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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西資源稅改革 山西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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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西資源稅改革 山西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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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資源稅改革 山西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篇一

資源稅屬價內稅,是生產成本的組成部份,交納的資源稅由主營業務收入補償。納稅人應該設置“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科目進行該稅款的核算。

第一節 資源稅概述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及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資源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從事開采或生產應納資源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依法繳納資源稅。所稱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其中其他單位和其他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按照現行規定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

(二)扣繳義務人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具體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和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所稱獨立礦山,是指只有采礦或只有采礦和選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其生產的原礦和精礦主要用于對外銷售。所稱聯合企業,是指采礦、選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或采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其采礦單位一般是該企業的二級或二級以下核算單位。

扣繳義務人適用的稅額按如下規定執行:

1.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2.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二、資源稅的稅目、稅額

(一)一般規定

從理論上講,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應當包括一切可以開發和利用的國有資源。但是,我國的資源稅目前只對稅法列舉的資源征稅,原則上以開采取得的原料產品或者自然資源的初級產品為征稅對象,不包括經過加工的產品。具體來說,征稅范圍有礦產品和鹽等七個大類稅目。

1.原油:開采的天然原油征稅,人造石油不征稅。稅額為8~30元/噸。

2.天然氣: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征稅,煤礦生產的天然氣不征稅。稅額為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原煤征稅,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稅額為0.3~8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指原油、天然氣、煤炭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包括寶石、金剛石、玉石、膨潤土、硫鐵礦、自然硫、磷鐵礦等。稅額為0.5~20元/ 噸、克拉或立方米。

5.黑色金屬礦原礦。包括鐵礦石、錳礦石和鉻礦石。稅額為2~3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指納稅人開采后自用、銷售的,用于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有色金屬礦石原礦。包括銅礦石、鉛鋅礦石、鋁土礦石、鎢礦石、錫礦石、銻礦石、鉬礦石、鎳礦石、黃金礦石等,稅額為0.4~30元/噸或立方米。

7.鹽包括兩類:

(1)固體鹽:包括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稅額為10~60元/噸。

(2)液體鹽:即鹵水,是指氯化鈉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于生產堿和其他產品的原料,稅額為2~10元/噸。

(二)特殊規定

對伴生礦、伴采礦、伴選礦征稅的主要規定如下:

1.伴生礦是指在同一礦床內,除主要礦種之外,含有多種可供利用的成分,這些成分即稱為伴生礦。稅法規定,計征資源稅時,以主產品作為應稅品目。如攀枝花礦山開采的釩鈦磁鐵礦,它以鐵礦石作為主要成分開采,其釩鈦是伴生的副產品,因此只以鐵礦石作為應稅品目。

2.伴采礦是指開采單位在同一礦區內開采主產品時伴采出來非主產品的礦石。稅法規定伴采礦量大的,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規定對其核定資源稅單位稅額標準;量小的在銷售時,按照國家對收購單位規定的相應品目的單位稅額標準繳納資源稅。

3.伴選礦是指對礦石原礦中所含主產品進行選精礦的監工過程中,以精礦形式伴選出來的副產品。稅法規定,伴選礦不征收資源稅。

【相關咨詢】用購入自來水生產純凈水是否應繳資源稅?

【參考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納資源稅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資源稅。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稅幾個應稅產品范圍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國稅函發[1997]628號)規定,礦泉水等水氣礦產屬“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資源稅的應稅項目,應該征收資源稅。礦泉水是含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礦物質元素的一種水氣礦產,可供飲用或醫用等。此外,水氣礦產還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等。

礦泉水和純凈水的區別在于,礦泉水是自地下深處開采的天然礦水;純凈水是以江、河、湖水或自來水等為水源,采用蒸餾法、電滲析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等水處理工藝,達到了純凈、衛生條件的水。

如果純凈水是用購進的自來水經過加工生產出來的,不是直接采自地下礦水,不屬于資源稅課稅范圍。

第二節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計算

一、計稅依據

(一)課稅數量的一般規定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課稅數量的特殊規定

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對于煤炭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4.對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選礦比=精礦數量÷ 耗用原礦數量

則:耗用原礦數量=精礦數量÷選礦比

例如:某銅礦2009年9月銷售銅精礦4000噸(選礦比為20%),每噸不含稅售價1 500元,當地銅礦石資源稅每噸1.2元,應納資源稅額為:應納資源稅=4 000÷20%×1.2=24 000(元)

5.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例如:某納稅人本期以自產液體鹽50 000噸和外購液體鹽10 000噸(每噸已繳納資源稅5元)加工固體鹽12 000噸對外銷售,取得銷售收入600萬元。已知固體鹽稅額為每噸30元,該納稅人本期應繳納的資源稅=12 000×30-10 000×5=310 000(元)。

對于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二、應納稅額計算

資源稅根據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應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

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單位稅額

【案例】山西太原長風煤礦2009年8月份生產銷售煤炭50萬噸,另自用煤炭10萬噸加工煤炭制品(全部出售),生產天然氣1 000萬立方米。已知該煤礦適用的稅額為1.2元/噸,煤礦鄰近的某石油管理局天然氣適用的稅額為4元/千立方米。試計算該煤礦8月份應納的資源稅額。

【案例分析及解答】煤礦生產的天然氣不交資源稅,本題主要是確定計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該企業的銷售數量為50萬噸,還有一個業務,就是自產自用煤炭,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所以,自用的10萬噸也是計稅數量。應納資源稅=(50萬噸+10萬噸)×1.2=72(萬

第三節 資源稅的減免和征管

一、資源稅的減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例如:某油田2009年12月生產原油6 400噸,當月銷售6100噸,自用5噸,另有2噸在采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原油單位稅額為每噸8元,該油田當月應繳納資源稅=(6 100+5)×8=48 840(元)。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免稅。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免稅。

4.出口產品不退稅,進口產品不征稅。

二、資源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稅人必須履行納稅義務的開始時間。稅法對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作了明確規定:

1.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4.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具體為: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明確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首次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二)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三)資源稅的納稅人,一般應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生產地繳納;扣繳義務人應向收購地主管機關繳納。

第四節 資源稅涉稅會計處理

一、賬戶設置

資源稅屬價內稅,是生產成本的組成部份,交納的資源稅由主營業務收入補償。納稅人應該設置“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科目進行該稅款的核算,該科目貸方反映按規定應繳納的資源稅,借方反映實際交納的資源稅,期未貸方余額反映未交的資源稅,借方余額反映多交的資源稅。

二、會計處理

(一)企業銷售應納資源稅的產品,應按規定計算應交納的資源稅,列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相關的會計處理如下:

計算銷售應稅產品資源稅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二)自產自用應稅產品應納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也應該作為視同銷售處理,依法交納資源稅,其交納的資源稅,根據實際領用部門及領用的目的,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應付職工薪酬”等賬戶列支。當納稅人計算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交納的資源稅時,作如下分錄:

