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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協會章程篇一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醫師協會,英文名稱為()。
第二條 本會是由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醫療、預防、保健、科研、醫學教育等企事業單位以及與醫師相關的社會團體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發揮行業"服務、協調、自律、維權、監督、管理"職能,致力于加強醫師隊伍建設和管理,維護醫師合法權益,弘揚以人為本、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職業道德,提高醫師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我國人民的健康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團結和組織醫師,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在實踐中認真總結經驗,及時向政府提供反饋意見;
(二)依法維護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尊重和保護醫師的處方、診斷和治療權利,保障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其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強行業自律,規范醫師執業行為;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執業標準和行為規范,建立醫師培訓、定期考核、技術審核體系;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審查、認證醫師執業資格、監督檢查醫師執業情況;推進我國住院醫師(包括全科醫生)、專科醫師培養和準入制度的建立;
(四)開展對醫師的終身醫學教育;
(五)關心、幫助鄉村醫生和基層醫療機構的醫師,開展醫療扶持工作,促進其預防、醫療與健康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六)積極開展醫學科普宣傳教育,推廣醫學科普知識,反對和批判封建迷信、偽科學;
(七)推廣醫藥新技術、新成果,依照有關規定創辦雜志報刊,促進醫學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普及;
(八)開展與國際和港澳臺地區的醫學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鑒先進的醫師行業管理經驗和醫療服務經驗;
(九)宣傳和推行《醫師宣言》。依照有關規定經批準,表彰獎勵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醫師以及優秀的協會工作人員,對違反醫師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的會員以及協會工作人員予以懲戒;
(十)針對醫師隊伍的發展現狀和要求,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提交意見與建議,為政府制訂醫師隊伍管理和醫療服務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規提供科學依據;
(十一)搭建醫師與政府、人民群眾溝通的平臺,促進醫師與社會各界的交流和聯系,努力營造并構建和諧有序的醫療環境和醫療秩序,為人民健康提供服務保障;
(十二)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以及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宜。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三)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衛生行政部門注冊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服務并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師,醫藥學界的專家學者、衛生行政管理人員,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醫療、預防、保健、科研、醫學教育相關的企事業單位以及與醫師相關的社會團體,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五)對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作出積極貢獻并支持本會工作的境外醫藥學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士,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名譽會員);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或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信息資料;
(六)入會自愿、自由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醫師的職業道德,遵守本會的行業規范和準則,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會員的聲譽;
(四)積極參與本會工作和活動,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五)接受本會的自律管理;
(六)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討論和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各機構的工作計劃;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行使其權利。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常務理事代為行使權利。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制定本會發展的長、短期計劃,安排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九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五)負責組織制定業務活動計劃,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撥款;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采用統一會徽。會徽圖案中央是醫師協會英文名稱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縮寫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藥用植物和"以人為本"的圖形。以地球圖案為襯底,以墨綠色為基本色。
第四十一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x年12月09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律師協會章程篇二
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xx市老年人協會(簡稱“老協”)。
第二條 老協的性質:是由xx市各界離退休老年人和農村老年人自愿 結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群眾團體。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娛樂、自我保護的老年群眾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老年群眾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 老協的宗旨:團結和帶領廣大老年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貫徹黨和政府的各項老齡工作方針、政策,確立以“老年人為本”的服務理念,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協助政府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教、老有所學、老有所樂、老有所為”的目標,努力為老年人服務,把老年協會辦成“老年人之家”。
第四條 老協的主管部門:xx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老協的登記機關是民政局。
第五條 老協的住所:xx市xx街9號老年活動中心。
第二章工作任務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 老協的工作業務范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各項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引導老年人保持平和樂觀心態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風貌,不斷提高生命生活質量。
(二)圍繞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自愿與量力、社會需求與個人志趣相結合的原則,組織鼓勵會員和從事力所能及的社會公益活動,共建和諧社會。
(三)組織會員開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文化藝術和體育活動。
(四)不定期的舉辦各種有關老年人的政治、生活、健康知識、法律知識等講座,
(五)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做好調解鄰里、家庭等糾紛,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督促贍養人落實對老年人的家庭贍養和撫養。
(六)開展老齡問題研究、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和愿望,為黨和政府制定老齡政策法規提供依據。
第七條 老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單位會員:
本市級機關、企事業單位、駐崇單位及鄉鎮老年人組織,承認本會章程,自愿申請加入本會,填寫《單位會員入會申請表》,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
承認老協章程,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歲,自愿加入老協者,成為老協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與表決權;
(二)參加老協的活動權;
(三)獲得舉辦老協的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老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老協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老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老協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交納會費;
(五)維護團結,向老協反映情況。
第十二條 按照“自量、自愿、自費、安全”的原則參加老協組織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老協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
(二)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三)理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因情況特殊,也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除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二)、(三)款職職權外,尚須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擔任老協名譽會長和顧問;
(二)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
(三)聘任或解除副秘書長及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職務;
(四)領導老協各職能部門和指導單位會員開展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如因情況特殊,可召開臨時碰頭會,但必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議事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老年事業、勇于奉獻;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身體健康,本人自愿。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均為四年,最多不得超過兩屆,如因情況特殊,需要延長的,身體健康,熱心老年事業,本人自愿,并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可擔任老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工作部門及單位會員之間的關系,開展工作;
(三)提名聘請副秘書長及各工作部門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為了尊重和照顧老同志的身體健康,顧問、理事、工作人員年滿80歲,原則上不再擔任協會工作,對協會作出過貢獻的協會老同志,應定期看望。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合法的業務及服務收入。
(五)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經費完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資料完全、合法、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更替時,實行嚴格的交接制度,保證資料齊全,帳目清楚。
