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夠幫到你喲!
房產出讓合同篇一
受讓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___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是建設_____項目。(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從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月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外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銀行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出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 方: 乙 方:
法定名稱:_____; 法定名稱: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 郵政編碼:_____;
電話號碼:_____; 電話號碼:_____;
電 傳:_____; 電 傳:_____;
傳 真:_____; 傳 真:_____;
電報掛號:_____; 電報掛號:_____。
房產出讓合同篇二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房產(或_________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_________房產(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_____。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____平方米。(或: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房產樓層_________層,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為_____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的_____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_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起算。
第五條_________建筑物(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____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_____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_____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或:乙方出租_____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_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_________房產后_____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乙方同意從_____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戶,銀行名稱: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_____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并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并交還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第十九條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房產出讓合同篇三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后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1)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賬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賬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受讓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簽字):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二○年月日
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注明邊長(米))
房產出讓合同篇四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
合同雙方:
出讓方:
法定地址: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受讓方:
法定地址(或戶口所在地):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北京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2.本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其土地所有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隱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內。
3.出讓方式:協議
4.出讓方以現狀出讓給受讓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具體位置見附圖。
5.出讓的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6.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始計算,至____年__月__日終止。
8.地價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受讓方以人民幣(大寫)____仟____佰____拾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小寫)¥______元,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一次性向出讓方交納土地出讓金。
9.在受讓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后,出讓方向受讓方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并注明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和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不頒發。
10.受讓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其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年限內按照《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可依法附隨房屋所有權一同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附隨房屋一同繼承。
11.受讓方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現狀土地利用條件使用土地。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要求。
12.土地使用權因出讓所限屆滿、提前收回或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終止手續按《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及《辦法》中有關規定辦理。
13.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14.雙方應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義務,自覺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如發生糾紛,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1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17.本合同正本兩份,合同雙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兩份,市、區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各一份。
出讓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受讓方:(蓋章)
____年__月__日房屋產權登記表
收件號:字第號
產別:登記種類:收件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座落│(新)_________區│地號│新舊│
├───┤號樓(舊)││││
│幢號│方向│間數│建筑面積m2│樓(幢號)│部位及房號│結│間數│建筑面積m2│
│││││││構│││
│平房│樓房│
│││││││合計││
││││││附記:另有間建筑面積m2與鄰戶共有共用,不在│
├───┴───┴───┼─────┼────┤以上間數以內。│
│合計││││
│交驗│房產所有證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繼承證明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有執照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契證│委托書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買契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證書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執照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產價││產權來源││
│登記人│蓋章│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職業│住址及電話│
│姓名│││││││
│現產權│││││││
│人│││││││
│原產權│││││││
│人│││││││
│代(理│││││││
│人現)(│││││││
│原)│││││││
│查丈情況│
││(新)區號樓(舊)│地│新舊│
│││號││
│房屋狀況│見房屋登記表│房│住宅(其中集體)工交商業教衛文娛辦公│
├─────┼─┬──┬──┬──────┤屋│其它│
│變動情況│添│翻│拆││用││
│││建│除││途││
││建││││(││
│間│間│間│間││)││
│查丈記事│查丈員:查丈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審驗意見│
│初審│初審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復審│復審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審批│審批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應收費用│
│款│登記費│工本費│勘測費│手續費│
│項│││││
│金│萬│千│百│十│元│角│十│元│角│萬│千│百│十│元│角│萬│千│百│十│元│角│
│額││││││││││││││││││││││
│罰││││││││││││││││││││││
│款││││││││││││││││││││││
│合││││││││││││││││││││││
│計││││││││││││││││││││││
│總計金額(大寫)萬仟佰拾元角整│
│附記││
│核算人:復核人:核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京朝房地出[繳]字年第號
│購買方房屋土地基本情況│
│購買方姓名││身份證號碼││
│購買方工作單位││
│房屋坐落(區、││房產證號││
│(縣)街道、樓││││
│號、層次、單元││││
│號)││││
│房屋來源房(房││原房屋產權單位(││
│改房或經濟適用││原房改前或購買經││
│房)││濟適用住房的單位││
│原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交易建筑面積││
│(出讓或劃撥)││權出讓合││││
│││同書││││
│交易立契手續編││成交總價││交易時間││
│號││格││││
│購買方簽字││
│土地行政部門審核意見│
│原土地使用性質││應交出讓││應交出讓金總額││
│(出讓或劃撥)││金標準(││(萬元人民幣)││
│││元/m2)││││
│土地使用權出讓│本棟樓房(部分房屋)的用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時間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情況│出讓合同號為京房地出字(│
││)第號。此次為本棟樓房用地第次辦理交納土地出讓金手續。購買方在支│
││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后,即獲得到年月止住宅用地年出讓土地使用權,購買│
││者具有的權利與義務與京│
││房地出字(年)第號出讓合同中受讓方具有的權利與義務相同。│
│有償科意見:簽字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主管領導意見:簽字(章)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讓金支付情況:│財務經辦人簽字:(蓋財務章)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備注:此次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手續時交納(補交)出讓金。│
次通知單一式四聯:第二聯購買方留存。
房產出讓合同篇五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 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 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 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 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 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 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 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 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 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 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 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 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 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 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 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 《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 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 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 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 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產出讓合同篇六
