作了明確規定:
1.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4.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具體為: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明確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首次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二)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三)資源稅的納稅人,一般應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生產地繳納;扣繳義務人應向收購地主管機關繳納。
第四節 資源稅涉稅會計處理
一、賬戶設置
資源稅屬價內稅,是生產成本的組成部份,交納的資源稅由主營業務收入補償。納稅人應該設置“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科目進行該稅款的核算,該科目貸方反映按規定應繳納的資源稅,借方反映實際交納的資源稅,期未貸方余額反映未交的資源稅,借方余額反映多交的資源稅。
二、會計處理
(一)企業銷售應納資源稅的產品,應按規定計算應交納的資源稅,列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相關的會計處理如下:
計算銷售應稅產品資源稅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二)自產自用應稅產品應納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也應該作為視同銷售處理,依法交納資源稅,其交納的資源稅,根據實際領用部門及領用的目的,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應付職工薪酬”等賬戶列支。當納稅人計算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交納的資源稅時,作如下分錄:
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假如預交資源稅,則作如下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
【案例】遼寧龍淵油氣股份公司2010年2月繳納資源稅15 000 000元。3月份生產原油1 200 000噸,其中向外銷售原油840 000噸,企業自辦煉油廠消耗原油260 000噸,企業與原油同時生產天然氣400 000千立方米,向外銷售340000千立方米,企業自辦煉油廠使用50 000千立方米,用于取暖方面使用10 000千立方米。該油田原油的單位稅額為12元/噸,天然氣單位稅額為8元/千立方米。當地稅務機關核定該企業納稅期限為10天,按上月稅款的1/3預繳,月終結算。企業應于上旬終了、中旬終了、下旬終了后分別按規定預繳1-10日、11-20日、21-30日應交資源稅稅額。試對3月份上述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案例分析及解答】該企業所在地稅務機構對資源稅的繳納,采用上中下旬預交,最后匯繳的方式。
按上月稅款的1/3預繳,2月資源稅為15 000 000元,則每旬應預繳資源稅稅額=15 000 000×1/3=5 000 000(元)。
月份終了,企業按規定計算本月應納稅額。
原油方面,對外銷售原油應以實際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其應納稅額為:應納稅額=840 000×12=10 080 000元;自產自用原油,應以實際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其應納稅額為:應納稅額=260 000×12=3 120 000(元)。
天然氣方面,對外銷售天然氣應納稅額,應納稅額=340 000×8=2 720 000(元),自產自用天然氣應納稅額,煉油廠使用天然氣應納稅額=50 000×8=400 000(元),用于取暖方面使用天然氣應納稅額=10 000×8=80 000(元)。
會計處理如下:
(1)預繳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000 000
貸:銀行存款
000 000
每旬做一筆以上分錄。
(2)對外銷售原油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08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080 000
(3)自產自用原油
借:生產成本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120 000
(4)對外銷售天然氣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72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720 000
(5)自產自用天然氣
借:生產成本
400 000
制造費用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480 000
(6)實際補繳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400 000
貸:銀行存款400 000
(三)收購未稅礦產品,代扣代繳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企業應將收購未稅礦產品實際支付的價款以及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作為收購礦產品的采購成本,代扣代繳的資源稅直接計入“物資采購”或“原材料”等科目。會計處理如下(不考慮增值稅):
①支付價款時
借:物資采購或在途物資(價款)
貸:銀行存款
②計算代扣資源稅時
借:物資采購或 在途物資(代扣資源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稅制改革“十二五”期間再擔重頭戲
2010年11月21日中國證券報電:財政部部長謝旭人日前撰文指出,十二五期間要推進稅制改革。在實施和完善消費型增值稅的基礎上,結合增值稅立法,穩步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相應調減營業稅等稅收。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全面改革資源稅,開征環境保護稅。
實施個人所得稅改革,完善消費稅制度,研究推進房地產稅改革。可以預見,十二五期間,配合經濟結構轉型,稅制改革將再演重頭戲。
業內專家表示,財政部部長謝旭人的這一番表述,為十二五期間的整體稅收政策指明了方向,現在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落實。
今年6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一則關于印發《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使得社會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資源稅改革終成現實。這意味著,我國醞釀數載的資源稅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開改革大幕。
業內專家表示,新疆資源稅改革試點的正式啟動,標志著我國資源稅改革取得重大進展。在全球發展低碳經濟的大潮下,我國資源稅改革的推進,對于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更好引導經濟結構調整、緩解中西部地區財力緊張都具有重要意義。
資源稅屬于地方收入。在資源價格普遍上漲的背景下推進資源稅改革,稅收將與資源價格變化掛鉤,無疑將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作為全國最早實施資源稅改革的地區,新疆資源稅稅收出現較高增長。經測算,預計2010年自治區本級可增加資源稅收入16億元。
新疆資源稅改革的先行啟動,也使得下一步資源稅改革何時推向全國備受關注。業內專家普遍認為,資源稅改革在新疆的試點,將為下一步全國改革積累更多經驗。同時,試點的順利推行,也將為全面推行改革掃除障礙。
據了解,我國資源稅大多采用從量計征,征稅范圍限于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等七個品目。在近年來資源價格不斷攀升的情況下,資源稅稅負水平過低,難以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資源浪費。資源稅由從量計征到從價計征的改革,提高了稅負,間接提高了產品價格,有利于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并幫助資源輸出大省獲得更多財政收入。
此外,也有一些市場人士認為,由于新疆地區資源稅改革將使該地區資源開采成本上升,或將導致更多的投機者進入其他未改革地區尋求最后的逐利機會,加劇資源的浪費。從這個角度上來說,資源稅改革從試點到全面推開的時間差也是宜短不宜長。
本章小結
本章系統介紹了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計算、減免和征管,在資源稅的學習中,關鍵是確定計稅數量。
資源稅是企業所得稅核算的一項扣除項目,準確計算資源稅直接影響后續的企業所得稅的核算。
學習資源稅的稅收政策后,要掌握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建筑行業資源稅計稅篇二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分類和分級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
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
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等級。
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其所屬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和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同時,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
新設立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
