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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請假管理制度培訓 請假管理制度(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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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請假管理制度培訓 請假管理制度(十四篇)
時間:2023-01-28 17:12:48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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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管理制度培訓 請假管理制度篇一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1、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準范圍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并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產前15天,產后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周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并實行純母乳喂養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周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準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療機構診斷并發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準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機關)或固定工資(事業)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80%計發。

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期間,應按一定比例發給活工資,活工資的計發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2)職工患病后,因身體衰弱,經組織批準,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其工資可以照發。

請假管理制度培訓 請假管理制度篇二

第1條 為規范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員工需要請假時,應先到人力資源部領取《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

第3條 請假人填好《請假單》有關項后,按照《請假規定》呈請各級領導批準,將批準后的《請假單》送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第4條 辦理工傷假審批手續,必須查驗下列證件(材料):

1、由當事人提供工傷事故的經過報告;

2、由安全小組提供的工作事故調查,分析報告;

3、公司指定醫院出具的工傷證明和病歷;

4、經有關部門鑒定工傷致殘等級的,必須出具有效鑒定傷殘等級證明。

第5條 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6條 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7條 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工傷假,婚假,生育假,喪假,長假;

第8條 凡因病、事、工傷等不能正常工作時,必須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

第9條 員工請假應以“誠實守信”為原則,如有發現弄虛作假且影響惡劣者,公司將予以辭退;

第10條 員工請假以半天為單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計;

第11條 一般員工請假三天以下的由部門負責人批準;三天以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高層領導或總經理審批;

第12條 部門副職以上負責人請假由總經理審批;

第13條 請假單必須由本人填寫,按規定程序履行簽字手續后方為有效假別,并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14條 未請假、請假而未經批準就擅自離開崗位,或請假期滿未按時出勤者,以曠工論處;

第15條 如遇急病或重大事情有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者,可于當日委托同事、家屬或以來電、函等形式請假,并于事后次日補辦手續方為有效假別;未按規定執行一律曠工處理。

第16條 員工的請假事由不充分或有可能對工作產生不良影響時,其主管領導有權不予準假,或酌情減少準假時間;

第17條 如果員工請假時弄虛作假,不能實事求是,一經查出,按其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18條 公休假日:每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公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19條 法定假日: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3天;

春節: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調休,共7天;

清明節:農歷清明放假公休,共3天;

勞動節: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端午節:6月14日至16日放假調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節,9月22日至24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19日(星其日)、25日(星期六)上班;

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20條 非法定假日:婦女節(3月8日)、青年節(5月4日),可分別組織婦女和青年(35周歲以下)參加紀念活動。如不組織活動,則分別給婦女、青年員工放假半天。對參加活動或照常工作的員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資。如婦女節、青年節適逢法定公休日,則不補假。

第21條 年休假: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休假。

1、年休假標準: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xx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以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xx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 累計工作滿20xx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工資照發。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假。對員工應休年休假未休的天數工資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22條 事假:員工因事必須由本人處理的可申請事假。有調休假或年休假者,須在調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1、有薪事假: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事假。

2、有薪事假標準:員工累計工作每滿1年的,年有薪事假1天,最多不超過7天(含7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有薪事假的假期。

第23條 病假:員工因病請假,憑醫院的醫療證明填寫請假條,由醫務人員簽署意見,再按事假審批權限報批;病假的醫療期及待遇按《計劃生育及醫療待遇規定》執行。

第24條 工傷假:員工因工負傷,員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為職業病,由本人并所在部門報公司經營管理部,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診斷為職業病日起30天內,由公司經營管理部向公司所在地芝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經認定后,給予工傷假;

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在醫療期間,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因員工個人責任事故原因造成的按病假規定執行,員工因公負傷,需治療休養者,須履行工傷假審批手續。

第25條 婚假:員工符合結婚條件,需請婚假者憑結婚證填寫請假條,經計管員審核,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總經理審批。婚假的假期按《計劃生育及醫療待遇規定》執行,假期改發補肋工資。

第26條 生育假:員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需請生育假的,按請婚假審批程序審批;請生育假者可自己或委托他人填寫請假條。其假期及津貼補償按《計劃生育醫療待遇規定》執行。

第27條 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3天喪假;請喪假者由本人填寫請假條,部門負責人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喪假期間改發補肋工資

第28條 長假:員工請假超過15天即為長假,請長假員工不在歸屬車間管理,由辦公室直接管理,期滿后需續請的,須通過辦公室來辦理。

第29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和解釋,報總經理批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30條 本手冊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請假管理制度培訓 請假管理制度篇三

一、制定目的

為將本公司有關請假的規定事項制度化、標準化,促使各部門員工的請假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此準則。

二、適用范圍

凡經本公司所錄用的所有員工(含臨時工),均遵守本準則。

三、權責

1行政部負責準則制定、修改、廢止的起草。

2總經理負責本準則的制定、修改、廢止的審核批準。

四、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應先到行政部或部門領導處領取《請假條》。

2請假人詳細填寫所屬部門、請假日期、假別、請假事由等內容后,一式兩份,由上級部門領導批準簽字。

3將已經批準的《請假條》,一份交行政部留存備案,一份交門衛留存并登記以便考勤。

4、因特殊情況請假的,應經部門主管批準,并及時通知到行政部,否則記曠工處理。

五、準假權限

1普通員工請假一天以內者,可由當班班長批準,三天以內者要由各部門領導負責審核批準。超于三天者須經總經理審核批準。

2部門領導須請假者,則由總經理審核批準。

六、假別分類

1事假

(1)員工必須本人親自辦理請假手續;

