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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意見建議和建議篇一
根據《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xx-20xx年)》和《云南省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xx-20xx年)》的要求,為進一步推動我省新時期扶貧工作,省委、省政府決定20xx年至20xx年在全省范圍內實施4000個重點扶持貧困村(以下簡稱重點村)扶貧綜合開發規劃,進一步加強貧困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貧困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提高貧困人口的科技文化素質,從根本上增強貧困地區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能力。為認真做好重點村的建設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重點村建設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開發式扶貧的方針,以解決溫飽、鞏固溫飽為中心,以增加農民收入為出發點,以自然環境條件惡劣的特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境地區為工作重點,以基礎設施建設為突破口,不斷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逐步實現貧困地區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二)重點村建設的原則。
1.目標瞄準原則。圍繞解決溫飽和鞏固溫飽這一目標,幫助貧困人口增加收入,進一步改善生產生活條件,鞏固扶貧成果。
2.廣泛參與原則。從重點村到貧困戶的選擇和確定,從項目的選擇到實施的全過程,都要體現縣、鄉有關部門、科技人員和農戶的參與。
3.綜合設計原則。堅持綜合開發,以改善貧困人口生產生活條件的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兼顧其它。
4.因地制宜原則。項目建設要與當地實際相結合,缺什么補什么,把資金用在最急需的地方。
5.可持續發展原則。村級規劃要與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相結合;要與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質量相結合,在改善環境、增加收入的同時,實現規劃區域內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重點村建設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各地、州、市、縣政府(行署)是重點村建設的責任人,全面負責各級村級規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
(二)省扶貧辦在各地、州、市上報的村級規劃的基礎上,負責匯總編制全省重點村建設的總體規劃,報經省政府同意后,按要求上報國家有關部門。同時要加強對項目建設的檢查、指導和督促,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培訓等工作。
(三)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負責審批縣級重點村建設規劃,并在匯總縣級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全區重點村建設規劃上報省政府備案,同時抄送省扶貧辦。各地、州、市扶貧部門負責重點村年度實施計劃上報,檢查、指導、督促建設項目的實施,扶貧資金的使用和項目統計監測等工作。
(四)各縣政府在指導完成村級規劃的基礎上負責組織編制全縣重點村建設規劃并上報地、州、市政府(行署)審批。縣扶貧部門負責本縣重點村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對建設項目的實施進度、質量管理進行檢查、督促,并做好技術服務、檢查驗收、統計監測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三、重點村項目建設內容和目標
(一)重點村項目建設內容。
1.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是村級規劃項目建設的重點,要用70%的財政資金進行建設,進一步改善電力、交通狀況,提高農田水利灌溉條件,解決人畜飲水困難等。
2.產業開發建設。要根據市場導向,因地制宜地發展種、養、加等項目,為解決溫飽,鞏固溫飽,增加農民收入創造條件。
3.科技措施推廣。主要是開展各類科技培訓活動,不斷提高農民的科技文化素質和科學種養水平。
(二)重點村建設目標。
通過扶持,解決人均純收入在625元以下特困人口的溫飽問題,使規劃實施村人均純收入達到820元以上。基礎設施明顯改善,人均占有1畝以上基本農田,100%的村實現通電、通路,基本解決人畜飲水困難,每戶貧困戶都有1人掌握一至兩項實用技術。村民的生活水平得到顯著提高,實現全村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
四、重點村建設的方法和措施
(一)重點村建設的方法。
以村委會為基本單元,以解決溫飽、鞏固溫飽的貧困人口為主要對象,以項目建設為主要扶持手段,采取開發式扶貧的形式,統一規劃、統一評估、一次審批、分期投入、分年度實施。20xx-20xx年實施第一批800個村,以后每兩年再實施一批,連續20xx年實施完成4000個(包括20xx年下達的70個村)重點村建設規劃。
(二)重點村建設的扶持措施。
1.資金投入。重點村項目建設資金主要是財政扶貧資金,每個村項目建設投入財政資金8o-100萬元,其中省級投入80萬元,地縣配套資金按云政發[20xx]156號文件執行。同時要積極推廣小額信貸扶貧,對原來還貸情況良好的地方要增加信貸資金總量,幫助發展有市場前景,能增加農民收入的產業和項目。
2.技術支持。重點村建設過程中,省、地、縣有關部門和各鄉(鎮)黨委政府必須高度重視,認真做好服務和指導工作,從項目技術方案選擇、應用和示范、推廣普及等方面搞好技術支持。
