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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特許經營bot含義(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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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特許經營bot含義(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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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bot含義篇一

辦公地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第一條定義

1.2“徽記”:指由_組成的標志,詳見附件1;

1.3“協議期限”:指本協議第條約定的期限;

1.4“區域”:指中國內地境內。

第二條甲方權利義務

2.1負責郵品的報批工作;

2.2向丙方提供徽記在郵品上的使用權;

2.3向丙方提供名稱在郵品上的使用權;

2.4向丙方提供委托印制協議;

2.5向乙方及丙方提供郵品委托銷售授權書;

2.6負責郵品宣傳廣告的把關并為廣告的發布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條乙方權利義務

3.2負責郵品的設計,并負責解決設計素材的版權問題,保證時限;

3.3負責郵品的銷售并保證銷售額達到郵品總價值的____%以上;

3.4向丙方提供委托印制協議。

第四條丙方權利義務

4.1協助甲方辦理郵品的報批及協調工作并支付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

4.3負責郵品的銷售并保證銷售額達到郵品總價值的____%以上;

4.4負責郵品制作費、無形資產使用費等資金的投入,具體資金投入項目詳見附件四。

第五條郵品的設計、發行和制作

甲、乙、丙三方經協商,制定并認可了“郵品設計、發行方案”(見附件二)和“郵品設計樣稿”(見附件三),并將以此兩份文件作為郵品設計、發行、制作的原則,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任何與之不符的情況,三方須共同協商決定,并將修改內容以補充協議的形式予以約定。

第六條郵品的銷售

6.4自首批郵品上市后,乙、丙雙方應每周出具銷售報表,并在累計銷售收入達到____時,將銷售收入劃轉到郵品開發專用帳戶。

第七條徽記使用費的支付

7.3第三次支付,____年____月____日前,____郵冊____本,____郵冊____本,____郵冊____本。

第八條利潤分配

8.2鑒于甲、乙、丙三方的投入方式和各自所承擔的風險,三方協商確定利潤分配比例如下:甲方分配凈利潤的____%;乙方分配凈利潤的____%;丙方分配凈利潤的____%。

第九條保密條款

甲、乙、丙三方鄭重承諾,對本協議中的所有不宜公布的材料予以保密。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與他方(聘請的律師、會計師除外)討論或向他方披露。本協議終止后,各方在本協議本條項下的保密義務并不隨之終止。

第十條知識產權

甲、乙、丙三方承認并確認,徽記和名稱及相關的知識產權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相關法律的保護。所有本協議項下郵品的資料均由乙方依照甲方的要求設計,且丙方答應按時制作。作品應于完成時,視同自動成為甲方獨家的、排他的、永久的資產。甲方擁有這些產品資料的全部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其他知識產權。甲方應被視為產品資料的唯一作者;產品應被認定為適用于法律意義上的、為甲方提供的“委托創作作品”。

第十一條合同的整體性

本協議(含附件)包含了甲、乙、丙三方對本協議的全部理解,并取代以前所有的有關口頭、書面的意向、安排和約定。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應以補充協議的形式進行。補充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須經三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并與本協議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第十二條協議期限

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署后生效,效力持續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十三條保證陳述

三方互相陳述、保證和承諾如下:

13.2本合同經三方簽署,即依其中條款構成對三方合法、有效和有約束力的責任,因為破產、清盤或其他影響債權人權利的法律對履行造成的影響除外。

第十四條遵守法律

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違反了國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規,三方須及時修改本合同以遵守法律。但是,如果修改令本合同喪失了其根本目的,那么將認同三方同意終止。如果本合同因本條而終止,款項應支付至終止日的履行程度。那些為將來而已支付的款項應按比例退還,除了明確規定在協議終止后仍然有效的條款以外,任何一方將不就本合同而負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15.3如果因乙方原因,導致交貨日期的延誤,乙方應按日向甲方和丙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____%的部分逾期交貨違約金。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

16.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須及時將不可抗力的性質、影響程度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證據。如果不可抗力持續或累計超過一個月,三方在所有合理情況允許下為減輕影響或制定替代安排而進行真誠的協商。

第十七條協議的變更、解除

17.4一方不履行協議使本協議目標不能實現,其他方可解除本協議;

17.5一方因解散、破產等因素喪失履約能力,其他方可解除本協議;

或者部分被視為刪除,但并不影響本協議的整體效力。

第十八條爭議的解決

18.1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18.2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十九條其他

19.6本合同中標題只為方便查閱,不構成本合同的實質內容;

19.9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三方各執____份;

19.10本合同未盡事宜,由三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公章) 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簽字)

特許經營bot含義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

鑒于:____________

三、為了確保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轄部門給予乙方的權利,保證項目投資主體及乙方全體股東的權益,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協議所規定的特許權。

第一章 特許權的內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條 特許權的內容

1.1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對該公路項目的批復,甲方特許乙方獨占排他享有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以下簡稱"托縣至興和")特許權,該權利在整個授權期內有效。

甲方鄭x保證:____________至本協議簽訂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協議中乙方享有之托縣至興和特許權。并將確保根據本協議授予乙方的特許權、其他權利和優先權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損害和妨礙。

特許權主要包括以下權利:____________

建設管理權;

運營管理權和車輛通行收費權;

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建設管理權、經營管理權。

1.2甲方特許乙方享有獨立、排他的托縣至興和特許權,甲方根據本協議授予乙方的特許權在授權期間內是專屬于乙方的。甲方確保特許權的任何部分在授權期間內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許乙方享有托縣至興和沿線規定區域內服務區的開發建設經營權。含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經營期限與乙方擁有的該服務區所有權同期。

1.4特許權的補充規定

1.4.1托縣至興和收費站地址應當根據自治區政府的批準設立。

1.4.2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內政字[2]45號),特許經營新建公路經竣工驗收后,達到收費的必要條件方可收費,收費標準按自治區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執行。

