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金融機構繳納委托貸款業務合同 受金融機構委托發放的委托貸款包含篇一
受托人(以下稱乙方):
甲方為有效地運用其自有資金,委托乙方向 (以下稱借款人)發放委托貸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雙方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自有(幣種) 資金(大寫) 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貸款程序向借款人發放和收回。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貸款,應在乙方營業部門開立委托貸款基金專戶,并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將自有(幣種) 資金(大寫) 整一次存入專戶。甲方委托貸款總額,不得超過委托貸款基金存款總額。
第三條 委托貸款的對象、項目、金額、種類、用途、期限、利率、提款、還款計劃,均由甲方在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根據具體情況在《委托貸款通知單》中確定。
第四條 本合同生效后,在對借款人發放委托貸款時,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貸款通知單》。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貸款通知單》及所附資料后,經審查與本合同約定的各條款一致,應按《委托貸款通知單》的要求發放委托貸款。
第五條 乙方向借款人發放委托貸款前,應和借款人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合同》,并應在《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生效后 日內將合同副本 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條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時不能歸還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貸款基金;貸款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對本合同項下的委托貸款,甲方可根據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方式、擔保人和抵押財產由甲方審定,并具體在《委托貸款通知單》中確定。
第八條 借款人不按《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和歸還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據銀行有關規定對借款人進行必要制裁。
第九條 乙方對甲方“委托貸款基金專戶”的余額按月息 ‰計付利息,每支付一次。委托貸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 結息。乙方應在收取利息后 日內將貸款利息劃入甲方帳戶。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或甲方要求調整利率,甲方應向乙方提交《委托貸款利率調整通知單》,乙方根據通知單要求辦理利率調整手續。乙方發放委托貸款,按貸款余額的月 ‰向 收取手續費。手續費的支付方式雙方約定如下:
第十條 乙方在每次收回貸款后 個營業日內,應將貸款如數劃入甲方帳戶。
第十一條 委托貸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歸還,均應憑甲方的書面通知才能辦理。
第十二條 委托貸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貸款基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貸款項目。
第十三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如期將約定的資金存入“委托貸款基金專戶”,或超出“委托貸款基金專戶”存款總額要求發放委托貸款,或者違反第三條、第四條約定未向乙方提交有關資料,甲、乙雙方又未達成變更上述條款的協議的,乙方可拒絕發放委托貸款,并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萬分之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貸款通知單》中確定的貸款對象和貸款項目發放委托貸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貸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并可視情況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貸款基金,造成貸款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還款,應向甲方支付延期貸款余額或提前收回貸款數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貸款。
4.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雙方約定如下:
第十五條 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可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貸款基金全部提取時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委托貸款通知單》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資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機構繳納委托貸款業務合同 受金融機構委托發放的委托貸款包含篇二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性別: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 ,職務 ,
經常居住地: 。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性別: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 。
根據甲方業務需要和借款申請,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貸款業務,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有關協議內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一、甲方根據業務需要,融資總需求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貸款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工作證明文件、收入證明文件、地址證明文件及其它財力證明文件,委托乙方協助辦理抵押或無抵押無擔保的貸款事宜。
第二條 擔保條款
一、為保證貸款發放機構的資金安全,甲方將位于 省 市 區路 小區 號樓 單元 室抵押給貸款發放機構。
二、甲方承諾配合貸款發放機構及乙方辦理本條第一款列明的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如因甲方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有權按貸款發放機構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在符合規定條件下,有權向貸款發放機構申請貸款展期,并在貸款發放機構批準后及時與其辦理展期手續。
