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1 dcs系統調試納入機組調試整體工作中管理,由調試單位歸口管理。為了避免dcs的修改對機組運行產生不利的影響,任何人對dcs系統組態修改、邏輯組態修改、操作員站初始化等操作時必須通知調試總指揮,經批準后方可進行操作。修改完畢后及時通知相關調試單位。
2 dcs廠家和程序編制者要保證dcs系統的穩定運行(硬件和軟件),并完成系統不完善部分的修改。調試單位負責組織協調dcs系統的調試與機組整體調試進度的銜接和調試期間的指揮。負責工藝邏輯組態的校對和修改。
3 調試期間工程師站有調試單位和dcs生產廠家共同管理。dcs廠家主要負責設備硬件的管理和維護、系統畫面修改、各控制邏輯組態修改等工作。調試單位負責機組調試有關的各控制邏輯組態的校對和修改工作。
4每周至少對dcs系統中的所有文件進行一次備份,并保留下來,重大操作時應隨時備份,對任何dcs系統的修改都應有文字臺賬記錄。此項工作由相關單位嚴格執行。
5對dcs系統的投停和保護的投切,必須由調試總指揮同意,其他任何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操作。
6機柜受電以后的規定
6.1機柜受電后,施工單位接線時必須先與調試單位聯系。并且保證所有模件被拔出插槽后方可進行。
6.2機柜受電后,施工單位必須保證機柜電源的穩定和可靠,電源配置應符合廠家的要求。
6.3插入模件前,確定沒有強電信號串入,防止損壞模件。
6.4對機柜內部任何有關模件的操作必須佩帶防靜電環。
6.5機柜正常時,必須保持室溫正常。
6.6經常檢查模件狀態指示燈,發現異常模件及時處理。
6.7定期進行組態備份。
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1.0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各生產檢修單位在交叉作業中的各自安全責任,提高生產檢修現場安全文明生產檢修的管理水平,避免因交叉作業引發事故,保證檢修項目和生產檢修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障機械、設備免受損失,特制定本辦法。
2.0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車間、車間內外承包、檢修及協作單位。
3.0內容
3.1術語和定義
3.1.1凡一項作業可能對其他作業造成危害、不良影響或對其他作業人員造成傷害的作業均構成交叉作業。
3.1.2交叉作業的范圍是指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的有關工作,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和干擾其工作的。主要表現在設備檢修、設備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腳手架搭設拆除、焊接(動火)作業、生產用電、其他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作業等。
3.2交叉作業的分類
a類交叉作業:相同或相近軸線不同高處的同時生產或檢修作業。
b類交叉作業:同一作業區域不同類型的隊伍同時作業或檢修。
c類交叉作業:同一作業區域不同部門(車間)同時作業或檢修。
d類交叉作業:同一項目由不同部門(車間)同時生產或檢修。
3.3交叉作業的管理原則
3.3.1同一區域內各生產或檢修方,應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聯系機制,及時解決可能發生的安全問題,并盡可能為對方創造安全工作條件和作業環境。
3.3.2在同一作業區域內生產或檢修應盡量避免交叉作業,在無法避免交叉作業時,應盡量避免立體交叉作業。雙方在交叉作業或發生相互干擾時,應根據該作業面的具體情況共同商討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明確各自的職責。
3.3.3因工作需要進入他人作業場所,必須以書面形式(交叉作業通知單)(附件),通知單一式兩份生產或檢修雙方及部門各執一份雙方確認簽字;說明作業性質、時間、人數、動用設備、作業區域范圍、需要配合事項。其中必須進行告知的作業有:設備(檢修)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焊接(動火)作業、生產檢修用電、材料運輸、其他作業等。
3.3.4雙方應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作業的技能,自我保護意識,預防事故發生的應急措施和綜合應變能力,做到“四不傷害”
3.3.5交叉作業雙方檢修前,應當互相通知或告知雙方部門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班長檢修作業的內容、安全注意事項。當生產或檢修過程中發生沖突和影響生產或檢修作業時,各方要先停止作業,保護相關方財產、周邊建筑物及水、電、氣、管道等設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負責人或安全管理負責人進行協商處理。生產或檢修作業中各方應加強安全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和可預見的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消除安全隱患,確保生產檢修安全和質量。
3.4交叉作業的安全措施
3.4.1雙方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在作業前對生產檢修區域采取隔離措施、設置安全警示標識、警戒線或派專人警戒指揮,防止高空落物、生產檢修用具、用電危及下方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3.4.2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焊接(動火)作業時,必須事先通知雙方負責人,作好防護,并配備合格的消防滅火器材,消除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無法清除易燃物品時,應與焊接(動火)作業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并采取隔離和防護措施。上方動火作業(焊接、切割、氣割)應注意下方有無人員、易燃、可燃物質,并做好防護措施,遮擋落下焊渣,防止引發生火災。焊接(動火)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必須及時、徹底清理焊接(動火)現場,作業證上簽字負責人做好確認,不留安全隱患,防止焊接火花死灰復燃,釀成火災。
3.4.3同一區域內的生產檢修用電,應各自安裝用電線路。生產檢修用電必須做好接地(零)和漏電保護措施,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各方必須做好用電線路隔離和絕緣工作,互不干擾。敷設的線路必須通過對方工作面,應事先征得對方得同意;同時,應經常對用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4.4生產檢修各方應共同維護好同一區域作業環境,必須做到生產檢修現場文明整潔,材料堆放整齊、穩固、安全可靠(必須有防垮塌,防滑、滾落措施)。確保設備運行、維修、停放安全;設備維修時,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派專人看守、切斷電源、拆除法蘭等),謹防誤操作引發事故。
3.5各類交叉作業安全責任規定
3.5.1 a類交叉作業中,上部檢修部門(車間)為責任方,其生產檢修人員應為下部生產檢修人員提供可靠的安全隔離防護措施,確保下部生產檢修人員的安全,下部生產檢修人員在隔離設施未完善之前不得生產檢修。
3.5.2 b類交叉作業,由檢修部門(車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在生產檢修前對各方做明確的安全交底,著重明確各方責任、安全責任區;確定防護設施的維護與完善。各方必須嚴格按交底執行。
3.5.3 c、d類交叉作業雙方各部門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明確各方安全責任。
3.5.4交叉作業的各生產檢修隊伍在作業前必須對員工進行交叉作業的安全教育,并做有針對性的分項、分工種、分工序的安全技術交底。各單位負責人要經常檢查、指導員工工作,及時糾正員工的違章行為。
3.5.5 公司各級部門、人員均有權對各類交叉作業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生產部,由生產部向其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對于接到通知書后仍然不按期落實的生產檢修單位,立即將其停工,按嚴重違章處罰。
4.0罰責
本標準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違反以上標準的,給予50--500元的罰款。
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蘭州鐵路局建設項目安全風險管理實施辦法》、敦煌鐵路公司和集團公司《20__年質量安全工作要點》全面推行安全風險管理的戰略部署,建設規范、系統、高效的安全風險管理體系,促進項目安全生產的持續穩定的要求,現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工程風險管理國家標準和鐵道部的指導意見,結合現有的安全管理體系,制定本安全風險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條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把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貫徹施工作業全過程。通過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應對和風險監控,不斷增強全體人員的風險防范意識。不斷提高標準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減少或消除風險災害及風險損失。
第二章 項目安全風險評價
第三條 項目部對管段內所有施工作業工點,依據施組設計和施工計劃安排,按照適度超前和后伸的原則,分別對施工安全、質量進行風險梳理和分類,并適時進行動態更新和明示,按照事前識別、事中控制、事后分析的要求進行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 采用“年公布,月梳理,日卡控”的管理方法推進安全風險評價情況,實施風險識別的分析、評估和卡控的閉環管理。
第五條 年公布
運用風險管理的理論和方法,按照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從人員素質、崗位作業、管理制度、現場操作等多方面分別對安全、質量風險事件和風險因素進行識別、分析和評估,并對其產生的可能性、危害性進行綜合分析、判別,找準關鍵風險點,并對風險等級進行評估、編號、匯總,制定出本項目的《安全風險識別年度管理臺賬》,并對參建當金山隧道的分部進行風險公告。
第六條 月梳理
1、根據《安全風險識別年度管理臺賬》所列的安全風險事件,進行每月安全風險分析例會,對上月的安全風險控制情況進行評價,分析風險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梳理下月安全風險點,編制下月《月度安全風險應對計劃責任展開表》。
2、項目部監督分部在隧道施工現場豎牌明示的《展開表》,《展開表》要根據工程不同階段不同環節的安全風險要點進行動態展示。分部要將明示的相關內容納入各專業,各工種,各崗位的班前安全講話和班前安全交底。
3、由分部將根據《展開表》進行強化人員和設備等的資源配置,加強現場技術保障,逐項落實應對措施,全面落實過程控制標準化和現場管理標準化,切實開展好風險應對工作。
4、進一步健全應急處置組織機構,落實應急預案,儲備應急物資,規范應急處置流程,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七條 日卡控
1、根據《月度安全風險應對計劃責任展示表》所列的風險事件,加強風險動態過程卡控,嚴密盯控工程風險的受控狀態,注意潛在和未知風險,每日對已識別的風險進行跟蹤,檢查,監測殘余風險,觀察記錄其變化,并采取相應的手段,及時調整應對計劃,消除和控制已知風險因素,并編制《安全風險動態過程日卡空表》,在各施工工點分別建立臺賬,臺賬放在洞口值班室,由各隧道隊負責管理。
2、隧道架子隊每日對初態卡控過程進行跟蹤,紀實,分析,檢驗應對,防范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出現殘留風險,并在《施工日志》和《安全風險動態過程日卡控表》中記錄。
第三章 責任分工
第八條 針對風險識別分析登記表所列風險問題,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和“逐級負責、專業負責、分工負責、崗位負責”的要求,一一對應措施,確定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并形成《安全風險責任包保責任表》,每半年更新一次。
第九條 項目部職責
1、制定施工階段《項目安全風險管理實施細則》。
2、通過風險識別,分析,評估,建立《安全風險識別年度管理臺賬》。
3、聯合分部開展安全風險管理工作,落實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防范工作要求。
第十條 分部職責
1、開展分部的安全風險管理工作,落實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防范工作要求。
2、初態跟蹤風險變化狀態,根據風險監測及時調整風險控制措施。
3、對施工人員進行風險交底和崗前培訓,負責施工現場的《月度安全風險應對計劃責任展開表》的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架子隊職責
1、對各工點安全風險卡控情況進行跟蹤并記錄《安全風險動態過程日卡控表》。
2、配合項目部和分部的各項安全風險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二條 對分析出的危險源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編入標準化管理制度或管理辦法,并組織進行培訓學習。
第十三條 工程施工前,根據已辨識出施工中存在的危險源,將安全技術要求納入項目和工點技術交底中,如《爆破工程技術交底》、《開挖作業技術交底》、《噴射混凝土安全技術交底》、《鋼支撐技術交底》等。
第十四條 施工前,根據工地安全標準或安全管理方案,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機具、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五條 對關鍵工序的操作、管理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達到相應的安全能力后,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 安全管理人員或安全管理方案規定的其他負有監控職責的人員,必須對已開工的工程實施工地安全標準或安全管理方案的情況和相關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將情況填入每日的《安全日志》、《工點危險源監控記錄表》、《安全員巡查記錄》《防洪巡查記錄表》、《安全風險動態過程日卡控表》進行登記。對存在的有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或事件,立即進行組織;對于嚴重威脅操作人員安全的行為,有權要求立即停止工作。
