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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日常考勤制度(7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02-06 08:06:30
最新公司日常考勤制度(7篇)
時間:2023-02-06 08:06:30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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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日常考勤制度篇一

1.上班時間

根據各分店實際營業時間而定,但員工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個小時。

2.考勤時間

按自然月(每月的1號-月末最后一天)為考勤時間;次月的5號發上月的工資。

二、打卡機

1.每個人都應愛護打卡機,愛護公司財物。

2.非專業人員嚴禁私自拆卸、維修。

3.打卡時間應根據排班表的時間打卡。

三、考勤制度

1.考勤是公司發放工資的依據。

2.嚴格按上、下班時間打卡。工作期間不得脫崗、串崗。

3.嚴禁他人代替打卡,1次罰款50元。

4.上班打卡時間應換好工作服后再打卡。(提前5分鐘到崗)

5.下班打卡時間應打卡后再換工作服.

6.如遇特殊情況應有店長(廚師長和前廳經理)簽字.他人簽字無效.

7.考勤人員必須據實記錄員工出勤情況,不得虛報、漏報.

四、考勤審核制度

1.由分店人事主管詳細統計匯總考勤表并簽字。

2.考勤報表中應包括:部門名稱、員工姓名、應出勤日、實際出勤日、加班時數、請假天數、遲到、早退、曠工。

3.各部門主管簽字。

4.上報店長,確認無誤后店長簽字。

5.上交財務部審核,并簽字。

6.最后總經理簽字。

7.考勤匯總表應于次月2日前上交財務部。

五、獎罰制度

員工不得遲到、早退。

每遲到、早退30分鐘以內的一次罰款10元;

遲到、早退在30分鐘(含)以外4小時以內的罰款50-100元;

超過4小時者以曠工處理;

曠工1天扣本人3倍日工資,曠工3天以上(含)除名,當月工資獎金全部扣除。

員工月累計遲到,早退3次(含)扣除當月20%的工資;5次以上除名。

員工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事假、曠工者,計嘉獎一次。

公司日常考勤制度篇二

為加強公司員工考勤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條 ?公司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8小時,因季節變化需要調整上下班工作時間 ?,則由辦公室另行通知,夏時令(早上8:00—12:00,13:30—17:30)/(早上7:30—12:00,14:00—17:30),冬時令(早上8:00—12:00,13:00—17:00)。

第二條 ?員工(除特殊審批外)在公司上班一律實行上下班指紋打卡登記制度,一個月內無特殊原因累計二次未見指紋打卡記錄的,如能證明確實在上班,須填寫附件補打卡申請,否則按曠工半日論處(扣除當月日工資1.5倍),依此類推。因工作需要在項目部上班,則由項目部負責考勤,如若發現既不打卡,又無項目部考勤,視作曠工論處。

第三條 ?所有員工(除特殊審批外)須先到公司指紋打卡后,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并及時通知辦公室。不辦理批準手續者,經查實,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第四條 ?上班時間開始后,如因特殊原因,需填寫補打卡申請上交辦公室。否則5分鐘至30分鐘內打卡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論處。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日論處(扣除當月日工資的1.5倍)。

備注:1、按遲到論處時間表(夏時令8:06—8:36 ?/ 7:36—8:06、冬時令8:06—8:36)

2、按曠工(半天)論處時間:

(夏時令8:36之后 ?/ 8.06之后、冬時令8:36之后)

(夏時令17:00之前、冬時令16:30之前)

第五條 ?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向本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申明外出原因,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一經發現,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兩次以上(含兩次)累計發生,按50元/次扣款處理。

第六條 ?員工遲到、早退1次,當月扣工資20元,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2次者,除按規定20元/次扣工資外,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含以上)者,除按規定20元/次扣工資外,給予記小過的處分;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5次(含以上)者,除按規定20元/次扣工資外,給予記大過的處分,并上報總經理。