合同編號:
甲方(轉讓方):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指定聯系人:聯系方式:
乙方(受讓方):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指定聯系人:聯系方式:
鑒于:關鍵技術(以下稱該技術成果)系經過轉讓方長時間的開發和實際項目的應用,技術上已完全成熟并得到特種行業用戶的肯定,且具有廣大的市場前景;鑒于受讓方在市場開拓方面的完整商務能力,為更好地將成果應用于社會和行業用戶,轉讓方愿意將該項技術成果轉讓給受讓方,且受讓方同意接受該技術成果。
現本合同雙方經過詳細磋商,依據我國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就技術成果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該技術成果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有關該技術成果關鍵技術的軟件(組件)、技術檔案和技術資料。
后繼開發技術成果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現有該技術的后續開發及相關的技術檔案和技術資料。
該技術成果關聯技術成果及其后繼開發技術成果是指:與現有該技術有關的其他技術成果及技術檔案和技術資料,及在此基礎上的后繼開發及相關的技術檔案和技術資料。
第二條轉讓方于本合同生效日將本合同所涉技術成果獨家轉讓與受讓方。
于該轉讓日起,受讓方擁有技術成果的所有權,但法律規定禁止轉讓的權益除外。
技術成果的轉讓包括但不限于在技術成果的相關權利保護期內下列各項權利:(1)使用權,即以復制、展示、發行、修改、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技術成果的權利;(2)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即許可他人以前項中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技術成果的權利和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技術成果的權利;(4)其它法律、法規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第三條轉讓方應于本合同生效日將所轉讓的技術成果全部內容的詳盡資料交付于受讓方。
(1)該技術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2)轉讓方提交的上述技術資料,應使本行業內具有普通技術水平的專業人員能夠理解,并能夠在此基礎上對軟件進行修改、維護和再開發。
(3)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交上述技術資料后,不得繼續保留載有該軟件任何實質部分的任何載體。
(4)該等資料應確保受讓方能夠便利地使用、享有、行使本合同第1條所述的技術成果及相關權利。
房產出讓合同篇七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省(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為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為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為。
3.“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____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以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臺風、爆炸、戰爭。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 ,地塊編號為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 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對資企業主為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項目(建設項目),亦準許開辦一些與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征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為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依照規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負責。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并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鑒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雙方簽字同意后執行。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后,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認定上述延期由無法成立并不批準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 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
電 傳____________ ; 電 傳____________ ;
傳 真____________ ; 傳 真____________ ;
房產出讓合同篇八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或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北京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2.本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其土地所有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隱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內。
3.出讓方式:協議
4.出讓方以現狀出讓給受讓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體位置見附圖。
5.出讓的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6.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始計算,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
8.地價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受讓方以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一次性向出讓方交納土地出讓金。
9.在受讓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后,出讓方向受讓方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并注明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和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不頒發。
10.受讓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其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年限內按照《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可依法附隨房屋所有權一同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附隨房屋一同繼承。
11.受讓方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現狀土地利用條件使用土地。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要求。
12.土地使用權因出讓所限屆滿、提前收回或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終止手續按《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及《辦法》中有關規定辦理。
13.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14.雙方應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義務,自覺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如發生糾紛,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1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17.本合同正本兩份,合同雙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兩份,市、區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各一份。
出讓方(蓋章):___________受讓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房屋產權登記表
收件號:______字第______號
產別:____________________登記種類:__________________收件日期:______年______月
座落
(新)_________區號樓
(舊)
地號
新舊
幢號
方向
間數
建筑面積m2
樓(幢號)
部位及房號
結構
間數
建筑面積m2
平房
樓房
合計
附記:另有間建筑面積m2與鄰戶共有共用,不在以上間數以內。
合計
交驗契證
房產所有證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繼承證明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有執照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委托書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契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證書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執照件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產價
產權來源
登記人姓名
蓋章
性別
年齡
籍貫
工作單位及職業
住址及電話
現產權人
原產權人
代理人
(現)
(原)
查丈情況
(新)區號樓(舊)
地號
新舊
房屋狀況
見房屋登記表
房屋用途(√)
住宅(其中集體)工交商業教衛文娛辦公其它
變動情況
添建
翻建
拆除
間
間
間
間
查丈記事
查丈員:查丈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審驗意見
初審
初審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復審
復審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審批
審批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應收費用
款項
登記費
工本費
金額
萬
千
百
十
元
角
萬
千
百
十
元
角
罰款
合計
款項
勘測費
手續費
金額
萬
千
百
十
元
角
萬
千
百
十
元
角
罰款
合計
總計金額(大寫)萬仟佰拾元角整
附記
核算人:復核人:核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京朝房地出[繳]字年第____號
購買方房屋土地基本情況
購買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購買方工作單位
房屋坐落(區、(縣)街道、樓號、層次、單元號)
房產證號
房屋來源房(房改房或經濟適用房)
原房屋產權單位(原房改前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
原土地使用性質(出讓或劃撥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交易建筑面積
交易立契手續編號
成交總價格
格
購買方簽字
土地行政部門審核意見
原土地使用性質(出讓或劃撥)
應交出讓金標準(元/m2)
應交出讓金總額(萬元人民幣)
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
本棟樓房(部分房屋)的用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時間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讓合同號為京房地出字第號。此次為本棟樓房用地第次辦理交納土地出讓金手續。購買方在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后,即獲得到年月止住宅用地年出讓土地使用權,購買者具有的權利與義務與京房地出字(年)第號出讓合同中受讓方具有的權利與義務相同。
有償科意見:簽字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主管領導意見:簽字(章)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讓金支付情況:
財務經辦人簽字:(蓋財務章)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備注:此次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手續時交納(補交)出讓金。
房產出讓合同篇九
出讓方::
買受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房產出讓于乙方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為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攤面積為 平方米,該房屋土地使用期限為 年。
第二條:甲方同意以 元/建筑平方米將房產轉讓于乙方,乙方認可現有建筑面積,當測繪面積與現有建筑面積有誤差時,甲乙雙方不再追究,轉讓金包定總額為 元。
第三條:因該房產系 單位分房,現甲方尚未取得房屋產權,經雙方協商,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甲方 元作為該房屋使用權轉讓金,待房屋產權確定并經房產部門準于上市后,本使用權轉讓金即轉為房屋的買賣價款。
第四條: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權轉讓金的同時甲方應騰房并將該房交于乙方使用,如甲方單位提出異議由甲方協調解決。
第五條:本房屋現有水、電、暖氣、煤氣、閉路電視附屬設施,如甲方單位收取費用,該費用由甲方承擔,其他設施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乙方同意甲方單位選取的物業單位進行管理,甲方按其實際使用時間承擔相關物業管理費用,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后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甲方房產在有權上市銷售后,在乙方催告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日內,應持房產證與土地使用權證及其他有關證明與乙方共同辦理相關權屬變更登記。各自費用由甲乙雙方分別承擔。
第八條:在權屬未變更以前,甲方不得再行就該房產進行買賣、抵押等處分行為。
第九條:本協議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應按照約定將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保證甲方使用,房屋修繕等問題如需甲方單位辦理乙方應予協助。
第十條:如甲方未按照約定交付房產于乙方使用,甲方除返還乙方支付的使用權轉讓金并支付使用權轉讓金的利息。如乙方在使用房產至辦理房權變更手續前,甲方提出收回房屋使用權,甲方要支付乙方的使用權轉讓金、利息及房屋的增值價值外,還要承擔乙方添加的.附屬設施及房屋裝修費用。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產出讓合同篇十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省(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為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為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為。