第三十五條 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局和民政局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法人代表如因換屆更替,在更換之前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老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變象轉移、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報老齡委,并報民政局備案。
第四十條 本章程于x年1月5日經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老協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律師協會章程篇三
第一條:本組織定名為xx鎮xx村老年人協會(以下
簡稱協會)
第二條:協會是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保護、自我教育的老年群眾自我組合的非盈性老年群眾組織,協會在社區黨支部居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業務工作接受上級老齡工作部門的指導。
第三條:協會在憲法和法律法規及國家政
策允許的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四條:協會的宗旨是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有利于“和諧”建設,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活動。發揮老年人的作用,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老年人的呼聲,團結廣大老年人努力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教,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奮斗目標,使老年人與全社會成員共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成果。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場所設在社區老年活動中心。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范圍
1.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傳黨和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xx省老年人優待辦法】和【xx區老年人優待辦法】等法規條例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2.及時向社區和上級老齡工作部門反映老年人的意見和要求,協助社區黨支部,居委會解決老年人的實際困難,開展為老年人服務活動。
3.組織老年人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引導老年人積極參加社會主意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式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協助社區黨支部,居委會做好老年群體的各項工作、發揮老齡主管部門的助手,橋梁和紐帶作用,完成社區黨支部、居委會和上級老齡主管部門交辦的老齡工作。
第七條:凡居住在本社區,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承認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請入會。
第八條:會員權利
1.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2.具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對協會工作及活動有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監督要求答復,和堅決 所提出的問題的權利。
4.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九條: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德,自覺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遵守協會章程和有關制度,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3.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宣傳協會章程及宗旨,發展會員。
5.向協會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協會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三年,遇有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其職責是報告工作,修改章程,選舉協會委員會。
第十一條:協會委員會設委員五人,其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理事三人。會長、副會長、理事構成要有廣泛代表性,特別的婦女代表,協會可根據居住條件在劃分出若干小組,組長由委員會任命。
第十二條:協會委員因變故需增補時,由全體委員討論決定,并提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追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
2. 社會各方面的資助或捐贈
3. 通過合法途徑的創收收入
4. 老年人自愿捐獻
第十四條:經費必須用于協會開展各項事業活動的支出。
第十五條:經費要有專人管理,專款專用,定期公布收支情況,接受全體會員的監督。
第十六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
律師協會章程篇四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稅務師協會(英文名稱:,縮寫cctaa),是由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組成的獨立、民間和自律的全國性一級社會團體,受民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指導和監督。
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經民政部登記。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會員,建立與完善會員職業道德規范和執業準則,監督實施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稅人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設在北京市。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會員入會和變更管理;
(二)參與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擬訂稅務師執業準則,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制度;
(五)開展行業黨建和統戰工作;
(六)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交行業立法和稅收政策建議,參與行業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八)支持會員依法誠信執業,監督會員遵守執業準則;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協調行業及會員內、外部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十一)開展稅務師事務所等級認定工作;
(十二)開展會員年度檢查工作,監督檢查行業管理制度實施情況;
(十三)組織和推動會員繼續教育及專業培訓工作;
(十四)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業務援助;
(十五)負責稅務師行業宣傳,出版會刊及有關業務書刊,建立行業信息網絡,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十六)開展國際交往活動;
(十七)辦理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托的有關事項;
(十八)指導地方稅務師協會的工作。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
依法定程序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
個人會員是:
(一)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稅務師資格證書》的稅務師;
(二)從事稅務師行業的管理人員和理論工作者。
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稅務師協會辦理入會手續;
(二)領取本會統一制發的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相關學習、研究、經驗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相關免費服務;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五)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七)享有本會提供的其他服務;
(八)依照規定退出本會。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遵守執業準則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職業道德,維護本會聲譽;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八)按規定報送和更新會員信息;
(九)承辦本會委托的工作任務和依據章程應盡的其它義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辦理退會手續,并交回會員證(含電子版)。
拒不履行義務的會員,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注銷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協會或本會獎懲委員會審查核實認為情節嚴重須除名的,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被稅務師管理中心注銷執業備案。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采取選舉或者協商辦法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和批準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并經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本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組成,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調整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及專門委員會;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履行本章程第五條所規定的各項職責;
(八)審議、通過各項行業管理制度;
(九)審議、批準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十)審議、批準本會年度會費的財務收支報告;
(十一)審議會員有關權益、紀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它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除(二)、(三)、(九)、(十)項以外的各項職權。
追加或變更重大的開支項目由財務委員會審核后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并向下一次召開的理事會作出報告。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分別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常務理事可以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案、修正案。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并報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并經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重要文件;
(四)處理重要事項;
(五)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者受會長委托辦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本會可以設立輪值副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主持協會秘書處的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三)提出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確定授權由秘書長簽署的文件和辦理的事項;
(六)處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批準。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獎懲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其設置、調整具體職責和運行規則,由理事會批準。
專門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
專門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秘書處負責。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設榮譽理事。
本會根據稅務師行業發展需要,可聘請國家稅務機關有關人員為本會專家委員。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成立的地方稅務師協會,是本會的地方組織。