1.4.3公路建設和經營期限內,乙方享有國家、自治區有關公路建設和開發優惠政策和西部開發相關優惠政策,享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沿線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公路建設和沿線開發的一切優惠政策。

1.4.4乙方有權根據同期國家及內蒙古消費物價指數變化情況或項目合理的經營成本等因素的變動情況,擬定公路收費價格調整方案,經報自治區政府批準后執行。乙方應當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二條特許權的方式

2.1該特許權以bot(建設、運營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條特許權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許權期限(以下簡稱"特許期")始于本協議締結之日,于內蒙古煤炭專運高速公路收費經營期限屆滿終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費經營期限為3年(不含建設期)。

3.2上述收費經營期限指托縣至興和,從托克托經和林縣、涼城縣、察哈爾右翼前旗,至興和縣公路項目(以下稱該項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的收費經營期限。

3.3鑒于重載高速公路維護任務重、費用高,為保證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給予乙方投資建設的內蒙古煤炭專運高速公路3年收費經營權。

3.4服務區的經營期限與乙方擁有的該服務區所有權期限相同。

3.5經雙方書面同意,并符合國家現行和日后頒布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員會、自治區交通廳批準,特許期限可以延長。

3.6在特許期內,如因本協議規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實施或繼續實施項目建設、運營、移交的,特許期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當與不可抗力持續的時間相同。

第四條乙方享有特許權的先決條件

4.1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參照bot模式投資建設托縣至興和文件。

4.2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和交通廳對托縣至興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4.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托縣至興和建設用地取得內蒙古國土資源廳關于內蒙古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建設項目用地計劃的意見。

4.4乙方向甲方提交其關于托縣至興和工程投融資計劃以及銀行貸款承諾書。

第五條特許權的轉讓、擔保、出租

5.1轉讓

5.1.1乙方依據本協議享有的投資建設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轉讓,乙方股東或投資聯合體調整和變化需報甲方備案,但新的股東或投資聯合體必須承認本協議并按本協議承擔相應的義務。具體項目由乙方依據本協議專門成立的項目公司實施投資建設。

5.1.2.1乙方事先將轉讓的內容、方式及受讓人的概況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時向甲方遞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并同時在此期間出具同意與否的書面意見。

5.1.2.2乙方已經獲得受讓方的同意,取得受讓方承諾嚴格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履行義務和享有權利的書面文件,并將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給甲方。

5.1.3乙方與受讓方簽署的轉讓合同中,受讓方對乙方承擔的義務,不得少于本協議中所規定的乙方義務。

5.2擔保

5.2.1乙方有權將其依據本協議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費權以及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開發經營權進行擔保。

5.2.2乙方用上述權利進行擔保的期限不得超過本協議規定的特許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權將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經營權進行出租。

5.3.2上述設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過本協議規定的特許期。

5.3.4乙方如違反本協議的約定進行轉讓、擔保、出租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特許權,并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章 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第六條 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6.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礎設施和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承認這種所有權和經營權,這種所有權和經營權依照我國法律得到體現。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甲方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在整個特許期內,對乙方享有所有權和經營權的設施及其他資產不進行征用、充公、收歸國有。

6.3在特許期內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構筑、設置構筑物、管線,增設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線公路兩側經營性網點、房屋開發,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設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各種宣傳、廣告設施,必須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辦理路政審批許可證手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給與賠償。

6.4特許權期限屆滿后,甲方無償收回托縣至興和及其配套的服務設施所有權。公路設施所有權移交給甲方的日期為特許權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

第七條 設施的轉讓、抵押、出租

7.1在特許期內,公路基礎設施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擔保,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7.2乙方有權對公路沿線區域內的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進行轉讓、抵押,但是必須事先告知受讓人或抵押權人,甲方在特許權期限屆滿后有權無償收回上述設施。

7.3乙方對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的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有權進行出租。

7.4乙方違反本協議進行轉讓、抵押、出租公路基礎設施的,甲方有權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設施所有權,并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章 工程

第八條 工程的建設施工

8.1建設施工的一般性規定

8.1.1本協議項下工程的正式名稱為:____________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項目工程。該工程的組成詳見本協議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及其附件。該項目沿線屬平原微丘地貌,地勢起伏不大,根據現有公路技術狀況、發展環境、預測交通流量等因素,建議推薦方案:____________近期按高速公路,路基寬度26米的標準投資建設。

8.1.2乙方對《施工圖設計》中列舉的項目,執行項目自建總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設方式。乙方應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第三方進行設計、施工。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有關設計、施工規范。經甲乙雙方審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更改。如果一方認為確需更改原設計,必須經過原設計單位的同意,并修訂出圖紙及說明,由此發生的工程費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負擔。

8.1.3乙方同時負有托縣至興和xx項目的建設前期工作,包括設計、施工、質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設期間的相應義務。

8.2工程交、竣工驗收

工程的交、竣工驗收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2.1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規范要求向甲方提交申請驗收報告,甲方收到報告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4年3號)組織驗收。工程驗收后甲方必須提交驗收結果,如果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組織進行驗收,又不能提出書面意見的,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擔。

8.2.2驗收中如工程質量達不到國家工程質量管理部門所規定的要求,或有需要進行局部修補的項目,乙方應當負責返工,費用由乙方負責。返工修補完工再提請驗收,直至達到要求。

8.3工程的質量控制

8.3.1乙方應自覺接受政府質量監督部門對托縣至興和施工進行監督和檢測。并對檢測出的不合格工程進行返工,負責全部返工經費。但這種監督和檢測應盡量地避免對施工進度造成干擾。