第七條 ?員工無故曠工,當月按應扣日工資的三倍扣款,因曠工造成公司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無故曠工1天,除按規定扣除本人當天工資的三倍外,給予記小過的處分;當月累計3天曠工者,扣除當月工資,并記大過;連續曠工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0天以上者給予除名處理。

第八條 ?員工(除經總經理提出的特殊處室特殊審批外)因病因事要請假的,無特殊情況,必須事先請假,填寫好請假單,請假一天以內的,由處室長審批,并報辦公室,超過一天的還需報分管副總批準;處室長請假,必須報總經理批準。未經辦理請假手續的,一律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 ?辦公室由專人考勤,考勤人員必須在上班后將員工到勤情況報辦公室主任。考勤人員在每月五日前須將考勤匯總表及值班費上報各財務處核實,且各公司財務處務必于每月15日前將工資發放到員工手中(中實建設為每月8日發放)。

第十條本制度自20__年5月13 ?日制定,于20__年5月16日生效,若本人對考勤結果有異議,可至辦公室考勤管理員處查詢。請公司全體員工認真遵守,互相監督,嚴格按照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執行。

公司日常考勤制度篇三

一、作息時間

“中心”實行每周5天工作日、每日8小時工作制。

每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期間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中心”規定的作息時間。

上午工作時間:8:30—11:30

中午休息時間:11:30-13:00

下午工作時間:13:00-16:30

星期六、日為法定公休日。

二、考勤制度

“中心”執行考勤簽到制度,職工每日上班按時在部門簽到表上簽到。月末最后一個工作日下午,各部門部長負責整理考勤統計,交綜合辦公室,作為職工當月出勤情況的原始記錄。

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職工的遲到、早退、曠工、加班進行考勤記錄。

辦公室不定期對考勤情況進行抽查,凡抽查到有遲到、早退現象的職工,當即按照“中心”有關規定處理;凡抽查到部門負責人對遲到、早退現象未記錄的,1次扣除部門負責人10元。

(一)關于遲到、早退、曠工的規定

為嚴格“中心”紀律,特制定如下規定(以職工月工資2500元為例):

1、遲到:

職工應在8:30之前到崗,8:30-9:00之間到崗者視為遲到。每月遲到超過3次的,每再遲到一次扣除工資113元(即2500/22=113元)。

2、早退:

即在不向部門負責人請假的情況下,下班之前提前半小時之內離開“中心”者視為早退。早退的處罰辦法為扣除當月日工資。

3、曠工:

沒有假條又沒有履行相關手續而無故未到崗者視為曠工。如無特殊情況,遲到或早退半小時以上3小時以內又沒按規定請假者視為曠工半天;遲到或早退3小時以上又沒按規定請假者視為曠工一天,分別扣發此職工半日或一日工資的3倍。當月累計曠工3天,年度累計曠工30天者按規定除名。

(二)關于事假、病假的規定

1、事假:

職工如遇私事要處理,可請事假。最小記錄單位為一小時。職工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要及時打電話聲明,回單位后及時補辦,否則按曠工處理。

2天以內(含2天)事假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并填寫事假條;3天以上(含3天)事假除報部門負責人外,還應將假條提交主管副主任簽字后方可休假。部門負責人以上領導請事假(或外出離京)一律報“中心”主任審批。職工全年累計事假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事假在15個工作日以內工資照發,超過此期限扣發超假期間日工資(如超1天,扣1天日工資),并扣除年底核算的相應月獎金。

2、病假

職工因病不能上班,應請病假。最小記錄單位為半天,2天以內(含2天)病假只須填寫單位請假條,向部門負責人報批。3天以上(含3天)病假應提供正規醫院開具的病假條,并通知主管副主任,否則按事假處理。

工作人員因病休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工作人員因病休假在2個月以上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工作人員因病休假超過6個月的,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者,發給本人原工資的80%。

