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備受啟迪時,常常可以將它們寫成一篇心得體會,如此就可以提升我們寫作能力了。我們如何才能寫得一篇優質的心得體會呢?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關于學習心得體會范文,希望會對大家的工作與學習有所幫助。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篇一
1、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禁脫崗、睡崗、竄崗、酒后上崗和崗上飲酒。
2、進入油氣區所有人員勞保穿戴齊全規范,嚴格遵守油氣區安全管理規定,接受崗位人員的安全提示和教育,在崗位人員的陪同下檢查指導工作。
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油氣生產場所,進入生產現場人員隨意更改流程,挪用設備。
4、進入生產現場嚴禁吸煙、亂扔煙頭、接打手機和隨意使用明火。
1、油罐安全附件齊全,每月將阻火器、安全閥、呼吸閥進行清理保養,油罐進出口閘門、阻火器必須有效跨接、防雷防靜電接地線齊全。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量油操作,嚴禁穿帶鐵釘鞋上罐,油罐量油作業必須用標準量油尺選擇上風向量油。夜間上罐量油時必須使用防爆手電,雪天上罐量油前必須先清理干凈梯子、罐頂積雪,油罐頂嚴禁存放棉紗、量油尺等物品,量完油后,蓋好油罐量油孔,嚴禁將罐內油氣隨意排放。
3、打油泵電機有良好接地,旋轉部位護罩齊全可靠,各連接處嚴禁跑冒滴漏。
1、按規定備齊消防器材,只有一具儲油罐的井點,最少配備兩具8kg滅火器和一具35kg滅火器;兩具或兩具以上儲油罐的井點,最少配備四具8kg滅火器,兩具35kg滅火器,進流程井組依據井數適當增加滅火器數量,崗位人員負責每月進行檢查、保養,實行掛牌制。
2、發現有噴管龜裂、壓力不正常、筒體裂口凹陷,壓力表、鉛封、保險銷損壞等現象及時上報井區更換。
3、消防器材妥善保管存放,嚴防雨淋、暴曬,應存放在干燥通風無腐蝕場所。
1、所有的罐車進入裝卸油臺前,必須將車輛防火罩關閉,裝卸完油后,罐車離開裝卸油臺方可打開防火罩。
2、裝卸油前,必須接好靜電接地線,熄滅井場加熱爐、明火,待油裝完半小時以后,再按照點火操作規程進行點火。
3、裝卸油現場有滅火器材進行戒備,使用內帶銅絲的裝油鶴管并延伸至罐車底部。裝卸油過程中,罐車駕駛人員必須在駕駛室內戒備,以防發生意外事件時能夠及時駕駛車輛撤離。
4、裝油后,蓋好油罐量油孔,清理干凈打油泵衛生,打油泵盤根不刺不漏。
5、裝卸油臺范圍內嚴禁用明火烘烤車輛,嚴禁在裝卸油臺進行車輛維修。
1、所有線路必須使用標準符合用電設備功率的電線。用電線路必須走線規范、不得跨越可燃物架設。
2、用電線路由專業電工架設,用絕緣膠帶密封至少3層以上,嚴禁崗位員工私自亂拉亂接、整改線路。
3、所有配電室電纜溝、電纜線必須進行砂封,每天進行檢查,看有無進水、鼠洞等。 4、沒有安裝室內取暖爐的井點,取暖設備只能使用廠部統一配發的電暖器,禁止私自使用電爐子或其他用電設備。
5、取暖設備距離可燃物不少于1米,以防烘烤引發火災。
6、電熱毯只用來人員在睡覺前暖床使用,人上床睡覺時必須斷掉電源。 7、人員離開房屋前將取暖設備斷電,防止意外發生。
8、對取暖設備及線路每天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后停止使用并及時向井區匯報以防發生人員觸電事故,嚴禁非電工人員進行各種電路維修。
9、井區電工每周對所有電路進行檢查,對檢查出問題及時整改。
10、所有臨時用電作業必須辦理臨時用電票,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由專業電工接電。
1、點加熱爐,堅持“三先三后”的原則,即先檢查后點火,先點火后開氣,先檢查后離去。堅持“三不點”的原則,沒有檢查不點、有滲漏點不點、爐膛有余氣沒吹盡不點。
2、使用室內取暖爐穿墻管線上開孔處必須密封,防止氣體竄入駐人房間發生意外。 3、人員在進入廚房之前必須通風半小時以上,嚴防廚房用氣管線泄露人員立即進入后中毒。
4、使用液化氣的井點,氣瓶與爐子(火源)的間隔距離須保持在1.5m以上。液化氣(天然氣)灶具的軟膠管連接處必須用卡子固定牢靠,用完后必須關閉液化氣瓶(井場來氣)總控制閥,嚴禁只關閉灶具開關而不關閉總控制閥。
5、對用氣(套氣及液化氣)設施必須每周用試漏液(肥皂水)檢查各連接處是否有滲漏現象,發現問題及時匯報井區整改維修。
6、嚴禁在井口排放套氣,進行修井等作業時,必須熄滅井場火炬及井口20米范圍內明火。
7、井場套管氣火炬必須安裝阻火器,與井口距離20米之外,正常條件下,火炬處于點燃狀態。
1、所有分液包必須放在地面以上,且距離井場內火炬(或別的明火)必須大于20米。
2、從井口至分液包,分液包至火炬氣管線必須有坡度,有利于凝析油凝集排放。
3、分液包上壓力表安裝齊全并定期校驗,各閥門連接處密封完好,閥門靈活好用。
4、各井點根據凝析油的多少實際安排好排放時間,防止分液包因集液過多而造成管線凍堵。
5、排凝析油前,熄滅井場所有火源,進行風向辨別,排放者必須站在上風口。
6、排放凝析油使用器皿必須是鐵器,排放后的凝析油倒入井場污油池,嚴禁就地排放,嚴禁以各種形式存放,嚴禁用凝析油清洗衣物、擦洗設備。嚴禁將瓦斯油送給老鄉或其他人員。
7、管線及分液包發生凍堵后嚴禁用明火烘烤,毛氈包裹后用開水燙開,防止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
8、分液包非正規壓力容器,所承受壓力不能超過0.2mpa。井場套氣憋壓使用井口套氣閘門。
八、施工隊伍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隊伍持有作業區開出的有效的開工許可證,方可進入井場施工。
2、施工隊伍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后,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接收崗位人員的安全教育,并自覺接收崗位人員的監督。
3、作業區與施工隊伍簽訂交叉互管協議書,明確雙方各自的職責和施工區域。施工隊伍按照票據上的要求在指定區域內進行施工,施工作業人員嚴禁靠近或觸摸電器設備、運轉設備;嚴禁靠近和穿越抽油機;嚴禁啟動或關閉油氣區電器設備、運轉設備的啟動按鈕和開關;嚴禁靠近高壓危險區;靠近運轉設備、電器、配電室施工時必須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方可施工。
4、施工隊伍在井場進行動土、動火、高處、進入有限空間、臨時用電、吊裝等危險作業時必須到作業區辦理相應的票據后方可作業,作業前,雙方負責人、監護人現場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到位方可施工并進行全過程監督。
5、施工人員在油氣區內施工時發現油氣刺漏、設備故障、火險等應立即通知崗位人員,嚴禁在油氣泄漏區域內停留,嚴防中毒或其他意外。
1、崗位人員必須勞保齊全上崗,女工將長發盤起,帶工帽。
2、操作中嚴格按照hse操作指導書、hse操作指導卡、標準作業程序,杜絕一切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3、上級領導違章指揮,員工有權拒絕,并上報作業區安全辦公室。
4、所有上抽油機的作業嚴禁崗位人員獨立進行,進行抽油機的檢查、保養、維修等作業由井區辦理作業票后,統一安排作業。
5、抽油機在運轉過程中,曲柄護欄必須安裝齊全,有效固定防護。嚴禁在未停機斷電的情況下穿越抽油機、進入抽油機曲柄旋轉區域內、抽油機高空作業。進入抽油機護欄內作業,必須先停機斷電、剎好剎車,鎖好鎖扣,在監護下的監護下方可作業。
6、放置消防器材的地點周圍嚴禁堆放其他物品。生產現場的消防通道必須保持暢通。 7、生產現場保持干凈整潔,各種施工作業后的垃圾、油污、雜物及時處理。 8、所有的旋轉設備、部位必須安裝防護罩,污油池、蒸發池必須安裝防護欄,沒有治理的泥漿池必須進行有效圈閉,嚴防墜落等事故的發生。
9、對不懂的設備、設施嚴禁靠近、觸摸、穿越。
10、在沒有落實安全措施或者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具備安全作業的情況下,嚴禁進行作業。
1、嚴格落實反違章六條禁令,井區、施工隊伍在生產現場進行動火、動土、高處、進入有限空間、臨時用電、吊裝、管線解堵、掃現等危險作業時,必須遵守廠部、作業區對危險作業的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嚴格執行廠部的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到相關部門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票據后,方可組織實施。
2、井區安排經驗相對豐富,責任心較強的人員進行現場作業監督,監督人嚴格履行的職責,按照票據上的要求逐一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卡開相應的流程、進行消防器材戒備、清理現場油污、進行氣體濃度監測等)到位后方可作業。
3、現場監督人按照票據上的要求,填寫好票據上的相應數據,如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后雙方監護人、特種作業人員的簽字確認、現場氣體濃度檢測記錄、施工過程中相關的數據記錄等。
4、雙方監護人嚴密監控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的落實,作業中停止半小時以上開工時需要重新進行安全措施的落實。
5、作業過程中,一項安全措施未落實到位或者出現其他的危及安全施工的因素,立即停止作業。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篇二
1.1確保生產現場人員和作業符合要求,實現優質、高效、安全、衛生生產;
適用于生產現場所有管理、操作人員。
1.2生產現場衛生要求執行《衛生控制程序》。
2.1 生產工程負責制訂本管理規定,責成各生產現場嚴格貫徹執行本規定;
2.2生產工程每月進行一次生產現場管理的監督檢查、定期考核;
3.1.1 嚴格按照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生產加工。
3.1.2 操作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培訓,使其熟悉工裝/設備及工具之正確使用方法和防范意外的方法。
3.1.3 各種工裝設備及工具應經常檢查、保養,確保遵守使用規定。
3.2 工作現場之整理整頓
3.2.1 定置管理
a) 人員定置:規定每個操作人員工作位置和活動范圍,嚴禁串崗;
b) 設備定置:根據生產流程要求,合理安排設備位置;
c) 工件定置:根據生產流程,確定零部件存放區域,狀態標識和流程圖;
d) 工位器具定置:確定工位器具存放位置和物流要求;
e) 工具箱定置:工具箱內各種物品要擺放整齊。
3.2.2 定置管理實施要求
a) 有物必有位:生產現場物品各有其位,分區存放,位置明確;有位必分類:生產現場物品按照工藝和檢驗狀態,逐一分類;
b) 分類必標識:狀態標識齊全、醒目、美觀、規范;
c)按區越定置:認真分析繪制生產現場定置區越,生產現場所有物品按區越標明位置,分類存放;不能越區、不能混放、不能占用通道。
3.2.3 整理整頓要求
a) 整理:效率和安全始于整理。把要與不要的人、事、物分開。對于生產現場不需要的堅決從生產現場清除掉;
b) 整頓:在整理的基礎上,把生產現場需要的進行定置管理;
c)清掃:生產加工部位除隨時清掃保持清潔整齊外,工作臺附近不得有雜物。
d) 清潔:每個員工持證上崗,儀容整潔大方。
e) 素養:上班時間未經主管同意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在非指定場所嚴禁抽煙;每個員工要養成良好工作作風和嚴明的紀律,不斷提高全體員工自身的素質。
3.3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
3.3.1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操作規程教育,使其熟悉工裝/設備及工具之正確使用方法和防范意外的方法。
3.3.2 生產現場油、電、機械傳動等容易產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必須有醒目的警示標志、標牌;對易燃品(如包裝材料)存放區,必須按照過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法規的規定,配備安全防范設施。
3.3.3 操作人員要正確使用勞保用品,確保起到安全防護作用,嚴禁違章作業。
3.3.4 生產現場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要采取應急措施,盡可能的確保人員安全,減少經濟損失。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篇三
1、目的
為了選擇合格的承包商,確保施工、生產、質量的安全,盡可能的避免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合本企業承包商的管理。
3、職責
3.1總工辦負責承包商的資格審查、教育、施工監督檢查驗收;
3.2行政部負責后勤物資的供給;
3.3各車間、部門和分管領導按職責歸口管理。
4、控制程序
4.1資格預審
4.1.1承包商需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企業的經營能力和范圍、以往的業績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范圍等內容;
4.1.2總工辦組織其它科室、車間針對承包商提供的內容進行審核,確定承包商的安全生產作業能力,根據審核結果選出適合的承包商,將審核結果報總經理,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正式選用承包商;