8.3.2乙方有權派代表參加托縣至興和檢測和驗收。

8.3.3監督和檢測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8.3.4對甲方開展相應的對項目施工的監督和檢測,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為甲方代表提供協助和提供必要臨時需用的設備。

8.4工程的建設期限

建設期限為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6個月。因不可抗力導致工程工期延長的除外。

第九條 建設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

9.1乙方的權利義務

9.1.1組織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詳測與設計文件的編制工作,在合同簽訂后6日內負責將施工圖設計全套文件及其他技術材料提供給甲方,費用由乙方支付。

9.1.2乙方負責項目全部建設資金的籌集落實,并按照工程進度注入資金。應按照設計規范、所有適用的其他規范、施工設計完成工程建設,并承擔費用和風險。乙方有權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為完成施工任務自主選擇合格的承包商并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安全操作規程,協議書格式。預防安全事故。在工程建設中發生任何事故,責任均由乙方或施工單位承擔。

9.1.3乙方在工程設計施工圖文件被批準后3工作日天內向甲方提交托縣至興和施工計劃方案并取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向甲方報送對施工計劃方案的修改建議。甲方必須及時回復,自乙方報送方案之日起超過七日甲方未回復,視為甲方同意。

9.1.4按照《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要求對項目工程建設具備法人資格的所有施工單位的資質和資信進行全面審查,并在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將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審查資料提供給甲方。

9.1.5負責支付項目工程建設所發生的征地、拆遷、施工臨時占地、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社會費用,工程監理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費。負責支付施工所需的采砂場、采石場、取土場的開采稅費。

9.1.6在竣工日前,乙方應每月向甲方就托縣至興和設計和施工進度進行報告。該報告應根據項目計劃,詳細說明已經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事項。施工結束后,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所有完工工程的圖紙、其它技術和設計資料、完工記錄以及其它甲方可能需要的其它資料的復本。

9.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9.2.1向乙方提供建設、運營托縣至興和所需的投資建設批準文件、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批復文件、公路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批復文件,協助乙方辦理征用土地使用權文件、公路通行收費批準文件以及原有公路的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并協助乙方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組織編制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設計文件,經甲方初審后提交審批機關審查批準。

9.2.2甲方應協助乙方取得托縣至興和及有關附屬設施連接道路和支線公路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協助乙方取得托縣至興和境段及有關附屬設施(包括岱海超大服務區)連接道路和支線公路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及土地使用權證書。

9.2.3成立工程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辦理工程建設區域內的土地征用及臨時占用手續,以及公路沿線經過地電力、通訊線路,房屋及其他地面建筑物及附著物的拆遷工作。所涉及的費用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取下限收取。

9.2.4在特許期內,確保乙方享受國家、自治區及沿線各地方有關招商引資進行公路建設和開發的優惠政策和西部開發的優惠政策,享受各級政府關于公路建設和沿線開發的一切優惠政策和稅費減免政策。

9.2.5公路沿線兩側用地范圍內的土地(指征用土地),全部由乙方作為植樹造林及公路、橋梁保護和建設配套服務設施用地。

9.2.6負責協調解決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采砂場、采石場、取土場等工作,并在開工前完成。所涉及的費用按照有關規定能減免的減免,不能減免的按照最低標準收取。同時,給于乙方在公路兩側進行商業、旅游、廣告、服務業開發的權力。

9.2.7協調辦理公路收費申請報告的呈報,沿線文物保護的手續。協助處理和排除建設、運營中出現的各類社會問題及人為干涉,協助做好工程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工程建設人員及設施的安全。

9.2.8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質量監督程序,履行行業監督管理職能,會同審定施工設計文件,負責組織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章 公路運營

第十條 公路養護

1.2運營期間,如果達不到《內蒙古自治區公路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簽約時約定的養護技術標準,應當立即停止收費進行養護維修,達到標準后并經驗收合格后,重新開始收費,但是其收費天數只相應減少并不后延。

1.3公路養護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對公路養護所需要的挖砂、取土、采石以及取水,應當給與支持和協助。

第十一條 公路的運營

11.1乙方有權獨立行使公路通行收費權,合法經營不受干涉。公路投入運營后,公安、煤炭、林業、畜牧等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公務時,如需設卡的必須經過甲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進行。

11.2出于安全考慮,或為了預定的或緊急的養護及清潔等目的,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請關閉托縣至興和全部或部分。甲方應在會商政府有關部門后給予及時答復。

11.3車輛通行收費

乙方有權在特許期內向該公路的使用者(國家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免征的除外)收取通行費。

11.3.1在收取通行費期間,根據同期國家及內蒙古消費物價指數變化情況或在合理的項目經營成本等因素變動達到一定幅度的特殊情況下,乙方也可通過甲方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和省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相應調整收費標準和期限的申請。

11.3.2乙方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及規定,經批準后在托縣至興和上設置收費站點,甲方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對乙方收費站的設置進行監督。

11.3.3托縣至興和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由乙方提出方案,經甲方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內蒙古發展改革委員會及省交通廳批準后實施。為防止車輛嚴重超載,公路遭到破壞,保證行車安全,該公路收費方案原則為:____________按車載計重收費,以收費價格調控運輸者自覺合理裝載運輸。

11.4在特許期內,甲方承諾不得在允許第三方在公路兩側各3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任何與之平行或方向相同的,或者與本項目功能相同或相似的,相同或相當規模和技術標準的公路(含一級公路)。如托縣至興和由于交通流量增加而滿足不了車輛運行,經可研論證確需重新修建另一條公路橋或改擴建公路時,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由乙方以適當的模式負責該公路橋和公路的新建和擴建任務。

第十二條 路政管理

12.1甲方擁有并行使對托縣至興和縣公路境段的路政管理權。

12.2乙方應按照內蒙交通廳、內蒙發展改革委員會有關文件的規定,承擔甲方路政管理所需的房屋、設施及人員、裝備等全部經費。

第十三條 沿線設施的經營

13.1乙方擁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指公路基礎設施和公路沿線兩側規定區域內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下同)內的廣告經營權,乙方經營廣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五章 公路的移交

