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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收費管理辦法篇一
不同的物業公司,對停車收費的制度的制定是不一樣的。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物業停車收費制度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0目的:
為保障物業管理費用正常收繳,維護公司利益,提高服務品質,規范停車場停車費用收繳程序,使其更加科學化、制度化,防范各類風險,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0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項目內的停車場收費,所有停車場員工均需按此流程進行。
3.0工作程序
(一)、月租車管理:
1、持月租卡刷卡放行;
5、在《值班記錄表》上記錄月租車輛無卡放行情況。
(二)、臨停車管理:
1、臨停車取卡刷卡進場;
(三)、送貨車輛管理:
檢驗送貨車輛,確保無超寬、超高,按臨時車輛入場處理。
(四)、特殊車輛管理:
特種車輛如工程搶險、急救車輛等公務車輛,在《免費停車記錄表》上做好相關記錄后放行。
4、處理情況記錄在《值班記錄表》和《小區停車收費記錄表》上。
(六)、收費監管:
8、秩序部主管負責停車場全面管理工作,不定時抽查停車場收費情況,所查數據包括:停車場系統收費統計、手工收費記錄、票款、發票、臨停卡數量、庫內車輛均應相對應符合,每半月抽查一次,并有評價記錄在值班記錄本上。
(七)、檔案管理:
1、每月整理、裝訂并按規定定期歸檔;
2、檔案資料包括:《值班記錄表》、《小區停車收費記錄表》、《免費停車記錄表》等。
(八)、設備管理:
每天接班時應對收費系統進行一次外觀和功能檢查,發現故障應及時向領班和主管報告,并通知工程部進行維修并作好記錄。設備維修期間,做好車輛進出場記錄,手工計時收費。
各位車主:
一、公司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范圍內提供場地及停車管理服務,凡進出小區的車輛實行登記制度,并隨卡發放車輛進出時間聯系單,一車一卡,憑卡放行。
二、進入小區的車輛須服從當班保安人員指揮,駛停入不影響交通和業主正常使用的指定位置,禁止在小區停放3噸以上貨車。
三、收費標準:
1、業主車輛收費標準:月票每輛每月60元,年票每輛每年600元。
2、外來車輛收費標準:月票每輛每月80元,年票每輛每年800元。
3、臨時停車收費標準:累計時間在2小時以內不收費,2小時至12小時收費5元,12小時至24小時收費10元。超過24小時按此標準,每天(連續24小時)收費。
4、自行車停放,原則上不收取費用;摩托車、電動車、三輪車收費標準待小區內建好固定停車棚后另行制定。
5、本收費標準為2015年度標準。
五、本通知解釋權歸物業管理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停車收費管理辦法篇二
您好!
一、本次辦理數量為50個(建渣房暫時占用10個車位);
四、辦理程序:
1、為公平起見,服務中心將進行為期一周的該《通知》公開公示;
3、服務中心將對臨時包月車輛的業主房號、車牌號和車卡號進行詳細登記。
五、要求和特別提醒:
1、請已辦理臨時停放包月手續的業主車輛自覺刷卡出入;
2、請臨時停放的包月車輛進入小區不超速、不逆行,不亂停亂放,將車停放到公區標有“臨”字樣的臨時停放車位上。
3、特別提醒:
②無卡偶爾停放或來訪車輛,在小區車位未停滿情況下,服務中心將對其適當放行,費用將按照相關標準實行記時收費;當小區臨時停放車位已停滿,將拒絕其進入。
xx物業服務中心
日期:
停車收費管理辦法篇三
為了緩解小區停車難,規范停車秩序,本著嚴格控制總量、業主優先、相對公平、資源共享、分類管理的原則。制定健翔園小區停車管理規定如下:
所有在小區停泊車輛一律重新辦理車證和id卡,實行刷卡進院、憑證停車,租戶車證顏色與業主車證顏色有所區別。辦卡、辦證收取成本費。
a.業主車輛管理
1.業主第一輛車,免費停放。
2.業主第二輛車,600元/年。
3.業主第三輛車,800元/年。
4.以后每增加一輛車每年加收200元占地費,以此類推。
b.租戶車輛管理:
1)本規定適用所有租戶車輛(包括6號樓全體租戶車輛)。
車輛停車(一卡一證收取相應的'費用)。
2)租戶車輛停車,小型轎車150元/月,每年1800元。
3)中型轎車210元/月,每年2520元。夜間停車另外加收夜間停車費。
4)租戶車輛一律停放在入口臨時停車場。如特殊需要進院內車輛,超過1小時按計時收費。
c.來訪車輛、幼兒園接送孩子的車輛,不辦理車證、id卡。按國家標準采取計時收費辦法辦理,(30分鐘以內不收費,超過30分鐘含30分鐘按1小時計算收費2元)。
d.所有停放車輛收費為占地費,車輛出現剮、蹭及其他問題一律自行解決。
e.租戶停車按150元/月的車輛必須上保險,出現剮、蹭按有關規定辦理。
f.辦理車證、id卡需要攜帶以下資料:
1.業主辦理車證、id卡需攜帶房屋產權證、戶口本、結婚證(如有必要)、身份證、行駛證,身份核實無誤,方可辦理證、id卡。
2.租戶、租戶公司辦理車證、id卡,嚴格控制數量(3輛以下)。停車時間段需單位及個人出具證明并區分停車時間(早、晚)。
1)租戶辦理車證、id卡需攜帶租戶本人的房屋租賃合同、身份證、行駛證,核實無誤方可辦理證、id卡。
2)租戶是公司辦理車證、id卡需攜帶公司法人房屋租賃合同、公司證明、行駛證,核實無誤可辦理車證、id卡。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索小區停車 管理辦法。
停車收費管理辦法篇四
(2011年2月11日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1年2月25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規范車輛停放和停車場服務活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指供車輛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設的供社會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居住區車輛停放的專用場所。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設置的臨時停放車輛的泊位,含車行道停車泊位和人行道停車泊位。
第四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本市停車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行道停車泊位的車輛停放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物價、工商、交通運輸、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協同做好停車場管理工作。
第五條停車場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配套建設、規范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二章停車場的規劃、建設
第六條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交通需求狀況,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科學合理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經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停車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停車場專項規劃,并與區域停放車輛需求狀況、車輛及行人安全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確保道路基本功能。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設計規范和設置標準。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物、居住區和商業街(區)、旅游景點、大(中)型建筑等,必須按照規定的設計規范和設置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配建停車場或者配置專門的場地,供本單位及其職工的車輛和外來辦事人員的車輛停放使用。
