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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篇一
第一條本社名稱:種植專業合作。本社住所:,郵政編碼:。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種植、儲藏及銷售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x萬元人民幣。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額x萬元人民幣;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x名。其中,農民成員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曰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6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1人。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六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七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八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九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三十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曰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蓋章):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篇二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經過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特訂立本章程。
第一條名稱:**市**區**鎮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二條住所:**市**區**鎮
郵政編碼:
第三條經濟性質:股份合作制
第四條股份經濟合作社設立的宗旨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改革現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從
根本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經營范圍:資產管理、投資和綜合經營
第六條1、以改革基準日計算,本社實有總資產*萬元,其中:固定資產:*萬元,凈資產:*萬元。
2、
第七條本社設置的股份總數:股。
其中:集體股股,占*%;個人股股,占*%。
第八條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東發放股權證書。
第九條股東權利:
1、有權推選股東代表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通過股東代表對本社的事務提出意見及建議;
3、依據所持有的股份獲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種福利待遇;
4、認購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終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資產的個人應得部分;
6、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股東義務:
1、依據規定與合作社簽訂有關協議,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2、依據所擁有的股份份額承擔本合作社的債務;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規章制度;
4、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股東代表的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強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議事能力;
2、年滿18周歲的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關心集體,熟悉情況,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十二條股東代表的產生:股東代表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股東聯戶推選產生。
第十三條股東代表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股東代表大會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決權;
3、有權監督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問題決策;
4、有權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股東代表的義務:
1、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合作社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項決議;
3、關心和愛護合作社的財產,維護合作社權益和利益;
4、積極參與合作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5、定期征求、真實反映股東的意見和建議;
6、及時向股東傳達合作社的有關決議,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
3、選舉和更換監事;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增加、減少凈資產,以及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代表大會做出決議時,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2、3、4、5項做出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②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1、6、7、8、9項做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第十七條股東代表大會由本合作社董事會召集,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6個月召開一次。遇
有以下情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1、30%以上的股東代表要求時;
2、董事會認為應當召開時。
第十八條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書面決議,書面決議應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簽字。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十九條本合作社設董事會,成員3人或5人,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
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本合作社董事會對全體股東負責,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過。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代表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3、批準本合作社的規章制度;
4、審定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5、審議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減資產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終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9、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3、簽署本合作社股權證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處理有關協議、合同及其他須以法人身份處理的有關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員人選,交董事會討論、表決;
5、審查本合作社的各項生產經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會討論、確定;
6、在緊急情況下,對本合作社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行使該權利須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
7、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狀況;
8、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應對所議決的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和書面決議,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
第二十五條本合作社設監事會,成員3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常設監督機構,執行監督職能,向股東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的工作;
3、檢查本合作社財務工作情況;
4、對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5、要求董事糾正其損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為;
6、監督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所做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召開監事會會議;
2、列席董事會會議;
3、代表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和合作社財務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社的監事。
第二十九條本合作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并接受區、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本合作社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它費用。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在依法繳納稅(費)后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沖銷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應交稅款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虧損;
3、向股東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條集體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配:
1、用于集體福利支出、“以豐補欠”和獎勵對本合作社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2、用于擴大再生產、投資。
第三十三條個人股紅利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繳。
第三十四條本合作社年度虧損時,按國家規定用以后年度利潤彌補,不足部分經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可依
次以公積金、集體共有股金、個人股金進行補償,同時按相同比例在集體股和個人股股本金中減除。
第三十五條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股東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終止時依據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成立資產清算小組(清算小組成員由董事會討論決定),并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資;
2、所欠稅款;
3、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體股分得的資產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機關批準和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應向本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合作社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篇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本社 成員代表大會于x年年 1 月 5日做出的變更決議,對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二條原為:本社由等七人發起,于x年6月9日召開設立大會“
現將該條修改為:本合作社由等同志發起,已于x年6月成立。
二、章程第二條原為:本社住所:伊川縣白沙鎮程莊村
現將該條修改為: 本合作社住所:xx市xx縣xx鄉xx村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三、章程其他條款不變。
法定代表人簽字:
(合作社蓋章)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篇四
專業合作社名稱和住所
1、專業合作社名稱: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
2、專業合作社住所:。
:專業合作社經營范圍
蔬菜種植、銷售。
:專業合作社注冊資本:人民幣壹拾萬元。
成員姓名: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比資比例:
: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成員的權利:
(1)按照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專業合作社新增資本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3)按出資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4)有查閱成員會議記錄和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報表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成員轉讓的股權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專業合作社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2、成員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成員承擔違約責任。
(3)專業合作社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5)遵守專業合作社章程。
:成員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成員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全部或部份出資。但轉讓后,成員人數不得少于二人。
二、成員向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成員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經成員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成員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成員依法轉讓出資后,專業合作社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和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成員名冊上。
:專業合作社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成員的職權
本專業合作社成員會由全體成員組成,為專業合作社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專業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理事,決定理事的報酬。
3、審議批準專業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審議批準專業合作社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對專業合作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6、對專業合作社的分立、合并、變更專業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7、對成員向成員以外的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8、修改專業合作社章程。
二、成員會議事項規則如下:
1、成員會對專業合作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專業合作社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成員通過。
2、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成員通過。
3、成員會每年舉行二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成員,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成員會議。
4、成員會由成員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成員會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由理事主持。
6、召開成員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成員。成員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專業合作社設理事一名,理事對成員會負責。理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成員會的決議。
2、決定專業合作社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專業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專業合作社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專業合作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決定專業合作社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聘任或解聘專業合作社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專業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專業合作社設經理,由成員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成員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決議。
2、組織實施專業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專業合作社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專業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專業合作社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專業合作社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專業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為理事,由成員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
一、本專業合作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合作社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專業合作社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公送成員,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專業合作社依法律規定在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專業合作社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專業合作社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專業合作社注冊資金的本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成員會同意,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專業合作社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成員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四、專業合作社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專業合作社增加資本。
五、專業合作社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專業合作社職工的集體福利。
六、專業合作社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專業合作社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專業合作社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一、專業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屆滿。