第十四條 移交

14.1本章所稱的移交是指:____________在特許期屆滿后,乙方將托縣至興和xx項目全部固定資產包括后期項目工程中的建設設施,按照正常運行的技術狀態無條件的移交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移交時資產狀況不得附加于資產有關的擔保、租賃等債權債務關系。

14.2在特許期滿后,托縣至興和(征地范圍內)兩側的非公路建筑設施,如乙方修建的加油站、汽修廠等,雙方在移交之前聘請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對其進行評估,將評估后的資產或有償轉讓給甲方、或保留、或作其他處置。

第十五條 移交的程序

15.1公路移交程序

15.1.1乙方必須于特許權屆滿前六個月開始至移交時候對公路進行正常維修、養護,以保證所移交的公路保持良好的運營和技術狀況。

15.1.2甲方在移交前六個月,組織成立托縣至興和接收機構。甲方授權接受機構與乙方辦理接收的有關具體事宜,并在公路移交后全權負責該公路的運營、養護的管理事務。

15.1.3托縣至興和接收機構應當于特許期屆滿前六個月通知乙方準備進行移交,并與乙方討論確定移交的必要程序、清單和具體方案。

15.1.4如果甲方在移交時認為托縣至興和設施狀況不符合雙方事先認可的有關技術標準,則乙方需自負費用開展必要的維修和更新。如果乙方不同意,則需要按照本協議有關爭端解決程序來決定這種工作的必要性。

15.1.5甲方應當于移交日前安排好有關人員接收公路,在甲方認可乙方所移交公路符合標準,辦理有關手續后,公路基礎設施的所有權正式移交給甲方,乙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則按照本協議14.2款執行。

第六章 雙方的一般性義務

第十六條甲方的一般義務

16.1甲方在行使和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時,應遵守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保證乙方依法享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承諾根據本協議授予乙方的特許權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損害或妨礙。

16.2甲方應按照法律法規,在其權力和管轄范圍內通過努力給予乙方進行項目施工、運營、養護及管理所必須的批準;并協助乙方獲得本協議項下所需的其它批準。

16.3根據本協議,甲方不干預乙方的施工、運營、養護及管理,除非此種干預是為保護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規所要求的。

16.4甲方應保證連接托縣至興和道路和其它基礎設施處于良好的技術與運行狀況,以保證通往托縣至興和交通的高效和安全。

16.5甲方承諾,除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政府明文規定乙方應繳納的稅費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甲方確保沿線各級政府及部門頒布之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不與本協議條款相沖突和對本協議之執行產生嚴重不利影響。

第十七條乙方的一般義務

17.1乙方應遵守適用于項目的全部法律和法規,根據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

17.2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實施本項目,自擔風險,在特許期限內按照本協議對托縣至興和縣xx段進行投資、開發、融資、施工、驗收、運營、管理和維修。

17.3乙方應根據交通部頒布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其經營管理的公路項目及其有關附屬設施進行養護,保證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17.4乙方應接受甲方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其的管理和監督。

第七章 違約及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違約及賠償

18.1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有關規定,任何一方違約都必須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18.2合同簽訂后,甲方在開工前單方終止合同,除承擔乙方前期實際支出的費用外,還需向乙方支付項目投資總額1%的違約金;在項目工程建設期內甲方終止合同,要向乙方賠償實際發生的工程費用,并承擔項目工程投資總額1%的違約金;運營期間,甲方終止合同,要向乙方賠償工程總投資額及合同期內的的總利潤。

18.3乙方全部工程完工,在具備征收車輛通行費的情況下,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開征的,每推遲一天,原定乙方運營收費期限順延一日,并且由甲方承擔每日1萬元賠償。

18.4乙方未保證資金到位,導致工程延誤的,總工期不后延,只相應減少收費天數。若乙方在竣工前單方面終止合同,除承擔項目工程投資總額1%的違約金外,尚需承擔停工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18.5乙方未能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因補修返工造成延誤通車的,對于離婚協議書的格式。相應的減少收費天數。

第八章 協議的終止

第十九條除按照本協議所進行的特許期展期或提前終止,本協議授予的特許權應在特許期滿時結束。

第二十條甲方因乙方違約事件而單方終止協議

2.1.1乙方發生清算、破產;

2.1.4乙方不能承諾建設資金按期到位,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的;

2.1.5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主要義務,并且不能在自甲方發出指明及要求乙方糾正其違約行為的書面通知起3日內糾正此行為。

第二十一條乙方因甲方的違約事件而單方終止協議

21.1如果甲方違反了其在本協議中承擔的主要義務,并且不能在自乙方發出要求甲方糾正其違約行為的書面通知起3日內糾正,乙方可以根據本協議的規定,通過發出對甲方書面通知的方式隨時終止協議。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條不可抗力

22.1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履行中止情況

22.1.1雙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如因不可控制的情況阻礙,即遇有不可抗力,有權中止這種義務的履行。這種情況包括但不僅限于自然災害、戰爭和法律改變。

22.1.2聲明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只有在本協議簽訂時不能預見這種情況,或盡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無法避免或克服這種情況或其后果時,才可根據前款中規定的情況中止其義務的履行。

22.2乙方不得將下列情況視為不可抗力:____________

22.2.1承包商、運營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義務履行中的延誤;

22.2.2材料、設備、機械或項目組成部分的故障或正常損壞;