新建工程配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時驗收和同時交付使用。
鼓勵新建工程超過停車場設置標準增建停車位。
第八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時,涉及配建停車場的,應當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一)火車站、客運碼頭、機場、公路客運站;
(四)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區。
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使原配建的停車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就近補建或者以購買等方式補足停車位。未補足停車位之前不得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
第十條停車場的用地性質,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建成的停車場使用性質或者縮小使用范圍。確需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或者縮小使用范圍的,應當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本辦法實施前已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或者縮小使用范圍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自行糾正并恢復使用。
第十一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采取多種方式投資建設和開辦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建設和開辦公共停車場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按規定給予公共停車場建設優惠,具體優惠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規劃和建設,并及時向社會發布停車服務信息。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和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停車服務信息。
第三章公共停車場管理
第十三條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置停車誘導、停車場標志和信息公示牌;
(三)配置必要的通風、照明、排水、通訊、消防、監控等設施;
(四)維護停車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
(六)保持停車場環境衛生整潔。
(二)停車場消防安全技術資料;
(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四)停車場平面圖;
(五)停車泊位數量和經營時間。
停車場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或者解散的,應當按規定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注銷登記手續,并自變更、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車輛停放收費管理的制度。
實行政府定價的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向物價部門申請辦理收費審批手續,執行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共停車場經營者可以根據所在區域、路段等級實行級差收費和計時收費。
(一)負責對進出車輛查驗登記;
(三)停車收費按規定出具稅務統一發票;
(四)配備安全防范設施和管理人員,履行停放車輛的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七條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停車設施的維護管理,出現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保持正常運行。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丟失或者損毀,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專用停車場的管理
第十八條專用停車場應當配置必要的通風、照明、排水、消防、交通等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居住區停車場或停車泊位不能滿足需求時,經業主依法共同決定,可以在業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空置場地施劃停車泊位。
停車泊位不得占用綠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規劃配建的專用設施用地,不得阻礙交通,不得妨礙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條居住區按規劃要求配建的停車場及停車泊位應當提供給本居住區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不得閑置。
停車泊位轉讓的,應當優先轉讓給本居住區內的業主;租用停車泊位的業主享有該停車泊位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居住區內停車管理服務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合同未就停車管理服務作出約定的,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居住區內的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按照物業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其停車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價格管理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第二十三條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
第五章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應當遵循嚴格控制、嚴格管理原則。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道路停車泊位,其中設置人行道停車泊位時應當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方案草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禁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臨時停車場及各種形式的道路停車泊位或停車指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下列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二)側分帶與人行道之間寬度小于5米的路段;
(三)凈寬小于3米的人行道;
(四)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的共用道;
(五)距離公共交通站外延30米范圍內;
(六)大型公共建筑周圍疏散通道及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