2、成員會決議解散。
3、專業合作社因合并或分離需要解散。
4、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需要解散。
二、專業合作社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天內成立由成員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專業合作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專業合作社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三、專業合作社清算結束,成員會確認后,由清算小組向專業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專業合作社登記,公告專業合作社終止。
:成員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本章程如有與《專業合作社法》相抵觸的,以《專業合作社法》為準。
:本章程由全體成員簽字、蓋章確認。
:本章程由專業合作社登記機關核準專業合作社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共簽字蓋章貳份,一份送登記機關,一份留本專業合作社存案。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篇五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張三、李四、 王五 、趙六發起,于x年5月8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市種植專業合作社。
成員出資總額20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張三(理事長)。
本社住所: 市,城區 街 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主要業務范圍如下:(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二)組織收購、銷售社員生產的產品;(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注:業務范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2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退社時與本社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10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二次成員大會【注:至少于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在5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員表決。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社不設理事會,由理事長對成員大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可以邀請執行監事、經理和成員代表集體討論,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3年后【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執行監事做出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長。理事長在接到通知后 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本社理事長、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四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六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七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個月內繳清。
第三十九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一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二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四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五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六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七條 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本社委托 【注: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九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一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30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四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五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 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 方式發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長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長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自然人成員)、蓋章(單位成員):
年 月 日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篇六
第一條本社名稱:養殖專業合作。本社住所:,郵政編碼:。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養殖、儲藏及銷售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x萬元人民幣。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額x萬元人民幣;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x名。其中,農民成員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曰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6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1人。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五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六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七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八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九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三十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曰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蓋章):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篇七
第一條為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增加股東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由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社名稱:xx村農業股份合作社
第四條 住 所:xx市xx鎮xx村
第五條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本社宗旨
第六條 經營范圍:機械化種植、規模養殖、農機具修理制造、小型農產品后續加工、發展旅游服務業。
第七條 本社的設立方式:新建
第八條 合作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合作股東大會并享有表決權;
2、查閱合作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了解本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理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規定獲取股利及轉讓出資;
5、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認購本本社新增股本;
7、本社終止后,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財產;
8、同等條件下,優先進本社就業。
第九條 合作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繳的全部出資額承擔本社債務;
3、本社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本社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條 注冊資金:100萬元
第十一條 股份的種類:現金
第十二條 各類股金的總額:200萬元
第十三條 每股的金額:2萬元
第十四條 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第十五條 合作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本社成立后,向合作股東簽發股權證書。
第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定期向合作股東公布賬目。
第十八條 本社稅后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公積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本社章程規定的比例,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東分配股利。
第十九條 本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條 本社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社當年沒有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按照股份比例量化為每個股東所有的份額。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和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 公益金、職工積累基金用于本村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四條 股金分紅中相當于儲蓄利息部分,企業按有關規定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二十五條 合作股東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批準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三)審議批準本社年度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審議批準本社股份調整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增減注冊資金方案;
(六)審議批準本社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決定修改本社章程;
(八)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合作股東大會實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作股東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理事會,成員為5人,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對合作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本社的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二)確定本社的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的設置
(三)批準本社的規章制度;
(四)聽取并審查經理的工作報告;
(五)審查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對本社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和財務主管;
(八)決定對本社經理、副經理和財務主管的獎懲;
(九)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經理1名,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權負責本社的日常經營管理;
(二)組織實施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擬定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草案;
(四)提出本社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設置及規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經理及財務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員;
(七)決定對本社副經理(不含本社副經理和財務主管)以下的員工的錄用、辭退和獎懲;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社設監事會,成員為3,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半數以上成員由職工股東出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理事、經理的工作;
(三)檢查本社經營和財務狀況;
(四)必要時,建議召開臨時合作股東大會;
(五)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經理和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合作股東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本社終止時應按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并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工作所需費用;
2、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所欠稅款;
4、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合作股東的股份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后的本社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合作股東大會批準。
第三十六條 本社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社登記事項以本社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全體合作股東共同訂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3 份,并報本社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合作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篇八
第一條 為規范本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從事 的生產經營者,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本社名稱: 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三條 本社由 、 、 、 、 、 、 等 個社員組成,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社經營范圍: (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條 本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社社員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本社以其全部資產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努力為社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組織社員開展 生產經營,擴大產業規模,提升產品品質,提高社員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降低風險,依法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增加社員收入。
本社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服務。
第七條 本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建設標準化示范基地,開發、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新成果;
(二)統一制定并組織社員實施產品生產質量標準,組織開展社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三)統一組織采購、供應社員需要的種子種苗、生產原料和農用物資等農業投入品,開展社員需要的運輸、儲藏、保鮮等服務;
(四)統一組織銷售社員的產品;
(五)統一注冊商標、產品包裝、廣告發布和市場開拓;
(六)統一申報認證認定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及著名商標、知名商號和地方名牌等,提升產業和品牌;
(七)統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保險等服務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
第八條 本社注冊資金由社員認購的股金組成。
第九條 社員認購股金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技術、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作價出資(實物、技術、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出資認購股金的,必須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
評估作價出資認購與貨幣出資認購享受同等權利。
第十條 社員認購的股金,本社向社員簽發股權證書,作為所有者權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據,并以記名方式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本社注冊資金為 萬元,每股股金 元。單個社員(含團體社員)認購的股金不高于 股(單個社員的股金不得超過總股金的20%)。從事生產的社員認購的股金不低于 股(從事生產的社員認購的股金應占本社股金總額的一半以上)。
社員之間可以聯合認購股金,聯合認購股金的社員應推選一名社員,并由其進行注冊,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社員的姓名(名稱)、認購的股金、出資方式、所占比例(附后):
第十二條 社員部分或全部股金,經理事會審核,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在社員之間轉讓。
第十三條 凡從事與本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和組織,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請,認購股金,經理事會(合作社成立前由發起人)討論通過,成為本社社員。
第十四條 以組織名義入社的社員,其權利和義務由該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行使。
第十五條 社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社社員(代表)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交售權;
(三)享有按股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余分配權;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建議本社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六)有權拒絕本社不合法的負擔;
(七)有權申請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分配權。
第十六條 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項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二)按本社規定認購股金,并承擔相應責任;
(三)嚴格履行與本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提供產品;
(四)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積極向本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根據社內分工,發揚互助協作精神,積極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六)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七)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七條 社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擔保字據,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該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合作社公共積累不能分配。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社員義務;
