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離職信和離職申請的區別離職書和辭職信篇一
辭職申請和辭職報告(辭職信)有區別:辭職申請書和辭職信兩者的根本區別,就是用人單位收到辭職信后給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書后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職申請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往往含有“望批準”、“請領導批準”“申請批準”這一類的詞匯。對于這種辭職申請,公司是否批準就成為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公司可以批準,也可以不批準。如果不批準的,雙方就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辭職申請書是勞動者按照根據《勞動法》第24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將自己想辭職的信息向用人單位進行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做出答復的一種方法。
因此,在公司收到員工的離職報告時,要分辨清楚員工提交的離職文件到底是辭職通知還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
注意:在公司規章制度中必須規定:口頭辭職、電子郵件辭職、手機短信辭職等行為無效,必須按公司規定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信。
辭職信:通知公司離職的文件
寫明辭職的時間、原因沒有其他特別約定,俗話來說就是“跟你說一下,我將在三十天后離職了,你們準備交接辦退工吧”。
對于這種辭職申請,公司是否批準都沒有法律效力,在此辭職通知簽署日起三十天后,就是勞動合同解除日。
辭職信是勞動者按照寫信的方式,根據《勞動法》第31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將自己決定辭職的信息告訴用人單位的一種方法。
離職信和離職申請的區別離職書和辭職信篇二
辭職申請和辭職報告(辭職信)有區別:辭職申請書和辭職信兩者的根本區別,就是用人單位收到辭職信后給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書后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職申請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往往含有“望批準”、“請領導批準”“申請批準”這一類的詞匯。對于這種辭職申請,公司是否批準就成為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公司可以批準,也可以不批準。如果不批準的,雙方就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辭職申請書是勞動者按照根據《勞動法》第24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將自己想辭職的信息向用人單位進行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做出答復的一種方法。
因此,在公司收到員工的離職報告時,要分辨清楚員工提交的離職文件到底是辭職通知還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
注意:在公司規章制度中必須規定:口頭辭職、電子郵件辭職、手機短信辭職等行為無效,必須按公司規定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信。
辭職信:通知公司離職的文件
寫明辭職的時間、原因沒有其他特別約定,俗話來說就是“跟你說一下,我將在三十天后離職了,你們準備交接辦退工吧”。
對于這種辭職申請,公司是否批準都沒有法律效力,在此辭職通知簽署日起三十天后,就是勞動合同解除日。
辭職信是勞動者按照寫信的方式,根據《勞動法》第31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將自己決定辭職的信息告訴用人單位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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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信和離職申請的區別離職書和辭職信篇三
您好!
經過再三思考,正式向公司提出辭職。
由于諸多原因,現在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申請,對于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歉意。但同時也希望公司能體恤我的個人實際情況,雖有很多的不舍,但還是做出以上的決定,希望公司領導能對我的申請予以考慮并批準。謝謝!
在此期間深知背后領導的信任與栽培,同事們的支持與幫助。轉眼在公司已有一年多時間,不管是工作實踐還是工作技能培訓讓我受益頗深,各方面能力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對于公司領導對員工的技能培訓表示感謝。在公司的工作很充實、愉快,同事們的支持與幫助在此表示感謝。尤其是杜總平時的教導與栽培,平時工作中的不足,還望諒解。
我希望可以在此辭呈遞交之后的2-4周左右離開公司,便于公司在此期間尋找更合適的人選,來填補職位的空缺。在接下來的工作中,我一定會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希望批準我的辭請,衷心感謝。祝公司蒸蒸日上!祝各位領導同事工作愉快!
此致
敬禮!
申請人:本站
****年****月****日
離職信和離職申請的區別離職書和辭職信篇四
對于這個問題,法律上的規定早已有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38條之規定,對于勞動者不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不及時足額支付工資、不購買社保的,即使勞動者主動辭職,單位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單位以調崗降薪或強迫休假為手段脅迫勞動者主動辭職,屬于典型的不提供勞動條件;都是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因此,處理該類案件,法律依據不是問題,如何收集證據才是關鍵所在。
(1)單位扣發工資的證據(如工資卡記錄);
(2)單位脅迫員工辭職的證據(如錄音、人證等);
(3)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據(如離職交接單、離職證明等)。
【辭職常見問題】
離職信和離職申請的區別離職書和辭職信篇五
在這里先聲明一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試用期內提前三日),可以解除合同。這種解除權是不附加條件的。也就是說,辭職并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
但是,這并不是說勞動者可以任性地行使辭職權(勞動合同解除權)。員工辭職根據不同的情況仍然是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的。
首先,如果是一般性理由辭職,比如說前陣子很火的“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就屬于一般性理由。在這種情況下,單位并不存在過錯,員工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辭職事宜。通知的方式不限,但出于保存證據的目的,朱丹律師建議使用書面通知。這是為了留出時間給單位招聘新人頂替崗位。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最后,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員工辭職能獲取經濟補償嗎?
