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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標準 安全管理制度匯編最新版篇一
二、硫酸為易制毒品。本公司硫酸儲罐規格為φ15×9m,最大儲存量為2900噸,安全儲存量為2300噸,硫酸儲罐區設立圍堰約200m,懸掛警示牌,有防護措施,圍堰外水池經常排水。
三、倉庫建立臺賬,硫酸出入庫實行登記,如實記錄使用情況和庫存狀況等,并保存兩年備查。
四、所有操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必須使用規定的防護用品(戴耐酸手套、穿防酸雨靴等),嚴禁酒后上崗,嚴禁穿拖鞋、短褲上班。作業場地配置保護裝置,庫內重地,閑人免入。
五、硫酸卸酸入庫時,運酸司機和專管人員必須在場,嚴禁擅自離崗,禁止閑雜人員靠近,控制下酸管口,防止硫酸外漏。
六、專管員勤檢查,檢查硫酸儲存量是否符合要求,檢查儲罐、閥門及管道是否完好,一旦發現滴漏跡象,應及時處理和整改。庫邊應無雜草,水溝無阻塞,無其它安全隱患,如有異常應及時通知值班主任或安全專干處理.
七、專管人員和操作人員擔負硫酸守護職責,24小時監控,發現可疑人員進入灌區,應予以阻止并報告安全專干,防止硫酸被盜用或取作它用。
八、如發現硫酸泄露,當班人員應立即報告值班主任和安全專干,值班主任和安全專干應立即報告應急救援正副總指揮,啟動應急預案。
安全管理制度標準 安全管理制度匯編最新版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淺海石油作業無線電通信(以下簡稱淺海通信)的安全管理,保障淺海石油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交通部“水上無線電通信規則”和原石油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渤海淺海油氣生產設施、石油作業專用船舶的無線電通信和同它聯網的陸、岸通信臺(站)。
第三條新建、擴建、改建或從國外新購置的海上油氣生產設施和石油作業專用船舶的無線電通信設施,應報請企業通訊主管部門和淺海安全監督部門審查批準。
第四條海上石油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從事石油作業活動者,都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安全檢查監督人員必須按本規定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章淺海通信項目的許可
第五條淺海通信項目的設計方案,要經過設計、安全監督和有關部門審量認可,方能立項。
第六條淺海通信項目的工作頻率、電臺呼號和無線電臺(站)建設布局和臺址,應報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準后,方能訂貨和施工。
第三章淺海通信設備的安裝及檢驗
第七條淺海通信設備安裝開通后,必須在一個月之內報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核發電臺熱照。
第八條船舶、平臺通信設備的安裝,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1992《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十三篇第五章要求。
第九條船舶、平臺無線電工作室的建設,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1992《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十三篇第四章要求。
第十條淺海通信設備驗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設備技術指標,經過測試檢驗,應達到設計技術性能,并有詳細測試檢驗數據和技術檢驗報告。
2.設備運行穩定、可靠。
3.報話接通率為100%。
4.話音清晰、無噪音。
第十一條企業通信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在設備試運行后,應按照第十條要求,進行檢查驗收。
第四章淺海在用通信設備的維護與管理
第十二條淺海通信部門,應對淺海在用通信設備定期巡回檢查,加強維護管理工作,保持設備完好率為100%。
第十三條淺海通信值班人員,應嚴格遵守值班制度、通信紀律和保密制度,應按規定操作,發現設備異常,及時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如解決不了,立即通知淺海通信部門檢修,確保通信暢通。
第十四條主管淺海通信工作的領導人,要認真貫徹執行淺海通信有關法規和各項制度,隨時了解淺海在用通信設備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幫助解決。
第十五條淺海石油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從事石油作業活動者,應配合淺海通信部門,做好在用通信設備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五章淺海在用通信設備的安全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淺海安全監督部門,對淺海在用通信設備,實施安全監督檢查。安全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1.無線電值班人員的資格證書。
2.電臺執照,電臺設備核定表。
3.無線電安全值班制度。
4.電臺工作日志。
5.發射機實際輸出功率。
6.工作頻率和電波干擾情況。
7.在設計通信距離內的報、話接能率。
8.設備的穩定性和語音清晰度。
9.備用機的完好程度。
10.備用電源,應急照明設備。
11.設備遇險通信性能。