(2)且須提前申請;

(3)事假期間不計工資;

(4)不滿半小時著以半小時計算,累積滿4小時為半日;

2病假

(1)因病必須治療及休養者;

(2)必須提供醫院相關證明;

(3)病假期間內的工資依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發放;且沒有全勤獎。具體如

下:①病假在一個月以內的,固定工資部分全額發放;②病假超過1

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二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固定工資

部分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五年的,固定工資部分全額發放;③假

期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

分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80計發;④上

述人員病假期間,各類津貼由單位根據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⑤病

假期間的崗位津貼與基本工資一起按病假比例發放。

3工傷假

(1)員工因公受傷;

(2)經醫院證明無法正常工作的;

(3)須提供公司領導證明及醫院的診斷證明;

(4)工傷期間內的工資,公司給予其基本工資;

4其他假別

(1)其他假別包括婚嫁、喪假、產假、護理假等;

(2)請假必須聽過公司部門領導的書面證明;

(3)婚嫁:切需提供結婚證原件!①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

周歲)結婚的,可享受5天婚假(復婚和再婚除外,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在法定基礎上續假

1周;③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

程假;④在探親假期間結婚的,不另給予假期;⑤婚假不包括公休假

和法定假期;⑥工資照發;且沒有全勤獎。

(4)喪假(直系親屬)3天,工資照發,且沒有全勤獎。

(5)產假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給予員工90天的假期,其中包含

產前休假15天,產后休假75天。切需提交‘結婚證’‘準生證’,期

間的工資不享受績效考核,給予其基本工資

(6)法定節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初一至初三)、清明節、勞動節

3天、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3天,根據公司生產情況而定;

(7)陪產假:法定婚齡男方可享受1天陪產假;男女雙方符合晚婚晚育的,

男方可享受5-7天的假期;

(8)探親假:暫無

(9)路程假:除了過年有路程假之外,其余時間無,此路程假僅此針對路

程較遠者。貴州地區單次3天,浙江地區單次1.5天,江蘇地區單次

1天;

(10)七、補充說明

(1)員工請假須提前一天辦理相關請假事宜;

(2)因突發事件或疾病必須請假而未辦理手續的,應先告知上級部門領導,得到允許后方可請假,并于事后立即補辦相關請假手續。

(3)曠工的認定:未經批準而強行請假者;未經領導批準而擅自離開崗位者;未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休假者(事后又無辦理補假手續);假期已滿未辦理續假手續或未批準續假,繼續休假者;捏造虛假事實或無理由休假者;全月遲到次數在3次(含3次)以上者,以曠工半日計

請假管理制度培訓 請假管理制度篇四

美容院員工休息包括兩個方面:

(1)每月結束前兩天全體員工將自己下月休息安排報店長主管處,由店長主管進行統一安排,并制作員工休假安排表。

(2)員工正常休假天數根據當地美容業的實際情況結合本美容院員工顧客數量比例進行安排。

(3)正常休假時間,員工如有放棄者,美容院按照相應補貼進行員工嘉獎。

(4)當月生日員工,可獲得生日假期1天。

(5)上月加班累積時間超過10小時的員工,按照規定在當月可獲得多休息一天的嘉獎。

(6)同一班次的基層美容師不可同天休息。

(7)美容院中層管理者不可同天休息。

1、事假請假制度:

(1)店長事假制度

請假程序:提前一周填寫請假申請表格―――交店務經理或老板處―――審批――――提請一天進行工作交

接給主管

天數:店長事假原則上不超過1天

(2)前臺人員事假制度

請假程序:提請一天填寫請假申請表格―――店長審批簽字―――下班前進行工作交接給店長或顧問

天數:前臺人員事假原則上不超過3天

(3)美容顧問事假制度

請假程序:提前三天填寫請假申請表格―――交主管審批――――店長助理簽字――――店長簽字―――下班前進行工作交接給本組其余負責人

天數:顧問事假原則上不超過2天(4)普通美容師事假制度

請假程序:提前兩天填寫請假申請表格―――交各顧問組長審批―――主管簽字―――店長簽字―――下班前進行工作交接給其余美容師或本組顧問

天數:美容師事假原則上不超過3天

(5)后勤人員請假制度

請假程序:提前一天填寫請假申請表―――主管簽字―――店長簽字―――進行工作交接給臨時工作人員或店長

天數:后勤人員事假原則上不超過1天

注意事項:如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增加請假天數或者臨時請假者都需由店務經理親自審批

2、病假

請假條件:

(1)提供醫生開據病假條

(2)工作時間生病不用請假條

(3)勿須提前申請

請假管理制度培訓 請假管理制度篇五

一、目的:為規范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一、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等,經各級領導審批,并報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二、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三、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四、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行政部人事組,并交接工作。

一、公司請假標準見下:

(一)事假:除規定休息外按本人當日工資標準扣除;

(二)病假:按縣級人民醫院以上證明書,最長為3個月,并取消工資及各種補貼、全勤獎;

(三)工傷假:按縣級人民醫院以上證明書及部門證明人經上級部門審批同意全額發放工資但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醫藥費全額報銷,但不超過保險公司最高保險限額6000元。如個人行為造成將另行處理;