3.“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____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夠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臺風、爆炸、戰爭。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 ,地塊編號為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 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對資企業主為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項目(建設項目),亦準許開辦一些與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征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為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依照規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_____,乙方均不負責。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并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鑒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雙方簽字同意后執行。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后,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 )項解決:(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2)向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采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產出讓合同篇十一
合同雙方:
出讓方: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人和街99號
法定代表人:張*宇職務:局長
受讓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和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依法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出讓方同意將位于,面積平方米(以交地面積為準)的國有土地招標出讓給受讓方作為商業、住宅用地,出讓年限商業40年、住宅50年。其出讓年限從簽訂正式合同之日起算。
建設用地位置與四至范圍以用地紅線藍圖為準。
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屬國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內。地下空間的深度開發應遵循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受讓方必須按規劃管理部門確定該地塊的設計條件進行建設。
第三條規劃設計條件為:
(1)用地性質:
(2)建筑容積率:≤
(3)建筑密度:≤
(4)建設規模:平方米
(5)綠地比:≥
受讓方應在工程設計批準后15日內向出讓方報送三套工程設計圖紙備查。
第四條該出讓地塊中標土地出讓綜合價金:萬元人民幣(大寫:萬元人民幣),其中:土地出讓金:萬元人民幣(大寫:萬元人民幣),地塊土地成本:萬元人民幣(大寫:萬元人民幣),該地塊涉及土地成本之中由應分攤的規定地塊控制性詳規設計費以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費為:元,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取。雙方在簽訂合同的當日內,受讓方應支付出讓綜合價金總額的10%,即:萬元,作為擔保履行合同的定金。受讓方履行合同時,定金抵作綜合價金;受讓方不履行合同時,定金不予退還,出讓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返還定金。
除定金的剩余部分出讓綜合價金:萬元,受讓方同意在簽定正式合同的當日內付清。
第五條受讓方應在安置方案批準后3個月內付清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且受讓方按合同約定交清土地出讓綜合價金后,應在30日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交地申請,出讓方及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用地紅線圖驗明紅線標示坐標的拐點界樁,向受讓方移交土地,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并簽訂交地備忘錄。因特殊原因不能實施交地的,經向受讓方通報后,交地時限可以相應推延。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時,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出讓地塊范圍內的拆遷安置補償由受讓方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受讓方可在交地并全部交清土地出讓金后30天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七條受讓方應在年月底前動工建設,并于年月底前竣工。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的,出讓方向受讓方征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方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延期竣工180日內的,受讓方應向出讓方支付出讓金總額5%的違約金;延期竣工超過180日的,出讓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解除出讓合同,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八條受讓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在投入計劃總投資額25%以上后,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但必須經有批準權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九條受讓方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的60日內,應依照規定到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或換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條受讓方在出讓合同規定的年限內需要改變土地用途和建設規模等約定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在簽訂修改方案批準后30日內必須向出讓方提出申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不申請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有權作出處罰。
第十一條受讓方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內,除出讓方依照本合同約定解除本合同外出讓方不得收回。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一)、(二)項規定情形,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受讓方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建設經營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受讓方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受讓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該地塊的權利。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三條由政府批準的公用事業性各項管線等工程,受讓方應允許在其受讓的土地范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
第十四條受讓方在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和維修活動時,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有妥善保護的義務。
第十五條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
第十六條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有權對出讓宗地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年度監督檢查,受讓方不得拒絕和阻撓。年度監督檢查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條出讓方設置的交地界樁,受讓方應妥善保護,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由于一方的過錯,造成正式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凡由執行正式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出讓方可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受讓方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中其他無爭議的內容。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從其法律、法規之規定,也可雙方約定。依本合同訂立的土地使用條件,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采用漢字書寫,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與合同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于二oo年月日在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簽訂。
出讓方: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字)(簽字)
電話:電話:
郵政編碼:400015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光大銀行渝中區支行開戶銀行:
戶名: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戶名:
賬戶:帳號:
房產出讓合同篇十二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 ;編碼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職務 。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 ;編碼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職務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 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 ,面積為 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x確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 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 項目。
(注: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 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______%共計 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 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_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從 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 ______月 ______日。土地使用費用每年每平方米為 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 分行,帳戶號 。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使用權濟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 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 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 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采用 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于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乙:___________________ (章)
(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字)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一、界樁定點
1.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 ______日內, 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后,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 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興建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
(1)主體建筑物的性質規定為 ;
(2)附屬建筑物 ;
(3)建筑容積率(建筑面積密度) ;
(4)建筑覆蓋率(建筑密度) ;
(5)總建筑面積不超過 平方米;
(6)建筑層數,最高/平均 層;
(7)綠化比率 ;
(8)室外地面標高__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標準、規程的規定。
(注: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定)
三、公益工程
3.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紅線范圍內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提供使用。
(1) 蹲位公廁
(2)小區公用停車場
(3)自行車棚
(4)配電室(開關站)
(注: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范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
(2)
四、設計、施工、竣工
4.1紅線范圍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4.2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______日內應按批準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并于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積不少于 平方米。
4.3規模大的、特殊的復雜工程,其動土施工時間按上述要求進行有困難的,用地者至遲應在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 ______日內,向市(縣)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夠理由延建申請,且延續期不得超過 ______日。