12.通信設備使用保養,故障維修以及蓄電池充放電情況。
13.維修備件和材料。
14.維修儀表和工具。
15.應急電臺和無線電示位標。
16.靜默鐘。
17.應急通道。
18.手提式滅火。
19.救生衣。
第六章安全應急計劃的通信網絡
第十七條淺海石油作業安全應急計劃中的通信網絡編制,應由作業者或承包者在實施石油作業前提出并試通。通信網絡的內容包括:
1.通信對象、通信距離和通信路由。
2.無線電臺(站)名稱和臺(站)坐標。
3.工作頻率、電臺呼號、發射功率。
4.天線程式、天線增益、天線高度和饋線損耗。
5.設備具有滿足淺海石油作業日常通信的各項性能指標。
6.設備具有符合國際規定的遇險呼救,遇險報警的功能指標。
7.設備型號,制造廠家,出廠日期。
8.通信備用機,備用電源。
9.無線一有線自動轉接方式。
10.通信主管領導姓名,電臺值班人員姓名,通信網絡編制人員姓名、職務。
第十八條安全應急計劃的通信網絡,作業者或承包者,應在實施石油作業前,報淺海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備案。
安全管理制度標準 安全管理制度匯編最新版篇三
為了確保師生的人身安全和實驗室財產安全,確保學校實驗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必須進一步加強實驗安全管理工作。
所有實驗都必須在確保師生的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1、實驗管理人員、實驗教師、任課教師必須定期對實驗室設施、實驗器材(藥品)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必須及時進行維修、更換或報告學校有關部門雇請專業人員進行維修、更換,確證沒有安全問題后才能投入使用。
2、任課教師進行演示實驗或學生互動實驗時,一定要充分考慮實驗安全問題。在保管實驗器材時,嚴防學生私自拿取實驗器材(藥品)發生安全事故。
3、進行學生分組實驗時,實驗員、任課教師必須始終在實驗室巡查、指導,發現問題及時排除。
4、教師進行創新實驗必須以安全為前提,在進行了充分的理論論證和實驗驗證后,才能在學生中進行相關實驗,禁止在學生中開展有安全隱患的探究實驗活動。
5、分組實驗后,任課教師必須組織學生回教室學習,禁止學生在校園逗留或者私自離校外出。
6、實驗室要按要求預備急救藥品及器械。
7、實驗過程中突發安全事故,實驗教師、任課教師必須立即終止實驗,果斷進行事故處理,防止事故擴大,并在第一時間里將情況報告學校相關部門。
1、實驗管理人員要定期對實驗設施、實驗器材(藥品)進行維護、保養。新增或消耗、損毀的實驗器材(藥品)要及時登記入帳(紙質臺帳和電子臺帳)。
2、借用實驗器材(藥品)必須履行有關手續,并及時收還(對損毀情況進行記載)。
3、實驗室人員離開工作場所,要關好門窗,關閉電源、水源,防止失盜失火,防止漏水浸毀實驗器材。
4、化學危險品儲藏室必須符合“三鐵”要求,新增、取用化學危險品必須有專用的明細帳目。
不盡事宜,以原規定為依據。由于不遵守實驗安全規定及本補充規定而造成的財產損毀或發生實驗安全事故,學校將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理。
安全管理制度標準 安全管理制度匯編最新版篇四
一、局機關及機關大院安全管理由局屬服務中心負責,全面管理日常性安全事務,確保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貫徹落實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求,健全有關安全工作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以防為主,杜絕事故,營造安全、有序的良好工作環境。
二、在節日前和必要時,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定期舉辦安全形勢分析會,做好安全宣傳,對傾向性不安全苗頭及時組織整治,督促、協助基建房建科、車輛管理科、機關食堂等部門做好相關的安全工作,對維修工、駕駛員、炊事員等工作人員要落實責任制,重點部位如財會室、檔案室、車庫等要落實專項措施。
三、經常性地組織安全檢查,落實消防措施,定期保養電器設備,不得私自拉設電線。加強安全值班人員的管理,注重業務培訓,規范值班記錄,正確使用安全設施,經常組織安全檢查、監督、評比、總結,提高防范力度。
四、局工作人員自覺遵守安全制度,較大數目的現金、有價證券、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不得在辦公室存放過夜。非工作人員出入一律登記,物品進出憑出門單,各類車輛應在指定地點停放,不得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辦公樓。
五、臨時工作人員和維修施工雇傭人員憑臨時出入證進出機關大院,發現可疑的人和事應及時向服務中心報告,或當場查詢處置,杜絕事故發生。
六、有效地開展“四五”普法教育,落實保密工作,努力提高全體工作人員的安全保密、依法守法觀念。加強網絡資料安全管理,防止泄密。
七、切實落實安全工作匯報制度,做到知情必報。做好安全工作資料管理,保證值班日記、檢查記錄、獎罰處置等資料規范完整,及時按要求上報有關部門。
安全管理制度標準 安全管理制度匯編最新版篇五
1、對項目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2、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規定,監督項目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和安全生產費用的落實;
3、協助制訂項目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4、對危險源的識別進行審核,對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行總體策劃并組織實施;
5、參與編制項目安全設施和消防設施方案,合理布置現場安全警示標志;