地方稅務師協會的章程,由本地區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經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審查、民政部門批準后,報送本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地方稅務師協會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資助、國內外團體或者個人的捐贈;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開展為協會宗旨服務的有償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職責范圍和事業的發展,并定期向全體會員公布經費收支情況。
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會依照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理會計事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經費收支依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年度財務收支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由財務委員會審核并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收支依據協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作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故終止前,須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律師協會章程篇五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xx科普協會(簡稱:科普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性質:民族職業技術學院xx科普協會是由一批對科學文化和技術普及工作有一定興趣及能力的學生自愿組織起來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是以“科技創新、勵志圖強、全面發展、面向社會”為宗旨,為我院廣大科技愛好者提供一個結交好友、交流創意的平臺,且能提高其動手能力和參與水平,本協會以科技創新的學術氛圍為目的、以推廣科技知識為理念,在本學院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普及法》,結合社區的實際情況,進行科普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學生的科學知識和鑒別真假的能力。并大力加強科學知識普及工作,弘揚科學精神,培養創新意識,著力提高本學院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增加我院xx大學生的科普意識,提高我院xx大學生的科普文化素質為出發點著重點。
第四條:民族職業技術學院xx科普協會接受院團委的領導和指導。
第五條:活動方針:立足職院、面向社會、服務職院、面向未來。
第六條:本協會在學院中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普及法》, 用科學的態度看待分析事物,共建和諧學院。
第七條:本協會以組織學生參加科普活動為中心,并開展相應的講座、 討論會、科普競賽等活動。具體活動如下:
1、在學院以科普展覽、出版科普墻報、進行科普知識宣傳、科普講座、 科普常見知識競賽等活動;
2、邀請有經驗的老師和教授開設科普講座并進行輔導;
3、組織科普實踐隊外出鍛煉。
4、有組織地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技知識、倡導科學方法、以增強全學院學生的科技意識、提高全學院學生的科學文化素質。
第八條:本協會的活動場所在大學生活動中心。
第九條:本協會實行會員制,以個體會員為主。
第十條:本協會由民族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組成。
第九條: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進行監督;
3、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5、提出困難和問題,請協會給予幫助解決;
6、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7、入會自愿,退會提交退會申請書經會長同意批準后方可生效并由會長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參加本協會活動,完成本協會委托的任務。
3、宣傳協會的宗旨,維護協會的聲譽,以實際行動擴大協會工作在學院的影響。
4、主動向協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5、積極向本協會反映群眾對科普教育的意見和要求;
6、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保守本協會的機密文件;
7、推薦新會員,并引導新會員學習本協會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1、學院資助;
2、接受單位或個人捐贈;
3、會員會費的繳納;
4、拉贊助等。
第十二條:本協會的資金按照“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原則,由財務部進行嚴格的管理。
第十三條:本協會經費使用主要有以下幾項:
1、舉辦科普講座及科普圖片展覽、出墻報、宣傳科普知識或比賽所需的經費;
2、本協會購置必需的各種器材所需經費;
3、各種競賽中獲獎人員,優秀會干給于獎勵;
4、其他日常開支。
第十四條:各部門有權按照本規定報銷有關開支,但報銷前必須向會長及財務部長申請,經會長蓋章簽字同意后,執購物發票到財務部予以報銷。
第十五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原則上不予報銷;
1、開支前未事先申請或申請未經會長同意的;
2、無發票或在發票上涂改且又無他人在場的。
第十六條:以下開支原則上不予報銷,特殊情況除外;
1、外出聯系事宜未經會長同意的車費或其他費用;
2、不是專門為協會作的開支。
第十七條:各部門要節約經費的開支,共同抵制,揭發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十八條:財務部要做到總賬精細,賬單清晰,定期向協會全體成員公布一次,接受全體會員的監督。
第十九條: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活動和協會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條:本協會在換屆前必須向全體成員公布財務或公款的剩余數。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濫用。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科普委員會,科普委員會由會長、副會長、部長組成。科普委員會大會必須在每年換屆后15日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延期。其主要職權是:
1、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有關重大問題;
2、審議和批準本協會的工作報告;
3、制定、修改、本協會章程;
4、決定本協會的終止;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兩名,部長一名,副部長兩名,統稱會干,另有老師擔任輔導。
本協會的會干由全體會員推薦、協商產生,負責協調、組織、指導協會活動。會干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并向其報告工作;
2、根據工作方針和任務,制定本協會活動計劃;
3、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正副部長;
4、組織開展活動;
5、召開會員大會;
6、決定提交會員大會審議的議案;
7、批準吸收或除名會員;
8、會員大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9、章程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會干每屆任期一年。如遇特殊情況,經科普委員會決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干每月舉行一次會議。
第二十六條:科普委員會每周舉行一次會議。
第二十七條:修改本章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1、修改本章程必須經過科普委員會討論,商議通過后方可遞交大學生聯合社。
2、經過大學生聯合社同意,經院團委審查通過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族職業技術學院成立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民族職業技術學院xx科普協會。
律師協會章程篇六
第一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成立的。
第二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動員廣大社區群眾自愿實行計劃生育,使人口增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相協調。
第三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接受街道計劃生育協會領導。
第四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堅持計劃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促進社會進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根本宗旨。
第五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的目標是:
1、協助街道貫徹落實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規以及人口與計劃生育方案。
2、依法維護適齡群眾在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權利,促進實現男女平等;
3、向適齡群眾提供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務,提高他們知情選擇避孕方法的能力;
4、致力于杜絕不安全的人工流產;
5、確保在提供服務和信息時,對服務對象沒有歧視,不因服務對象無支付能力而拒絕服務。
第六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的任務是:
1、發動全員在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中起帶頭作用;
2、向群眾宣傳人口科學理論,宣傳國家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傳播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學技術知識;
3、協調社會力量,向群眾提供生產、生活、生育服務,發展人口福利事業,幫助群眾解決實行計劃生育的實際困難和后顧之憂;
4、履行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職能,反映群眾的意愿與要求,維護群眾觀點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計劃生育協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
2、致力于實現協會的宗旨,目標和任務;
3、參加協會活動;
4、履行協會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八條:計劃生育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級協會工作提出批評進行監督的權利;
3、享有參加協會活動的權利。
第九條:對嚴重違反協會宗旨的個人會員,經協會批準,取消會員資格。協會會員因刑事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力,會員資格自行取消。
第十條:協會會員有退會的自由,要求退會的會員應向協會提出申請,被批準后方可退會,退會的會員兩年后可以重新申請入會。
第十一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組織設會長一名。
第十二條:社區計劃生育協會要根據工作需要,廣泛發展有威望、有能力、熱心計劃生育事業的社區居民帶頭實行計劃生的積極分子為會員。
律師協會章程篇七
社區計劃生育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從事計劃生育事業的群眾團體。
社區計劃生育協會堅持計劃生育提高居民生活質量,促進社會進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根本宗旨。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聽取和審議協會工作報告,了解協會工作和財務狀況的權利;
3) 享受協會有關待遇,以及受表彰和獎勵的權利;
4) 對本級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對上級協會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1) 守協會章程
2) 致力于實現協會的宗旨、目標、任務;
3) 按期繳納會費;
4) 參加協會活動;
5) 履行協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1) 有組織網絡
建立一支以“五老”為骨干,以育齡群眾為主體,并吸收一些致富能人參加,在“少生快富奔小康”中能起帶頭作用的會員隊伍,會員數占總人口數10%以上;協會組織健全,有精干的理事會,有一名熱心計劃生育事業,主持協會經常工作的會長或秘書長;有會員小組和會員聯系戶。
2) 有活動場所
建立會員之家或會員活動室,有明顯標志,做到協會任務、會員權利義務,組織網絡等有關內容上墻;建立會議、學習記錄和理事、會員、會員聯系戶名冊;訂有《人生》、《當代家庭報》等計劃生育報刊雜志和學習資料。
3) 有規章制度
建立例會制度,按時換屆,定期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員組長會,不定期組織,會員學習培訓。有年度工作計劃和小結,建立會員聯系戶制度并發揮作用。
4) 有服務活動
圍繞計劃生育中心工作和群眾的需要,組織會員和廣大充育齡群眾積級與新家庭計劃行動,獨立自主地開展宣傳教育和思想互助活動,普及避孕節育、婦幼保健、優生優育知識,教育群眾自覺實行晚婚晚育、優生優育,發揮協會優勢,組織育齡群眾尤其是婦女發展生產,引導她們優生孩子、學技術、健身體、快致富,搞好計劃生育系列保險。
5) 有工作成績