4.1.3總工辦匯總各科室意見,針對承包商的施工內容提出安全生產要求,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書》;
4.1.4承包商要根據企業提出的安全生產要求編制必要的生產計劃,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檢查與作業有關的安全設施、配備,接受企業安全培訓教育。
4.2作業監督
4.2.1總工辦對承包商的作業落實安全責任人,作業過程中,承包商有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施工作業的實際情況,落實安全措施;
4.2.2承包商人員涉及到動火、臨時用電、登高、吊裝、動土、斷路、抽堵盲板、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到安全環保部,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許可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安全下才能作業;
4.2.3總工辦針對作業內容不定時的檢查監督承包商的施工作業和安全生產狀況,填寫《承包商作業安全檢查表》。
4.3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4.3.1承包商主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本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4.3.2承包商要愛護廠內公物及設備、管道和消防設施(器材),未經總工辦批準辦理許可證,嚴禁動用公司設備,但緊急情況可先使用我公司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但事后必須及時報告和照價補償。禁止無端爬越廠區內的各種機械裝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與本施工工作無關的事情。
4.3.3承包商所帶(開)施工車輛必須接受保安檢查和登記,按照規定戴好阻火器,在廠區內限速行駛。未經總工辦批準,嚴禁將非作業車輛駛入裝置區內以及將車輛停放裝置區內和消防通道上。
4.3.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和允許的作業范圍,在指定的區域內從事施工作業。嚴禁在裝置區內隨意開啟機泵、動用、觸摸機器、儀表、閥門、電器設備等,更不準未經同意隨意拖用廠內、他人或外單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現場的設備、物資材料要有專人看管,發生竊盜案件時要及時向行政部保衛科報告,以便及時處理。
4.3.5承包商在施工作業過程中,要與相關部門和車間做好聯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項,防止因施工作業情況的變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類事故。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嚴禁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服裝,以及穿帶鐵釘的鞋。
4.3.6承包商應遵守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廠區內未經總工辦批準,嚴禁使用電爐、電鍋、電壺等大負荷電器。
4.3.7承包商應安排具有資質和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對特殊作業和危險作業進行專業監護。
4.3.8在企業啟動安全應急程序時,承包商必須無條件服從總指揮的統一調度,不得自行其事。
4.3.9如施工項目有多個承包商的,執行以上規定外,由分管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4.4表現評價和續用
4.4.1項目完工后,企業相關科室應對承包商的安全生產表現做出評價,填寫《承包商表現評價表》,匯入承包商檔案;
4.4.2企業將為合格的承包商造冊,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單》;
4.4.3對于承包商名單中優秀的承包商,企業以后在選擇時可以優先考慮。
5、相關記錄
《安全責任協議書》
《承包商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檢查表》
《承包商表現評價表》
《合格承包商名單》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篇四
學 籍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籍管理,根據上級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訂《學籍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學生入學、學籍注冊、轉學、休學、復學、升級、跳級、退學、獎勵、處分、畢業等事項的處理。
第二章 入學、學籍
第三條 新生入學,按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辦理。
第四條 凡貼合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規定的日期到學校辦理注冊手續,取得中學學籍。新生無故延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如若發現系采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學學籍的,取消其學籍。
第六條 新學期開學后一月內,由學校負責將新生名單造冊,并按統一要求編寫學籍號,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建立學籍檔案。
第七條 凡因轉學、休學、復學、退學或其他原因發生學籍變更的,均需辦理學籍變更手續。原學籍號注銷,不再啟用。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八條
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學科和操行兩個方面。學科方面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規定的教育目標資料和要求,對學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九條 學科成績的考核分考試、考查兩種。根據考試、考查的成績和平時的成績綜合評定學生的學年成績,作為升級的依據。
第十條 考試科目不及格的學生,須按規定復習補救。
第四章 升級、跳級
第十一條 學生學年考核,操行評定、學業成績均貼合要求者,準予升級。
第十二條
經學年操行、學業成績考核,若有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學業成績個性優異并已到達上一年級的學業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考核批準,予以跳級。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十三條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應由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經班主任同意,學校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書,保留學籍。
第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后,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書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并辦理學籍認可手續后,方可復學,編入適當班級。
第十五條 學生在畢業學年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狀況,確有正當理由務必休學者,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嚴禁以休學為名,搞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六章 轉學
第十六條 無特殊狀況在本區內學生不準轉學;畢業班學生一般不準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父母或監護人的戶口變更而隨家搬遷到外地,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校同意,由轉出、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八條 外省、市轉入我校的學生,貼合條件可辦理接收轉入手續。
第十九條 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并列入學生檔案保存。
第七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八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思想品德好、學習成績優秀,到達國家頒布的體育合格標準,并在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可評為“三好學生”;是學生干部的可評為“優秀學生干部”。
第三十條
對于極少數有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破壞學校和社會秩序,破壞公共財物,道德品質敗壞等違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對學生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學校大隊輔導員審核,校長批準公布,處分報主管學籍部門備案。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篇五
1. 網絡管理員職責
(1) 網絡設備管理。為機房網絡設備編號、配置、調試及故障維護。
(2) 網絡服務器運行管理。為主機房服務器編號、安裝系統、檢查網絡服務器運行日志,做好故障維護記錄、更新服務器安全補丁,升級計算機殺毒軟件,并進行殺毒,安裝服務器應用軟件,做好網絡中心機房的安全工作。
(3) 網站開發及維護。負責網的主頁建設、運行維護及版面更新,組織網上信息資源的開發等。
(4) 負責網絡安全和保密工作。檢查網絡服務器安全日志,定時檢查機房服務器、交換機、路由器、光纖收發器、管理機等設備運行情況和存在問題,保持網絡暢通、提高網絡的可用性和可靠性水平。
(5)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2. 機房操作規定
網絡管理員對機房、網絡進行操作時必須經過xx處主管領導批準,嚴禁隨意操作、更改機房和網絡配置。重大網絡操作(如系統升級、系統更換、數據轉儲等)應事先書面提出報告,采取妥善措施系統和數據保護性備份后,經xx處領導批準,方可實施操作,并填寫操作記錄。
3. 網絡檢修制度
網絡檢修由網絡管理員進行。網絡檢修分為定期檢修和臨時檢修兩種。檢修的項目涉及服務器、交換機、路由器、防火墻、網線、ups電源等公用網絡實體。在網絡出現異常征兆或故障情況下可進行網絡的臨時檢修。網絡的臨時檢修包括檢查、分析、確定故障設備或故障部位,并進行應急維修。
4. 賬號管理制度
網絡賬號采用分組管理。并詳細登記:用戶姓名、處室、賬號名及口令、存取權限等信息。用戶賬號下的數據屬各個用戶的私人數據,網絡管理員具有管理及備份權限,其他人員均無權訪問(賬號當事人授權訪問情況除外)。網絡管理員必須嚴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不得將任何用戶的密碼、帳號等保密信息、個人隱私等資料泄露出去。
5. 服務器管理制度
在安裝服務器(或修改服務器配置)時,網管員應提出申請,并對新安裝的或修改的服務器硬件、軟件情況進行登記,填寫“服務器配置登記(更新)表”。“服務器配置登記表”的內容包括:服務器名稱及域名、cpu類型及數量、內存類型及容量、硬盤類型及容量、網卡類型及速率、操作系統類型及版本、服務器邏輯名及ip地址、支撐軟件的配置、應用軟件的配置、硬件及軟件配置的變更情況等。
6.日志文件管理制度
每周要檢查各個服務器的日志文件,良好周密的日志記錄以及細致的分析經常是預測攻擊,定位攻擊,以及遭受攻擊后追查攻擊者的有力武器。察覺到網絡處于被攻擊狀態后,網絡信息管理員應確定其身份,并對其發出警告,在保護系統安全的情況下可做善意阻擊并向主管領導匯報。保留所有用戶訪問站點的日志文件,每兩個月要對的日志文件進行異地備份, 備份日志不得更改,刻錄光盤保留。
7. 保密制度
(1) 出入管理
機房實行出入控制,外來檢修人員、外來公務人員等進入機房必須由信息化處人員始終陪同,并填寫外來人員登記表。禁止攜帶與網絡操作無關的物品進入機房。
(2) 責任分散
操作系統管理、數據庫系統管理、網絡程序設計、網絡數據備份等與系統安全和數據安全相關的工作宜由多人承擔;涉及網絡安全的重要網絡操作或實體檢修工作應有兩人(或多人)參與,并通過注冊、記錄、簽字等方式予以證明。
8. 系統安全
未xx處領導批準,任何人不得改變網絡拓撲結構、網絡設備布置、服務器配置和網絡參數。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網絡系統,不得篡改系統信息和用戶數據。
網絡管理員應及時監控網絡運行狀況,對不成功進入、不成功訪問、越權存取嘗試等進行記錄、整理、分析,并提出針對性措施。
9. 病毒防治
