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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基金合伙協議書產業基金合作框架協議篇一
一、總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2、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3、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4、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二、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1、合伙企業名稱:______有限合伙企業
三、合伙目的與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業為______有限公司(含其整體變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員工持股平臺,意在凝聚核心人才為公司共同目標奮斗、同時也讓核心人才能享有股東權利和公司收益。
2、合伙經營范圍:投資持有______有限公司股權。
3、合伙期限:本企業的經營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計算,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長。
四、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1、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共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伙人: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證號:______。
(2)有限合伙人: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證號:______。
(3)有限合伙人: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證號:______。
(4)有限合伙人: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證號:______。
五、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______;以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萬元。
(2)有限合伙人:_______;以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萬元。
(3)有限合伙人:_______;以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萬元。
(4)有限合伙人:_______;以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萬元。
2、各合伙人應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繳納出資款,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原則:各方同意按各自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2、本企業的投資收益回到本企業銀行賬戶,首先繳納或者代扣代繳應付稅費;扣除稅費及費用后的余額部分,按出資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發。
3、本企業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預先繳納的有關稅項和所得稅,被視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實際向合伙人支付收益時扣除。
4、虧損的分擔:有限合伙人在認繳出資額內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
七、合伙事務的執行
1、本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普通合伙人______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代表企業辦理一切事務。
2、執行事務合伙人更替,由現任執行人指定或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指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3、本企業因僅以持有______有限公司股權為目的而設立,不進行任何創業投資/股權投資項目,每年至少開一次全體會議。
4、競業禁止與關聯交易,全體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______有限公司競爭性的業務。違者除名并承擔賠償責任。
八、入伙與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需經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務執行人)同意并通告全體合伙人,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但是對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5)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6)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7)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8)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普通合伙人同意,可以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或關聯企業造成損失。
(3)不在______有限公司工作。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4、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5、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普通合伙執行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6、合伙人退伙,其持有的財產份額應轉讓給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不能隨意轉讓他人;退伙人對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7、合伙人退伙,其財產份額只能在當年年底企業結賬時結算,轉讓價格不大于其在本協議中認繳的原貨幣值。
8、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除普通合伙人同意或全體合伙人同意,不能出質和轉讓。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本合伙企業約定普通合伙人作為清算人,清算人指定數個有限合伙人組成清算組協助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工作。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3、清算合伙企業財產余額時根據清算當年合伙企業在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權份額計算。如果______有限公司在新三版或創業版等上市,則按股票市值結算。
十、爭議解決辦法
1、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合同履行地的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十一、其他事項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產業基金合伙協議書產業基金合作框架協議篇二
基金主體: ______ 基金企業(有限合伙)
基金管理人: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聲明與承諾
本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記編碼為 ______ 。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協議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本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為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協議條款,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愿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準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合伙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應遵守中國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基本情況
第六條合伙企業名稱: 基金(有限合伙)(暫定名,最終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為準,以下簡稱“本合伙企業”或“合伙企業”)。
第七條主要經營場所 。
第八條合伙目的從事 投資業務,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九條投資方式:股權投資。
第十條經營范圍: 。
第十一條存續期:合伙企業存續期為 年。自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以廷長存續期 年。
第十二條投資期:存續期前 年為投資期,后兩年為退出期
第三章合伙人及其出資
第十四條本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共 人,其中普通合伙人為 人,有限合伙人為 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減少普通合伙人的數量。
(一)普通合伙人
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二)有限合伙人
1. 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
住所:
證件名稱:營業執照,證件號碼: ;
2. 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
住所:
證件名稱:營業執照,證件號碼 :;
3.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證件名稱:身份證,證件號碼: ;
4.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證件名稱:身份證,證件號碼: 。
第十五條全體合伙人的認繳出資總額為 元人民幣(¥ ),出資方式均為貨幣。
第十六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
1.普通合伙人的出資情況
2.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情況
4.有限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認繳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占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的比例為 %。
第十七條合伙企業出資分兩期完成。首期出資為認繳出資額的 %,各合伙人應在認繳協議簽訂后的 個工作日內支付到基金指定賬戶;第二期出資由執行事務合伙人按照投資項目的進展書面通知。各合伙人在收到繳付通知后 個工作日內進行繳納。
合伙企業應在合伙人出資到賬后 個工作日內向已繳納出資的合伙人出具出資證明。
第十八條各合伙人應保證其繳付至合伙企業的任何出資均為其自有資金且資金來源合法。
第十九條各合伙人首期出資實際繳付完畢之前,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業原則上不得對外簽署任何投資協議。
第二十條各合伙人應根據本協議的相關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如合伙人未能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在到期日當日通知其在 日內履行補繳義務。
逾期繳納出資的合伙人未能補繳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有權將該份額轉由其他合伙人進行繳納,并對違約合伙人收取應繳金額 %的違約金。
第二十一條如因任一合伙人未按照規定繳納首期出資而導致合伙企業不能正常設立,該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守約合伙人因本合伙企業不能正常設立之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伙企業的籌辦費、中介顧問費等,此外,還應按其認繳出資額的 %向其他守約合伙人支付賠償金。
如兩個以上合伙人均主張行使優先認購權的,若不能協商一致,則按照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合伙人均不行使優先認購權或認購份額不足,則可由第三人以新入伙的方式進行認購。
第四章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三條普通合伙人的權利
1.主持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
2.委派、撤換執行合伙事務代表,聘任、解聘經營管理人員;
3.按合伙協議的約定,委派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4.制定合伙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制度;
6.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在權限范圍內對合伙企業投資事務作出決策;
7.聘任或解聘專業中介服務機構;
8.依法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
11.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1.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事務的執行情況經營和財務狀況;
3.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5.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對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事務和投資組合等相關事務予以保密;
7.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利益的活動;
8.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有限合伙人的權利
2.對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
3.按合伙協議的約定委派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5.依法請求召開參加合伙人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6.依法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
9.依法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12.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14.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有限合伙人的義務
2.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基金、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繳付認繳金額;
5.對本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事務和投資組合等相關事宜予以保密;
8.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各方約定,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為 ,其委派代表為 。
3.普通合伙人及其工作人員無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二十九條合伙企業存續期內,除普通合伙人按本協議規定退伙外,合伙企業不接受其他投資者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入伙,也不接受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第三十條合伙企業的債務應首先由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能清償合伙企業到期債務時,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普通合伙人的陳述和保證
4.普通合伙人違反上述陳述和保證內容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有限合伙人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普通合伙人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為合伙企業謀求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的過錯,致使合伙企業受到損害或承擔債務、責任,普通合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童執行事務合伙人
1.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大會;
2.篩選投資項目;
3.決定對投資項目的投資,并執行相關投資方案;
5.管理投資項目;
6.決定投資項目的退出,并執行相關退出方案;
8.實施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
9.按照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報告合伙事務執行情況;
11.代表合伙企業處理與合伙企業相關的訴訟、仲裁等事宜;
12.辦理與合伙企業有關的各類稅費事宜;
14.處理法律、法規、規章或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應由普通合伙人執行的事務。
1.不得從事任何違反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協議規定的行為;
2.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伙企業所有的利益據為己有;
3.不得從事任何其他損害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合法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有限合伙人有權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協議的規定,監督和檢查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利潤歸全體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七條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為合伙企業謀求利益,若普通合伙人有過錯行為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普通合伙人應就其或其管理團隊、核心成員、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故意或過失(包括一般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本協議、合伙企業規章制度和有關協議的行為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對合伙企業和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十八條普通合伙人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其委派代表有權代表合伙企業簽署或授權第三人簽署合伙企業作為當事一方的相關文件。
第七章有限合伙人
第三十九條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3.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5.獲取經審計的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6.查閱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9.依法為合伙企業提供擔保;
10.依法請求召開、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合伙人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1.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實體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7其已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本協議條款之確切含義,不存在任何誤解;
9.其向其他各方交付的所有資料均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誤導性陳述。
如有限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陳述、承諾和保證給合伙企業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對合伙企業和/或其他合伙人予以賠償。
第八章合伙人會議
1.本協議的修改;
2.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3.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
5.聘請或更換托管銀行;
8.決定認繳出資總額的增加或減少;
9.合伙人退伙時的財產退還方案;
10.根據本協議決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
13.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決定新合伙人入伙;
14.合伙企業存續期的延長;
15.合伙企業的終止或解散;
16.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核心成員變更;
17.批準合伙企業的清算報告;
18.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明確規定需要由合伙人大會同意的其他事項。
合伙人按照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上述第1、8、15項的表決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過,其余決議必須經持有合伙企業財產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十四條合伙人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執行事務合伙人召集和主持。召開合伙人大會,執行事務合伙人應至少提前 日書面通知各有限合伙人,該書面通知應至少包括會議的時間和地點、會議議程和相關資料、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普通合伙人或持有合伙企業財產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可提議召開臨時合伙人大會。會議召集人提前 日向全體合伙人發出會議通知。
第四十五條合伙人大會可以由合伙人或其授權代表以現場、電話會議或視頻會議等可即時獲取會議信息的方式出席。普通合伙人應對會議進行記錄,并將會議所作決議制作成書面文件,出席會議的合伙人或其授權代表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對會議所作決議投贊成票的合伙人或其授權代表應在決議文件上簽字、蓋章。普通合伙人應及時將會議記錄及書面決議文件發給以非現場形式出席會議的合伙人,該等合伙人應于收到普通合伙人該等書面文件后 日內簽字、蓋章并將該等文件發回普通合伙人。
第九章管理方式
第四十六條合伙企業投資事務由執行事務合伙人行使。合伙企業應與執行事務合伙人簽訂《委托管理協議》。
第四十七條就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及管理,合伙企業應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費。
合伙企業每年應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費以認繳出資總額扣除已退出項目的投資本金為計算基礎,每年按百分之 提取。
年度管理費=(全體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已退出項目的投資本金)× %。
第四十八條首年管理費應于合伙企業設立(營業執照下發之日)后 日內支付,其后年度的管理費應于首次支付日后延12個自然月的前 日內付。
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管理費按照實際天數占該年度全年天數的比例計算。
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管理費:(全體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已退出項目的投資本金)× %×(實際天數/365)。
在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情況下,如合伙企業已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費超過上述計算結果,則普通合伙人應在可計算出該年度管理費后十五(15)日內向合伙企業返還超過上述計算結果部分的管理費。
第十章托管事項
第四十九條合伙企業成立后,應委托具有托管資質的銀行對合伙企業資金進行托管。
1.成立時間在五年以上全國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3.具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經驗;
4.無重大過失及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五十一條托管銀行的聘請由普通合伙人提議,經合伙人大會同意通過后聘請和變更。
第五十二條合伙企業因委托托管銀行對合伙企業賬戶內的全部資金實施托管而須向托管銀行支付的托管費用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五十三條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應與托管銀行簽署托管協議。合伙企業發生任何資金收取和支出,均應遵守托管協議。
第五十四條托管銀行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設立銀行賬戶作為合伙企業的資產賬戶;
2.執行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投資指令;
6.保存合伙企業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等;
7.依據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資收益;
8.執行事務合伙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代表合伙企業向執行事務合伙人追償。
第十一章入伙、退伙、合伙權益轉讓和身份轉變
第五十五條入伙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4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六條普通合伙人不得將其所持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第五十七條當有限合伙人擬轉讓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業財產時,應至少提前【三十(30)日】書面通知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該書面通知應包括擬轉讓財產份額、轉讓對價、轉讓對價支付方式及期限、受讓方基本信息及其他與該次轉讓相關的重大事項。有限合伙人轉讓其所持有合伙企業財產份額須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經合伙人大會表決。經合伙人同意轉讓的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如果有限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擅自轉讓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合伙人大會有權將其從合伙企業除名。對因其違約行為給合伙企業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所有損失,該違約有限合伙人均應予以賠償。
1.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撖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法律、法規規定普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3.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1.在本協議規定的出資時限內未履行出資義務;
2.未盡職履行本協議規定的普通合伙人的職權和責任;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4.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嚴重不正當行為并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第六十條除本協議第五十八條與第五十九條規定情形之外,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不得退伙。
第六十一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普通合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普通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因本協議第五十九條被除名而退伙的,對于其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合伙企業有權從應向普通合伙人退還的財產份額中扣除。
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法律規定或者本協議規定有限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法律規定及本協議規定的當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以上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1.在本協議規定的出資時限內未向合伙企業實際繳納任何出資;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3.違反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有限合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該退伙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具體退還方案由普通合伙人擬訂,由合伙人大會審議批準。
第六十五條有限合伙人被除名而退伙的,對于其給合伙企業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合伙企業有權從應向該被除名有限合伙人退還的財產份額中扣除。
第六十六條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被除名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其被除名時從合伙企業取回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第六十七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六十八條非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不能相互轉變。
第十二章投資事項
第六十九條普通合伙人應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為合伙企業唯一投資決策機構。
第七十條普通合伙人的下列職權應由投資決策委員會行使:
1.合伙企業對外投資的立項;
2.審議決策合伙企業的對外投資;
3.審議決策合伙企業的投資退出;
6.本協議或合伙人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一條投資決策委員會的組成
3.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與合伙企業的存續期一致;
5.普通合伙人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可同時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委員;
第七十二條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議事規則
4.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制定詳盡的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該規則不得與本協議相抵觸,且須經合伙人大會決議通過。
第七十三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的召開及告知義務
1.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可隨時安排召開,普通合伙人應在會議召開前五(5)個工作日將會議通知、供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使用的資料和全部的擬訂法律文件,提交給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所有委員。
2.投資決策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相關議案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體委員親自出席方為有效。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可以采取現場會議、電話會議或通信表決方式進行。
第七十四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應當進行書面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和會議記錄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委員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記錄、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的書面文件由普通合伙人保存,保存期限不短于合伙企業清算結束后五(5)年。
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記錄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2.會議召開方式、出席會議人員的姓名;
3.會議議程;
4.委員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載明同意、不同意的表決結果;
6.其他應當在會議記錄中說明和記載的事項。
第七十五條普通合伙人應就合伙企業的投資、投資后管理及投資退出等事宜組建管理團隊,管理團隊成員不從合伙企業領取任何報酬。
第七十六條管理團隊的職權為:
1.尋找投資項目并對其進行初步業務調查;
4.將經各投資相關方簽署的文件提交托管銀行審查;
6.擬訂投資項目的退出方案,并就合伙企業的投資退出事宜與相關方進行談判,擬訂相關意向書、備忘錄、合同、協議及其他又件,并將該等文件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退出審核。
第七十七條合伙企業投資項目時,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產業政策的要求,合伙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合伙企業認繳出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20%)。合伙企業未用于投資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第七十八條合伙企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2.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
3.投資予其他創業投資基金或投資性企業;
5.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贊助、捐贈等;
6.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7.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8.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的形式募集資金;
9.存續期內,投資回收資金再用于對外投資;
10.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三章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
1.合伙企業清算前,取得的收益將遵守隨收隨分、按出資比例分配的原則,不再進行投資。
2.合伙企業清算時,合伙企業的凈收益率在8%以下,普通合伙人不參與分配;合伙企業的凈收益率超過8%(含)部分收益的80%由全體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剩余的20%由普通合伙人分配。
3.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未按期繳納出資的,合伙企業在向其分配利潤和投資成本時,有權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資、違約金等費用;如果其應分配的利潤和投資成本不足以補足上述款項的,應當另行補足差額。
4.分配順序如下:
(1)支付有限合伙人本金;
(2)支付普通合伙人本金;
(3)支付全體有限合伙人收益;
(4)支付普通合伙人收益。
第八十條合伙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
2.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3.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清償。