發揮協會聯系黨和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及時向黨支部、居委會反映群眾對計劃生育工作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參加與計劃生育工作,并能監督干部依法執行計劃生育政策,黨群干群關系密切,受到領導和群眾好評。
五) 社區計劃生育協會的任務
1) 組織會員學習貫徹國家的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學習《福建省計生條例》;為群眾傳播致富信息,傳播科學技術、帶頭勤勞致富。
2) 經常開展計生、優生優育政策、生殖生理與性保健、婦女保健、婦幼保健、社會保障等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3) 積極開展有利于育齡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生產、生活、生育服務活動,為育齡群眾辦好事、辦實事、排憂解難。
4) 實行民主參于民主監督,反映育齡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持育齡群眾的正當權益。
5) 組織學習先進典型,交流工作經驗和工作方法。
一個目標:“十五”時期計劃生育協會工作水平要有一個提高的奮斗目標;
兩個要求:協會的生命力在于活動,凝聚力在于服務;
三自方針: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方針、為生產、生育、生活服務;
四條標志:提高計劃生育協會工作水平的四條標志即:組織健全、活動經常、搞好服務、形成風尚;
五個職能:帶頭、宣傳、服務、監督、交流。
律師協會章程篇八
第一條 協會名稱:x大學戲曲協會
第二條 性質:本協會是由廣大戲曲愛好者在志趣相投的基礎上自愿組成, 代表廣大戲曲愛好者意愿和利益的綜合性學生社團。
第三條 思想基礎:本協會在x大學共青團委員會和校團委社團管理部(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監督和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路線方針,以及各項國家法律 法規和校紀校規。
第四條 目的:給對各種戲曲藝術有興趣的同學提供學習和交流的機會,同時也盡我們的力量讓更多同學了解中國這一傳統文化,推動各種戲曲在校園的傳播和普及。
第五條 協會宗旨::豐富大學生課余文化生活,讓更多同學了解戲曲,培養同學戲曲方面的特長,提高廣大同學的藝術修養和綜合素質。
第六條 藝術宗旨:尊從藝術發展規律,為會員打造個性發展、特長展示的舞臺,充分發揮大學生的藝術品質,為戲曲事業的繁榮發展以及傳播傳承添磚加瓦。
第一部分:權利機構
第一條 本協會最高權利機構為全體委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理其職能。
一 會員大會由本協會全體會員組成,擁有決定本協會一切重大事宜,包括指定和修改章程(第一屆除外),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選舉產生委員干部,審議決定本協會年定計劃。
二 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學期一次,遇到事關協會的重大問題和活動可另外臨時集會討論決定。
第二部分:領導機構
第一條 會長(包括副會長)
一 會長是本協會的法人代表,負責本協會一切重大活動的組織籌備和協會工作的宏觀調控。
二 會長的職能:總領協會各項事務,監督和協調各個部門的工作,統一各個會員的意見和本會的基本活動,并向下級部門分配任務。
三 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協會的內部各項事務,根據實際需要和安排各項負責管理有關部門,必要情況下可代理會長處理某些重要或緊急的事務。
第三部分:部門設置及其職能
一 秘書處:主要負責各部的協調和聯絡工作,負責協會的各種文書工作,檔案管理和材料保存,負責會議記錄和本協會會員的聯系。
二 組織策劃部:平時注意收集會員的提案和思想意向,作為本協會的智囊團通過與其他各個部門協調和溝通,及時策劃和組織一系列以本協會為宗旨和目的為原則和垓心的活動,保證協會的各項活動能有聲有色地正常開展。
三 公關外聯部:負責本協會和其它社團的交流,以及與商家贊助事務,為本協會與相關媒體架設溝通的脊梁,負責接待,聯絡和邀請戲曲演員為協會成員作戲曲知識講座和表演指導。另外設專人負責本協會財務管理。
四 宣傳部:負責本協會對外宣傳和形象設計,通過海報和橫幅或板報的形式,及時對外發出本協會的傳單,公告,通知以及相關活動的報道。并負責本協會與贊助商協議的廣告策劃與設計。
五 團支部:作為本協會的檢察和后勤部門,負責各項會議的監督,協會電影的播放,及時了解會員的思想動向,監督各個部門按照正常的思想路線,方針政策開展工作,努力營造一個團結友愛,拼博進取,民主高校的社團。
六 網絡信息部:負責本協會的網頁,博客,q群設計,管理與維護,及時通過各種渠道搜索相關信息,為協會提供決策依托。
七 在協會內部專設一人擔當新聞記者,負責協會各種活動的報道和與社管部的聯系。
八 常務委員會議:常務委員會原則上由會員大會選舉的各部正,副部長組成,視情況增設若干名候補委員,特殊情況下可召開擴大會議具體職能如下:
一、主要負責全體會員大會在閉幕期間對協會管理和相關決策。
二、定期召開會議,原則上每月開一次例會。
三、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與會人員都應積極發言,各部交上的提案必須經過委員會的充分討論,反復研究,經過會議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員通過放可批準實施。
四、每次會議重要發言,有效議案和討論結果應記錄存檔,作為材料供日后參考研究。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有思想,有主見,有激情,健康向上,積極進取的戲曲愛好者均可加入本協會。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提案權和監督權。
二.會員有權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個項活動,有權對協會舉辦的活動和其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三.會員有享受本協會培訓,幫助和獎勵的權利。
四.會員有交納會費和維護本協會的利益和榮譽的義務。
五.會員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本認真實施和完成上級經過正確決策交給的工作或任務。
六.會員應保持與協會的緊密聯系,加強和其它協會的交流和溝通。
七.會員應發揚主人翁的精神,積極為本協會的發展和各項活動的開展出謀獻策。
八.會員間應相互尊重,團結友愛,求同存異。
第一條、定期請專業老師到校進行有關戲曲知識的講座。
第二條、根據發展需要和會員的愛好,按實際情況選定節目給會員排練,并邀請專業人士或票友老師到校進行指導。
第三條、定期在校內播發經典戲曲影片,并組織會員觀看。
第四條、加強對外的聯系和交流,共創高校戲曲活動的美好天地。
第五條、盡量為會員爭取上臺演出的機會。
第六條、不定期舉辦全校性戲曲知識競賽,促進同學們對戲曲的了解。
第七條 與校內各社團友好組織活動或參加兄弟社團的活動。
第一條:獎罰制度
一、獎勵:為挖掘會員的潛能,充分發揮協會成員的作用跳動成員的積極能動性,每年四月份舉行一次年度推優評選活動。對給本協會改革發展和在各項活動中表現突出和作出重大貢獻者,本著公平,合理原則集體評選,給以優秀成員獎勵和表彰。
(一).能給本協會各項活動提供足夠資金支持者,年度評選將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和表彰。
(二).凡給本協會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對本協會的改革發展做出貢獻,積極提出有效議案,能提高本協會的知名度和取得良好效益者,本協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物質和精神獎勵和表彰。
二、懲罰:為了維護本協會的良好形象,防止對本協會名譽和利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妨害本協會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發生,特訂以下懲罰制度:
(一).凡借本協會名義進行個人私營和違法行為者,對本協會的名譽,利益造成重大傷害者,后果自負并經常委員會決定給予警告或開除。
(二).因玩忽職守,工作失誤,導致本協會開展的活動受到嚴重的破壞或不能開展者,視情節嚴重,給予警告或撤職,開除。
(三).因經費問題對本協會名聲和形象造成惡劣影響者視情況給以警告或開除。
第二條、財務制度:本協會的財務管理和使用嚴格按照校團委和社管部有關規定執行。
一. 本協會活動的經費主要通過合法手段自主籌備,經費的來源依托與會員費,商家贊助和爭取得到社會的捐助。
二. 所有會費統一由校團委和社團管理部代為保管,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調度,各部搞活動所需經費必須經常務委員會申請同意后,有會長最終審批,交由秘書處向社團管理部申請撥付使用。秘書處必須定期公開財務情況。
三.本協會所有經費開支均應本著合理有效的原則,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不得亂花亂用,經費使用須憑發票證明,否則視為無效,并又經手人負責。
四.任何人為本協會拉得贊助可享受百分之十的提成,余下的歸本協會集中使用。
第三條.人事制度:
一.部長任命:通過公開向全校招聘,召開會員大會,根據民主集中和公平,公正原則選舉產生,然后經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任命,又會長正式批任命并向社管部批準后備案。
二.理事任命:公開向全校招聘,召開理事招聘大會,通過民主競爭的方式公正選拔,又常委會討論研究,并征求各個部門部長意見后決定任命,由會長正式批任命并向社管部批準后登記備案。
三.部長理事免除:因自動提出辭職,玩忽職守或其它原因等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者,經常務委員研究討論,并征求所在部門部長的意見決定免除,由會長正式批準并經社管部門同意后免除并登記備案。
四.人事管理細節歸常務委員會研究制定,人事檔案和會員證,管理主要由團支部管理。
五.本協會內部實行“三通原則”:委員和理事之間,理事和會員之間,各部成員之間,要經常交流和溝通,以保持協會的上下同心和緊密團結,為協會的發展和各項活動的有效開展創造良好基礎。
第一條、本章程自協會被批準成立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二條、
(一).章程的修改須由常務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交由常務委員會充分討論后,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人員同意,向社團管理部申請批準后方可改動完善。
(二).章程的制度和修改以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為最高原則,以符合本協會絕大多數成員的利益,有利于協會健康有序發展為根本指針。
(三).本協會內任何成員應遵守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在堅持原則性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正確靈活地處理好本協會內部事務和其他相關事務。
(四).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本章程,可集體研究制定各部門章程,經委員會同意通過并經社團管理部審批后實施。
第三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x大學戲曲協會常委會。
律師協會章程篇九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老年人在社區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區老年人協會,是在社區黨支部、居民委員會的領導下,在上級老齡工作部門的指導下,由常住本社區的老年人自愿組織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保護”的基層老年群眾組織。
第三條 社區老年人協會要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為老年人服務,在居委會和上級老齡工作機構的支持幫助下,努力推動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第四條 組織老年人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宣傳做好老齡工作的重要意義,教育老年人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大力宣傳老年法律法規,開展敬老愛老助老教育活動,表揚敬老愛老助老的好人好事,倡導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和鄰里互助的良好風尚,協助老齡工作等部門督促執行老年法規,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督促贍養人及其配偶對老年人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必要時可通過協調家庭成員或家庭代際關系,簽訂《義務贍養責任書》,并監督執行。對不履行贍養義務和責任的給予教育、幫助;對屢教不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可申請司法部門依法追究。
第七條 積極鼓勵社區有條件的居民或其他社會組織與特困老人簽訂助養協議,發動青年或老年志愿者為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務,組織老年人開展互助性的服務活動,或者組織和鼓勵低齡老年人開展勞務儲蓄性的為老服務活動。
第八條 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鼓勵和組織老年人參與法律規定和政策允許的社會經濟活動。
第九條 組織老年人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活躍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協助居委會開展維護社會治安、計劃生育、調解糾紛、愛國衛生、移風易俗、興辦公益事業、關心教育下一代以及創建文明家庭等活動。
第十條 凡居住本社區、年滿60周歲的公民,承認本章程,自愿申請,均可成為所在社區老年人協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三)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有享受本協會所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的權利;
(五)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活動,努力完成本協會所交給的任務;
(三)自尊、自愛、自重,努力做家庭和社會的表率;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任務。
(二)根據本章程,制訂、修改本村老年人協會章程。
