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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管理制度篇一
(二)樹立全心全意為員工服務的思想,講究職業道德。文明服務,態度和藹,主動熱情,禮貌待人,熱愛本職,認真負責。做到飯熟菜香,味美可口,飯菜定量,食品足稱,平等待人。
(三)遵守財經紀律。炊事人員按規定做好員工就餐登記手續。任何人在食堂就餐須按規定做好登記。不得擅自向外出售已進庫的物品。
(四)堅持實物驗收制度,搞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每月盤點一次,每月上旬定期公布帳目,接受員工的監督。
(五)愛護公物。食堂的一切設備、餐具有登記,有帳目,不貪小便宜,對放置在公共場所內的任何物件(公家或個人),不得隨便搬運或拿作它用。對無故損壞各類設備、餐具者,要照價賠償。
(六)做好炊事人員的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換、勤洗工作服,工作時要穿戴工作衣帽。炊事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無健康合格證者,不準在食堂工作。
(七)計劃采購,嚴禁采購腐爛、變質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八)按時開膳。每天制定一次食譜、早、午、晚餐品種要多式樣,提高烹調技術,改善員工伙食。對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時就餐和臨時客餐,可事前有預約和通知。
(九)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事模具或用具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發生;嚴禁隨帶無關人員進入廚房和保管室;易燃易爆物品要嚴格按規定放置,杜絕意外事故的發生;食堂工作人員下班前,要關好門窗,檢查種類電源開關、設備等。管理員要經常督促、檢查,做好防盜工作。
(十)加強管理,團結協作,嚴格執行各類規章制度,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飯堂工作人員守則
為了更好地規范飯堂,管理和做好廚房餐廳工作,使員工有一個舒適的就餐環境,特制定如下守則。
一、嚴格要求個人衛生,定期去防疫部門體檢,持有效“健康證”方可上崗,絕對不允許帶病作業。
二、上班時音要著裝整齊,乾凈,穿好工衣,戴好工帽,開飯時戴好口罩。
三、不留長發、長指甲、不得隨地吐痰、涂指甲油、穿拖鞋、短褲。
四、上班時間不準抽煙,大聲喧嘩,要禮貌待人,保持良好的服務態度。
五、如沒有特殊情況,節假日照常上班,若請假一天需飯堂主管批準,三天以上需廠長批準。
七、沒有特殊原因,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動用廚房的財物和帶出飯堂。
八、不得隨意進入廠方生產區和倉庫,生產儲物基地,必須嚴格遵守廠方的廠規、廠紀。
機關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管理制度篇二
學習制度
一、每周二、五為單位學習時間,周二全體職工參加動物衛生監督所組織的集中政治學習,周五由單位組織業務學習,無故不得缺席;
二、每次學習每個職工都要做好筆記,單位文秘做好學習記錄;
三、學習內容主要以時事政治為主,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區、市、縣黨委的重大決策、文件、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等以及業務學習;
四、周二學習實行點名制。依照單位點名冊為準,學習缺勤一次處罰10元。依次每月底匯總公布一次。
上下班制度
一、認真遵守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礦工;
二、值班人員每天上班之前做好一切室內、環境衛生,保持清潔;
三、上班期間,不準在辦公室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發現一次,扣發當月保留獎金;
四、對不請假不上班、請假未批準不上班、超假、遲到、早退,累計8小時均以曠工論處,月曠工一天、事假超過五天、病假超過十天,扣發當月月度獎金;
五、在上下班期間,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獎罰制度
一、檢疫監督人員要嚴格執法,對工作認真負責;
二、對能完成工作任務,有突出貢獻的予以獎勵;
三、工作不負責任,給單位造成較壞影響和嚴重損失的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四、對玩忽職守,不及時上報疫情,造成疫病流行的監督檢疫人員依照《動物防疫法》或有關法律進行嚴肅處理。
證章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證章標志監督管理、訂購、發放、使用、回收、銷毀等記錄;
二、嚴格按檢疫程序檢疫,未經檢疫,不得開具檢疫證明;
三、檢疫證、章實行專人保管;
四、妥善保存檢疫證存根,以便查對;
五、嚴格按有關規定收取檢疫費;
六、必須使用統一的檢疫證。
機關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條 為規范縣政府及其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簽訂行為,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不當造成的損失,有效維護政府及部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協商一致,訂立合同、協議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書(以下統稱合同),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是指縣政府及其所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派出機構、直屬機構、開發區管委會和各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類型:
(一)國有土地、灘涂、水域、森林、荒山、礦山等自然資源的租賃、發包、承包、出讓合同;
(二)國有資產的建設、養護、出租、承包、買賣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購合同;
(五)政府特許經營合同;
(六)政策信貸合同;
(七)行政事業單位委托的科研、咨詢合同;
(八)行政事業單位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
(九)行政事業單位借款合同;
(十)計劃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業單位簽訂的其他合同。
第四條 政府及政府部門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門應協助政府法制機構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簽訂合同的,應當明確承辦部門和承辦人具體負責合同的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縣政府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承辦部門是指具體負責合同前期工作的有關部門;在以縣政府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承辦部門是指縣政府部門的辦事機構。
第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調研、評估、提供初步意見;
(二)審查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
(三)負責訂立合同的協商與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與修改;
(四)將合同文本等資料報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縣政府或縣政府授權或委托簽訂的合同應當及時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六)根據法制機構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配合法制機構對合同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和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八)負責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并負責按規定整理、移交。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訂立合同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場調查。凡需要訂立合同的項目,應當進行市場調查,形成書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根據合同標的物的市場狀況和合同內容的具體要求,提出要約邀請或要約事項,報送單位負責人審定并簽署意見。
(二)資信調查。對潛在的簽約對象,應當對其注冊登記情況、股權結構、經營業績、管理水平、財務狀況、行業聲譽、以往信用情況等進行調查研究,形成書面資信調查報告報送單位負責人審查。
(三)談判。合同標的額巨大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由單位負責人和具有相應技術、經濟和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談判小組或招標小組。
(四)擬定合同文本。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內容的具體要求,做到標的明確、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明確、用語規范嚴密。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部門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確定合同內容。
(五)合法性審查。合同在正式簽約前,應當交由單位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簽訂合同。
第九條 縣政府重點工程項目或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標的額50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在合同簽訂前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以縣政府或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簽訂合同,由縣政府法制機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條 合法性審查采用書面審查方式,送審單位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送審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合同當事人身份證明;合同當事人資信證明;合同文本以及相關法律文書。
第十一條 需要辦理合同所涉及事項的審批、合同登記、備案或者需要辦理合同公證等法律事務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 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合同主體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標的或者項目的詳細內容;
(三)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六)合同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八)生效條件、訂立日期。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訂立合同時,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以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訂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業單位職權范圍作出承諾或義務性規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價折股或者無償、低價轉讓國有資產的;
(四)利用合同違法發包、分包、轉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壟斷經營、限制競爭,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直接或間接以行政機關名義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提供擔保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訂立合同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對合同當事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二)選擇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時,優先選擇臨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涉外合同應當優先約定適用我國的法律和仲裁規則;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應當明確,并設立合同變更和終止條款,如:遇到國家政策、法律變化,本地規劃調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項目建設等,難以履約的,合同無條件變更或終止;
(四)涉及國有資產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當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