6、參加現場機械設備、安全設施、電力設施和消防設施的驗收;
7、組織定期安全生產檢查,組織安全管理人員每天巡查,督促隱患整改。對存在的浙工大安全隱患的分部分項工程,有權下達停工整改決定;
8、落實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持證上崗的相關規定,組織作業人員入場三級安全教育;
9、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全達標、安全文明工地創建活動,督促主要責任部門及時上報有關活動資料;
10、發生事故應立即報告,并迅速參與搶救;
11、歸口管理有關安全資料。
安全管理制度標準 安全管理制度匯編最新版篇六
1、活動室的門窗必須常年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故意損壞。
2、門窗發現損壞,班主任有責任及時報修,同時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3、活動室門的鑰匙班級應指定專人保管,門窗每天落實保育員隨時關鎖好。
4、幼兒不準在活動室內追逐打鬧,隨便搬動課桌、椅。
7、活動室內不準亂拉私接電源、亂設插座、亂充電。
8、不準幼兒做擦洗窗玻璃、抬床、提開水等危險的事,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安全管理制度標準 安全管理制度匯編最新版篇七
一、嚴禁醫療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非法開展產科診療活動。
二、嚴禁醫療機構使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非法從事產科診療服務。
三、嚴禁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控制剖官產率。加強孕產期健康教育,促進自然分娩。規范孕產期保健服務,全面加強產科質量管理。
四、嚴禁違反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的相關規定。健全醫院感染防控體系,提高醫院感染防控意識,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減少醫院感染。
五、嚴禁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接受母乳代用品生產者、銷售者為推銷產品而給予的饋贈和贊助,嚴禁參與各種形武的母乳代用品推銷和宣傳。嚴格執行母乳喂養相關規定。
六、嚴禁危害新生兒人身安全的行為。醫療機構要建立新生兒身份識別、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兒交接時須由交接雙方的醫護人員和家屬簽字確認。新生兒檢查、治療需離開原病區的,必須有家屬陪同。醫療機構應當加強產科、新生兒科等關鍵區安全防范能力建設,并建立嚴格的24小時監控和管理。
七、嚴禁醫療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新生兒出生缺陷登記報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兒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聯系公安、民政等部門妥善處理。
八、嚴禁醫療機構及其人員買賣或非法處置胎兒附屬物。胎兒附屬物歸產婦所有。產婦放棄或者捐獻胎盤的',可以由醫療機構進行處置。如果胎盤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產婦,按照《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消毒處理,并按照醫療廢物進行處置。臍帶血采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
九、嚴禁按醫療廢物處理死胎、死嬰。對死胎、死嬰,必須經產婦或家屬在醫療文書上簽字后,方可由其自行處理。委托醫療機構處理的,應當按照《殯葬管理條例》處理??赡艽嬖诟腥拘?、傳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處理,產婦或家屬知情同意并簽字后,由醫療機構按照《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進行處理。
十、嚴禁任何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偽造、倒賣、轉讓、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嚴禁倒賣和泄露產婦和新生兒相關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標準 安全管理制度匯編最新版篇八
1.施工現場第一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設單位應積極督促施工單位具體負責現場的消防管理和檢查工作。
2.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并組織力量撲救。
4.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在火災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并積極落實防范措施。