五、重點村建設的管理
(一)計劃管理。
1.各地、州、市、縣重點村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要根據省下達的年度計劃及投資規模進行安排。
2.重點村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實行“上下結合”的辦法,由省扶貧辦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當年省財政預算情況編制年度計劃和投資規模,聯合報經省政府審定同意后下達各地。各縣根據省下達的計劃以及核定的重點村個數,嚴格按照項目建設內容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報地(州、市)財政、扶貧部門審核匯總,并統一由地(州、市)財政、扶貧部門聯報省財政廳、省扶貧辦批準后執行。預算資金由省財政廳另文下達。
3.重點村建設項目計劃下達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必須逐級上報,履行審批手續。
(二)項目管理。
1.重點村工程項目實行招標制。按照有關工程項目招標管理辦法,投標單位或投標人中標后,項目執行單位必須與中標單位或承包人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單位或承包人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和施工標準,規范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2.產業開發項目采取與小額信貸相結合的辦法實施,嚴格按照《云南省小額信貸扶貧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采取多種方式,積極扶持發展。
3.重點村建設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建成后,由省扶貧辦組織或委托地(州、市)、縣扶貧辦進行竣工驗收,由驗收人員簽字負責。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項目執行單位要制定項目后續管理辦法,使建設項目長期發揮效益。
4.加強建設項目檔案管理工作。從項目的選擇、確定、實施到竣工驗收各個環節的文件資料,要收集、整理、歸檔。
(三)資金管理。
1.財政扶貧資金主要用于基本農田和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產業開發、技術培訓等方面,對社會性事業建設項目要嚴格把關,嚴禁將財政資金用于新建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項目,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扶貧貼息貸款主要用于能增加農戶收入的種、養、加等項目,使用按貸款程序辦理。
2.財政扶貧資金要按照《云南省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專戶儲存、專人管理、專款專用。
3.財政扶貧資金實行預撥款報帳制度。項目批準后,預撥30%的資金作為項目實施或物資采購的啟動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按項目建設進度、質量進行提款報帳。
六、重點村建設的檢查與監督
(一)各級扶貧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建設項目進行檢查,分階段對建設項目進行總結。
(二)各級扶貧部門要積極配合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加強對重點村建設項目的審計、稽查工作,尤其是加強對財政資金投入的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堅決杜絕擠占、挪用財政扶貧資金。
(三)重點村建設完成后,要實行公示制,向自然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公布實施結果。
云南省人民政府
年四月五日
便民服務意見建議和建議篇二
為進一步提高公證服務效率和水平,增強和維護公證公信力,樹立公證為民的良好形象,制定本意見。
一、實行一站式服務
1、建立公證辦證大廳,實行敞開式辦公,為當事人提供一站式公證服務。
2、在辦證大廳內設置電子觸摸屏,方便當事人自助查詢公證法律法規及信息。
3、公開辦證程序,在辦證大廳,利用電子屏幕公布有關公證法律法規、辦證程序、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
4、實行崗位公示制度,在辦證大廳醒目位置公示公證員的職責、服務項目、服務承諾、監督投訴電話等。
二、提高辦證服務水平
5、制作公證告知書,堅持證前告知、證中告知、證后告知相結合,全面履行告知義務,適時進行風險提示。
6、開通悅鈴服務,當事人撥通公證處任一電話都有語音提示,引導當事人咨詢、辦理公證事項。
7、免費為當事人提供繼承、遺囑等五種常見公證業務的簡介彩頁。
8、首次接待的公證員負責解答并辦理申請人的公證事項。
9、對老、弱、病、殘、孕等特殊群體辦理公證事項,開辟綠色通道,安排專人辦理,實行優先服務。
10、除疑難、復雜公證事項外,符合法律規定的一般公證事項,在提交材料真實、合法、齊全的情形下,10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三、開展文明服務
11、公證員著裝整齊,舉止文明,熱情周到為當事人及時解答、辦理公證事項,避免當事人多次上門辦理同一公證的現象發生。
四、提高公證質量
12、配備身份證識別儀,加強審查力度,有效防止假身份證等質量事故的發生,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配備高清攝像機,為遺囑、贈與等財產類公證進行現場錄像,保存影像資料。
網絡民意機制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暢通社情民意表達渠道,提高黨委、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工作針對性,更好地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現就完善政府網站民意直通機制,制定本意見。