第八十一條有限合伙人的自身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用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章稅務承擔
第八十二條本合伙企業實行先分后稅的原則。合伙企業不作為納稅主體進行納稅。各合伙人按照收益所得自行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合伙企業對自然人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實行代扣代繳。
第十五章費用和支出
2.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費;
3.向托管銀行支付的托管費;
4.合伙人會議費用;
5.合伙企業自身發生的審計費、律師費、評估費;
6.合伙企業清算費;
10.其他應由合伙企業承擔的費用。
合伙企業費用由合伙企業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間根據出資額按比例承擔。
第八十四條下列費用由普通合伙人自行承擔,合伙企業不予承擔:
1.普通合伙人的日常運營費用,包括差旅費等;
2.普通合伙人辦公場地的租金及辦公設施的成本;
3.普通合伙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登記的費用;
7.其他未列入上述內容,但按常理不應由合伙企業承擔的費用。
第十六章財務會計制度
1.合伙企業資產負債表;
2.合伙企業損益表;
3.合伙企業現金流量表。
第八十六條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五(5)天書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權在正常工作時間的合理時限內就合伙企業相關事項查閱并復制合伙企業的會計賬簿,但有限合伙人應嚴格遵守合伙企業制定的保密規定。
第八十七條普通合伙人應于每個季度結束后十五(15)日內、半年度結束后三十(30)日內和年度結束后六十(60)日內向各有限合伙人提交關于合伙企業的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該等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業的投資情況、被投資企業運營情況、銀行托管報告、合伙人出資情況、合伙企業估值、合伙企業利潤及分配情況。
1.任何有可能影響到合伙企業資產安全的違法違規或受處罰情況。
2.任何有可能影響到合伙企業資產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重大調整。
3.其他有可能使合伙企業資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5)被投資企業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對其財產進行限制,托管銀行不當行為或失誤等。
第八十九條普通合伙人應定期或應合伙企業合伙人要求提交委托管理履職評估、合伙企業凈值評估以及其他所有基于風險預警需要加強監管所需的資料,并協助和配合合伙企業合伙人行使其他權利。
第十七童信息披露制度
第九十條合伙企業應該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制定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八章終止、解散與清算
第九十一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并清算: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不具備法定人數己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九十二條合伙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合伙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清算人由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擔任。
清算人的主要職責如下: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銷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各合伙人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十三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九十四條經全體合伙人協商同意,可以對合伙協議進行修改、修訂或變更。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修訂或變更,非根據本協議的規定由合伙人大會審議通過的修改、修訂或變更,均為無效。
本協議修改、修訂或變更所形成的修正案及修改后的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合伙企業簽署后生效。
第二十章爭議解決
第九十五條因本協議引起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相關各方之間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相關各方不能協商解決,則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在北京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決,仲裁費用應由敗訴一方負擔。敗訴方還應承擔勝訴方的律師費、差旅費等支出。
在爭議處理期間,除涉及爭議條款外,各方應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內規定的權利義務。
第九十六條在任何情況下。合伙協議的無效或部分無效,不影響本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一致性
第九十七條本合伙協議所載內容系各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協議的簽署將取代此前所達成的任何關干本合伙企業的約定、要約、承諾或備忘錄。
當合伙協議的內容與合伙人之間的其他協議或文件內容相沖突的,以合伙協議為準。
第九十八條若合伙協議有多個版本且內容相沖突的,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版本為準。
第二十二章份額信息備份
第九十九條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企業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登記(全體合伙人)數據的備份。具體由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
第二十三章報送披露信息
第一百條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企業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對基金信息披露信息進行備案。具體由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
第二十四章保密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合伙企業相關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業與他人簽訂的協議、合伙企業的項目投資計劃、財務會計報告等,均屬于合伙企業的保密信息。未經其他各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可為其自身業務目的或其他目的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第一百零二條保密義務不適用于以下情形:
1.一方為本協議之目的向其相關方或專業顧問進行的信息披露;
3.法律、證券交易所規則或具有管轄權的任何法院、監管機構或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判決、命令或要求,或在任何監管或政府程序之進程中要求作出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一百零三條“不可抗力”指在本協議簽署后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后果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行為(包括重大法律變更或政策調整)、流行病、民亂、罷工,以及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單純缺少資金非為不可抗力事件。
第一百零四條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不視為違約。
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減輕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第一百零六條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應立即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并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后果減小到最低限度。如不可抗力的發生或后果對合伙企業運作造成重大妨礙,時間超過六個月,并且各合伙人沒有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則該方可按照本協議約定要求退伙。在此種情況下,普通合伙人應批準該方的退伙要求,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因合伙人遲延履行本協議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二十六章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本協議簽署后,各方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而給其他各方造成損失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其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二十七章協議的生效及終止
第一百零九條本協議經各方授權代表簽署(自然人簽字、法人或其他組織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一十條本協議的效力一直延續至合伙企業終止、解散或注銷并清算完畢為止。
第一百一十一條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無效,并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本協議全部條款無效,不影響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二條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終止本協議的履行。但本協議的終止并不必然免除之前相關協議各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章通知
1.給合伙企業及普通合伙人的通如發送至: 。
2.給有限合伙人的通知按本協議附件二載明的聯系方式發送至各個有限合伙人。
任何人可隨時經向合伙企業及各合伙人發出通知而變更地址或聯系方式。
第一百一十四條除非有證據證明其已提前收到,否則:
3.在以電子郵件發送的情況下,通知于電子郵件發送之時視為送達。
第一百一十五條合伙企業應在設立后20日內在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
第一百一十六條合伙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進行資金募集。
第一百一十七條本協議的簽署、變更、解釋和履行均適用中國大陸現行有效的法律。
第一百一十八條本協議的條款標題僅為方便閱讀而設,并不影響對協議內容的認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本協議附件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章其他條款
第一百二十條本協議對相關數額、時間、期限、比例及其他數值同時以中文文字和阿拉伯數字描述的,若該等描述不一致,均以中文文字為準。本協議所稱“以上”均含本數,所稱“超過”“不足”均不含本數。
第一百二十一條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持 份,托管銀行持有 份,其余 份報相關政府部門、監管機構登記或備案。
(以下無正文,為簽字蓋章頁)
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
普通合伙人: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
有限合伙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
有限合伙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
有限合伙人:
簽名:
有限合伙人:
簽名:
產業基金合伙協議書產業基金合作框架協議篇三
1、由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法律在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管理和運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產的能力和資格。
2、本有限合伙協議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與本協議所列明并簽署本協議之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共同訂立。
第一條 釋義
1.1 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分別具有本條所指含義:
1.1.1 “本協議”指《______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協議》及其經適當程序通過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1.1.2 “《合伙企業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__年8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1.1.3 “有限合伙企業”指本協議各方根據《合伙企業法》共同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即______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1.4 “合伙人”除非另有說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1.5 “普通合伙人”及“執行事務合伙人”指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6 “有限合伙人”指作為有限合伙人簽署本協議、認繳有限合伙企業出資并由普通合伙人決定接納的人,以及通過受讓有限合伙企業權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1.1.7 “違約合伙人”指違反本協議約定并由普通合伙人認定為“違約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
1.1.8 “認繳出資額”指某個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決定接受的現金金額。
1.1.9 “實際出資額”指某個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約定實際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現金金額。
1.1.10“總認繳出資額”指全體有限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決定接受的出資現金總額與普通合伙人承諾將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出資現金額之和。
1.1.11 “初始認繳出資總額”指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時的總認繳出資額。
1.1.12 “有限合伙企業權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在有限合伙企業中享有的權益:對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實際出資額而在有限合伙企業中享有的財產份額,包括收回投資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權利;對于普通合伙人而言,除基于實際出資額所享有的上述權益外,還包括其對合伙事務的執行及管理權以及基于本協議約定取得激勵分紅的權利。
1.1.13 “最低募集規模”指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的總認繳出資額不得低于______元人民幣(rmb______元)。有限合伙企業達到最低募集規模后,普通合伙人有權宣布有限合伙企業資金募集要約期限終止。
1.1.14 “最高募集規模”指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的總認繳出資額不應超過______元人民幣(rmb______元)。
1.1.15 “募集截止日”指以下列日期孰早者:
(2)全體合伙人簽署本協議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而認繳的總認繳出資額達到最高募集規模人民幣______元(rmb______元)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業資金募集要約期限終止之日。
1.1.16 “登記機關”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地方機構,或任何其他被授權向有限合伙企業頒發營業執照的政府部門或機構。
1.1.17 “成立日”指有限合伙企業獲得登記機關簽發的營業執照之日。
1.1.18 “付款日”指本協議第3.5.2條所述含義。
1.1.19 “繳付出資日”指有限合伙人根據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應當繳納其最后一期認繳出資額的付款日,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應當繳付其最后一期出資的付款日不同的,則以最后一個付款日為準。
1.1.20 “交割日”指有限合伙人根據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實際繳納其最后一期認繳出資額的日期,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實際繳付其最后一期出資的日期不同的,則以最后一個實際繳付日期為準。
1.1.21 “募集完成日”指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業資金募集完成之日。
1.1.22 “后續募集”指成立日后至募集截止日期間的募集。
1.1.23 “項目公司”指有限合伙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對其進行了投資并持有其股權或相關權益的公司、經濟組織或者實體。
1.1.24 “項目投資”指有限合伙企業對項目公司進行的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或與股權相關的投資。
1.1.25 “臨時投資”指本協議第6.3條所指含義。
1.1.26 “管理費”指作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業提供合伙事務執行及投資管理服務的對價,而由有限合伙企業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報酬。
1.1.27 “合伙費用”指由有限合伙企業自身承擔的費用開支。
1.1.28 “人”指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
1.1.29 “決策委員會”指普通合伙人按照7.1條組建的有限合伙企業投資決策機構。
1.1.30 “工作日”指中國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1.31 “會計年度”指從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1.1.32 “季度”指一個日歷季度。
1.1.33 “元”若非特別指出幣種,指人民幣元。
1.1.34 “可供分配現金”指有限合伙企業因項目退出收到的現金,或是從項目公司和臨時投資分得的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可供分配的部分。
1.2 解釋
本協議各部分的標題僅為索引方便而設,標題不應構成對本協議及其條款的定義、限制或擴大范圍。如未特別說明,本協議數字均包括本數。
第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
2.1 設立依據
各方同意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共同設立本有限合伙企業。
2.2 名稱
2.2.1 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暫定名,最終以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2.2.2 根據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需要,普通合伙人經單方書面決定,可變更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但應在變更時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并應于變更后三十(30)個日歷日內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3 注冊地址
2.3.1 有限合伙企業的注冊地址為______
2.3.2 根據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需要,普通合伙人經單方書面決定,可變更有限合伙企業的注冊地址,但應在變更時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并應于變更后三十(30)個日歷日內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4 目的
通過從事對處于各個發展階段的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和增長潛力的企業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或與股權相關的投資為主的投資事業,實現良好的投資效益,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2.5 經營范圍
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為:從事非證券類股權投資活動,投資管理及相關的咨詢服務。
2.6 經營期限
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為叁(3)年,自募集完成日起算。如果經營期限屆滿,根據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需要,普通合伙人可決定延長經營期限。如果經普通合伙人決定的延長期限屆滿后,有限合伙企業仍有全部或者部分資產未能變現,經普通合伙人提議并經合伙人大會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業可以繼續延長經營期限。
2.7 普通合伙人權利
(1)決定、執行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及其他業務;
(5)聘用專業人士、中介及顧問機構對有限合伙企業提供服務;
(7)按照本協議約定批準有限合伙人轉讓有限合伙企業權益;
(9)根據國家稅務管理規定處理有限合伙企業的涉稅事項;
(11)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對外簽署、交付和執行文件;
2.3 授權
(1)修改內容為本協議規定的合伙人決定事項時,普通合伙人可憑達到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實際出資額約定數量的有限合伙人的書面同意文件,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其他內容普通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
(2)有限合伙企業所有的企業登記/變更登記文件。
(3)當普通合伙人擔任有限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時,為執行有限合伙企業解散或清算相關事務而需簽署的文件。
2.4 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2.4.1 普通合伙人應以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企業的方式指定其委派代表,負責具體執行合伙事務。普通合伙人應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并遵守本協議約定。
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時,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為______。
2.4.2 普通合伙人可獨立決定更換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換時應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企業,并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有限合伙企業應將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有限合伙人。
2.5 合伙費用
(1)有限合伙企業之設立和募集的相關費用;
(2)有限合伙企業之財務報表及報告費用;
(3)有限合伙企業之會計、審計、顧問、律師費用;
(4)年度會議、投資決策委員會和咨詢委員會會議費用;
(5)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咨詢委員會委員津貼;
(7)稅收和政府收費;
(8)托管費;
(9)管理費;
(10)訴訟費和仲裁費;
(11)其他未列入上述內容,但為有限合伙企業利益而發生的合理費用。
2.5.2 上述(1)至(5)項每年的費用在整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有限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三(3%),如超過該比例,超過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擔。
2.5.3 有限合伙企業設立之前,普通合伙人或其關聯人墊付的開辦費等費用,由有限合伙企業在設立后立即予以報銷或返還。
(1)人事開支,包括工資、獎金和福利等費用;
(3)其他日常行政事務費用;
(4)普通合伙人的雇員完成合伙企業投資管理相關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如差旅費、招待費等。
2.5.5 合伙費用由有限合伙企業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間根據其認繳出資額按比例分攤。
第三條 合伙人及其出資
風險提示:合伙人資格
審查合伙人的資格,是簽訂合伙協議最重要的方面。因合伙企業具有較強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間比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選擇合伙人不單純是熟悉、信任,還要看其有無一定的物質實力或軟實力。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一旦企業債務不能償還時,有實力償還的合伙人就有被強制償還企業全部債務的風險,如果其他合伙人沒有實力,不應由其承擔部分則很難追償。
3.1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名錄
|名稱 | 住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有限合伙人名錄
| 名稱 | 住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3.2 認繳出資
風險提示:合伙人出資
一定要理清楚合伙人的出資。每種不相同的種類都必須折價為相應的股份,在合伙協議中明確。這樣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個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為比例不明確鬧糾紛。
另外,對于合伙人出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的,在合伙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以及辦理費用的承擔等等。對這些事項約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
3.2.1 有限合伙企業的初始認繳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rmb______元)。
3.2.2 各有限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如下表所列:
3.2.3 本合伙企業不允許公開募集。
3.3 出資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資方式均為貨幣出資。
3.4 合伙人登記冊
普通合伙人應在其經營場所置備合伙人登記冊,登記各合伙人名稱、住所、認繳出資額、實際出資額及其他普通合伙人認為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并應根據上述信息的變化情況隨時更新合伙人登記冊。
3.5 繳付出資
3.5.1 各合伙人認繳的有限合伙企業出資根據各方約定及普通合伙人的繳付出資通知分期繳付,每一期出資均由各合伙人按照其認繳出資的比例分別繳付。
3.5.2 普通合伙人要求繳付出資款時,應向每一合伙人發出繳付出資通知,列明該合伙人該期應繳付出資的日期(“付款日”)與金額,該合伙人應于付款日或之前按照通知要求將該期出資款足額繳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有限合伙企業賬戶。
3.5.3 有限合伙企業賬戶設立后,普通合伙人將向合伙人發出首次繳付出資通知,各合伙人應按照通知要求分別繳付。合伙人實際繳付首期出資后,普通合伙人負責向登記機關申請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3.5.4 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各合伙人完全繳付其認繳出資額。
3.6 逾期繳付出資
3.6.1 若任何合伙人未能在首次出資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額繳付首期出資,視為其單方解除本協議,普通合伙人有權將該合伙人從附件一所列合伙人名單中刪除,并要求該合伙人支付其認繳出資額百分之一的違約金;在此種情況下,視為該合伙人自始未參與有限合伙企業,本協議對于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效力不受此影響。
(1)自付款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繳付的金額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業支付逾期出資違約金。屆時,普通合伙人將向違約合伙人發出書面催繳通知,自此通知發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催繳期”),違約合伙人應履行繳付出資的義務,并支付本款規定的違約金。
(2)若違約合伙人在催繳期內仍未能履行繳付出資義務,則自催繳期屆滿之日起,違約合伙人在上述第(1)款項下應付違約金的比例增加為每日千分之一。屆時,普通合伙人可獨立決定并以書面通知違約合伙人的方式再次給予違約合伙人十五個工作日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催繳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在寬限期內,違約合伙人應履行繳付出資的義務,并支付本條上述第(1)款和本第(2)款規定的違約金。普通合伙人亦可單方面決定不給與違約合伙人本款所述的寬限期,而直接依據本條下述第(4)和第(5)款之規定追究違約合伙人的違約責任。
(3)若違約合伙人在催繳期或寬限期內繳付了全部應繳出資,但未支付全部應付違約金,則自該違約合伙人實際繳付當期出資之日起,該違約合伙人還應就應付而未付的違約金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向有限合伙企業支付滯納金;普通合伙人有權獨立決定從該違約合伙人未來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條上述第(1)款、第(2)款規定違約金及其滯納金。
(4)就因其違約行為給有限合伙企業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1)有限合伙企業因未能按期履行投資義務、支付費用和償還債務而對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所受到的損失;2)有限合伙企業向違約合伙人追索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等所發生的仲裁等司法程序費用及合理的律師費;普通合伙人有權獨立決定從該違約合伙人未來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款規定的賠償金。
(6)該違約合伙人無權再作為合伙人繳付后續出資,違約合伙人對本協議項下所有由有限合伙人同意的事項均失去表決權并不應被計入表決基數(但本協議規定必須由所有合伙人全體一致同意的事項除外),并且代表該違約合伙人的決策委員會成員(如有)應被視為自動去職。
1)普通合伙人有權將違約合伙人應繳未繳的認繳出資額(下稱“欠繳出資額”)在其他非違約合伙人之間按其當時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或接納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違約合伙人的后續出資承諾,或相應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原由違約合伙人認繳而由其他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所對應的有限合伙企業費用仍由違約合伙人承擔。
2)每次有限合伙企業按照本協議第八條規定以實際出資額為依據計算應分配收入時,應分配給該違約合伙人的收入金額以其減半后的實際出資額為依據計算。
3.6.3 本3.6.1和3.6.2條規定的違約金、滯納金作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其他收入,不應計為支付該違約金或滯納金之合伙人的出資額。
(1)在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實際出資額的非違約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免除違約合伙人包括違約未能繳付出資當期開始的所有后續出資的繳付義務及權利,并將該免除部分從有限合伙企業之初始認繳出資總額中減去。
(2)與違約合伙人就違約追責之事宜達成本協議所規定的追責方式之外的和解方案,但該和解方案應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實際出資額的非違約合伙人同意方可執行。
3.7 出質禁止
第四條 普通合伙人
4.1 執行事務合伙人
4.1.1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唯一條件是經有限合伙人同意接納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4.1.2 全體合伙人簽署本協議即視為普通合伙人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選定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4.2 執行合伙事務
4.2.1 普通合伙人為有限合伙企業之執行事務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排他性的擁有有限合伙企業及其投資業務以及其他活動之管理、控制、運營、決策的全部權力,該等權力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過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4.2.2 普通合伙人有權以有限合伙企業之名義或以其自身的名義,在其自主判斷為必須、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況下,為有限合伙企業締結合同及達成其他約定、承諾,管理及處分有限合伙企業之財產,以實現有限合伙企業之經營宗旨和目的。
4.2.3 普通合伙人管理職能,具體管理職責由普通合伙人跟有限合伙企業簽訂《委托管理協議》進行確定。
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為執行合伙事務所作的全部行為,包括與任何第三人進行業務合作及就有關事項進行交涉,均對有限合伙企業具有約束力。
4.4 無限連帶責任
4.5 違約處理辦法
普通合伙人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為有限合伙企業謀求最大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使有限合伙企業受到損害或承擔債務、責任,普通合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6 責任的限制
4.6.1 普通合伙人及其關聯人不應被要求返還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本金,亦不對有限合伙人的投資收益保底;所有本金返還及投資回報均應源自有限合伙企業的可用資產。
4.6.2 除非由于故意、重大過失行為,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員不應對因其作為或不作為所導致的有限合伙企業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損失負責。
4.7 免責保證
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及其雇員、普通合伙人聘請的代理人、顧問等人士為履行其對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業的各項職責、處理有限合伙企業委托事項而產生的責任及義務均及于有限合伙企業。如普通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職責或辦理受托事項遭致任何索賠、訴訟、仲裁、調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或遭受損失、承擔費用、罰款,有限合伙企業應補償各該人士因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費用,除非有證據證明該等損失、費用以及相關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該人士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
4.8 普通合伙人除名及更換
4.8.1 因普通合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使有限合伙企業受到重大損害或承擔有限合伙企業無力償還或解決的重大債務、責任時,有限合伙企業可按照4.8.2規定的程序將普通合伙人除名。
4.8.1 普通合伙人除名應履行如下程序:
(2)上述裁決作出后六十(60)日內代表有限合伙企業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實際出資的合伙人同意將普通合伙人除名。
4.8.2 合伙人在作出將普通合伙人除名之決定同時,經代表有限合伙企業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實際出資的合伙人同意可決定接納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4.8.3 普通合伙人更換應履行如下程序:
(2)新的普通合伙人簽署書面文件確認同意受本協議約束并履行本協議規定的應由普通合伙人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自4.8.2條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普通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企業,停止執行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并向合伙人同意接納的新的普通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企業事務。
被除名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仍有權獲得其被除名之前因管理有限合伙事務而應獲得的報酬、應分配的收益以及合伙權益;如有限合伙在除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同時接納了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亦有權選擇以其可接受的第三方評估價值為依據向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轉讓其獲得上述報酬、分配的權益以及合伙權益。
第五條 有限合伙人
5.1 有限責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5.2 不得執行合伙事務
5.2.1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5.2.2 有限合伙人行使除名、更換、選定普通合伙人權利時,應遵守本協議的明確規定。
5.2.3 本協議所有規定均不構成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業介紹投資的責任或對有限合伙人其他投資行動的限制。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被視為構成有限合伙人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或其他活動,從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認定為根據法律或其他規定需要對有限合伙企業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
5.3 有限合伙人地位平等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所有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權利沒有優先與劣后之分,在收回投資及獲取有限合伙企業可能分配的其他財產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擁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伙人優先的地位。
5.4 身份轉換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5 有限合伙人的陳述和保證
有限合伙人在此向普通合伙人陳述和保證,于本協議簽署之時:
5.5.1 如有限合伙人為自然人:
(1)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6)其己閱讀本協議并理解本協議條款之確切含義,不存在重大誤解情形。
5.5.2 如有限合伙人為非自然人:
(1)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實體;
(6)其已仔細閱讀本協議并理解本協議條款之確切含義,不存在重大誤解情形。
(3)其向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有關其主體資格、法律地位、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如適用)的資料或信息真實、準確。
如有限合伙人違反本條項下陳述和保證內容導致有限合伙企業遭受任何投資或退出的限制(包括項目公司公開發行上市的限制)、損失、費用、責任或索賠,普通合伙人有權認定有限合伙人為違約合伙人,并追究其違約責任,包括要求違約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使有限合伙企業免受損害,及要求違約合伙人將其合伙權益轉讓給其自選的合格投資人或按照普通合伙人確定的合理價格將其合伙權益轉讓給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合格投資人。為本條之目的,合格投資人是指符合本條項下陳述與保證事項、受讓權益不會導致有限合伙企業違反《合伙企業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投資人。
第六條 投資業務
6.1 投資目標
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目標為主要對國內或吉林省文化產業中穩健型和價值型及穩健成長型的產業、動漫科技產業、航天航空高科技產業及新型文化科技產業領域的項目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或與股權相關的投資,以期實現良好的投資效益。
6.2 投資限制
6.2.1 有限合伙企業原則上不應以獲取短期交易差價為目的買賣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股票。
6.2.2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對他人之負債提供擔保;
6.2.3 單個項目投資額度不超過有限合伙企業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50%),但投資決策委員會一致同意的除外。
6.3 臨時投資
6.3.1 為實現有限合伙企業利益的最大化,普通合伙人可將待投資、待分配及費用備付的現金在商業合理原則之下用于臨時投資。臨時投資限于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
第七條 有限合伙企業治理結構
7.1 決策委員會
7.1.1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設立后5個工作日內組建決策委員會,決策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三名由普通合伙人提名,兩名由有限合伙人中按其出資額多少,排名第一位和第二位的有限合伙人提名。普通合伙人提名的委員擔任決策委員會主席,負責組織召開并主持委員會會議。
7.1.2 決策委員會委員任期叁年,期滿后,普通合伙人可邀請到期委員連任。決策委員會成員可用書面通知普通合伙人的方式辭職,并在發生下列情況時該成員視為自動去職:1)其所代表的有限合伙人成為違約合伙人;或2)決策委員會除該成員之外過半數成員表決認為該成員不適宜擔任委員,普通合伙人已將此事書面通知該委員。3)委員連續三次不參加決策委員會會議,或普通合伙人有理由認為其不稱職且已書面通知該委員。在上述情形發生的情況下,普通合伙人有權安排他人接替去職委員。
7.1.3 決策委員會的職能包括:
(1)批準有限合伙企業投資及項目退出事項;
(4)有限合伙企業權益分配等所涉及的估值事項;
(6)批準有限合伙企業協議規定的其他應由決策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7)討論并決定普通合伙人認為應當征詢決策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8)聽取普通合伙人就有限合伙人要求了解的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和運作符合法律及本協議約定的有關情況所作的說明。
7.1.4 對于決策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表決權的成員一人一票。
(1)下列事項應當經參會的有表決權的決策委員會委員一致通過:
(4)金額超過人民幣叁仟萬元(含)(以成本計算,下同)的資產處置;
(7)其他應由決策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2)金額人民幣壹仟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
7.1.7決策委員會會議不定期召開,由決策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通知期為五天(5)天。成員參與會議即可視為其放棄任何關于通知期的要求。
7.1.8 決策委員會會議可以采取現場會議、電話會議或通訊表決方式進行。過半數有表決權委員參與的會議方為有效會議。
7.1.9 決策委員會可不召開會議,經全體委員一致簽字同意的方式做出決議。
7.1.10 如委員在表決時棄權的,不計入表決基數。委員可自行或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參會和表決。
7.2 合伙人大會
7.2.1 合伙人大會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大會行使的職權為:
(1)聽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報告;
(2)根據本協議第4.8條約定除名和更換普通合伙人;
(3)根據本協議約定選擇有限合伙企業清算人;
(4)解散有限合伙企業;
(5)根據本協議第3.6.4條的約定表決違約合伙人相關事項;
(6)根據本協議第10.4條約定同意普通合伙人轉讓權益;
(7)根據本協議第2.6.1條的約定延長本有限合伙企業的存續時間;
(8)除明確授權普通合伙人獨立決定事項之相關內容外,有限合伙協議其他內容的修訂。
7.2.2 上款表決事項(2)及(3)項須由合伙人大會代表實際出資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通過,表決事項(4)須由全體合伙人一致通過,表決事項(5)須由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非違約合伙人通過,表決事項(6)至(8)項必須經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通過。
7.2.3 合伙人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合伙人大會,應當提前十日通知全體合伙人,并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伙人。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執行事務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實際出資額百分之三十(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7.3 托管
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與一家商業銀行簽訂托管協議,有限合伙企業所有資金委托銀行托管。銀行根據托管協議行使托管職能。
第八條 收益分配與虧損分擔
風險提示:利益分配和債務承擔
合伙人之間的權益的分配、責任劃分要明確。雖合伙企業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內部合伙人之間還是要按份額分紅、承擔債務的。有些合伙企業對此沒有約定,從而導致在分紅或承擔債務時合伙人之間產生糾紛,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8.1 收益分配與虧損分擔的原則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或者可合理預期的有限合伙企業支付費用、清償債務或履行其他義務的需要,普通合伙人有權在分配時,預留合理數額現金。
(3)有限合伙的現金和非現金分配應當按照如下約定的分配原則和分配方式進行。
(4)有限合伙經營期間,可供分配現金不得再次進行6.3條約定以外的投資。對于可供分配現金,普通合伙人在綜合考慮合伙人的利益以及符合屆時之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基礎上,有權單獨決定以合理的時間和方式按下列原則和順序盡早分配給所有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認為需要分配的,也可以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現金分配事項。
8.2 現金分配順序
(1)首先預留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費。
(2)根據本協議約定,按照實際出資比例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全體有限合伙人累計分配的優先回報金額(p)達到全體有限合伙人實際出資額年平均投資收益率達到百分之十八(18%)為止(核算收益率的期間自募集完成日起至收回各該出資之日為止)。
(3)p= (c1ít1/365í8%+c2ít2/365í8%+……cnítn/365í8%) ,其中p為本有限合伙根據上述第(1)款約定累計分配金額達到c后的若干次分配金額之和, t1、t2……tn分別為募集完成日起至c1、c2……cn次現金分配日之間的時間差(以日計算)(有限合伙人年收益分配=有限合伙人出資總額*15%)。
(4)經過上述分配后的可供分配現金向普通級合伙人分配。
8.3 非現金分配
8.3.1 在有限合伙企業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應盡其合理努力將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變現、避免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但如根據普通合伙人的獨立判斷認為非現金分配更符合全體合伙人的利益,則普通合伙人有權決定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非現金分配時,如所分配的非現金資產為公開交易的有價證券,以自分配決定做出之日起十五個證券交易日內該等有價證券的平均交易價格確定其價值;對于其他非現金資產,除非超過一半的決策委員會成員同意普通合伙人確定的價值,普通合伙人應聘請獨立的第三方進行評估從而確定其價值。如決策委員會同意普通合伙人確定的價值,則以此價值為準。但涉及國有資產交易或國有主體的,應當遵照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8.3.2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進行非現金分配時,視同進行了現金分配,分配金額應計入8.2條所指之現金分配。
8.3.3 有限合伙企業進行非現金分配時,普通合伙人應負責協助各合伙人辦理所分配資產的轉讓登記手續,并協助各合伙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受讓該等資產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義務;接受非現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將其分配到的非現金資產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進行處分,具體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關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協商。
8.4 其他分配
因有限合伙人逾期繳付出資而向有限合伙企業支付的違約金,計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收入,在全體合伙人(但不包括支付該等違約金的合伙人)之間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8.5 費用收入
因本有限合伙企業投資活動收到的所有投資管理費、投資終止費、投資顧問費、投資終止補償等費用歸有限合伙企業所有。
8.6 所得稅
根據《合伙企業法》之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并非所得稅納稅主體,合伙人所獲分配的資金中,在投資成本收回之后的收益部分,由各合伙人自行申報繳納所得稅或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限合伙企業代扣代繳所得稅。
第九條 會計及報告
9.1 記賬
普通合伙人應當在法定期間內維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反映有限合伙企業交易項目的會計賬簿,作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財務報表的基礎依據。
9.2 會計年度
有限合伙企業的會計年度與日歷年度相同;首個會計年度自有限合伙企業設立之日起到當年之12月31日。
9.3 審計
有限合伙企業應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后,由獨立審計機構對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有限合伙企業設立之時,審計機構由普通合伙人選定,當決策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更換審計機構時,普通合伙人應召集決策委員會會議,討論審計機構的更換事宜。
9.4 財務報告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各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本賬戶余額及在該會計期間的變化。
9.5 半年度經營報告
普通合伙人于有限合伙企業設立后第一個完整半年度結束時起,每半年度開始后二十日之內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半年度經營報告,內容為該半年度經營活動報告以及未經審計的財務摘要信息,包括有限合伙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及每一合伙人的資本賬戶信息。(受有限合伙企業與項目公司達成之保密協議限制的信息除外)。
9.6 年度報告
在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當年之后的每一年度,普通合伙人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年度報告,內容為上一年度投資活動總結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并召開一次合伙人年度會議。年度會議之內容為溝通信息及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進行投資業績評估報告。年度會議不應討論有限合伙企業潛在投資項目,并且有限合伙人不應通過此會議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管理及其他活動施加控制。
9.7 查閱財務賬簿
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五天書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權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合理時限內親自或委托代理人為了與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相關的正當事項查閱及復印有限合伙企業的會計賬簿。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條項下權利時應遵守有限合伙企業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規定。
第十條 后續募集、權益轉讓及退伙
10.1 后續募集
(1) 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在有限合伙企業成立日至募集截止日期間,向現有有限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進行一次或數次后續募集。
(2)下列條件全部滿足之日,為后續募集的交割日:
3)新的有限合伙人已按照10.2.2條約定支付全部款項。
10.2 有限合伙人入伙
風險提示:退出機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當一方退出,什么時候退出,退出時的投入比與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樣補償,是誰承擔?這些要提前書面明晰,簽到合同里,項目的后期合作雙方都能順利的結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義氣用事,以為大家是朋友不必計較的心態,合理的退出機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10.2.1 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10.1條規定進行后續募集時,可獨立決定接納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募集截止日后,除新的有限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相關約定受讓原有限合伙人權益外,有限合伙不接受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
10.2.2 根據本條規定入伙的新的有限合伙人或增加認繳出資額度的原有限合伙人,應按照其他合伙人已經繳付出資占認繳出資額的比例作為其首次繳付出資的比例,在后續募集交割日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期限一次繳清首次出資。
10.2.3 后續募集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應依法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并在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登記冊上登記。
10.3 有限合伙人權益轉讓
10.3.1 在有限合伙企業成立后一年半(1.5年)內,除違約合伙人依據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權益,否則有限合伙人不得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當中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于對于出資及接受分配的權利。
10.3.2 在有限合伙企業成立一年半(1.5年)后,未經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應以任何方式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當中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于對于出資及接受分配的權利。不符合本協議規定之權益轉讓可能導致普通合伙人認定該轉讓方為違約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4)擬議受讓方已書面承諾承擔該次轉讓引起的有限合伙企業及普通合伙人所發生的所有費用。
若普通合伙人根據其獨立判斷認為擬議中的轉讓符合有限合伙企業的最大利益,則可決定放棄本10.3.3條第(2)-(4)項規定的一項或數項條件,認可一項有關有限合伙企業權益轉讓的申請為“有效申請”。
10.3.4 當對于一項有關有限合伙企業權益轉讓的申請成為有效申請時,普通合伙人有權并且應當獨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但如果擬議受讓方為轉讓方的關聯人且轉讓方為擬議受讓方之后續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般情況下普通合伙人應予同意。
10.3.5 對于根據本10.3條規定經普通合伙人同意轉讓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同等條件下普通合伙人有權優先受讓,普通合伙人放棄優先權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可優先受讓。
10.4 普通合伙人權益轉讓
10.4.1 除依照本協議之明確規定進行的轉讓,普通合伙人不應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當中的任何權益。如出現其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之特殊情況,確需轉讓其權益,且受讓人承諾承擔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責任和義務,在經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轉讓,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10.4.2 若經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實際出資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合伙人決定接納新的普通合伙人并將原普通合伙人強制除名,則原普通合伙人應向新的普通合伙人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企業權益,并且轉讓價格應經轉讓方及受讓方均接受的獨立第三方進行評估確定。原普通合伙人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的普通合伙人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后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0.5 有限合伙人退伙
10.5.1 有限合伙人可依據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從而退出有限合伙企業,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投資本金的要求。
10.5.2 有限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2)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3)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發生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被視為當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約定當然退伙時,有限合伙企業不應因此解散。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10.6 普通合伙人退伙
10.6.1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諾,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在合伙企業按照本協議約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終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責;在有限合伙企業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其自身亦不會采取任何行動主動解散或終止。
10.6.2 普通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1)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3)發生根據《合伙企業法》適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規定被視為當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約定當然退伙時,除非有限合伙企業立即接納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第十一條 普通合伙人限制
(1)在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期間,普通合伙人不得從事與有限合伙企業有利益沖突和直接競爭關系的業務。
(2)普通合伙人可發起、管理其他基金或從事受托資產管理事務,但不得與有限合伙企業產生利益沖突。
(3)在各方就設立有限合伙企業進行洽談之前,普通合伙人已經投資的項目,或已經簽約投資的項目,不受上述限制。
(4)若普通合伙人投資或提供服務的公司或企業,普通合伙人作為小股東或關聯人不能控制或實際控制該公司或企業,則不應視為普通合伙人違反第11.1.1條的規定。
(5)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對有限合伙人所進行的可能與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投資活動或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業提供商業機會的投資活動,有限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企業應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對該投資事項進行友好合作、公平協商,充分披露,有限合伙人不得與有限合伙企業進行惡意競爭。有限合伙人在遵循上述原則基礎下,可以單獨投資或同有限合伙企業聯合投資。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本合伙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業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解散和清算
13.1 解散
當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發生時,有限合伙企業應被終止并清算:
(1)經全體合伙人一致決定解散;
(3)有限合伙企業所有項目投資均已退出;
(4)經普通合伙人決定,本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普通合伙人被除名且有限合伙企業沒有接納新的普通合伙人;
(8)有限合伙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
(9)出現《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3.2 清算
13.2.1 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擔任,除非代表實際出資額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的合伙人決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擔任。
13.2.2 在確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業未變現的資產由清算人負責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則普通合伙人有義務幫助清算人對未變現資產進行變現。
13.2.3 清算期不超過一年,清算期結束時未能變現的非現金資產按照本協議第八條約定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13.3 清算清償順序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有限合伙企業債務;
(5)根據本協議約定的收入分配原則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間進行分配。
其中對第(1)至(3)三項必須以現金形式進行清償,如現金部分不足則應增加其他資產的變現。第(4)項應與債權人協商清償方式。對于第(5)項,原則上應按剩余資產的不同種類分別分配,每一合伙人分配取得的資產中各類資產配比相同;相關資產不適合按比例分配的,則應根據其合理價值由清算人決定以合理的方式進行分配。
13.3.2 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四條 其他
14.1 不可抗力
14.1.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協議簽署后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后果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行為(包括重大法律變更或政策調整)、流行病、民亂、罷工,以及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資金非為不可抗力事件。
14.1.2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的充分證據。
14.1.3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并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后果減小到最低限度。
14.2 全部協議
本協議構成合伙人之間的全部協議,取代此前所達成的所有關于有限合伙企業的約定、要約、承諾或備忘錄等有關資金募集及設立的口頭及書面的協議。
14.3 修改協議
本協議修改時,當修改內容為本協議規定的需要有限合伙人同意事項之相關內容時,經符合約定數量的合伙人出具同意的書面文件后可進行修訂;其他內容普通合伙人可獨立決定進行修改。
14.4 可分割性
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該條款對任何人或情形適用時被認定無效,其余條款或該條款對其他人或情形適用時的有效性并不受影響。
14.5 標題
本協議各部分的標題僅為索引方便而設,標題不應對本協議及其條款進行任何形式的定義、限制或擴大范圍。
14.6 保密
各投資人或其授權代表為本基金設立之目的而接觸過程中獲得的所有信息均構成“保密信息”,未經其他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對本協議簽署方以外的人士進行披露;經其它簽署方同意進行披露的,披露一方應促使保密信息接收方承擔本協議約定的保密義務。若一方違反前述保密義務,應當對其他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4.7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因本協議引起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相關各方之間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相關各方不能協商解決,應提交至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分會,按該會屆時有效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決,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負擔。敗訴方還應補償勝訴方的律師費等支出。
14.8 無固定回報承諾
本協議任何條款不得視為對有限合伙人給予任何形式的固定回報之承諾。本協議及其任何附件不構成本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各自的關聯人士就本合伙企業經營績效向任何有限合伙人作出的任何保證。
14.9 本協議的簽署、修改
本協議自各合伙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其他未盡事宜簽署補充協議予以約定。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修改或者補充本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備的,應及時報備。
14.10 文本份數
本協議各方簽署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普通合伙人執四(4) 份用于未來工商登記、托管銀行等事宜,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普通合伙人
簽署:
日期:年月日
有限合伙人 a
簽署:
日期:年月日
有限合伙人 b
簽署:
日期:年月日
有限合伙人 c
簽署:
日期:年月日
產業基金合伙協議書產業基金合作框架協議篇四
2、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3、《指定(委托)書》;
4、合伙協議;
5、出資權屬證明;
6、《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
8、《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9、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提請注意:_________________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登記注冊的企業申請不具體核定經營項目的,應提交《承諾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變更事由發生的證明文件;
3、《指定(委托)書》;
4、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5、《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6、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_________________變更名稱:_________________《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及《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辦理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登記請您參看《一次性告知單①--如何辦理名稱預先登記》的相關內容)。
變更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新的合伙人身份證明。變更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_________________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托書。變更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新增經營項目涉及前置許可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登記注冊的企業申請不具體核定經營項目的,應提交《承諾書》。
提請注意: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前需先辦理許可文件變更的,應在辦理變更登記時一并提交變更后的許可文件。
1、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指定(委托)書》;
(1)債權債務清理完畢;
(2)稅款、職工工資已繳清;
(1)債權、債務清理已清理完畢;
(2)各項稅款、職工工資已經結清。
3、《指定(委托)書》;
4、營業執照正、副本。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委托)書》;
(1)有關專項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證書復印件;
(2)《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1、《指定(委托)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情況說明;
3、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登載執照掛失作廢聲明的報樣;
1、《指定(委托)書》;
2、《增(減、補)證照申請表》;
3、原《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產業基金合伙協議書產業基金合作框架協議篇五
各方本著誠實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在中國上海共同投資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事宜,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合伙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國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合伙企業名稱和注冊地址
第四條?合伙企業名稱
本企業名稱為:????????????