第十七條 于施工中出現的事故、未遂事故、檢查中發現的缺陷和上級指出的缺陷,應及時組織有關管理人員,必要時請上級相關部門人員及相關行業專家進行調查分析,擬定并評審糾正與預防措施,并對專門的安全管理方案進行必要的變更;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要評審其是否達到預期效果,并進行相應的修改并實施,直至達到預期效果;糾正與預防措施完成后,應作專門的記錄。對應上級指出的缺陷,要將實施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專題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對一個重大控制風險事件或風險工點結束后,按照風險管理原則,對照風險事件和處置方案,及時組織檢查、驗收,做出風險處置結果的評估,形成《安全質量風險處置結果評價表》。當處置結果有殘余風險時,應對殘余風險進行認定、明示,制定需要關注問題的提示卡,填寫需要關注的內容,提醒下道工序或接收單位注意,以便持續改進,全面消除安全質量隱患。
第十九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或上級相關規定辦理。
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為規范我路段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安全作業管理,根據交通運輸部頒發《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 養護人員管理
1、針對擬投入工程特點,對所有從事管理和生產的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教育,沒有進行培訓的人員不準上崗。
2、所有現場作業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色工作裝(套裝),現場施工人員不允許穿拖鞋、不允許在工地出現赤膀穿戴放光背心現象,嚴禁酒后上崗,酗酒鬧事,打架斗毆;管理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色背心,同時佩戴胸卡。
3、養護施工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同時視工程大小配備1-3名現場專職安全保通員,在路政部門的指導下,做好道路安全保通工作。
4、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必須乘坐施工單位車輛進出施工現場,不得在作業區外活動或將任何施工機具和物料置于作業控制區以外;不準擅自變更控制標志和區域或擴大作業范圍;
5、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嚴禁隨意出入施工作業區域,不得隨意橫穿高速公路;施工作業人員需在路上用餐的,餐盒等用具必須及時收集運走,不得拋棄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避免對道路造成污染。
6、禁止作業人員騎自行車上下高速公路,不得在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區內睡覺、打鬧或從事其他與施工無關的工作。
7、在高路堤路肩、陡邊坡等路段養護施工作業時,施工作業單位應采取防滑墜落措施,注意防備危巖、浮石滾落。
8、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專職安全員,并且配備必要通訊器材并經常性巡視工地留下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章 施工車輛管理
1、進入高速公路施工的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非農用車、正常行駛速度不低于60km/h,且拉運材料相對固定;
(2)禁止無牌、證車輛上路,并經年檢合格、車況良好、燈光齊全;
(3)駕駛員責任心強,技術過硬,思想素質高。
2、除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外,還必須辦理《養護施工車輛許可證》并領取標志牌,懸掛在車輛明顯部位,以便有關管理部門隨時檢查。
3、施工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必須勻速行駛,不準占道、倒車或逆行,不準強行超車、緊急停車,隨意調頭或橫向裝卸材料。必須聽從指揮,遵守規定,按章操作以確保安全施工,避免發生事故。
4、施工車輛車后必須設置警示標志,懸掛“施工車輛、隨時停車”字樣。施工車輛不得隨意調頭、逆向行駛或亂停亂放,進出工作區要有專人指揮,要設有專門出入口。
5、綠化施工單位的水車除滿足以上要求外,還必須在車輛尾部安裝閃爍電子標牌,否則不允許上路施工。
6、養護機械在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保護措施,養護機械工作裝置運動軌跡范圍與架空導線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7、養護機械應按時進行保養,嚴禁車輛帶病上路施工。
8、所有養護車輛都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避讓過往車輛,并不得影響過往車輛正常通行。
9、禁止施工車輛下列行為:
(1)進出施工區域不主動避讓正常行駛的車輛;
(2)在施工區域外隨意停放;
(3)將物料、泥土帶出施工作業區域污染路面;
(4)穿越中央分隔帶;
第三章 養護安全設施
1、用于養護施工的標志標線屬于臨時性安全設施,交通標志與標線應組合使用。
2、在養護施工作業中,可用作渠化交通的安全設施有錐形交通路標、安全帶、路欄、施工隔離墩和防撞桶(墻)等,現場施工時可根據施工性質、施工時間等因素進行選用。
(1)錐形交通路標 是一種柔性渠化裝置,宜由橡膠等柔性材料制成,底部應有一定的摩阻性能。形狀為圓錐形,其顏色、尺寸和形狀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 5768)規定,在上游過渡區起點至下游過渡區之間設置錐形交通路標。布設間距工作區及下游過渡區內為9m,上游過渡區及緩沖區內適當加密,緩沖區內間距不大于6m。 用于夜間作業時應有反光功能,并配施工警告燈號。
(2)安全帶 宜由布質等柔性材料制成,寬度為10cm~20 cm,帶上有紅白相間色,用于夜間作業應有反光功能。宜與其它設施一起組合使用。
(3)路欄 應由剛性材料制成,用于夜間作業時應有反光功能,其顏色、尺寸和形狀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 5768)規定。
(4)施工隔離墩 宜為由線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強合成材料制成的空心半剛性裝置,其上有黃、黑色和反光器,使用時內部應放置水袋或灌水,并由連桿相連接。 ‘
(5)防撞桶(墻) 應為半剛性裝置,由線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強合成材料制成的空心裝置,其上有黃黑相間色,頂部可安裝黃色施工警告燈號,使用時內部應放置水袋或灌水,防撞墻還應兩個為一組組合在一起使用。
(6)機器人保通員
具有聲光報警及警旗搖動指示報警的功能,完成在施工現場代替人力保通員,達到節省人力,安全生產的目的。為了保證安全保通人員的安全,養護作業區內必須設置機器人保通員。
3、移動式標志車
帶有動力裝置或可移動裝置(拖車)的安全防護設施,顏色應為醒目黃色,裝有黃色施工警告燈號,其后部有醒目的標志牌,圖案和顯示形式可按實際需要改變。使用時其尾部應面向交通流方向,設置于上游過渡區內或緩沖區內。
4、施工警告燈號
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 5768)規定。施工警告燈號宜與其它安全設施一起組合使用。
5、 作業區交通標志
是為養護施工作業而臨時設置的交通標志,重要有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和施工區標志。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 5768),在養護施工時,根據養護施工的內容、要求、周期和路段等設置于專門的位置,并盡可能利用可變信息板,配以圖案或文字說明。在彎道、縱坡處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增設交通標志。
交通標志主要有:禁止超車、解除超車、限制速度、限制質量、限制軸重、窄路、雙向交通、施工、車輛慢行、車道封閉、改道、線形誘導標或燈泡矩陣、車道合流等13種標志。
6、夜間照明設施
當夜間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設置照明設施。照明必須滿足作業要求,并覆蓋整個工作區域。
7、養護安全設施的設置與撤除
當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順著交通流方向設置安全設施。當作業完成后,應逆著交通流方向撤除為養護施工作業而設置的有關安全設施,恢復正常交通。
第四章 養護作業區設置要求
1、養護作業區設置
施工現場采用封閉半幅的1個或2個車道,另1個或2個車道通行的方案,施工期間始終保持1條至2條車道暢通。施工現場設置交通管制區,交通管制區由警告區、過渡區、緩沖區、工作區及終止區組成。交通管制區域最長不超過4km。
(1)警告區:提供行車狀況改變提示,長度為1600m。設置警告標志、第一級限速標志、第二級限速標志、禁止超車標志、前方作業標志、前方車道變化標志等。每隔一定距離設置有關標志,最后一個標志離過渡區的距離不小于100m。
(2)過渡區:引導車輛逐漸駛離正常路線進入改道段。設置禁止入內標志、警告標志、指向標志、限速標志、渠化隔離標志。長度控制在100-300m。
(3)緩沖區:長度為80-100m,設置渠化隔離標志。
(4)作業區:在作業區前設置導向標志、施工標志、渠化隔離標志,夜間設置頻閃燈,作業區布置應為工程車輛提供安全的出口、入口。長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5)終止區:終止區長度不小于50m,在終止區末端設解除設限標志。
2、各種交通標志設置位置要求
(1)封閉超車道施工交通安全設施設置
1)、 距施工區域1.5公里處中間隔離帶內設置 “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距施工區域1.6公里處中間隔離帶內設置第一組標志“前方1600m施工”警告標志、在距施工地點1.2公里處設置“限速80公里”禁令標志;
3)、距施工區域800米處中間隔離帶內設置第二組標志:“前方800米施工”警告標志,在距施工區前方400米處設置道路封閉渠化標志;
4)、距施工區域起點300米處中央隔離帶至行車道采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將車輛引導至行車道行駛。
5)、自施工區域300米由中間隔離帶向內漸變封閉超車道內設置第三組標志:“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志、“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6)、距施工區域100米處已封閉的超車道設置第四組標志:“道路變窄”警告標志、“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7)、漸變導流隔離區域內超車道設置第五組標志:“道路施工”、“左道封閉”、“向右導向”警告標志。同時沿車道分隔線向行車道外約1.2m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施工區域。
8)、在施工區域終點的隔離帶內設置第五組標志 “解除限速40公里”標志。
(2)封閉中間行車道施工交通安全設施設置
1)、距施工區域1.5公里處中央隔離帶設置“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距施工區域1公里處的中央隔離帶內設置第一組標志:“前方施工1000m”警告標志、“限速80公里”禁令標志。
3)、距施工區域500米處中央隔離帶內設置第二組標志:“前方施工”警告標志,“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4)、距施工區域300米處硬路肩設置第三組標志:“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志,“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5)、距施工區域100米處硬路肩內設置第四組標志:“道路變窄”警告標志、“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6)、施工區域起點自硬路肩至行車道采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將車輛引導至超車道行駛。
7)、在漸變導流紅色警示隔離墩隔離區域內硬路肩設置第四組標志:“道路施工”、“右道封閉”、“向左導向”警告標志。同時沿超車道、行車道分道線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施工區域;
(3)封閉外側行車道施工交通安全設施設置
1)、距施工區域1.5公里處外側行車道外設置 “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距施工區域1公里處的外側行車道外設置第一組標志:“前方施工1km”警告標志、“限速80公里”禁令標志;
3)、距施工區域300米處的外側行車道內設置第二組標志:“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志、“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4)、距施工區域100米處外側行車道內設置第三組標志:“道路變窄”警告標志、“限速3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5)、距施工區域起點300米處自外側行車道至中間行車道距外行車道1.5m采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將車輛引導至中間行車道及超車道行駛;
6)、在漸變導流紅色警示隔離墩隔離區域內分別設置第四組標志:“道路施工”、“右道封閉”、“向左導向”警告標志。同時沿中間行車道與外側行車道分道線1.5m處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施工區域,對外側行車道進行施工;
7)、在施工區域終點的隔離帶內設置第五組標志“解除禁止超車”、“解除限速30公里”標志。
(4)夜間施工機械停放交通安全設施設置
路面施工結束后,夜間設備停靠在硬路肩。