一、開通“科學發展、三問于民”互動專欄
專欄設三個功能區:
1、“問政于民”區:主要發布區委、區政府將要出臺的涉及民生方面的政策規定等,以及區直部門、街道(園區)需要面向社會征求意見的具體事項。
(1)區委、區政府需要征求意見的事項分別由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提供,其他事項由各部門各單位提供,區網絡宣傳管理辦公室負責在網上發布。發布時間由提交部門和單位自行確定。
(2)各部門各單位要安排專人每天查看網上民意情況。發布結束后,由事項提供部門或單位對征求意見情況進行分析,形成報告,供各級領導決策參考。
2、“問需于民”區:為群眾反映最迫切的需要和最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供一個直通平臺。由區網宣辦定期統計分析;需要落實的,報有關領導批示后,由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落實。
3、“問計于民”區:面向全社會征求促進區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由區網宣辦負責整理分析;對具有一定價值的意見和建議轉交相關部門和單位處理。
4、在“問計于民”區提交的意見和建議一經采納,視價值大小對建議人實行物質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宣傳部負責另行制定。同時,設立年度最有價值建議獎,由網民投票和評委評選產生。
二、擴大“網上民聲”欄目對話部門范圍
5、為進一步完善“網上民聲”欄目功能,更加有針對性地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增加欄目對話部門和單位。
(1)區直部門(7個)
信訪局(與“網上信訪”鏈接)、審計局、統計局、老干局、檔案局、科協、新居辦
(2)駐區單位(10個)
市公安局分局、市工商局分局、市規劃局分局、市國土資源局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局、國稅局、市地稅局分局、公路局、煙草專賣局
(3)街道園區(13個)
三、健全公眾參與欄目事項辦理督導考核機制
6、“書記信箱”事項由區委辦公室督辦,“區長信箱”事項由區政府辦公室督辦,“網上信訪”由區信訪局督辦,“科學發展、三問于民”及“網上民聲”事項由區網絡宣傳管理辦公室督辦。各督辦部門要跟蹤督導、落實到位,對責任單位辦理情況做好記錄,作為考核依據。
7、公眾參與欄目事項辦理情況納入群眾工作考核。由網宣辦根據各責任單位的承辦量、回復率、辦結率、群眾滿意度等指標,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辦法,并根據各督辦部門提供的相關情況進行量化打分,排出名次。
便民服務意見建議和建議篇三
各市(州)公安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xx大和省委九屆四次、五次、六次全會精神,切實抓好戶籍管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換發、人口信息管理等工作,落實便民利民措施,更好地服務“兩個加快”,推進我省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改革試點工作,根據公安部關于開展愛民實踐“大走訪”活動的安排部署和廳領導的指示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戶政管理,提高公安機關便民利民服務質量提出以下意見:
一、把握好當前戶政管理基本原則
鑒于當前我省經濟建設特別是災后重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任務艱巨、責任重大,各級公安機關特別是治安戶政部門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群眾意識和法制意識,按照“既要開拓創新,又要積極穩妥;既要方便群眾,又要把握政策”的原則,創造性地加強和改進各項戶政管理工作,通過拓展一站式辦理、上門或預約服務、開通短信服務平臺、暢通回應群眾呼聲渠道等多種方式,全力構建新型戶政管理服務體系,切實提高行政效能和便民利民服務質量,努力構建和諧警民關系。
二、正確處理好有關戶政管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一)戶政管理方面。
1、出生登記問題。
新生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父、母或其他親屬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手續,手續齊備的一日內辦結。戶口登記機關應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戶口登記機關在辦理出生登記手續時,要查驗計劃生育證明;對非婚生育、超計劃生育、無計劃生育證明的,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調查核實時間為30日),仍必須辦理入戶手續,并于當月內向當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通報情況。
2、未落常住戶口人員落戶問題。
(1)對未落常住戶口,尚未成年或雖已成年尚無獨立生活能力仍需由父母供養的,可在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常住戶口,一歲以下作出生登記,一歲以上作補錄戶口辦理審批。對已成年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按其現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2)根據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國家機關五部委《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xx〕132號)的有關要求,20xx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養子女不符合《收養法》規定、但確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實收養關系且未落戶的人員,因故難以辦理《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的,經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后予以落戶(調查核實時間為30日),與收養人的關系登記為“非親屬”關系。
