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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職務犯罪制度規定預防職務犯罪實行篇一
第一條為了預防職務犯罪,促進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公正、廉潔履行職務,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第四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堅持教育、制度、監督并重和內部預防、專門預防、社會預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根據分工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第六條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監督、指導,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五)實行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一)嚴格執行財經管理制度和干部離任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監督;
第十條檢察機關應當履行下列指導、監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
(一)依法查處職務犯罪;
(二)收集、分析、處理職務犯罪信息;
(三)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
(四)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警示教育和預防措施咨詢活動;
(五)建立和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
(六)在重點行業、領域與有關單位共同建立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機制;
(七)檢查、通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監察機關應當履行下列指導、監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
(一)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二)開展廉政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廉政建設責任制;
(四)收集、分析、處理行政違紀信息;
(五)檢查、通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履行下列指導、監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
(一)依法開展審計監督,實行單位負責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二)加強對內部審計的監督和指導;
(三)開展財經法制教育;
(四)收集、分析、、處理財經違紀信息;
(五)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設立的監察或者審計等部門,在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的指導下承擔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司法行政、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有關部門和干部培訓院校在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培訓時,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列為培訓內容。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通過對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活動,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公民進行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
第十五條新聞媒體依法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和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自覺接受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和監督。
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列入年度述職報告,接受評議和考核。
第十七條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對有關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進行督促、檢查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說明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工作中發現有關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范的,應當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以書面形式送達被建議單位,并抄送其主管部門;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和審計建議同時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必要時,檢察建議等相關建議抄送同級監察機關、審計機關。
被建議單位應當自收到建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反饋給提出建議的機關,并報送主管部門。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被建議單位整改工作的督促與指導。
第十九條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發現有關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應當依法責令其停止或者書面建議其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責令其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應當在收到建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反饋給提出建議的機關。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研究處理或者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控告和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為控告人、舉報人保密,控告、舉報屬實、有功的,有關機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控告人、舉報人。
控告人、舉報人因為舉報而使本人及其親屬的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保護,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的年度財務預算。國有公司、企業應當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公司、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五)對控告人、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或者不依法保護控告人、舉報人的;
(六)其他妨礙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依照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依法受委托從事公務的組織、單位,參照本條例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參照本條例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預防職務犯罪制度規定預防職務犯罪實行篇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防范和遏制職務犯罪,維護和促進國家工作人員公正、廉潔、忠實地履行職務,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本條例預防的職務犯罪,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利用職權實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條預防職務犯罪應當立足教育、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加強監督,實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重在預防的原則,建立、完善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體系。
第四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建立單位依法各負其責,專門機構指導、督促,有關職能部門配合,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二)組織、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和反腐倡廉的宣傳、教育活動;
(四)研究決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其他事項。
預工委由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監察、審計、公安、司法行政、人事、財政等部門以及其他有關機關和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所需的宣傳、教育等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三)對涉及國有資產的重大經濟活動的專項預防工作提出咨詢意見;