(三)選舉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委員。
第十四條 協會委員會是常設執行機構,任期為3年,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協會的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辦理會員入會或退會登記手續;
(五)向社區黨支部、居委會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老年人協會設名譽會長和會長各1人,秘書長1人,委員3人,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擔任會長、秘書長、委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如身體好、威望高、會員信任,可以放寬年齡限制。
第十六條 老年人協會應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研究協會工作,適時處理涉老問題。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向會員報告工作,決定協會重大事項,增選或補選協會委員。
第十七條 協會會員按居民小組劃分活動小組,組長由本協會委員兼任,或由協會委員會指定合適人選擔任。
第十八條 社區老年人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鄉(鎮)政府財政資助;
(二)企業贊助;
(三)社會各界人士捐助;
第十九條 辦公和活動場所由社區居委會安排提供,由老年人協會管理。
律師協會章程篇十
第一條 社團名稱:xx市舞蹈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屬文化藝術類社團,是由xx市國標舞好者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以豐富會員文化生活,提高會員人文藝術素養,渲染會員群眾藝術氛圍和推動全民健身為宗旨。
第四條 本協會是以舞蹈愛好者為成員,接受xx市文體局和協會的領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范圍
(一)組織舞蹈愛好者聚會,交流學習舞蹈心得,欣賞舞蹈作品以及相關資料;
(二)聯系、組織各類國標舞學習和介紹活動,普及國標舞知識,提高同學國標舞表演和鑒賞水平;
(三)籌劃、組織、舉辦各類舞會、聯誼會、講座,為會員們提供展現自我風采的舞臺,為他們創造機會提升藝術水平,擴大協會在國標舞界和社會的影響;
(四)通過協會資料庫提供會員影音資料交流(可提供會員代購影音資料服務及舞蹈用品);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舞蹈愛好者;
(二)承認本協會章程;
(三)對國標舞有一定興趣,渴望通過加入本協會達到了解、掌握國標舞技巧,提高國標舞鑒賞水平,在陶冶情操、強身健體的同時提高社交能力和提升綜合素質。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序及權利、義務:在社團納新時填寫報名表提出書面入會申請,經批準后成為協會成員。
第八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二)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三)普通會員每年交100元會費,會員將免費參加本協會聯系組織的各類晚會、聯誼會;
(四)每次組織活動均為自費aa制,安全責任自負,其安全責任與協會或組織者無關。凡自愿報名參加或繳納會費的會員,均視為同意此安全協定;
(五) 常委除享有以上權利外,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某些限額活動的優先權,擁有本協會的表決權;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盡力參與協會每次活動;
(四)常委會員需承擔一定的協會工作;
(五)向本協會提供詳細個人資料;
(六)會員應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協會制度。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取得協會允許。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協會執行機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安全問題不由協會指導老師負責。
第十二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執行機構;
(三)審議協會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
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二年。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
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協會執行機構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決定協會下屬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熱心舞蹈協會社團工作;
未受過國家的處分;
對本協會目標有明確認識,熱愛舞蹈,具有責任感和較強的組織能力。
第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各部門負責人任期二年,最多可連任二屆。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行機構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社團執行機構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對外加強和兄弟協會及主管部門之間的交流合作,對內負責協會日常工作;
(五)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發起協會大型活動。
第二十條 常務副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處理協會日常文件事務;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協助會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 其他負責人職權:
秘書處(辦公室):為充實活動內容、提高活動藝術水準出謀劃策;管理協會收支及費用憑證;會務工作;資料保管工作,組織策劃協會活動及協會間的活動,在活動開展前將所有會員通知到位;
宣傳、推廣部:宣傳推廣本協會,并加強與兄弟協會的學習與交流,負責協會對內對外活動的海報、橫幅、網絡宣傳,負責會員的交舞活動及會員之間對舞蹈的交流;
監察部:對協會的財務工作和協會日常工作進行監督促進工作;
集體舞部:負責組織協會的集體舞排練和演出工作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社團聯合會;
(二)贊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
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各種明細帳目由具有財務知識的專人管理,每三個月向會員進行一次帳目公開,公開形式為書面報告、會議或者網絡公開等。任何人提出疑問,協會有義務進行解答與改善,以保證合法,真實,準確與完整。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具有專門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協會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監察部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專項資金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協會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協會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協會監察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對本社團章程的修改程序,必須經過會員大會通過,本協會執行機構或10
名以上本協會成員聯名提出,并交經本協會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上通過后7日內,報協會核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會員大會執行機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協會核準之日起生效。
律師協會章程篇十一
第一條:志愿者協會是由團委批準成立,醫療服務部帶頭以醫院青年職工為主的群眾性組織。
第二條:本協會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我院青年志愿者服務工作,為社會提供志愿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體素質,為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第四條:積極配合醫院開展的素質教育,弘揚新風正氣,改善人際關系,幫助青年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第五條:培養青年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青年的健康成長。
第六條:為學校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愿服務。
第七條: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第八條:規劃組織青年志愿者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全院青年志愿者開展工作。
第九條:培養青年志愿者,提高青年志愿者的服務技能。
第十條:開展與其他青年志愿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十一條:凡熱心公益事業、承認本協會章程、愿意加入本協會的青年職工,在校醫學生,可以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第十二條:個體會員提出入會申請,經協會審查通過,并進行登記注冊,即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十三條:會員的權利
1、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有對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的權利。
4、向本協會推薦成員。
5、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6、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完成本協會交給的任務。
3、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4、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會員在協會的組織下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會員也可單獨向社會提供志愿服務,并報協會備案。
第十六條:對于模范履行會員義務,在青年志愿者行動中取得一定成績的會員,協會應根據其從事志愿工作的時間、表現和成就給予精神和物質上的獎勵。
第十七條:本協會設主任一名、負責人兩名,主任由團委提名,負責人由主任推薦。
第十八條:本協會實行主任負責制,管理協會日常工作,主任視情況指定一名負責人擔任常務負責人,主任不在時,經主任同意可由其代行主任職權。
第十九條:協會負責人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制定協會工作計劃和安排,協調各志愿小組工作,落實志愿活動的具體內容。
第二十條:各活動組在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為醫院拔款、社會捐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于醫院團委。
律師協會章程篇十二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xx市食品行業協會,英文譯名。
第二條 本會是由xx市的食品生產及加工企業、經銷企業、原料供應企業及食品機械、包裝等相關企業和與本行業有關的部門、科研、檢測、院校等單位及個人組成的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大力推動行業的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協調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本行業和其他行業之間的關系,保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促進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推動行業發展和社會進步,把xx市創建為食品消費放心城市。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xx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xx省xx市xx區竹子林益華大廈x棟。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1)研究和制訂本行業的發展戰略及措施,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并向政府購買“服務”。
(2)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建立自律性機制,規范自我管理和行業管理行為,提高整體素質,維護整體利益,并監督會員及有關企業執行。
(3)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業統計資料,定期發布行業信息,組織進行行業排序,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4)答復有關部門的咨詢。受政府或有關單位委托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
(5)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進行行業內部價格協調,對行業內的價格爭議組織同行議價。對行業內協定的商品價格進行指導、監督、協調,防止行業價格壟斷,促進行業公平競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6)研究并監督實施本行業的企業管理、質量管理等有關行業管理工作,同時配合做好行業內各項經濟、技術、企業發展成果和產品質量優劣的評審認定工作,推動名牌戰略實施。