(3)對持過期遷移證件或遷入地址發生變更,符合現行遷移政策的,遷入地應準予落戶,不符合現行遷移政策的,原遷出地應予恢復戶口;對遺失遷移證件的,原證件簽發機關應按原證件內容予以補發,并注明該證件系“遺失補發”;對刑釋解教人員遺失釋放證明、退伍軍人遺失退伍證明的,原籍戶口登記機關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予以恢復戶口(調查核實時間為30日);現居住地與原籍地不一致的,對符合落戶條件的,現居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憑原籍未落戶證明和調查核實材料予以落戶。
(4)對因長期外出等原因戶口被注銷,經原籍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后(調查核實時間為30日),應在原籍恢復戶口,符合遷移條件的,應先在原籍恢復戶口后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3、關于大、中專學生辦理戶口問題。
戶口保留在原籍的農村籍學生申請辦理城鎮戶口的,原籍戶口登記機關憑《錄取通知書》直接辦理城鎮居民登記手續,單獨立戶并頒發居民戶口簿,其住址登記為原住址。對就學期間戶口保留在原籍的成年子女,其父母戶籍發生遷移時,可一并隨遷。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放寬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隨遷的政策。
4、關于城鎮居民要求轉為農村居民的問題。
在政府沒有出臺新的規定之前,城鎮居民一律不予批準轉為農村居民。目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關于推進城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川辦發〔20xx〕4號)的有關規定,允許20xx年以后(含20xx年)畢業未落實工作單位的農村籍大中專畢業生,“本人自愿遷返原籍農村,且從事農業生產、居住在農村家中滿1年以上的(含1年),經原籍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同意,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后,可將其戶口遷回原籍落農村戶口”。“從事農業生產”是指“有土地耕種,并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勞動”。
5、父母投靠問題。
放寬父母投靠子女的限制。需要到城鎮投靠子女的,不受身邊有無子女的限制。戶籍地在農村的父母或城鎮退休人員投靠城鎮子女不受年齡限制。(成都市除外)
6、孤寡老人和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戶口遷移問題。
對孤寡老人和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其近親屬經公證愿意贍養或撫養的,準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7、離退休人員下崗職工戶口遷移問題。
對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在其他地區離休、退休的人員,在原工作單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需要返回原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應準予落戶。對國有企業下崗人員下崗后與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憑下崗證明、街道、鄉鎮(村、居民委員會)證明材料,經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后(調查核實時間為20日),允許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8、關于成年人變更姓名更改年齡問題。
成年人原則上不予變更姓名、更改年齡,確有特殊原因,必須持本人申請,出具鄉鎮或單位的證明,經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時間為30日),由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批準變更、更改;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在公安部沒有出臺新的規定以前,一律不予變更姓名、更改年齡;按照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關于認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xx〕41號)的有關規定,干部一律不予更改年齡。
9、死亡人員戶口注銷問題。
公民死亡,一個月以內,由其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上述關系人未在此規定期限內辦理注銷戶口的,經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工作單位確認并出具死亡證明,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時間為30日)后,應強制予以注銷戶口。
(二)居民身份證方面。
1、嚴格執行居民身份證領證時限規定。
受理證件申領的公安機關應在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的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方,最多可再延長30日。
2、認真開展異地辦證便民服務工作。