1)、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1.5公里處外側行車道外設置“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 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1公里外側行車道外設置第一組標志:“前方施工1000m”警告標志、“限速80公里”禁令標志;
3)、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500米處外側行車道外設置第二組標志:“前方施工”警告標志,“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4)、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300米處的硬路肩設置第三組標志:“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志、“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5) 、施工機械停放區域100米處硬路肩設置第四組標志:“道路變窄”警告標志、“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6)、施工機械停放區域起點采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
在漸變導流紅色警示隔離墩隔離區域內設置第五組標志: “道路施工”、“左道封閉”、“向右導向”警告標志。同時沿硬路肩、行車道分道線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機械停放區域;
7)、在施工機械停放區域終點的硬路肩設置 “解除限速40公里”標志。
8)距施工機械夜間停放區域起、終點間隔50m設置夜間太陽能紅藍兩種自發光警示燈及2只現場照明燈,照明燈光采用高桿360o防眩燈保證照明燈光不眩目不影響車輛正常通行。停放區域起點設置led導向屏標車,警燈進行引導和警示。
第五章 檢查與獎懲
1、養護施工單位為安全保通第一責任單位,要求選派專門的安全保通員,具體負責現場交通控制、疏導車輛、處置突發情況及監督、檢查安全保通工作。安全保通員必須每日上路檢查施工現場的人員、車輛以及作業區設置是否符合本規定的要求,并做好現場記錄。對施工單位安全員自查出的問題,由安全員整理上報,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組織整改。
3、養護施工單位必須積極與路政管理部門配合,對施工路段出現的車輛故障及交通事故及時疏導和處理,避免出現大的壓車和堵車現象。
4、必須堅持安全檢查和督察,長抓不懈,警鐘長鳴。各相關單位必須將養護安全工作納入目標責任管理,分期進行考核,嚴格獎懲。對管理不善、監督不到位、執行不力導致的重大事故,堅決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嚴重違反規定、且拒不整改的問題,將報告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其停工整改。
第六章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嚴格按照事故處理“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責任上午追究。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過。
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外協隊伍安全管理制度
1 外協隊伍的安全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外協隊伍的安全管理實行項目部、作業隊、施工隊三級管理。施工隊必須設置專兼職安全員,并將人員名單報作業隊、項目部備案。
3 項目部負責對安全生產實施檢查、監督;作業隊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施工隊負責施工過程安全的控制。
4 在施工合同和協議簽定時,應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的義務和責任,外協隊伍必須服從項目部和作業隊的安全管理。保證所施工的工地達到安標工地的要求。
5 勞務工進場48小時內,施工隊必須向項目部申報辦理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向作業隊申報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供身份證和相關證件、資料。未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和未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不得安排上崗。
辦理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和安全培訓的有關費用由施工隊承擔或者按合同約定。
6 外協隊伍安全教育和培訓:
6.1上崗前,所有教育及培訓由各項目部安質部組織,并開展工作。不得委托外協隊伍自行培訓。教育經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外協隊伍自行教育的內容,可作為安全教育的組成部分,但不能取代崗前教育及用人單位的監督義務。
6.2 安質部必須針對工程特點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班組長、安全員以及從事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培訓。
6.3 學習內容:安全生產必備的國家、行業、建指、局指、上級的安全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基本技能,提高安全自我防范意識。
6.4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由項目部協助或施工隊自行組織送外安全培訓取證,經考試合格,并持有專門機構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同時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臺帳。
6.5 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使用前由作業隊總工程師組織,施工技術、安質人員參加,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術應用的培訓。
7 勞務工日常管理納入作業隊日常管理內容,與本單位職工同等對等。按安全管理辦法同布置、同檢查、同考核(見相關安全管理辦法)。
8 積極改善勞務工的生活、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條件,外協隊伍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和發放,由相關施工隊負責免費提供,應按本單位員工同等對等。
9 不準使用不滿16周歲的人員和使用女工從事有禁忌的勞動;不宜使用超過60歲的勞務工;特種作業人員、高空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1、學校要建立校長負責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同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強化安全防范措施,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
2、學校食堂必須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食堂經營活動,并且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到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復驗手續。
3、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工作期間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
4、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等有害昆蟲孳生的條件。
5、嚴格把好食品采購關。嚴格進貨渠道,建立進貨索證登記制度,并設置檔案;食品采購的場所應相對固定,以保證所采購食品的質量;禁止采購過期變質等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
6、嚴把供餐衛生質量關。食堂炊事員必須采用新鮮潔凈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必須做到燒熟煮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塊食品,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7、食品在烹調后到出售前,若超過2小時的,應當置于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
8、學生集體用餐必須當餐加工,不得使用剩飯菜,不得制售冷葷涼菜。
9、公用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專用保潔柜內備用,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
10、食堂用餐場所應設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來水裝置。
11、加工食品用工具容器必須有明顯的標志,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12、外購訂餐時,必須索取送餐者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送餐者衛生許可證上必須注明“送餐”的許可項目
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屋是指用于居住使用、生產經營和公共活動的建筑物(不含構筑物)。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安全鑒定及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活動。
房屋的消防、設施設備使用、住宅裝飾裝修以及拆除施工等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統籌協調、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并明確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為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具體工作的承辦機構。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可與村(居)委員會簽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村(居)委員會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 市國土、規劃、房管、城市綜合管理、安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
市鎮兩級上述部門在履行職能時,發現房屋可能存在危險狀態的,應當及時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實際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實際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舉報或反映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及時組織查處,并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九條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的安全狀況。
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主通報,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鑒定、維修。
未委托物業服務單位管理的房屋,由鎮街(園區管委會)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組織有關單位定期開展房屋安全普查、抽查等檢查活動。發現有安全隱患的,采取相應防治措施。
第十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
(二)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三)拆除低窗臺護欄;
(四)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改建、擴建、加層;
(四)改變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五)房屋建筑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
(六)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確需實施前款行為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或改變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的,應當依法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建、擴建如超出批準用地紅線范圍的,還應當經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應當依法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 房屋發生自然損壞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者拒絕。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
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房屋使用人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管理人進行處理。所有人(共有人)下落不明的且沒有管理人的,由使用人消除安全隱患或險情。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第三人有造成房屋危險的行為,應當立即停止危險行為,并及時排除危險。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賠償。