離職信和離職申請的區別離職書和辭職信篇六
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過失性辭退”和“無過失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于勞動者存在過錯,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賠償。“過失性辭退”是對勞動者人品或能力的嚴重否定,對其今后的職業生涯可能會有不利影響。公司方面需要出示足夠的證據證明員工的過失。
注意:
“無過失辭退”和前述勞動者的“通知辭退”相對,公司需要提前通知。
“經濟性裁員“是在企業經營發生困難時進行的裁員,需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離職信和離職申請的區別離職書和辭職信篇七
1、辭職申請書是按照《勞動法》第24、28條的具體規定內容來書寫。
第24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28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2、辭職信是按照《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具體規定內容來書寫。
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信和離職申請的區別離職書和辭職信篇八
1、辭職申請書是按照《勞動法》第24、28條的具體規定內容來書寫。
第24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28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2、辭職信是按照《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具體規定內容來書寫。
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信和離職申請的區別離職書和辭職信篇九
尊敬的總經理:
你好!
首先無可非議的要鄭重感謝貴廠提供了近一個月的工作機會。
本人承諾的工期是一個月,因此在迫不得已要走之前必須留下一個條理清晰,言之有理的辭職信,交待提早離開的原因。很簡單的一個,意外。
我所經歷的意外首先一個是工作分配方面,我是從來沒有一個當搬運的心理準備,理所當然的缺乏生理準備;無論從多方面考慮,我都不是一個很適當的人。
當然具有慧眼的.廠長在開始的幾天里就斷言我的諸多缺陷,比如說不夠力。同在搬運的都能一次性的搬起四個以上的花滿月,而我很遺憾的只能是一個;這樣的失敗,在幾個所謂的裝車高手看來顯得很不力,覺得人事部請來的是個垃圾,連搬五箱都不會。
當初被眾人奚落以及玩弄了一番,覺得特別無奈。不過很快就進步了,現在都能提六箱。不過這樣的進步讓我覺得自己在很附庸和很弱智,的證明就是原來自己原來也不缺乏做搬運的資質,也就是說我也能搬。但我深諳如此的低俗的體力提升長遠來說對自己并沒有怎樣大的好處,加上工作量巨大,與倉管缺乏默契,沒有任何的工作經驗導致在工作過程當中十分十分的被動,經常莫名其妙的受到倉管的責備。
適應工作27日來,許多時候不能揣摩管理層的旨意,工作仍然時常碰釘。當然的,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其實是很顯而易見的就是我的身體太不健壯,剛從學校走出來,經過兩年高三的備試,正如某同事說的不能勝任耗大的體力勞動,因此愈做愈礙手礙腳,懵懵懂懂。
另外的一個意外是本人讀書方面。由于錄取結果不理想,所錄取的學校通知書的到來,我必須馬上辭工,返校。我很內疚在工作期間有幾次遲上班的表現,由于起居交通等等原因,迫不得已。雖然現象在組內很普遍,我依然深感歉意。另外與小組內的人缺乏交流溝通,不很合群,工作十分消極。
但是可以肯定一點,那就是我很用心做,我有時候是不會做,而決非不愿意做;能搬五箱繁華錦秋月的,我絕對搬,但是我不行;所以有時候是一邊站著等有能者搬之。無可口非,我是很蠢。我會承諾倘若再有機會的話,我會義不容辭回來工作。很快我就要回校,專心從事自己的網絡工作。
希望批準我的辭職申請,我衷心感謝,衷心感謝。祝公司蒸蒸日上!祝各位領導同事工作愉快!
申請人:××
日期:20××年××月××日
離職信和離職申請的區別離職書和辭職信篇十
答:在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的。因為一旦主動辭職,意味著員工尋求到了更好的發展平臺,是社會生活的強者,同時也給原用人單位帶來了麻煩,因此法律并不支持員工辭職以后還能獲取經濟補償。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員工辭職都是因為找到了更好的工作,也有很多勞動者是因為用人單位不規范甚至不合法的用工方式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不得已而辭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能獲得經濟補償,無異于在他們的傷口上再撒上一把鹽。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七)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