第五條?合伙企業注冊地址
本企業注冊地址為:???????????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六條?合伙目的:???????????
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通過直接股權投資等經營手段獲取投資收益。
第七條?合伙經營范圍:???????????
第八條?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__年,自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長或縮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一)普通合伙人:???????????,住所:???????????,證件名稱:???????????,證件號:???????????。
(二)有限合伙人:???????????,住所:???????????,證件名稱:???????????,證件號:???????????。
第十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但須保證本合伙企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本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本合伙企業總出資額為人民幣???????????萬元。
第十二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資情況: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人民幣???????????萬元,占總出資額的???????????%。首期出資額為人民幣???????????萬元,應當自本協議簽訂后?日內繳納,其全部認繳出資應在本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年內繳足。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情況: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人民幣???????????萬元,占總出資額的???????????%。首期出資額為人民幣???????????元,應當自本協議簽訂后?日內繳納,其全部認繳出資應在本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年內繳足。
第十三條?本合伙企業成立后,如因經營實際需要,且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體合伙人的認繳出資額。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一)合伙企業的利潤歸全體合伙人享有,由全體合伙人按以下比例分配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二)利潤分配時間:本合伙企業對年度已實現的利潤(包括投資成本)全部進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潤;經2/3以上合伙人表決通過后,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分配。
(三)?利潤的分配形式:普通合伙人只能直接接受本合伙企業應向其分配的利潤,不得將本合伙企業應向其分配的利潤轉增為對本合伙企業的出資,除非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決定直接接受本合伙企業應向其分配的利潤或者將本合伙企業應向其分配利潤轉增為對本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十五條?合伙企業每年度初提取出資總額的?%用于支付資產管理公司的員工工資、辦公室租金、差旅費等各項辦公費用。辦公費用每年度結算一次,多退少補,辦公費用的年度剩余款項延至下一年度續用,不足的應當補足。
第十六條?本合伙企業的虧損按如下方式分擔:合伙企業的虧損由各合伙人根據其出資額按比例承擔。
第七章?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本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以下簡稱執行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一)?由普通合伙人?擔任執行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合伙企業委托?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管理,由???????????管理有限公司對合伙企業的投資項目進行篩選、調查,并對投資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合伙企業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費,管理費的標準為合伙企業利潤的???????????%。
(1)合伙企業一次性對外劃款、提取現金超過人民幣???????????萬元或者超過總投資總額的???????????%,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加蓋合伙企業的公章、財務章、負責人章后方可執行。
(2)對于擬投資的項目,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批準成立的決策委員會表決通過后,執行合伙人方可進行投資。
(三)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四)執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有權督促執行合伙人更正。
第十九條?執行合伙人的權限:
(一)執行合伙企業日常事務,辦理合伙企業經營過程中相關審批手續。
(二)代表合伙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投資咨詢管理合作協議,由資產管理公司對合伙企業進行管理。
(四)代表合伙企業簽訂各種其他合作協議,負責協議的履行。
(五)代表合伙企業對各類股權投資項目進行投資,控制、管理投資過程。
第二十條?全體合伙人一致通過,可以更換執行合伙人,但新任執行合伙人必須是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一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有權監督合伙企業的資金及賬戶。執行合伙人應當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修訂本協議。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2/3以上合伙人表決同意:超出合伙企業投資預定計劃投資的。合伙企業投資預定計劃見本協議附件(略)。
第二十四條?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二十六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但法律另有規定不屬于執行合伙事務的行為除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對外代表本合伙企業。
第二十七條?本合伙企業資金已經全部對外投資之前,不得募集新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人的關聯企業不得對本合伙企業的投資項目或投資企業進行直接投資,亦不得通過其他變通方式對該等項目進行投資。
第二十九條?本合伙企業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本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投資決策委員會由——組成。投資決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決定。
第八章資金托管
第三十條?合伙企業成立后,委托銀行進行資金托管。托管銀行由執行合伙人選擇確定。具體的托管辦法和條件以合伙企業成立后與托管銀行簽訂的資金托管協議為準。
第三十一條?全體合伙人應將其對本合伙企業的出資轉入本合伙企業在托管銀行開立的賬戶。合伙人將其資金轉入上述賬戶后,視為其已繳納對本合伙企業認繳的出資。
第三十二條?資金托管的具體規定。
第九章?入伙與退伙
第三十三條?新合伙人入伙,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不承擔連帶責任,對入伙后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一)本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五)合伙企業累計虧損超過出資總額?%時,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應當提前——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除非發生不可抗力原因或進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根據本協議第四十條的規定解決。
第三十六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詼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本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本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三十八條?合伙人退伙時其在合伙企業中財產的份額以貨幣方式退還,但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十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三十九條?各合伙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一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四十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二)本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五)本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一條?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職責如下: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二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違約責任
第四十三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執行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規定,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損失。
第四十五條?合伙人逾期繳納其認繳的出資,每逾期1日,應當向其他合伙人支付?‰的違約金,并承擔補繳義務;逾期超過?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權將其除名。
第十三章?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本合伙企業的投資項目限制:
(一)本合伙企業不得投資本協議約定的經營范圍之外的投資項目。
(三)本合伙企業對一個項目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人民幣?????元,但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本合伙企業中的外商出資比例不得超過?????%。
第四十八條?執行合伙人不得將其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和財產份額轉讓。
第四十九條?有限合伙人不得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第五十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第五十一條?本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各合伙人協商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商不成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國家或地方通過新的有關法律法規或修訂相關規定,本協議應當按照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修訂,如果出現沖突、爭議或者分歧,應當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第五十三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
產業基金合伙協議書產業基金合作框架協議篇六
1、由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法律在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管理和運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產的能力和資格。
第一條 釋義
1.
1.1 本協議指《__________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協議》及其經適當程序通過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1.
1.2 《合伙企業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1.
1.3 有限合伙企業指本協議各方根據《合伙企業法》共同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即_____________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
1.4 合伙人除非另有說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
1.5 普通合伙人及執行事務合伙人指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1.6 有限合伙人指作為有限合伙人簽署本協議、認繳有限合伙企業出資并由普通合伙人決定接納的人,以及通過受讓有限合伙企業權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1.
1.7 違約合伙人指違反本協議約定并由普通合伙人認定為違約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
1.
1.8 認繳出資額指某個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決定接受的現金金額。
1.
1.9 實際出資額指某個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約定實際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現金金額。
1.
1.10總認繳出資額指全體有限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決定接受的出資現金總額與普通合伙人承諾將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出資現金額之和。
1.
1.11 初始認繳出資總額指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時的總認繳出資額。
1.
1.12 有限合伙企業權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在有限合伙企業中享有的權益:對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實際出資額而在有限合伙企業中享有的財產份額,包括收回投資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權利;對于普通合伙人而言,除基于實際出資額所享有的上述權益外,還包括其對合伙事務的執行及管理權以及基于本協議約定取得激勵分紅的權利。
1.
1.13 最低募集規模指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的總認繳出資額不得低于_________元人民幣(b______________元)。有限合伙企業達到最低募集規模后,普通合伙人有權宣布有限合伙企業資金募集要約期限終止。
1.
1.14 最高募集規模指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的總認繳出資額不應超過_________元人民幣(b______________元)。
1.
1.15 募集截止以下列日期孰早者:
(2)全體合伙人簽署本協議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而認繳的總認繳出資額達到最高募集規模人民幣_________元(b______________元)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業資金募集要約期限終止之日。
1.
1.16 登記機關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地方機構,或任何其他被授權向有限合伙企業頒發營業執照的政府部門或機構。
1.
1.17 成立有限合伙企業獲得登記機關簽發的營業執照之日。
1.
1.18 付款本協議第
3.
5.2條所述含義。
1.
1.19 繳付出資有限合伙人根據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應當繳納其最后一期認繳出資額的付款日,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應當繳付其最后一期出資的付款日不同的,則以最后一個付款日為準。
1.
1.20 交割有限合伙人根據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實際繳納其最后一期認繳出資額的日期,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實際繳付其最后一期出資的日期不同的,則以最后一個實際繳付日期為準。
1.
1.21 募集完成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業資金募集完成之日。
1.
1.22 后續募集指成立日后至募集截止日期間的募集。
1.
1.23 項目公司指有限合伙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對其進行了投資并持有其股權或相關權益的公司、經濟組織或者實體。
1.
1.24 項目投資指有限合伙企業對項目公司進行的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或與股權相關的投資。
1.
1.25 臨時投資指本協議第
6.3條所指含義。
1.
1.26 管理費指作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業提供合伙事務執行及投資管理服務的對價,而由有限合伙企業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報酬。
1.
1.27 合伙費用指由有限合伙企業自身承擔的費用開支。
1.
1.28 人指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
1.
1.29 決策委員會指普通合伙人按照
7.1條組建的有限合伙企業投資決策機構。
1.
1.30 工作中國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
1.31 會計年度指從公歷____月____日至____月3____日。
1.
1.32 季度指一個日歷季度。
1.
1.33 元若非特別指出幣種,指人民幣元。
1.
1.34 可供分配現金指有限合伙企業因項目退出收到的現金,或是從項目公司和臨時投資分得的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可供分配的部分。
1.2 解釋本協議各部分的標題僅為索引方便而設,標題不應構成對本協議及其條款的定義、限制或擴大范圍。如未特別說明,本協議數字均包括本數。
第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
2.1 設立依據各方同意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共同設立本有限合伙企業。
2.2 名稱
2.
2.1 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暫定名,最終以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2.
2.2 根據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需要,普通合伙人經單方書面決定,可變更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但應在變更時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并應于變更后三十(30)個日歷日內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3 注冊地址
2.
3.1 有限合伙企業的注冊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3.2 根據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需要,普通合伙人經單方書面決定,可變更有限合伙企業的注冊地址,但應在變更時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并應于變更后______個日歷日內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4 目的通過從事對處于各個發展階段的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和增長潛力的企業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或與股權相關的投資為主的投資事業,實現良好的投資效益,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2.5 經營范圍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為:從事非證券類股權投資活動,投資管理及相關的咨詢服務。
2.6 經營期限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自募集完成日起算。如果經營期限屆滿,根據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需要,普通合伙人可決定延長經營期限。如果經普通合伙人決定的延長期限屆滿后,有限合伙企業仍有全部或者部分資產未能變現,經普通合伙人提議并經合伙人大會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業可以繼續延長經營期限。
2.7 普通合伙人權利
2.
(1)決定、執行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及其他業務;
(4)開立、維持和撤銷有限合伙企業的賬戶,開具支票和其他付款憑證;
(5)聘用專業人士、中介及顧問機構對有限合伙企業提供服務;
(7)按照本協議約定批準有限合伙人轉讓有限合伙企業權益;
(9)根據國家稅務管理規定處理有限合伙企業的涉稅事項;
1)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對外簽署、交付和執行文件。
2.3 授權
2.
(2)有限合伙企業所有的企業登記變更登記文件;
(3)當普通合伙人擔任有限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時,為執行有限合伙企業解散或清算相關事務而需簽署的文件。
2.4 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2.
4.1 普通合伙人應以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企業的方式指定其委派代表,負責具體執行合伙事務。普通合伙人應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并遵守本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時,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為___________。
2.
4.2 普通合伙人可獨立決定更換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換時應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企業,并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有限合伙企業應將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有限合伙人。
2.5 合伙費用
2.
(1)有限合伙企業之設立和募集的相關費用;
(2)有限合伙企業之財務報表及報告費用;
(3)有限合伙企業之會計、審計、顧問、律師費用;
(4)年度會議、投資決策委員會和咨詢委員會會議費用;
(5)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咨詢委員會委員津貼;
(7)稅收和政府收費;
(8)托管費;
(9)管理費;
(10)訴訟費和仲裁費;(1
1)其他未列入上述內容,但為有限合伙企業利益而發生的合理費用。
2.
5.2 上述
(1)至
(5)項每年的費用在整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有限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如超過該比例,超過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擔。
2.
5.3 有限合伙企業設立之前,普通合伙人或其關聯人墊付的開辦費等費用,由有限合伙企業在設立后立即予以報銷或返還。
2.
(1)人事開支,包括工資、獎金和福利等費用;
(3)其他日常行政事務費用;
(4)普通合伙人的雇員完成合伙企業投資管理相關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如差旅費、招待費等。
2.
5.5 合伙費用由有限合伙企業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間根據其認繳出資額按比例分攤。
審查合伙人的資格,是簽訂合伙協議最重要的方面。因合伙企業具有較強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間比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x的選擇合伙人不單純是熟悉、信任,還要看其有無一定的物質實力或軟實力。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一旦企業債務不能償還時,有實力償還的合伙人就有被強制償還企業全部債務的風險,如果其他合伙人沒有實力,不應由其承擔部分則很難追償。
3.1合伙人
3.
3.2 認繳出資風險提示:合伙人出資
一定要理清楚合伙人的出資。每種不相同的種類都必須折價為相應的股份,在合伙協議中明確。這樣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個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為比例不明確鬧糾紛。
另外,對于合伙人出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的,在合伙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以及辦理費用的承擔等等。對這些事項約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
3.
2.1 有限合伙企業的初始認繳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b____________元)。
3.
3.
2.3 本合伙企業不允許公開募集。
3.3 出資方式所有合伙人之出資方式均為貨幣出資。
3.4 合伙人登記冊普通合伙人應在其經營場所置備合伙人登記冊,登記各合伙人名稱、住所、認繳出資額、實際出資額及其他普通合伙人認為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并應根據上述信息的變化情況隨時更新合伙人登記冊。
3.5 繳付出資
3.
5.1 各合伙人認繳的有限合伙企業出資根據各方約定及普通合伙人的繳付出資通知分期繳付,每一期出資均由各合伙人按照其認繳出資的比例分別繳付。
3.
5.2 普通合伙人要求繳付出資款時,應向每一合伙人發出繳付出資通知,列明該合伙人該期應繳付出資的日期(付款日)與金額,該合伙人應于付款日或之前按照通知要求將該期出資款足額繳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有限合伙企業賬戶。
3.
5.3 有限合伙企業賬戶設立后,普通合伙人將向合伙人發出首次繳付出資通知,各合伙人應按照通知要求分別繳付。合伙人實際繳付首期出資后,普通合伙人負責向登記機關申請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3.
5.4 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各合伙人完全繳付其認繳出資額。
3.6 逾期繳付出資
3.
6.1 若任何合伙人未能在首次出資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額繳付首期出資,視為其單方解除本協議,普通合伙人有權將該合伙人從附件一所列合伙人名單中刪除,并要求該合伙人支付其認繳出資額百分之______的違約金;在此種情況下,視為該合伙人自始未參與有限合伙企業,本協議對于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效力不受此影響。
3.
(1)自付款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繳付的金額按照每日萬分之______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業支付逾期出資違約金。屆時,普通合伙人將向違約合伙人發出書面催繳通知,自此通知發出之日起______個工作日內(催繳期),違約合伙人應履行繳付出資的義務,并支付本款規定的違約金。
(1)款和本第
(4)和第
(5)款之規定追究違約合伙人的違約責任。
(1)款、第
(2)款規定違約金及其滯納金。
1)有限合伙企業因未能按期履行投資義務、支付費用和償還債務而對
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所受到的損失;
2)有限合伙企業向違約合伙人追索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等所發生的仲裁等司法程序費用及合理的律師費;普通合伙人有權獨立決定從該違約合伙人未來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款規定的賠償金。
(6)該違約合伙人無權再作為合伙人繳付后續出資,違約合伙人對本協議項下所有由有限合伙人同意的事項均失去表決權并不應被計入表決基數(但本協議規定必須由所有合伙人全體一致同意的事項除外),并且代表該違約合伙人的決策委員會成員(如有)應被視為自動去職。
1)普通合伙人有權將違約合伙人應繳未繳的認繳出資額(下稱欠繳出資額)在其他非違約合伙人之間按其當時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或接納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違約合伙人的后續出資承諾,或相應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原由違約合伙人認繳而由其他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所對應的有限合伙企業費用仍由違約合伙人承擔。
2)每次有限合伙企業按照本協議
第八條規定以實際出資額為依據計算應分配收入時,應分配給該違約合伙人的收入金額以其減半后的實際出資額為依據計算。
3.