(四)婚假:正式員工憑結婚證明(晚婚7天、非晚婚3天,含節假日),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五)喪假3天(三代以內直系親屬,含節假日,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六)產假:公司正式員工憑生育證明可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產假期間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七)礦工一天扣除當日工資并罰款100元。

一、事先因特殊情況的確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部門經理報知,并于事后3天內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二、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連續曠工超過3天者按自動離職論處,扣發當月工資。

三、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部門經理核準,三天以上由部門經理審批,并報分管行政人事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核準,送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二)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部門經理審批,并報分管行政人事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核準,送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三)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請假由分管行政人事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核準,送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四、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

五、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六、公司主管級以上職員請假,均須在行政部備案,并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七、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八、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20xx年3月1日),解釋權由河南申通實業有限公司行政部。

請假管理制度培訓 請假管理制度篇六

為了嚴明工作紀律,規范工作秩序,根據《公務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假

科室負責人請事假:

①請事假半天的,需報分管領導審批。

②請事假1天的,需報分管領導審批,并由分管領導向常務副主任和主任報告。

③請事假2天以上的,需報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

科室其他工作人員請事假:

①請事假半天的,報本科室負責人審批。

②請事假1天的,需報本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批,并由分管領導向常務副主任和主任報告。

③請事假2天的,需報本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審批,并由分管領導向主任報告。

④請事假3天以上的,需報本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審批而不上班者,或超假未履行續假手續者,一律視為曠工。

因事請假一次不得超過5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

二、病假

工作人員因病需離崗休息,必須出具醫院診斷證明,由本人寫出申請:

①請病假5天以內的,科室負責人需報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審批,由分管領導向主任報告;科室其他工作人員需報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批,由分管領導向常務副主任、主任報告。

②請病假6天以上的,科室負責人需報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科室其他工作人員需報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

干部、職工因病到醫院檢查治療半天以內的視為上班。

三、其它假

工作人員的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天以內的,各科室負責人需分管領導同意并報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科室其他工作人員需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批,并由分管領導向常務副主任和主任報告;

5天以上的,報本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

四、其他事項

辦公室班子成員的事假、病假、年休假等,由本人寫出申請,均報主任審批。

工作人員的請假、休假情況,經批準后需將請假條統一交分管紀檢工作的領導處備案。

請假事由必須與事實相符。

請假管理制度培訓 請假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公司的請假制度,特制定此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制員工以及處于試用期內的員工。

第三條公司員工請假,需向相關領導和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請假條》,并在綜合部進行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員工假期滿后,須到綜合部銷假,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四條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保證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人員要承擔相應的后果。

第五條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因身體不適等緊急原因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聯系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后補辦請假手續。

第六條員工請假2天以內經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批準同意;請假3天以上部門主管(車間主任)同意后,需經綜合部批準;請假7天以上需經總經理批準。批準同意后,請假員工持《請假條》到綜合部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

第七條因特殊情況需請假的,應經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批準和綜合部同意,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八條部門主管(車間主任)請假,須經總經理批準,包綜合部備案。

第九條員工確因生病不能堅持工作,請病假3天以上的,應提交醫院出具的病歷本或病假證明,病假期限屆滿時,員工應返崗。

第十條女,年滿20周歲;男,年滿22周歲結婚的,給予婚假3天,請假超過3天的部門,工資不予計發;婚假到崗后需提供結婚證原件,發證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個月內。

第十一條直系親屬喪亡,可以按規定請喪假3天。

第十二條請病、事假1天扣除50元全勤獎,2天以上扣除當月全勤獎120元,婚假、喪假3天以內全勤獎照常計發。

第十三條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超過請假期限不到崗的,一律作曠工處理,曠工1天,當月全請獎不予計發,另扣發工資50元/天。

第十四條為統籌生產計劃,公司不允許員工在一年之內請假超過15天(產假和工傷除外),對于請假超過15天的員工,公司可以按實際超過天數扣發15元/天工資。

第十五條本規范制度未盡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關制度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范制度的解釋、修訂權歸綜合部所有。

第十七條本規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請假管理制度培訓 請假管理制度篇八

項目部請假管理制度規范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項目部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公司的請假制度,特制定此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項目部所有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制員工以及處于試用期內的員工。

分則

第三條項目部員工請假,需向相關領導和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請假條》,并在綜合部進行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員工假期滿后,須到綜合部銷假,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四條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保證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人員要承擔相應的后果。

第五條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因身體不適等緊急原因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聯系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后補辦請假手續。

第六條員工請假2天以內經部門主管(辦公室)批準同意;請假3天以上部門主管(辦公室)同意后,需經綜合部批準;請假7天以上需經總經理批準。批準同意后,請假員工持《請假條》到綜合部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

第七條因特殊情況需請假的,應經部門主管(辦公室)批準和同意,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八條部門主管(辦公室)請假,須經總經理批準,報綜合部備案。

第九條員工確因生病不能堅持工作,請病假3天以上的,應提交醫院出具的病歷本或病假證明,病假期限屆滿時,員工應返崗。

第十條女,年滿20周歲;男,年滿22周歲結婚的,給予婚假3天,請假超過3天的,工資不予計發;婚假到崗后需提供結婚證原件,發證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個月內。