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假如預交資源稅,則作如下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

【案例】遼寧龍淵油氣股份公司2010年2月繳納資源稅15 000 000元。3月份生產原油1 200 000噸,其中向外銷售原油840 000噸,企業自辦煉油廠消耗原油260 000噸,企業與原油同時生產天然氣400 000千立方米,向外銷售340000千立方米,企業自辦煉油廠使用50 000千立方米,用于取暖方面使用10 000千立方米。該油田原油的單位稅額為12元/噸,天然氣單位稅額為8元/千立方米。當地稅務機關核定該企業納稅期限為10天,按上月稅款的1/3預繳,月終結算。企業應于上旬終了、中旬終了、下旬終了后分別按規定預繳1-10日、11-20日、21-30日應交資源稅稅額。試對3月份上述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案例分析及解答】該企業所在地稅務機構對資源稅的繳納,采用上中下旬預交,最后匯繳的方式。

按上月稅款的1/3預繳,2月資源稅為15 000 000元,則每旬應預繳資源稅稅額=15 000 000×1/3=5 000 000(元)。

月份終了,企業按規定計算本月應納稅額。

原油方面,對外銷售原油應以實際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其應納稅額為:應納稅額=840 000×12=10 080 000元;自產自用原油,應以實際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其應納稅額為:應納稅額=260 000×12=3 120 000(元)。

天然氣方面,對外銷售天然氣應納稅額,應納稅額=340 000×8=2 720 000(元),自產自用天然氣應納稅額,煉油廠使用天然氣應納稅額=50 000×8=400 000(元),用于取暖方面使用天然氣應納稅額=10 000×8=80 000(元)。

會計處理如下:

(1)預繳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000 000

貸:銀行存款

000 000

每旬做一筆以上分錄。

(2)對外銷售原油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08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080 000

(3)自產自用原油

借:生產成本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120 000

(4)對外銷售天然氣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72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720 000

(5)自產自用天然氣

借:生產成本

400 000

制造費用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480 000

(6)實際補繳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400 000

貸:銀行存款400 000

(三)收購未稅礦產品,代扣代繳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企業應將收購未稅礦產品實際支付的價款以及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作為收購礦產品的采購成本,代扣代繳的資源稅直接計入“物資采購”或“原材料”等科目。會計處理如下(不考慮增值稅):

①支付價款時

借:物資采購或在途物資(價款)

貸:銀行存款

②計算代扣資源稅時

借:物資采購或 在途物資(代扣資源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稅制改革“十二五”期間再擔重頭戲

2010年11月21日中國證券報電:財政部部長謝旭人日前撰文指出,十二五期間要推進稅制改革。在實施和完善消費型增值稅的基礎上,結合增值稅立法,穩步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相應調減營業稅等稅收。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全面改革資源稅,開征環境保護稅。

實施個人所得稅改革,完善消費稅制度,研究推進房地產稅改革。可以預見,十二五期間,配合經濟結構轉型,稅制改革將再演重頭戲。

業內專家表示,財政部部長謝旭人的這一番表述,為十二五期間的整體稅收政策指明了方向,現在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落實。

今年6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一則關于印發《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使得社會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資源稅改革終成現實。這意味著,我國醞釀數載的資源稅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開改革大幕。

業內專家表示,新疆資源稅改革試點的正式啟動,標志著我國資源稅改革取得重大進展。在全球發展低碳經濟的大潮下,我國資源稅改革的推進,對于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更好引導經濟結構調整、緩解中西部地區財力緊張都具有重要意義。

資源稅屬于地方收入。在資源價格普遍上漲的背景下推進資源稅改革,稅收將與資源價格變化掛鉤,無疑將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作為全國最早實施資源稅改革的地區,新疆資源稅稅收出現較高增長。經測算,預計2010年自治區本級可增加資源稅收入16億元。

新疆資源稅改革的先行啟動,也使得下一步資源稅改革何時推向全國備受關注。業內專家普遍認為,資源稅改革在新疆的試點,將為下一步全國改革積累更多經驗。同時,試點的順利推行,也將為全面推行改革掃除障礙。

據了解,我國資源稅大多采用從量計征,征稅范圍限于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等七個品目。在近年來資源價格不斷攀升的情況下,資源稅稅負水平過低,難以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資源浪費。資源稅由從量計征到從價計征的改革,提高了稅負,間接提高了產品價格,有利于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并幫助資源輸出大省獲得更多財政收入。

此外,也有一些市場人士認為,由于新疆地區資源稅改革將使該地區資源開采成本上升,或將導致更多的投機者進入其他未改革地區尋求最后的逐利機會,加劇資源的浪費。從這個角度上來說,資源稅改革從試點到全面推開的時間差也是宜短不宜長。

本章小結

本章系統介紹了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計算、減免和征管,在資源稅的學習中,關鍵是確定計稅數量。

資源稅是企業所得稅核算的一項扣除項目,準確計算資源稅直接影響后續的企業所得稅的核算。

學習資源稅的稅收政策后,要掌握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山西資源稅改革 山西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篇二

關于資源稅的探討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一種稅。資源稅在理論上可區分為對絕對礦租課征的一般資源稅和對級差礦租課征的級差資源稅,體現在稅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級差調節”,即:所有開采者開采的所有應稅資源都應繳納資源稅;同時,開采中、優等資源的納稅人還要相應多繳納一部

分資源稅。

一、概念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數量征收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資源稅。資源稅是對自然資源征稅的稅種的總稱。級差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由于資源條件的差別所取得的級差收入課征的一種稅。

二、資源稅的特點

(一)征稅范圍較窄

自然資源是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天然來源,它包括的范圍很廣,如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等。目前我國的資源稅征稅范圍較窄,僅選擇了部分級差收入差異較大,資源較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礦產品和鹽列為征稅范圍。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將越來越重要,因此,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應逐步擴大。中國資源稅目前的征稅范圍包括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二)實行差別稅額從量征收

我國現行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一方面稅收收入不受產品價格、成本和利潤變化的影響,能夠穩定財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進資源開采企業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同時,資源稅按照“資源條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資源條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則,根據礦產資源等級分別確定不同的稅額,以有效地調節資源級差收入。

(三)實行源泉課征

不論采掘或生產單位是否屬于獨立核算,資源稅均規定在采掘或生產地源泉控制征收,這樣既照顧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稅款的流失。這與其他稅種由獨立核算的單位統一繳納不同。

三、資源稅的作用

1.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有利于企業在同一水平上競爭

2.加強資源管理,有利于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利用

3.與其它稅種配合,有利于發揮稅收杠桿的整體功能

4.以國家礦產資源的開采和利用為對象所課征的稅。開征資源稅,旨 在使自然資源條件優越的級差收入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優劣造成企業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征收的一種稅。