6.3 本
3.
6.1和
3.
6.2條規定的違約金、滯納金作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其他收入,不應計為支付該違約金或滯納金之合伙人的出資額。
3.
(1)在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實際出資額的非違約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免除違約合伙人包括違約未能繳付出資當期開始的所有后續出資的繳付義務及權利,并將該免除部分從有限合伙企業之初始認繳出資總額中減去。
(2)與違約合伙人就違約追責之事宜達成本協議所規定的追責方式之外的和解方案,但該和解方案應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實際出資額的非違約合伙人同意方可執行。
3.7 出質禁止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將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出質。
第四條 普通合伙人
4.1 執行事務合伙人
4.
1.1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唯一條件是經有限合伙人同意接納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4.
1.2 全體合伙人簽署本協議即視為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選定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4.2 執行合伙事務
4.
2.1 普通合伙人為有限合伙企業之執行事務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排他性的擁有有限合伙企業及其投資業務以及其他活動之管理、控制、運營、決策的全部權力,該等權力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過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4.
2.2 普通合伙人有權以有限合伙企業之名義或以其自身的名義,在其自主判斷為必須、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況下,為有限合伙企業締結合同及達成其他約定、承諾,管理及處分有限合伙企業之財產,以實現有限合伙企業之經營宗旨和目的。
4.
2.3 普通合伙人管理職能,具體管理職責由普通合伙人跟有限合伙企業簽訂《委托管理協議》進行確定。
第三人進行業務合作及就有關事項進行交涉,均對有限合伙企業具有約束力。
4.4 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對于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5 違約處理辦法普通合伙人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為有限合伙企業謀求最大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使有限合伙企業受到損害或承擔債務、責任,普通合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6 責任的限制
4.
6.1 普通合伙人及其關聯人不應被要求返還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本金,亦不對有限合伙人的投資收益保底;所有本金返還及投資回報均應源自有限合伙企業的可用資產。
4.
6.2 除非由于故意、重大過失行為,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員不應對因其作為或不作為所導致的有限合伙企業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損失負責。
4.7 免責保證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及其雇員、普通合伙人聘請的代理人、顧問等人士為履行其對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業的各項職責、處理有限合伙企業委托事項而產生的責任及義務均及于有限合伙企業。如普通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職責或辦理受托事項遭致任何索賠、訴訟、仲裁、調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或遭受損失、承擔費用、罰款,有限合伙企業應補償各該人士因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費用,除非有證據證明該等損失、費用以及相關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該人士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
4.8 普通合伙人除名及更換
4.
4.
8.2規定的程序將普通合伙人除名。
4.
8.1 普通合伙人除名應履行如下程序:
(1)經本協議約定的仲裁程序,仲裁機構裁決有限合伙企業可依
4.
8.1條規定將普通合伙人除名;
(2)上述裁決作出后____日內代表有限合伙企業百分之______以上實際出資的合伙人同意將普通合伙人除名。
4.
8.2 合伙人在作出將普通合伙人除名之決定同時,經代表有限合伙企業百分之______以上實際出資的合伙人同意可決定接納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4.
8.3 普通合伙人更換應履行如下程序:
4.
第三方評估價值為依據向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轉讓其獲得上述報酬、分配的權益以及合伙權益。
第五條 有限合伙人
5.1 有限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5.2 不得執行合伙事務
5.
2.1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5.
2.2 有限合伙人行使除名、更換、選定普通合伙人權利時,應遵守本協議的明確規定。
5.
2.3 本協議所有規定均不構成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業介紹投資的責任或對有限合伙人其他投資行動的限制。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被視為構成有限合伙人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或其他活動,從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認定為根據法律或其他規定需要對有限合伙企業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
5.3 有限合伙人地位平等除本協議另有約定,所有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權利沒有優先與劣后之分,在收回投資及獲取有限合伙企業可能分配的其他財產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擁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伙人優先的地位。
5.4 身份轉換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
5.1 如有限合伙人為自然人:
(1)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6)其己閱讀本協議并理解本協議條款之確切含義,不存在重大誤解情形。
5.
5.2 如有限合伙人為非自然人:
(1)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實體;
(6)其已仔細閱讀本協議并理解本協議條款之確切含義,不存在重大誤解情形。
5.
5.3 有限合伙人進一步向普通合伙人陳述和保證,于本協議簽署之時:
(3)其向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有關其主體資格、法律地位、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如適用)的資料或信息真實、準確。如有限合伙人違反本條項下陳述和保證內容導致有限合伙企業遭受任何投資或退出的限制(包括項目公司公開發行上市的限制)、損失、費用、責任或索賠,普通合伙人有權認定有限合伙人為違約合伙人,并追究其違約責任,包括要求違約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使有限合伙企業免受損害,及要求違約合伙人將其合伙權益轉讓給其自選的合格投資人或按照普通合伙人確定的合理價格將其合伙權益轉讓給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合格投資人。為本條之目的,合格投資人是指符合本條項下陳述與保證事項、受讓權益不會導致有限合伙企業違反《合伙企業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投資人。
第六條 投資業務
6.1 投資目標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目標為主要對國內或____省文化產業中穩健型和價值型及穩健成長型的產業、動漫科技產業、天空高科技產業及新型文化科技產業領域的項目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或與股權相關的投資,以期實現良好的投資效益。
6.2 投資限制
6.
2.1 有限合伙企業原則上不應以獲取短期交易差價為目的買賣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股票。
6.
6.
2.3 單個項目投資額度不超過有限合伙企業資金總額的百分之______,但投資決策委員會一致同意的除外。
6.3 臨時投資
6.
3.1 為實現有限合伙企業利益的最大化,普通合伙人可將待投資、待分配及費用備付的現金在商業合理原則之下用于臨時投資。臨時投資限于存放、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
第七條 有限合伙企業治理結構
7.1 決策委員會
7.
第一位和
第二位的有限合伙人提名。普通合伙人提名的委員擔任決策委員會主席,負責組織召開并主持委員會會議。
7.
(1)其所代表的有限合伙人成為違約合伙人;
(2)決策委員會除該成員之外過半數成員表決認為該成員不適宜擔任委員,普通合伙人已將此事書面通知該委員。
(3)委員連續三次不參加決策委員會會議,或普通合伙人有理由認為其不稱職且已書面通知該委員。在上述情形發生的情況下,普通合伙人有權安排他人接替去職委員。
7.
1.3 決策委員會的職能包括:
(1)批準有限合伙企業投資及項目退出事項;
(2)批準有限合伙企業重大資產處置;
(4)有限合伙企業權益分配等所涉及的估值事項;
(6)批準有限合伙企業協議規定的其他應由決策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7)討論并決定普通合伙人認為應當征詢決策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8)聽取普通合伙人就有限合伙人要求了解的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和運作符合法律及本協議約定的有關情況所作的說明。
7.
1.4 對于決策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表決權的成員一人一票。
(1)下列事項應當經參會的有表決權的決策委員會委員一致通過:
(7)其他應由決策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7.
7.
(2)金額人民幣______仟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
7.
1.7決策委員會會議不定期召開,由決策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通知期為______天。成員參與會議即可視為其放棄任何關于通知期的要求。
7.
1.8 決策委員會會議可以采取現場會議、電話會議或通訊表決方式進行。過半數有表決權委員參與的會議方為有效會議。
7.
1.9 決策委員會可不召開會議,經全體委員一致簽字同意的方式做出決議。
7.
1.10 如委員在表決時棄權的,不計入表決基數。委員可自行或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參會和表決。
7.2 合伙人大會
7.
2.1 合伙人大會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大會行使的職權為:
(1)聽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報告;
(2)根據本協議第
4.8條約定除名和更換普通合伙人;
(3)根據本協議約定選擇有限合伙企業清算人;
(4)解散有限合伙企業;
(5)根據本協議第
3.
6.4條的約定表決違約合伙人相關事項;
(6)根據本協議第
10.4條約定同意普通合伙人轉讓權益;
(7)根據本協議第
2.
6.1條的約定延長本有限合伙企業的存續時間;
(8)除明確授權普通合伙人獨立決定事項之相關內容外,有限合伙協議其他內容的修訂。
7.
2.2 上款表決事項
(2)及
(4)須由全體合伙人一致通過,表決事項
(6)至
(8)項必須經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通過。
7.
2.3 合伙人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合伙人大會,應當提前____日通知全體合伙人,并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伙人。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執行事務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實際出資額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7.3 托管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與一家商業簽訂托管協議,有限合伙企業所有資金委托托管。根據托管協議行使托管職能。
第八條 收益分配與虧損分擔風險提示:利益分配和債務承擔
合伙人之間的權益的分配、責任劃分要明確。雖合伙企業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內部合伙人之間還是要按份額分紅、承擔債務的。有些合伙企業對此沒有約定,從而導致在分紅或承擔債務時合伙人之間產生糾紛,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8.1 收益分配與虧損分擔的原則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或者可合理預期的有限合伙企業支付費用、清償債務或履行其他義務的需要,普通合伙人有權在分配時,預留合理數額現金。
(3)有限合伙的現金和非現金分配應當按照如下約定的分配原則和分配方式進行。
(4)有限合伙經營期間,可供分配現金不得再次進行
6.3條約定以外的投資。對于可供分配現金,普通合伙人在綜合考慮合伙人的利益以及符合屆時之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基礎上,有權單獨決定以合理的時間和方式按下列原則和順序盡早分配給所有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認為需要分配的,也可以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現金分配事項。
8.2 現金分配順序
(1)首先預留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費。
(2)根據本協議約定,按照實際出資比例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全體有限合伙人累計分配的優先回報金額達到全體有限合伙人實際出資額年平均投資收益率達到百分之______)為止(核算收益率的期間自募集完成日起至收回各該出資之日為止)。
8.3 非現金分配
8.
第三方進行評估從而確定其價值。如決策委員會同意普通合伙人確定的價值,則以此價值為準。但涉及國有資產交易或國有主體的,應當遵照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8.
8.2條所指之現金分配。
8.
3.3 有限合伙企業進行非現金分配時,普通合伙人應負責協助各合伙人辦理所分配資產的轉讓登記手續,并協助各合伙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受讓該等資產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義務;接受非現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將其分配到的非現金資產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進行處分,具體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關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協商。
8.4 其他分配因有限合伙人逾期繳付出資而向有限合伙企業支付的違約金,計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收入,在全體合伙人(但不包括支付該等違約金的合伙人)之間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8.5 費用收入因本有限合伙企業投資活動收到的所有投資管理費、投資終止費、投資顧問費、投資終止補償等費用歸有限合伙企業所有。
8.6 所得稅根據《合伙企業法》之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并非所得稅納稅主體,合伙人所獲分配的資金中,在投資成本收回之后的收益部分,由各合伙人自行申報繳納所得稅或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限合伙企業代扣代繳所得稅。
第九條 會計及報告
9.1 記賬普通合伙人應當在法定期間內維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反映有限合伙企業交易項目的會計賬簿,作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財務報表的基礎依據。
9.2 會計年度有限合伙企業的會計年度與日歷年度相同;首個會計年度自有限合伙企業設立之日起到當年之____月____日。
9.3 審計有限合伙企業應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后,由獨立審計機構對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有限合伙企業設立之時,審計機構由普通合伙人選定,當決策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更換審計機構時,普通合伙人應召集決策委員會會議,討論審計機構的更換事宜。
9.4 財務報告
9.
4.1 普通合伙人應在每季度結束后____日內向有限合伙人提交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______個月之內向有限合伙人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第一個完整半年度結束時起,每半年度開始后____日之內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半年度經營報告,內容為該半年度經營活動報告以及未經審計的財務摘要信息,包括有限合伙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及每一合伙人的資本賬戶信息。(受有限合伙企業與項目公司達成之保密協議限制的信息除外)。x年度報告在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當年之后的每________年度,普通合伙人應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年度報告,內容為上________年度投資活動總結及上________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并召開一次合伙人年度會議。年度會議之內容為溝通信息及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進行投資業績評估報告。年度會議不應討論有限合伙企業潛在投資項目,并且有限合伙人不應通過此會議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管理及其他活動施加控制。
9.7 查閱財務賬簿有限合伙人在提前______天書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權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合理時限內親自或委托代理人為了與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相關的正當事項查閱及復印有限合伙企業的會計賬簿。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條項下權利時應遵守有限合伙企業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規定。
第十條 后續募集、權益轉讓及退伙
10.1 后續募集
(1) 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在有限合伙企業成立日至募集截止日期間,向現有有限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進行一次或數次后續募集。
(2)下列條件全部滿足之日,為后續募集的交割日:
3)新的有限合伙人已按照
10.
2.2條約定支付全部款項。
10.2 有限合伙人入伙風險提示:退出機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當一方退出,什么時候退出,退出時的投入比與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樣補償,是誰承擔這些要提前書面明晰,簽到合同里,項目的后期合作雙方都能順利的結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義氣用事,以為大家是朋友不必計較的心態,合理的退出機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10.
2.1 普通合伙人根據本熱門協議書0.1條規定進行后續募集時,可獨立決定接納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募集截止日后,除新的有限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相關約定受讓原有限合伙人權益外,有限合伙不接受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
10.
2.2 根據本條規定入伙的新的有限合伙人或增加認繳出資額度的原有限合伙人,應按照其他合伙人已經繳付出資占認繳出資額的比例作為其首次繳付出資的比例,在后續募集交割日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期限一次繳清首次出資。
10.
2.3 后續募集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應依法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并在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登記冊上登記。
10.3 有限合伙人權益轉讓
10.
3.1 在有限合伙企業成立后________年內,除違約合伙人依據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權益,否則有限合伙人不得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當中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于對于出資及接受分配的權利。
10.
3.2 在有限合伙企業成立________年后,未經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應以任何方式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當中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于對于出資及接受分配的權利。不符合本協議規定之權益轉讓可能導致普通合伙人認定該轉讓方為違約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10.
(2)轉讓方至少提前______天向普通合伙人發出轉讓請求;
10.
3.3條第
(2)-
(4)項規定的一項或數項條件,認可一項有關有限合伙企業權益轉讓的申請為有效申請。
10.
3.4 當對于一項有關有限合伙企業權益轉讓的申請成為有效申請時,普通合伙人有權并且應當獨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但如果擬議受讓方為轉讓方的關聯人且轉讓方為擬議受讓方之后續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般情況下普通合伙人應予同意。
10.
3.5 對于根據本
10.3條規定經普通合伙人同意轉讓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同等條件下普通合伙人有權優先受讓,普通合伙人放棄優先權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可優先受讓。
10.4 普通合伙人權益轉讓
10.
4.1 除依照本協議之明確規定進行的轉讓,普通合伙人不應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當中的任何權益。如出現其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之特殊情況,確需轉讓其權益,且受讓人承諾承擔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責任和義務,在經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轉讓,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10.
第三方進行評估確定。原普通合伙人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的普通合伙人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后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0.5 有限合伙人退伙
10.
5.1 有限合伙人可依據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從而退出有限合伙企業,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投資本金的要求。
10.
5.2 有限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2)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3)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發生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被視為當然退伙的其他情形。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約定當然退伙時,有限合伙企業不應因此解散。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10.6 普通合伙人退伙
10.
6.1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諾,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在合伙企業按照本協議約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終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責;在有限合伙企業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其自身亦不會采取任何行動主動解散或終止。
10.
6.2 普通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1)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3)發生根據《合伙企業法》適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規定被視為當然退伙的其他情形。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約定當然退伙時,除非有限合伙企業立即接納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第十一條 普通合伙人限制
(1)在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期間,普通合伙人不得從事與有限合伙企業有利益沖突和直接競爭關系的業務。
(2)普通合伙人可發起、管理其他基金或從事受托資產管理事務,但不得與有限合伙企業產生利益沖突。
(3)在各方就設立有限合伙企業進行洽談之前,普通合伙人已經投資的項目,或已經簽約投資的項目,不受上述限制。
1.
1.1條的規定。
(5)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對有限合伙人所進行的可能與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投資活動或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業提供商業機會的投資活動,有限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企業應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對該投資事項進行友好合作、公平協商,充分披露,有限合伙人不得與有限合伙企業進行惡意競爭。有限合伙人在遵循上述原則基礎下,可以單獨投資或同有限合伙企業聯合投資。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本合伙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業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解散和清算1
3.1 解散當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發生時,有限合伙企業應被終止并清算:
(1)經全體合伙人一致決定解散;
(3)有限合伙企業所有項目投資均已退出;
(4)經普通合伙人決定,本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普通合伙人被除名且有限合伙企業沒有接納新的普通合伙人;
(8)有限合伙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
(9)出現《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1
3.2 清算1
3.
3.
3.
第八條約定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1
3.3 清算清償順序1
3.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有限合伙企業債務;
(1)至
(4)項應與債權人協商清償方式。對于第(
3.
3.2 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四條 其他1
4.1 不可抗力1
4.
4.
4.