5.施工單位在承建工程項目簽訂的“工程合同”中,必須有防火安全的內容,會同建設單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6.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7.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8.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9.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物,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拆除。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0.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11.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2.焊、割作業點,氧氣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13.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并嚴格執行“電焊十不燒”規定。
14.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15.冬期施工采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1.項目經理部每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防火安全專項檢查;每周一次定期安全檢查中對防火安全進行檢查。
2.檢查以宿舍、倉庫、木工場地、食堂、腳手架等為重點部位,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3.宿舍內嚴禁使用電爐、煤油爐等違規電器。
4.木工場地不得吸煙、木屑刨花每天做到施工結束場地清。
5.按規定時間對滅火器進行藥物檢查,發現藥物過期、失效的滅火器,應及時更換,以確保滅火器處于正??墒褂脿顟B。
1.在防火要害部位設置的消防器材,由該部位的消防職能人負責維修及保管。
2.對故意損壞消防器材的人,按照處罰辦法進行處理。
3.器材保管人員,應懂得消防知識,正確使用器材,工作認真負責。
4.定期檢查消防器材,發現超期、缺損的,及時向消防負責人匯報,及時更新。
1.不準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焊、割作業場,不得堆放建筑物或可燃品。
2.各種警告牌、操作規程牌、禁火標志懸掛醒目齊全。
3.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品的距離不得小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m。
4.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距離不得少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5m。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而有效,否則嚴禁使用。
5.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按規定應配置一定數量滅火器,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6.動火作業前必須執行審批制度,履行交底簽字手續。
7.嚴格執行獎懲制度,遵守消防規章制度,未出大小火災事故,能消除火災隱患或勇敢撲滅火災事故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規定,造成火災事故的人員視情節給予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施工現場材料倉庫的安全防火有材料倉庫負責人全面負責。
2.對進入倉庫的易燃物品要按類存放,并掛設好警示牌和滅火器。
3.經常注意季節性變化情況,高溫期間如氣溫超過38℃以上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
4.倉庫間電燈要求吸頂,離地不得低于2.4m,電線敷設規范,夜間要按時熄燈。
5.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垛倉庫邊,如需要堆物時,離倉庫保持6m以外,并掛設好滅火器。
6.嚴格檢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后的檢查工作。
1.木工場地由各施工隊木工組長負責防火工作,對本組作業人員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增強防火意識和滅火技術。
2.使用機械必須嚴格檢查電器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隨機開關,破損電線要及時更換。
3.木工場地嚴禁煙火,如發現作業人員抽煙或作業場內有煙蒂按規定罰款處理,每天做好施工結束場地清工作。
4.木工場地內的滅火器,經常檢查,發現藥物及壓力表失效時,及時與工地安全員聯系更換。
5.按國標設置安全防火警告標志及警告牌,做好防火安全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6.木工場地非作業人員嚴禁入內,一旦發生人為火災事故,應追究當事人責任。
1.電焊作業場防火安全工作由各施工隊組長全面負責,對本組作業人員要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增強防火觀念和滅火技術水平。
2.建立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做好審批工作,操作時,應帶好“兩證”(特種工種操作證、動火審批許可證),并配備好滅火器,落實動火監護人,焊割作業應嚴格遵守“電焊十不燒”及壓力容器使用規定。
3.作業場內嚴禁煙火,違章按規定罰款處理。
4.滅火器掛設必須符合要求,經常進行檢查,發現藥物及壓力表失效時,及時與工地安全員聯系更換。