4.4用地者應在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 ______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筑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五、建筑維修活動
5.1用地者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
(1)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準。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準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2)未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5.2用地者不得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5.3在興建建筑或維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須摸清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并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用地者在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動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用地者負責。
六、供水、供電
6.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市自來水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6.2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6.3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七、監督檢查
7.1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7.2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紅線范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7.3用地者在用地范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設。
7.4用地者對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未經規劃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房產出讓合同篇十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見附件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_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帳號為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
(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
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 知
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
電 傳_______;電 傳_______;
傳 真_______;傳 真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日內
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 _________
(自治區、直轄市)___市 _________
(縣)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簽字)
土地使用條件(成片開發經營項目)
一、成立開發企業
1.1 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成立從事土地開發經營的開發企業,開發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取得開發區域的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
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系是商務關系。
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二、界樁定點
2.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_日內,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開發企業依出讓宗地圖各界址點實地核定所示座標的界樁;面積無誤后,雙方在出讓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開發企業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到破壞或
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恢復界址測量,重新埋設界樁。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開發區域內土地使用必須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
3.2 開發區域內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控制在總用地的__%以內。
3.3 開發企業應編制開發區域內的成片開發規劃,成片開發規劃應在得到批準后實施。
3.4 開發區域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的,開發企業擬定的成片開發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并按有關規定報省級政府批準。嚴格按批準的規劃實施,如確需修改,必須征得原批準機關同意。
四、公用設施
4.1 開發區域內的全部公用設施由開發企業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建成并使其達到中國現行設計和施工規范標準。
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區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由開發企業自主經營,也可交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應區域外,或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開發企業應與地方公用事業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經
4.2 開發企業需接引區域外的水、電、熱等資源,提供接點和服務的,須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另簽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業企業負責經營。
4.3 開發區域的郵電通信事業,由郵電部門統一規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____省(自治區、直轄區)郵電主管部門批準,由開發企業投資,或者開發企業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后移交郵電部門經營,并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開發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4.4 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和碼頭。開發區域地塊范圍涉及海岸港灣或者江河建港區段時,岸線由國家統一規劃和管理。
4.5 公用設施完成后,開發企業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一個或多個對公用設施進行開發、經營為目的的合資、合作企業。
4.6 開發企業必須根據總體規劃要求,在該開發區域內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門無償提供公用設施,如辦公用房等。
4.7 相鄰雙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授予對方必要的相鄰權,以及其他他項權利以保證開發區域與相鄰區域的交通往來和開發建設的順利進行。
五、設計、施工、竣工
5.1 開發區域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開發規劃,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綠化等,須報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
5.2 開發企業在簽訂本合同____日內按批準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并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平方米的標準或專業廠房。
六、項目引進
6.1 開發企業負責吸引投資者到開發區域投資,并保證自土地使用證頒發之日起____年內招引并安排區內所有的建設項目,__年內所有建設項目全部竣工投產。
6.2 在開發區域內興建的建設項目,其建設應符合成片開發規劃的要求,并按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6.3 在開發區域舉辦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屬于下列情況的項目不得興建:
(1)有污染環境又無符合規定的環保措施的項目;
(2)為中國政府所禁止的建設項目和生產產品。
房產出讓合同篇十四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企業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廠(以下簡稱“甲方”)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上海________廠房地產出讓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標的
甲方遵從本協議約定,向乙方出讓上海________企業有限公司下屬的上海________廠位于上海市楊浦區通北路號的房地產,并包括該廠區內的建筑物附屬及配套設施。
該出讓的房地產權為甲方所有,房地產權證號為滬房地楊字第________號。
整個產權占地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
房地產權證中為新建廠房已被拆除的3、4、8、10、11、12、13、14、15、18、19、22幢除外,現有實際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和在建廠房________平方米(共三層,結構已封頂)。
(權證是否房地合一)
附屬及配套設施包括:電、水、煤氣、通訊、排污等用房和設備,同時包括廠區內所有地下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
第二條產權基本情況
乙方受讓的上海________廠房地產,主要由辦公樓(共地面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層,約________平方米,建于________年)、老廠房(________層,約________平方米,建于________年)、在建廠房(________平方米,結構封頂)、以及機房、鍋爐房、配電房、工房、堆煤場等組成(具體詳見協議附件中的產權平面圖),為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項目標的。
乙方受讓房地產權的實際建筑面積為17375平方米。
已完成結構封頂的在建三層廠房________平方米。
其中,已經完成三層結構封頂的在建廠房,按原規劃部門的批準的建筑面積增容到________平方米(增至共________層)。
由乙方另行投資并繼續以甲方的名義建設至項目竣工。
在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許可證號為滬規建()________號,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號。
第三條轉讓價格及承擔費用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定上海________廠全部房地產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整(¥________________萬元)。
2.房地產產權買賣的相關稅、費等按政府的現行規定各自承擔,土地出讓金由乙方承擔,房地產評估費用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如無具體規定的其他費用雙方另行協商。
3.配套設施中的水、電、煤氣、通訊等,在辦理產權轉讓的同時,甲方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或重新申請),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廠房交付前的水、電、煤氣、通訊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支付;廠房交付乙方后則由乙方負責承擔。
第四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雙方確認的產權轉讓總價,以第一條中所述的建筑總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本協議約定的建筑面積和占地面積與產權登記證有差異,則以產權登記證上的實際有效面積為準。
(實際有效建筑面積應該除去已經拆除的房子)
產權過戶后登記的面積與第一條所述面積發生差異(不包括新廠房),差異部分應按相應的比例予以找補。
(新、老廠房,辦公樓,附屬建設等,按各自在轉讓總價中所占比例計算找補金額)
第五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按期將轉讓款項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甲方指定的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
1.首期付款:自本協議生效起的________________周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協議轉讓總價的_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萬元)。
2.二期付款:在建廠房建到五層封頂時,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轉讓金的_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_萬元)。
3.三期付款:在雙方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原則,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交上海市楊浦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正式交易手續。
在交易中心出具房地產買賣受理單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轉讓總價的_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______萬元)。
4.四期付款:在楊浦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核發過戶后新的房地產證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轉讓總價的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_____萬元)。
5.最終付款:本協議簽訂生效起十個月內,乙方支付最后一筆款,即轉讓總價的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_____萬元),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的三天內,向乙方移交全部廠房、場地及相關設施。
第六條產權交付及產權登記過戶