出省務工人員通過人像信息異地采集模式采集人像信息后,委托同一家庭戶內成員前往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居民身份證申領手續,符合條件的,應當場受理;因人口信息系統無人像信息無法確定是否本人的,應告知群眾經村、居民委員委會確認簽章后即行受理。
廣州、深圳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代辦點受理的居民身份證信息,各地應認真審核受理,于20日內處理完畢。符合受理條件的,及時向省廳上傳受理信息,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認真填寫不合格原因。
3、及時處理居民身份證件辦理相關問題。
因公民身份號碼重號等原因不能及時制發居民身份證的,受理機關在收到相關回饋信息后,應于5日內告知當事人,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在30日內加以解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及時解決的,應及時告知當事人,說明原因,取得群眾理解。
(三)人口信息質量方面。
1、及時維護更新人口信息數據。
各地公安機關要認真執行《全省人口信息數據質量和維護工作考核辦法》,各市(州)公安機關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要做到每7天向省公安廳維護更新一次。對群眾反映的本人信息與省、市(州)人口信息庫中的信息數據不符的,自接到群眾反映后,7日內市(州)公安機關應將其正確的信息維護更新到省廳人口信息數據庫。
2、提高人口信息主要項目采集率。
各級公安機關要對常住人口中的六個主要項目進行認真采集,其中出生地、籍貫采集率須達到95%,法定結婚年齡人員的婚姻狀況、16周歲以上人員的文化程度采集率須達到80%,18周歲以上人員的職業和服務處所采集率須達到60%。
3、關于公民辦理銀行業務中所遇人口信息不一致問題。
公民在辦理銀行業務時,各地要認真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和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省公安廳的有關規定,貫徹落實《關于切實做好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關工作通知》(成銀發〔20xx〕211號)精神。縣級公安機關和派出所對公民申請證明核實其身份信息的,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和派出所須及時受理,并在受理核實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核實情況反饋申請人。
三、工作要求
戶政管理是所有公安機關加強社會管理,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它涉及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各級公安機關領導特別是主要領導同志,要牢固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觀念,把戶政管理工作作為當前構建和諧警民關系,加強公安工作的一項重大舉措,抓緊抓好抓實。
(一)要加強戶政管理隊伍建設。各市(州)公安局除已有單獨的戶政業務部門外,其余市(州)可在現承擔戶政職能的部門設立單獨的戶政大隊,從事戶政管理工作,并至少配備一名以上的專(兼)職人口信息系統管理民警,同時配備與工作量相適應的人口信息系統技術人員;各縣(市、區)公安局也要在現承擔戶政職能的部門設立單獨的戶政中隊,從事戶政管理工作;派出所必須固定專門的戶籍民警,從事戶政管理工作,一律不準非警務人員參與戶政行政管理。請各市(州)公安機關于9月1日前將本地戶政管理機構、人員落實情況,報省廳治安管理總隊。屆時省廳將對此項工作進行檢查考評,并納入年底目標考核。
(二)加強輿論宣傳工作。戶籍管理涉及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社會各界、有關部門及廣大人民群眾非常關注。為了解決群眾對戶政管理工作政策法規不熟悉、業務辦理流程不了解等問題,幫助相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準確理解和把握戶政管理政策,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宣傳方案,充分發揮本地辦證中心或辦證窗口的示范作用,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充分宣傳戶政管理政策法規,讓群眾明白戶政業務辦理程序。要注重發現典型,及時表彰戶政管理窗口服務先進單位和優秀戶籍民警。
(三)妥善處理群眾反映問題,落實各項工作責任。各地公安機關要立即梳理通過辦證、信訪、熱線電話等渠道掌握的群眾反映強烈的戶政管理方面的問題,并落實領導責任,逐人逐事落實具體承辦人員,于8月30日前辦結。辦結情況,請于9月10日前報省廳治安管理總隊。省廳將就此項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予以通報。
(四)既要熱情服務,又要嚴格執法。各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特別是窗口單位,要按照省廳有關要求,規范各項戶政管理辦證程序,并嚴格執行。各地每年都要組織一次全面的戶政業務培訓,提高戶籍民警的業務水平。各地要增強戶籍民警愛民為民的服務意識,對長期態度生硬、群眾投訴集中的民警,要進行針對性的教育和幫助,對屢教不改、工作作風散漫的,要實行待崗培訓。同時,各地還要進一步加強證件管理工作,落實工作責任,明確工作紀律。對確因工作不認真,審核把關不嚴而造成工作失誤的,要實施責任倒查追究;對假報戶口、冒名頂替他人戶口,偽造、變造、出租、轉讓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等證件,騙領、冒領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本指導意見自省公安廳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請各地公安機關將執行過程中,好的經驗做法以及所遇到的問題或困難,及時報省廳治安管理總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