第十一條直系親屬喪亡,可以按規定請喪假3天。

第十二條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超過請假期限不到崗的,一律作曠工處理。第十三條每個月兩天假期,不請假的可以結余到次月。

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范制度未盡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關制度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范制度的解釋、修訂權歸綜合部所有。

第十六條本規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天路公司夾江青衣江三橋項目部20xx年8月11日

為進一步加強學生管理,保持正常教學秩序,現對在校學生請假作如下規定:

一、批假權限

學生請假(病假憑市級醫院證明或就醫收據),事假半天班主任批準(家長到校向班主任說明情況),一天由年部主任批準,兩天由政教科批準,一周以上由校主管領導批準。必須上報教務科、政教科共同備案。學生請假后,班主任老師需通報給任課老師。

二、請假條件

1、學生家中有重大突發事件,須由學生家長到校請假并帶回。

2、學生因病在校無法妥善治療,須回家就診時由家長打電話聯系后方可準假。

三、請假程序

1、學生請假必須先提出書面申請,假條中應詳細說明請假事由及請假期限(病假憑醫院證明),然后先由班主任、年部主任審批,最后交政教科審批。

2、批準后,學校要有專人負責保管假條,在班級日志上作好記載,并將假條向有關考勤人員出示。

3、其他特殊情況由校值班領導處理。

4、學生請假統計將列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學分認定表修習時間記載之中。并將做畢業證發放的依據。

四、制定本規定目的在于保護學生自身安全。營造一個安心求學的環境,維護學生的學習利益,以使學生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集中精力,努力學習,爭取做到不請假,不缺席;因并因事必須請假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離校或回學生寢室。

一、學生請假離校

1、學生因病請假,必須持校醫務室或醫院診斷證明方可辦理請假手續。有病外出就醫,必須出示校醫務室的建議書,否則不予批準外出就醫。

2、學生因事請假應從嚴控制,一般不予批準,特殊情況下請假人如具有充足理由方可酌情準假。所有學生請假必須以政教處統一印刷的正規請假條為憑證,其他不合規范的請假條一律無效。請假的學生必須到班主任處備案,否則以曠課處理。

3、學生請假必須先填寫請假條,假條應包括以下內容:請假理由、請假時間、請假離校者應寫出家庭聯系電話及住址。

4、除特殊情況外,學生請假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請假手續,不準其他學生代為請假;禁止采用“先斬后奏”的方式請假,不論是否有正當理由,凡是事先沒有辦理請假手續,事后一律不予補假。

5、對于緊急情況請假,離校前學生本人必須先打電話征得班主任同意,由班主任代理請假。

6、學生請假期滿,因故仍不能到校上課或參加活動,必須在原批準假期限結束前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照曠課論處。如遇學校放長假,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沒有續假且不按期返校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7、凡不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準擅自離校或不參加學習、勞動、活動等的學生按曠課處理,并加重一級處理。

8、學生考勤由各班考勤委員負責,凡學生上課遲到、早退、請假、曠課,各班考勤委員必須認真進行登記,并把每周登記情況向班主任匯報。班主任要經常對班級的出勤情況進行檢查,節假日前后要進行重點檢查。

9、學生請假理由必須真實,嚴禁弄虛作假,撒謊偽造,請假時間不能涂改,對有此類行為者,要責令其做公開檢討,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10、凡請假學生,返校后均到班主任消假,不消假者作缺勤處理。因特殊原因須延長假期者,由本人申請續假,經政教處批準后方為有效,不得事后補假,否則曠課論處。