1.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次付款后的一周內,向乙方交付在建廠房的有關項目資料復印件,雙方另行簽訂在建項目的交接協議書。
2.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后的三天內,向乙方交付相關的全套資料。
3.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的三天內,向乙方交付全部的所有房產。
第七條雙方的違約責任
出讓方:
受讓方:
年月日:
房產出讓合同篇十五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成片開發土地出讓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略)。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銀行______分行,帳號為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_____,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乙方在作出轉讓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的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乙方在作出抵押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_;
編碼________;編碼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采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雙方各執__份。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____(縣)土地管理局(章)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簽字)________(簽字)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
(成片開發經營項目)
一、成立開發企業
1.1?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成立從事土地開發經營的開發企業,開發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取得開發區域的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系是商務關系。
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二、界樁定點
2.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日內,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開發企業依出讓宗地圖各界址點實地核定所示座標的界樁;面積無誤后,雙方在出讓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開發企業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到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恢復界址測量,重新埋設界樁。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開發區域內土地使用必須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
3.2?開發區域內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控制在總用地的__%以內。
3.3?開發企業應編制開發區域內的成片開發規劃,成片開發規劃應在得到批準后實施。
3.4?開發區域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的,開發企業擬定的成片開發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并按有關規定報省級政府批準。嚴格按批準的規劃實施,如確需修改,必須征得原批準機關同意。
四、公用設施
4.1?開發區域內的全部公用設施由開發企業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建成并使其達到中國現行設計和施工規范標準。
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區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由開發企業自主經營,也可交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應區域外,或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開發企業應與地方公用事業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經營。
4.2?開發企業需接引區域外的水、電、熱等資源,提供接點和服務的,須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另簽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業企業負責經營。
4.3?開發區域的郵電通信事業,由郵電部門統一規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___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主管部門批準,由開發企業投資,或者開發企業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后移交郵電部門經營,并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開發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4.4?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和碼頭。開發區域地塊范圍涉及海岸港灣或者江河建港區段時,岸線由國家統一規劃和管理。
4.5?公用設施完成后,開發企業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一個或多個對公用設施進行開發、經營為目的的合資、合作企業。
4.6?開發企業必須根據總體規劃要求,在該開發區域內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門無償提供公用設施,如辦公用房等。
4.7?相鄰雙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授予對方必要的相鄰權,以及其他權利以保證開發區域與相鄰區域的交通往來和開發建設的順利進行。
五、設計、施工、竣工
5.1?開發區域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開發規劃,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綠化等,須報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
5.2?開發企業在簽訂本合同___日內按批準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并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平方米的標準或專業廠房。
六、項目引進
6.1?開發企業負責吸引投資者到開發區域投資,并保證自土地使用證頒發之日起___年內招引并安排區內所有的建設項目,___年內所有建設項目全部竣工投產。
6.2?在開發區域內興建的建設項目,其建設應符合成片開發規劃的要求,并按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6.3?在開發區域舉辦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屬于下列情況的項目不得興建:
(1)有污染環境又無符合規定的環保措施的項目;
(2)為中國政府所禁止的建設項目和生產產品。
房產出讓合同篇十六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出讓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地址:_________;編碼: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受讓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地址:_________;編碼: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甲方將依法擁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乙方。根據國家、省、市關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甲方,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在受讓使用權的土地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及____省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乙方根據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讓金并領有土地使用證后,在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內,土地使用權按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的,雙方當事人均要簽訂書面合同,并于合同簽訂后____日內到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和按規定繳納稅費。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地塊位于_________,土地總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大寫:_________平方米),集體土地所有證號為_________,其位置及四至范圍詳見附圖。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蓋x確認。
第七條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現狀為: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規劃用途為_________用地。
第九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
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總建筑面積,應當取得甲方和土地、規劃部門同意,并經原批準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依照有關規定補簽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法律法規目前尚未要求繳納的稅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補交的,雙方同意按規定予以補交。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單價為_________元平方米,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第十三條經雙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支付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給甲方:
1、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2、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具體如下:
(1)
第一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x后____日內,乙方須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2)
第二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x后____日內,乙方須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3)
第三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x后____日內,乙方須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第十四條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交給乙方使用的時間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時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交給乙方使用,延遲期間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大寫:百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賠償。延期超過兩個月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及時退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出讓金并承擔乙方由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應付款項,逾期兩個月內(含兩個月),乙方愿意按合同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大寫:百分之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賠償。逾期超過兩個月仍未按合同規定繳齊應付的款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乙方已支付的出讓金,扣除違約損失后,予以退還。
第十六條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及申領《集體建設土地使用證》的手續;甲方應予以全力協助。
第十七條出讓期間,政府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的,本合同自行終止;征地補償(不含地上附著物補償)屬甲方,甲方對乙方所剩余的出讓年限應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最遲在期滿前________年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或集體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使用權外,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期權;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雙方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乙方未申請續期或雖申請未獲批準的,甲方屆時無償收回該地塊的使用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雙方約定作如下處理:_________。乙方應于期滿后____日依照規定到當地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均不需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損失并及時書面告知對方。
第二十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調整。
第二十一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
①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②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x(畫押)后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縣(市、區)簽訂。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留存。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一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貳份由_________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留存。甲方(蓋x):_________乙方(蓋x):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電話(手機):_________電話(手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附件土地使用條件