(7)參與制定、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工作,包括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并組織推行和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它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政府進行督促整改,或建議政府有關部門采取措施。
(8)組織本行業的產品展覽、技術交流與合作;推薦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優質產品、名牌產品,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受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省優質產品、名牌產品的行評工作和國家優質產品、名牌產品行業推薦工作。
(9)組織對本行業中做出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評審和獎勵,對有突出貢獻者建議政府給予獎勵。
(10)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取得聯系或建立關系,開展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
(11)加強與金融機構、新聞媒體和其他單位的協調溝通,為會員提供更多的服務渠道,使會員得到更多的社會支持和幫助。
(12)開展咨詢服務,為企業提供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
(13)為會員企業培訓各類人員,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
(14)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15)經有關部門批準,編輯出版、發行書刊、資料,介紹國內外食品行業的先進理論、方法和經驗及名牌產品發生、發展路子、先進科學技術。
(16)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17)設立若干專項工作小組,主要負責協調會員與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幫助會員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宣傳協會的品牌,發展新會員。
(18)開展協會宗旨所準許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 本會的組成: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員、上下鏈會員均享有會員權利和義務。會費標準:會長100000元/年,常務副會長30000元/年,副會長20xx0元/年,理事8000元/年,會員3000元/年,上下鏈會員10000元/年。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的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3) 在食品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 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食品工業企業,保健食品工業企業,糖、煙、酒、水、飲料類工業企業,食品機械,食品包裝,食品添加劑生產和制造企業,餐飲酒店類企業,食品進出口貿易企業等食品加工、貿易、銷售及相關企業或個人均可加入本會。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序是:
(1)填寫并提交入會申請表,同時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介紹企業現狀、規模和產品的文字、圖片資料;
(2) 經協會秘書處組織工作人員和行業專家考察,出具綜合考察意見,報理事會審議確認后,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會員匾牌》;
(3) 繳納當年度會費。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協會的活動;
(3) 獲得協會服務和取得協會出版的書刊、資料的優先權,有要求協會幫助解決企業在生產、技術、產品質量、經營、管理方面困難的優先權。有參加先進企業、先進個人、名牌(優質)產品評審和受協會保護并要求協助查處假冒偽劣商品的優先權。
(4)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向協會提出開辦新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技術改造、引進項目等的咨詢和申請;
(6) 入會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 不做有損本協會聲譽的行為;
(6)向協會反映情況,積極向協會提供本行業、本企業的生產、技術、市場信息與資料,撰寫學術論文、研究成果、調查報告、合理化建議等文稿。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匾牌),會員如果超過 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秘書處有權收回會員證(會員匾牌)。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
(3) 聽取并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形成大會決議;
(5) 決定終止事宜;
(6) 審議理事會提交的議案;
(7)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每年召開一次,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請求,可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履行職責,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秘書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8)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 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召集理事會須至少提前兩日將理事會議議程、有關討論、審議事項資料發給各理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每季度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會長侯選人必須獲得20%或以上會員聯合提名方可作為侯選人,經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會長侯選人須向會員大會闡述企業和個人簡歷及進行競選演說并接受會員的提問或質詢,當選的會長是當然的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二條 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副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和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3)提名秘書長侯選人,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4)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 為了充分運用本會會員的現有資源,更好地推動本會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本會設立常務副會長三名(會長辦公會議的成員),常務副會長由理事會在理事或副會長中選舉產生,會長是會長辦公會議的召集人、秘書長為當然的常務副會長。會長辦公會議的職責是:
(1)決定理事會的召開;
(2)決定理事會的議程;
(3)其他由理事會授權的事項;
以上(1)(2)項決定須經到會半數以上副會長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
(3) 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 未做過有損協會聲譽、利益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指導監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報指導監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設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秘書長為理事會成員。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會長的罷免須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經理事會出席會議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并提交會員大會通過;秘書長的產生須由會長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罷免須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經理事會出席會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辭職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并由理事會在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辭職生效之日起的三十個工作日內,按章程的有關規定組織重新選舉;在會長、秘書長辭職之后至新會長、新秘書長的產生之前的這段時間,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秘書長臨時主持協會、協會秘書處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雇;
(5)處理秘書處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為了進一步推動協會發展,設立終身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制度,聘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專家或對協會作出過重大貢獻的人士出任名譽會長或高級顧問,他們將根據工作需要可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參與協會重大活動,或受協會委托對行業重大課題進行調研。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的聘任或解聘由會長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一般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列席理事會并提出有關建議(無表決權);
(2)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3)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對協會年度財務報告提出審核意見。行業協會理事會成員、秘書長、財務主管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捐贈;
(3)從事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委托的事項而獲得的款項;
(4)信息咨詢、人才培訓、技術講座、編印資料、舉辦展覽、舉辦服務項目等各種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行業協會的經費支出包括下列項目:
(1) 開展業務活動、舉辦會議及日常辦公費用;
(2) 行業協會專職人員及聘請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3) 其他為會員利益及實現行業協會宗旨所需的正常開支。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指導監管部門組織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行業協會的變更、解散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辦理。
第四十條 行業協會因下列事由解散:
(1)分立、合并等各種原因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作出解散決議;
(2)依法被撤銷。
第四十一條 會員大會做出解散決議,應在30日內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審查。
第四十二條 行業協會解散時,應成立清算組,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清算組成員由理事會選派;不能選派的,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指定。
第四十三條 清算期間,行業協會不得開展新的業務活動。
第四十四條 清算費用從行業協會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五條 清算完結后的剩余財產,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監管;新的相同類型的行業協會設立后,應將剩余財產歸屬新設立的行業協會。
第四十六條 行業協會清算完結后,應持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管理部門同意注銷的文件到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x年三月十五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第七屆理事會。本章程的修改由會長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年度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律師協會章程篇十三