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貸款發放機構對甲方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甲方應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貸款發放機構提供有關情況資料,并保證所提供情況資料的真實、完整、有效。
四、甲方應按貸款發放機構的規章制度按期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
五、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貸款發放機構對借款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六、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支付勞務服務費用。
七、借款期間甲方如發生聯系資料變更等事項,應當提前通知乙方和貸款發放機構。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有權檢查、審核、監督甲方借款的使用情況和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在甲方借款期間有權監督了解甲方的財務狀況和聯系方式,有權向貸款發放機構提供甲方的真實資料。
二、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勞務服務費用。
三、在協助甲方辦理貸款事宜期間,乙方根據業務需要有權扣押甲方的相關證件。
四、乙方根據甲方提交的相關貸款申請材料,協助甲方向貸款發放機構辦理貸款業務。
五、乙方協助甲方做好委托貸款事宜,并為甲方規避貸款發放機構的不合理要求。
六、甲方須遵守貸款發放機構的相關規定,在甲方違反貸款發放機構的條約并拖欠還款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利協助貸款發放機構追討貸款資金。
七、乙方對甲方提供的一切有關資料應予貸款發放機構除外的第三方保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與乙方簽訂委托貸款協議當日,甲方應當以現金形式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 元)作為乙方為甲方辦理貸款的基礎費用。甲方承諾,不論乙方辦理貸款業務能否成功,甲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要求乙方將已經收取的基礎費用退還甲方。
二、甲乙雙方商定,貸款發放機構出具“貸款承諾函”之日,甲方應當以現金形式向乙方支付貸款總額的 %作為乙方為甲方辦理貸款事項的報酬,即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
三、甲乙雙方商定,貸款發放機構發放貸款之日,甲方應當以現金形式向乙方支付貸款總額的 %作為乙方為甲方辦理貸款事項的報酬,即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因甲方原因使乙方無法正常履行協議或合同所造成的損失,一切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二、甲方未及時給付乙方報酬時,甲方承諾按貸款總額的 ‰/日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應就不足部分另行賠償。
第七條 訴訟管轄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一、甲方必須保證在申請貸款事宜之前和申請期間個人信用良好,未被列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黑名單。
二、本協議與相關的附件為甲乙雙方確定委托代理關系的唯一有效文件,其他任何涉及甲乙雙方委托代理關系的法律性文件,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第九條 附則
一、本協議自甲方簽字并加蓋公章(甲方為自然人時則為簽字)、乙方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的變更與解除須經雙方書面協商一致。
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 提示條款
甲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所有合同條款做了相應說明,甲方確認對本合同所有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曉,并予以充分、準確無誤的理解。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在“其他約定”中另行約定,“其他約定”與合同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簽字):__________
(特別提示:請當事人各方在合同文本的每一頁上均簽字蓋章。)
甲方(簽字):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 經辦人: 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 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約定
附件:客戶聲明及風險提示書
第一條 委托人在此聲明如下:
一、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中規定的具備借款人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和授權并能以其自身名義進行本項經營活動或參與訴訟,且對其經營管理的資產享有合法的處分權。
二、甲方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甲方在辦理貸款事宜之前已充分了解違反國家金融機構的貸款制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續均是本人合法、有效地親自辦理。
三、甲方為本合同的貸款事宜而向乙方(受托方)和第三方貸款發放機構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四、甲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此次貸款事宜的事件。
五、甲方對本合同的簽署是建立在對上述聲明和保證信任的基礎之上的,甲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聲明和保證是連續有效的。
第二條 風險提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2、使用虛假經濟合同的;3、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的;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5、以其他方式詐騙貸款的。
二、貸款發放機構有權采取以下追繳行動:
1、 宣布所有款項全部提前到期,可要求一次性全額償清。
2、 通過新聞媒體公告催收。
3、 委托相關公司進行合法催收。
4、 視情況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察。
三、貸款發放機構有權對惡意拖欠客戶采取以下措施:
1、 將債務人列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黑名單并通報各銀行及相關金融機構。
2、 在國內主要媒體上披露。
3、 向法院起訴并申請強制執行,其產生的相關費用(案件訴訟費及律師代理費、公告費、執行費等)按照合同規定均由債務人承擔。