一、界樁定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甲乙雙方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后,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蓋x(畫押)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甲方,請求重新埋設,埋設費用由乙方負責。
二、土地利用要求乙方在用地紅線圖內興建建筑物應符合____市或村鎮規劃要求。
三、設計、施工、竣工3.1紅線范圍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并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負擔。3.2地塊的動工時限建設時限從取得《集體建設土地使用證》起計。3.3地塊的動工時限為____日,乙方必須在動工時限內開始建設。3.4乙方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建設。3.5如非乙方責任造成動工時限或建設時限的延誤,乙方在時限滿前____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延期。
四、建筑維修活動4.1乙方在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對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2)未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堆放、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必須確保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____市政設施或村鎮公共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4.2不得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4.3在興建建筑或維修工程之前,必須摸清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并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在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動工。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五、監督檢查在土地使用期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集體土地所有者有權對用地紅線范圍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土地使用條件及附圖。
二、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可作為簽約文本,但監制、印制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三、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先到當地土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該土地使用權是否符合出讓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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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出讓合同篇十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宗地出讓合同)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編號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略)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項目。(注:根據具體項目、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八條?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獲準續期后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額使用權轉讓、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于該宗地的開發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九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準后,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
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于_____年__月__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銀行名稱:_______
帳號: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編碼:______編碼: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一、界樁定點
1.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_日內,甲、乙雙方應依宗地圖界址點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乙方應立即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乙方在出讓宗地范圍內興建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筑物的性質規定為______________;
(2)附屬建筑物__________________;
(3)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5)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6)綠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
(7)其他有關規劃參數以批準規劃文件為準。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2.3?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圍內的規劃位置建筑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三、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3.1?涉及綠化、市容、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方面,乙方應符合國家和_____的有關規定。
3.2?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其受讓宗地內的綠化地區和其他區域。
3.3?乙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護人員及其緊急器械、_____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能順利地進入該地塊。
3.4?乙方在其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如有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四、建設要求
4.1?乙方必須在_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積不少于可建總建筑面積的___%的建筑工程量。
4.2?乙方應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的應至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4.1規定的建設期限屆滿之日起,在規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年的,由甲方無償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著物。
五、市政基礎設施要求
5.1?乙方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辦理申請手續,支付相應的費用。
5.2?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由于施工引起相鄰地段內有關明溝
、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5.3?在土地作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宗地內的市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注:特殊項目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條件》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約定)
房產出讓合同篇十八
轉讓方(甲方):武漢吳家山市場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受讓方(乙方):
商鋪經營使用權轉讓合同
合同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轉讓方和受讓方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就轉讓吳家山 “北冰洋城市廣場”(以下簡稱本項目)商鋪經營使用權達成如下協議:
甲乙雙方詳細信息
甲方:武漢吳家山市場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_:
注冊地址: 東西湖區吳家山市場路_;
營業執照注冊號:_420xx20xx030364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國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項目概況、現狀及簽約流程
第一條 項目背景
北冰洋城市廣場是吳家山市場物業管理責任有限公司與東西湖區政府共同聯合開發的東西湖首家集購物、休閑、餐飲、娛樂于一體的大型一站式綜合購物中心。 北冰洋城市場廣位于吳家山東吳大道與四明路交匯處,東臨規劃路,南鄰吳南花園,西接四明路,北靠規劃中的步行街,地理位置優越,人氣興旺,交通便利。項目總占地9千余方,總建面4.3萬方,地下2層,地上9層。是東西湖首家集購物、娛樂、餐飲、休閑一站式綜合購物中心。
第二條 簽約流程
1、甲方唯一營銷場所位于本項目內,乙方需自行前往洽談轉讓事宜。除此以外,甲方未設任何其他營銷地點,開展營銷活動,乙方對此需留意。
2、甲方營銷人員按照法律有關明示義務的規定,向乙方全面介紹項目及擬轉讓標的狀況并詳細解釋本合同條款。
3、乙方與甲方營銷部門就合同項逐條約定明晰后,由乙方在合同上簽章,甲方營銷部門將乙方已簽章的合同送至甲方法律事務部審核,法律事務部在經審核無誤的合同上簽章并退還營銷部門后通知乙方前來領,整個流程應在7日內完成。乙方對此表示理解并予以認可。
第三條 簽約承諾
乙方自愿與甲方簽約,并做出簽約承諾:在合同履行期內,完全了解并承認有關項目、權利、轉讓、合同等一切相關問題的合法性;以簽署本合同的行為,認可甲方已按法律規定完全履行明示義務;承諾服從本項目整體物業、管理公司規定,且經營的品牌類別符合整體規劃方案布局;承諾服從本項目半數以上(“半數”系指經營面積超過項目總經營面積一半)權利人的共同意志;保證不因自己的行為損害甲方、產權方或任意第三方(含本項目共同利益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乙方自愿接受并承諾按照甲方要求與甲方指定的經營管理公司簽訂經營管理合同,并共同維護北冰洋城市廣場整體經營。
第二章 轉讓標的、支付、期限及用途
第四條 本合同轉讓標的為:本項目_ ___層 區 號商鋪的經營使用權。該商鋪建筑面積______平米。(具體商鋪位置見附件一)
第五條 在乙方已完成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甲方應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將轉讓標的交付乙方并辦理書面確認手續(見附件二)。
第六條 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可據實予以延期;
2、由于乙方原因導致不能確認交付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3、乙方全額支付房款后,次日本合同起算收益。
3
第七條 轉讓期限:限于我國合同法關于租賃期限的規定,本合同租賃使用權期限為20xx年;從201___年___月____日起開始計算,后續使用權年限與該宗土地的使用年限同步。 第三章 轉讓對價及支付方式
第八條 轉讓對價為:(小寫)¥___ ____元整,(大寫)人民幣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拾_____元整;計算標準為:單價¥__ ___元/㎡×轉讓標的所依附商鋪的建筑面積_______㎡。
第九條 支付方式:乙方在簽訂本合同當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對價
第四章 乙方權利義務
第十條 合同生效后,乙方應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內辦理轉讓標的的確認交付手續;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交付手續,以甲方通知的期限截止日為實際交付日;
乙方在甲方通知期限內出具體申請請求延期交付,且延期理由得到甲方認可的,雙方可就交付事宜另行約定。
第十一條 以嚴格遵守簽約承諾為前提,乙方在轉讓期限內享有以下權利:
1、經甲方書面同意后,有權轉讓剩余年限經營使用權;
2、第三年期限屆滿前,在確認履行本條第1款約定的前提下,有權自行轉讓剩余年限經營使用權;
3、經甲方書面同意后,有權開展上述2種情形以外的其他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約定的經營行為。
第十二條 合同履行期內,乙方一切依前條約定有權實施、并引起經營使用權變動的行為,受以下條款約束并加以規范。
1、出讓剩余年限經營使用權的,除符合第十一條的約定外,還應與出讓前書面通知甲方,采取甲、乙雙方約定解除本合同以及經營管理合同后在由甲方、受讓方按照本合同簽訂經營使用權轉讓合同以及甲方指定的經營管理公司、受讓方按照原經營管理合同內容簽訂經營管理合同的方式辦理;新轉讓合同生效后,乙方對受讓方的履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2、其他行為應事先通知甲方并就具體事宜與甲方協商一致并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后,遵照協商結果辦理。
第十三條 轉讓期限屆滿,乙方享有優先續約權。續約生效后,乙方無償獲得該轉讓標的后續二十年使用權并享受收益。
第五章 甲方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 甲方應保證轉讓標的所依附商鋪的配套設施在交付時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 除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外,甲方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轉讓標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逾期在三十日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最后交付期次日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收價款千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 逾期超過三十日以上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按原總房款的1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并退還所收款項;乙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自本同規定的最后交付期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已收價款千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地質災害、亂動、戰爭、疾病流行、突發事件、政府行為及其他不可控制、不可預料的情形)影響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向對方承擔責任,但在政府給予甲方相應補償的情況下,甲方按照乙方在不可抗力中的損失比例,在取得的補償范圍內對乙方進行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 在合同履行期內,乙方的行為具有以下列任一情形,經書面催告逾期仍不糾正或造成的損害已無法逆轉的,行為無效并構成乙方違約:
1、違反第十七條的約定,擅自進行的無權或越權行為;
2、雖有權進行,但在具體實施中違反第十八條之約定方式,行為不當的。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及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合同生效后,甲方必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將合同解除時乙方剩余期限經營使用權的對價作為違約金予以沒收并向乙方追償其他損失:
1、凡依本合同約定,乙方構成違約,經催告于90日內仍不予糾正的;
2、損害公共利益,已觸犯刑事或經制止不予糾正的;
3、因乙方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經催告在90日內仍無法履行的;
4、具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依本合同約定已構成違約的事由,經甲方催告后在90日內不予糾正或無法逆轉的。
第二十一條 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退還乙方所交全部經營使用權轉讓款,并以該款項10%補償乙方損失。
第七章 送達及爭議解決
第二十二條 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雙方約定一下地址為郵寄送達地址,無論是否簽收,向該地址寄送的特快專遞收寄憑證即是雙方認可的合法送達憑證,受送達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抗辯該送達憑證的效力。若乙方約定地址發生變更,必須于變更后五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未經書面通知,乙方無權以地址變更為由抗辯甲方向約定地址寄件的送達效力,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合同解除不影響本條效力。
甲方地址: ,郵政編碼 .
乙方地址: ,郵政編碼 .
第二十三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約定指定的通訊方式。乙方通訊方式變更,必須5日內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乙方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責任。
乙方聯系方式: ,
第二十四條 合同生效后,雙方均應切實履行,若發生糾紛先行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需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分、乙方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立即生效。
甲 方:
簽約代表:
日 期:
房產出讓合同篇十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_____》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雙方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小寫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示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通,即通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元(小寫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元(小寫_____元),付款時間:__年__月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元(小寫_____元),付款時間:__年__月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元(小寫_____元),付款時間:__年__月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元(小寫_____元),付款時間:__年__月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
建筑密度_____;
建筑限高_____;
綠地比例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
(2)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戶、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權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xx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
電話:
傳真:
電報:
開戶銀行:
帳號:
編碼:
受讓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
電話:
傳真:
電報:
開戶銀行:
帳號:
編碼: ? ? ? ? ? ? 二0 年 月 日
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注明邊長(米))
北
↑
|界
|址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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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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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使用說明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二、本合同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三、合同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屬于綜合用地的,應注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積比例。
四、合同第五條中的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于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選擇第三款;屬于待開發建設的用地,應根據出讓人承諾交地時的土地開發程度選擇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讓人承諾交付土地時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一款,未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遷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積等狀況。基礎設施條件按雙方約定填寫“七通”、“三通”等,并具體說明基礎設施內容,如“通路、通電、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方式的規定中,雙方約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條中,屬于房屋開發的,選擇第一款;屬于土地成片開發的,選擇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條關于合同生效的規定中,宗地出讓方案業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一款規定生效;宗地出讓方案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二款規定生效。
房產出讓合同篇二十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甲方根據《_________》的有關規定,在_________房地產交易中心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乙方依照規定程序參與競買,并經 _________房地產交易中心確認,成為競得人。為明確有關轉讓事項,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和自愿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條 轉讓土地基本情況
1、國有土地使用證號:_________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號:_________
3、地號:_________
4、土地所在位置:_________
5、土地用途:_________
6、土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7、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8、現狀:已三通一平,有_________套(戶)需回遷安置,回遷安置總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回遷住宅_____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回遷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每月應支付臨遷費、代管房租金除四害費等_________元。
9、抵押情況:_________
第三條 公開交易情況和結果
1、公開交易方式:公開掛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公開交易期限:_________
3、成交確認書編號:_________
4、轉讓份額:_________
5、成交價格: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第四條 甲方保證本合同第二條所述內容真實,保證土地權屬清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 甲乙雙方完全認可公開交易情況和交易結果,甲方同意按公開交易成交價格和轉讓份額將土地使用權(含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第六條 依照有關規定,全額轉讓的,由受讓方單獨獲取國有土地使用權,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履行出讓合同;份額轉讓的,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共同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共同履行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取得抵押權人同意方可轉讓。
第七條 甲乙雙方應依照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向_________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交資料,辦理交易手續,向相關部門交納交易稅費后,由乙方直接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證明書》,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登記。
第八條 除法律規定的免責因素之外,甲乙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出現糾紛或違約行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通過仲裁或法院判決(裁定)方式予以解決。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1、土地轉讓時回遷安置義務的責任主體為受讓人。
2、付款方式及期限:《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簽訂后5天內一次付清。
3、移交地塊及項目的相關資料:
(1)《國有土使用證》
(2)《建設用地批準書》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設計要點批文》
(5)回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4、違約責任:
(1)甲方在收到所有成交款后5日內不能備齊有關資料給乙方辦理交易過戶及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和交易成功后,辦妥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以前,如因甲方的原由,(包括司法機關查封等)需要終止交易或不能依法辦理產權登記的,甲方在3天內所有退還乙方已交納的成交價款。
(2)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后,并在5天內一次性付清所有成交價款給甲方,否則,視為違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第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房產出讓合同篇二十一
根據____市(縣)國讓(合)字( ? ? ?)第____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第四十五條的約定,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局,與受讓人____,雙方就合同中有關土地開發利用等未盡事宜,約定如下:
第一條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動工建設外,同意在年月日前完成項目施工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
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二款約定提出延建申請,并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和申請竣工驗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時間相應順延。
第二條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投資總額不低于____萬元人民幣。屬于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于經批準或登記備案的萬元人民幣,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公頃____萬元人民幣,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設備投資和地價款等。
第三條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各項約定履行外,同意該受讓宗地容積率不低于____%,建筑系數不低于____%。
第四條屬于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人同意該受讓宗地中用于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____%,即不超過公頃。受讓人不得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
第五條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已開發建設面積占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也視為土地閑置,出讓人有權向受讓人征收土地閑置費。