(五)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身份證;
(六)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資料外,還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企業的財務決算年報表;
(三)企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質量驗收、安全評估資料。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企業、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企業資質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核部門應當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申請資質提供的資料審查核實。
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同級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勞務分包序列企業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審批,應當從受理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
由有關部門負責初審的,初審部門應當從收到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初審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公眾媒體上公告。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
由于企業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并后組建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條 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業企業應當在總承包序列內選擇一類資質作為本企業的主項資質,并可以在總承包序列內再申請其他類不高于企業主項資質級別的資質,也可以申請不高于企業主項資質級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專業工程可以不再申請相應專業承包資質。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可以在本資質序列內申請類別相近的資質。
第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在申請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未發生本條款第二款所列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但在申請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資質條件的下一個等級核定其資質等級: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三)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四)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六)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七)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節嚴重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在領取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建筑業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門采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其他資信、許可等建筑市場準入限制。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業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
施工總承包特級和一級企業、專業承包一級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第二十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及其他有關資料,并交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企業年檢資料后40日內對企業資質年檢做出結論,并記錄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
第二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的內容是檢查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安全、市場行為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建筑業企業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第二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合格。
第二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中,凈資產、人員和經營規模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但不低于資質標準的80%,其他各項均達到標準要求,且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資質條件中凈資產、人員和經營規模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
(二)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列行為之一的。
已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行為,年檢中不再重復追究。
第二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
第二十六條 建筑業企業連續三年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升上一個資質等級。第二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由企業在資質年檢結束后兩個月內提出申請,分批集中辦理;企業違反有關規定需要降低資質等級的,以及其他變更事項,應當隨時辦理。
第二十八條 降級的建筑業企業,經過一年以上的整改,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確認,達到規定的資質標準,且在此期間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列行為的,可以按照本規定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第二十九條 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第三十條 建筑業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辦。第三十一條 理筑業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一個月內,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企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的變更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辦理結果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在申請資質時,采取涂改、偽造有關資料和其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質條件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三條 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四條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三十五條 轉讓、出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六條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責令其限期辦理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視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二)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三)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第三十九條 資質審批部門未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資質的,由上級資質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已審批的資質無效。
第四十條 從事資質管理的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8號)同時廢止。
建筑行業資源稅計稅篇三
建筑業大變革,八條新措將影響建筑業的未來!
2017-10-27
2017年是中國建筑業改革與重要政策密集頒布的,為了幫助大家進一步了解行業政策,做到順勢而為,基于此,我們對部分重要政策進行了梳理。
2017年2月21日,國務院印發的《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該《意見》在建筑業發展史上將具有重要里程碑意義!