任何人不得在網上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不得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及其有害數據危害網絡安全。使用者發現病毒,應立即向網絡管理員報告,以便獲得及時處理。
網絡服務器的病毒防治宜由xx處人員負責。網絡客戶端的病毒防治宜由其使用者負責,xx處可以給予指導和協助。
10.器材、配件、軟件管理規定
機房器材、配件、軟件、工具一律不得私自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外借時,必須征得xx處領導同意。
11.電器安全管理規定
嚴禁在機房內私自配接電器;嚴禁在電線、電纜上懸掛、堆放物品;嚴禁在ups電源上私拉亂扯用電器;ups應妥善保養,每3個月放電一次;嚴禁在機房內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揮發性物品;機房門外嚴禁堆放雜物和易燃、易爆物;嚴禁在機房內吸煙和亂丟煙。
12.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1)控制和調節機房的適宜溫度和濕度。使夏季溫度在20±5℃,冬季溫度20±5℃,相對濕度45%~65%。
(2)每天清掃機房衛生,保持機房整潔;嚴禁在機房內吃食物或存放食物,以防止鼠害。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篇六
(一)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設施,各單位要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站)改作它用或亂放雜物,保持室內整潔,四周道路暢通。泵房(站)的管理應納入設備創完好管理活動中。
(二)在泵房(站)臨近操作的明顯位置應設有工藝操作流程圖和操作程序說明,操作流程圖醒目、直觀,操作程序簡潔、準確、實用。低壓和臨時高壓消防系統消防水泵能在接到火災報警后2分鐘內投入運行,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消防水泵應為自動控制。
(三)消防泵房(站)機泵、備用泵、儀表、電器、罐等應保持完好,零部件齊全,機泵運行時振動符合規定,壓力、流量滿足設計要求。
(四)消防水泵房(站)及其配電室應設事故照明,連續供電時間不少于20分鐘。消防泵房(站)應設報警電話。
(五)建立24小時值班制,有專人負責,對于消防泵房(站)出現的故障要立即處理,時刻保持戰備狀態。消防水泵、泡沫泵等按照公司《機動設備管理制度》規定定期潤滑、維護和保養,每周試運行1次,內燃機每周試機一次,認真填寫運行和潤滑記錄。內燃機的優良儲備量應能滿足機組連續勻轉6小時的要求。
(六)消防水源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總量的要求,水池應設水位標志,確定警戒水位,應安裝自動補水系統。
(七)使用后的泡沫滅火系統應立即清洗,吹掃干凈,防止銹蝕,泡沫罐及時填加滅火劑。
(八)泡沫液貯存到期前,必須取樣送到專業部門化驗合格后,方能繼續使用,025-89620xx9鑒定書復印件送到質量安全環保處部門備案。化驗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藥劑,做好登記。
(九)更換泡沫液前,應對滅火系統進行一次模擬滅火試驗,查看系統是否完好,有異常情況應檢查修復。
(十)每年應利用消防演練等時機對消防水系統的功能進行全部測試,通過水泵控制柜現場啟動、自動啟動、消防控制室遠程啟動等方式來啟動消防水泵進行測試。
施工驗收規范和產品手冊均有,每月試一次水泵,由于消防泵日常基本不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全荷裁試驗,工作30分鐘以上,也便于水泵電機除潮和檢驗供水能力,若環境太潮的話應加大頻度.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證中心,應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內亂放雜物。
2、水泵和柴油發動機應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齊全,025-89620xx9機泵運行時不振動、不泄漏,出力能滿足設計要求。平時應嚴格按照備用機泵的管理要求,定期進行盤車和機泵潤滑,認真進行維護保養,并且每周試驗1次。
3、建立24h值班制,設專職或兼職值班人員負責,嚴格交接班制度,出現故障應立即處理并排除,時刻保持戰備狀態。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篇七
一、目的與意義
為了公司信息化工作有序、正常的開展,保障機房設備與軟件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就公司機房管理制訂以下管理辦法。
二、機房人員與出入管理
1)機房必須設置專人管理,并建立機房出入登記制度。未經批準,嚴禁非機房工作人員隨意無故地進入機房作業。
2)非機房人員如因工作需要進入機房作業的,應該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準并認真填寫登記表后方可進入機房開展相關工作。 機房相關的工作人員應負責該客人的安全防范工作。最后離開機房的人員必須自覺檢查和關閉所有機房門窗、鎖定防盜裝置。應主動拒絕陌生人進出機房。
3)工作人員離開工作區域前,應保證工作區域內保存的重要文件、資料、設備、數據處于安全保護狀態。如檢查并鎖上自己工作柜枱、鎖定工作電腦、并將桌面重要資料和數據妥善保存等等。
4)任何人不得攜帶任何易燃、易爆、腐蝕性、強電磁、輻射性、流體物質等對設備正常運行構成威脅的物品進入機房。
5)未經主管領導批準,禁止將機房相關的鑰匙、保安密碼等物品和信息外借或透露給其它人員,同時有責任對保安信息保密。對于遺失鑰匙、泄露保安信息的情況要即時上報,并積極主動采取措施保證機房安全。
6)絕不允許與機房工作無關的人員直接或間接操縱機房任何設備。
7)出現機房盜竊、破門、火警、水浸、110報警等嚴重事件時,機房工作人員有義務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時間到達現場,協助處理相關的事件。
三、機房設備與環境管理
1) 機房管理員應統一管理機房設備,并完整保存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的驅動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隨機文件。
2) 路由器、交換機和服務器以及通信設備是網絡的關鍵設備,須放置計算機機房內,非機房專職人員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換,更不能挪作它用。
3) 機房設備的報廢應經相關專職人員鑒定和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申請報廢。機房設備的添置應由機房管理員申請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辦理。
4) 計算機房應保持清潔、衛生,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包括溫度、濕度、電力系統、網絡設備等)。
5) 機房管理員應對網絡安全及其所涉及的服務器各種帳號嚴格保密。同時應對網絡數據流量情況進行監控,從中檢測出攻擊行為并給予應對處理。
6) 機房管理員應對數據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系統數據的非法生成、變更、泄露、丟失及破壞。網絡管理人員應在數據庫的系統認證、系統授權、系統完整性、補丁程序方面進行實時修正。
7) 機房內嚴禁吸煙、喝水、吃食物、嬉戲和進行劇烈運動,機房工作人員應保持機房安靜。
8) 每日對機房環境進行清潔,以保持機房整潔;每周進行一次大清掃,對機器設備吸塵清潔。
四、數據保密與備份管理
1) 根據數據的保密規定和用途,機房管理員應確定使用人員的存取權限、存取方式和審批手續。
2) 任何人員未經批準嚴禁泄露、外借和轉移專業數據信息。
3) 機房管理員應做好數據的備份并異地存放,確保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備份數據不得更改。
4) 業務數據必須定期、完整、真實、準確地轉儲到不可更改的介質上,并要求集中和異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5) 備份的數據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由管理人員按規定的方法同數據保管員進行數據的交接。備份數據應在指定的數據保管室或指定的場所保管。
6) 備份數據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設施。
五、計算機病毒防范與安全管理
1) 機房管理員應具備堅強的病毒防范意識,定期進行病毒檢測,發現病毒立即處理并通知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
2) 采用國家許可的正版防病毒軟件并及時更新軟件版本。
3) 未經許可,機房管理員不得在服務器上安裝新軟件。如果確為需要安裝相關軟件,安裝前應進行病毒例行檢測,并告知上級管理人員。
4) 經遠程通信傳送的程序或數據,必須經過檢測確認無病毒后方可使用。
5) 機房管理員應隨時監控中心設備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按照預案規程進行操作,并及時上報和詳細記錄。
6) 嚴格執行密碼管理規定,對操作密碼定期更改,超級用戶密碼由機房管理員掌握。
7) 機房管理人員應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中心各種信息資料與數據。
六、機房設備運行維護管理
1) 未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準,任何人不得在機房設備上編寫、修改、更換各類軟件系統及更改設備參數配置。
2) 各類軟件系統的維護、增刪、配置的更改,各類硬件設備的添加、更換必需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準后方可進行;同時,必須按規定進行詳細登記和記錄,對各類軟件、現場資料、檔案整理存檔。
3) 嚴格按照每日預制操作流程進行作業,對新上業務及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流程的應事先進行詳細安排并書面報相關單位責任人批準簽字后方可執行。
4) 機房管理人員應密切監視中心設備運行狀況以及各網點運行情況,確保安全、高效運行。
5) 嚴格按規章制度要求做好各種數據、文件的備份工作。中心服務器數據庫要定期進行雙備份,并嚴格實行異地存放、專人保管。所有重要文檔定期整理裝訂,專人保管,以備后查。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篇八
1、食堂主管人員要認真學習,宣傳國家食品衛生法,從業人員必須進行這方面的知識培訓,提高全體人員對搞好學校食堂重要性的認識。
2、食堂班長是食堂的安全責任人,要加強對所屬人員的思想教育,做到遵紀守法、優質服務、愛護師生,不準和師生發生吵架、斗毆打架事件。
3、食堂不得將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供應給師生食用,如發生食物中毒,責任人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4、食堂工作人員注意用電、用氣、用火安全,規范用電、氣、火設施,不準私拉亂接電源;嚴禁將煤氣罐倒置外加熱使用;開油鍋人員不得隨便離開,防止發生事故。
5、食堂工作人員應定期體檢,不準患傳染病者在食堂工作。
6、加強對外來用工的管理,外來用工必須有人擔保并將合法身份證明、證件交總務處審查,并備案。私自使用臨工,責任人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7、各承包人員應注意保管好消防器材,并將其放在醒目的位置,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學會使用,發現損壞要查明原因,落實責任并及時添置。食堂物資要有專人保管,門窗隨時關鎖,防止發生失竊事件。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篇九
1.0總則
為保護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健康發展,提倡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原則,根據有關安全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0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所有在冊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
3.0職責
3.1全體員工都必須在各自的崗位上,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安全責任,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并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2安全監督員負責安全監督、檢查;
3.3公司綜合部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4安全領導小組監督此制度落實、安全管理的培訓、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0內容
4.1安全事故管理范圍