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范律師協會行業管理,履行行業管理職能,保障律師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xx省律師協會(下稱本會),英文名稱,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xx省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全省律師行業實施行業服務和管理。
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設立律師協會。市、州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在所屬區、縣(市)設立分會或聯絡站、組。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團結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責使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提高會員執業素質,規范會員執業行為,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為法治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xx省司法廳的監督、指導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精神是:開放、自律、維權、服務。
第六條 本章程對本會全體會員和所屬各組織機構具有行業約束力。
第七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本省律師行業發展規劃,制定及完善律師執業規范、準則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推進行業規范化建設;
(三)鼓勵和支持會員參政、議政;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律師整體執業水準和社會形象;
(五)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組織實施、監督律師的執業宣誓,對律師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七)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開展執業前培訓和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八)處理對會員的投訴,負責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九)制定并監督實施會員獎勵與處分辦法;
(十)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一)組織律師和律師執業機構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組織律師和律師執業機構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三)舉辦律師福利事業;
(十四)建立并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防范律師執業風險;
(十五)協調與相關國家機關的關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六)指導市、州律師協會工作;
(十七)司法行政機關及上級律師協會確定的其他職責;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個人會員分為正式會員、預備會員。
第九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并在本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執業的律師為本會正式個人會員。經本省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登記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為本會的團體會員。本會正式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同時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
第十條 已依法領取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書并在本省律師執業機構實習的人員,應在律師協會備案,成為預備會員。預備會員的預備期與實習期相同。預備會員不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正式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被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項權利;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設施和信息資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正式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履行本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和培訓計劃;
(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十三條 預備會員的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享有章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權利。
第十五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三) 教育律師遵守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四) 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 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 為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 對實習律師實施管理;
(八) 組織或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九) 按規定交納團體會員會費和代收個人會員會費;
(十) 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在本章程或行業規范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會員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規范其行為,使之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七條 個人會員應當通過其執業機構向所在地的市、州律師協會辦理登記手續,并報本會備案;省廳直管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由省直分會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本會會員資格終止:
(一)因執業機構異動,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執業的;
(二)未辦理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的;
(三)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終止會員資格的其他情形。
會員資格終止手續由其登記地市、州律師協會辦理,并報本會備案;省廳直管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終止手續由本會或省直分會辦理。
第十九條 律師執業機構已注銷或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由個人會員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二)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和涉及行業整體利益的長期性、戰略性的重要規劃及制度;
(三)討論并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五)聽取和審議本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六)選舉、罷免本會理事會理事;
(七)選舉、罷免本會監事會監事;
(八)審議批準會費標準和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九)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律師代表大會任期每屆四年。在此期間,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可以組織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經本會理事會決定,也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二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市、州律師協會和省直分會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各市、州律師協會和省直分會擔任會長的執業律師為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第二十三條 每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后,律師代表大會召開前應舉行預備會議,醞釀和確定本次會議的主席團,通過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秘書處應至少提前七天向代表發出書面通知。
主席團是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權力機構。主席團決定提交會議表決、審議的事項,提出理事、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副會長、會長候任人選。由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理事、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副會長、會長候選人或罷免和審議事項,由主席團列入會議議程。
參會代表可以在會議主席團組成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主席團自薦為理事候選人,經主席團審查確定后列為正式候選人。
第二十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執業三年以上且未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理事會確定。
第二十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按照地區分布和人數比例兩兼顧的原則分配。
第二十六條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系會員、反映會員意見、建議,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委托投票無效。
第二十八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十人以上聯名向本會提出議案、意見或建議。經會長辦公會決定作為議案的,應召開理事會進行討論。其辦理結果應書面告知提出議案的代表;對其他意見和建議,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辦理,并以適當方式向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反饋情況。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受監事會監督。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三十條 理事會職權:
(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并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選舉副會長、會長;根據會長辦公會提名,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四)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推選或提議罷免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
(五)聽取專門、專業委員會工作報告;
(六)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范和有關規章制度等;提請代表大會審議、制定、修改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七)審議、決定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職能部門和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置和人員組成;
(八)聽取會長、副會長述職報告,并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九)罷免、增補或更換會長、副會長、理事;
(十)審議、批準年度工作計劃、會費預算方案及上年度決算報告,審議重大資產管理或處置方案;
(十一)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二)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理事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理事的更新應不少于三分之一。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兩次。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決定事項,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到會,并由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才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決定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的,秘書處應在十日內發出會議通知。