二、學生請假回寢室

1、必須寫出書面假條,注明請假的起止時間及原因。

2、因生病不能堅持學習必須經校醫及班主任同意,簽字后方可,如須拿取個人學習物品須經班主任同意、簽字方可進入。

3、寢室管理教師只有見簽字條后,方可允許學生回寢室休息或拿取物品,并且嚴格按請假時間進行操作。

4、上課期間,學生回寢室,寢室管理教師應做好安全教育以及登記等項工作。

請假管理制度培訓 請假管理制度篇九

1.目的及適用范圍

本制度目的在于規范職工的請假行為,為考勤提供依據。

本制度適用于全體員工。

2.假別及準許期限

2.1婚假

本人婚假,10.天。

兒女婚假,5.天。

2.2喪假

本人及配偶的直系親屬喪假,7天。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喪假,3天。

五代以內旁系血親喪假,2天。

2.3病假

本人病假,酌情而定,嚴禁欺瞞。工傷類病假不在此列。

2.4事假

僅限于特殊情況,酌情而定,但每個會計月累計不超過3天。

男員工在妻子生產時可以請7天假,并可分成兩次申請。

2.5農忙假

沒有農忙假。

2.6產假和喜假

女員工可以請6個月的產假。假后上班時間需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7探親假

本公司距父母長住地(已住一年以上)300.公里以上者,每個會計年可有10.天的探親假(不包括路途天數)。路途天數據實際情況確定。

2.8事假不可在月末月初時跨月連用。

2.9假期中包括休息日者,休息日不計入假期。

3.假期的申請和批準

3.1請假者本人填寫標準格式的《請假條》,報直接上級同意,報更上一級批準。然后由請假人送交公司考勤員備案。

請假理由須寫明具體內容,僅寫‘有事’一類字樣視為沒有理由而不予批準。

因緊急情況或人力不可為的情況確需電話請假時,要在上班前一小時向直接上級請假。批假的負責人向考勤員請假。

捎假的情況同上。

電話請假與捎假的情況由請假人所屬部負責人向部門工作會報審,不符合電話請假或捎假條件者,視情況處罰,最嚴重者按曠工處理。

3.2續假與請假的程序相同。

3.3考勤員在考勤登記時如沒有見到合法假條,則視請假人為曠工。后交假條者,交前階段視為曠工(按整天處理),且假期不能順延。特殊情況報部門工作會處理。

4.超假與曠工

申請和批準的假期天數超出本制度規定的天數時,超出部分為一類超假。

因電話續假或捎假而超出本制度規定天數的部分為二類超假。

不屬于一二類超假的超假為曠工。

5.假期的工資核算

5.1婚假、喪假、病假、產假、事假,在規定的天數內不計工資。

5.2一類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資的10.%,第二天加扣20.%,以次類推。

二類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資的20.%,第二天加扣40.%,以次類推。

5.3曠工者按《獎懲條例》處理。

6.銷假

請假人假后到公司上班前,先向考勤員銷假。

不銷假者視為曠工,確證不是曠工者,則扣除相應時段(但按整班計)的一半日工資。

7.責任

對曠工者,其直接上級應向考勤員及時通報。不通報者,按《獎懲條例》接受處理。

綜合辦監督執行本制度。

請假管理制度培訓 請假管理制度篇十

1、請假審批手續程序《員工請假申請單》

e4需請假員工于請假前填寫公司統一的請假條1個工作日如員工事先來不及填寫請假條(如病假),需由員工親屬電話通知員工所在部門或行政及人力資源部1個工作日

d4員工請事假三天以內、病假一個月以內,由所在部門經理進行審批1個工作日

c4員工請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內、病假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由所在部門經理審核后,報行政及人力資源部審批1個工作日

a4員工請事假七天以上、病假三個月以上,由總經理審批1個工作日

2、請假

2.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應嚴格執行勞動紀律,不得無故缺勤,不得擅離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公務外出必須經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準,部門/單位負責人外出須經總經理批準。

2.2員工因事(病)請假,應填寫《請假申請表》,并按規定履行休假審批程序,獲得批準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離開崗位.如遇突發事件無法提前請假者,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報告,并于當日由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依規定代辦請假手續(部門/單位負責人請假須經總經理批準),否則視為曠工。

3、遲到、早退

3.1員工均須按時上、下班,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下,每次扣除薪金30元;15分鐘以上(含15分鐘)、2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

3.2確有原因者應辦理請假手續,但因公外出者除外。

3.3員工一年內遲到和早退累計達10次的,公司將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4、曠工

4.1以下情況,一律視為曠工:

4.1.1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假滿未續假而擅自不到崗或續假未經批準者;

4.1.2無故缺勤2小時以上(含2小時),返回單位上班后1個工作日內也未補辦請假手續或補辦手續未獲批準的;

4.2對曠工的處理

4.2.1曠工1天,按日標準薪資.3倍扣除薪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日標準薪資按上月薪資收入/當月天數核算),同時不享受當月發放的慰問、獎金等福利,年終福利或慰問獎等視情節輕重予以部分或全額扣減;

4.2.2連續或累計曠工達2天,視為重大行為過失,公司將與之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5、病假

5.1員工請病(傷)假,應填寫《請假申請表》并按規定履行請假審批程序,并提交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的有效證明。因病批準休假但無法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有效證明的,則按事假處理。

5.2員工病(傷)假在一個月(含累計)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準;累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準;累計三個月以上的,由總經理批準。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病(傷)假須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批準。

5、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時,醫療期期限依照國家有關醫療期規定執行。

5.3員工醫療期滿后返回崗位工作時,如不能從事原工作,公司也無法調整崗位或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將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

5.4員工病(傷)假工資計算方式詳見《薪酬與福利》。

6、事假

6.1員工請事假須講明事由,并填寫《請假申請表》,事假三天(含累計)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準;累計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準;累計七天以上的,由總經理批準。

6.2全年累計事假十天以下,事假1天扣1天日標準薪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日標準薪資按上月薪資收入核算);全年累計事假超過十天(含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事假1天扣1.5天日標準薪資;

6.3全年累計事假十五天(含十五天),公司有權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7、出差考勤

因公參加社會活動、赴外地出差,依公司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并報行政人事部備案,視為正常出勤。行政人事部做好出勤記錄,作為薪酬計算和考核依據。

請假管理制度培訓 請假管理制度篇十一

請假制度整改為強化全院教職工的紀律觀念,規范考勤管理,全面落實崗位責任制,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現對《xx學院教職工請假制度》修訂如下:

第一條考勤管理

1.教職工要認真遵守工作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按時上下班,因病、事、婚、喪、產、育、探親、進修、培訓、實踐鍛煉、借調等需請假的,應事先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嚴格履行請假手續。

2.考勤工作以部門為單位,建立部門考勤制度,由部門指定責任心強、敢于堅持原則的同志任考勤員。此項管理工作納入部門年度考核。

3.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考勤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考勤員應實事求是地填報本部門考勤表,并在每月3日以前將上月考勤表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組織人事處(如遇節假日、雙休日,報表時間順延)。

4.嚴禁弄虛作假、隱報瞞報。考勤不實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考勤員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5.學院對教職工的出勤情況組織不定期、不定形式的檢查。