生產安全(包括特別設備安全)、用電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廠區安全及食品安全。
4.1.1生產安全
1)焊接人員進入工作操作前,必須佩帶防護面罩、眼鏡、手套;操作前檢查電源及氧氣瓶閥門;操作結束后及時關閉;
2)篩松、混料、投料工作前必須佩戴防塵面罩、手套等防護用品;
3)叉車司機須持證上崗,嚴禁在生產區行駛超過5km/h;嚴格按照叉車操作規程工作;
4)使用貨物周轉車的跟車人員,必須與車體保持0.5米的車距;
5)酸洗員工在工作前穿戴好防護圍裙、口罩、手套;女員工長發隱于帽子內;使用工具歸位正確、擺放整齊;
6)起料、溢流班組在攀登工作用梯時,嚴禁漫不經心東張西望,應手扶穩、腳踩正;平臺操作員嚴禁工作期間倚靠、攀爬鐵欄桿。
7)鍋爐員工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8)使用空壓機、水處理加力罐人員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9)具體崗位安全管理參照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執行。
4.1.2用電安全:
1)嚴禁在車間內用生產用電充電動車電池;
2)保持電氣設備整潔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腳踢開關或用濕手扳開關;
3)電工持證上崗,變、配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4)電器設備維修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送電和驗電操作規程,未經配電室認可,一律不準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外)
5)若發現電路故障(漏電、保險絲熔斷、電線絕緣損壞、控制失靈、電機損壞等),應立即切斷電源通知電工檢修,非電工人員一律不得拆修。
4.1.3交通安全
1)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文明駕駛。不超速、不酒后、不疲勞駕駛;
2)上、班騎摩托車,、電動車的員工必須防護齊全、戴頭盔;
3)員工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摩托車、電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駕駛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摩托車、電動車;
4.1.4消防安全
1)嚴禁在生產區域內吸煙、動用明火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嚴禁個人使用或破壞各種消防設備(消防栓、消防箱、滅火器等)
3)熟練掌握各種消防器材和熟知存置位置;根據火種能明確使用相應的器材:油類及化學物品可干粉、清水泡沫、二氧化碳滅火器;電器類使用二氧化碳、鹵化烷滅火器。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篇十
1、認真掌握單位各項制度、熟悉制度的內容,服從單位保衛部門的領導,完成交界的任務。
2、嚴格執行門衛各項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及時發現問題妥善迅速處理,并向綜合部門匯報。
3、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記錄,對當班未了事宜應詳細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
4、在崗執行勤務時,要著裝整潔,待人文明禮貌,處理問題時,要以法規和制度以理服人。
5、在崗執勤時間,不準擅自離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宜,特殊情況必須離崗時間向有關部門報告。
6、執行任務期間不準飲酒,看書刊雜志、睡覺、洗澡、閑談,嚴格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
7、當班人員要對出入單位內的各種車輛進行檢查,出入單位車輛內的物品進行清點,出入車輛所載的物品應與出門證相符,無出門證或與出門證不符的不準出單位。
8、外單位來本單位聯系業務人員,職工家屬和來訪人員及車輛進單位時應遵守單位車輛管理規定,人員及車輛出入需登記換證。
9、對違反上述規章制度的人員,適情節輕重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者自負。
單位名稱:
年 月 日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篇十一
一 目的
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二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
三 職責
3.1 安全環保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3.2 銷售科和相關部門負責保管。
3.3 技術中心、質監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3.4 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污染。 4 工作程序
4.1 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86)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4.1.2 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管理。
4.1.3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范圍。
4.1.4 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4.2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4.2.1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2.2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后,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4.2.3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4.2.4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2.5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4.2.6 銷毀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環保科、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處等部門審批。
4.3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4.3.1 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志、包裝、容器等,并做到賬、貨、卡相符。
4.3.2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4.3.3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4.3.4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墻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于0.8m,垛與墻、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于小1.8m。
4.3.5 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4.3.6 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4.3.7 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4.3.8 庫區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4.3.9 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對可能發生的火花、靜電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帶有鐵輪的車輛進入庫區。
4.3.10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監督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4.3.11 倉庫保管員和安全員應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安全環保科和相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解決。
4.3.12 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特別是爆炸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物質,應采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
4.4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裝卸
4.4.1 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得托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4.4.2 運輸裝卸危險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4.4.2.1 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4.4.2.2 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混裝。
4.4.2.3 不得客貨混載,禁止無關人員搭車。
4.4.2.4 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4.5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
4.5.1 各部門處置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包括危險化學品、貯存容器等,應上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4.5.2 安全環保科根據危險廢棄物的特性,進行鑒別、分析,確定安全的處置措施。
4.5.3 處置危險廢棄物時,車間、安全環保科以及接收處置廢棄的車間必須做好危險廢棄物處置登記表。
4.5.4 本廠不能處理或暫時不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監督指導。
4.5.5 堆存的危險廢棄物應有醒目的
4.6 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4.6.1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并進行檢查并做好相應記錄。
4.6.2 安全環保科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的記錄。
4.6.3 對各類檢查發現的問題,具體執行《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篇十二
第一條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條例》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由于財務、稅務部門無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關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難以確定的,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一)主要負責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計算;
(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
第五條《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六條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xx〕137號)等規定給予罰款。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二)謊報、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2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2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xx萬元的罰款:
(一)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瞞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關行政審批或者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的;
(五)拒不執行有關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或者設施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一年內已經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礦山礦領導沒有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篇十三
dcs系統及工程師站操作安全管理規定
1 dcs系統調試納入機組調試整體工作中管理,由調試單位歸口管理。為了避免dcs的修改對機組運行產生不利的影響,任何人對dcs系統組態修改、邏輯組態修改、操作員站初始化等操作時必須通知調試總指揮,經批準后方可進行操作。修改完畢后及時通知相關調試單位。
2 dcs廠家和程序編制者要保證dcs系統的穩定運行(硬件和軟件),并完成系統不完善部分的修改。調試單位負責組織協調dcs系統的調試與機組整體調試進度的銜接和調試期間的指揮。負責工藝邏輯組態的校對和修改。
3 調試期間工程師站有調試單位和dcs生產廠家共同管理。dcs廠家主要負責設備硬件的管理和維護、系統畫面修改、各控制邏輯組態修改等工作。調試單位負責機組調試有關的各控制邏輯組態的校對和修改工作。
4每周至少對dcs系統中的所有文件進行一次備份,并保留下來,重大操作時應隨時備份,對任何dcs系統的修改都應有文字臺賬記錄。此項工作由相關單位嚴格執行。
5對dcs系統的投停和保護的投切,必須由調試總指揮同意,其他任何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操作。
6機柜受電以后的規定
6.1機柜受電后,施工單位接線時必須先與調試單位聯系。并且保證所有模件被拔出插槽后方可進行。
6.2機柜受電后,施工單位必須保證機柜電源的穩定和可靠,電源配置應符合廠家的要求。
6.3插入模件前,確定沒有強電信號串入,防止損壞模件。
6.4對機柜內部任何有關模件的操作必須佩帶防靜電環。
6.5機柜正常時,必須保持室溫正常。
6.6經常檢查模件狀態指示燈,發現異常模件及時處理。
6.7定期進行組態備份。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篇十四
一、管理學生、教師進出校門
1、在校上課期間,門衛一律不準私自放學生出校門。
2、學生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出學校,必須憑班主任或有關部門批條,經門衛人員驗證后方可離校。
3、嚴禁學生、教師翻越圍墻入校。
4、工作期間,本校教師一律不得隨意出入校門,如有急事或公務需外出,應按學校請假、考勤制度辦理請假手續,在門衛做好登記后方可出門,門衛不得私自為不請假教師開門。
二、管理外來人員、車輛進出校門
1、外來人員來訪,門衛人員要問清事由,及時與有關人員聯絡核實,并憑有效證件填好來客登記表。
2、外來人員進入學校,門衛應要求其必須遵守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保證學校教學有序進行;
3、學生家長到校聯系工作或了解學生情況要在傳達室內等候,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教學樓內,以免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4、凡是教師請家長到校落實工作的,應出示家校聯系或電話聯系,確認屬實后,做好登記后,才能進入校園,但要做到接待熱情。
5、外來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學校,任何車輛應到規定位置停放;門衛有權疏通校門口的車輛,嚴禁車輛堵塞校門口。
三、值班職責
1、學校門衛設二人(值周教師),分白班和夜班輪流值班,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交班時要做好交班記錄。
2、門衛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值班職責,堅持文明團結,禮貌待人,不得擅離職守,做個人私事。
3、按時開關校門,學生集中上、下學時間或前后半小時開大門,其余時間關閉大門開小門。
4、搞好值班室衛生,要長期保持干凈
5、要認真核對書報雜志,準時送入各辦公室。
6、夜間值班人員要及時與白班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并做到至少一小時巡邏一次,要到校園各處巡察,檢查門窗關閉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制止,并緊急向學校匯報或及時報警,確保安全。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及時報警。
匪警:110 火警:119 交通警:112 急救中心:120
7、學校門衛人員負責執行以上所有規定及周邊安全防范工作,發現各種不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和處理,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領導。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篇十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第4號令)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城鎮各類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房屋改造系指對原有房屋進行加層、擴(搭)建、拆改房屋主體結構以及改變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動。
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系指對房屋結構安全進行管理,從而減少房屋安全隱患,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中心具體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和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定工作,統一使用“xx市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建設、規劃、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安全性能有疑慮時,可以向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遭受火災、洪水、碰撞等自然、人為因素損害的和未按正常建設程序建造的房屋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六條從事房屋租賃、買賣、抵押、交換等活動,法律、法規對房屋安全有要求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產權人出售危險房屋的,應當告知對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對危險房屋的治理作出約定。
第七條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制訂鑒定方案;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現狀和結構情況;
(三)現場查勘,詳細檢查、測試、紀錄各種數據和狀況;
(四)復核驗算,進行結構和構件計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綜合評定,根據檢測的數據進行分析研究,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并提出處理意見;
(六)簽發文書,使用統一術語,簽發鑒定文書,整理匯總鑒定資料,歸檔備查。
第八條鑒定機構受理申請后,應及時派2名以上鑒定人員至現場查勘。一般項目在15個工作日內、復雜項目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及采取安全措施建議。
第九條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專門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房屋改造應保證房屋的原有安全性能,并符合城市規劃、抗震、消防、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方面的規定。
不得因改造房屋影響毗鄰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在住宅改造中,不得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不得進行改造:
(一)嚴重損壞未經維修處理的房屋;
(二)有險情或存在危險隱患未經加固處理的房屋;
(三)整幢危險房屋。
第十四條房屋改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下稱改造申請人)必須提出相關設計方案,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結構安全審批:
(一)在墻體上開門、開窗、開洞口,拆改墻體;
(二)擴大原有門、窗洞口;
(三)明顯增加樓面靜荷載,降低室內地面;
(四)在樓面上開設洞口或擴大洞口尺寸;
(五)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
(六)改變使用功能的;
(七)對原有房屋進行加層、擴(搭)建的;
(八)其它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項目。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批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改造結構安全審批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非所有權人申請的,還應提交所有權人同意其改造的證明);
(三)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改造結構安全審定書》;
(四)拆改異產毗連房屋相關連承重墻體的,應提供上、下住戶表示同意改造的書面證明。
第十六條房屋改造申請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必須嚴格按審定的改造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和損壞房屋結構。
第十七條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大型建筑物,應指定專人經常進行安全檢查。
在暴風、雨雪季節,或遇其他災害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作好排險解危的各項工作。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或存在危險隱患的房屋,必須按照下列類別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要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達到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但應加設警示標志,禁止使用;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九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所需費用按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發現白蟻蟻情,應按規定向白蟻防治機構報告,及時進行治理。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發現業主或者使用人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行為時,應當及時勸阻,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造成損失的;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又不作出采取安全措施建議而發生事故的。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不如實對房屋安全性能、改造方案的使用安全出具結論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行為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有險不查、不報或損壞不修的;
(二)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或存在危險隱患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繼續使用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和用途的;