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由使用人負責修繕。
第十四條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負責統籌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的房屋使用和維護狀況進行普查,并落實做好普查情況記錄。應當對建成時間較長或物業服務單位、社區、業主投訴反映較多的房屋進行重點檢查。對普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房屋,應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隱患告知書,并落實專人指導、督促處理。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物業服務單位、村(社區)等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鎮街(園區管委會)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專項檢查等活動,并做好房屋安全日常巡查、維修和記錄,并按要求提供、報送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屬下列情形的房屋,鎮街(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圖紙說明的執行,無設計資料或設計圖紙無標明的,按照以下規定年限執行:
1. 簡易結構房屋、臨時性建筑為3年;
2. 木結構、磚木結構一般性房屋為25年;
3. 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一般性房屋為50年;
4. 紀念性建筑和特別重要的建筑為100年。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三)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軟基等危險地段且使用超過10年的房屋。
(四)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
(五)在普查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已收到安全隱患告知書但仍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房屋。
(六)其它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隱患的房屋。
第十七條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臺風、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縫等;
(二)爆炸、火災等;
(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安全鑒定,是指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鑒別、評定。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十九條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進行地下管線施工、樁基施工、附設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較強烈震動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區周邊可能被損壞的房屋;
(六)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利害關系人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應當將鑒定結論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安全責任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且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安全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村(居)委員會等應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十一條 經過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責任人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用由利害關系人先行墊付,利害關系人可向房屋所有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重新委托鑒定。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與房屋安全責任人協商一致后,共同重新委托鑒定。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現場勘查、檢測鑒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并出示相關資格或培訓證書。對結構特殊、情況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利害關系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鑒定機構現場工作并按鑒定技術要求提供必要的現場條件,委托人或其代表應到鑒定現場。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鑒定人員的正常鑒定活動。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狀態經鑒定分為a、b、c、d四類,并根據不同類別的房屋安全狀態規定相應的限期檢查時間:
a類指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發現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10年;
b類指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5年;
c類指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2年;
d類指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限期檢查時間屆滿,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安全檢查并出具結論。
第二十五條 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鑒定和重新鑒定期間不得停止加固、修繕等危險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 鑒定機構在勘查中發現房屋有明顯險情,應立即報告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立即組織處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可根據需要將房屋鑒定報告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給告知憑證。
告知憑證應載明房屋安全狀態、本次檢查時間、下次安全檢查時限等內容。
告知憑證是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已將鑒定報告告知相關部門的記錄,不作為被鑒定建筑合法性的證明,不作為教學場所、經營或生產等場地符合規定標準的證明。
第二十八條 經鑒定屬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c、d類狀態房屋(局部危險房屋、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在鑒定報告中提出處理意見,并立即將鑒定報告及其電子文檔送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經鑒定屬于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a、b類狀態房屋(非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下次安全檢查時限,同時將鑒定報告抄送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做好記錄和跟蹤檢查。
第二十九條 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在收到鑒定結果為c類、d類狀態房屋的鑒定報告后及時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按鑒定報告中的處理意見進行加固補強或修繕,對可能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房屋,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解除房屋危險;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報告屬地鎮街(園區管委會)。
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排險解危措施后,應及時報告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按照處理意見治理,或有阻礙行為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原則上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對無修繕價值又危及相鄰建筑或者給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脅需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立即拆除。
房屋所有人拒不拆除的,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將情況報告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措施。對房屋已出現重大險情的,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險情。
第三十二條 對未能及時履行解除危險,又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房屋安全責任人有阻礙行為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采取避險疏散、臨時搬遷、警示隔離等適當的排險解危措施,并報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三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十條第(三)項行為或有其他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行為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本規定第十一條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第(一)項行為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有第(二)、(四)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三)有第(三)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四)有第(六)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三十五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行為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三)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四)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五)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第三十六條 鑒定機構有下列情況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第三十七條 妨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
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條為加強和促進集團職工食堂管理,進一步提高后勤服務質量,提高職工生活水平,確保食堂衛生和食品安全,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各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財務部協助做好食堂管理工作。
第三條食堂管理及工作人員包括后勤管理員、食堂出納、食堂會計、廚師(含一名廚師長)、服務員。
第四條后勤管理員職責:(1)負責原料采購和管理、餐廳各種設備的管理、衛生監督、安全管理以及食堂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2)負責對每天配送食物進行驗收,把好原料的質量關,要保證食品的新鮮,以防食物中毒;(3)及時征集就餐員工的建議和意見,根據職工的飲食習慣、季節性等,組織廚師制定好每周配菜單,做到有營養、味道好,不斷改善伙食品種,盡量減少員工剩飯剩菜現象。
第五條食堂會計職責:(1)負責在菜品采購過程中對采購數量與采購價格進行記錄以及與供應商的結算;(2)審核出納編制的做賬憑證;(3)負責食堂月末的財務結算工作,編制相關報表。
第六條食堂出納職責:(1)負責食堂就餐卡的充值、掛失;(2)根據業務需要編制做賬憑證;(3)負責后勤管理員采購小額、易耗物品的報銷。
第七條廚師職責:(1)講究營養,保證飯熟菜香;(2)愛護餐廚設備,做好維修保養工作,使之經常處于良好狀態;(3)搞好個人及公共場所衛生,堅持餐具消毒制度,保持環境整潔;(4)嚴格落實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著裝上崗,嚴格操作程序。
第八條服務員職責:(1)服務要規范、得體、大方,不得與就餐人員發生口角;(2)搞好食堂衛生,愛護、使用好各種餐飲用具,要做到每餐消毒,預防各種疾病的傳染;(3)要保持個人衛生、服裝整潔,工作期間穿工作服,戴工作帽;(4)服從領導,遵守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有事請銷假;(5)工作期間要堅守崗位,按照分工做好本職工作,上崗期間不干私活,不亂串崗位,不私自外出。