(三)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
第十九條 社員死亡的,其社員資格和股金可由其具有入社條件的繼承人繼承。繼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難以繼承的,可按本章程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二十條 本社設立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大會由全體社員(代表)組成。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于社員人數的 分之一。代表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社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監事)成員;
(三)決定增減注冊資金和股金轉讓;
(四)決定合并、分立、終止、清算;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生產經營方針和投資規劃;
(七)決定社員認購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單個社員認購股金最高份額和生產的社員認購股金的最低份額;
(八)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九)決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十)需要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代表提議;
(二)監事會(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二十四條 社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額與股金額結合的一人多票方式。但單個社員最多不得超過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條 社員(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表)代理,一個社員(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員(代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條 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社員(代表)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社員(代表)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 人(單數)組成,理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 人。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社員(代表)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四)討論決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繼承;
(五)討論決定對社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六)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社員提供各項服務;
(七)聘用或解雇本社職員;
(八)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九)履行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本社生產、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財務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邀請監事長(或監事代表)列席,必要時可邀請社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議;
(二)根據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組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四)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五)提請聘請或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六)組織落實本社的各項任務;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社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由監事 人組成,監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 人。(社員人數較少的合作社,可以只設1-2名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監事)的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情況及盈余分配情況;
(三)監督社員履行義務情況;
(四)向社員(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會議,向理事會提出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臨時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七)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議由監事長主持,會議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應在接到通知10日內作出響應,否則為理事會失職。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通過,方能作出決議。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七條 本社理事、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八條 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應采取適當形式及時向社員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本社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社員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十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社員股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三)未分配利潤;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政府扶持資金和接受的捐贈;
(六)其它資金。
第四十一條 政府扶持和其他組織、個人增予本社的資產,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帳,作為本社的財產,用于本社的發展。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平調本社資產。
第四十二條 社員向本社交售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實行驗收定級記帳。資金結算可以待本批次產品銷售完畢后進行,也可以按本批產品銷售時的時常平均價預付。
第四十三條 本社按日歷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或每月)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社員公布。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員(代表)大會提交上年經監事會(監事)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
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四十四條 扣除當年生產成本、經營支出和管理服務費用等,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彌補虧損;
(二)公益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三)風險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按交易額和股金額進行統籌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企業,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六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風險金、公積金彌補。風險金、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虧損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因補彌虧損所減少的資金,社員(代表)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七條 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四十八條 本社根據社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會的要求,可委托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審計機構進行年度審核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股金結構、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五十條 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予以終止。
(一)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的;
(二)本社社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五十一條 在確定終止后,理事會應在1個月內向社員宣布解散。
第五十二條 本社決定終止時,由社員(代表)大會選出 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代表)大會批準。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所欠稅款;(4)抵償債務;(5)按社員認購股金比例返還股金;(6)按社員認購股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后,應及時向社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也可以制定補充條款,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由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社員(代表)或合作社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并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社員(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附:
合作社社員出資和股本結構表
姓名(名稱)
認購股金
出資方式
出資比列
簽 名
注:1、社員可以以貨幣、實物、技術、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方式出資。
2、從事生產的社員認購股金應當占股金總額的一半以上。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篇九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 【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 人發起,于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 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 【注:業務范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 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 以上,……等。】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 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 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大會【注:至少于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 【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 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 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 人。理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 年后【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 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 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六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 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 方式發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篇十
第一條 為規范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由、等人發起,于x年x月x日召開設立大會。
第三條 本社名稱:,成員出資總額多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專業合作社總部地址:。
第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是從事生豬養殖的生產經營者,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 本養殖合作社經營范圍:生豬飼養、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畜禽養殖產前、產中、產后、市場咨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第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助和服務。
第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建設標準化示范基地,開發、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新成果;
(二)統一制定并組織社員實施生豬品改,組織開展社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三)統一推薦種苗、飼料及飼料原料和藥品等;
(四)統一組織收購、銷售社員的產品,按高出本地市場價0.1元/斤的價格收購;
(五)統一注冊商標、產品包裝和市場開拓;
(六)統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七)統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法規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服務。
第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經費由發起人籌資。
第九條 本專業合作社社員不需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須向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第十一條 凡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人員,自愿提出加入專業合作社申請,方可成為本專業合作社社員。本專業合作社社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相同產業的農民為主。
第十二條 社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社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合認購股份的社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二)享有本專業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交售權;
(三)股東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余分配的權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本專業合作社的權利,有權對本生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拒絕本專業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六)有權申請退出本專業合作社;
(七)股東享有本專業合作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的分配。
第十三條 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社員大會的決定;
(二)嚴格履行與本專業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交售;
(三)按照本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四)積極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社員之間互幫互學,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本專業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維護本專業合作社利益,保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愛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設施;
(六)依其繳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社員退出本專業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并經社員大會通過。退出專業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資金于該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合作社經營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專業合作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社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出專業合作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社員義務;
(三)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四)其行為給本專業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第十六條 社員死亡的,可由繼承人繼承其社員資格,辦理有關手續后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繼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規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第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設立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經授權,社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社員大會職權。社員代表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于社員總人數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社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員;
(三)決定增減認購資金和資金轉讓;
(四)決定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五)決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劃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社員認購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社員認購最大份額;
(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八)決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其它需要社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社員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員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員股東、代表提議。
第二十一條 社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社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二條 社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社員股東,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第二十三條 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一個社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須提前3天向社員告知會議內容,否則社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4人組成,理事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理事4人、監事1人。理事長為本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向社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向社員大會提交社員加入專業合作社、退出專業合作社、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五)討論決定社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代表本專業合作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七)根據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為社員提供各項服務;
