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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電子版10000字 勞動合同電子版怎么弄(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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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電子版10000字 勞動合同電子版怎么弄(4篇)
時間:2023-02-10 09:51:52     小編:zdfb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勞動合同電子版10000字 勞動合同電子版怎么弄篇一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依法約定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規范,一些重要內容是否進行了約定,對于維護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這是用人單位一方的主體資格條款,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者一方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

(3)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可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訂立的是哪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具體從事什么種類或者內容的勞動,一般是指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職責,工作內容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之一,是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關系到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工作地點的變更,往往會影響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一般為法律強制性規定;

(6)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提供勞動而獲得的對價,是勞動合同的核心內容;

(7)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為國家強制性規定,在勞動合同中予以強調,目的是強化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識,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是履行勞動合同的必要條件,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人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兜底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上述必備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并不能認定該勞動合同為無效。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必備條款增補在勞動合同中,或者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增加所缺少的必備條款,也可以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報酬及賠償。

勞動合同電子版10000字 勞動合同電子版怎么弄篇二

對于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公司會對該員工的工作進行考核評估,確定勞動合同續簽意向。勞動合同續簽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到期前,人力資源部會根據員工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提前對勞動 合同將到期的員工進行工作考核評估。

1. 普通員工提前三個月;

2. 中層干部提前半年;

3. 高管不用做續簽的工作評估(每年做述職報告并由董事會對其工作進行

評估)。

1. 員工本人的自我評估(做為工作考評的一部分);

普通員工:《工作總結》

干部:《述職報告》

2. 工作總結(述職報告)的內容:

a.進公司以來的工作歷程;

b.在奧特迅獲得的經驗和成長;

c.你愛奧特迅嗎?你愿意繼續留在奧特迅工作嗎?你認為繼續在奧特迅工作有前途嗎?

d.有人說在奧特迅好混日子,你認為這樣的人適合留在奧特迅嗎? e.你認為奧特迅如今發展的如何?今后能發展得好嗎?

f.在今后的工作中你能為奧特迅盡哪些力量(包含對工作的建議、對公司的建議)?

3. 由部門負責人及主管領導對其工作進行考評:

a.客觀、公正地評價員工的工作表現,填寫《員工工作考核表》,對該員工的工作按工作任務、工作能力、工作協調、責任感、工作勤惰、工作質量及紀律性等方面進行考核評估。

4. 根據工作考核評估的結果,做出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的續簽意向; 5. 填寫《勞動合同到期處理意向表》,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的意向,對工

作考評合格,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給出工作評價及續簽勞動合同期限的意見;對工作考評不合格,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給出不續

簽勞動合同的原因及理由(中層干部由主管領導來對其進行工作考核評估)。

根據部門及主管領導對該勞動合同將到期員工的工作考核評估,分別處理如下:

1. 對于公司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

a. 由員工填寫《勞動合同到期續簽勞動合同意向書》;

b. 員工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部與該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2. 對于公司不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

人力資源部負責填寫《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該員工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并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進公司的年限支付賠償金(20xx年以前進公司的,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

3. 員工提出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有以下幾種形式:

員工提交了辭職申請或終止勞動合同申請;

交回的《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意向書回執》上明確填寫了不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

員工收到《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意向書》十天內沒有將回執交回人力資源部的,逾期視為本人不同意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

以上由員工提出辭職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幾種形式,公司都不予支付賠償金。

人力資源部

勞動合同電子版10000字 勞動合同電子版怎么弄篇三

日前,人事部決定,將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幫助回到原籍、尚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盡快就業;見習時間一般為6個月,最高不超過1年,期間可享受保險和基本生活補助。

而幾天前,全國人大公布了《勞動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見,其中對試用期做了規定,“非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見習期和試用期到底有什么區別?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有的企業在勞動合同中,使用見習期的概念,一般為1年;有的企業在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中,都使用試用期,一般為6個月。而兩者似乎都有法可依:前者依據人事部門的規章,后者依據《勞動法》。而尷尬在于,個別企業為節省開支,延長新雇員工的試用時間,惡意使用見習期的概念,甚至在1年的見習期間,隨意解雇員工,不付給任何補償。

為什么會出現法律錯位的情形?筆者在人事部門的政策法規中查到:見習期是計劃經濟時期,人事和教育部門專門針對剛剛畢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在轉為國家干部編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時間,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一種做法。但到了90年代,雙向選擇和自由擇業成為主流就業模式,原勞動部于1995年發布了《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

不過,見習制度并沒有因此而被廢除。相反,在今天,大學畢業生就業形勢日益緊張,為了延長畢業生找工作、保留戶口檔案的期限,也為了強調地方政府承擔就業責任,人事部門開始重新強調畢業生見習制度,但為避免與試用期的時限沖突,做出了時間一般為半年的規定。

應該說,政府促進就業的為政思路,值得肯定,而力避與《勞動合同法》沖突的立法精神,更難能可貴。畢竟,在立法實踐當中,政策與法律打架的事情并不少見,既有部門立法的慣性思維所致,也與政策討論與監督不足有關。而此次,人事部門能及時調整見習時間,使其與試用期一致,是踐行法治的一步。不過,筆者建議,我們能不能讓工作更進一步,把見習制度直接納入《勞動合同法》?

要知道,已有的見習制度除了與試用期時限不一致,更重要的,還有權利與義務上的差別:見習期只對畢業生有約束力,對單位無約束力,如果單位認為畢業生在見習期內不合格,可以延長見習期,或者做出辭退處理。而試用期對勞資雙方都有約束力,在試用期內,勞方可以隨時辭職。法治最為關鍵的一個原則,就是平等,不能同一個人,根據a法,享有5分權利;而根據b法,享有10分權利。這會導致公眾無所適從。

而且,隨著人才流動市場化越來越明顯,除了公務員等少數職位可以解決戶口,大部分畢業生都進了企業,很難解決戶口,這一點在北京體現得尤為明顯。這與當初設置見習期的大環境已經完全不同。所以,為了不給法律留下漏洞,不妨將見習制度寫進《勞動合同法》,且只適用于進入特殊崗位;將試用期作為一般制度,見習期作為例外。這樣,既照顧了特殊情況,又能避免法律沖突,實為一舉多得,利好多多。

勞動合同電子版10000字 勞動合同電子版怎么弄篇四

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簽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必須簽,應該簽。簽了有利于企業規避法律風險,有利于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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