四、征稅品種

資源稅稅法中將資源稅課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征稅品種或項目,它是資源稅征收范圍按產品類別或品種等的細化。現行資源稅稅目,大而言之有7

個,即: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現行資源稅稅目的細目主要是根據資源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需要(確定相應的稅額)而設置的。原油、天然氣稅目是按開采企業設置細目的。煤炭稅目具體又分為統配礦和非統配礦細目或子目。煤炭中的統配礦子目又按開采企業設置更細的品目,非統配礦子目進一步又按省區細劃。其他礦產品主要是按品種劃分子目,量大的礦產品,如鐵礦石、銅礦石、鉛鋅礦石等等又按資源的等級再細劃。而授權由各省開征的品目則劃分得比較粗,鹽的稅目也劃分得比較粗,主要按鹽的形態及其大的產區劃分子目。

五、現階段我國資源稅的問題

(1)計稅依據不合理

我國現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開采和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依據,納稅人開采和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依據。基于這一制度安排,資源開發過程中積壓或庫存的部分不在征稅范圍之內。由于缺乏稅收手段約束,隨市場價格的變動,囤礦居奇,“濫采富礦”和“采富棄貧”的現象普遍存在,造成資源的積壓和浪費,加重了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2)資源稅管理體制不科學

資源稅名義上被劃分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但是我國現行資源稅除海洋石油資源稅完全歸中央外其他的資源稅歸地方政府所有。這種分配格局盡管促進了地方政府財力有序增長,但也存在著其不合理支出。它不利于中央對于地方資源開發的宏觀調控,除海洋石油資源外資源稅由地方政府征收使用,中央對地方資源開發項目的調控權有限。在此管理機制的指導下,雖然起到了充分調動地方積極性,發展了當地經濟的作用,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資源的日益耗竭,資源稅管理機制已經滿足不了新形勢的要求。

(3)征收范圍過窄

從資源稅開征的目的來看,其征稅范圍應包括一切開發和利用的自然資源。而我國現行資源稅條例規定的應稅產品僅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等以及生產鹽。而其他具有生態環境價值的森林、草原、水、地熱、草場、灘涂等自然資源卻不在征稅范圍之列。資源是商品價格的構成基礎,納稅資源的價格比不納稅資源的價格相對較高,從而納稅資源的產品價格比不納稅資源的產品價格也必然較高。在市場利益驅動下直接導致生產者對非稅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和破壞。征稅范圍過窄會帶來諸多弊端,如難以遏制對自然資源的過度開采,而且不能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資源稅調控作用難以充分發揮。

(4)資源稅制中缺乏獎懲措施

目前,我國的資源稅制并沒有正真體現“污染者付費原則”和“生態破壞者付費原則”,也就是對一些企業嚴重的污染行為,高耗能設施帶來的資源浪費行為沒有設置嚴厲的懲罰措施或措施不力;也沒有對那些致力于研究、推廣、引進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提高資源利用率的企業實行相應的獎勵措施,并沒有在稅法中明確細致規定。低碳經濟是我國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對于破壞或者阻止其前進步伐的行為一定要給予嚴厲懲罰,對節約能源、低污染、低排放的行為給予嘉獎,才能夠真正激勵行為人保護環境、節約能源。

六、資源稅上述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對資源現狀的清醒認識長期以來,人們總認為我國地大物博、礦產豐富,有挖不完的礦山、抽不干的油井水井、用不盡的森林。實際上,多年來的粗放式經濟發展已經過度地消耗了資源且嚴重破壞了環境,產生了難以挽回的生態危機,不僅使經濟難以可持續發展,經濟發展后勁不足,而且導致子孫后代發展的資源也被消耗了。正是由于人們對資源的稀缺性和過度開采資源對環境的破壞認識不足,未能很好地發揮資源稅調節和保護自然資源的杠桿功能。

(二)缺乏對資源成本構成的研究

多年來,我國對資源產品的征稅主要是基于對級差收入的調節,對資源產品的自身補償成本、生態成本以及與之相關民眾(如失地農民、礦區搬遷農民)的社會保障等成本,缺乏深入細致的研究,導致了資源稅征稅范圍小、稅率低和調節無力現象的出現。

(三)缺乏對資源征管的技術手段

近年來,人們已逐步認識到按銷售數量征收資源稅的不足之處,即會導致對資源的粗放開采.較好的解決辦法是以礦產儲量或回采率等作為征稅依據。但這需要較高的技術手段支持,如采用什么方法或采信哪個部門提供的探明儲量、確定回采率等,目前對稅務機關來說,技術上仍有很大的難度。

七、資源稅法改革的具體措施

(1)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

按照公平稅負的原則,應將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擴大,將所有不可再生資源或者再生周期較長、難度較大的資源納入征稅范圍;將我國較為稀缺的再生資源納入征稅范圍;將資源供給缺乏,不宜大量消耗的綠色資源產品納入征稅范圍,提高資源稅值得“綠化”水平。按照“寬稅基、低稅率、少優惠”的基本思路設計征稅范圍。資源稅的征收不但包括礦產資源、社會資源納入稅收管理的軌道,擴大資源稅的稅基,合理征收資源稅。國家財力得以加強,才能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和保護資源.(2)完善立法理念

我國的資源稅立法應當樹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張的理念,應當使資源稅在原有調節資源開采企業級差收入的基礎上,更好地體現資源開采的外部性成本,使外部成本內部化,提高資源開采主體實施破壞資源行為的成本。同時,對于資源開采者所發生的任何環境保護或恢復支出在計稅時給予相當有利的扣減,從而構建起“監督合理、激勵有效”的資源開采和利用效率,以此更好地實現資源稅協調人與資源關系,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立法宗旨。

(3)完善征收管理制度

1、資源稅的征管主體及收入歸屬問題。國家是自然資源的所有者,資源稅征收理應由國家稅務系統執行,而且應納入專款賬戶進行管理,專款專用。這樣不僅能保障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的收益權,也能規范資源稅的管理與使用。同時,考慮到資源儲存的地區性特點,可按各地資源的具體儲備與開采狀況,給地方政府一定比例的轉移支付,督促地方建立專款專用機制,將資源稅款用于替代資源的開發研究、環境治理。

2、資源稅課征環節問題。為了更好地實現節約資源的政策目標,資源稅的課征應提前到開采環節,從而體現“有開采即納稅”的原則,努力規范納稅人的開采行為,積極引導納稅人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效率,減少資源浪費。

3、具體征收管理。要不斷加強征收管理力度,根據納稅人財務管理狀況準確認定征收方式,加大資源開采企業巡查力度,加強與資源管理部門進行比對。同

時,要強化對納稅人的監督管理,對無證開采自然資源和偷逃國家稅款的資源稅納稅人,及時懲罰,并加大懲罰力度,增加其違法、違規成本,從根本上使納稅人堅持依法開采、有序開采和合理開采