(四)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改造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住宅改造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擅自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改造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改造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改造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七條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各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24日xx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第2號令《xx市市區危險房屋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篇十六
1 目的
為加強對本廠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儲存、廢棄物處置等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廠管轄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使用、貯存、廢棄物處置等過程的管理。
3 定義和引用文件
危險化學品,是指《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本廠使用、貯存的危險化學品種類主要有:酒精、鋼網清洗劑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4 職 責
4.1安全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總經理)對本廠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和處置的安全負全面責任。
4.2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訂并監督執行。
4.3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等設施建設的安全審查;負責組織對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設施進行安全評估。
4.4 安全主任負責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4.5安全主任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的安全培訓、考試、發證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倉管人員的送外培訓取證工作;負責定期(每年)組織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進行職業病體檢并建立、完善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4.6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倉管人員安全培訓的授課。
4.7安全主任負責制定、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每年1-2次)進行應急預案演練。
4.8物控部根據各部門的危險化學品采購申請單采購危險化學品。
4.9各生產部門負責本部門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相關裝置、設施安全管理。
4.10制造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存貯管理;負責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登記臺帳。
4.11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臨時存放點的安全檢查和日常檢查。
5 危險化學品的采購
5.1物控部采購危險化學品前,負責向供應商索取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安全標簽;且要求供應商提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和資料并存檔。
6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
本廠設有危險化學品小倉庫,所有采購的危險化學品驗收合格后均應貯存在危險化學品小倉庫內。
6.1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安全管理
6.1.1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證、名稱、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危險標志、生產日期、生產單位名稱、有無泄漏、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等,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6.1.2 生產領料、發料、回庫要注意核對原料名稱、數量,須經雙方確認。
6.1.3 危險化學品入庫后應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貯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6.2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要求。
6.2.1 危險化學品倉管人員必須經專業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6.2.2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應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配備可靠的個人防護用品,并應正確佩戴。
6.2.3各種危險化學品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說明書要求貯存。
6.2.4根據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在庫房內設置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志,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如:防毒面具等)。
6.2.5稀釋劑、酒精等易燃液體同庫儲存。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專庫、專存。
6.2.6油漆、稀釋劑、酒精、煤氣受陽光照射時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的地方。倉庫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6.2.7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品(如:煤氣等)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驗、化驗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6.2.8 貯存油漆、稀釋劑、酒精、煤氣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建筑,必須安裝避雷設備;其電氣設備、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防爆、防靜電接地要求,其電氣連接處應進行可靠的電氣隔離密封。
6.2.9 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的建筑,必須安裝通風設備,確保室內通風良好。
6.2.10 庫房設置溫濕度計。嚴格控制溫度、濕度,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6.2.11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其電氣線路應符合防爆要求。
6.2.12 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的倉庫,應設置防液體流散的設施。
6.2.13各種危險化學品入庫前必須經倉管人員驗收;倉管人員應進行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
6.2.14嚴禁在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危險化學品臨時存放點內吸煙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入內。
6.2.15 不準在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內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氣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必須動火時,危險化學品應全部轉移到安全地點,同時對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洗,按動火作業的類別落實安全措施、簽發動火許可證后方能實施。
6.2.16庫房要求干燥、無積水,屋頂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6.2.17危險化學品應分區、分類儲存,應符合“五距”(墻距:0.5米;柱距0.3米等)要求。
6.2.18危險化學品包裝要求完整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與安全主任聯系并進行安全處理。
6.2.19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后,應該進行安全防火檢查,并切斷電源。
6.2.20 裝儲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必須一品一用,嚴禁混裝和混用。
6.2.21 凡裝運危險化學品的容器,不得用來盛裝它物,特殊情況需要改裝其它物品時,必須進行置換清洗,經化驗分析合格,辦理審驗后,方可改裝。 7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7.1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應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7.2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其使用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7.3崗位應有操作規程、操作方法(包括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和措施)。從事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必須經崗位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7.4崗位現場應有可靠的通訊、報警等安全、衛生防護設施(如:洗眼器、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儀等)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和防護手套等)。
7.5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采取安全措施。
7.6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容器內進行移液作業,應使用有導除靜電功能的抽料管。
7.7危險化學品領料用量為當班用量,車間物品放置須整齊,標識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質(如:酒精)不得混放,應有安全間距或分開存放。
7.8使用危險物品崗位嚴禁煙火,防止拋擲、摩擦撞擊,禁止穿尼龍衣服。
7.9鐵桶開桶蓋時禁止使用鐵質等產生火花的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7.10料液換桶的管子應粗,并插到桶底,減少靜電產生。
7.11盛裝危險化學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清潔干凈,兩者相遇能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后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應立即進行處理回收。