一、住建部:研究取消勞務資質和承攬業務資質限制,修訂建造師管理規定
文件《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2017年工作要點》主要內容有:
一、積極推進建筑用工制度改革。研究取消建筑施工勞務資質,大力扶持以作業為主的專業企業發展。
二、推進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修訂《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實施意見,完善企業資質管理制度。修訂建筑施工專業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專業作業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建筑法》修訂工作。
三、簡化企業資質標準。修訂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標準,簡化資質考核條件,重點考核企業信譽和業績等指標。試點開展對信用良好、能夠提供全額擔保的企業,取消承攬業務范圍資質限制。
四、完善個人執業資格管理制度。修訂出臺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明確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的權利、義務,強化執業監督,落實執業責任。
五、探索民間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簡化招標投標程序,盡快實現招投標交易全過程電子化。
六、研究制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進一步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意見,以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推行履約擔保和業主支付擔保。
七、創新行政審批管理。建造師等執業資格注冊基本實現電子化申報和審查。研究推進“互聯網+”審查方式,探索開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考核指標計算機自動比對。
八、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試點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模式,積極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鼓勵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二、住建部下發通知:正式取消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主要內容有:
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的相關申請。
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將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等資質作為承包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業務的條件。
三、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創新城市園林綠化市場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園林綠化企業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四、《關于城市園林綠化企業一級資質核準有關事宜的通知》(建辦城函[2015]133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三、六部委聯合發文,招投標大變革來了 文件《“互聯網+”招標采購行動方案(2017-2019年)》主要內容有:
2017年,電子招標投標覆蓋各地區、各行業,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基本實現全流程電子化招標采購。
2018年,全面實現交易平臺、監督平臺以及其他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
2019年,公共服務體系和綜合監督體系全面發揮作用,實現招標投標行業向信息化、智能化轉型。
四、住建部聯合18個部委發布一份影響建筑業10年發展的重要文件
文件《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重點任務分工方案》主要內容有:
一、資質改革
1、進一步簡化工程建設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設置,減少不必要的資質認定。
2、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對信用良好、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能力、能夠提供足額擔保的企業,在其資質類別內放寬承攬業務范圍限制,同時,加快完善信用體系、工程擔保及個人執業資格等相關配套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采購
3、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管理,明晰注冊執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加大執業責任追究力度。有序發展個人執業事務所,推動建立個人執業保險制度。
4、大力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實行“一站式”網上審批,進一步提高建筑領域行政審批效率。
二、招投標改革
1、加快修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縮小并嚴格界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放寬有關規模標準,防止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標“一刀切”。
2、在民間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
3、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誠信的原則,規范招標投標行為。
4、進一步簡化招標投標程序,盡快實現招標投標交易全過程電子化,推行網上異地評標。
5、對依法通過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方式確定供應商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符合相應條件的應當頒發施工許可證。
三、規范工程價款結算
1、審計機關應依法加強對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
3、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的單位不得批準新項目開工。嚴格執行工程預付款制度,及時按合同約定足額向承包單位支付預付款。
4、通過工程款支付擔保等經濟、法律等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預防拖欠工程款。
五、建造師管理迎來重大變革,住建部發布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文件《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征求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主要內容有:
一、去除了“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執業印章”退出歷史舞臺。
二、注冊證書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三、《征求意見稿》要求所有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都必須為注冊建造師。注冊建造師的需求量將進一步增加。
《征求意見稿》中將原《規定》由“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修改為“建設工程項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項目都需要注冊建造師證書執業;
《征求意見稿》中將原《規定》由“項目負責人”擴大到“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都需要注冊建造師執業。
四、注冊條件要求。建造師首次注冊,《征求意見稿》沒有提出“提供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關系有效證明”;而被記入不良行為的申請人,重新申請注冊的,《征求意見稿》強調“自申請之日起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承接項目規模。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范圍和規模標準另行制定。
六、明確二級建造師全國執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置跨地區承攬工程項目執業準入條件。
七、繼續教育。注冊建造師應當按照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規劃,參加培訓機構或企業自行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注冊建造師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負責培訓的組織應當出具證明材料,并對證明的真實性負責。
八、注冊建造師證書推行電子證書,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六、竣工環保驗收沒了!試生產也沒了!環評資質沒了!環境監理沒了!國務院決定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3號》主要內容有:
7月16日,國務院以國務院第682號令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小編梳理對照新老《條例》發現,新《條例》主要在以下幾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刪除“環評單位資質”條款,取消了資格證書審查制度的要求;
二、取消竣工環保驗收行政許可,將竣工驗收的主體由環保部門調整為建設單位;
三、增加“不予審批情形”條款,明確環評審批要求;
四、明確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法律地位;
五、取消“試生產期間要求”;
六、進一步加大了違法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同時,其他與新環評法,環境保護法不一致的內容也進行了修改,如對于職能交叉和審批前置等進行簡化,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條例》并沒有明確環境監理地位,沒有提到建設項目需開展環境監理的要求,同時,也沒有明確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相銜接的要求。
七、工程質量保證金大變革!7月1日起,預留比例由5%降至3%
6月7日,總理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從7月1日起,再推出一批新的降費措施。其中,建筑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從2017年7月1日起,將建筑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清理能源領域政府非稅收入電價附加,取消其中的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標準降低25%。
八、“以審計結果為竣工結算依據”被全國人大取消!