(八)聘用或解雇本專業合作社職員;
(九)管理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十)履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專業合作社業務,保障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可邀請社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九條 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采取適當形式按時向社員報告。
第三十條 社員應根據與本社簽訂的生產協議(合同),足額交售符合要求的產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額的,須繳納不足部分20%的公積金。
第三十一條 社員出售的產品(生豬)價格按高出本地市場價格0.1元/斤收取。
第三十二條 社員產品結算可以待本批產品銷售完畢后付款。
第三十三條 非社員交售給本專業合作社的產品,其作價政策和結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會臨時決定。
第三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應依照有關財經法規、政策,制定本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專業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社員認購資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三)銀行貸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資金及接受的捐贈;
(五)其它來源。
第三十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專業合作社的自有資產。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專業合作社資產。
第三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費用開支范圍,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
(二)生產、經營和服務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宣傳、推廣、項目申報、認證認定等支出;
(四)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五)社員和職工的獎勵;
(六)福利事業費用和特別困難社員的補助;
(七)其他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而又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按公歷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社員公布。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員大會提交上年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本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交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二)公益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三)風險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凈利潤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四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員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職員工資、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四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資產,應當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農業部門的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認購資金、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社員大會決定解散時,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一)本專業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本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社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本專業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專業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專業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四十五條 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1月內向社員和社會公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社員大會選出5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大會批準。本專業合作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本專業合作社所欠稅款;(4)抵償債務;(5)按社員認購資金比例還款;(6)按社員認購資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后,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篇十一
專業合作社
章程修正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本社 ①于 年 月 日做出的變更決議,對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 條原為:
現將該條修改為:
二、章程第 條原為:
現將該條修改為:
三、章程其他條款不變。
法定代表人簽字:②
(合作社蓋章)
年 月 日
———————————————————————————————————
注:①此處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
②章程修正案也可以由全體成員簽署;如由全體成員簽署,此處應修改為“成員(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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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篇十二
第一條 本社名稱:xx縣x鄉村旅游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20萬元,認購股份200股。
(一)為保護社員的合法權益,增加社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本社由韋、莫、韋、莫、莫、韋等人發起,于x年6月1日召開設立大會。本社聘請韋開典為常任總顧問,聘請陳品政為常任顧問,參與策劃管理和推動合作社健康發展。
(二) 本社法定代表人:韋
(三)社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部分按股分紅。
第二條 本社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由旅游和與旅游有關的部門、單位以及從事旅游相關工作的領導專家學者和熱愛旅游的農民等自愿組成的鄉村旅游行業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社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規范行業標準和行為、完善旅游行業自律機制,當好政府與企業的橋梁,促進和加快旅游的發展。
第四條 本社團登記管里機關為xx縣工商局。接受xx縣工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社住所:貴州省xx縣駕歐鄉聯山村,郵政編碼:558402。
第六條 本社是通過開展鄉村旅游調查研究、對外聯絡、旅游信息咨詢服務、民族工藝品開發、民族服飾、土特產品經營、民族民間歌舞表演等活動,增強x鄉村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促進農民增收。
(一)組織全體社員認真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對旅游管理和客源市場動態進行調查研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議和咨詢。
(三)加強與相關旅游企業的聯絡,了解企業發展情況。
(四)加強同外地旅游部門和旅游企業的聯系,促進相互間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五)協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人才培訓工作,舉辦有關旅游知識講座,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六)編輯和傳遞旅游信息資料,交流研究成果和工作經驗。
(七)聽取社員對合作社工作的建議,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支持社員開展正常的業務活動。
第七條 本社為個人社員。根據發展需要可由股東大會決定吸收團體社員。
第八條 凡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企業、旅游科研、旅游教育和旅游宣傳以及與旅游業有直接關系的組織和個人,符合本會條件,承認本會章程,自愿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準,即成為本社團體社員或個人社員。申請加入本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合作社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合作社。
(三)在旅游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社員入社和程序是:
(一)提交入社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社員證。
第十條 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社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社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得到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編輯出版的有關資料。
(四)對本社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受本社盈利分紅。
(六)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一條 社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執行本社決議。
(二)維護本社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承擔和支持本社的工作。
(四)積極向本社反映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 社員退社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社員證。社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社員違反本社章程或有違法行為,損害旅游企業信譽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社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社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
(三)籌備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四)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社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社設立理事會,由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社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社經費來源:
(一)社員入股股金;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對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入社員。
第二十五條 本社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支配。
第二十六條 本社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社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本社開支收據經法人代表簽字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社的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社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社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對本社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方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第三十二條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 本社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xx縣工商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本社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x年6月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或理事會聘請的常任總顧問和常任顧問)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篇十三
第一條:專業合作社名稱和住所
1、專業合作社名稱: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
2、專業合作社住所:。
第二條:專業合作社經營范圍
蔬菜種植、銷售。
第三條:專業合作社注冊資本:人民幣壹拾萬元。
第四條:成員姓名: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第五條: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比資比例:
第六條: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成員的權利:
(1)按照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專業合作社新增資本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3)按出資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4)有查閱成員會議記錄和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報表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成員轉讓的股權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專業合作社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2、成員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成員承擔違約責任。
(3)專業合作社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5)遵守專業合作社章程。
第七條:成員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成員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全部或部份出資。但轉讓后,成員人數不得少于二人。
二、成員向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成員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經成員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成員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成員依法轉讓出資后,專業合作社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和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成員名冊上。
第八條:專業合作社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成員的職權
本專業合作社成員會由全體成員組成,為專業合作社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專業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理事,決定理事的報酬。
3、審議批準專業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審議批準專業合作社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對專業合作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6、對專業合作社的分立、合并、變更專業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7、對成員向成員以外的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8、修改專業合作社章程。
二、成員會議事項規則如下:
1、成員會對專業合作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專業合作社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成員通過。
2、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成員通過。
3、成員會每年舉行二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成員,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成員會議。
4、成員會由成員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成員會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由理事主持。
6、召開成員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成員。成員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專業合作社設理事一名,理事對成員會負責。理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成員會的決議。
2、決定專業合作社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專業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專業合作社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專業合作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決定專業合作社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聘任或解聘專業合作社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專業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專業合作社設經理,由成員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成員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決議。
2、組織實施專業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專業合作社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專業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專業合作社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專業合作社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九條:專業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為理事,由成員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條: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