第六條出讓人、受讓人雙方同意將《出讓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的土地閑置費標準定為相當于出讓宗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即人民幣元。
第七條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出讓合同》并申請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機關批準后,區分情況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計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權,但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場地平整。
(一)受讓人在《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受讓人在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并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約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退還受讓人。
第八條因自身原因減少項目投資規模,而導致部分建設用地空閑,且具備分割條件,并能重新用于開發建設的,受讓人須在項目完成建設前90日向出讓人提出退還相應面積建設用地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由出讓方收回相應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將所收回土地對應的土地出讓金在扣除相應比例的定金后,退還給受讓人。
第九條受讓人未能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_‰的違約金;造成土地閑置的,還應當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的約定支付土地閑置費。
第十條受讓人未能按照本補充協議第一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完成項目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在項目竣工驗收后60日內,受讓人應向出讓人提供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及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有關資料,由出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及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約定的投資額、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指標,對該宗地的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進行復核。
受讓人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不能滿足雙方約定的指標的,屬于違約,出讓人有權收取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第十二條項目投資總額、固定資產投資額和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未達到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項目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和本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工業建設項目的綠化比例以及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和本補充協議第四條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_%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第十五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要求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__款規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收回土地使用權后,依法重新出讓。
(二)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七條的約定辦理改變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批準手續后,由受讓人按照批準變更時新舊土地使用條件下該宗地的土地市場價格差額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六條[其他事項]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房產出讓合同篇二十二
探礦權、采礦權拍賣出讓合同范本
合同編號:142647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_____《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和《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采礦權拍賣成交確認書》,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法將拍賣標的“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給乙方。
探礦權采礦權出讓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查開采礦種:煤。
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煤炭資源/儲量估算報告》。
第三條?本合同出讓的探礦權有效期_____年,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計算;本合同出讓的采礦權有效期___年,自頒發采礦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本合同出讓的標的僅為探礦權、采礦權,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及其他物權。
本合同出讓的探礦權不得延續、轉讓;出讓的采礦權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依法轉讓和抵押,轉讓、抵押的有效期不得超過采礦權有效期。
第五條?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采礦權拍賣出讓價款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___萬元)。此價款不包括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登記費、采礦權登記費及其他有關法定稅費。
拍賣成交后,乙方同意在簽訂《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采礦權拍賣成交確認書》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含節假日,下同)繳納成交價款的____________%(含履約保證金在內);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再繳納成交價款的____________%,余款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全部付清。
甲方指定收款單位、開戶銀行及帳號:
收款單位: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第六條?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個月內,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備齊相關資料并持繳清全部拍賣出讓價款憑證到甲方辦理探礦權登記手續。
甲方在受理乙方探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探礦權登記手續,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
第七條?乙方應當在探礦權有效期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備齊相關資料,到甲方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
甲方自受理乙方采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八條?乙方在受讓的探礦權采礦權范圍內所進行的勘查、采礦活動,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履行各項法定義務,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對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乙方必須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采用科學的采礦方法開采,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最大限度地保護當地生態及地質環境。
第十條?乙方在礦產資源勘查、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土地、林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事項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其法律責任及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因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需要,影響本合同履行的,按照國家屆時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政策處理。
第十二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等法定義務,并辦理采礦權注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開采本合同約定的礦區范圍內剩余煤炭資源,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____日前,向甲方提出采礦權延續登記申請。符合繼續辦礦條件的,甲方可依照屆時法律、法規的規定將采礦權出讓給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義務或者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甲方有權不批準乙方申請。
第十三條?任何一方對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不負違約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輕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乙方逾期未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采礦權拍賣出讓價款或逾期不辦理探礦權、采礦權登記手續,視為自行放棄探礦權、采礦權,所交履約保證金和已交探礦權采礦權拍賣出讓價款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無權要求獲得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采礦權,甲方有權對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采礦權再行出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_______個月內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地勘單位,依據地質勘查設計,開展地質勘查工作。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約定的采礦權______個月內必須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后3年內必須投入采礦生產。乙方逾期不進行勘查或者逾期不投入采礦生產的,視為自行放棄探礦權、采礦權,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勘查、開工建設延遲或者逾期投入勘查、采礦生產的除外。
第十六條?因甲方過失致使乙方未能按期取得本合同項下的探礦權、采礦權,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依法賠償。
第十七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因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和蓋章后生效。
第十九條?本合同采用中文書寫,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捌份,雙方各執肆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房產出讓合同篇二十三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郵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為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為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為。
3."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 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以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臺風、爆炸、戰爭。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 ,地塊編號為 .(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 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對資企業主為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項目(建設項目),亦準許開辦一些與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征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為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依照規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負責。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并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鑒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雙方簽字同意后執行。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后,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認定上述延期由無法成立并不批準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 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稱 ; 法定名稱 ;
法定地址 ; 法定地址 ;
編碼 ____________ ; 編碼 ____________ :
傳 真 ; 傳 真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 項解決:(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采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于 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 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