“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復函明確:應當予以糾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日前在回復中國建筑業協會《關于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復函》中提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且法工委已將研究意見印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目前,有關地方人大常委會正在對地方性法規中的相
建筑行業資源稅計稅篇四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企業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七條建筑業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涉及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后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資質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編者注:
1、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的見本規定第九條;
2、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的見本規定第十條;
3、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的見本規定第十一條。)
建筑行業資源稅計稅篇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1993】第139號
第十一條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財法字【1993】第043號
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規定如下:
(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稅務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第七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
第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把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規定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是為了加強資源稅的征管。主要適用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易漏稅等情況,稅務機關認為不易控管,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時代扣代繳宜的。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實施。1984年 9月28日財政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1998】第049號發文日期:1998-04-15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
第二條 收購資源稅未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為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有關手續。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批準后,發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及報告表。
第三條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扣繳義務人在履行其法定義務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支持、協助,不得干預、阻撓。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的適用范圍是:收購的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資源稅未稅礦產品。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未稅礦產品”是指資源稅納稅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不能向扣繳義務人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的礦產品。
第六條 “資源稅管理證明”是證明銷售的礦產品已繳納資源稅或已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有效憑證。“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為甲、乙兩種證明(式樣附后),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
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是一次開具在一定期限內多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售數量多次開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印制。“資源稅管理證明”可以跨省、區、市使用。為防止偽造,“資源稅管理證明”須與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一同使用。
第七條 凡開采銷售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的應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礦產品已申報納稅免予扣繳稅款的依據。購貨方(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應主動向銷售方(納稅人)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據此不代扣資源稅。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的或超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注明的銷售數量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并向納稅人開具代扣代繳稅款憑證。
扣繳義務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以備稅務機關核查。納稅人領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遺失不補。
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適用的單位稅額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與本單位礦種相同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本單位相同礦種應稅產品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二)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與本單位礦種不同的未稅礦產品,以及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收購地相應礦種規定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三)收購地沒有相同品種礦產品的,按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計算公式為: 代扣代繳的資源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數量×適用單位稅額。
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支付貨款的當天。第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地點為應稅未稅礦產品的收購地。
第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資源稅稅款的解繳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具體解繳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核定。
扣繳義務人應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間內解繳其代扣的資源稅款,并報送代扣代繳等有關報表。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規定提取并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時,要建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序時登記資源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
第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處理。否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負擔。第十六條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接受稅務機關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
第十七條 扣繳義務人發生下列行為之一者,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處理:
(一)應代扣而未代扣或少代扣資源稅款;
(二)不繳或少繳已扣稅款;
(三)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
(四)未按規定設置、保管有關資源稅代扣代繳賬簿、憑證、報表及有關資料;
(五)轉借、涂改、損毀、造假、不按照規定使用“資源稅管理證明”的行為;