職工不得采取欺騙手段獲取病假,一經發現,“中心”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

若存在在家辦公者,需經該部門負責人同意。

(三)關于各種假別

1、喪假

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請喪假,假期不超過5天。異地奔喪的,可以酌情根據路途遠近給予路程假。假期工資照發。

2、探親假

假期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探親假期工資為本人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按確定的工資額為計算基數,在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負擔。

工作滿一年已婚在職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滿一年已婚在職職工,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3、婚假

職工本人結婚,給予婚假7天,如符合男25周歲、女23周歲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條件,則增加獎勵7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節假日。

4、生育假

女職工的產假、節育、絕育、人工流產等假期,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的產假為90天,晚育的增加獎勵假1個月(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由夫妻雙方單位各負擔50%),經女職工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3年獨生子女獎勵費(獨生子女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之月起,每月發給5-10元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18周歲止,夫妻雙方單位按本單位標準,各發50%。

5、工傷假

因公受傷,休假視為上班。

6、路程假

結婚(不包括旅行結婚)、奔喪、探親給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7、年度假

工齡1至10年休假5天;10至20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休假15天。年假以每年3月1日到次年3月1日前有效。

一年內連續病假超過半年或事假超過15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請病、事假超過上述規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休假時間的計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因工作需要,經“中心”領導批準可以分兩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8、假期計算

職工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內;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工傷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婚假、喪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期間如有國家相關假期政策的調整則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四)加班

如有特殊情況在正常工作日期間需要加班,需由部門負責人批準,部門負責人在考勤表上如實登記。

周六、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需經“中心”主管副主任以上批準,部門負責人在考勤表上如實登記。

公司日常考勤制度篇四

第一條 ?飯店賓館員工正常工作時間視部門工作需要而確定,因季節變化需調整工作時間的由總經理辦公室另行通知。

第二條 ?飯店賓館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

第三條 ?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需親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打卡,違反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給予記過處分。

第四條 ?飯店賓館每天安排人員監督員工上下班打卡,并負責將員工出勤情況報告值班經理,由值班經理報至人事部,人事部據此核發全勤獎金及填報員工考核表。

第五條 ?所有員工須先到飯店賓館打卡報到后,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主管經理簽卡批準,不辦理批準手續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第六條 ?上班時間開始后5分鐘至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處理;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處理,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七條 ?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向部門經理說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時間,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

第八條 ?員工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三次者扣發全勤獎50%,達五次者扣發100%全勤獎,并給予一次警告處分。

第九條 ?員工無故曠工半天者,扣發當月全勤獎,并給予警告處分,每月累計三天曠工者,扣除當月工資,并給予記過處分,無故曠工達一個星期以上者,作除名處理。

第十條 ?員工因公出差,須事先填寫出差登記表,副經理以下人員由部門經理批準;各部門經理出差由總經理批準。工作緊急無法請假時,須在辦公室備案,到達出差地點應及時與飯店賓館取得聯系。出差人員應于出差前先辦理出差登記手續并交至人事部備案。凡過期或未填寫出差登記表者不再補發全勤獎,不予報銷出差費用,特殊情況須總經理審批。

第十一條 ?當月全勤者,可獲得全勤獎金。

公司日常考勤制度篇五

1、出勤

(1)、公司員工工作時間

管理部、事務部、工程部、為每周六天,每天6小時(暫定);

即: ?8:00-11:00 ,14:00-17:00 ;

客服部、保安部、保潔部因工作時間特殊,由各部門根據實據情況制定,原則每人每周工作不超40小時。

(2)、上下班按時簽到打卡時間:

各部門員工每天上下午上班前五分鐘簽到打卡。

(3)、員工因故未簽到者,由所屬部門負責人于兩日內在卡上簽署意見。主管以上的干部因故未簽到者,由經理助理簽署意見;

(4)、如未按時簽到、又無正當理由,每遲到一次扣5元,管理層以上員工每遲到一次扣10元;如代人簽到,扣代簽到者和被代簽到者每人每次10元;