產業基金合伙協議書產業基金合作框架協議篇七
1、由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法律在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管理和運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產的能力和資格。
2、本有限合伙協議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與本協議所列明并簽署本協議之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共同訂立。
第一條?釋義
1.1?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分別具有本條所指含義:
1.1.1?“本協議”指《__________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協議》及其經適當程序通過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1.1.2?“《合伙企業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1.1.3?“有限合伙企業”指本協議各方根據《合伙企業法》共同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即_____________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1.4?“合伙人”除非另有說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1.5?“普通合伙人”及“執行事務合伙人”指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6?“有限合伙人”指作為有限合伙人簽署本協議、認繳有限合伙企業出資并由普通合伙人決定接納的人,以及通過受讓有限合伙企業權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1.1.7?“違約合伙人”指違反本協議約定并由普通合伙人認定為“違約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
1.1.8?“認繳出資額”指某個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決定接受的現金金額。
1.1.9?“實際出資額”指某個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約定實際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現金金額。
1.1.10“總認繳出資額”指全體有限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決定接受的出資現金總額與普通合伙人承諾將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出資現金額之和。
1.1.11?“初始認繳出資總額”指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時的總認繳出資額。
1.1.13?“最低募集規模”指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的總認繳出資額不得低于_________元人民幣(rmb______________元)。有限合伙企業達到最低募集規模后,普通合伙人有權宣布有限合伙企業資金募集要約期限終止。
1.1.14?“最高募集規模”指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的總認繳出資額不應超過_________元人民幣(rmb______________元)。
1.1.15?“募集截止日”指以下列日期孰早者:
(2)全體合伙人簽署本協議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而認繳的總認繳出資額達到最高募集規模人民幣_________元(rmb______________元)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業資金募集要約期限終止之日。
1.1.16?“登記機關”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地方機構,或任何其他被授權向有限合伙企業頒發營業執照的政府部門或機構。
1.1.17?“成立日”指有限合伙企業獲得登記機關簽發的營業執照之日。
1.1.18?“付款日”指本協議第3.5.2條所述含義。
1.1.19?“繳付出資日”指有限合伙人根據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應當繳納其最后一期認繳出資額的付款日,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應當繳付其最后一期出資的付款日不同的,則以最后一個付款日為準。
1.1.20?“交割日”指有限合伙人根據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實際繳納其最后一期認繳出資額的日期,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實際繳付其最后一期出資的日期不同的,則以最后一個實際繳付日期為準。
1.1.21?“募集完成日”指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業資金募集完成之日。
1.1.22?“后續募集”指成立日后至募集截止日期間的募集。
1.1.23?“項目公司”指有限合伙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對其進行了投資并持有其股權或相關權益的公司、經濟組織或者實體。
1.1.24?“項目投資”指有限合伙企業對項目公司進行的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或與股權相關的投資。
1.1.25?“臨時投資”指本協議第6.3條所指含義。
1.1.26?“管理費”指作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業提供合伙事務執行及投資管理服務的對價,而由有限合伙企業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報酬。
1.1.27?“合伙費用”指由有限合伙企業自身承擔的費用開支。
1.1.28?“人”指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
1.1.29?“決策委員會”指普通合伙人按照7.1條組建的有限合伙企業投資決策機構。
1.1.30?“工作日”指中國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1.31?“會計年度”指從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1.1.32?“季度”指一個日歷季度。
1.1.33?“元”若非特別指出幣種,指人民幣元。
1.1.34?“可供分配現金”指有限合伙企業因項目退出收到的現金,或是從項目公司和臨時投資分得的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可供分配的部分。
1.2?解釋
本協議各部分的標題僅為索引方便而設,標題不應構成對本協議及其條款的定義、限制或擴大范圍。如未特別說明,本協議數字均包括本數。
第二條?有限合伙企業
2.1?設立依據
各方同意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共同設立本有限合伙企業。
2.2?名稱
2.2.1?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暫定名,最終以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2.2.2?根據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需要,普通合伙人經單方書面決定,可變更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但應在變更時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并應于變更后三十(30)個日歷日內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3?注冊地址
2.3.1?有限合伙企業的注冊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2?根據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需要,普通合伙人經單方書面決定,可變更有限合伙企業的注冊地址,但應在變更時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并應于變更后______個日歷日內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4?目的
通過從事對處于各個發展階段的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和增長潛力的企業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或與股權相關的投資為主的投資事業,實現良好的投資效益,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2.5?經營范圍
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為:從事非證券類股權投資活動,投資管理及相關的咨詢服務。
2.6?經營期限
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為______年,自募集完成日起算。如果經營期限屆滿,根據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需要,普通合伙人可決定延長經營期限。如果經普通合伙人決定的延長期限屆滿后,有限合伙企業仍有全部或者部分資產未能變現,經普通合伙人提議并經合伙人大會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業可以繼續延長經營期限。
2.7?普通合伙人權利
(1)決定、執行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及其他業務;
(5)聘用專業人士、中介及顧問機構對有限合伙企業提供服務;
(7)按照本協議約定批準有限合伙人轉讓有限合伙企業權益;
(9)根據國家稅務管理規定處理有限合伙企業的涉稅事項;
(11)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對外簽署、交付和執行文件。
2.3?授權
(2)有限合伙企業所有的企業登記/變更登記文件;
(3)當普通合伙人擔任有限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時,為執行有限合伙企業解散或清算相關事務而需簽署的文件。
2.4?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2.4.1?普通合伙人應以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企業的方式指定其委派代表,負責具體執行合伙事務。普通合伙人應確保其委派的代表_____執行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并遵守本協議約定。
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時,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為___________。
2.4.2?普通合伙人可_____決定更換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換時應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企業,并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有限合伙企業應將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有限合伙人。
2.5?合伙費用
(1)有限合伙企業之設立和募集的相關費用;
(2)有限合伙企業之財務報表及報告費用;
(3)有限合伙企業之會計、審計、顧問、_____用;
(4)年度會議、投資決策委員會和咨詢委員會會議費用;
(5)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咨詢委員會委員津貼;
(7)稅收和政府_____;
(8)托管費;
(9)管理費;
(10)訴訟費和_____費;
2.5.3?有限合伙企業設立之前,普通合伙人或其關聯人墊付的開辦費等費用,由有限合伙企業在設立后立即予以報銷或返還。
(1)人事開支,包括工資、獎金和福利等費用;
(3)其他日常行政事務費用;
(4)普通合伙人的雇員完成合伙企業投資管理相關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如差旅費、招待費等。
2.5.5?合伙費用由有限合伙企業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間根據其認繳出資額按比例分攤。
第三條?合伙人及其出資
3.1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名錄
名稱
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營業執照
有限合伙人名錄
姓名或名稱
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營業執照
3.2?認繳出資
3.2.1?有限合伙企業的初始認繳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rmb____________元)。
3.2.2?各有限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如下表所列:
合伙人名稱或姓名
證件號碼
認?繳
持股
比例
繳付期限
出資額?(萬元)
出資
方式
3.2.3?本合伙企業不允許公開募集。
3.3?出資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資方式均為貨幣出資。
3.4?合伙人登記冊
3.5?繳付出資
3.5.1?各合伙人認繳的有限合伙企業出資根據各方約定及普通合伙人的繳付出資通知分期繳付,每一期出資均由各合伙人按照其認繳出資的比例分別繳付。
3.5.2?普通合伙人要求繳付出資款時,應向每一合伙人發出繳付出資通知,列明該合伙人該期應繳付出資的日期(“付款日”)與金額,該合伙人應于付款日或之前按照通知要求將該期出資款足額繳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有限合伙企業賬戶。
3.5.3?有限合伙企業賬戶設立后,普通合伙人將向合伙人發出首次繳付出資通知,各合伙人應按照通知要求分別繳付。合伙人實際繳付首期出資后,普通合伙人負責向登記機關申請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3.5.4?在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各合伙人完全繳付其認繳出資額。
3.6?逾期繳付出資
3.6.1?若任何合伙人未能在首次出資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額繳付首期出資,視為其單方解除本協議,普通合伙人有權將該合伙人從附件一所列合伙人名單中刪除,并要求該合伙人支付其認繳出資額百分之______的違約金;在此種情況下,視為該合伙人自始未參與有限合伙企業,本協議對于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效力不受此影響。
(1)自付款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繳付的金額按照每日萬分之______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業支付逾期出資違約金。屆時,普通合伙人將向違約合伙人發出書面催繳通知,自此通知發出之日起______個工作日內(“催繳期”),違約合伙人應履行繳付出資的義務,并支付本款規定的違約金。
(4)就因其違約行為給有限合伙企業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1)有限合伙企業因未能按期履行投資義務、支付費用和償還債務而對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所受到的損失;2)有限合伙企業向違約合伙人追索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等所發生的_____等司法程序費用及合理的_____;普通合伙人有權_____決定從該違約合伙人未來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款規定的賠償金。
(6)該違約合伙人無權再作為合伙人繳付后續出資,違約合伙人對本協議項下所有由有限合伙人同意的事項均失去表決權并不應被計入表決基數(但本協議規定必須由所有合伙人全體一致同意的事項除外),并且代表該違約合伙人的決策委員會成員(如有)應被視為自動去職。
2)每次有限合伙企業按照本協議第八條規定以實際出資額為依據計算應分配收入時,應分配給該違約合伙人的收入金額以其減半后的實際出資額為依據計算。
3.6.3?本3.6.1和3.6.2條規定的違約金、滯納金作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其他收入,不應計為支付該違約金或滯納金之合伙人的出資額。
(1)在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實際出資額的非違約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免除違約合伙人包括違約未能繳付出資當期開始的所有后續出資的繳付義務及權利,并將該免除部分從有限合伙企業之初始認繳出資總額中減去。
(2)與違約合伙人就違約追責之事宜達成本協議所規定的追責方式之外的和解方案,但該和解方案應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實際出資額的非違約合伙人同意方可執行。
3.7?出質禁止
第四條?普通合伙人
4.1?執行事務合伙人
4.1.1?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唯一條件是經有限合伙人同意接納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4.1.2?全體合伙人簽署本協議即視為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選定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4.2?執行合伙事務
4.2.1?普通合伙人為有限合伙企業之執行事務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排他性的擁有有限合伙企業及其投資業務以及其他活動之管理、控制、運營、決策的全部權力,該等權力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過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4.2.2?普通合伙人有權以有限合伙企業之名義或以其自身的名義,在其自主判斷為必須、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況下,為有限合伙企業締結合同及達成其他約定、承諾,管理及處分有限合伙企業之財產,以實現有限合伙企業之經營宗旨和目的。
4.2.3?普通合伙人管理職能,具體管理職責由普通合伙人跟有限合伙企業簽訂《委托管理協議》進行確定。
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為執行合伙事務所作的全部行為,包括與任何第三人進行業務合作及就有關事項進行交涉,均對有限合伙企業具有約束力。
4.4?無限連帶責任
4.5?違約處理辦法
普通合伙人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為有限合伙企業謀求最大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使有限合伙企業受到損害或承擔債務、責任,普通合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6?責任的限制
4.6.1?普通合伙人及其關聯人不應被要求返還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本金,亦不對有限合伙人的投資收益保底;所有本金返還及投資回報均應源自有限合伙企業的可用資產。
4.6.2?除非由于故意、重大過失行為,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員不應對因其作為或_____所導致的有限合伙企業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損失負責。
4.7?免責保證
4.8?普通合伙人除名及更換
4.8.1?因普通合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使有限合伙企業受到重大損害或承擔有限合伙企業無力償還或解決的重大債務、責任時,有限合伙企業可按照4.8.2規定的程序將普通合伙人除名。
4.8.1?普通合伙人除名應履行如下程序:
4.8.2?合伙人在作出將普通合伙人除名之決定同時,經代表有限合伙企業百分之______以上實際出資的合伙人同意可決定接納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4.8.3?普通合伙人更換應履行如下程序:
(2)新的普通合伙人簽署書面文件確認同意受本協議約束并履行本協議規定的應由普通合伙人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自4.8.2條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普通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企業,停止執行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并向合伙人同意接納的新的普通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企業事務。
第五條?有限合伙人
5.1?有限責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5.2?不得執行合伙事務
5.2.1?有限合伙人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5.2.2?有限合伙人行使除名、更換、選定普通合伙人權利時,應遵守本協議的明確規定。
5.2.3?本協議所有規定均不構成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業介紹投資的責任或對有限合伙人其他投資行動的限制。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被視為構成有限合伙人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或其他活動,從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認定為根據法律或其他規定需要對有限合伙企業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
5.3?有限合伙人地位平等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所有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權利沒有優先與劣后之分,在收回投資及獲取有限合伙企業可能分配的其他財產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擁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伙人優先的地位。
5.4?身份轉換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5?有限合伙人的陳述和保證
有限合伙人在此向普通合伙人陳述和保證,于本協議簽署之時:
5.5.1?如有限合伙人為自然人:
(1)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6)其己閱讀本協議并理解本協議條款之確切含義,不存在重大誤解情形。
5.5.2?如有限合伙人為非自然人:
(1)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實體;
(6)其已仔細閱讀本協議并理解本協議條款之確切含義,不存在重大誤解情形。
(3)其向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有關其主體資格、法律地位、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如適用)的資料或信息真實、準確。
如有限合伙人違反本條項下陳述和保證內容導致有限合伙企業遭受任何投資或退出的限制(包括項目公司公開發行上市的限制)、損失、費用、責任或索賠,普通合伙人有權認定有限合伙人為違約合伙人,并追究其違約責任,包括要求違約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使有限合伙企業免受損害,及要求違約合伙人將其合伙權益轉讓給其自選的合格投資人或按照普通合伙人確定的合理價格將其合伙權益轉讓給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合格投資人。為本條之目的,合格投資人是指符合本條項下陳述與保證事項、受讓權益不會導致有限合伙企業違反《合伙企業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投資人。
第六條?投資業務
6.1?投資目標
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目標為主要對國內或吉林省文化產業中穩健型和價值型及穩健成長型的產業、動漫科技產業、航天航空高科技產業及新型文化科技產業領域的項目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或與股權相關的投資,以期實現良好的投資效益。
6.2?投資限制
6.2.1?有限合伙企業原則上不應以獲取短期交易差價為目的買賣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股票。
6.2.3?單個項目投資額度不超過有限合伙企業資金總額的百分之______,但投資決策委員會一致同意的除外。
6.3?臨時投資
6.3.1?為實現有限合伙企業利益的最大化,普通合伙人可將待投資、待分配及費用備付的現金在商業合理原則之下用于臨時投資。臨時投資限于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
第七條?有限合伙企業治理結構
7.1?決策委員會
7.1.1?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設立后5個工作日內組建決策委員會,決策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三名由普通合伙人提名,兩名由有限合伙人中按其出資額多少,排名第一位和第二位的有限合伙人提名。普通合伙人提名的委員擔任決策委員會_____,負責組織召開并主持委員會會議。
(1)其所代表的有限合伙人成為違約合伙人;
(2)決策委員會除該成員之外過半數成員表決認為該成員不適宜擔任委員,普通合伙人已將此事書面通知該委員。
7.1.3?決策委員會的職能包括:
(1)批準有限合伙企業投資及項目退出事項;
(2)批準有限合伙企業重大資產處置;
(4)有限合伙企業權益分配等所涉及的估值事項;
(6)批準有限合伙企業協議規定的其他應由決策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7)討論并決定普通合伙人認為應當征詢決策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8)聽取普通合伙人就有限合伙人要求了解的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和運作符合法律及本協議約定的有關情況所作的說明。
7.1.4?對于決策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表決權的成員一人一票。
(1)下列事項應當經參會的有表決權的決策委員會委員一致通過:
(7)其他應由決策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2)金額人民幣______仟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
7.1.7決策委員會會議不定期召開,由決策委員會_____召集。會議通知期為______天。成員參與會議即可視為其放棄任何關于通知期的要求。
7.1.8?決策委員會會議可以采取現場會議、電話會議或通訊表決方式進行。過半數有表決權委員參與的會議方為有效會議。
產業基金合伙協議書產業基金合作框架協議篇八
1、由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法律在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管理和運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產的能力和資格。
2、本有限合伙協議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與本協議所列明并簽署本協議之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共同訂立。
第一條?釋義
1.1?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分別具有本條所指含義:
1.1.1?“本協議”指《__________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協議》及其經適當程序通過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1.1.2?“《合伙企業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__年8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1.1.3?“有限合伙企業”指本協議各方根據《合伙企業法》共同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即_____________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1.4?“合伙人”除非另有說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1.5?“普通合伙人”及“執行事務合伙人”指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6?“有限合伙人”指作為有限合伙人簽署本協議、認繳有限合伙企業出資并由普通合伙人決定接納的人,以及通過受讓有限合伙企業權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1.1.7?“違約合伙人”指違反本協議約定并由普通合伙人認定為“違約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
1.1.8?“認繳出資額”指某個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決定接受的現金金額。
1.1.9?“實際出資額”指某個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約定實際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現金金額。
1.1.10“總認繳出資額”指全體有限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決定接受的出資現金總額與普通合伙人承諾將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出資現金額之和。
1.1.11?“初始認繳出資總額”指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時的總認繳出資額。
1.1.12?“有限合伙企業權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在有限合伙企業中享有的權益:對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實際出資額而在有限合伙企業中享有的財產份額,包括收回投資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權利;對于普通合伙人而言,除基于實際出資額所享有的上述權益外,還包括其對合伙事務的執行及管理權以及基于本協議約定取得激勵分紅的權利。
1.1.13?“最低募集規模”指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的總認繳出資額不得低于_________元人民幣(rmb______________元)。有限合伙企業達到最低募集規模后,普通合伙人有權宣布有限合伙企業資金募集要約期限終止。
1.1.14?“最高募集規模”指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的總認繳出資額不應超過_________元人民幣(rmb______________元)。
1.1.15?“募集截止日”指以下列日期孰早者:(1)全體合伙人簽署本協議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而認繳的總認繳出資額達到或者超過普通合伙人約定的最低募集規模人民幣_________元(rmb______________元)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業資金募集要約期限終止之日;(2)全體合伙人簽署本協議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而認繳的總認繳出資額達到最高募集規模人民幣_________元(rmb______________元)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業資金募集要約期限終止之日。
1.1.16?“登記機關”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地方機構,或任何其他被授權向有限合伙企業頒發營業執照的政府部門或機構。
1.1.17?“成立日”指有限合伙企業獲得登記機關簽發的營業執照之日。
1.1.18?“付款日”指本協議第3.5.2條所述含義。
1.1.19?“繳付出資日”指有限合伙人根據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應當繳納其最后一期認繳出資額的付款日,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應當繳付其最后一期出資的付款日不同的,則以最后一個付款日為準。
1.1.20?“交割日”指有限合伙人根據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實際繳納其最后一期認繳出資額的日期,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實際繳付其最后一期出資的日期不同的,則以最后一個實際繳付日期為準。
1.1.21?“募集完成日”指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業資金募集完成之日。
1.1.22?“后續募集”指成立日后至募集截止日期間的募集。
1.1.23?“項目公司”指有限合伙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對其進行了投資并持有其股權或相關權益的公司、經濟組織或者實體。
1.1.24?“項目投資”指有限合伙企業對項目公司進行的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或與股權相關的投資。
1.1.25?“臨時投資”指本協議第6.3條所指含義。
1.1.26?“管理費”指作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業提供合伙事務執行及投資管理服務的對價,而由有限合伙企業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報酬。
1.1.27?“合伙費用”指由有限合伙企業自身承擔的費用開支。
1.1.28?“人”指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
1.1.29?“決策委員會”指普通合伙人按照7.1條組建的有限合伙企業投資決策機構。
1.1.30?“工作日”指中國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1.31?“會計年度”指從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1.1.32?“季度”指一個日歷季度。
1.1.33?“元”若非特別指出幣種,指人民幣元。
1.1.34?“可供分配現金”指有限合伙企業因項目退出收到的現金,或是從項目公司和臨時投資分得的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可供分配的部分。
1.2?解釋
本協議各部分的標題僅為索引方便而設,標題不應構成對本協議及其條款的定義、限制或擴大范圍。如未特別說明,本協議數字均包括本數。
第二條?有限合伙企業
2.1?設立依據
各方同意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共同設立本有限合伙企業。
2.2?名稱
2.2.1?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暫定名,最終以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2.2.2?根據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需要,普通合伙人經單方書面決定,可變更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但應在變更時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并應于變更后三十(30)個日歷日內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3?注冊地址