一、本專業合作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合作社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專業合作社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公送成員,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專業合作社依法律規定在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專業合作社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專業合作社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專業合作社注冊資金的本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成員會同意,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專業合作社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成員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四、專業合作社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專業合作社增加資本。
五、專業合作社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專業合作社職工的集體福利。
六、專業合作社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專業合作社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一條:專業合作社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一、專業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屆滿。
2、成員會決議解散。
3、專業合作社因合并或分離需要解散。
4、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需要解散。
二、專業合作社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天內成立由成員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專業合作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專業合作社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三、專業合作社清算結束,成員會確認后,由清算小組向專業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專業合作社登記,公告專業合作社終止。
第十二條:成員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本章程如有與《專業合作社法》相抵觸的,以《專業合作社法》為準。
第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成員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專業合作社登記機關核準專業合作社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共簽字蓋章貳份,一份送登記機關,一份留本專業合作社存案。
成員簽名(蓋章):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篇十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聯合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聯合社由農民專業合作社自愿聯合,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所組成,按照本聯合社章程進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互助性經濟組織,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本聯合社名稱:合作社聯合社。
本聯合社住所:。
第三條 本聯合社業務范圍:。(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章 成員及出資
第四條本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 元人民幣;
成員出資額之和為成員出資總額。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成員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成員部分或全部出資額可以自由轉讓。
成員的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所占比例、出資時間如下:
出資額為人民幣萬元,所占比例--------,其中以貨幣方式出資萬元,以實物方式出資 萬元;出資時間:。
本聯合社為每個成員設立獨立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聯合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聯合社成員以其獨立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聯合社承擔責任。
第五條 經工商登記,并獲得臺州市級以上示范性(規范化)合作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成為本聯合社的發起成員,發起成員必須有5家以上,其他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夠利用并接受本聯合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聯合社成員。
第六條 本聯合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聯合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聯合社盈余;
(四)查閱本聯合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聯合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聯合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本聯合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聯合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聯合社各項業務活動,按照本聯合社統一安排開展生產經營;
(三)維護本聯合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聯合社成員共有財產;
(四)按照章程規定向本聯合社出資,承擔本聯合社的虧損;
(五)成員大會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組織破產、解散的;
(四)被本聯合社除名的。
第九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結束的3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年度結束后辦理退社手續。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3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聯合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聯合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分配。
第十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聯合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聯合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聯合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聯合社設立成員大會。成員大會是本聯合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 成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和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審議和批準年度工作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本聯合社每年召開次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議;
(二)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委派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委派代表應向本聯合社提交委派書。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一般決議,須經本聯合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聯合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員,享有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條 本聯合社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本聯合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 人組成,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 人。
理事長為本聯合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聯合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聯合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聯合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聯合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八)履行章程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由理事長主持召開理事會議。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應邀請監事長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二十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主持本聯合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議;
(二)根據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督促檢查成員按配額要求提供產品;
(三)組織擬訂本聯合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四)代表本聯合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五)提請聘請或者解聘本聯合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六)組織落實本聯合社的各項任務;
(七)履行本聯合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是本聯合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監事會由監事人組成,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1人。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的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聯合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議由監事長主持,會議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應在接到通知10日內作出響應,否則為理事會失職。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監事通過,方能作出決議。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二十五條 本聯合社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會人員不得兼任本聯合社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聯合社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聯合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七條 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聯合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財會人員。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聯合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十九條 成員與本聯合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聯合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聯合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聯合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成員大會審核后施行。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篇十五
第一條 為了向xx市商會加入"川商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以下簡稱"合作社")的會員提供綠色有機生態農產品而成立"合作社",本合作社是川商內部自治性的合作組織,參加合作社的成員統一稱"社員",本合作社實行自治性和自律性管理,不是獨立法人。為了規范本合作社的活動行為,保護社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合作社的發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由xx市商會會員張紅梅女士無償轉讓位于崇明綠化鎮華榮村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面附著物,由xx市商會北片區牽頭發起,于x年3月25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第三條 本合作社以服務社員、謀求全體社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收益共享,盈余返還的原則。社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 本合作社業務范圍:為社員提供綠色農產品和鄉村活動場所,部分多余農產品可以銷售增加收益。
第五條 本合作社由社員共同出資,每位參與的社員出資人民幣貳萬元,其中壹萬元為預付消費金,另外壹萬元為固定投資款。合作期暫定為五年,到期視情況另行商定合作期,在首個五年合作期內的投資款不轉不退。消費金按各位社員實際消費的情況計算。
第六條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外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xx市商會會員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自愿出資加入本合作社,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即可成為本合作社社員,前期首先面向商會會員。
第八條 本合作社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權;
(二)有賞享用本合作社提供的農產品和各項服務;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社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有查閱本社的章程、社員名冊、社員大會記錄、管委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的權利;
(五)享有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疑、批評和建議的權力;
第九條 本合作社社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管委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社員的共有財產,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本合作社的機構由社員大會、管委會構成。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合作社管委會成員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管委會成員;
(三)決定社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的標準;
(四)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或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管委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 本合作社每年召開社員大會至少一次。社員大會由管委會負責召集。召開社員大會時管委會須提前一周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周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社員提出;
(二)管委會提議;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須有本合作社社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社員因故不能參加社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一名社員最多只能代理另外一名社員表決。
社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社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社員出資標準、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社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 管委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管委會由8名社員組成,設名譽社長1人,管委會主任1人,執行副主任1人,委員5人。
第十七條 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社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
(五)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資金,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社員提出的有關質疑和建議;
(七)履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管委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管委會委員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管委會委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管委會會議可以邀請其他社員代表和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十九條 管委會主任為本合作社的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社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管委會會議;
(二)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的聘書或解聘文件,審批生產經營中的經費開支;
(三)組織實施社員大會和管委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四)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條 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由管委會聘任或者解聘。在農忙季節,管委會可以委托所聘請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雇用臨時勞工。
第二十一條 本合作社管委會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不得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社員大會同意而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不得將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據為已有;
(四)不得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動。
第二十二條 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本合作社經費由管委會單獨建立帳目實行專人管理。
本合作社逐步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實行每季度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務管理實行記帳、出納、開支審批分立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四條 本合作社依據社員名冊,為每個社員設立個人財產賬目,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規定的社員出資和消費情況。
社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產品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進行盈余返還和產品分配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管委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條 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社員出資;
(二)經營收益;
(三)社會捐贈款;
(四)其他資金。