第二條假期規定、請假手續及待遇

(一)事假規定

1.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占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的,需事先履行事假手續。

2.事假每月一般不得超過5天,全年事假累計一般不得超過30天。

(二)請假手續

1.請事假3天(含3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2.請事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請事假5天以上,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4.請事假超過30天,需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組織人事處,由組織人事處提交院長審批。

(三)事假期間的待遇

1.檔案工資:當月事假超過3天(含3天)者,按天數扣發本人工資[日扣發工資=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21.75天(月計薪天數),試用期、見習期工作人員以本人實際執行的試用期、見習期工資為基數];當月事假累計超過5天(不含5天)者,同時扣發當月考勤獎和目標管理獎;當月事假累計超過30天(含30天)者,不再發放當月全部檔案工資。

2.院內崗位津貼:每學期末按事假累計天數核減(日崗位津貼=學期崗位津貼總額/計發天數)。

3.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超過6個月者,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調整薪級工資,不享受部門年終考核獎勵浮動。

(一)病休證明

教職工請病假需在《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后附病休證明。

1.院內病休證明:由學院衛生科醫生出具診斷證明書(包括:①主要病情及診斷結論;②建議休息天數,下同)。

2.院外病休證明:需先由學院衛生科批準,到指定醫院就診(急診除外),由指定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3.病假2個月以內的為短期病休,2個月以上的為長期病休。

(二)請假手續

1.請病假3天(含3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2.請病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請病假5天以上,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4.請病假超過2個月,需個人提出書面申請(附病休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組織人事處,由組織人事處提交院長審批。

5.連續病休達2個月后要求恢復工作者,需持醫院出具的病愈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批準,方可恢復工作。從恢復工作之日起4個月內又請病假,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養外,其上班前后的病假時間合并計算。

6.病假期間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連續計算。

7.病假或因工致殘導致休假,連續累計2個月以上或1年內累計病假在6個月以上,且不能恢復工作的,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確認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并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人員,應辦理退休手續。確實因病不能恢復工作,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沒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者,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研究同意后,可繼續休病假。從鑒定之日起,滿1年再進行鑒定,仍不能恢復工作的應辦理離崗手續。

經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可以進行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從第7個月起停發其工資和一切福利待遇;滿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8.教職工因工致傷、殘期間的待遇,按照《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淄勞社發[20xx]41號)及《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淄勞社發[20xx]4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病假期間的待遇

1.檔案工資:當月病假累計超過5天(不含5天)者,除扣發當月考勤獎和目標管理獎外,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1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30%;工作年限滿10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20%。

2.院內崗位津貼:每學期末按病假累計天數核減(日崗位津貼=學期崗位津貼總額/計發天數)。

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6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超過6個月者,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調整薪級工資,不享受部門年終考核獎勵浮動。

1.婚假假期

教職工按法定婚齡結婚,給予3天婚假,遇法定節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順延;男女雙方均符合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增加婚假14天。

2.請假手續

請婚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婚假期間的待遇

婚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路途費等其它費用自理。

1.喪假假期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給予喪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去世,可另給路程假。

2.請假手續

請喪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3.喪假期間的待遇

喪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路途費等其它費用自理。

(一)產假規定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教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生育者,除給予必要的處分外,休假按事假處理),其產假按下列規定執行:

1.女教職工正常生育者,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后休假7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對晚育(女23周歲以上)者,增加產假60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若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假、暑假休假時間不可順延。

2.孕期不滿4個月流產者,可以根據醫療單位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孕期在4個月

以上(含4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42天。

(二)請假手續

請產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學院衛生科負責人、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三)產假期間的待遇

產假期間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

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不能工作的,經醫療單位證明,視情況可以延續1-3個月假期。其超過產假期間的休假,按照病假處理。

(一)節育假規定

實行各種節育手術后可請3天節育假。

(二)請假手續

請節育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附醫療單位證明,經學院衛生科、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三)節育假期間的待遇

節育假3天(含3天)以下,檔案工資照發,院內崗位津貼按休假天數核減。超過3天的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一)哺乳假規定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教職工,可享受哺乳假(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享受哺乳假)。坐班制女教職工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在工作時間內每天哺乳兩次,每次半個小時,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半個小時。嬰兒滿1周歲后,請哺乳假者應正常上班。

(二)請假手續

請哺乳假教職工,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由部門負責核定其具體時間。

(三)哺乳假期間的待遇

在規定的哺乳假期間,完成崗位職責者,視為出勤。

(一)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1.工作滿1年的正式職工;見習期、試用期人員不享受探親假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3.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其中,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享受探親假。

(二)探親假期

1.按照《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的有關規定,教職工應在寒、暑假期間探親(包括出國、出境探親),探親假期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2.教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

3.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1次的,假期為45天。

4.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和公婆),每四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雙職工都具備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條件的,一方自愿放棄探望父母,要求改為雙方同行去探望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的,可分別按各自探望父母的規定處理。

5.女教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產假期限后,與配偶團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6.教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其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帶薪脫產進修教職工,符合探親條件的,可享受探親待遇。

8.教職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均以他們的定居地(戶口所在地)為準。

9.已婚教職工配偶死亡或離婚后又未再婚的,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在喪偶或離婚滿一年后,可按未婚教職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請假手續