第三十三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向理事會負責,受監事會監督。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召集。
第三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決議、決定;
(二)提請理事會罷免理事、副會長、會長;
(三)提請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四)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
(五)決定專業委員會設置及人員組成;
(六)指導和監督秘書處、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工作;
(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每一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研究并在職權范圍內決定本會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會的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作出決議須有半數以上會長、副會長參加會議,并由到會半數以上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對外從事職務活動,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三)督促和檢查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本會重要文件;
(五)行使本會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托,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
會長、副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作述職報告,接受理事會評議、考核。
第三十八條 本會理事、副會長、會長作為本會權力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以身作則,模范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會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本會及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理事、副會長、會長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或享有的職權謀求個人或所在執業機構利益或進行不正當競爭。
理事、副會長、會長應當聽取會員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督促和監督。
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執業或不在本省登記執業的應在二個月內提出辭去理事的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理事、副會長、會長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或不履行職責的,應主動辭職,否則可由理事會罷免其職務。
第三十九條 各市、州律師協會和省直分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應報本會備案。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設監事若干名,由律師代表大會從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同屆理事任期相同。每屆監事的更新應不少于三分之一。本會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監事長任期與同屆會長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監事長主持監事會工作,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工作。
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到會,并由監事會全體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才能生效。
監事長或副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對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工作實施監督,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律師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遵守本會章程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三)監督會長辦公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監督會費的收繳和使用;
(五)監督互助金等其他資金的使用;
(六)監督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七)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發生的費用,應當納入本會會費預決算。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模范遵守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監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應主動辭職,否則可由監事會罷免其職務。
第四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并協助和支持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負責管理、指導專門委員會的行政秘書工作。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辦理代表提出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秘書長經會長辦公會提名,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經秘書長提名,由會長辦公會聘任或解聘。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其工作職責由秘書長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秘書處部門設置方案;
(四)制定、實施秘書處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秘書處部門負責人及聘用人員;
(六)完成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關系。
第四十七條 本會召開的各種會議,秘書處應通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或邀請其派員列席。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作為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
專門委員會設立、變更、撤銷由理事會決定,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根據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業務交流和專業推廣,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范等。
專業委員會設立、變更、撤銷由理事會決定,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必要時可由會長辦公會決定專業委員設立、變更、撤銷事宜。
會長辦公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學術顧問。
第五十條 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品行良好、聲望較高、具有相關工作經歷、經驗和專門知識的會員擔任。具體的選任辦法和工作規則分別由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制定。
專門專業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對模范履行會員義務并對律師事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和表彰,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行業規范的會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并可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在民主與法治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和積極社會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積極參政議政,成績突出的;
(五)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被黨委、政府及工、青、婦等社會團體授予榮譽稱號的;
(七)參加全國或國際會議論文獲獎或出版有較大影響學術著作的;
(八)參加法律援助或舉辦公益事業,成績顯著的;
(九)其他可以給予獎勵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會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在執業活動中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不履行會員義務,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六)其他本會認為應予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于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對會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和陳述。在作出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被處分的會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拒不執行處分決定的,可另行單獨處分。
第五十六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擔任理事、監事及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的,亦停止其相應職權。
第五十七條 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申請所在市、州律師協會進行調解,省廳直管律師事務所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的執業活動糾紛可申請直屬分會進行調解。
第五十八條 對會員獎勵、處分和糾紛調解的具體辦法,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包括團體會費和個人會費,下同);
(二)財政撥款或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會員贊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會員應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各市州律師協會、省直分會負責為本會收繳當地會員會費, 對截留、拖欠會費的會員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補交。
第六十一條 本會按定額收繳會費,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律師代表大會制定。會費標準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應當于每年年度考核前足額繳納會費。
第六十三條 會費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議、座談會等;
(二)秘書處的辦公經費和人員支出;
(三)本會組織或參加的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四)律師輿論宣傳;
(五)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勵會員;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培訓和出版書刊;
(八)特殊困難會員補助;
(九)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十)向中華全國律協繳納會費;
(十一)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十四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條 律師協會秘書處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方案和計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結果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向會員發布,接受監督。
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目的。
第六十六條 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批準的外國和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在本省設立的辦事機構及常駐律師,根據有關規定,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制定和修改,必要時由本會會長辦公會提議,經本會理事會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可以對本章程作補充性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xx省司法廳和xx省民政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