22.2.3在建設和運營期間內,由乙方、承包商、運營商和任何其它參與托縣至興和縣xx段的施工、運營或養護單位的雇員開展的罷工。

22.3相關程序

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其發生后或意識到發生不可抗力的24小時之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該通知應詳細說明不可抗力的影響,包括開始的日期,以及對受影響方本協議項下義務的履行所造成的影響。在意識到不可抗力即將停止的時候,也應盡快向對方通知。

22.4費用及相應對合同履行時間的修改

22.4.1如果發生不可抗力,雙方應各自承擔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費用,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

22.4.2如果聲明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已經按照前條規定的程序進行了通知,并且符合本條有關不可抗力的規定,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履行期限就要進行適當的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當同不可抗力對這義務所造成的影響的期限相同。

第十章 爭議解決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23.1本協議雙方保證履行其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對于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引起的,或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或索賠(以下簡稱"爭議"),應由雙方盡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23.2如上述爭議通過協商途徑不能解決,本協議雙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本協議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一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四條 生效

24.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 其他

25.1本協議正本一式捌份,甲、乙雙方各執叁份。報內蒙古交通廳、內蒙古發展改革委員會各壹份備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2附件

25.2.1《關于采用bot方式建設煤炭運輸專用高速公路的批復》(內政發[26]113號)

25.2.2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廳《關于印發內蒙古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會議紀要的通知》(內交發[25]77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特許經營bot含義篇三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特許店名稱及營業所在地、時間、營業項目、商圈范圍。

一、 基本資料

店名:

(以下簡稱該店)

負責人:

地址:

電話:

營業執照注冊號:

建筑面積:

平方米;

營業面積:

平方米;

員工數:正職:

員;計時工:

二、營業時間:當日上午

點到下午

點。

三、商圈范圍:(另附圈)

東:

西:

南:

北:

第二條 合同期間

日起至

日,共計五年。

第三條 合同繼續與延長期間

三、所有自動延長期間內雙方的權利義務,遵守本合同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名詞定義

第五條 合同范圍

二、雙方為執行前項合同事宜,乙方應于

日之前,依有關法令的規定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

三、乙方應于簽訂本合同后一個月內提供坐落于

第六條 履約保證金

第七條 特許經營權利金、管理費及廣告費

一、乙方應于合同當日交付甲方人民幣

二、乙方每月現金支付甲方人民幣

元整為管理月費,及人民幣

元整為整體廣告促銷費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上述費用。

第八條 授權使用

一、 甲方授權乙方于本商圈內以甲方的商標、技術經營該店。

五、乙方不得就甲方授權使用的標的物與其他企業合并或延伸使用。

第九條 開店籌備事項

四、乙方應于該店開幕前到甲方所指定的銀行開設帳戶。

五、甲方需提供給乙方的協助包括:

1. 完整的企業識別系統;

2. 完成的管理經營經驗;

3. 人員招收、訓練的協助;

4. 店頭裝潢、設備、商品、陳設等營運技術的協助;

六、乙方需要與甲方配合的事項:

1. 營業賣場的地點;

3. 促銷、廣告的執行、費用分攤,遵照本合同相關條例的規定;

5. 提供銷售的商品成本;

第十條 經營管理

三、乙方必須依照甲方所訂立的門店作業與后場調理標準處理業務。

七、訂貨與退貨處理

2. 貨品寄發后,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拒收或退回。

4. 退貨時必須以傳真通知總公司由配送單位統籌安排處理。

特許經營bot含義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

乙方:____________內蒙古興托重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鑒于:____________

三、為了確保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轄部門給予乙方的權利,保證項目投資主體及乙方全體股東的權益,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協議所規定的特許權。

第一章 特許權的內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條 特許權的內容

1.1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對該公路項目的批復,甲方特許乙方獨占排他享有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以下簡稱"托縣至興和______")特許權,該權利在整個授權期內有效。

甲方鄭___保證:____________至本協議簽訂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協議中乙方享有之托縣至興和______的特許權。并將確保根據本協議授予乙方的特許權、其他權利和優先權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損害和妨礙。

特許權主要包括以下權利:____________

(1)建設管理權;

(2)運營管理權和車輛通行收費權;

(3)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建設管理權、經營管理權。

1.2甲方特許乙方享有獨立、排他的托縣至興和______特許權,甲方根據本協議授予乙方的特許權在授權期間內是專屬于乙方的。甲方確保特許權的任何部分在授權期間內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許乙方享有托縣至興和______沿線規定區域內服務區的開發建設經營權。含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經營期限與乙方擁有的該服務區所有權同期。

1.4特許權的補充規定

1.4.1托縣至興和______收費站地址應當根據自治區政府的批準設立。

1.4.2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內政字[20__]45號),特許經營新建公路經竣工驗收后,達到收費的必要條件方可收費,收費標準按自治區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執行。

1.4.3公路建設和經營期限內,乙方享有國家、自治區有關公路建設和開發優惠政策和西部開發相關優惠政策,享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沿線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公路建設和沿線開發的一切優惠政策。

1.4.4乙方有權根據同期國家及內蒙古______消費物價指數變化情況或項目合理的經營成本等因素的變動情況,擬定公路收費價格調整方案,經報自治區政府批準后執行。乙方應當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二條特許權的方式

2.1該特許權以bot(建設、運營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條特許權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許權期限(以下簡稱"特許期")始于本協議締結之日,于內蒙古煤炭專運高速公路收費經營期限屆滿終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費經營期限為30年(不含建設期)。

3.2上述收費經營期限指托縣至興和______,從托克托經和林縣、涼城縣、察哈爾右翼前旗,至興和縣公路項目(以下稱該項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的收費經營期限。

3.3鑒于重載高速公路維護任務重、費用高,為保證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給予乙方投資建設的內蒙古煤炭專運高速公路30年收費經營權。

3.4服務區的經營期限與乙方擁有的該服務區所有權期限相同。

3.5經雙方書面同意,并符合國家現行和日后頒布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員會、自治區交通廳批準,特許期限可以延長。