(4)資源稅之中設置獎懲機制

對于利用率比較高、節能環保的企業進行適度的鼓勵,例如對采用先進技術設備或低耗低排放行為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或者采取補償措施,使這些企業有相信繼續貫徹環保低排放的舉措并得到長足發展。而對于高能耗、高排量、高污染的企業,不僅對其課以重稅,必要時要求其停業整頓、改進技術,一定要將低碳經濟要求的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貫徹到所有企業和居民的意識當中。當然,這就要求我們的資源稅制一定要加速完善,在有違反低碳經濟倡導的觀念的行為發生時,有法可依.八、國外發展低碳經濟的稅收制度借鑒

在低碳經濟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國也在積極地調整各自稅收制以適應經濟的發展,更好地做到對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及對環境的保護。國外的發展低碳經濟中地稅收制度對我國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1、國外的資源稅的征收范圍

廣泛且細致俄羅斯、法國、瑞典等國將土地、森林、草原、灘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資源都列入資源征收范圍;荷蘭除了燃料稅、能源調節稅之外還開征了水污染稅、地下水稅等。

2、國外大部分國家資源稅采用從價計征的方式或者從價與從量相結合的方式 俄羅斯采用的是從價與從量相結合的辦法,通過法典規定相關資源的最低稅率,但是最低稅率也并不是一成不變,稅收管理局會隨著市場價格水平和生產費用的變化而進行動態調整。

3、資源稅大部分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家資源稅為中央和地方共享;英國資源稅是中央獨享并給予地方財政補償。這種管理制度將中央與地方的利益聯系在一起,在利用資源加速經濟發展的同時,科學利用資源,做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4、開征碳稅

在低碳經濟的背景之下,不少國家和地區針對全球氣候變暖的現狀開征了碳稅。碳稅是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稅種,以保護環境為目的,通過對燃料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產品,按其含碳量的比例征稅來實現減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20世紀90年代初,芬蘭、丹麥、荷蘭、挪威、意大利、瑞典等國家先后開始了碳稅的征收。據測算,丹麥在1988年至1999年減排二氧化碳達9%;芬蘭在1990年至1998年期間減排二氧化碳達400萬噸,減至總排放量的7%;荷蘭在1994年減排170萬噸;挪威在1992年至1993年的時間內減排2%~4%;瑞典減排至總排量的9%。

資源稅的改革有利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其改革理念主要在于提高資源開采和利用的效率,未來資源稅的逐步提高是一個必然趨勢。我相信我國的資源稅制將會發展的越來越好,更加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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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張捷.資源稅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措施u】-稅務研究,2009,(4):52-53.

山西資源稅改革 山西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篇三

資源稅判斷題、計算題及答案

三、判斷題

1、凡在我國境內開采原油、天然氣的單位,都要依照資源稅暫行條例繳納資源稅;但中外合作油(氣)田,以及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洗上自營油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暫不征收資源稅。答案:(√)

2、企業將開采的煤炭出口銷售的,免納資源稅。答案:(×)

3、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資源稅的納稅人暫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答案:(×)

4、對在中國境內開采煤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稅法規定征收資源稅,但對進口煤炭的單位和個人,則不用征收資源稅,答案:(√)

5、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包括森林資源、海洋資源和水資源。答案:(×)

6、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兩種征收方法。答案:(×)

7、某礦開采鐵礦石和錳礦石兩種礦石,適用的資源稅單位稅額分別為10元和2元,由于種種原因,未分別核算兩種礦石的課稅數量。該礦6月份銷售礦石共1000噸,其應納資源稅額應為10000元。答案:(√)

8、資源稅納稅人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為課稅數量的,分別從高或從低適用稅率。答案:(×)

9、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的液體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答案:(√)

10、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液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答案:(×)

11、資源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答案:(×)

12、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的開采或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答案:(√)

13、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可以減半征收資源稅。答案:(×)

14、資源稅應稅產品出口的,應按《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精神,退(免)已征資源稅。答案:(×)

15、應稅資源的銷售結算方式不同于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也不相同。答案:(√)

16、目前,我國僅對列舉的資源征收資源稅。

答案:(√)

17、我國現行資源稅實行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

答案:(×)

18、現行資源稅征收范圍的煤炭是指原煤和加工煤。

答案:(×)

19、液體鹽也屬于資源稅的征收范圍。

答案:(√)

20、當前自產自用的應稅資源無法確定其自用量時,可以不繳納資源稅。

答案:(×)

答案:(×)

應稅資源于國家所有,所以國有企業可以不繳納資源稅。

21、現行資源稅的稅負受價格變動的影響。

答案:(×)

四、計算題

1、某石灰石開采企業2000年1月份銷售石灰石5000噸應交納多少資源稅?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資源渣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計算公式:應納稅額= 課稅數量×單位稅額。所以該企業1月份納稅額為:5000噸×2元/噸= 10000元。

2、某大理石開采企業2000年月份銷售大理石1000立方米,自用50立方米,請問該企業2月份應納多少資源稅?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量為課稅量。納稅人開采或生產自用的,以自用量為課稅量。所以,該企業2月份應納資源稅為:(1000立方米+50立方米)×3元/立方米= 3150元。

3、某水泥廠2000年3月份開采石灰石10000噸,其中9500用于生產水泥,500噸用于蓋職工宿舍。問該企業3月份應納多少資源稅?答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15好文:資產自用的礦產品,包括用于生產或非盛產兩部分都應納稅,因此,帶水泥廠2000年3月份應納資源稅為:10000噸×2元= 20000元。

4、某原油開采企業2000年7月,用于在開采原油過程中加熱,修井及銷售原油2000噸,但未單獨核算。問應納多少資源稅?(設該原油的單位稅額為8元/噸)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或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免資源稅。所以該企業7月份應納資源稅為:2000噸×8元/噸= 16000元。

5、某單位2000年8月19日收購5000噸白云石,請問該企業代扣代繳資源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稅額?(設白云石為3元/噸)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所以,該企業代扣代繳資源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00年8月19

日。應納稅額為:5000噸×3元/噸= 15000元。

6、某單位在廢棄的煤矸石中,利用簡易工具手工回收未納資源稅的煤碳200噸銷售,請問應納多少資源稅?(設該煤碳的單位稅額為8元/噸)。答案:根據國稅函(1996)605好文對單位和個人在廢異的煤矸石中,利用簡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對外銷售未稅原煤按其銷售和自用數量依法征收資源稅。所以,該單位應納資源稅為:200噸×8元/噸 = 1600元。

7、某單位1999年10月在廢棄的煤矸石中,利用簡易工具手工回收未納資源稅的煤碳500噸,其中480噸對外銷售,20噸用于本單位食堂(設該煤碳的單位稅額為8元/噸),請問該單位10月份應納多少資源稅?答案:根據國稅函(1996)605好文對單位和個人在廢異的煤矸石中,利用簡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對外銷售或自用的,且這些煤炭屬于未納資源稅的煤,對這種未稅原煤,按其銷售量和自用量依法征收資源稅。所以,該單位應納資源稅為:500噸×8元/噸 = 4000元。