第二十七條 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社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每個社員須按照社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二十八條 根據社員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用于擴大再生產或風險金。
第二十九條 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和安全建設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和其他臨時勞工的工資報酬;
(四)社員的文化、娛樂支出;
(五)其他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條 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風險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社員大會決議,按社員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合作社如遇虧損,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可用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或者采取增加出資的辦法彌補。合作社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經營危機,立即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解決的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員大會決定予以解散:
(一)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的;
(三)社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第三十三條 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社員大會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選出5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大會審議通過。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勞工工資報酬;
(二)所欠債務;
(三)歸還社員出資;
(四)按社員大會決議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三十五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管委會或者半數以上社員提出,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為不誤農時,在本章程社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同時選舉產生第一屆管委會委員以便形成后繼的生產經營構架。
第三十八條 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張紅梅女士為本合作社永久名譽社長。
以上是公文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生態農業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篇十六
xx市專業合作社于x年8月20日在xx村委會會議室召開合作社成員大會,經合作社成員一致表決通過對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四章第四條
本社成員共33名。
其中,農民成員32名,所占比例97%;
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成員0名,所占比例0%;其他非單位成員1名,所占比例3%。
現修改為:
第四章第四條
本社成員128名。
農民成員128名,所占比例100%。
法人代表簽字蓋章:
專業合作社
x年8月20日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篇十七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促進本社集體經濟發展,維護和保障全體社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名稱:xx縣(市、區)xx鄉鎮(街道)xx村經濟合作社(市轄區范圍內的村經濟合作社應注明xx市)。
本社住所:xx縣(市、區)xx鄉鎮(街道)xx村(或路號)。
第三條 本社是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以行政村區域為范圍,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四條 本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等職能,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具體職責為:
(一)保護管理村集體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荒地、灘涂等資源;
(二)經營管理村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組織各業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拓展物業經營;
(三)提供社員生產經營和生活所需的服務;
(四)建立健全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財務會計、民主理財、收益分配和產權制度;
(五) 。
第五條 本社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開展經濟活動,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戶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居民,為本社社員:
(一)開始實行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時原生產大隊成員;
(二)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本社社員的;
(三)與本社社員有合法婚姻關系落戶的;
(四)因社員依法收養落戶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戶的;
(六) ;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因下列原因之一戶籍關系遷出本村或者被注銷的,保留社員資格:
(一)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初級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專學校的在校學生;
(三)被判處徒刑的服刑人員;
(四) ;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除上述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人員,履行本社章程規定義務,經本社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可以成為本社社員或者保留社員資格。
第九條 本社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十八周歲以上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社集體資產承包經營的權利;
(三)享有社員(代表)大會決定的生產生活服務、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項福利的權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對本社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委托社監會查閱社員(代表)大會、社管會會議記錄和財務賬目等民主監督管理的權利;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本社社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執行本社各項決議;
(三)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
(四)遵守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社員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不得分割帶走集體資產。
第十二條 本社設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管會)、合作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等機構。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本社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員組成,依照《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和本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修改章程;
(二)討論決定章程未明確的社員資格條件及保留、喪失社員資格的有關事項;
(三)選舉、罷免社管會成員和社監會成員;
(四)聽取、審查社管會、社監會工作報告;
(五)討論決定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各業承包方案;
(六)討論決定集體資產處置方案;
(七)監督財務管理工作;
(八)討論審議本社的分立、合并、終止事項;
(九)討論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本社設立社員代表大會,經社員大會授權行使職權。
(一)設社員代表 名(一般為每五戶至十五戶一人,但不得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于三十人)。社員代表中應有適當的婦女代表。
(二)具體名額按社員戶數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組,以組為單位由社員在十八周歲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中推選產生。
(三)社員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四)社員代表可以與村民代表交叉任職。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
第十七條 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提議或者社管會、社監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召開社員大會應當有十八周歲以上具有選舉權的社員過半數參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應到會社員或者戶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召開社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應到會社員代表過半數通過。
社員大會和經社員大會授權的社員代表大會表決本社合并、分立、終止和本章程第八條、第三十八條等規定事項的,須經應到會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表決通過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終止的決議,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準,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十八條 社管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
(一)社管會設成員 名(一般3至7名),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社管會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二)社管會設社長1名,由社管會在其成員中推選產生。社長(代表合作社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會成員可以與村黨組織、村委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
第十九條 社管會實行社員大會領導下的社長負責制。社管會必須嚴格執行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社監會和本社社員的監督。
(一)社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并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3、擬定本社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4、組織重大投資項目可行性論證并提出投資決策方案;
5、擬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資產經營責任考核方案;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負責日常社務管理工作。
(二)社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和召集、主持召開社管會會議;
2、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及社管會形成的決議,并向社管會報告;
3、 。
(三)社管會定期召開會議。社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會成員出席方可舉行。社管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 社監會是社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
(一)社監會設成員 名(一般3至5名),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社監會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二)社監會設主任1名,由社監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
(三)社監會成員不得由社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本社財務人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 社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
(二)監督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監督社管會的職責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對社管會及其成員損害本社利益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四)審查本社財務并向社員公布審查情況,定期開展民主理財和財務清理活動,審核本社各項財務收支;
(五)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社監會主任或社監會成員代表有權列席社管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社員代表、社管會、社監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須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換社員代表和社管會、社監會成員。
第二十三條 社員代表選舉按照第十五條執行。屆中個別社員代表調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組在十八周歲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中重新推選產生,其任期到本屆社員代表任期屆滿止。
第二十四條 社管會、社監會選舉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具體指導下,由村經濟合作社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共 人(一般為3至9人)組成,由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會議推選產生。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及時公布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確認。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社管會、社監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其選舉委員會的職務自行終止。選舉委員會成員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額應當及時補足。選舉委員會行使職責至新一屆社管會、社監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第二十五條 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選舉辦法;
(三)組織和主持投票選舉;
(四)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社管會成員、社監會成員正式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二十七條 選舉結果經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后,當場宣布,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上一屆社管會應當在新一屆社管會產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公章、證明書、機構代碼證、辦公場所、辦公用具、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及其他有關事項,移交給新一屆社管會。
第二十九條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聯名提出罷免社管會、社監會成員要求的,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啟動罷免程序。罷免社管會成員由社監會召集并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罷免社監會成員由社管會召集并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同時罷免社管會、社監會成員的,報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幫助召集并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
罷免社管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社監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罷免社監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社管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社管會或社監會應及時將罷免要求報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對聯名罷免的社員人數及罷免理由進行調查核實,并公布結果。聯名罷免人數及理由經調查核實屬實的,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并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若罷免人數未達法定要求或罷免理由不成立的,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提出罷免要求的社員。
罷免結果應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本社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資產經營活動。具備一定條件時,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進行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將本社改制為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三十一條 凡涉及工程項目建設、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及出讓、物資采購等事項必須經社管會集體討論,社員較為關注或金額較大的項目或事項,必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公開招投標。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及時報送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并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賃金。
第三十二條 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臺賬,積極組織引導社員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推進適度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未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不得將本社集體資金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以本社名義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十四條 嚴格執行財政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遵照和執行財務管理相關規定、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社財務實行委托代理制,會計核算委托鄉鎮(街道)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本社設報賬員一名,負責向鄉鎮(街道)會計代理機構報賬。
村內其他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納入本社統一核算和管理,但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監督權不變。
第三十六條 村級各項收支必須經社監會審核簽章后方可入賬,村級重大財務事項必須接受社監會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