3.6在特許期內,如因本協議規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實施或繼續實施項目建設、運營、移交的,特許期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當與不可抗力持續的時間相同。

第四條乙方享有特許權的先決條件

4.1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參照bot模式投資建設托縣至興和______的文件。

4.2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和交通廳對托縣至興和______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4.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托縣至興和______建設用地取得內蒙古國土資源廳關于內蒙古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建設項目用地計劃的意見。

4.4乙方向甲方提交其關于托縣至興和______工程投融資計劃以及銀行貸款承諾書。

第五條特許權的轉讓、擔保、出租

5.1轉讓

5.1.1乙方依據本協議享有的投資建設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轉讓,乙方股東或投資聯合體調整和變化需報甲方備案,但新的股東或投資聯合體必須承認本協議并按本協議承擔相應的義務。具體項目由乙方依據本協議專門成立的項目公司實施投資建設。

5.1.2.1乙方事先將轉讓的內容、方式及受讓人的概況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時向甲方遞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并同時在此期間出具同意與否的書面意見。

5.1.2.2乙方已經獲得受讓方的同意,取得受讓方承諾嚴格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履行義務和享有權利的書面文件,并將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給甲方。

5.1.3乙方與受讓方簽署的轉讓合同中,受讓方對乙方承擔的義務,不得少于本協議中所規定的乙方義務。

5.2擔保

5.2.1乙方有權將其依據本協議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費權以及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開發經營權進行擔保。

5.2.2乙方用上述權利進行擔保的期限不得超過本協議規定的特許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權將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經營權進行出租。

5.3.2上述設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過本協議規定的特許期。

5.3.4乙方如違反本協議的約定進行轉讓、擔保、出租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特許權,并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章 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第六條 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6.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礎設施和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承認這種所有權和經營權,這種所有權和經營權依照我國法律得到體現。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甲方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在整個特許期內,對乙方享有所有權和經營權的設施及其他資產不進行征用、充公、收歸國有。

6.3在特許期內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構筑、設置構筑物、管線,增設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線公路兩側經營性網點、房屋開發,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設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各種宣傳、廣告設施,必須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辦理路政審批許可證手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給與賠償。

6.4特許權期限屆滿后,甲方無償收回托縣至興和______及其配套的服務設施所有權。公路設施所有權移交給甲方的日期為特許權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

第七條 設施的轉讓、抵押、出租

7.1在特許期內,公路基礎設施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擔保,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7.2乙方有權對公路沿線區域內的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進行轉讓、抵押,但是必須事先告知受讓人或抵押權人,甲方在特許權期限屆滿后有權無償收回上述設施。

7.3乙方對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的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有權進行出租。

7.4乙方違反本協議進行轉讓、抵押、出租公路基礎設施的,甲方有權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設施所有權,并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章 工程

第八條 工程的建設施工

8.1建設施工的一般性規定

8.1.1本協議項下工程的正式名稱為:____________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項目工程。該工程的組成詳見本協議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及其附件。該項目沿線屬平原微丘地貌,地勢起伏不大,根據現有公路技術狀況、發展環境、預測交通流量等因素,建議推薦方案:____________近期按高速公路,路基寬度26米的標準投資建設。

8.1.2乙方對《施工圖設計》中列舉的項目,執行項目自建總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設方式。乙方應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第三方進行設計、施工。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有關設計、施工規范。經甲乙雙方審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更改。如果一方認為確需更改原設計,必須經過原設計單位的同意,并修訂出圖紙及說明,由此發生的工程費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負擔。

8.1.3乙方同時負有托縣至興和______項目的建設前期工作,包括設計、施工、質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設期間的相應義務。

8.2工程交、竣工驗收

工程的交、竣工驗收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2.1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規范要求向甲方提交申請驗收報告,甲方收到報告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__年3號)組織驗收。工程驗收后甲方必須提交驗收結果,如果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組織進行驗收,又不能提出書面意見的,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擔。

8.2.2驗收中如工程質量達不到國家工程質量管理部門所規定的要求,或有需要進行局部修補的項目,乙方應當負責返工,費用由乙方負責。返工修補完工再提請驗收,直至達到要求。

8.3工程的質量控制

8.3.1乙方應自覺接受政府質量監督部門對托縣至興和______的施工進行監督和檢測。并對檢測出的不合格工程進行返工,負責全部返工經費。但這種監督和檢測應盡量地避免對施工進度造成干擾。

8.3.2乙方有權派代表參加托縣至興和______的檢測和驗收。

8.3.3監督和檢測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8.3.4對甲方開展相應的對項目施工的監督和檢測,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為甲方代表提供協助和提供必要臨時需用的設備。

8.4工程的建設期限

建設期限為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6個月。因不可抗力導致工程工期延長的除外。

第九條 建設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

9.1乙方的權利義務

9.1.1組織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詳測與設計文件的編制工作,在合同簽訂后60日內負責將施工圖設計全套文件及其他技術材料提供給甲方,費用由乙方支付。

9.1.2乙方負責項目全部建設資金的籌集落實,并按照工程進度注入資金。應按照設計規范、所有適用的其他規范、施工設計完成工程建設,并承擔費用和風險。乙方有權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為完成施工任務自主選擇合格的承包商并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安全操作規程,協議書格式。預防安全事故。在工程建設中發生任何事故,責任均由乙方或施工單位承擔。

9.1.3乙方在工程設計施工圖文件被批準后30工作日天內向甲方提交托縣至興和______的施工計劃方案并取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向甲方報送對施工計劃方案的修改建議。甲方必須及時回復,自乙方報送方案之日起超過七日甲方未回復,視為甲方同意。

9.1.4按照《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要求對項目工程建設具備法人資格的所有施工單位的資質和資信進行全面審查,并在本協議簽訂后30日內將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審查資料提供給甲方。