(5)、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超過30分鐘,或未經準假又不到崗者,均視為曠工。管理層員工曠工半天扣發一天工資, ?曠工一天扣發二天工資;操作層員工曠工半天扣發當日工資和一天加班工資,曠工一天扣發兩日工資和兩天加班工資;管理層入操作層員工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含三天)辭退并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當月工資。

2、請假

(1)、管理人員請假必須提前一天辦理相關手續,寫明事由及去向經批準后交管理部備案。

(2)、操作層員工請假七天以內由部門領導批準,請假七天以上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操作層員工請假10天以上者,原則上須在本單位服務一年)。

(3)、請病假須有醫生證明方可休息,休病假按規定執行。

(4)、試用期間請假者轉正時間要按請假實際天數延長,若請假四天以上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5)、上班時間必須堅守自己的工作崗位,管理部不定期對員工上崗情況進行抽查,如檢查發現無故脫崗者,按曠工一天處理。

3、考勤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按部門按時簽到打卡;操作層人員在本部門簽到打卡考勤,部門考勤員在每月5日上午前將上月考勤表及請假條一并交到管理部,逾期不交的部門考勤員及部門主管人員承擔責任。

4、 ?員工加班按下列標準發放加班工資

(1)、管理人員不發放加班工資,可發安排輪休或補休,補休原則上不跨月。

(2)、操作層人員每月加班時間最多只能按四天加班工資計發。

公司日常考勤制度篇六

為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委全體人員應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時要堅守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得無故串崗、離崗。

二、機關及委屬各事業站所應實行考勤簽到制度,考勤簽到時間為上午8:30以前,下午2:00以前(時間如有變動按上級通知作相應調整)。機關考勤由委監察室負責組織實施,事業站所考勤由各單位組織實施。

三、原則上要求全體人員一律上班簽到后再外出辦事,如有特殊情況需直接外出,應提前報部門主要負責人備案,說明外出事由和時間,并不得委托代簽。

四、外出參加會議、培訓或學習當天不能及時返回的,應履行登記手續。外出完畢后,要及時參加考勤,未及時考勤視為缺勤。

五、請假和銷假手續辦理。工作人員因病、因事需要請假的,必須填寫請假條,說明事由、時間。中層副職以下人員請假1天以內者,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請假2天(含2天)以上者,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報分管主任審批。部門主要負責人請假1天以內者,由分管主任審批;請假2天(含2天)以上者,經分管主任同意,報委主要領導審批。假期結束,請假人必須向準假人銷假,否則超假按曠工處理。對不請假者,一律作曠工處理。請假條交委人事科匯總備查。

六、實行年休假制度。各部門根據工作情況,有計劃地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并嚴格執行揚人社發[20__]30號《關于落實揚中市機關事業單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辦法》文件精神。

七、各事業站所每月底及時將當月考勤情況報委監察室匯總,監察室于次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將上月考勤情況予以公布,接受監督。如有異議,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內將情況反饋辦公室,逾期視為認可。工作人員的全年考勤情況作為績效考核及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依據。

八、工作人員要嚴肅認真,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填寫簽到簿、請假條,不得弄虛作假。如有虛填瞞報現象,經查實后,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日常考勤制度篇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對工作人員的制度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規和《門源縣副科級以上干部外出報告制度》、《中共門源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結合門源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況。

第三條 ?工作人員考勤管理,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四條 ?組織部負責全縣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含非領導職務)考勤的綜合管理工作。各部門(單位)負責本單位(部門)工作人員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二章?審批程序及批準權限

第五條 ?科級干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請假,必須提前向組織部報告外出和請假事由,辦理報批手續。因公外出報告和因私請假方式以書面為主。如遇特殊情況,可口頭或電話報告和請假,事后及時補辦有關手續。