(四)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供其他咨詢服務。
預防職務犯罪專家咨詢委員會由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法律、金融、建設、審計、會計、環保等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七條同級檢察機關承擔預工委的日常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指導和監督有關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四)開展有關預防職務犯罪的其他工作。
(三)對本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法制、紀律和道德教育;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或者線索,及時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行政決策、行政審批的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實行政務公開,增強行政活動的透明度。
第十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等職權的國家機關,應當嚴格遵守和適用法律、法規,公正司法,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公開職責范圍、辦案程序、投訴途徑等事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上述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不得私自接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委托的人,不得為當事人指定或者介紹中介機構服務人員或者為中介機構服務人員介紹與其職務有關的業務。
第十一條國有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實行企務公開,完善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制度;建立重大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金調度以及其他重大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的監督制約機制。
國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遵守和嚴格執行企業經營決策、分配、財務、工程招投標等方面的有關規定、制度。
第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與職務有關的紀律規定,自覺接受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和監督,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謀取非法利益。
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借招聘、錄用和選拔任用工作人員之機謀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道德規范,不得通過非法方式謀取利益或者競爭優勢,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和其他妨礙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活動。
(三)要求有關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建議有關單位暫停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
第十五條檢察機關以及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政府采購、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建設工程招投標以及其他重大經濟活動開展專項預防。
第十六條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及監察、審計等部門在依法行使職權時,對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等問題的單位,應當及時提出書面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同時抄送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收到建議的單位應當認真整改,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整改情況向提出建議的機關予以書面反饋。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府采購、重大政府投資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專項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國有企業改革等方面的審計,并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干部培訓院校和人事主管部門在國家工作人員的培訓中,應當安排預防職務犯罪方面的內容,加強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
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應當將反腐倡廉教育作為法制教育的內容。有關教學、研究機構應當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研究。
政府有關部門、行業自律性組織應當加強對非國有企業、中介機構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個體工商戶的法制教育,培養其守法經營和誠信自律意識。
第十九條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宣傳、報道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通過多種形式,營造廉潔誠信的社會輿論氛圍。
新聞媒體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并對其宣傳報道負責。有關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
新聞工作者在宣傳和報道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過程中依法享有進行采訪、提出批評建議和獲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權利。
新聞媒體報道或者反映的問題,可能涉嫌職務犯罪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對其中有重大影響的問題,可以將調查處理情況向新聞媒體通報。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向有關單位提出建議或者意見,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對書面建議或者意見,應當給予答復。
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檢察機關、監察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涉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舉報人應當列明舉報的要點和相應的證據。檢察機關、監察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署名舉報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調查情況反饋給舉報人。
檢察機關、監察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不經舉報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暗示舉報人的身份。
第二十一條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舉報人因為舉報而使本人及其親屬的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舉報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保護。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舉報人舉報屬實,使國家財產免遭、減少損失或者對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的偵破起到關鍵作用的,有關機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政府采購、國有企業產權轉讓以及建設工程招投標等市場經濟活動中,利用行賄、欺詐、出具虛假報告等手段從事不正當競爭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參與本市相關領域的經濟活動。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阻礙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二)縱容、包庇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之便,進行嚴重違紀違法活動,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干預建設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的,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免職或者辭退處理,并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等職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監察部門、有關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屬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還應當由同級選舉或者任命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利用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檢察機關以及監察、審計等部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貪污受賄、泄露秘密的,由監察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預防職務犯罪制度規定預防職務犯罪實行篇三