(六)其他違反稅收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8年7月1日起執行。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地稅流字[1996]17號
頒布時間:1996-9-3發文單位: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資源稅的征收管理,根據資源稅法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收購未各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單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具體實施時,扣繳義務人由基層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按規定發給代扣代繳證書。扣繳義務人憑代扣代繳證書向出售未稅礦產品的納稅人代扣代繳應納資源稅。
第三條扣繳義務人收購的礦產品,凡銷貸方在結算貨款時不能提供開采、生產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山東省礦產品資源稅管理證明單》,或銷售數量超過《山東省礦產品資源稅管理證明單》注明數量的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應納資源稅。
《山東省礦產品資源稅管理證明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留存聯,同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證明聯,證明聯,礦產品外銷時,由納稅人交購貨方做為管理證明;第三聯,備查聯,由納稅人留存備查。
第四條扣繳義務人收購已稅礦產品時,應對銷貨方提供的《山東省礦產品資源稅管理證明單》進行認真審核,并做為記帳憑證附件存檔備查。
第五條扣繳義務人代扣資源稅適用的稅額如下:
1.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本單位應稅礦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2.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礦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第六條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納稅額,按照收購的未稅礦產品的收購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收購數量×單位稅額第七條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第八條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應在稅務機關確定的解繳稅款期限內報解代扣資源稅。
第十條扣繳義務人代扣資源稅時,應按規定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代扣代收稅款憑證》。
第十一條扣繳義務人代扣資源稅的同時,要如實完整地填寫《資源稅代扣代繳稅款登記簿》,并按規定定期報稅務機關檢查。
第十二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資源稅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資源稅,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但是,扣繳義務人已將納稅人拒絕代扣的情況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的除外。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手續費。
第十四條《山東省礦產品資源稅管理證明單》、《資源稅代扣代繳稅款登記簿》由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的未盡事宜,按資源稅法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執行。
國稅函〔2002〕10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發生時間的批復
? 發表時間:2002-12-10 人氣:3
國稅函〔2002〕1037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2-10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資源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請示》(吉地稅發〔2002〕11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鑒于資源稅扣繳義務人拖欠貨款,造成稅款拖欠和流失的情況時有發生,為加強征收管理,嚴肅稅收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六條“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的規定,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明確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首次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魯地稅發[2004]56號
———————————————————————————————— 關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資源稅問題的通知
各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對天然礦泉水等礦產品征收資源稅的通知》(魯政發[1999]100號)以及省財政廳、地稅局《關于修橋、筑路等取土征收資源稅問題的通知》(魯財稅[2000]12號)規定,現對公路、橋梁、大堤、水庫等工程施工取土(包括沙、石料等,下同)征收資源稅問題明確如下:
公路、橋梁、大堤、水庫等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圍內就地取土用于工程建設的,不征收資源稅;對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圍內取土用作他用,或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圍以外取土用于工程建設的,均應按規定征收資源稅。
以上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關于貫徹省政府對天然礦泉水等礦產品征收資源稅規定的通知般規定
魯財稅字[1999]31號 1999年10月12日
一、天然礦泉水等礦產品的征稅范圍
(二)建筑用砂,是一種用于建筑施工的礦物或巖石碎屑,其礦物成分無嚴格要求,主 要成分為石英、長石、云母等。玻璃、陶瓷、冶金等工業用砂,不屬于建筑用砂的征稅范 圍,一律按“石英砂”征收資源稅。
(三)其他粘土,是指經過常量分析符合標準,能夠開發利用,除《資源稅稅目稅額明 細表》列舉的膨潤土、凹凸棒石粘土、高嶺土(瓷土)、耐火粘土以外的粘土,具體包括海 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鐵礬土以及鑄型用粘土、磚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紅土、水泥配料用黃土、水泥配料用泥巖、保溫材料用粘土 等。
(四)其他建筑石料,是指除《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列舉的石灰石、大理石、花崗 石、蛭石以外的建筑石料,具體包括玄武巖、蛇紋巖、白云巖、安山巖、凝灰巖、板巖、片麻巖、角閃巖等。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對天然礦泉水等四種礦產品資源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魯地稅函[1999]283號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對天然礦泉水等礦產品征收資源稅的通知》(魯政發[1999]100號)和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于貫徹省政府對天然礦泉水等礦產品征收資源稅規定的通知》(魯財稅字[1999]31號)的規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對天然礦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開征資源稅,這是省政府作出的一項重要決策,各級地稅部門務必高度重視,采取措施,確保政策貫徹落實到位,切實加強對天然礦泉水等礦產品資源稅征收管理。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級地稅部門應迅速將有關文件精神傳達到基層征收單位和廣大納稅業戶,并采取多種形式,認真做好政策宣傳,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同時,針對部分礦產品稅源零散的特點,要加強源泉控制,各地也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收購單位代扣代繳或委托有關部門(如礦管、村委會等)代征的辦法加強征管,但一定要加強指導,堅持依法治稅,堅決杜絕違法征收行為的發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對天然礦泉水等礦產品征收資源稅的通知
魯政發[1999]100號
1999-9-6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實施細則》中未列舉名稱的天然礦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征收資源稅。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天然礦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資源稅納稅義務人為在我省境內開采上述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
二、天然礦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的資源稅單位稅額:
天然礦泉水3元/噸
建筑用砂1元/立方米
其他粘土1元/立方米
其他建筑石料1元/立方米
三、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