7.12在機器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注意采取防范措施。
7.13在危險品作業場所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穿戴勞保用品之規定。
7.14桶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害品時,必須將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并轉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全主任聯系協同解決。
7.15安全主任定期組織從事危化品作業人員進行體檢,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癥,應積極給予治療和處理,并提出相應建議。需調換崗位或變更工種的安全主任應立即執行。
8 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8.1銷毀、處理廢棄危險化學品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制訂銷毀處理方案,其方案必須安全可靠符合國家規定,并經安全主任批準后實施。
8.2危險化學品用后的包裝桶、紙袋、瓶、木桶等必須嚴加管理,要統一回收登記,專人負責銷毀。
9 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理
9.1 安全主任負責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等,并定期組織演練。
9.2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應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事故損失。
9.3 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和上報按照《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10 相關支持性文件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1 記錄
《危險化學品進庫登記錄》 《危險化學品領取、退回記錄》 《危險化學品登記表》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篇十七
一、基本要求
1、現場積極配合業主,遵守業主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本規定所稱用火作業,是指施工作業的動火主要包括;
(1)氣焊、電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磨光機、砂輪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管線、鐵錘擊打物件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灌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3、用火作業活動實施前,應按照要求,做好作業任務與危險環境及條件、風險控制措施的觀察識別和確認工作。
二、分工與職責
1、班組安全員負責用火作業的專業安全監管。
2、安全管理員是用火作業的安全監督員,負責監督、檢查用火作業的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實的情況。
3、安全部長負責督促指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用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的工作。
4、項目總工負責制定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5、用火作業人的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即沒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用火。
6、用火監護人的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又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參加業主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監督部門發放《用或監護人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現場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的標志,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由監護人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暫停用火。
(4)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當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立即停止用火作業,并向單位報告。
三、用火作業分級
1、用火作業特級包括;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在運行的液化氣罐區防火堤內。
2、一級用火作業包括;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泵房。可燃氣體、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
3、二級用火作業包括;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和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
4、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其它各類臨時用火為三級用火。
5、改擴建等項目的用火,必須有安全技術人員在《用火作業許可證》備注欄目中注明并簽字,五級風以上禁止露天用火作業。確需用火作業時,用火作業升級管理。
四、《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特級、一級、二級、三級用火作業前,應由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單位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對該項目是否采用用火方式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凡有其他非動火安全方式首先采用。
2、針對作業內容、作業對象、作業環境和作業過程的所有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
3、特級《用火作業許可證》(見附表)的辦理,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業主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4、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本單位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5、二級、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業主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6、用火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業主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7、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它管轄區域時,“相關單位意見”一欄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用火。
8、在盛裝或輸送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有害介質或其他重要的運行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焊接、鉆孔或堵漏作業時,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施工方案進行確認,對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測厚,并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9、作業結束后,用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用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用火所在安全技術員組織對用火現場進行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10、《用火作業許可證》時效,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五、用火與監護范圍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
2、檢修期間二級、三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內,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于15米以內的用火,最多不準超過3處。
3、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用火時,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超過3名用火人。
六、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施工單位、業主、安全監護人,應對用火作業活動進行全程監控、監護。
2、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和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符合規定要求的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間隔時間超過30分鐘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
3、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侓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特級、一級用火。
4、各級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督促用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5、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化驗室應盡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6、檢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后,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7、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
8、用火作業前應清除用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距用火點30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10米內嚴禁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作業。
9、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領導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用火監護人。
10、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規定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
11、受限空間進行用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12、再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監測,當儀器報警時立即撤離作業人員。