9.1.5負責支付項目工程建設所發生的征地、拆遷、施工臨時占地、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社會費用,工程監理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費。負責支付施工所需的采砂場、采石場、取土場的開采稅費。

9.1.6在竣工日前,乙方應每月向甲方就托縣至興和______的設計和施工進度進行報告。該報告應根據項目計劃,詳細說明已經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事項。施工結束后,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所有完工工程的圖紙、其它技術和設計資料、完工記錄以及其它甲方可能需要的其它資料的復本。

9.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9.2.1向乙方提供建設、運營托縣至興和______所需的投資建設批準文件、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批復文件、公路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批復文件,協助乙方辦理征用土地使用權文件、公路通行收費批準文件以及原有公路的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并協助乙方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組織編制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設計文件,經甲方初審后提交審批機關審查批準。

9.2.2甲方應協助乙方取得托縣至興和______及有關附屬設施連接道路和支線公路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協助乙方取得托縣至興和境段及有關附屬設施(包括岱海超大服務區)連接道路和支線公路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及土地使用權證書。

9.2.3成立工程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辦理工程建設區域內的土地征用及臨時占用手續,以及公路沿線經過地電力、通訊線路,房屋及其他地面建筑物及附著物的拆遷工作。所涉及的費用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取下限收取。

9.2.4在特許期內,確保乙方享受國家、自治區及沿線各地方有關招商引資進行公路建設和開發的優惠政策和西部開發的優惠政策,享受各級政府關于公路建設和沿線開發的一切優惠政策和稅費減免政策。

9.2.5公路沿線兩側用地范圍內的土地(指征用土地),全部由乙方作為植樹造林及公路、橋梁保護和建設配套服務設施用地。

9.2.6負責協調解決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采砂場、采石場、取土場等工作,并在開工前完成。所涉及的費用按照有關規定能減免的減免,不能減免的按照最低標準收取。同時,給于乙方在公路兩側進行商業、旅游、廣告、服務業開發的權力。

9.2.7協調辦理公路收費申請報告的呈報,沿線文物保護的手續。協助處理和排除建設、運營中出現的各類社會問題及人為干涉,協助做好工程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工程建設人員及設施的安全。

9.2.8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質量監督程序,履行行業監督管理職能,會同審定施工設計文件,負責組織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章 公路運營

第十條 公路養護

10.2運營期間,如果達不到《內蒙古自治區公路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簽約時約定的養護技術標準,應當立即停止收費進行養護維修,達到標準后并經驗收合格后,重新開始收費,但是其收費天數只相應減少并不后延。

10.3公路養護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對公路養護所需要的挖砂、取土、采石以及取水,應當給與支持和協助。

第十一條 公路的運營

11.1乙方有權獨立行使公路通行收費權,合法經營不受干涉。公路投入運營后,公安、煤炭、林業、畜牧等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公務時,如需設卡的必須經過甲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進行。

11.2出于安全考慮,或為了預定的或緊急的養護及清潔等目的,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請關閉托縣至興和______的全部或部分。甲方應在會商政府有關部門后給予及時答復。

11.3車輛通行收費

乙方有權在特許期內向該公路的使用者(國家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免征的除外)收取通行費。

11.3.1在收取通行費期間,根據同期國家及內蒙古______消費物價指數變化情況或在合理的項目經營成本等因素變動達到一定幅度的特殊情況下,乙方也可通過甲方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和省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相應調整收費標準和期限的申請。

11.3.2乙方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及規定,經批準后在托縣至興和______上設置收費站點,甲方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對乙方收費站的設置進行監督。

11.3.3托縣至興和______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由乙方提出方案,經甲方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內蒙古發展改革委員會及省交通廳批準后實施。為防止車輛嚴重超載,公路遭到破壞,保證行車安全,該公路收費方案原則為:____________按車載計重收費,以收費價格調控運輸者自覺合理裝載運輸。

11.4在特許期內,甲方承諾不得在允許第三方在公路兩側各30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任何與之平行或方向相同的,或者與本項目功能相同或相似的,相同或相當規模和技術標準的公路(含一級公路)。如托縣至興和______由于交通流量增加而滿足不了車輛運行,經可研論證確需重新修建另一條公路橋或改擴建公路時,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由乙方以適當的模式負責該公路橋和公路的新建和擴建任務。

第十二條 路政管理

12.1甲方擁有并行使對托縣至興和縣公路境段的路政管理權。

12.2乙方應按照內蒙交通廳、內蒙發展改革委員會有關文件的規定,承擔甲方路政管理所需的房屋、設施及人員、裝備等全部經費。

第十三條 沿線設施的經營

13.1乙方擁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指公路基礎設施和公路沿線兩側規定區域內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下同)內的廣告經營權,乙方經營廣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五章 公路的移交

第十四條 移交

14.1本章所稱的移交是指:____________在特許期屆滿后,乙方將托縣至興和______項目全部固定資產包括后期項目工程中的建設設施,按照正常運行的技術狀態無條件的移交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移交時資產狀況不得附加于資產有關的擔保、租賃等債權債務關系。

14.2在特許期滿后,托縣至興和______(征地范圍內)兩側的非公路建筑設施,如乙方修建的加油站、汽修廠等,雙方在移交之前聘請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對其進行評估,將評估后的資產或有償轉讓給甲方、或保留、或作其他處置。

第十五條 移交的程序

15.1公路移交程序

15.1.1乙方必須于特許權屆滿前六個月開始至移交時候對公路進行正常維修、養護,以保證所移交的公路保持良好的運營和技術狀況。

15.1.2甲方在移交前六個月,組織成立托縣至興和______接收機構。甲方授權接受機構與乙方辦理接收的有關具體事宜,并在公路移交后全權負責該公路的運營、養護的管理事務。