(七)人行過街通道的出入口及兩側5米范圍內;
(八)道路管線井蓋設施周邊1米范圍內;
(九)消防栓30米范圍內;
(十)已建成能夠提供充足車位的公共停車場服務半徑300米范圍內;
(十一)其他應當禁止設置的路段。
第二十六條停車泊位的停車標志、標線應當規范、清晰、醒目;停車收費的,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收費標識和公示牌;采用電子儀表收費方法的,應當在醒目位置明示電子儀表收費設施的使用說明,確保設施整潔、完好。
公示牌的內容包括經營者名稱、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依據、停車種類、停車時段、監督投訴電話等。
(一)道路停車泊位不符合設置技術標準或條件的;
(二)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泊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擴建及維修、養護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已設置的道路停車泊位不符合標準的,可以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異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核實處理。
第二十八條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管理權依法實行有償出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以公開招標或者拍賣的方式確定經營者,招標或拍賣所得收益上繳財政,用于城市道路設施的維護和公共停車場的建設。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停車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劃適當的免費道路停車泊位。
第二十九條道路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市物價部門按照同一區域道路停車高于路外停車的原則并區分車輛類型、停車時段、區域等因素確定停車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道路停車收費采取按時或者按次方式計費。
采取按時計費的,根據周邊區域的道路交通狀況可以實行短時免費停車和累進計費的辦法計費。
短時免費停車的'方案由市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舉行重大活動或者遇有突發公共事件時,相關區域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暫停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
第三十二條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范:
(一)工作人員佩戴統一標識和工作牌證;
(二)引導車輛有序停放;
(三)確保停車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
(五)采用停車計費儀表設施計費的,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說明;
(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發生火災、破壞、偷盜等情況,應當及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按照公示的停車種類提供停車服務,不得拒絕車輛進入空位停放。
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道路停車泊位的正常使用。
(一)遵守停車場管理制度,服從工作人員的引導,不得壓線、跨線停車;
(二)不得損壞停車場設施、設備;
(三)汽車應當按照泊位設計車型靠道路右側順向停放;
(四)摩托車、非機動車停放應當朝向一致;
(五)在限制時段的道路停車泊位,不得超出規定的時間段停車;
(六)按規定支付停車費用。
駕駛人不遵守前款項規定的,停車場工作人員有權拒絕該車輛停放。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人有權拒付停車費用:
(一)工作人員不配戴統一標識和工作牌證的;
(二)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的;
(三)不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的;
(四)不按照要求公示經營者名稱、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依據、停車時段、監督投訴電話的。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物價、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接受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建筑物、場所的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補建或者以購買等方式補足停車位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辦理建筑物改建、擴建和改變使用性質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或縮小使用范圍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按照改變停車場性質或縮小范圍的泊位數處以每泊位1000元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的,強制恢復,并按照改變停車場性質或縮小范圍的泊位數處以每泊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停車場經營者違反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服務職責或規范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權限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況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臨時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或停車指示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權限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強制拆除,并按泊位數處以每泊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拒絕車輛進入空位停放、或者妨礙道路停車泊位的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權限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停車場經營者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出具收費票據、違法收費的,由物價、稅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違法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或參與道路停車泊位經營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停車場管理職責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市轄縣范圍內停車場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