第一條 為了預防職務犯罪,推進廉政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職務犯罪,是指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都有預防職務犯罪的義務,每個公民都有參與預防職務犯罪的權利。
第四條 預防職務犯罪應當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堅持教育、制度、監督并重,堅持單位內部預防、職能機關專門預防和社會預防相結合。
第五條 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預防職務犯罪協調機構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負責預防職務犯罪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六條 預防職務犯罪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管理、生產和經營秩序。
第七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以屬地管理為主,級別管理為輔。
第八條 預防職務犯罪專項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一)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三)對下級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四)接受有關國家機關的監督、指導,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條 預防職務犯罪實行領導責任制。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按其分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明確有關內設部門承擔本行業或者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檢察、審判、公安、監察、審計等國家機關應當依據自身職能履行對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
第十二條 檢察機關應當結合法律監督職能開展以下工作:
(一)結合查辦案件,指導和配合發案單位進行個案預防;
(四)進行預防職務犯罪的調查研究,提出預防對策和建議;
(五)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教育、宣傳和咨詢;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審判機關通過刑事審判工作,依法懲處職務犯罪分子,發揮審判活動的教育作用,對公民進行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偵查職能,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指導和配合有關單位做好預防工作,開展預防有關職務犯罪的教育、宣傳和咨詢。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察職責,會同有關機關對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職責情況進行監督;通過查處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瀆職等違法失職行為,教育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對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重點建設項目預決算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等進行審計,并依法公開審計結果;發現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六)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七)其他利用職權實施的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預防職務犯罪教育應當堅持全面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完善制度,健全機制;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把預防職務犯罪作為重要內容。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領導崗位、關鍵崗位、重要部門和重點行業的人員進行重點教育。
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對新招錄的人員和擬任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人員,進行預防職務犯罪的崗位培訓。
大中專院校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列為法制教育的內容。鼓勵有關教學、研究機構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研究,提出改進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意見。
各類干部培訓學校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作為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監獄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警示教育。
(一)實行政務公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二)依法執行行政許可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五)對人事、財政、行政審批、資金項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發生職務犯罪的崗位加強監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輪崗。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市政、水利、交通、電力等工程建設領域和政府采購、藥品采購等市場建立行賄檔案查詢系統,依法實行廉潔準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懲罰制度。
第二十一條 司法機關在履行偵查、檢察、審判等職能時,應當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公開職權范圍、辦案程序、投訴途徑等事項,規范司法行為,實行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實行重大事務、財務公開,健全和規范財務監督管理制度,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職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擔任機關領導職務、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財務總監和會計。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務犯罪預警機制,發現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自查過程中,發現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咨詢,檢察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要求,為其提供免費及保密的預防職務犯罪的咨詢服務和防范建議。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列入廉政責任制和工作計劃,與其他工作一并實行考核。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負責人在進行年度述職時,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作為組成部分,接受群眾評議。
第二十六條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時,針對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并督促被建議單位和部門限期整改。
提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送達被建議單位,同時可以抄送其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
有關單位在接到建議后,應當及時整改,并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提出建議的機關或者部門反饋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公民通過反映、控告和舉報等途徑,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行職務活動進行監督,向有關單位提出批評和建議。
有關單位對反映、控告、舉報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受理,并為反映人、控告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的,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有關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反映人、控告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反映人、控告人、舉報人。
第二十八條 新聞媒體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向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制定或者不落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劃和措施的單位提出批評,并向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檢察機關反映。