8、某寶石開采企業,2000年2月份生產銷售寶石500坷拉,照這樣計算,該企業全年應納多少資源稅?(設該寶石的單位稅額為10元/坷拉)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理》第五條規定: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找應稅產品的課稅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該企業全年應納資源稅:500坷拉×10元/坷拉×12個月=60000元。

9、某資源稅企業1999年3月膨潤土200噸生產銷售高嶺土300噸,問該企業3月份應納多少資源稅?(設膨潤土為5元/噸,高嶺土為3元/噸)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資源稅暫行條理》第四條規定:納稅人開采或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該企業3月份應納資源稅:200噸×5元+300噸×3元=1900元。

10、某福利企業2000年5月生產銷售石墨800噸問該企業2000年5月份是否應納資源稅,應納多少資源稅?(設石墨為3元/噸)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重大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情解決減稅或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該企業不具備上述條件,因此,不能減免資源稅。800噸×3元/噸=2400元。

1、平橋區螢石礦采取予收貨款結算方式銷售其所生產的螢石,2000年9月份予收貨款30000元10月份發出螢石5000噸。問該企業10月份應納多少資源稅。(設螢石為3元/噸)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該企業10月份發出螢石5000噸,10月份應納資源稅:5000噸×3元/噸=15000元。

12、我省某一統配煤礦企業,2000年12月對外銷售原煤48萬噸,下屬工廠生產用煤15萬噸,職工食堂12月用煤0.3萬噸,獨立核算單位,職工取暖用煤1.5萬噸,資源稅單位稅額標準0.9元/噸,計算該企業12月份應納的資源稅?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1)、銷售和自用都納稅。(2)、該企業12月份應納資源稅:48+15+3.3+1.5=64.8萬噸64.8×0.9元/噸=58.32萬元。

13、某油田10月份月初庫存原油3萬噸,本月生產原油4萬噸,本期發出原油5萬噸,其中對外銷售4萬噸,企業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自用原油500噸,非生產自用原油9500噸,另外,伴采天然氣10萬立方米,當月銷售8萬立方米,其余2萬立方米全部由油田自用。已知該油田適用的單位稅額為每噸8元,天然氣適用稅額為每千立方米10元。請根據上述資料,計算該單位應納的資源稅。答案:企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征資源稅。銷售和自用的原油應納資源稅=(40000+9500)×8=396000(元)銷售和自用天然氣應納資源稅=(80000+20000)×10÷1000=1000(元)合計應納稅額=396000+1000=397000(元)

14、某銅礦山10月份銷售銅礦石原礦1萬噸,移送入選精礦2000噸,選礦比為20%,該礦山銅礦屬于5等,按規定適用的單位稅額為每噸1.2元。請根據上述資料,計算該單位應納的資源稅。答案: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課稅依據。應納資源稅=10000

×1.2+2000÷20%×1.2=24000(元)

15、某煤礦10月份對外銷售原煤400萬噸,銷售伴采天然氣8萬立方米。本月后勤部門領用原煤礦100噸另使用本礦生產的原煤加工洗煤80萬噸,已知該礦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80%,原煤適用稅額為每噸2元,天然氣適用的單位稅額為每千立方米10元。請根據上述資料,計算該單位應納的資源稅。答案:稅法規定:對專門開采的天然氣和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征稅;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稅。因此,該煤礦生產銷售的天然氣不征收資源稅。此外,對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但對加工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資源稅。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的實際銷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應納資源稅=400×2+80÷80%×2=1000(萬元)

16、某油田1月份原油10萬噸(單位稅額12元/噸),其中銷售9萬噸,用于自辦油廠加工1萬噸。請計算該油田1月份應納資源稅稅額。答案:課稅數量=9+1=10(萬噸)應納資源稅稅額=10×12=120(萬元)

17、某油田10月份生產原油8萬噸(單位稅額8元/噸),其中銷售6萬噸,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1萬噸,待銷售1萬噸,當月在采油過程中還回收伴生天然氣1千萬立方米(單位稅額8元/千立方米)。計算該油田10資源稅稅額。答案:⑴原油課稅數量=6萬噸⑵原油應納稅額=6×8=48(萬元)⑶天然氣應納稅額=1×8=8(萬元)⑷該油田1月份應納稅額=48+8=56(萬元)

18、某鹽場10月份生產液體鹽500噸,其中對外銷售100噸。當月生產固體鹽1000噸(本月已全部對外銷售),共耗用液體鹽1200噸,其中400噸是本企業自產的液體鹽,另800噸液體鹽全部從另一鹽場購進,已知液體鹽單位稅額為每噸3元,固體鹽單位稅額為每噸25元。請根據上述資料,計算該單位應納的資源稅。答案:稅法規定: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的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扣除。銷售液體鹽應納資源稅=100×3=300(元)銷售固體鹽應納資源稅

>=1000×25=25000(元)允許抵扣的外購液體鹽已納資源稅=800×3=2400(元)合計應納資源稅=300+ 25000-2400=22900(元)

19、某銅礦用原礦入選精銅礦,因特殊原因稅務部門無法準確掌握入選精礦時移送使用的原礦量,只知其入選后精礦數量7000噸,選礦比為1:32,該銅礦資源等級屬于五等,其適用的單位稅額為1.2元/噸。計算該銅礦應納的資源稅稅額。答案:⑴課稅數量=7000×32=224000(噸)⑵應納稅額=224000×1.2=268800(元)

20、某鹽場2000年生產銷售原鹽10萬噸,此外,用生產的原鹽加工成粉洗鹽15萬噸,粉精鹽20萬噸,精制鹽20萬噸。已知該鹽場1噸原鹽可加工0.8噸的粉洗鹽,或可加工0.75噸的粉精鹽,或可加工0.6噸精制鹽,另知該鹽場的單位稅額為25元/噸。計算該鹽場2000年應納資源稅稅額。答案:⑴課稅數量=10+15÷0.8+20÷0.75+20÷0.6=88.75(萬噸)⑵應納稅額=88.75 ×25=2218.75(萬元)

21、某煤礦2000年生產銷售原煤500萬噸(單位稅額2元/噸),另使用本礦生產的原煤加工成洗煤70萬噸,如果稅務部門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礦移送使用量,但知該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為70%,計算該礦應納的資源稅稅額。答案:⑴課稅數量=500+70÷70%=600(萬噸)⑵應納資源稅稅額=600×2=1200(萬元)

22、12月份,某油田生產原油200萬噸,當月對外銷售180萬噸;在生產原油的同時開采天然氣10萬立方米,全部實現銷售,其下屬煤礦開采天然氣8萬立方米,已知原煤的適用稅率為10元/噸,天然氣稅率為12元/ 立方米,計算該企業12月份應納資源稅額。

