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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2、執行當地用火、用電管理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
3、用火、用電設備應由具有職業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電氣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禁止非職業人員作業,作業中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用火、用電警示標志醒目,防護用具完好。
5、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⑴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并應留有70cm×70cm的檢修孔1至2處;
⑵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⑶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⑷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a級材料隔熱;
⑸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⑹電氣設備的安裝和線路的`敷設還應符合gb50303―20xx、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關要求。
6、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⑵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⑶公共娛樂場所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⑷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⑸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⑹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⑺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⑻廚房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工地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一、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明確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要求。
二、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填寫《單位臨時用火、用電作業審批表》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3.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5.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6.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7.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8.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工地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一、燃氣、電氣設備管理應明確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二、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三、燃氣管路、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人員操作;
四、不得隨意改動燃氣管路,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五、燃氣、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六、對燃氣管路、設備及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電氣設備超負荷運行;
工地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一、為加強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二、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用火、用電安全領導小組,領導酒店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工作。
三、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四、動火、電氣作業執行人需經消防培訓和其它專業培訓合格,作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動火、電氣作業。
五、應加強對可燃物及使用明火設施等火源的管理,并嚴格落實以下管理措施:
1、任何部門及個人在酒店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后方可作業。
2、動火作業應由動火部門負責人和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并向動火執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3、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禁止使用蠟燭取代電氣照明。
5、及時制止遺留火種等行為,及時清除煙頭等火種或可燃物。
6、進行裝修時,應嚴格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裝修施工現場動用電氣焊等明火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質,并設專人監督,裝修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嚴禁在運行中的管道、裝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構件上進行焊接和切割。
六、用電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1、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2、電氣線路改造、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私拉亂接電氣設備,不得超負荷用電;
3、未經允許,不得使用電爐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高熱燈具;
4、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5、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必要時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
6、放假時,應切斷非必要電源。
7、停送電時,在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停電時先斷負荷開關,后斷電源開關,送電時先送電源開關,后送負荷開關。
工地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一、單位對用火、用電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二、營業廳內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審批手續,安排在非營業期間進行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必須落實現場監護人、監護器材,清除動火周圍和下面的可燃物,無法清除要使用鐵板、石棉被等不燃材料進行分隔,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動火作業后,動火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及時清除可能遺留的火種,分別于動火作業結束后0.5小時、1小時、3小時內安排專人進行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進入正常值班。
五、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規范施工,接電時要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并報經保衛部門同意,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六、所有電器設備的選型和安裝,線路的敷設和改造以及材料的選用必須由用電管理部門和保衛部門檢查核準,由專門電工安裝,嚴禁亂拉亂扯電氣線路,嚴禁私自使用電器設備如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大功率燈具等。
五、用電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準擅離崗位,并對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電工修理,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作到人走電斷。
六、電工對本單位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進行維修。
七、嚴禁在用電設備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八、電氣設備發生火災時要首先應切斷電源,然后組織撲救。
工地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學校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由學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
(二)電器設備應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防爆、防潮、防塵的部位安裝電氣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四)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必要時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
(五)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并應留有1至2處檢修孔;
2、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3、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4、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a級材料隔熱;
5、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六)學校應加強電氣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電氣線路改造、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私拉亂接電氣設備;