15.1.3托縣至興和______接收機構應當于特許期屆滿前六個月通知乙方準備進行移交,并與乙方討論確定移交的必要程序、清單和具體方案。

15.1.4如果甲方在移交時認為托縣至興和______設施狀況不符合雙方事先認可的有關技術標準,則乙方需自負費用開展必要的維修和更新。如果乙方不同意,則需要按照本協議有關爭端解決程序來決定這種工作的必要性。

15.1.5甲方應當于移交日前安排好有關人員接收公路,在甲方認可乙方所移交公路符合標準,辦理有關手續后,公路基礎設施的所有權正式移交給甲方,乙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則按照本協議14.2款執行。

第六章 雙方的一般性義務

第十六條甲方的一般義務

16.1甲方在行使和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時,應遵守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保證乙方依法享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承諾根據本協議授予乙方的特許權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損害或妨礙。

16.2甲方應按照法律法規,在其權力和管轄范圍內通過努力給予乙方進行項目施工、運營、養護及管理所必須的批準;并協助乙方獲得本協議項下所需的其它批準。

16.3根據本協議,甲方不干預乙方的施工、運營、養護及管理,除非此種干預是為保護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規所要求的。

16.4甲方應保證連接托縣至興和______的道路和其它基礎設施處于良好的技術與運行狀況,以保證通往托縣至興和______的交通的高效和安全。

16.5甲方承諾,除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政府明文規定乙方應繳納的稅費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甲方確保沿線各級政府及部門頒布之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不與本協議條款相沖突和對本協議之執行產生嚴重不利影響。

第十七條乙方的一般義務

17.1乙方應遵守適用于項目的全部法律和法規,根據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

17.2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實施本項目,自擔風險,在特許期限內按照本協議對托縣至興和縣______段進行投資、開發、融資、施工、驗收、運營、管理和維修。

17.3乙方應根據交通部頒布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其經營管理的公路項目及其有關附屬設施進行養護,保證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17.4乙方應接受甲方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其的管理和監督。

第七章 違約及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違約及賠償

18.1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有關規定,任何一方違約都必須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18.2合同簽訂后,甲方在開工前單方終止合同,除承擔乙方前期實際支出的費用外,還需向乙方支付項目投資總額1%的違約金;在項目工程建設期內甲方終止合同,要向乙方賠償實際發生的工程費用,并承擔項目工程投資總額10%的違約金;運營期間,甲方終止合同,要向乙方賠償工程總投資額及合同期內的的總利潤。

18.3乙方全部工程完工,在具備征收車輛通行費的情況下,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開征的,每推遲一天,原定乙方運營收費期限順延一日,并且由甲方承擔每日10萬元賠償。

18.4乙方未保證資金到位,導致工程延誤的,總工期不后延,只相應減少收費天數。若乙方在竣工前單方面終止合同,除承擔項目工程投資總額1%的違約金外,尚需承擔停工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18.5乙方未能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因補修返工造成延誤通車的,對于離婚協議書的格式。相應的減少收費天數。

第八章 協議的終止

第十九條除按照本協議所進行的特許期展期或提前終止,本協議授予的特許權應在特許期滿時結束。

第二十條甲方因乙方違約事件而單方終止協議

20.1.1乙方發生清算、破產;

20.1.4乙方不能承諾建設資金按期到位,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的;

20.1.5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主要義務,并且不能在自甲方發出指明及要求乙方糾正其違約行為的書面通知起30日內糾正此行為。

第二十一條乙方因甲方的違約事件而單方終止協議

21.1如果甲方違反了其在本協議中承擔的主要義務,并且不能在自乙方發出要求甲方糾正其違約行為的書面通知起30日內糾正,乙方可以根據本協議的規定,通過發出對甲方書面通知的方式隨時終止協議。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條不可抗力

22.1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履行中止情況

22.1.1雙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如因不可控制的情況阻礙,即遇有不可抗力,有權中止這種義務的履行。這種情況包括但不僅限于自然災害、戰爭和法律改變。

22.1.2聲明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只有在本協議簽訂時不能預見這種情況,或盡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無法避免或克服這種情況或其后果時,才可根據前款中規定的情況中止其義務的履行。

22.2乙方不得將下列情況視為不可抗力:____________

22.2.1承包商、運營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義務履行中的延誤;

22.2.2材料、設備、機械或項目組成部分的故障或正常損壞;

22.2.3在建設和運營期間內,由乙方、承包商、運營商和任何其它參與托縣至興和縣______段的施工、運營或養護單位的雇員開展的罷工。

22.3相關程序

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其發生后或意識到發生不可抗力的24小時之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該通知應詳細說明不可抗力的影響,包括開始的日期,以及對受影響方本協議項下義務的履行所造成的影響。在意識到不可抗力即將停止的時候,也應盡快向對方通知。

22.4費用及相應對合同履行時間的修改

22.4.1如果發生不可抗力,雙方應各自承擔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費用,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

22.4.2如果聲明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已經按照前條規定的程序進行了通知,并且符合本條有關不可抗力的規定,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履行期限就要進行適當的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當同不可抗力對這義務所造成的影響的期限相同。

第十章 爭議解決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23.1本協議雙方保證履行其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對于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引起的,或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或索賠(以下簡稱"爭議"),應由雙方盡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23.2如上述爭議通過協商途徑不能解決,本協議雙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本協議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一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四條 生效

24.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 其他

25.1本協議正本一式捌份,甲、乙雙方各執叁份。報內蒙古交通廳、內蒙古發展改革委員會各壹份備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2附件

25.2.1《關于采用bot方式建設煤炭運輸專用高速公路的批復》(內政發[20__]113號)

25.2.2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廳《關于印發內蒙古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會議紀要的通知》(內交發[20__]7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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