2.3.2?根據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需要,普通合伙人經單方書面決定,可變更有限合伙企業的注冊地址,但應在變更時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并應于變更后三十(30)個日歷日內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4?目的
通過從事對處于各個發展階段的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和增長潛力的企業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或與股權相關的投資為主的投資事業,實現良好的投資效益,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2.5?經營范圍
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為:從事非證券類股權投資活動,投資管理及相關的咨詢服務。
2.6?經營期限
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為叁(3)年,自募集完成日起算。如果經營期限屆滿,根據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需要,普通合伙人可決定延長經營期限。如果經普通合伙人決定的延長期限屆滿后,有限合伙企業仍有全部或者部分資產未能變現,經普通合伙人提議并經合伙人大會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業可以繼續延長經營期限。
2.7?普通合伙人權利
(1)決定、執行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及其他業務;
(5)聘用專業人士、中介及顧問機構對有限合伙企業提供服務;
(7)按照本協議約定批準有限合伙人轉讓有限合伙企業權益;
(9)根據國家稅務管理規定處理有限合伙企業的涉稅事項;
(11)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對外簽署、交付和執行文件;
2.3?授權
(1)修改內容為本協議規定的合伙人決定事項時,普通合伙人可憑達到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實際出資額約定數量的有限合伙人的書面同意文件,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其他內容普通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
(2)有限合伙企業所有的企業登記/變更登記文件。
(3)當普通合伙人擔任有限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時,為執行有限合伙企業解散或清算相關事務而需簽署的文件。
2.4?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2.4.1?普通合伙人應以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企業的方式指定其委派代表,負責具體執行合伙事務。普通合伙人應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并遵守本協議約定。
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時,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為___________。
2.4.2?普通合伙人可獨立決定更換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換時應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企業,并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有限合伙企業應將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有限合伙人。
2.5?合伙費用
(1)有限合伙企業之設立和募集的相關費用;
(2)有限合伙企業之財務報表及報告費用;
(3)有限合伙企業之會計、審計、顧問、律師費用;
(4)年度會議、投資決策委員會和咨詢委員會會議費用;
(5)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咨詢委員會委員津貼;
(7)稅收和政府收費;
(8)托管費;
(9)管理費;
(10)訴訟費和仲裁費;
(11)其他未列入上述內容,但為有限合伙企業利益而發生的合理費用。
2.5.2?上述(1)至(5)項每年的費用在整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有限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三(3%),如超過該比例,超過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擔。
2.5.3?有限合伙企業設立之前,普通合伙人或其關聯人墊付的開辦費等費用,由有限合伙企業在設立后立即予以報銷或返還。
(1)人事開支,包括工資、獎金和福利等費用;
(3)其他日常行政事務費用;
(4)普通合伙人的雇員完成合伙企業投資管理相關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如差旅費、招待費等。
2.5.5?合伙費用由有限合伙企業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間根據其認繳出資額按比例分攤。
第三條?合伙人及其出資
3.1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名錄
有限合伙人名錄
3.2認繳出資
3.2.1?有限合伙企業的初始認繳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rmb1____________元)。
3.2.2?各有限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如下表所列:
3.2.3?本合伙企業不允許公開募集。
3.3?出資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資方式均為貨幣出資。
3.4?合伙人登記冊
普通合伙人應在其經營場所置備合伙人登記冊,登記各合伙人名稱、住所、認繳出資額、實際出資額及其他普通合伙人認為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并應根據上述信息的變化情況隨時更新合伙人登記冊。
3.5?繳付出資
3.5.1?各合伙人認繳的有限合伙企業出資根據各方約定及普通合伙人的繳付出資通知分期繳付,每一期出資均由各合伙人按照其認繳出資的比例分別繳付。
3.5.2?普通合伙人要求繳付出資款時,應向每一合伙人發出繳付出資通知,列明該合伙人該期應繳付出資的日期(“付款日”)與金額,該合伙人應于付款日或之前按照通知要求將該期出資款足額繳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有限合伙企業賬戶。
3.5.3?有限合伙企業賬戶設立后,普通合伙人將向合伙人發出首次繳付出資通知,各合伙人應按照通知要求分別繳付。合伙人實際繳付首期出資后,普通合伙人負責向登記機關申請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3.5.4?在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各合伙人完全繳付其認繳出資額。
3.6?逾期繳付出資
3.6.1?若任何合伙人未能在首次出資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額繳付首期出資,視為其單方解除本協議,普通合伙人有權將該合伙人從附件一所列合伙人名單中刪除,并要求該合伙人支付其認繳出資額百分之一的違約金;在此種情況下,視為該合伙人自始未參與有限合伙企業,本協議對于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效力不受此影響。
(1)自付款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繳付的金額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業支付逾期出資違約金。屆時,普通合伙人將向違約合伙人發出書面催繳通知,自此通知發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催繳期”),違約合伙人應履行繳付出資的義務,并支付本款規定的違約金。
(2)若違約合伙人在催繳期內仍未能履行繳付出資義務,則自催繳期屆滿之日起,違約合伙人在上述第(1)款項下應付違約金的比例增加為每日千分之一。屆時,普通合伙人可獨立決定并以書面通知違約合伙人的方式再次給予違約合伙人十五個工作日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催繳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在寬限期內,違約合伙人應履行繳付出資的義務,并支付本條上述第(1)款和本第(2)款規定的違約金。普通合伙人亦可單方面決定不給與違約合伙人本款所述的寬限期,而直接依據本條下述第(4)和第(5)款之規定追究違約合伙人的違約責任。
(3)若違約合伙人在催繳期或寬限期內繳付了全部應繳出資,但未支付全部應付違約金,則自該違約合伙人實際繳付當期出資之日起,該違約合伙人還應就應付而未付的違約金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向有限合伙企業支付滯納金;普通合伙人有權獨立決定從該違約合伙人未來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條上述第(1)款、第(2)款規定違約金及其滯納金。
(4)就因其違約行為給有限合伙企業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1)有限合伙企業因未能按期履行投資義務、支付費用和償還債務而對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所受到的損失;2)有限合伙企業向違約合伙人追索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等所發生的仲裁等司法程序費用及合理的律師費;普通合伙人有權獨立決定從該違約合伙人未來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款規定的賠償金。
(6)該違約合伙人無權再作為合伙人繳付后續出資,違約合伙人對本協議項下所有由有限合伙人同意的事項均失去表決權并不應被計入表決基數(但本協議規定必須由所有合伙人全體一致同意的事項除外),并且代表該違約合伙人的決策委員會成員(如有)應被視為自動去職。
1)普通合伙人有權將違約合伙人應繳未繳的認繳出資額(下稱“欠繳出資額”)在其他非違約合伙人之間按其當時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或接納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違約合伙人的后續出資承諾,或相應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原由違約合伙人認繳而由其他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所對應的有限合伙企業費用仍由違約合伙人承擔。
2)每次有限合伙企業按照本協議第八條規定以實際出資額為依據計算應分配收入時,應分配給該違約合伙人的收入金額以其減半后的實際出資額為依據計算。
3.6.3?本3.6.1和3.6.2條規定的違約金、滯納金作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其他收入,不應計為支付該違約金或滯納金之合伙人的出資額。
(1)在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實際出資額的非違約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免除違約合伙人包括違約未能繳付出資當期開始的所有后續出資的繳付義務及權利,并將該免除部分從有限合伙企業之初始認繳出資總額中減去。
(2)與違約合伙人就違約追責之事宜達成本協議所規定的追責方式之外的和解方案,但該和解方案應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實際出資額的非違約合伙人同意方可執行。
3.7?出質禁止
第四條?普通合伙人
4.1?執行事務合伙人
4.1.1?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唯一條件是經有限合伙人同意接納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4.1.2?全體合伙人簽署本協議即視為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選定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4.2?執行合伙事務
4.2.1?普通合伙人為有限合伙企業之執行事務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排他性的擁有有限合伙企業及其投資業務以及其他活動之管理、控制、運營、決策的全部權力,該等權力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過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4.2.2?普通合伙人有權以有限合伙企業之名義或以其自身的名義,在其自主判斷為必須、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況下,為有限合伙企業締結合同及達成其他約定、承諾,管理及處分有限合伙企業之財產,以實現有限合伙企業之經營宗旨和目的。
4.2.3?普通合伙人管理職能,具體管理職責由普通合伙人跟有限合伙企業簽訂《委托管理協議》進行確定。
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為執行合伙事務所作的全部行為,包括與任何第三人進行業務合作及就有關事項進行交涉,均對有限合伙企業具有約束力。
4.4?無限連帶責任
4.5?違約處理辦法
普通合伙人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為有限合伙企業謀求最大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使有限合伙企業受到損害或承擔債務、責任,普通合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6?責任的限制
4.6.1?普通合伙人及其關聯人不應被要求返還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本金,亦不對有限合伙人的投資收益保底;所有本金返還及投資回報均應源自有限合伙企業的可用資產。
4.6.2?除非由于故意、重大過失行為,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員不應對因其作為或不作為所導致的有限合伙企業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損失負責。
4.7?免責保證
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及其雇員、普通合伙人聘請的代理人、顧問等人士為履行其對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業的各項職責、處理有限合伙企業委托事項而產生的責任及義務均及于有限合伙企業。如普通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職責或辦理受托事項遭致任何索賠、訴訟、仲裁、調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或遭受損失、承擔費用、罰款,有限合伙企業應補償各該人士因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費用,除非有證據證明該等損失、費用以及相關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該人士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
4.8?普通合伙人除名及更換
4.8.1?因普通合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使有限合伙企業受到重大損害或承擔有限合伙企業無力償還或解決的重大債務、責任時,有限合伙企業可按照4.8.2規定的程序將普通合伙人除名。
4.8.1?普通合伙人除名應履行如下程序:
(2)上述裁決作出后六十(60)日內代表有限合伙企業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實際出資的合伙人同意將普通合伙人除名。
4.8.2?合伙人在作出將普通合伙人除名之決定同時,經代表有限合伙企業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實際出資的合伙人同意可決定接納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4.8.3?普通合伙人更換應履行如下程序:
(2)新的普通合伙人簽署書面文件確認同意受本協議約束并履行本協議規定的應由普通合伙人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自4.8.2條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普通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企業,停止執行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并向合伙人同意接納的新的普通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企業事務。
被除名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仍有權獲得其被除名之前因管理有限合伙事務而應獲得的報酬、應分配的收益以及合伙權益;如有限合伙在除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同時接納了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亦有權選擇以其可接受的第三方評估價值為依據向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轉讓其獲得上述報酬、分配的權益以及合伙權益。
第五條有限合伙人
5.1?有限責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5.2?不得執行合伙事務
5.2.1?有限合伙人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5.2.2?有限合伙人行使除名、更換、選定普通合伙人權利時,應遵守本協議的明確規定。
5.2.3?本協議所有規定均不構成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業介紹投資的責任或對有限合伙人其他投資行動的限制。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被視為構成有限合伙人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或其他活動,從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認定為根據法律或其他規定需要對有限合伙企業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
5.3?有限合伙人地位平等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所有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權利沒有優先與劣后之分,在收回投資及獲取有限合伙企業可能分配的其他財產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擁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伙人優先的地位。
5.4?身份轉換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5?有限合伙人的陳述和保證
有限合伙人在此向普通合伙人陳述和保證,于本協議簽署之時:
5.5.1?如有限合伙人為自然人:
(1)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6)其己閱讀本協議并理解本協議條款之確切含義,不存在重大誤解情形。
5.5.2?如有限合伙人為非自然人:
(1)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實體;
(6)其已仔細閱讀本協議并理解本協議條款之確切含義,不存在重大誤解情形。
(3)其向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有關其主體資格、法律地位、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如適用)的資料或信息真實、準確。
如有限合伙人違反本條項下陳述和保證內容導致有限合伙企業遭受任何投資或退出的限制(包括項目公司公開發行上市的限制)、損失、費用、責任或索賠,普通合伙人有權認定有限合伙人為違約合伙人,并追究其違約責任,包括要求違約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使有限合伙企業免受損害,及要求違約合伙人將其合伙權益轉讓給其自選的合格投資人或按照普通合伙人確定的合理價格將其合伙權益轉讓給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合格投資人。為本條之目的,合格投資人是指符合本條項下陳述與保證事項、受讓權益不會導致有限合伙企業違反《合伙企業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投資人。
第六條?投資業務
6.1?投資目標
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目標為主要對國內或吉林省文化產業中穩健型和價值型及穩健成長型的產業、動漫科技產業、航天航空高科技產業及新型文化科技產業領域的項目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或與股權相關的投資,以期實現良好的投資效益。
6.2?投資限制
6.2.1?有限合伙企業原則上不應以獲取短期交易差價為目的買賣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股票。
6.2.2?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對他人之負債提供擔保;
6.2.3?單個項目投資額度不超過有限合伙企業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50%),但投資決策委員會一致同意的除外。
6.3?臨時投資
6.3.1?為實現有限合伙企業利益的最大化,普通合伙人可將待投資、待分配及費用備付的現金在商業合理原則之下用于臨時投資。臨時投資限于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
第七條?有限合伙企業治理結構
7.1?決策委員會
7.1.1?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設立后5個工作日內組建決策委員會,決策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三名由普通合伙人提名,兩名由有限合伙人中按其出資額多少,排名第一位和第二位的有限合伙人提名。普通合伙人提名的委員擔任決策委員會主席,負責組織召開并主持委員會會議。
7.1.2?決策委員會委員任期叁年,期滿后,普通合伙人可邀請到期委員連任。決策委員會成員可用書面通知普通合伙人的方式辭職,并在發生下列情況時該成員視為自動去職:1)其所代表的有限合伙人成為違約合伙人;或2)決策委員會除該成員之外過半數成員表決認為該成員不適宜擔任委員,普通合伙人已將此事書面通知該委員。3)委員連續三次不參加決策委員會會議,或普通合伙人有理由認為其不稱職且已書面通知該委員。在上述情形發生的情況下,普通合伙人有權安排他人接替去職委員。
7.1.3?決策委員會的職能包括:
(1)批準有限合伙企業投資及項目退出事項;
(4)有限合伙企業權益分配等所涉及的估值事項;
(6)批準有限合伙企業協議規定的其他應由決策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7)討論并決定普通合伙人認為應當征詢決策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8)聽取普通合伙人就有限合伙人要求了解的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和運作符合法律及本協議約定的有關情況所作的說明。
7.1.4?對于決策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表決權的成員一人一票。
(1)下列事項應當經參會的有表決權的決策委員會委員一致通過:
(4)金額超過人民幣叁仟萬元(含)(以成本計算,下同)的資產處置;
(7)其他應由決策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2)金額人民幣壹仟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
7.1.7決策委員會會議不定期召開,由決策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通知期為五天(5)天。成員參與會議即可視為其放棄任何關于通知期的要求。
7.1.8?決策委員會會議可以采取現場會議、電話會議或通訊表決方式進行。過半數有表決權委員參與的會議方為有效會議。
7.1.9?決策委員會可不召開會議,經全體委員一致簽字同意的方式做出決議。
7.1.10?如委員在表決時棄權的,不計入表決基數。委員可自行或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參會和表決。
7.2?合伙人大會
7.2.1?合伙人大會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大會行使的職權為:
(1)聽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報告;
(2)根據本協議第4.8條約定除名和更換普通合伙人;
(3)根據本協議約定選擇有限合伙企業清算人;
(4)解散有限合伙企業;
(5)根據本協議第3.6.4條的約定表決違約合伙人相關事項;
(6)根據本協議第10.4條約定同意普通合伙人轉讓權益;
(7)根據本協議第2.6.1條的約定延長本有限合伙企業的存續時間;
(8)除明確授權普通合伙人獨立決定事項之相關內容外,有限合伙協議其他內容的修訂。
7.2.2?上款表決事項(2)及(3)項須由合伙人大會代表實際出資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通過,表決事項(4)須由全體合伙人一致通過,表決事項(5)須由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非違約合伙人通過,表決事項(6)至(8)項必須經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通過。
7.2.3?合伙人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合伙人大會,應當提前十日通知全體合伙人,并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伙人。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執行事務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實際出資額百分之三十(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7.3?托管
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與一家商業銀行簽訂托管協議,有限合伙企業所有資金委托銀行托管。銀行根據托管協議行使托管職能。
第八條?收益分配與虧損分擔
8.1?收益分配與虧損分擔的原則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或者可合理預期的有限合伙企業支付費用、清償債務或履行其他義務的需要,普通合伙人有權在分配時,預留合理數額現金。
(3)有限合伙的現金和非現金分配應當按照如下約定的分配原則和分配方式進行。
(4)有限合伙經營期間,可供分配現金不得再次進行6.3條約定以外的投資。對于可供分配現金,普通合伙人在綜合考慮合伙人的利益以及符合屆時之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基礎上,有權單獨決定以合理的時間和方式按下列原則和順序盡早分配給所有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認為需要分配的,也可以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現金分配事項。
8.2?現金分配順序
(1)首先預留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費。
(2)根據本協議約定,按照實際出資比例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全體有限合伙人累計分配的優先回報金額(p)達到全體有限合伙人實際出資額年平均投資收益率達到百分之十八(18%)為止(核算收益率的期間自募集完成日起至收回各該出資之日為止)。
(3)p=?(c1ít1/365í8%+c2ít2/365í8%+……cnítn/365í8%)?,其中p為本有限合伙根據上述第(1)款約定累計分配金額達到c后的若干次分配金額之和,?t1、t2……tn分別為募集完成日起至c1、c2……cn次現金分配日之間的時間差(以日計算)(有限合伙人年收益分配=有限合伙人出資總額*15%)。
(4)經過上述分配后的可供分配現金向普通級合伙人分配。
8.3?非現金分配
8.3.1?在有限合伙企業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應盡其合理努力將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變現、避免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但如根據普通合伙人的獨立判斷認為非現金分配更符合全體合伙人的利益,則普通合伙人有權決定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非現金分配時,如所分配的非現金資產為公開交易的有價證券,以自分配決定做出之日起十五個證券交易日內該等有價證券的平均交易價格確定其價值;對于其他非現金資產,除非超過一半的決策委員會成員同意普通合伙人確定的價值,普通合伙人應聘請獨立的第三方進行評估從而確定其價值。如決策委員會同意普通合伙人確定的價值,則以此價值為準。但涉及國有資產交易或國有主體的,應當遵照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8.3.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進行非現金分配時,視同進行了現金分配,分配金額應計入8.2條所指之現金分配。
8.3.3?有限合伙企業進行非現金分配時,普通合伙人應負責協助各合伙人辦理所分配資產的轉讓登記手續,并協助各合伙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受讓該等資產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義務;接受非現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將其分配到的非現金資產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進行處分,具體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關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協商。
8.4?其他分配
因有限合伙人逾期繳付出資而向有限合伙企業支付的違約金,計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收入,在全體合伙人(但不包括支付該等違約金的合伙人)之間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8.5?費用收入
因本有限合伙企業投資活動收到的所有投資管理費、投資終止費、投資顧問費、投資終止補償等費用歸有限合伙企業所有。
8.6?所得稅
根據《合伙企業法》之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并非所得稅納稅主體,合伙人所獲分配的資金中,在投資成本收回之后的收益部分,由各合伙人自行申報繳納所得稅或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限合伙企業代扣代繳所得稅。
第九條?會計及報告
9.1?記賬
普通合伙人應當在法定期間內維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反映有限合伙企業交易項目的會計賬簿,作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財務報表的基礎依據。
9.2?會計年度
有限合伙企業的會計年度與日歷年度相同;首個會計年度自有限合伙企業設立之日起到當年之12月31日。
9.3?審計
有限合伙企業應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后,由獨立審計機構對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有限合伙企業設立之時,審計機構由普通合伙人選定,當決策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更換審計機構時,普通合伙人應召集決策委員會會議,討論審計機構的更換事宜。
9.4?財務報告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各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本賬戶余額及在該會計期間的變化。
9.5?半年度經營報告
普通合伙人于有限合伙企業設立后第一個完整半年度結束時起,每半年度開始后二十日之內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半年度經營報告,內容為該半年度經營活動報告以及未經審計的財務摘要信息,包括有限合伙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及每一合伙人的資本賬戶信息。(受有限合伙企業與項目公司達成之保密協議限制的信息除外)。
9.6?年度報告
在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當年之后的每一年度,普通合伙人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年度報告,內容為上一年度投資活動總結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并召開一次合伙人年度會議。年度會議之內容為溝通信息及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進行投資業績評估報告。年度會議不應討論有限合伙企業潛在投資項目,并且有限合伙人不應通過此會議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管理及其他活動施加控制。
9.7?查閱財務賬簿
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五天書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權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合理時限內親自或委托代理人為了與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相關的正當事項查閱及復印有限合伙企業的會計賬簿。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條項下權利時應遵守有限合伙企業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規定。
第十條?后續募集、權益轉讓及退伙
10.1?后續募集
(1)?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在有限合伙企業成立日至募集截止日期間,向現有有限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進行一次或數次后續募集。
(2)下列條件全部滿足之日,為后續募集的交割日:
3)新的有限合伙人已按照10.2.2條約定支付全部款項。
10.2?有限合伙人入伙
10.2.1?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10.1條規定進行后續募集時,可獨立決定接納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募集截止日后,除新的有限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相關約定受讓原有限合伙人權益外,有限合伙不接受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
10.2.2?根據本條規定入伙的新的有限合伙人或增加認繳出資額度的原有限合伙人,應按照其他合伙人已經繳付出資占認繳出資額的比例作為其首次繳付出資的比例,在后續募集交割日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期限一次繳清首次出資。
10.2.3?后續募集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應依法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并在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登記冊上登記。
10.3?有限合伙人權益轉讓
10.3.1?在有限合伙企業成立后一年半(1.5年)內,除違約合伙人依據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權益,否則有限合伙人不得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當中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于對于出資及接受分配的權利。