答案:

23、某煤礦6月份生產原煤1000噸,其中對外銷售800噸,自產原煤用于集體福利20噸,用于煉焦的10噸,已知原煤的適用稅率為2元/ 噸,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為85%,計算該企業6月份應納資源稅額。

答案:

24、某鹽場6月份對外銷售海鹽100噸,當月自用原鹽加工成20噸精制鹽對外銷售,已 知該原鹽的適用稅率為30元/噸,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用于加工的原鹽為25噸,計算該鹽場6月份應納資源稅額。

答案:

25、我省某一統配煤礦企業,2000年12月對外銷售原煤48萬噸,下屬工廠生產用煤15萬噸,職工食堂12月用煤0.3萬噸,獨立核算單位,職工取暖用煤1.5萬噸,資源稅單位稅額標準0.9元/噸,計算該企業12月份應納的資源稅?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1)、銷售和自永都納稅。(2)、該企業12月份應納資源稅:48+15+3.3+1.5=64.8萬噸64.8×0.9元/噸=58.32萬元。

26、某錳礦石開采企業1997年8月份,開采錳礦石400噸,同時將收購的錳礦石200噸(已稅)一同銷售。問該企業8月份應納多少資源稅?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該企業8月份應納資源稅為:400噸×2元/噸=800元。

27、某玉石開采企業1997年5月份銷售其所開采的玉石800噸,并結清300噸的貨款,銷售合同規定6月份結清其余500噸貨款。問該企業5月份、6月份各應繳納多少資源稅?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該企業5月份應納資源稅為:300噸×5元/噸=1500元6月份應納資源稅為:500噸×5元/噸=2500元

28、北京某企業1997年1月份在河北省收購未稅重晶石500噸。問該企業1月份代扣代繳多少資源稅?向何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該企業1 月份應代扣代繳資源稅為:500噸×3元/噸=1500元。應向河北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29、某企業1997年4月份,共開采銷售長石、天然堿共計500噸,問該企業4月份應納多少資源稅?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未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長石的單位稅額為3元/噸,天然堿的單位稅額為2元/噸,該企業4月份應納資源稅為:500噸×3元/噸=1500元

30、我省某地方煤礦企業,用原煤入洗煉焦等用煤,入洗后的冶煉用焦煤原料,其他用焦煤原料,非煉焦用洗精煤數量分別是40萬噸、50萬噸、30萬噸當月原煤加工產品綜合回收率為60%,原煤單位售價110元,試計算該企業當月應納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按價分檔,從量定額”規定執行)答案:1)折算成原煤數量(40+50+30)÷60%=200萬噸2)適應單位稅額1.2元/噸3)應納的資源稅 200萬噸×1.2元/噸=240萬元當月應納的資源稅240萬元。

31、某鹽場95年8月份自銷原鹽3萬噸,用液體鹽2萬噸生產工業用堿。另用液體鹽,加工固體鹽2.5萬噸,對外銷售,加工時已納液體鹽資源稅2萬元,鹽單位稅額標準是12元/噸,液體鹽的單位稅額為3元/噸,計算該鹽廠八月份應納稅額?答案:1)鹽的課稅數量:3萬噸+2.5萬噸=5.5萬噸2)原鹽應納資源稅:5.5萬噸×12元/噸=66萬元3)液體鹽應納的資源稅:2萬噸×3元/噸=6萬元4)該鹽場應納的資源稅:66+6=72萬元該鹽場八月份應納的資源稅為72萬元。

32、我省安陽市某一煉鋼聯合企業95年6月份對外收購個體采礦戶的鐵礦石2.5萬噸;另一開采鐵礦的獨立礦山自采鐵礦石1萬噸,對外收購鐵礦石1.5萬噸,上述兩企業的單位稅額標準均為7.35元/噸,分別計算聯合企業和獨立礦石應納的資源稅。答案:1)聯合企業應納的資源稅:2.5萬噸×7.35元/噸=18.38萬元2)獨立礦山應納資源稅:(1+1.5)×7.35元/噸=18.375萬元3)現行政策獨立礦山減征40%,則18.375萬元×60%=11.03萬元聯合企業應納資源稅18.38萬元,獨立礦石應納資源稅11.03萬元。

33、我省某一統配煤礦企業,94年12月份對外銷售原煤48萬噸,下屬工廠生產用煤15萬噸,職工食堂12月用煤0.3萬噸,獨立合適單位,職工取暖用煤1.5萬噸,資源稅單位稅額標準0.9元/噸,計算該企業12月份應納的資源稅?答案:1)銷售和自用都納稅。2)12月份應納的資源稅:(48+15+0.3+1.5)×0.9元/噸=58.32萬元該企業12月份應納的資源稅58

32萬元。.

山西資源稅改革 山西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篇四

中國的資源稅開征于1984年。1984年9月28日,財政部發布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從1984年10月1日起,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等先行開征資源稅,對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暫緩征收。1984年資源稅主要是為了調節資源開采中的級差收入、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而對資源產品開征的稅種。《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是以實際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按照礦山企業的利潤率實行超率累進征收,其宗旨是調節開發自然資源的單位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公開資料顯示,從1994年1月1日起,資源稅開始實行從量定額征收的辦法。對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開始實行“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的新資源稅制,征收范圍擴大到所有礦種的所有礦山,不管企業是否贏利普遍征收。但是,十幾年過去了,目前資源稅依然采取從量定額征收的辦法。以煤炭行業為例,原煤每噸征收資源稅2-5元,焦煤8元,綜合起來平均每噸3.5元。

編輯本段主要內容

水、黃金等或將納入資源稅科目

種種跡象表明,擱置許久的資源稅改革似乎已近在眼前。相關改革方案已[1]經上報全國人大法工委,只待啟動改革工作。像這樣大的稅種改變,最后還得全國人大法工委向國務院提建議做最后裁定,然后上交國務院之后,由更高層領導考慮擇機出臺。隨著經濟的轉暖,資源稅改革勢在必行。會議還傳出了資源稅改革的完整思路:擴大征收范圍、改革計征方式、提高稅負水平、統籌稅費關系。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介紹,目前,我國征收資源稅的稅目主要有原油、煤炭、天然氣、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等。這七個稅目覆蓋了大部分已知的礦產資源,但仍有許多自然資源未包括在內,如水資源、黃金、地熱資源、森林資源等。但是,此次資源稅改革方案會不會增加部分稅目,是眾所關注的焦點問題之

一。現在資源的重要性已經被大家所認識,而且構成資源稅的內容延伸了很多,比如黃金、水等,尤其是水資源浪費很嚴重,所以,下一步資源稅稅目要向這類產品擴大。現在至少水資源是要進入的。

計征方式從“從量”到“從價”