13、用火作業相關安全措施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洞、井、溝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米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2)拆除管線的用火作業,查明內部介質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3)用火作業前,檢查電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用火工具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4)使用氣焊、氣割用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用火點間距不小于10米,不得在烈日下暴曬。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篇十八
1、車輛由站辦公室進行統一管理,除值班車輛外,車輛管理軟件單位業務用車由辦公室根據車輛與使用相對固定的原則進行安排,各科室分管領導亦按此規定相應安排科室出差等工作。
2、車輛加油,由辦公室負責辦理油本,油本安排專人進行管理,對每輛車加油情況進行登記,司機每次加油完畢,及時將油本交回。
3、車輛維修由單位確定修車點,修車由司機向辦公室主管領導請示同意后進行維修,無特殊情況,車輛不得在指定維修點以外地方進行修理。
4、無特殊情況車輛應嚴格實行專人駕駛,車輛管理軟件晚上及節假日車輛應于單位院內停放,特殊情況需要出車的應報主管領導同意。
5、站各科室及養護公司周末及節假日需出車的,由用車科室主管領導向辦公室主管領導提出申請,辦公室主管領導根據情況進行安排。
6、司機作為特殊崗位,應服從單位節假日出車安排,車輛管理軟件有事外出須向領導請假并保持通訊聯絡暢通。
7、司機對自己持有的車輛資料應妥善保管。
8、司機應加強服務意識,經常保持車輛干凈、整潔,不斷提高駕駛技術,保持良好車況,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駛。
9、違反本制度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司機承擔全部責任。
10、遇有重大活動及特殊情況所有車輛由辦公室進行統一調配。
11、本制度自制訂之日起實行。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篇十九
1.0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各生產檢修單位在交叉作業中的各自安全責任,提高生產檢修現場安全文明生產檢修的管理水平,避免因交叉作業引發事故,保證檢修項目和生產檢修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障機械、設備免受損失,特制定本辦法。
2.0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車間、車間內外承包、檢修及協作單位。
3.0內容
3.1術語和定義
3.1.1凡一項作業可能對其他作業造成危害、不良影響或對其他作業人員造成傷害的作業均構成交叉作業。
3.1.2交叉作業的范圍是指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的有關工作,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和干擾其工作的。主要表現在設備檢修、設備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腳手架搭設拆除、焊接(動火)作業、生產用電、其他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作業等。
3.2交叉作業的分類
a類交叉作業:相同或相近軸線不同高處的同時生產或檢修作業。
b類交叉作業:同一作業區域不同類型的隊伍同時作業或檢修。
c類交叉作業:同一作業區域不同部門(車間)同時作業或檢修。
d類交叉作業:同一項目由不同部門(車間)同時生產或檢修。
3.3交叉作業的管理原則
3.3.1同一區域內各生產或檢修方,應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聯系機制,及時解決可能發生的安全問題,并盡可能為對方創造安全工作條件和作業環境。
3.3.2在同一作業區域內生產或檢修應盡量避免交叉作業,在無法避免交叉作業時,應盡量避免立體交叉作業。雙方在交叉作業或發生相互干擾時,應根據該作業面的具體情況共同商討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明確各自的職責。
3.3.3因工作需要進入他人作業場所,必須以書面形式(交叉作業通知單)(附件),通知單一式兩份生產或檢修雙方及部門各執一份雙方確認簽字;說明作業性質、時間、人數、動用設備、作業區域范圍、需要配合事項。其中必須進行告知的作業有:設備(檢修)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焊接(動火)作業、生產檢修用電、材料運輸、其他作業等。
3.3.4雙方應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作業的技能,自我保護意識,預防事故發生的應急措施和綜合應變能力,做到“四不傷害”
3.3.5交叉作業雙方檢修前,應當互相通知或告知雙方部門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班長檢修作業的內容、安全注意事項。當生產或檢修過程中發生沖突和影響生產或檢修作業時,各方要先停止作業,保護相關方財產、周邊建筑物及水、電、氣、管道等設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負責人或安全管理負責人進行協商處理。生產或檢修作業中各方應加強安全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和可預見的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消除安全隱患,確保生產檢修安全和質量。
3.4交叉作業的安全措施
3.4.1雙方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在作業前對生產檢修區域采取隔離措施、設置安全警示標識、警戒線或派專人警戒指揮,防止高空落物、生產檢修用具、用電危及下方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3.4.2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焊接(動火)作業時,必須事先通知雙方負責人,作好防護,并配備合格的消防滅火器材,消除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無法清除易燃物品時,應與焊接(動火)作業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并采取隔離和防護措施。上方動火作業(焊接、切割、氣割)應注意下方有無人員、易燃、可燃物質,并做好防護措施,遮擋落下焊渣,防止引發生火災。焊接(動火)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必須及時、徹底清理焊接(動火)現場,作業證上簽字負責人做好確認,不留安全隱患,防止焊接火花死灰復燃,釀成火災。
3.4.3同一區域內的生產檢修用電,應各自安裝用電線路。生產檢修用電必須做好接地(零)和漏電保護措施,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各方必須做好用電線路隔離和絕緣工作,互不干擾。敷設的線路必須通過對方工作面,應事先征得對方得同意;同時,應經常對用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4.4生產檢修各方應共同維護好同一區域作業環境,必須做到生產檢修現場文明整潔,材料堆放整齊、穩固、安全可靠(必須有防垮塌,防滑、滾落措施)。確保設備運行、維修、停放安全;設備維修時,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派專人看守、切斷電源、拆除法蘭等),謹防誤操作引發事故。
3.5各類交叉作業安全責任規定
3.5.1 a類交叉作業中,上部檢修部門(車間)為責任方,其生產檢修人員應為下部生產檢修人員提供可靠的安全隔離防護措施,確保下部生產檢修人員的安全,下部生產檢修人員在隔離設施未完善之前不得生產檢修。
3.5.2 b類交叉作業,由檢修部門(車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在生產檢修前對各方做明確的安全交底,著重明確各方責任、安全責任區;確定防護設施的維護與完善。各方必須嚴格按交底執行。
3.5.3 c、d類交叉作業雙方各部門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明確各方安全責任。
3.5.4交叉作業的各生產檢修隊伍在作業前必須對員工進行交叉作業的安全教育,并做有針對性的分項、分工種、分工序的安全技術交底。各單位負責人要經常檢查、指導員工工作,及時糾正員工的違章行為。
3.5.5 公司各級部門、人員均有權對各類交叉作業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生產部,由生產部向其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對于接到通知書后仍然不按期落實的生產檢修單位,立即將其停工,按嚴重違章處罰。
4.0罰責
本標準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違反以上標準的,給予50--500元的罰款。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篇二十
校園網是學校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為全體師生提供一種先進、可靠、安全的計算機網絡環境,支持學校的教學、科研、管理工作。為充分發揮校園網的作用,特制訂本條例,希望廣大師生共同遵守。
1、校園網使用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保密局《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互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2、校網絡管理服務器開放時間為工作日的正常上班時間,服務器由專人負責開啟和關閉,任何人員未經學校授權不能擅自使用學校的網絡服務器。
3、校園網的所有用戶必須接受學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不得隨意將文件(夾)設為共享。對校園網的所有設備要精心使用,如有損壞要按價賠償。
4、需要使用網絡下載資料的師生,可以下載與學校教育教學有關的學習資料、軟件和課件等。
5、學生上機必須有老師的具體指導,教師要引導學生正確、安全、健康地使用網絡進行查閱資料、收集資料、利用資料等教育教學活動。
6、上機師生必須遵守學校的管理制度,愛護網絡設備,正確使用網絡設備,保證網絡設備的正常運行。
7、為了使學校的網絡暢通無阻,發揮網絡的積極作用,具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網絡使用者的任何部門、任何人,一旦發現,經教育仍不改正者,將對該使用者取消上網資格,對部門將采取切斷網絡等相關措施。
1)查閱、復制或傳播下列信息的:
a、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b、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c、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d、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e、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怖等。
f、破壞、盜用計算機網絡中的信息資源和危害計算機網絡安全活動。
g、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2)訪問國家命令禁止的非法網站、國內外的反動、迷信、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網站。
3)下載游戲等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內容、下載并傳播一些迷信、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內容。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心得體會篇二十一
一、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范圍內,是安全第一責任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必須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室內要保持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必須立即關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必須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后“三不放過”
1、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 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 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