2、未經允許,不得在教室、宿舍、圖書館、計算機房等場所使用電爐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高熱燈具;
3、非使用期間應關閉非必要的電器設備;
4、停送電時,應在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七)學校應加強用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因特殊需要必須動用明火時,需報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后動用;
2、動用明火時,現場必須有專人負責,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確保消防安全。動用明火過程中,一旦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動用電氣焊作業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并落實現場監護人和防范措施;
4、固定用火場所(設施)應落實專人負責,動用明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處理、撲救并報警;
5、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倉庫、實驗室,嚴禁動用明火;
6、教室、宿舍、圖書館等場所禁止使用蠟燭等明火照明。
工地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為了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加強和規范校園重點防火單位(部位)場所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消防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的重點防火單位(部位)是指校園區域內的下列場所:教學樓、圖書館、計算機室、實驗室、學生公寓、幼兒園等場所。
二、各學院(年級)、單位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做到“三落實”,即落實安全地點、落實專人負責、落實安全措施。
三、對用火用電人員應經常進行消防知識學習和培訓,特別是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懂得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
四、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廢棄的放射性有毒固體、液體、氣體處理排放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點燃或隨意排放。
五、易燃易爆場所的電器設備和線路型號的選型必須符合國家的規定要求。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生產、生活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校動火工作的規定,要先辦理審批手續。
動火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六、對各種用火、用電、用氣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不準帶故障運行或使用,不得私自設置臨時用電線路和設備。
七、學生宿舍樓用電線路和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負責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施安裝標準。嚴禁使用電爐、電熱棒等電熱設備,嚴禁使用液化氣灶等工具。
八、電氣防火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電氣線路的敷設、導線直徑及連接絕緣程序是否符合電氣技術規范,是否有亂拉臨時線路的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銹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松動;
6、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
九、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十、每半年應對建筑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并做好檢查記錄。
十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據公安部第61號令《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訪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工地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一)酒店廚房用火管理
1、酒店廚房包括營業部門出品部廚房和員工食堂廚房;
2、部門消防負責人指定各班專人(指定檢查人)每三日對廚房(食堂)的灶具、管道、開關的使用狀況等詳細檢查一次;
3、部門指定檢查人在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能自行處理的,須即時處理;無法處理時報部門消防責任人,后者填寫《維修通知單》經部門負責人簽認后,送工程部處理或通知合同維保單位前來處理。
(二)酒店營業部門用火安全管理
1、除中餐、夜總會、燒烤場等營業部門因營業需要可使用明火爐、蠟燭、氣燈等明火用具外,其他各營業部門禁止使用明火;
2、營業部門消防負責人須督促每班值班經理對顧客使用的明火爐、蠟燭、燃氣燈等明火進行安全監控。每日營業結束后,值班經理組織部門相關人員清理明暗火種,與營業主任共同確認安全后方可離去。
(三)施工單位用火安全管理
1、物業服務部負責施工單位動火作業的審批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用火審批程序:
施工單位填寫《臨時用火作業申請表》(見附件一)--物業服務部安全生產主管須在一個工作日內對申報單位的資質、用火人員《動火作業上崗證》及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方案等進行審查--簽署審查意見--物業服務部經理于一個工作日內復審簽認后返施工單位,物業服務部復印一份留存。
3、用火現場監督程序:
1)安全生產員對用火施工現場每天上下午各檢查一次,填寫《臨時用火現場巡查記錄表》(見附件二)。安全生產主管每天檢查一次。物業服務部經理每三天檢查一次;
2)發現未按規定用火的.,須現場糾正。存在安全隱患的,由物業服務部簽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以下簡稱《整改通知書》,一式兩聯,見附件三)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限期內仍不整改的,物業服務部提交工程部按有關規定處理。
1、各部門消防負責人須確保本部門日常用電安全,做到人離電斷;公共區域的用電(含照明和設施、設備用電)由工程部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安全管理。
2、每周由物業服務部安全生產主管組織消防監控員,對公共用電和部門用電進行一次檢查,填寫《用電安全檢查表》(見附件四),發現安全隱患,填寫《維修通知單》經隱患所在部門經理簽名后送工程部處理。
1、酒店公共區域或營業區域裝修時,工程部或營業部門須在裝修施工前兩天填寫《裝修(改造)工程施工通知單》(見附件五)送物業服務部。后者據此按上述第(三)款執行;
2、商鋪裝修施工前,物業服務部須督促商鋪業主填寫《裝修施工審批表》并經物業服務部經理簽名確認后方可為施工人員辦理施工人員施工許可證。
后者據此按上述第(三)款執行。發現安全隱患時須及時制止,并聯系工程部前來配合處理。
工地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篇九
1、明確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確定用火、用電設備的采購、登記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電工、電氣焊工和電氣設備操作人員的崗位資格,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2、執行當地用火、用電管理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
3、用火、用電設備應由具有職業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電(氣)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禁止非職業人員作業,作業中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用火、用電警示標志醒目,防護用具完好。
5、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⑴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并應留有70cm×70cm的檢修孔1至2處;
⑵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⑶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⑷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a級材料隔熱;
⑸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6、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生產、儲存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⑵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監火人員,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⑶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對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⑷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xxxxx有限公司
(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工地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篇十
一、為加強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二、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用火、用電安全領導小組,領導單位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工作。
三、單位、部門、班組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四、動火、電氣作業執行人需經消防培訓和其它專業培訓合格,作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動火、電氣作業。
五、任何部門及個人在單位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動火工作票)后方可作業。
六、動火作業應由動火部門負責人和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并向動火執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七、電氣防火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電氣線路的敷設、導線直徑及連接絕緣程序是否符合電氣技術規范,是否有亂拉臨時線路的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銹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松動;