請探親假教職工填寫《xx職業學院教職工請假條》,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分管人事院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處備案。

(四)探親期間的待遇

探親路費按《xx職業學院關于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淄職院政辦字[20xx]11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曠工

(一)曠工規定

1.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而未出勤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2.請假事由被證實為偽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曠工處理。

3.休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尚未批準前而不到崗工作者,自批準的假期期滿至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4.教職工在休假期間從事第二職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請假之日至查實之日按曠工處理。

5.不服從組織調動、拒不到新崗位工作、待聘人員及借調、進修等外出人員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報到的,自拒絕之日起按曠工處理;無故拖延報到日期者(含內部調動),未按期報到的時間至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6.在申請辦理調動、進修及出國手續期間,未經批準借故不上班的,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二)曠工期間的待遇

1.曠工者,不發放當月檔案工資,不發放本學期院內崗位津貼,不享受年內一切福利待遇,并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給予處理。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含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按人調發[19xx]18號文件規定予以辭退。

請假管理制度培訓 請假管理制度篇十二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范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

3.內容

3.1工廠各部門員工因私事需親自處理或因病無法上班的,須辦理請假手續。

3.2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原因及請假類別后,由職務代理人和主管領導簽準后送行政科備案,員工請假期間所屬事務及責任由職務代理人承擔。

3.3員工請假類別及規定累計時間。

1.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需親自處理而無法上班的,可以申請事假。

2.申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批準后方為有效。

3.事假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天。

4.員工申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5.當月事假將計入員工考勤,請假工資核算按工廠《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1.員工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申請病假。

2.病假全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0天,需要住院治療或修養的,不能超過3個月(含門診期間的病假)。

3.由于病情嚴重,需要延長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況經工廠領導批準酌情處理。

4.病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并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準予7天婚假。

2.請婚假應提前15天申請,并附《結婚證》復印件。

3.婚假含節假日。

4.婚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不扣除期間請假的工資。

5.慰唁假

6.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可請3天慰唁假。

7.慰唁假不扣工資。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級(或居委會等)以上有關單位出據的員工與死者關系的證明。

8.產假

10.如所請產假超過時間的,經工廠部門經理簽準的可視同病假,不得超過30天,并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但不計入病假累計天數。

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為工傷假。

2.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可請公傷假。

3.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

1.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2.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3.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4.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流程:

假期審批-職責-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培訓 請假管理制度篇十三

1、考勤是員工工作時間付出的憑證,亦是公司給付薪資報酬的原始依據。員工自報到之日起,直到離職之日止,必須依公司規定進行考勤;

2、每月員工考勤將以考勤機打卡為準,員工應自覺遵守考勤規定,按時出勤,不準遲到早退;

3、員工于正常工作時間(8:30am――5:30pm),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處理個人私事,如果因為私事辦理必須按照規定請假,否則按擅離工作崗位論處;

4、中午休息時間離開公司,需重新打卡,超過時間按曠工處分。工作時間離崗,沒有填寫出門單、或每月累計遲到早退三次以上者,將處予罰款,50元/次;

5、5.1、遲到:員工于規定上班時間逾時到崗位則視為遲到;

5.2、早退:員工于規定下班時間提前離崗則視為早退;

5.3、曠工:員工無故不出勤或請假未經批準擅自不出勤或離崗4小時及以上者視為曠工;

6、忘記打卡者,或因為其他工作事宜未能按時打卡者,須在24小時內告知人力資源部,否則視為曠工;

7、員工因公出差外出未能打卡,需在出門單上注明,并由部門最高負責人簽字確認,否則視為曠工;

8、員工連續曠工3天以內的,公司將根據具體情節,扣除當月工資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9、員工連續曠工三日或者三個月內非連續曠工達五日,公司將視為該員工自動離職

10、員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查過三十天,公司將予以除名。

1、公司原則上不提倡加班,工作績效以結果導向為原則(即以工作結果完成為標準),若指定工作未完成,則不屬于加班;

2、上級臨時交辦工作,并且需要非工作時間立即完成,則屬于加班范疇;

3、員工因公加班,需要至人力資源部領取填寫“加班申請單”,并由上級主管及人力資源部經理簽字,方準予加班;

4、員工加班,均屬于非工作時間,及假期時間加班,按小時計算工資;

5、加班必須是員工自愿,嚴禁強迫或變相強迫員工加班;

6、加班必須有實際之工作產出(包括實質產品產出或腦力產出);

7、加班可以通過填寫“加班申請單”去人力資源部換取“調休單”調休,或由公司發放加班費;

8、加班費用支付標準遵循國家勞動部門制定的法定標準;

9、員工自愿參加訓練課程或公眾性活動、集會、會議、義務勞動等,均不屬于加班;

1、有周六周日加班(整時數)的,可申請調休;

2、調休以正常上班計薪,不計加班費;

3、生產線員工調休由公司根據生產情況進行安排;

4、當年度未修完的調休,可在次年三月底前修完;

1、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員工,可依據員工年休假規定,享有年休假,年

2.1、年休假安排以工作、生產力不受影響為前提;

2.2、年休假為有薪假期,員工休假期間視為正常工作日計發工資

2.3、公司可視生產、工作需要,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2.4、當年度未休完之年休假,可在次年三月底前休完;

2.5、因為工作需要未休假,由用人主管簽核,人力資源部審查通過后依法辦理補薪作業;