按時在固定公開欄公開村級所有收支、資產負債、債權債務、財務計劃、經濟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
財務收支情況經社監會審核后,按月(季)逐筆逐項在村務公開欄明細公開,土地征用補償及分配等重大事項做到及時公開。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產清查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做到收支有據,審批有序,資料有檔,賬實相符。
第三十八條 在按規定提取公積公益金后,社管會根據社員與本社集體財產關系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經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社按照《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接受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至少每三年審計一次,并及時向全體社員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十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法律法規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修改后的章程應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第 屆第 次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或修訂)通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社管會負責解釋。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篇十八
第一條為規范本合作社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合作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社由___人發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合作名稱:____________ ______,注冊資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本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本合作社業務范圍:為成員提供 農業生產資料購買, 農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 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信息服務。
第五條本合作社由成員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或由法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成員不能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和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本合作社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本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合作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合作社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合作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有關農業項目建設;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
第八條本合作社在高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和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可申請成為本合作社成員。本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農戶占社員總數的80%以上)。
第十條加入本合作社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書面申請,承諾遵守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承諾按章程規定出資;
(二)經本合作社成員大會(或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本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代表)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請,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條本合作社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較多或者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在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的總票數最多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的20%。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合作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確保產品與本社進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四)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合作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合作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五)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
(六)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以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入社出資;不得以已繳納的入社資金抵消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八)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聲明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后,其出資額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員應按出資比例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成員退出并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合作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合作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_________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合作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出資及公積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
第十八條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九條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合作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時,每_5_名成員中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議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四)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理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十一)決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本合作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會可以在 _________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合作社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表決權數,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_________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_________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_________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_________名監事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后方能當選監事。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合作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代表本合作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合作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本合作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本合作社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不得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不得將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據為已有;
(四)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五)不得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動;
第三十五條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合作社成員有權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三十六條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合作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八條本合作社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戶,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出資和應當量化為成員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
成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盈余二次返還分配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條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本合作社每個財務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六)社會捐贈款;
(七)其他資金。
第四十一條經理事會審核,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合作社其他成員,但不得轉讓給非本合作社人員。
第四十二條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四十三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的份額或者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份額,依比例折股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記入成員個人賬戶。
第四十四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風險金,用于彌補成員生產經營中遭遇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四十六條本合作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合作社的共有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本合作社獨資或者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合作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和承擔責任。所獲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第四十九條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產地認證、商標注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監事的誤工補助以及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
(五)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支出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六)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七)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五十條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條本合作社如有虧損,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或者采取減少資本金總額的辦法彌補。
本合作社的債務由成員按出資比例分擔。
第五十二條監事會負責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審計監督。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會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審計機構對本合作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五十三條本合作社根據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五十四條本合作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即向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的,同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第五十五條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合作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產;
(六)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七)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
第五十六條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代表)大會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選出_________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員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所欠債務;
(四)歸還成員入資;
(五)按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配剩余財產。
本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合作社清算完畢后,于_________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辦理相關手續。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報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成員(代表)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代表)提出,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六十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篇十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經過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特訂立本章程。
第一條 名稱:xx市xx區xx鎮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二條 住所:xx市xx區xx鎮
郵政編碼:
第三條 經濟性質:股份合作制
第四條 股份經濟合作社設立的宗旨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改革現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從根本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經營范圍:資產管理、投資和綜合經營
第六條 1、以改革基準日計算,本社實有總資產*萬元,其中:固定資產:*萬元,凈資產:*萬元。
2、
第七條 本社設置的股份總數:股。
其中:集體股股,占*%;個人股股,占*% 。
第八條 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東發放股權證書。
第九條 股東權利:
1、有權推選股東代表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通過股東代表對本社的事務提出意見及建議;
3、依據所持有的股份獲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種福利待遇;
4、認購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終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資產的個人應得部分;
6、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股東義務:
1、依據規定與合作社簽訂有關協議,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2、依據所擁有的股份份額承擔本合作社的債務;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規章制度;
4、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代表的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強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議事能力;
2、年滿18周歲的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關心集體,熟悉情況,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十二條 股東代表的產生: 股東代表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股東聯戶推選產生。
第十三條 股東代表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股東代表大會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決權;
3、有權監督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問題決策;
4、有權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股東代表的義務:
1、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合作社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項決議;
3、關心和愛護合作社的財產,維護合作社權益和利益;
4、積極參與合作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5、定期征求、真實反映股東的意見和建議;
6、及時向股東傳達合作社的有關決議,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
3、選舉和更換監事;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增加、減少凈資產,以及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代表大會做出決議時,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2、3、4、5項做出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②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1、6、7、8、9項做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第十七條 股東代表大會由本合作社董事會召集,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6個月召開一次。遇有以下情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1、30%以上的股東代表要求時;
2、董事會認為應當召開時。
第十八條 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書面決議,書面決議應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簽字。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十九條 本合作社設董事會,成員3人或5人,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本合作社董事會對全體股東負責,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過。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代表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3、批準本合作社的規章制度;