資源稅改革除了擴大征收范圍,改革計征方式也成為多年來業界的共識。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價格與稅收研究室副主任張斌觀點:征收方式由‘從量征收’改為‘從價征收’或者從量和從價相結合來提高稅負,能夠通過價格調整改變資源稅,應是改革的重點之一。

從量定額征收在價格變動不大的情況下無所謂,可是這幾年價格變動很快,煤的價格過去每噸200、300元,現在變成了上千元。而在價格上漲過程當中,那些資源型壟斷企業的收入增加很多,而政府的稅收卻沒有增加,對此,政府和老百姓都有意見。從2008年上半年開始,資源品價格尤其是肥焦煤的價格像坐過山車一樣,從最低時每噸才600多元,達到最高時每噸2000元,這樣算下來,資源稅征收不足每噸煤銷售價格的1%。煤炭價格上漲,但是資源稅仍然保持不變,也就是說,現有的稅率完全不能反映資源價格的變動。資源稅稅率已經到了必需改革的時候了。

方案出臺時機已成熟

6月28日,“首屆百家礦業企業峰會”在青島召開。在此次會議上,有企業提出“免征資源稅,從根本上降低礦山企業稅費負擔”觀點,得到眾多礦業企業一致認同。據悉,上百家國內知名礦業企業在這次會議上形成了一份“建議”,準備遞交國土資源部,寄希望其主管部門能顧及到企業的經濟不受影響而助企業一臂之力。針對企業的免征資源稅要求,企業負擔重就免征或減稅是慣用的思路,但對礦產資源這類型的企業來說,礦產資源稅不是太重而是太輕了。

對企業而言,沒有喜歡重稅負的。如果說企業的經營困難,金融危機背景下現在很多企業的經營也都很困難,如果因為企業經營困難就希望免征或降低稅收,而且是免征或降低資源稅的稅收,這個問題還需要從長計議、綜合考慮,不能企業說什么就是什么。

目前,能源產業的現象很是微妙,員工和企業的開采成本等,一般是按照高煤價格確定的,一旦煤炭或石油價格下跌,按照他們的計算方法可能會虧損;盡管如此,但是員工和管理層的工資依然很高,看看那些煤老板買股票、買房子的瘋狂勁頭就知道了。現在關鍵問題不是他們的企業是否虧損,而在于他們整個的薪酬核算體系本身存在諸多的疑問。是否減稅不能完全聽企業怎么說,要測算一下企業的毛利水平到底是多少。

盡管企業呼聲如雷貫耳,但是從長遠來看,礦產資源稅費標準上調似乎不可避免。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劉克崮在相關場合表示,去年以來國家采取了一系列結構性減稅的措施,估計今年減稅額在5000億左右,而改革資源稅初期增加的稅負也就是二三百億左右,相關行業增加這樣一個稅負,和國家給予他們的大量減稅數額相比是可以沖抵的,所以今年是改革資源稅的最好時機。最起碼,征稅能夠喚起全民的節能意識,從長遠看還是有好處的。

編輯本段業內觀點

但對資源稅稅率應該按什么比例征收,業內眾說紛紜。方案有很多,大部分方案認為資源稅的比例達到5%-8%比較合適,甚至還有提出更高比例的。

據悉,目前,學界提出的比較高的方案是將資源稅的征收比例提高到銷售價格的10%,以煤炭為例,資源稅將從平均每噸2-3元左右,提高到平均每噸20-30元。也就是說,將煤炭資源稅稅率最高標準將從1%提升至10%。值得一提的是,資源稅是地方稅種,一旦開征,將顯著提高資源類企業所在地的財政收入。但是這樣的稅率對資源稅改革的最大利益相關方——資源型企業來說,意味著要從自己的口袋里拿出銷售價格的10%給地方政府,企業從心里并不歡喜。[2]

編輯本段資源稅改革新疆試點

新華網社北京6月2日電 題:新疆先行試點:資源稅改革拉開大幕新華社記者韓潔、羅沙

6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一則關于印發《新疆原油 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使得近期社會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資源稅改革終成現實。這意味著,我國醞釀數載的資源稅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開改革大幕。

資料圖: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后,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稅率為5%;煤炭的資源稅稅率或初定為2%—5%。新華社發 根據兩部門規定,于6月1日正式啟動的新疆資源稅改革涉及原油和天然氣兩大資源,二者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均為5%。

“新疆資源稅改革試點的正式啟動,標志著我國資源稅改革取得重大進展。”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2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在全球發展低碳經濟的大潮下,我國資源稅改革的推進,對于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更好引導經濟結構調整、緩解中西部地區財力緊張都具有重要意義。稅收將與資源價格變化掛鉤 改革助增新疆地方財力

資源稅屬于地方收入。在資源價格普遍上漲的背景下推進資源稅改革,稅收將與資源價格變化掛鉤,無疑將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此次中央在新疆先行試點資源稅改革,表明了中央推動新疆加快發展的堅定決心。[相關閱讀: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成新疆加快發展“造血”處方]

烏魯木齊市委黨校經濟學教研室副教授王鳳麗認為,資源稅計征方式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將會對新疆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產生深遠影響。我國現行資源稅采用從量計征,征稅范圍限于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等七個品目。在近年來資源價格不斷攀升的情況下,從量計征的方式已經脫離實際,資源稅收入不能隨資源產品價格和資源企業

收益的變化而變化,稅負水平過低,難以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資源浪費。

以新疆為例,1993年新疆石油價格為每噸480元,天然氣價格為每千立方米200元,按從量計征原則,當時資源稅稅額標準為石油每噸12元,天然氣每千立方米4元,折算成資源稅稅率分別為銷售收入的2.5%和2%。然而,到了2008年,新疆石油價格已經達到每噸4800元,資源稅稅額標準雖有所提高,但仍為每噸30元,折算成稅率還不到1%。

對此,專家認為,由于我國礦產資源相對集中在經濟落后的中西部地區,過低的資源稅導致利益分配機制不合理,資源富集但財政困難現象突出。

中國人民大學財金學院教授安體富指出,資源稅由從量計征到從價計征的改革,實際上提高了稅負,間接提高了產品價格,有利于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并幫助資源輸出大省在資源開采中獲得更多財政收入,有助于增加地方政府對破壞資源的補償投入,更好保護環境。[3]編輯本段改革動態

中新網5月31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同意發展改革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意見》指出,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今年是繼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關鍵一年。國際國內經濟深度調整和深刻變化,迫切要求加大改革力度,進一步破除制約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體制機制障礙,切實推動科學發展。

《意見》指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

(一)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制度,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研究實施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完善消費稅制度,研究開征環境稅的方案。

(二)全面編制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試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加快形成覆蓋政府所有收支、完整統一、有機銜接的公共預算體系。推進預算公開透明,健全監督機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財政風險防控機制。

(三)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和收入管理制度。完善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上繳和使用管理制度。[4]

山西資源稅改革 山西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篇五

資源稅改革山西煤炭企“喜憂參半”