第九條集團、新力、博通員工憑就餐卡刷卡就餐。午、晚餐標準6元,食堂就餐員工刷卡3元、公司補貼3元,運行當班人員刷卡2元、公司補貼4元;早餐標準3元,員工刷卡1元,公司補貼2元。法定節假日當日運行人員及行政、檢修值班人員憑餐劵免費就餐。其余各公司參照執行。
外來及加班人員憑<加班就餐申請單>就餐。
第十條員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就餐,取餐時自覺排隊,不得插隊。
第十一條就餐后,用餐者須將自己飯碟中殘渣倒入垃圾桶中,將飯碟放在規定的位置。
第十二條大宗物資(面、米、油、調料等)由綜合辦根據價格合理、質量好、信譽高的原則比價選擇所需物品的供應商,每月采購一次,次月結算。
第十三條由廚師長根據菜譜擬定次日的物品(菜類、肉類、魚類)申購單,待后勤管理員報綜合辦核準后,提出資金申請,領導批準后到出納會計處領取次日采購資金,做到當日采購當日報銷。
第十四條大宗及當日物資到貨后,廚師長協助后勤管理員、食堂會計做好驗收工作。驗收程序:(1)驗質量。主要看食物的品質是否完好,有無污染變質,是否有齊全的生產廠家、商標、生產日期等標志,是否過保質期,有無產品合格證等。(2)驗數量。能稱重量的,必須過稱,以件計的,是否符合數量標準。(3)其它方面是否有不符合標準或不宜進入食堂使用的。(4)食堂會計要根據驗收的數量和單價做好購貨發票的核算。
第十五條驗收合格后,由廚師長、后勤管理員和食堂會計在購貨發票上簽字;不合格的,必須與供貨商聯系退貨,嚴禁不合格食物進入食堂;由驗收工作失職造成事故的,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后勤管理員做好每日的物品進出登記,領取物品的人員要在后勤管理員的登記簿上填寫領取物品的名稱、數量和時間,并簽字。
第十七條每日結束后,后勤管理員要做好食堂物品的清點工作。
第十八條遵守財務紀律,遵守會計制度,每天的收入支出必須及時入賬、做到日清月結。
第十九條對后勤管理員采購的各種炊具零件、小型用具、雜項開支等單據要認真審核,各項內容要準確無誤,并經后勤辦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二十條嚴格審查往來票據,凡不符合財務制度要求和手續不全的票據,要拒絕付款,做到準確無誤。
第二十一條每月月初及時向集團資產財務部上報上月食堂的盈虧情況。
第二十二條廚師個人衛生
1、講究個人衛生,衣著干凈整潔,不留長發、長指甲,不留胡須。
2、制作食品前要用洗手液洗手,不得用手直接拿放熟食。
3、工作時間穿好工衣,戴好工帽,供餐時必須戴好口罩、手套。
4、不得在廚房、餐廳工作間內吸煙、隨地吐痰,在洗碗(菜)池內洗滌衣物及其它物品。
5、發現自己染病須及時報告,暫停工作。
第二十三條食品衛生
1、蔬菜一般當天購進當天食用,不得放置兩天以上,發現變質立即丟棄處理。
2、肉食、魚類等要保持鮮活。
3、菜要炒熟煮透,油炸食品不能炸糊。
4、熟食必須使用專一熟食工具,不得用手拿放,生、熟食品必須分開存放。
5、剩食品必須采取保鮮紙遮蓋放入冷藏柜。
6、變質變味食品不得再售賣。
7、鮮菜、肉類、干貨成品和半成品必須分類存放,不得混放或放置地上。
8、包裝食品必須標識清楚,符合檢驗合格規定標準。
第二十四條餐具衛生
1、打飯勺、菜勺、湯勺統一用盤托放,不能直接放在臺面。
2、用過的餐具要經過初洗、清潔劑清洗、清水清洗、消毒四道工序處理,餐具內外要干凈干燥,無油跡、無洗潔劑泡。
3、用餐前餐具要集中整齊擺放,保持清潔,用潔凈白布蓋好,防止蠅叮,餐具未經消毒不得循環使用。
第二十五條廚房衛生
1、刀、砧板、鍋、鏟、盆、桶等廚具在使用前后要清洗干凈,按規定消毒處理。
2、切完菜及時清理垃圾,集中處置,并清洗工作臺面、地面。
3、貨架、油煙罩、蒸柜、爐灶、洗菜池、洗碗池每天要保證清洗干凈。
4、油、鹽、醬油等常用輔料和未用完的米、菜下班前要蓋好。
5、清除衛生死角,防止老鼠、蒼蠅、蟑螂等污染食物。
6、定期清洗冰箱雪柜,每周兩次對冰箱雪柜大清潔,天天兩次小清理,保證清潔衛生。
第二十六條餐廳衛生
1、地面無垃圾雜物,無積水,干凈清爽。
2、桌面臺凳餐后及時清潔,干凈無塵。
3、墻壁門窗、風扇、燈管等定期清潔,無蛛網。
4、每周兩次大掃除,用清潔劑清洗臺面、地面,盡量做到餐廳內無蠅、蚊、蟑螂等。
5、專人負責回收餐具,不得亂扔亂放,剩飯剩菜要及時運走,保證餐廳無異味。
第二十七條未經許可,除食堂工作和管理人員外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廚房,不得在非就餐時間進入餐廳。
第二十八條廚房清潔用品應與調味品、菜品等分開放置。
第二十九條廚房設置滅火器。
第三十條廚房及就餐區嚴禁吸煙。
第三十一條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發生。
第三十二條食堂工作人員下班前,要關好門窗,檢查各類電源開關、設備等。
第三十三條后勤管理員負責每天監督檢查食堂的安全。
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篇九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每三年進行評審和修訂
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評審和修訂,由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組織進行,經分管副總或總經理批準后發布執行。
2、安全操作規程的評審和修訂,由廠(車間)主管領導組織廠(車間)技術人員、班組長進行,由生產部門組織全面修訂的審核工作,經分管副總批準后實施。
二、當發生以下情況時,應立即組織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1、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發生較大變更時;
2、企業管理機構或體制發生重大調整時;
3、公司的活動、服務發生重大變化時;
4、年度風險評審、合規性評價或其他情況下發現有制度缺陷時。
三、當發生以下情況時,應立即組織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評審和修訂。
1、國家、行業相關技術標準發生變化時;
2、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
3、有新、改、擴建項目時。
4、年度風險評審、合規性評價或其他情況下發現安全操作規程有缺陷時;
5、對制度性安排存在重大缺陷或與實際要求不相符時。
四、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定期修訂,由歸口職能管理部門進行,并監督制度的實施。修訂過程,嚴格執行企業《變更管理制度》。
五、安全操作規程的日常性修訂,由廠(車間)主管領導組織廠(車間)技術管理人員、班組長進行,嚴格執行企業《變更管理制度》,報相關部門審批備案,安環部門對日常性修訂進行技術指導。
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篇十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明確安全職責,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我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我校安全職責制。
一、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職責制和事故職責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2.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3.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4.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潛力;
5.事故發生后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職責追究等。
二、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1.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2.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主管副校長是安全直接職責人。各處室負責人、年級主任為該部門安全、年級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各班主任為該班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
3.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定期組織開展“禁止管制刀具進校園”的宣傳教育與收繳活動,確保安全。
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4.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每學期開學前和各種自然災害(如臺風、暴雨)前后,安排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電梯、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防護設施。
5.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職責制,對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要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6.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理解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7.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群眾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群眾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8.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于實驗室顯著位置。
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并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學校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10.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狀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保密。
11.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加強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12.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務必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檢測。
嚴禁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職責事故。
13.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職責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狀況。
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職責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三、日常安全管理
1.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遵循教學規范,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用心防范可能發生的風險。
組織學生參加的群眾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貼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以及理解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務必采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帶給安全保障。
2.組織學生參加大型群眾活動,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2)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3)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4)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3.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并根據教學要求采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忙措施。
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務必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
4.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值班行政和值班教師要值班、巡查。
5.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6.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7.教職工應當貼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8.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9.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四、安全教育
1.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資料,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潛力。