2.6、因個人原因未休假之天數,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補薪;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當年不享受年休假:

3.1、連續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當年度請病假累計超過一個月者;

3.2、當年度因個人原因,請假缺勤20天(含)以上者;

1、員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如遇急病可以事后補假條)。未經請假核準而擅自缺勤者,視為曠工;

2、每季度員工事假請假天數限三天以內;

1、病假必須有正規醫院開具的有效病假證明;

2、病假期間,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工資,連續工齡一年以上,年休病假天數在15天/年內的,工資發放基數為月基本工資的70%;

3、其他病假情況,公司保留解釋的權利;

1、事假是指處理私人事務請假;

2、連續請假3天以上者,需要提前3天申請;

3、連續請假5天以上一周以下者,需要提前一周申請;

4、事假請假一年累計不得超過15天;

1、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員工可以請喪假料理喪事。

2、請喪假必須提供親屬死亡證明(可事后補辦);

3、喪假不得超過7天,且需一次性休完;

1、結婚登記一年內,可以申請休婚假;

2、婚假必須提前一周申請,并提供結婚證原件(復印件存檔);

3、按照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以享受3天婚嫁;

4、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以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嫁),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5、婚嫁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6、婚嫁需一次性修完;

7、產假休假規定根據地方政府政策規定進行休假;

8、產假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計劃生育政策”;

9、休產假須提供醫院證明;

10、產假包含公休日、法定假日;

11、產假需一次休完;

12、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8天;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期間員工工資正常發放;3-6個月內的延長產假,須經總經理批準。任何員工休產假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13、女員工產前檢查可享受累計10天的孕期體檢假,根據實際發生天數從產假天數中核減。

14、女員工初婚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院證明給產假15天;懷孕不滿4個月引產的,根據醫院證明,給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根據醫院證明,給假42天。

15、凡不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情況的,一律按照事假處理,所有費用自理。

16、產假期間遇有法定節假日,不得重復計算假期。產假不應與其它公休假、年假連休,如確有特殊需要,員工須向部門經理提出申請,由部門經理與人力資源部門協調,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休假。

1、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員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與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天哺乳時間不可合并使用。

2、哺乳期間超過以上規定的,單位外往返時間不計入哺乳假,可按照本人出勤記錄記入公休或事假。

1、婚假、產假、喪假的福利規定不適用于試用期員工。

2、除上述各類假期外,員工有特殊情況需要申請休假的,要事先經上級領導和公司總經理批準,此類假期的薪酬發放由總經理決定,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門。

以上所有假期除有特別說明外,所指天數均為日歷月,不得按實際工作日計算。除國家法定假日外,所有員工均須按規定提前取得公司有關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論處。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人力資源部

20xx年1月30日

請假管理制度培訓 請假管理制度篇十四

為了進一步規范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

3.1工廠各部門員工因私事需親自處理或因病無法上班的,須辦理請假手續。

3.2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原因及請假類別后,由職務代理人和主管領導簽準后送行政科備案,員工請假期間所屬事務及責任由職務代理人承擔。

3.3員工請假類別及規定累計時間。

3.3.1.1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需親自處理而無法上班的,可以申請事假。

3.3.1.2申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批準后方為有效。

3.3.1.3事假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天。

3.3.1.4員工申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3.3.1.5當月事假將計入員工考勤,請假工資核算按工廠《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3.3.2.1員工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申請病假。

3.3.2.2病假全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0天,需要住院治療或修養的,不能超過3個月(含門診期間的病假)。

3.3.2.3由于病情嚴重,需要延長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況經工廠領導批準酌情處理。

3.3.2.4病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3.3.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并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準予7天婚假。

3.3.3.2請婚假應提前15天申請,并附《結婚證》復印件。

3.3.3.3婚假含節假日。

3.3.3.4婚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不扣除期間請假的工資。

3.3.4.1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可請3天慰唁假。

3.3.4.2慰唁假不扣工資。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級(或居委會等)以上有關單位出據的員工與死者關系的證明。

3.3.5.1女性員工符合國家法規政策的,可請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75天),請產假不扣工資。

3.3.5.2如所請產假超過時間的,經工廠部門經理簽準的可視同病假,不得超過30天,并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但不計入病假累計天數。

3.3.6.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為工傷假。

3.3.6.2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可請公傷假。

3.3.6.3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

3.3.7.1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3.3.7.2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3.3.7.3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4.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4.1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管簽準,否則視為曠工;

4.2請假1~3天(含3天)的,須部門經理簽準,否則不予承認,視為曠工;

4.3請假3天以上的,須部門經理審核,副總經理批準,否則視為曠工;

4.4員工請假由部門主管或副總經理簽準后,送行政科備案;

4.5部門經理級員工由副總經理簽準,送行政科備案;

4.6急病或臨時重大事項,不能事先親自辦理的,事后應補辦手續。

5.1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有關證明,根據假期核準權限呈請部門主管批準。

5.2因特殊情況,未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以電話向直屬主管請假并知會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當天補辦請假核準手續,否則,做曠工處理。

5.3超過請假期限逾期未回的,應使用電話向直屬主管申請,上班當天補辦續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5.4請假所需提供之證件,必須真實。如持假證明,將作嚴重違紀行為處理。

6.1本規定的解釋權在行政科。

6.2本規定自頒布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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