本附件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作為委托貸款協議書的補充文件,本附件與合同主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用。
委托人簽字(甲方): 告知方簽字(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金融機構繳納委托貸款業務合同 受金融機構委托發放的委托貸款包含篇三
一、國家法律法規對于委托貸款業務合同相關規定
(一)借款合同都應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發布,根據20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2條第1款規定: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繳納印花稅。從上述規定來看,借款合同都應繳納印花稅。
(二)代理類合同不用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14條規定: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三)委托金融單位貸款的,金融單位和借款單位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國稅發[1991]155號第6條規定: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托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但此款專門針對財政等部門的委托貸款,不具有可擴展性。
二、地方法規對委托貸款業務征收印花稅的相關規定
目前,僅部分地方對金融機構委托貸款是否繳納印花稅進行了明文規定。如《關于本市金融系統辦理的委托貸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滬稅地[1991]121號)中明確:經請示國家稅務局地方稅管理司同意,現對本市金融系統辦理的委托貸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是行使用的委托貸款合同(協議),均屬金融機構與借款單位簽訂的借款憑證。根據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第6條的規定,應當由銀行和借款單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憑證貼花,其他簽約人不貼花。
二是銀行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委托貸款協議書,則應作為僅明確委托、代理關系的憑證,按照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1]155號文第14條的規定,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三是本通知第1條、第2條從1991年10月1日起執行,原市稅務局滬稅地[1989]66號文第4條規定停止執行。
原市稅務局滬稅地[1989]66號文《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第4條規定:主管部門委托銀行辦理的借款業務,銀行只收取手續費,并不承擔借貸責任的委托貸款,可暫不貼花。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上海市地稅對委托貸款合同由不征收印花稅改為征收,而且明確規定金融機構與借款人需要繳納,委托人不需要繳納。但是此類文件只適用于當地,可以作為參考,并不能進行全國推廣。
三、委托貸款業務繳納印花稅現狀
(一)委托貸款合同簽訂形式
因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委托貸款業務必須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協議。簽訂委托貸款合同(協議)主要有三種形式:
1.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然后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據協議書內容簽訂兩方《委托貸款合同》。
2.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然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據協議書內容簽訂三方《委托貸款合同》。
3.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直接簽訂《委托貸款合同》。
對于第一種情況,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協議書屬于委托代理合同,不用繳納印花稅,受托人與借款人簽訂兩方《委托貸款合同》,符合國稅發[1991]155號第6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
對于第二種情況,同上所述,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簽訂代理協議不用繳納印花稅,下面重點對三方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進行分析。
(二)三方《委托貸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分析
委托人、銀行與借款人三方簽訂協議,由于該協議規定了委托的內容同時又規定了借款的內容,那么合同既明確了委托、代理關系,又約定了借款金額、利率、期限等貸款信息。根據合同實質所載事項,明確委托、代理關系合同雙方不用繳納印花稅,約定貸款金額、利率等信息的合同雙方應繳納印花稅。但委托貸款實質是民間借貸,銀行只是作為受托人,收取業務手續費,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借款合同的范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所以委托貸款三方合同中,銀行作為受托人,在協議簽訂形式上滿足印花稅繳納范圍,而實質上銀行不在印花稅繳納范圍,只是起代理作用。但是從滬稅地[1991]121號文規定上看,稅務部門在征收印花稅過程中,更注重委托貸款合同簽訂形式繳納范圍。按照此文規定,三方委托貸款合同中,銀行和借款人均應按照貸款金額全額繳納印花稅,委托方不用貼花。
(三)現狀分析
目前,各家金融機構對三方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大部分未繳納印花稅。比較特殊的是,對于個人公積金委托貸款,有些金融機構的做法是由擔保方繳納印花稅,然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由此可見,參與簽訂合同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不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無需就所參與簽訂的合同貼花。此種做法顯然是不合適的。
存在上述現象的原因在于,當地稅務部門未進行明文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也未明確,存在盲點。
四、風險分析及建議
從上述來看,三方委托貸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法律法規未明文規定需要繳納印花稅,而個別地方稅務部門對此規定也不明晰,如果不繳納,不能確定是否會形成納稅風險。因此,建議金融機構攜帶三方委托貸款合同到主管稅務機關咨詢,取得明確的答復,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時依法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