2.學校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學校應當幫忙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3.針對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護教育。
加強對學生進行用水、用電的安全教育,對寄宿學生進行防火、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4.加強對學生開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范。
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能夠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潛力。
根據當地實際狀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
5.根據當地實際狀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6.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透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7.學校配合學生監護人,透過召開家長會、發放告家長書等形式,督促監護人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五、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1.要用心主動配合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依法維護好學校周邊秩序。
2.配合建設、公安等部門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3.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學校周邊地區的治安巡邏,在治安狀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4.配合公安、建設、交通部門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5.配合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6.配合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7.配合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內含、兇殺暴力等資料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8.配合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六、安全事故處理
1.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2.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3.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應根據上報程序、要求,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
七、獎勵與職責
1.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視狀況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2.對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依法追究相關職責人的行政以至法律職責:
(1)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2)發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3)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4)妨礙事故調查或者帶給虛假狀況的;
(5)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3.本職責書下達至各部門、級組、科組、班級簽訂學校安全職責書。
4.各部門、級組、科組、班級負責人是本職責書的第一職責人。本職責書的要求不因職責人的更換而改變。職責人如有改變,由接任者繼續履行。
5.本職責書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一
1. 網絡管理員職責
(1) 網絡設備管理。為機房網絡設備編號、配置、調試及故障維護。
(2) 網絡服務器運行管理。為主機房服務器編號、安裝系統、檢查網絡服務器運行日志,做好故障維護記錄、更新服務器安全補丁,升級計算機殺毒軟件,并進行殺毒,安裝服務器應用軟件,做好網絡中心機房的安全工作。
(3) 網站開發及維護。負責網的主頁建設、運行維護及版面更新,組織網上信息資源的開發等。
(4) 負責網絡安全和保密工作。檢查網絡服務器安全日志,定時檢查機房服務器、交換機、路由器、光纖收發器、管理機等設備運行情況和存在問題,保持網絡暢通、提高網絡的可用性和可靠性水平。
(5)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2. 機房操作規定
網絡管理員對機房、網絡進行操作時必須經過xx處主管領導批準,嚴禁隨意操作、更改機房和網絡配置。重大網絡操作(如系統升級、系統更換、數據轉儲等)應事先書面提出報告,采取妥善措施系統和數據保護性備份后,經xx處領導批準,方可實施操作,并填寫操作記錄。
3. 網絡檢修制度
網絡檢修由網絡管理員進行。網絡檢修分為定期檢修和臨時檢修兩種。檢修的項目涉及服務器、交換機、路由器、防火墻、網線、ups電源等公用網絡實體。在網絡出現異常征兆或故障情況下可進行網絡的臨時檢修。網絡的臨時檢修包括檢查、分析、確定故障設備或故障部位,并進行應急維修。
4. 賬號管理制度
網絡賬號采用分組管理。并詳細登記:用戶姓名、處室、賬號名及口令、存取權限等信息。用戶賬號下的數據屬各個用戶的私人數據,網絡管理員具有管理及備份權限,其他人員均無權訪問(賬號當事人授權訪問情況除外)。網絡管理員必須嚴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不得將任何用戶的密碼、帳號等保密信息、個人隱私等資料泄露出去。
5. 服務器管理制度
在安裝服務器(或修改服務器配置)時,網管員應提出申請,并對新安裝的或修改的服務器硬件、軟件情況進行登記,填寫“服務器配置登記(更新)表”。“服務器配置登記表”的內容包括:服務器名稱及域名、cpu類型及數量、內存類型及容量、硬盤類型及容量、網卡類型及速率、操作系統類型及版本、服務器邏輯名及ip地址、支撐軟件的配置、應用軟件的配置、硬件及軟件配置的變更情況等。
6.日志文件管理制度
每周要檢查各個服務器的日志文件,良好周密的日志記錄以及細致的分析經常是預測攻擊,定位攻擊,以及遭受攻擊后追查攻擊者的有力武器。察覺到網絡處于被攻擊狀態后,網絡信息管理員應確定其身份,并對其發出警告,在保護系統安全的情況下可做善意阻擊并向主管領導匯報。保留所有用戶訪問站點的日志文件,每兩個月要對的日志文件進行異地備份, 備份日志不得更改,刻錄光盤保留。
7. 保密制度
(1) 出入管理
機房實行出入控制,外來檢修人員、外來公務人員等進入機房必須由信息化處人員始終陪同,并填寫外來人員登記表。禁止攜帶與網絡操作無關的物品進入機房。
(2) 責任分散
操作系統管理、數據庫系統管理、網絡程序設計、網絡數據備份等與系統安全和數據安全相關的工作宜由多人承擔;涉及網絡安全的重要網絡操作或實體檢修工作應有兩人(或多人)參與,并通過注冊、記錄、簽字等方式予以證明。
8. 系統安全
未xx處領導批準,任何人不得改變網絡拓撲結構、網絡設備布置、服務器配置和網絡參數。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網絡系統,不得篡改系統信息和用戶數據。
網絡管理員應及時監控網絡運行狀況,對不成功進入、不成功訪問、越權存取嘗試等進行記錄、整理、分析,并提出針對性措施。
9. 病毒防治
任何人不得在網上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不得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及其有害數據危害網絡安全。使用者發現病毒,應立即向網絡管理員報告,以便獲得及時處理。
網絡服務器的病毒防治宜由xx處人員負責。網絡客戶端的病毒防治宜由其使用者負責,xx處可以給予指導和協助。
10.器材、配件、軟件管理規定
機房器材、配件、軟件、工具一律不得私自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外借時,必須征得xx處領導同意。
11.電器安全管理規定
嚴禁在機房內私自配接電器;嚴禁在電線、電纜上懸掛、堆放物品;嚴禁在ups電源上私拉亂扯用電器;ups應妥善保養,每3個月放電一次;嚴禁在機房內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揮發性物品;機房門外嚴禁堆放雜物和易燃、易爆物;嚴禁在機房內吸煙和亂丟煙。
12.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1)控制和調節機房的適宜溫度和濕度。使夏季溫度在20±5℃,冬季溫度20±5℃,相對濕度45%~65%。
(2)每天清掃機房衛生,保持機房整潔;嚴禁在機房內吃食物或存放食物,以防止鼠害。
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二
一、消防水泵房是重要的消防設施,各單位要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改作它用或亂放雜物,保持室內整潔,四周道路暢通。泵房的管理應納入設備創完好管理活動中。
二、在泵房臨近操作的明顯位置應設有工藝操作流程圖和操作程序說明,操作流程圖醒目、直觀,操作程序簡潔、準確、實用。低壓和臨時高壓消防系統消防水泵能在接到火災報警后2分鐘內投入運行,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消防水泵應為自動控制。
三、消防泵房機泵、備用泵、儀表、電器、罐等應保持完好,零部件齊全,機泵運行時振動符合規定,壓力、流量滿足設計要求。
四、消防水泵房及其配電室應設事故照明,連續供電時間不少于20分鐘。消防泵房應設報警電話。
五、建立24小時值班制,有專人負責,對于消防泵房出現的故障要立即處理,時刻保持戰備狀態。消防水泵、泡沫泵等按照公司《機動設備管理制度》規定定期潤滑、維護和保養,每周試運行1次,內燃機每周試機一次,認真填寫運行和潤滑記錄。內燃機的優良儲備量應能滿足機組連續勻轉6小時的要求。
六、消防水源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總量的要求,水池應設水位標志,確定警戒水位,應安裝自動補水系統。
七、使用后的泡沫滅火系統應立即清洗,吹掃干凈,防止銹蝕,泡沫罐及時填加滅火劑。
八、泡沫液貯存到期前,必須取樣送到專業部門化驗合格后,方能繼續使用,025-89620xx9鑒定書復印件送到質量安全環保處部門備案。化驗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藥劑,做好登記。
九、更換泡沫液前,應對滅火系統進行一次模擬滅火試驗,查看系統是否完好,有異常情況應檢查修復。
十、每年應利用消防演練等時機對消防水系統的功能進行全部測試,通過水泵控制柜現場啟動、自動啟動、消防控制室遠程啟動等方式來啟動消防水泵進行測試。
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三
為了仔細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逐步推行現代安全治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在編制各種打算和年度打算時,把安全工作列入頭等議事日程。依照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部門的指示和要求,依照本單位的具體事情,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數值。內容包括本公司的工傷事故頻率,死亡率和重傷率的數值及職業病危害區域的合格率,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等;
二、公司與下屬項目部和施工隊簽訂承包合同或下達工作打算時,一并將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分解到各單位,作為公司對各單位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三、各單位在與班組或個人簽訂合同或下達任務時也應將安全目標責任制一并列入,作為考核內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和超過安全生產目標值的單位和個人,一律取消當年的評先評獎資格;
五、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大的安全檢查,檢查時一并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事情進行分析和總結;
六、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治理與經濟責任制密切掛勾。
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四
第一條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條例》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由于財務、稅務部門無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關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難以確定的,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一)主要負責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計算;
(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
第五條《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六條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xx〕137號)等規定給予罰款。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二)謊報、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2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2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xx萬元的罰款:
(一)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瞞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關行政審批或者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的;
(五)拒不執行有關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或者設施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一年內已經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礦山礦領導沒有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五
一、目的
為加強員工安全意識,規范公司員工安全行為,控制和減少各種違反安全紀律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對操作人員人身安全和公司財產造成的損害,推動企業健康穩定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安全管理條例》適用于福建鼎信鎳業有限公司員工及在所有公司作業的施工單位及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職責
1.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與監督檢查。
2.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3.公司安環辦具體負責各項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的落實與《安全管理條例》的實施。
4.公司安環辦負責與外方施工單位安全合同的簽訂與施工安全監管。
四、安全工作方針與管理原則
安全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安全管理執行“教育與懲罰相結合,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和所有外方施工單位“先訂安全合同后施工”的原則,實施全員安全管理。
五、獎懲規定
1.獎勵:對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中表現突出、出現安全隱患及時上報、及時預防和制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為公司挽回損失有功人員,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通報表揚、記功、發放獎金、晉職晉級、晉升工資等形式的獎勵,并記入個人檔案。正常情況下,獎金額度在500~5000元,有重大立功表現者,公司將給予5000元以上的獎勵。
2.懲罰:在安全生產過程中違反安全紀律和安全操作規定不聽勸阻者,公司將給予通報批評、記大過、罰款、解除勞動關系等不同形式的處罰,并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1)進入車間、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和正確系好安全帽下頜帶,發現未戴安全帽和未按規定系好安全帽下頜帶者,通報批評,每次罰款10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該區域負責人罰款10%。
2)上班時間必須正確穿戴本公司發放的工作服,著裝整齊、一致,正確穿戴好勞保用品,發現未穿好工作服或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的每人次罰款5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
3)各部門及外方施工單位管理部門必須放置一定數量滅火器,滅火器放置在明顯、無遮擋區域,檢查發現區域內沒有滅火器或滅火器過期,對該區域負責人罰款100~500元,安全員罰款20%。
4)安全通道必須暢通,各類材料、設備、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通道,侵占安全通道的對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5)公司員工和外單位施工人員2米以上高空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系好安全帶,違反規定者每人次罰款20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部門主管罰款10%,區域負責人罰款10%,所有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6)維修工維修設備前必須簽好設備安全維修確保單,并由部門主管、區域負責人和相關設備操作工簽字,如檢查發現設備維修時無設備安全維修確保單將對維修負責人罰款200元。維修工維修設備時,必須按規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如在維修區域拉彩旗、掛警示牌、維修行車時要裝好臨時碰頭、設立高空監護人和地面監護人),發現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對維修負責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部門主管罰款20%。
7)公司內油庫必須有相應警示牌,沒有掛好警示牌的對油庫安全責任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如發現員工或外單位施工人員在油庫吸煙或進行明火作業(已簽好危險作業審批單并經安全員確認防火措施的除外)的,視其情節罰款500元以上。
8)電工作業必須切斷電源,掛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違反規定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公司各部門及外方施工單位接用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或指定人員進行,禁止私拉亂扯電線,對違反規定私自接線或接線不符合標準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罰款200~1000元處分。
9)公司內所有升降機一律禁止乘人,發現員工或外單位施工人員乘升降機上下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升降機操作者罰款200元,雙方直接領導各罰款20%。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0)公司員工及外單位施工人員上班期間禁止飲酒。上班期間飲酒者,視其情節每次罰款200~500元,給予記過處分,直接領導罰款50%,部門領導罰款20%。
11)維修工維修設備時操作工必須監守現場,離崗者每次罰款50元,因離崗造成損失的將對離崗者給予通報批評、罰款100~500元處分(按損失的實際情況確定)。
12)行車駕駛室內必須配有滅火器、絕緣板、交接記錄,如檢查行車上未按規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的,對行車操作工罰款100元以上,行車負責人罰款20%。行車樓梯無關人員禁止通行,有特殊情況需上行車的必須通過經理批準,未經經理批準擅自上行車人員罰款200元以上,行車操作未進行阻止或上報的對行車操作工罰款100元以上。
13)特殊工種員工嚴格按本專業操作規程操作,發現違章操作對責任人按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罰款100~500元處分。
14)危險作業(超負荷起重、油庫區動火、大型設備安裝、設備大修等)前必須通知公司安全員,并簽好危險作業審批單,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發現危險作業未簽危險作業審批單的將對危險作業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罰款200元以上,部門主管罰款20%,區域負責人罰款20%。
15)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各施工單位配合,在施工區域及危險地帶放置安全警示標志。對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識造成的財產和人身傷害,由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安全負責人罰款500元以上。
16)公司員工和外單位施工作業人員在發現危險源和安全隱患時,要及時報告安全主管部門,隱瞞不報或謊報升級為重大安全隱患或重大危險源和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當事人視其情節罰款100~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安全管理員罰款100元。若安全管理員在接到報告后未及時處置或上報引發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員罰款300元以上,安全責任人罰款500元以上,安全負責人1000元以上。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員罰款500元以上,安全責任人罰款1000元以上,安全負責人罰款20xx元以上,公司總經理罰款2萬元以上。外方施工單位在接到我公司的整改通知后不按規定時間進行整改,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外方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者,解除勞動關系或施工合同關系,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7)公司各部門、員工和外部施工人員都應積極查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隱患整改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治理”的原則,由公司統一按照“隱患整改通知單”形式下發,由相關責任部門負責執行,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或整改未達到預期效果,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以上(已審批除外),公司每月將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匯總統計,連續整改不到位時,部門負責人負連帶責任,接受50%處罰。
六、解釋與實施
本條例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七、監督檢查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的監督檢查由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并將檢查結果記錄在案,上報安全管理委員會,作為考核、獎懲的依據。
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六
1、學校成立網絡管理領導小組和網絡維護小組。維護小組由管理員和信息技術教師組成,負責在網絡管理領導小組指導下進行日常維護。
2、網絡用戶是指使用網絡的各部門及個人。
3、學校鼓勵各部門、各科室、各學科組和全體師生使用網絡資源。
4、網絡維護小組根據教育網信息管理中心要求為每科室、學科組、個人統一分配ip地址,其他人不得隨意更改,如有需要報維護小組進行修改。
5、各科室、學科組和個人在使用網絡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信息中心的有關規定。
6、用戶在使用網絡時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禁止各用戶上不良網站。通過聊天、郵件而傳播網絡病毒的,維護小組要及時提醒,要求該用戶改正,如果是故意行為,將報學校網絡管理領導小組進行嚴肅處理。
8、網絡的主干通信設備、主干網絡線路、服務器、網絡交換機及其它公共設備由維護小組負責管理維護。
9、維護小組對各用戶計算機進行對入網設備、安裝的軟件實行
規范管理,不定期進行檢查。對安裝不健康內容、危害網絡安全和一些游戲軟件進行及時清除
10、網絡信息是指通過網絡發布、傳遞及存儲在網絡設備中的信息。學校鼓勵教師使用網絡上有用資源。
11、任何人不得利用學校網絡提供的各種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機密等犯罪活動,不得制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的信息。
12、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期間,學校網絡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要加強網絡監控,及時、果斷地處置網上突發事件。
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建筑施工企業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發生,切實保障建筑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建筑施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標準,購置施工安全防護用具、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項目計取、確保需要、企業統籌、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費用的計取
第五條 安全生產費用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__]478號)規定,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取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礦山(井巷)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0%。
第六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在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規費中單列,并按照規費的計算規定計取。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工程類別測定并公布安全生產費率,但不得低于本規定第五條的提取標準。