2010年6月1日起,新疆率先對11個地州市的33個縣(市),以及中石油新疆油田、吐哈油田等5家油田企業進行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由過去的從量定額征收改為從價定率征收,稅率為5%。截至今年10月份,新疆油氣資源稅收入14億元,同比增收11.4億元,增長442%。可以說,新疆油氣資源稅改革已經邁出成功的一步。

石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價格的急劇攀升;節能減排工作面臨著嚴峻的形勢;我國經濟日漸轉暖……這一切都為開征資源稅創造了千載難逢的機遇和時機。由此可見,資源稅改革已是大勢所趨,然而對于山西這個煤炭資源大省來講,煤炭資源稅怎么改?何時改?改革方案出臺后會產生怎樣的影響?無疑成為山西煤炭生產企業最關心的問題。近日,記者深入陽煤集團、中陽縣及柳林縣數家大型煤業公司進行了調查走訪。

期盼:改革勢在必行,早改早定調

面對煤炭資源稅的改革,記者走訪的數家煤炭企業都表示了 “早改、早定調”的愿望。從煤炭市場的現狀來看,山西陽煤集團寺家莊煤礦經營部部長韓眾志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從征收資源稅開始,煤炭資源稅就是固定按照從量定額征的,從來沒有變過,完全沒有反映出煤炭價格的變動,這種征收的不合理性早已經表現出來,所以資源稅改革勢在必行。”

從長遠角度來看,中陽縣黎明煤業公司的米有占總經理認為,礦產資源稅費標準上調不可避免。對于資源稅改革中“普遍征收”的內容,米有占總經理完全贊同:“就煤炭行業本身,從目前得到的信息看,煤炭企業的稅負必然會增加。但因為資源稅是流轉稅,煤炭企業很容易把因加稅而增加的成本轉嫁出去,幾乎所有的企業都是它的下游企業,下游企業也會同樣轉嫁,直至轉到最終消費品。而這最終又會轉回來影響煤炭價格,這是一層互惠互贏的關系。”

從資源稅改革的整體效果來看,柳林聯盛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的財務部經理尹丕龍表示:“在目前的市場情況下,焦煤價格因為質量不同,價格差異比較大,從柳林目前的價格來說在9001100元/噸左右,但稅率均為8元/噸。電煤價格在500800元/噸左右,但稅率均為3.2元/噸。對于收益和稅負水平來說不均衡。而且部分企業在鑒定煤種上存在爭議。所以,改革煤炭資源稅,要實行從價計征,稅率定在2%3%之間比較合理,這樣對于整體煤炭市場以及下游企業影響不大。

擔心:是否會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

然而,記者在采訪中發現,煤炭資源稅改革對于山西煤企而言可謂心態復雜,喜憂參半。資源稅改革的政策一旦實施,企業的稅負會有何變化?對煤炭生產企業的上下游企業會產生怎樣的連鎖反映?總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煤炭資源稅改革,究竟會對煤炭企業帶來怎樣的影響?

山西陽煤集團寺家莊煤礦經營部部長韓眾志表示,“眾所周知,我國煤炭價格與電價息息相關。而當前實行的市場化煤炭價格與電價的政府?指導性?價格的矛盾,導致了煤電價格長期?倒掛?,這是不爭的事實。煤炭資源稅的大幅度調高,必然直接擠壓煤電企業生存空間,要么倒逼電價提升,要么在考慮民眾負擔不能相應調整電價的情況下,政府勢必會背上沉重的補貼包袱,這兩種情況都不是良好的預期。”

為了進一步分析 “從量計征”方式下,企業要承擔的資源稅稅負,該礦財務部的會計翟蓓華給我們算了這樣一筆賬:目前,寺家莊礦每銷售一噸煤要繳納3.2元的資源稅,除此之外,每噸煤還要繳納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40元,水補費2元,水資源費3元,增值稅30元左右。僅以上幾個項目,企業每銷售一噸煤,連稅帶費大約要繳近80元。投產以來,寺家莊礦的產量由于還達不到年設計能力,年產銷量大約在180萬噸,稅費總計就要上繳1.4億元。

而對資源稅改革后,按照3%-5%的稅率實行“從價計征”的設想,企業的稅負會如何變化,韓部長這樣看:如果改革后按照煤炭銷售價格計算,就目前我們銷售的煤炭價格大約每噸在500元左右,就按500元計算,如果依3%計算,噸煤資源稅為15元,會遠遠高于現有的資源稅

3.2元。如果按5%征收,噸煤資源稅就會達到25元,如果按年銷180萬噸計算,增加多少費用就可想而知啦。

柳林聯盛能源的尹丕龍直接也表達了自己的擔心:“在目前的市場情況下,現行的煤炭資源稅征收方式對煤炭企業的影響不大,但煤炭企業實際繳納的稅收占銷售收入18%左右,加上各種政策性基金和費用,實際稅負幾乎超過30%。如果以3%~5%的稅率按銷售收入征收資源稅,按照目前的平均價格煤炭資源稅稅額在15元/噸至50元/噸,加大了企業經營負擔。一旦煤炭資源稅上調,煤炭價格的上漲難以避免,會給電力、鋼鐵等下游企業帶來成本壓力。

建議:資源稅改革不能“一刀切”

在稅改政策信號發布后,煤炭資源稅的改革似乎已如箭在弦。對此各煤炭企業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寺家莊煤礦經營部的韓眾志希望在這次改革中按照費改稅的原則,把發展基金、水資源費等地方部門收取的一切費用都合并到資源稅的征收里,這樣可以省了企業在核算和繳納上的許多麻煩。另外,改革時一定不要一刀切,更不要在稅率上實行一刀切。要充分考慮煤炭生

產企業所處的地域、地型、開采難度來劃分征收的界線。充分發揮稅收杠桿作用,有效地調節煤炭企業的經營運轉。在從價計征時,希望可以隨著煤炭價格的上下波動調整資源稅的幅度,會更有利于企業的發展。

柳林聯盛能源的尹丕龍表示:“近年來,由于各種造成煤炭生產企業特別是大型煤炭生產企業的稅賦過重,加大了企業經營負擔。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定在2%3%之間比較合理,這樣對于整體煤炭市場以及下游企業影響不大,對于我國財政收入、穩定物價、宏觀調控都能起到積極的作用。”

政策就像一把“雙刃劍”,每一項稅收政策的出臺與變革,背后都會有利益的得失存在。我省稅務部門相關負責人認為:推出資源稅改革方案的目的,不是否定這些行業的支柱作用和重大貢獻,而是通過稅收手段,促使這些行業的發展方式從粗放轉變為集約,促使其接近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激勵企業更積極主動地開發節能降耗、減排治污的技術工藝,促進產業結構的升級換代,更合理地延長資源的開發期,更有效使用資源。他們表示:對于我省煤炭企業存在的問題,將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反映,為企業減輕負擔爭取更多的政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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