第六條 ?縣級黨政正職領導干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向州委書記、州長請假,并分別向州委副書記、州政府常務副州長履行告知手續;縣人大、縣政協正職領導及副縣級領導干部(不包括縣人大、縣政協副職領導干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應向書記、報告,并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報組織部備案;3天以上的,經書記、縣政府簽署意見后,向州委副書記、州政府常務副州長報告,并報州委組織部備案。縣人大、縣政協副職領導干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公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由單位正職領導批準;3天以上的,由單位正職領導簽署意見,報書記同意后,向州委副書記通報,并報州委組織部備案。

第七條 ?各鄉鎮、各部門黨政正職領導干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向書記、報告,并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同時報組織部備案。

第八條 ?各鄉鎮和縣直各部門黨政副職領導干部(含非領導職務)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向單位正職領導報告;3天以上的,由單位正職領導簽署意見后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同時報組織部備案。

第九條 ?各鄉鎮、各部門國家機關一般干部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省、出國(境)的參照第六條、第七條履行相關手續。

第十條 ?各鄉鎮、各部門國家機關一般干部請假時間在3天以內的由單位負責人批準,3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門領導批準,假期結束后向審批人銷假。

第三章?請假手續及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因公外出應有外出的文件依據可證明材料。因公外出或因私請假期滿需延長的,應按審批權限事前報告。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請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等,按有關規定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假期的,應按審批權限事前報告,延長的天數按事假處理。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因事請假,應有具體事由及事假的期限。事假期滿需延長的,延長的天數繼續按事假處理。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因病請假10天以上的,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證明。如遇特殊情況,醫療疾病證明可后補。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既不履行因公外出報告和因私請假手續,又不在崗的,按曠工處理。

第十六條 ?國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

第四章?考勤管理及審核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領導干部考勤檔案。各部門(單位)辦公室負責建立本部門(單位)科級以下干部的考勤檔案。組織部負責審核各部門(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的考勤情況。

第十八條 ?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每半年匯總一次領導干部考勤情況,并將科級領導干部考勤情況匯總后報備案。

第十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每月匯總一次工作人員考勤情況,并進行公布。

第五章?請假期間有關待遇規定

第二十條 ?請假期間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省人事廳《關于青海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65號)、《關于青海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66號)、《關于國家工作人員事假期間工資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86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的通知》(青人薪字[2015]538號)等文件精神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期間工資待遇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章?考勤管理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 ?考勤納入平時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統計結果作為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獎勵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工作人員的日工資,按工作人員本人的月工資(不含規定按考勤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根據國家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的規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可統一按21.5天計算。

(一)工作人員因不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工,扣除當月工作津貼;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工作人員因病請假當年累計超過3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評先。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病假在當月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停發當月工作津貼;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從第3個月起,按月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資的100%計發(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貼,下同);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停發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從第7個月起,按月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月工資的80%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月工資的90%計發;

4、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員,在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期間,原則上照發本人標準工資(含工作津貼),一切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5、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虛假證明請病假后從事經營或其它盈利性活動,經查實,即停發工資。

(三)工作人員因事請假當年累計超過2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評先。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事假30天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含工作津貼);超過30天的,從第31天起,每請事假1天,扣除1天工資;

2、超過5個月以上的,停發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并取消當年公休假;

3、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有重大疾病需陪護治療或隨患者出省診斷時間較長的,經本人申請,部門(單位)研究同意,根據審批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后,可不扣除工資。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領導干部病休期間免去現職。病休后視其健康狀況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在編但長期不在崗者,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七章?考勤工作紀律及監督

第二十五條 ?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責任:

1、考勤工作不認真、不負責任,不定期公布考勤情況的,對考勤工作人員、主管領導給予通報批評;

2、考勤工作中如發現弄虛作假,造成考勤登記失實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領導責任。考勤工作實行部門(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

3、考勤工作中不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對本部門(單位)工作和團結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不定期組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員對各部門(單位)工作人員考勤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全年考勤情況在每年年底目標責任考核情況公布時一同公布。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單位)對見習崗位的大學生、大學生志愿者、公益性崗位人員、聘用人員的考勤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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