10.3.2?在有限合伙企業成立一年半(1.5年)后,未經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應以任何方式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當中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于對于出資及接受分配的權利。不符合本協議規定之權益轉讓可能導致普通合伙人認定該轉讓方為違約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4)擬議受讓方已書面承諾承擔該次轉讓引起的有限合伙企業及普通合伙人所發生的所有費用。
若普通合伙人根據其獨立判斷認為擬議中的轉讓符合有限合伙企業的最大利益,則可決定放棄本10.3.3條第(2)-(4)項規定的一項或數項條件,認可一項有關有限合伙企業權益轉讓的申請為“有效申請”。
10.3.4?當對于一項有關有限合伙企業權益轉讓的申請成為有效申請時,普通合伙人有權并且應當獨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但如果擬議受讓方為轉讓方的關聯人且轉讓方為擬議受讓方之后續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般情況下普通合伙人應予同意。
10.3.5?對于根據本10.3條規定經普通合伙人同意轉讓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同等條件下普通合伙人有權優先受讓,普通合伙人放棄優先權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可優先受讓。
10.4?普通合伙人權益轉讓
10.4.1?除依照本協議之明確規定進行的轉讓,普通合伙人不應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當中的任何權益。如出現其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之特殊情況,確需轉讓其權益,且受讓人承諾承擔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責任和義務,在經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轉讓,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10.4.2?若經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實際出資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合伙人決定接納新的普通合伙人并將原普通合伙人強制除名,則原普通合伙人應向新的普通合伙人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企業權益,并且轉讓價格應經轉讓方及受讓方均接受的獨立第三方進行評估確定。原普通合伙人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的普通合伙人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后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0.5?有限合伙人退伙
10.5.1?有限合伙人可依據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從而退出有限合伙企業,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投資本金的要求。
10.5.2?有限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2)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3)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發生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被視為當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約定當然退伙時,有限合伙企業不應因此解散。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10.6?普通合伙人退伙
10.6.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諾,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在合伙企業按照本協議約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終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責;在有限合伙企業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其自身亦不會采取任何行動主動解散或終止。
10.6.2?普通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1)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3)發生根據《合伙企業法》適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規定被視為當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約定當然退伙時,除非有限合伙企業立即接納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第十一條?普通合伙人限制
(1)在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期間,普通合伙人不得從事與有限合伙企業有利益沖突和直接競爭關系的業務。
(2)普通合伙人可發起、管理其他基金或從事受托資產管理事務,但不得與有限合伙企業產生利益沖突。
(3)在各方就設立有限合伙企業進行洽談之前,普通合伙人已經投資的項目,或已經簽約投資的項目,不受上述限制。
(4)若普通合伙人投資或提供服務的公司或企業,普通合伙人作為小股東或關聯人不能控制或實際控制該公司或企業,則不應視為普通合伙人違反第11.1.1條的規定。
(5)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對有限合伙人所進行的可能與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投資活動或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業提供商業機會的投資活動,有限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企業應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對該投資事項進行友好合作、公平協商,充分披露,有限合伙人不得與有限合伙企業進行惡意競爭。有限合伙人在遵循上述原則基礎下,可以單獨投資或同有限合伙企業聯合投資。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
本合伙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業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解散和清算
13.1?解散
當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發生時,有限合伙企業應被終止并清算:
(1)經全體合伙人一致決定解散;
(3)有限合伙企業所有項目投資均已退出;
(4)經普通合伙人決定,本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普通合伙人被除名且有限合伙企業沒有接納新的普通合伙人;
(8)有限合伙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
(9)出現《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3.2?清算
13.2.1?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擔任,除非代表實際出資額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的合伙人決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擔任。
13.2.2?在確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業未變現的資產由清算人負責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則普通合伙人有義務幫助清算人對未變現資產進行變現。
13.2.3?清算期不超過一年,清算期結束時未能變現的非現金資產按照本協議第八條約定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13.3?清算清償順序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有限合伙企業債務;
(5)根據本協議約定的收入分配原則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間進行分配。
其中對第(1)至(3)三項必須以現金形式進行清償,如現金部分不足則應增加其他資產的變現。第(4)項應與債權人協商清償方式。對于第(5)項,原則上應按剩余資產的不同種類分別分配,每一合伙人分配取得的資產中各類資產配比相同;相關資產不適合按比例分配的,則應根據其合理價值由清算人決定以合理的方式進行分配。
13.3.2?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產業基金合伙協議書產業基金合作框架協議篇九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合伙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性質和住所
第六條 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 新中源地產基金(該名稱為暫定名,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核準的名稱為準),本合伙企業為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本合伙企業"或者"合伙企業")。
第七條 合伙企業的住所為: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合伙目的:__________從事 ,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九條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__________受托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資中小企業融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具體以工商登記為準)。
第十條 合伙期限為 ____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長或者縮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合伙人性質和承擔責任的形式
(一)普通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但必須保證合伙企業必須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的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的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四條 本合伙企業總出資額為人民幣 ____________元。
第十五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_____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資情況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情況
第十六條 作為合伙企業之資本,合伙協議自簽字之日起 _______個工作日內,各合伙人應當向合伙企業繳納其認繳出資的3%,即首期出資。
第十七條 后期出資按照普通合伙人指令繳付,所有出資應當自合伙協議簽訂之日起 _______個月內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照規定繳納首期出資,則該合伙人應該賠償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業不能設立之損失,損失包括但不局限于合伙企業開辦費用及按照貸款利率計算的其他合伙人已經出資的資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期繳納后期出資,則履行出資義務的其他合伙人有權以該投資人前期實際出資額的7%作為投資股本,重新計算合作各方之間的出資比例。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合伙企業投資收益總額中除普通合伙人收益提成之外的部分,由合伙人根據實際出資額按比例分享。
(二)、計提辦法:__________合伙企業的平均年收益率未達到6%時,所有合伙人按權益比例分配收益;合伙企業年平均收益率未達到并超過6%(含)時,普通合伙人可按以下現金流分配順序中確定標準提取收益提成。
3、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資額收回6%/年的門檻收益;
4、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資額收回6%/年的門檻收益;
(三)分配時間:__________本合伙企業對每年度(本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的一年時間為一個年度,以下同)已實現并收回的利潤全部進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潤;如果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后,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分配。
(四)、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未按期繳納出資的,合伙企業在向其分配利潤和投資成本時,有權扣除其逾期繳付的出資、違約金等費用。如其應分配的利潤和成本不足上述款項的,應當補繳出資并補繳上述費用。
第十九條 合伙企業費用
(一)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費用
(二)開辦費
(三)合伙人會議費用
(四)托管機構發生的托管費用
(五)合伙企業年度審計所發生的審計費用
(六)必要的廣告、媒體費用
(七)合伙企業自身發生的與投資業務及投資項目無關的其他的律師費和咨詢費等。
合伙企業費用由合伙企業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間根據其實繳出資額按照比例分攤。
投資期間按照合伙企業承諾出資額的2%收取年度管理費,培育期和回收期內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的投資成本的2%收取年度管理費;如果回收期延遲一年,則管理費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的投資成本的1%收取年度管理費。
管理費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費的支付,由本合伙企業于設立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后期支付時間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6個月的前5個工作日之內。
第二十條 本合伙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 。
(一)、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三)、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及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清償。
第二十一條 有限合伙人自身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伙企業有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以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以下稱"執行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一)由執行合伙人鄭州xx公司委派 負責具體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人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伙的事務并遵守本協議的約定。
(二)本合伙企業同時委托執行合伙人鄭州市xx公司作為資產管理公司負責提供資產管理和投資咨詢服務,資產管理公司負責對合伙企業進行管理,對投資過程進行監督、控制。本合伙企業成立后,應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協議。
1、對于資產投資的項目,必須取得本合伙企業投資決策委員會(關于本合伙企業的投資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參見本協議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過半數通過,方可進行投資。
2、除法律法規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伙企業進行與投資項目相關的對外劃款、轉賬均應按照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定處理。
(四)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五)執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四條 執行合伙人的權限
(一)執行合伙企業日常事務,辦理合伙企業經營過程中相關的手續審批。
(二)負責合伙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資產管理協議的簽訂,通過簽訂資產管理協議由資產管理公司對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
(三)代表合伙企業與簽署資金托管協議。
(五)代表合伙企業對各類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負責合伙企業的投資項目篩選、調查及項目管理等事務。
(六)代表合伙企業處理、解決合伙企業涉及的各種爭議和糾紛。
(七)[其它]
第二十五條 執行合伙人可獨立決定更換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換時應書面通知合伙企業,并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合伙企業應將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六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有權監督合伙企業的資產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伙企業的資金及賬戶進行審計,對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相關費用由該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 執行合伙人應當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的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利潤歸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對本合伙企業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合伙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應當提前7日通知全體合伙人。并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伙人。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普通合伙人或代表實際出資額3%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按照表決時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合伙人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事項的處理方式。
(一)決定本合伙企業的存續時間;
(二)決定本合伙企業增加或減少承諾資本總額;
(四)決定本合伙企業解散及清算方案;
(五)批準與資產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協議》及修改;
(六)批準資產管理公司擬定的基金投資決策管理條例;
(八)決定本合伙企業的分配方案;
(九)評估資產管理公司的業績表現。
合伙人會議所作的上述決議經代表實際出資額2/3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通過。
第三十一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三十二條 本合伙企業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本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投資決策委員會由【 】名委員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選舉【 】名委員,由資產管理公司委派【 】名委員,其余【 】名委員由合伙企業選聘外聘專家擔任(外聘專家應具有會計專業或法律專業的知識背景)。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職權范圍包括:__________
(一)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三)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四)制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
(五)決定合伙企業資金的劃轉。
(六)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對資產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資方案進行表決。
(七)[其它]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如下:__________
(一)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對合伙企業的事項作出決議。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投資決策委員會作出決議應取得超過半數的委員通過。
(二)投資決策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執行合伙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執行合伙人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三)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合伙企業的事項作出決議后,由資產管理公司負責辦理具體事務。
(四)[其他]
投資項目的決策原則為:__________
(一)所有投資項目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查批準。
(二)一般項目;經投資決策委員會2/3以上的委員同意,形成投資決議,交資產管理公司落實執行。
(三)特殊項目:__________單筆投資金額超過募集總額2%以上重大投資項目,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部委員一致同意,交資產管理公司落實執行。
第三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
第三十四條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有限合伙人如違反合伙協議約定參與經營管理的,視為普通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一起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限合伙人的權利:__________
(一)參加或委托代表參加合伙人會議并依出資額行使表決權;
(三)有權了解和監督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并提出意見;
(四)收益分配權;
(五)出資轉讓權;
(六)在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資產管理公司主要人員變動時強制普通合伙人退伙。
第三十九條 有限合伙人義務
(二)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和方式如期足額繳付出資。如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出資不能按期繳納到位的,按照本協議第[十七]條中的相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不但限于相應調整各合伙人之間的權益比例。
(三)除本協議明確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參與及干預合伙企業的正常經營管理。
(四)保密義務:__________有限合伙人僅將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資料用于合伙企業相關的事物,不得向第三方公開或用于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商業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與普通合伙人有利益沖突的商業事務)。普通合伙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或合伙企業的名義對違反保密義務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責任。
第四十條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__________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四)獲取經審計的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設計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合伙人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九章 合伙企業托管
第四十二條 合伙企業成立后,委托托管機構進行托管,通過托管機構對本合伙企業資產的管理和對資產公司的監督,以確保合伙企業資金的安全。合伙企業向托管機構支付托管費用。托管機構由執行合伙人選擇確定。具體的托管辦法和條件以合伙企業成立后與托管機構鑒定的托管協議為準。
第四十三條 全體合伙人應將其對本合伙企業的出資轉入托管機構為本合伙企業在開立的賬戶。合伙人將其資金轉入上述賬戶后,視為其已繳納對本企業認繳的該部分出資。
第四十四條 托管機構的義務
(四)保存合伙去也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等;
(五)依據資產管理公司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資收益;
(六)資產管理公司因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代表合伙企業向資產管理公司追償。
第十四章 入伙與退伙
第四十五條 新合伙人入伙,應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一)本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五)合伙企業累計虧損超過總出資額5%時,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應當提前3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除非發生不可抗力原因或進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一)未按照本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根據本協議有關爭議解決的規定解決。
第四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二十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本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本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業的其他合伙人轉讓出資份額,應當在3日內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3日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合伙人向本合伙企業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份額,應當取得其他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經合伙人同意轉讓的出資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十條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名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時合伙企業的凈資產進行評估。對于評估后的合伙企業的凈資產按照該名合伙人在合伙企業的出資比例予以退還。承擔資產評估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由執行合伙人選擇確定,并由執行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與其簽訂評估協議。評估費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擔。合伙人退伙時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額以貨幣方式返還,但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時,對其他合伙人負有賠償責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權在向其退還財產之前扣除相應的應賠償的款項。
第十一章 保密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合伙企業相關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業與他人簽訂的協議、合伙企業的項目投資計劃、財務會計報告等,均屬于合伙企業的機密資料。任何人不得對外公開或者基于與執行合伙企業相關事務無關的目的使用該文件。
第五十二條 除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或者根據司法程序的規定應當向有關機構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過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徑向外披露合伙企業相關信息、合伙企業投資的項目情況等任何信息。擬公開被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二章 爭議解決方法
第五十三條 各合伙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通過協商調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__________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委員會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議是終局的,對本協議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三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天;
(五)合伙協議決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五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該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合伙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合伙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布債權人。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制定一個或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職責如下:__________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財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企業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七條 不可抗力;
(一)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協議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二)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該不可抗力發生后15日內向其他合伙人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協議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者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和減輕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合伙人成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協議。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全體合伙人需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下的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是協議在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協議的能力,則全體合伙人可協商解除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需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五)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協議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時間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五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八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九條 執行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規定,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損失。
第六十條 合伙人逾期繳納其認繳的出資,每逾期1日,應當向其他合伙人支付4‰的違約金,并承擔補償義務;逾期超過18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權將其除名。
第十六章 其他事項
第六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條 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 本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各合伙人協商決定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協商不成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國家或地方頒布新的有關法律法規或修訂相關規定,本協議按照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修訂,如果出現沖突,爭議或者分歧,應當按照公平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