6、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
八、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局《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九、每半年應對建筑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并做好檢查記錄
工地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一
1、醫院內所有生產、倉儲等區域嚴禁煙火,不得任意吸煙動火。
2、動火必須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嚴格執應火審批制度。
3、固定動火必須經醫院領導審查同意、批準,并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4、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未做到不得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余火,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
6、庫區、露天堆場周圍100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7、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醫院內使用時,應經醫院批準,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
8、過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對準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于生產(工作)上,不準用于私人熱食品、燒開水。
10、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醫院和臨時過渡房內擅自架設拉用臨時電路,特殊情況必須拉用臨時電路的,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公司設備部專業電工拉線接電。
11、一切固定的設施,應嚴格按照規范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2、安裝電路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
13、禁止使用電熱棒。
14、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積塵,立式配電柜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干燥并掛牌專人管理。
15、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嚴禁超荷運行,嚴禁在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16、配、發、變電房(室)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房(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在消防工作中,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維護是減少火災的危害,保護員工人身、企業財產的安全,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秩序關鍵中的關鍵。為了在關鍵時刻用好消防設施和器材,特對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問題做出如下規定:
一、設在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的.消火栓、滅火器、應急燈、指示標志、標語、防火設備等均由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派人管理,登記在冊。
二、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當按照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對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三、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月定期一次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免遭人為的破壞或鼠咬、丟失。檢測完畢后,應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四、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月一次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在對滅火器的檢查當中應建立檔案資料,檢查時發現有問題,應及時報告安環部處理,安環部應根據各重點部門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的結果進行匯總。
工地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二
1、 沒有電工合格證的任何人不得進行用電維修、安裝、改造等工程。
2、 嚴禁在校園內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3、 電氣線路、教學儀器設備的安裝應由校內或雇聘校外持證電工負責。
4、 各辦公室、教室、專職活動室下班后、節假日,按規定該關的.電源一律予以關閉。
5、 不經學校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校內私用電熱棒、電爐、電飯煲等大功率電器。如有違規者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罰。
1、 學校內不經學校批準,任何教師和個人都不許在校園內使用明火。
2、 在實驗室上實驗課時需要用明火,一定要有教師在場,并向學生講清楚怎樣用火和注意防火。
3、 學校在野外開展的野游、夏令營等活動時不準師生在野外用明火搞野炊、篝火等活動。
4、 學校食堂使用明火時,柴油要遠離火源;做菜時油鍋溫度不要過高引起火災;滅火器要放在灶房明顯位置已備急需。
工地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三
第一條
本制度根據《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電氣安全管理規程》、《鐵路消防安全管理辦法》、《鐵路裝卸作業安全技術管理規則》,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電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站區、貨場、本單位其它轄區內,對本單位職工和為本單位建設施工人員的用火、用電行為的管理。
第三條
站區內、貨場庫區內進行電、氣割焊等動火作業以及使用火爐取暖等動火、用火作業,應由車站消防部門、貨場消防管理部門或消防機構辦理審批手續,在其它工作場所由本單位消防管理部門審批。
第四條貨場
甲、乙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甲、乙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庫房外、丙類物品庫區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庫區或貨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
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五條動火審批
由動火的部門或人員向作業區域的消防管理職能部門申請,由作業所在區域的消防安全負責人批準(在必要時應報消防機構審批)辦理動火證,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的情況下,才能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內進行焊接。如在載有貨物的車輛等或填有可燃物隔熱層結構、割焊金屬件與可燃物直接接觸的地方進行割焊,在割焊接結束看守一段時間,確認無危險后才能離開。
第六條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應通知使用單位共同采取防范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第七條
使用火爐取暖時,應安裝煙囪,并應留有通氣窗,安設后必須經過檢查合格方準使用,火爐應離木器、衣物等易燃物品保持一米以上的距離。人員密集場所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第八條
消防安全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九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條
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時,應嚴格執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裝卸、搬運危險貨物應使用防爆叉車并隨車配備性能良好的滅火器。其他裝卸工具也應采取防火花措施。
第十一條
進入甲、乙類危險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可燃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第十二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十三條
車庫、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裝卸作業中嚴禁明火照明,貨場庫區內、間休室外、待班室外、辦公室外嚴禁吸煙,在間休室、待班室、辦公室內吸煙必須設置不燃材料制成的煙頭桶,妥善處理煙頭,煙頭不準出門。煙頭桶內的煙頭必須經用水充分浸濕并確認無火后,倒在指定的垃圾區。
工地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四
一、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安裝規范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拆除。
三、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四、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并做好記錄。
七、明火作業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許可中應注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火人及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明火作業的時間地點。
2、明火作業現場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3、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4、每天作業完畢,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余火和飛濺的火星,并及時切斷電源。保衛部門對清理完畢的現場進行檢查。
5、未經批準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八、客房內嚴禁使用電褥子、電爐、電暖器等電熱設備,嚴禁使用蠟燭、酒精爐、液化氣罐等。
九、賓館屬公共場所,嚴禁吸煙。
十、合理開關照明燈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