第七條 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主管部門測定的相應費率,確定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 依法進行工程招標投標的建設項目,招標方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方未按本規定單獨報價的,按廢標處理。
投標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單列的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和主管部門測定的安全生產費率單獨報價,不得刪減。
招標方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生產增加項目清單。投標方應當根據現行標準規范,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對工程安全生產增加項目單獨報價。
第三章安全生產費用的支付
第九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費率、數額、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第十條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預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或報批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交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和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計劃,作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施工企業在工程量或施工進度完成50%時,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__)填報《其余安全生產費用支付申請表》,并經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監理企業。監理企業應當在3日內審核工程進度和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監理企業審核時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企業立即整改。經審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總監方可簽署《其余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證書》,并提請建設單位及時支付。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收到監理企業《其余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證書》后,5日內支付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變更,應當按施工合同約定或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工程變更價款,按照主管部門測定的相應費率確定安全生產費用增加費,作為與其余安全生產費用同期支付的依據。辦理竣工結算時,建設單位應當以工程竣工結算價為依據支付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五條進行竣工驗收或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
第十六條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由分包單位實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七條工程監理企業發現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或合同約定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及時提請建設單位支付。
第四章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__]478號)規定,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檢測、探測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戶核算。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擠占。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和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核算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或其委托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現行的標準規范定期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對于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應當督促該項目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條 總承包單位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負總責,分包單位對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負責。總承包單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評價分包單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
第二十三條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對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落實安全生產費用情況進行監理。
工程監理企業發現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權要求其改正,施工企業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依法責令其暫停施工。
第五章安全生產費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招標投標階段,應當認真審核招標文件中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單列情況、投標報價按本規定確定安全生產費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或審批開工報告時,應當審查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及其余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計劃。建設單位未提交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單位辦理安全生產費用支付備案手續、進行竣工驗收或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驗證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
第二十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現行標準規范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不按規定計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未按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單列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__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提供虛假的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申請施工許可或報批開工報告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施工許可或報批開工報告。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提供虛假的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取得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撤銷許可,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施工許可或報批開工報告。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撤回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費用支付備案手續、在竣工驗收或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未提交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20__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未按本規定明確安全生產費用有關內容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處以20__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八條 施工企業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施工企業對安全生產費用提而不用導致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監理企業未按本規定及時簽署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證書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20__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監理企業有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行為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未提交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及支付計劃的建設單位核發施工許可證或審批開工報告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依照本規定,結合本行業、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八
1、學校食堂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縣衛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每年年審一次。
2、食堂要制定衛生、管理制度 ,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保證學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縣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平時應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4、食堂工作間要與餐廳隔開,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以防萬一。
5、嚴格進貨渠道,建立進貨登記制度,并設置檔案。采購人員不得采購來路不明的食品,制售各類食品要保證衛生質量。
6、食堂供應學生的膳食應注重營養搭配,保持新鮮,嚴禁向學生供應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過期食品;新鮮的瓜果蔬菜要認真清洗;嚴防食物中毒或農藥中毒。
7、保持食堂內外的環境衛生,要經常對餐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開存放。
8、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必須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9、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用氣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嚴禁將煤氣罐倒置外加熱使用;開油鍋人員不得隨便離開,防止發生事故。電器、制冷設備應由專人管理。
10、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1、認真接受衛生、防疫、質監、教育局工作人員對食堂的檢查,凡有不合要求之處立即整改,并實行責任追究。
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九
學校將學前教育納入管理日程,定期研究檢查指導學前教育工作。
1、定期檢查班內安全措施,向全體任課教師進行安全教育,利用班會時間向幼兒進行安全知識教育。
2、堅持對學前班兒童進行規范教育,嚴禁態度粗暴,動作生硬,體罰或變相體罰兒童。
3、注意場地、玩具、用具、課桌椅及活動器械使用前的檢查,避免事故的發生。
4、建立健全幼兒接送制度,不許把孩子交給陌生人。
5、全體任課教師要以幼兒為中心,各項活動在注意幼兒安全的前提下,同時關注孩子心理的健康成長。
6、課間活動老師必須參加看護,去廁所大小便由教師集體組織,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7、不準讓孩子中途離校,如有特殊情況需中途離校的,需經學校同意并與家長取得聯系后方可離校。
8、下班前各班任要做好班內衛生,注意門、窗、電燈、玩具柜是否關好、鎖好。
9、堅持晨檢制度,如發現孩子有不良反應或異常現象,應及時通知家長帶孩子就醫檢查。
10、注意班內衛生和空氣的流通,堅持定期消毒,發現傳染性疾病應及時報告并隔離,防止傳染。
11、學前班休息室:保持環境整潔,空氣清新。上下午無人時打開門窗通風。學校定期對其進行消毒。開放時間:12:00—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