4、審定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5、審議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減資產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終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9、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一條 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3、簽署本合作社股權證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處理有關協議、合同及其他須以法人身份處理的有關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員人選,交董事會討論、表決;
5、審查本合作社的各項生產經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會討論、確定;
6、在緊急情況下,對本合作社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行使該權利須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
7、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狀況;
8、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應對所議決的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和書面決議,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
第二十五條 本合作社設監事會,成員3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常設監督機構,執行監督職能,向股東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的工作;
3、檢查本合作社財務工作情況;
4、對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5、要求董事糾正其損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為;
6、監督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所做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召開監事會會議;
2、列席董事會會議;
3、代表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和合作社財務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社的監事。
第二十九條 本合作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并接受區、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本合作社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它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合作社在依法繳納稅(費)后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沖銷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應交稅款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虧損;
3、向股東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條 集體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配:
1、用于集體福利支出、“以豐補欠”和獎勵對本合作社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2、用于擴大再生產、投資。
第三十三條 個人股紅利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繳。
第三十四條 本合作社年度虧損時,按國家規定用以后年度利潤彌補,不足部分經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可依次以公積金、集體共有股金、個人股金進行補償,同時按相同比例在集體股和個人股股本金中減除。
第三十五條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股東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終止時依據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成立資產清算小組(清算小組成員由董事會討論決定),并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資;
2、所欠稅款;
3、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體股分得的資產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機關批準和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應向本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合作社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篇二十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鄧等8人發起,于x年1月16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縣養豬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 陸千八佰萬元整。本社法定代表人:鄧
本社住所:xx縣xx鎮北干道,郵政編碼:。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成員出資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從事生豬養殖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五。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交書面入社申請,經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等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5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3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1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四)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一)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5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1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1次成員大會【注:至少于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15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5名成員表決。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6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5人。 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20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5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3年后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以及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第一月一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3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九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20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四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五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公告欄的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發文方式發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八條 全體社員一致討論通過專業合作社章程。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篇二十一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 【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 人發起,于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 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 【注:業務范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 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 以上,……等。】
第十條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 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 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本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大會【注:至少于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 【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 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 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 人。理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社設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 年后【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 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三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注: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托 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四十九條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二條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 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篇二十二
我村是茶葉,黃金桂,雪梨,本山,鐵觀音,的生產地,也是本村唯一的民生產業。多年來,在縣、鎮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指導下,我村的茶葉生產有了較快發展。為了適應市場準入的需要,確保茶葉食品衛生質量安全,切實提高茶葉質量,增強市場及出口競爭力,經協商,成立“xx縣茶葉專業合作社”。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xx縣茶葉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xx村村部
第三條本合作社是由本村的茶農、茶葉經營者以自愿的原則組織起來的松散型的組織,以技術交流、優勢互補、相互幫助、技術引進等方式提高茶葉初制水平,制作衛生質量符合標準的產品,適應市場準入的需要。經營者應確保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得以劣充優、以次充好,不得哄抬價格,以誠信經營為宗旨,同時注冊“雪梨園”“能語”商標,統一打造茶葉市場,做到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保護、謀求發展。
第四條社員以自愿組合、形成聯保小組,在組長指導下,實行社員互相監督。
第五條茶農在茶葉采摘進須經茶園抽樣送檢,如果茶葉抽檢超過規定農殘標準,應支付聯保小組的全部抽樣檢測費用等,并向社會曝光。大部份產品符合衛生標準方能批準(不符合部份給予限期改進)銷售。茶葉加工企業和茶葉經營者必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商標注冊證等復印件。
第六條本社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本社出資總額:伍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本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理事長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一條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社員投資情況及成員名冊附后)
第十二條本社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于法定比例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采取吸收新的農民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成員達到法定比例。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第十四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1.社員有接受技術培訓、技術交流的權利;
2.社員有權享受政府給本社的各項優惠政策;
3.社員有利用本社品牌,銷售自產的符合衛生質量標準的茶葉原料、半成品、成品;
4.在外從事經營活動的社員可優先收購本社茶葉;
5.從事經營活動的社員可受本社的委托,經營本社產品;
6.從事經營活動的社員可以利用本社的品牌,經營本社符合衛生質量標準的茶葉;
7.社員有權享受本社經營的批發價農藥、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
第十五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1.社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遵紀守法,熱愛合作社,自覺遵守《章程》各項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維護本社品牌;
2.社員必須及時向理事會反映生產經營情況,并提出合理化建議和建設性意見;
3.社員必須積極地參與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4.社員的每片茶園必須隨時接受茶青采樣抽檢,并承擔檢測費用。
5.如果違反本章程,經教育不改者,責令其退出本社。
6.本社社員購買本社以外茶葉產品,不得以本社名義銷售,否則視為侵權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或被撤銷、吊銷及責令關閉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七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
第十八條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本章程另有規定或成員退社時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后3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
第二十條本社屬群眾性自發的、松散型的經濟活動組織,以科技培訓、技術交流、技術引進和市場信息的傳遞等方法,全面提高茶葉質量、經營者的素質和技術水平,做到四個統一。逐步引向品牌化、專業化、規模化生產、經營。
1.統一品牌:本社將注冊一商標,對本社社員生產符合衛生安全的產品統一商標打造品牌,統一加工、銷售。由一名副理事長專門負責茶葉加工及銷售,實行連鎖直銷。
2.統一管理:
(1)對每位社員的各地片的茶園面積、品種、各季產量、各季檢測情況,實行動態管理,造冊登記。
(2)統一取樣檢測。根據社員各角落的頒情況分成若干個組,在每季采摘前采取異組相互抽采茶青的辦法取樣送檢。
(3)對經檢測合格的茶園、產量,給予發證。
3.統一合理使用農藥:
(1)合作社必須在找一家資質好的農藥批發商,與其簽署供貨及安全合同,用批發價(加上少量費用)供應社員。
(2)農藥經營者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責任心較強的社員經營,應接受農技、農資部門的培訓和指導,在農茶局指導下,建立茶樹病蟲害測報站,及時發布病蟲情報,不得善自采購合同以外的農藥。在銷售農藥時必須實行處方制度,做到可追溯性。
(3)在農技部門及農藥供應商的指導下,統一施用。
4.統一廣告:
本社的商標品牌,社員自產的產品質量、衛生指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統一在電視臺、報紙等做廣告。
第二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出資方式、數額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四)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一)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二條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20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本社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2次,分別于3月與11月召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理事會、監事會(或執行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本社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成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主持。理事會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成員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執行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執行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成員大會的,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前十五日內通知全體成員并通報會議內容。成員大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四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方式,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二十五條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第二十六條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15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2人。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種種協作活動;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七)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本社設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度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三十條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三十一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第3月20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六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撮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七條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三十八條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三十九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
第四十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接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一條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本社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三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