有關行政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向有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答復處理情況。
(五)接到檢察、司法、監察、審計建議后,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擾或者妨礙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九)妨礙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因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從事監督、檢查和指導預防職務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條例開展與職務有關的犯罪預防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預防職務犯罪制度規定預防職務犯罪實行篇四
為進一步加強醫院職務犯罪預防,落實黨內監督條例,保證黨員干部依法公正、廉潔的履行職務,不斷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湖北省關于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落實,為加快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
二、工作制度
(一)建立職務犯罪預防辦公室,實行單位黨政主要領導負全面責任,班子成員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責任制。
(二)建立完善醫院內部職務犯罪預防制度,健全防范機制,強化監督職能。把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定期進行檢查考核;定期召開會議,認真研究分析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加強與上級紀檢監察部門聯系;及時上報工作信息和工作總結;利用各種形式,認真抓好干部職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宣傳教育,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
(三)強化監督機制,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增強紀律觀念、要把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列為年度述職的一項內容,接受民主評議;黨員干部要模范遵守《黨的監督條例》和《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嚴格遵守黨的各項紀律,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四)嚴格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對重點工程項目、藥品、設備、物資采購、大額資金使用、人事變動等重大問題嚴格實行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主要領導在做出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時,要提交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分管領導對職權范圍內的重大問題,事前要向主要領導和班子及時溝通,事后及時匯報情況,并對處理結果負責。
(五)加強對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雙簽制,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三方共同簽訂工程廉政條款,在工程投資預算、工程招投標、材料采購、資金撥付使用、質量監督等主要環節上,嚴格執行行業法規,進行公開透明監督。
(六)加強對設備物資材料采購的監督管理,凡簽訂定貨合同的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廉政條款,并報紀檢室審查備案。
(七)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財務收支、收費價格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收費依據和標準,堅持“一支筆”審批。
(八)加強基建工程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湖北省制定的從工程建設規劃、設計、招標采購、施工、監理監督、竣工驗收,到資金流向、預算、決算方面的詳細的有關制度和辦法。實行專項資金單獨立賬,專人管理,在各級審計部門的監督下封閉運行,堅決杜絕基建領域職務犯罪現象的發生。
(九)堅持院務公開制度,按照注重實效、利于監督的原則,積極推行承諾服務和24小時值班制度,實行工作人員掛牌上崗、規范服務;進一步建立完善監督機制,及時通報情況,征求建議,聽取意見。
(十)嚴格落實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聯系和協作制度、案件線索通報移送制度、聯席會議制度、調查研究和預防對策研究制度、宣傳教育制度、業務交流和培訓制度、檢查考核制度等,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確保醫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順利開展并取得成效。
預防職務犯罪制度規定預防職務犯罪實行篇五
2016年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契機,深化教育預防,突出專項治理,加強監督管理,努力打造一支業務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統計干部隊伍,為深入推進統計事業創新發展提供堅實可靠保障。
一、深化教育預防,筑牢拒腐防變思想防線(一)扎實開展廉政教育。認真學習《黨章》、習近平系列講話精神、“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省統計局十二項規定”及其他廉潔從政規定,扎實開展學習教育活動,教育全體干部職工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強化“實事求是,不出假數,真實可信,準確完整”的統計職業操守,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
(二)組織開展學法活動。制定全年學法計劃,明確將《統計法》和《省統計條例》作為學法的重點,認真組織法律宣講,通過測評和競賽等方式,以考促學,進一步增強統計人員的法制觀念,促進自覺學法、用法、守法,不斷提高依法施統的法制意識,夯實拒腐防變的思想基礎。
(三)加強正反典型教育。開展典型示范教育,通過宣傳勤廉先進典型,營造學廉、做廉、促廉、倡廉的良好氛圍。通過組織開展參觀警示教育基地、召開案件剖析討論會、觀看警示教育片、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知識講座等活動,引導廣大干部職工通過近距離地感受貪欲之害、失足之恨,筑牢廉潔從政的思想防線。
(四)開展廉政文化建設。推進廉政文化進機關、進家庭活動,因地制宜地舉辦廉政文化優秀作品創作評選,增強廉政文化的覆蓋面和影響力,促進廉政文化深入心入腦。
二、深化整改治理,不斷加強統計隊伍建設
(一)認真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認真貫徹“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體要求和“突出服務群眾”這個著力點,堅持開門搞活動,認真查擺“四風”問題,逐項抓好整改落實,真正讓群眾看到實實在在的成效,把統計核心價值觀內化為全市統計人的自覺追求。
(二)切實解決統計調查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照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征求意見,認真梳理統計調查業務實踐中突出問題,即知即改。依照《市統計數據質量控制規范》、《市主要統計數據質量評估辦法》和《市主要統計數據質量核查辦法》等,嚴格規范統計數據質量的控制、評估、核查等重點環節,做到規范統計、綠色統計、廉潔統計。認真整治推諉扯皮、辦事拖拉、執行不力等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堅決查處頂風違紀行為,切實轉變服務態度,提升機關服務效能。
(三)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問題。圍繞落實干部人事制度、廉潔自律、公務接待、作風建設和統計數據評估等方面發生的問題,及時督促相關部門和個人進行糾正和整改,對嚴重問題積極主動配合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廣辟案源信息線索,堅持有案必查,一案雙查。
三、深化監督管理,促進權力公開透明運行
(一)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始終以“三嚴三實”要求修身養性,干事創業。紀檢組、監察室要改進監督方式,切實加強對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等制度,不斷加強對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確保領導干部規范行使權力。
(二)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全面推行黨務、政務公開,推進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積極推進部門預算、“三公”經費、重大事項等信息公開,對應當讓群眾知曉的重大決策、重要活動等,都要及時公開,接受監督,取信于民。充分發揮統計行風監督員隊伍的作用,積極擴大行風監督員對統計工作的知情面和參與度。進一步發揮法律監督、民主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的作用,積極借助監督的力量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三)深化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實施廉政風險防控機制系統工程,對照黨風廉政規定和統計法規要求,不斷完善廉政風險防控措施。6月底前,對廉政風險源點進行全面檢查,對廉政檔案庫信息進行及時維護更新,配合相關部門相關人員的廉政信息進行抽查核實。定期召開預防職務犯罪形勢分析會,摸清人員思想實際,析透職務犯罪案件新的特點規律和形式,找準發生問題的根本原因,制定切實可行的管控措施,做到防患未然,抓早抓小,探索建立有統計特點的預防體系,積極構建反腐倡廉建設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