5.各種安全防火警告標志及警告牌必須懸掛醒目、齊全。
6.開展經常性防火自我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1.職工宿舍防火工作有室長負責,室員共同配合。
2.宿舍內嚴禁使用電加熱器具。
3.宿舍內電線由電工安裝完畢后,禁止他人亂拉亂接。
4.嚴禁躺在床上吸煙,電扇不得放在床內吹風。
5.職工宿舍每50m2設置一只滅火級別不小于3a的滅火器,定期檢查其使用可靠性,按時補換藥物。
6.防火工作負責人要保持高度警惕,經常巡視生活區域及宿舍,發現危險因素,及時消除隱患。
1.工地食堂防火安全工作由各施工隊炊事班長全面負責,經常對炊事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滅火技術,增強防火意識。
2.炊事人員在作業時嚴禁吸煙,使用電器設備時要嚴格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3.食堂間內特別是灶間滅火器必須齊全、有效,各種防火警告牌掛設完整、醒目。
4.做好經常性防火檢查工作。
5.灶間嚴禁堆入易燃物品,炊事人員如違反有關規定所引起的火災事故,應追究當事人責任。
根據防洪度汛工作要求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和各級崗位責任制的要求,項目部的防洪防汛工作由項目經理負總責,并成立防洪度汛工作領導小組。
防洪防汛領導小組職責:
1、認真貫徹、傳達上級單位防汛組織機構在汛期的各項指令、文件要求;
2、負責配合當地有關部門做好防汛防洪工作;
3、及時收集汛期各項安全動態;
4、制訂防洪度汛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5、負責防洪搶險隊伍的建立及搶險物資的準備;
6、負責恢復常態后的善后處理,組織恢復生產,總結經驗,完善防洪度汛措施,并及時向上級單位匯報。
1、根據具體情況備充足搶險物資和救生器材,物資部門對儲備物資的數量、品名、存放地點、聯系人、聯系電話進行檢查核對。
2、配合所在地區組織好搶險隊伍,對重要設施設備做到有專人負責。
3、制訂相應應急預案。
1、調度負責汛期接收、分析各類氣象及水情預報,及時向項目經理匯報,準備防范對策。
2、應急器材在雨季前備齊,專庫專項保管。防洪設備在防洪期間集中存放,并保持良好狀態隨時調用。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防洪物資。
3、汛前全面檢查用電設備,及時增加用電安全設施,下雨時覆蓋電器設備,防止因陰雨潮濕漏電造成觸電事故和設備事故。
4、設置集水井,污水泵抽水,排除基坑明水。
5、為了防止下雨時由于風雨的影響而斷電,工地上備一臺發電機,500公斤柴油,在日常工作檢查中,確保供電線路暢通,定期起動發電機,確保發電機無故障,能正常運行,一旦發生斷電,立即用發電機供電。
6、為防止四周雨水流入基坑,施工現場各備草袋500個,以便裝土制作圍堰,保護基坑以免坍塌。
7、汛期來臨前,在施工部位挖小的排水溝,將雨天施工部位處的降水匯集并引排至附近的天然溝渠中;
8、在已開挖的基坑底部挖集水溝,在一角設置集水坑,配備中等排量的抽水泵,以便在雨季能及時將基坑內的積水抽排至鄰近的天然溝渠中;
9、保證基坑頂面四周低于基坑沿,避免雨天到來時,不會匯集地面降水流入基坑內,對基坑坡面沖刷,造成基坑坡面滑坡現象;
為了加強施工現場和生活駐地物資、財產、設備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企業內、外盜竊,給企業和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結合哈大項目部承建管段施工性質和特點,制定本措施。
1、對所有參建職工、合同工和勞務工加強管理,強化法制教育,提高防盜安全意識和警惕性。
2、加大施工現場防盜監控力度,做到“防止盜竊,預防第一”,防患于未然,確保良好的施工環境和施工秩序。
3、加大施工現場的巡檢力度,定人定崗,定期巡視,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材料被盜。
4、加強施工現場物資、材料、設備管理,做到工完料凈,架設導線和附加導線后要及時向項目部主管防盜部門報告。
5、加大施工現場剩余線索、線頭的回收管理,任何人員禁止私自收藏和倒賣,防止因線索、線頭出現刑事案件的發生,如發現任何人員有上述情況必將嚴肅處理。
6、施工現場巡視時如有情況要立即向隊領導反映,如實報告現場的情況,以備日后偵破調查。
7、民工駐地的防盜工作要落實到責任人,民工駐地的材料要專人管理,如發生被盜或丟失要給予當事人經濟處罰。
8、物設、財務部門要嚴肅規章制度和財務紀律,駐地的個人物品要個人保管妥善,做到預防到位,措施到位,確保貴重物品、設備、材料、資金安全萬無一失。
9、駐地要勤看、勤查、勤問、勤盯,關鍵部位要置于控制中,群防群治,確保駐地的安全。
10、駐地要加強門衛管理,設專人巡視,防止個人物品、材料、器材等被盜。發現案情時,應及時匯報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依靠法律懲治打擊犯罪行為。
11、遇有節假日時,均要對防盜事宜進行檢查、布置、安排,做好防盜工作的連續性。
安全管理制度標準 安全管理制度匯編最新版篇九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船舶港內安全作業的監督管理,強化海事監管效能,提高海事執法服務水平,促進港航經濟的發展,保障國家人命、財產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船舶港內安全作業”系指船舶在港內的以下作業:
(一)船舶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臺;
(二)船舶試航、試車;
(三)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
(四)船舶燒焊或明火作業;
(五)船舶懸掛彩燈;
(六)船舶校正磁羅經;
(七)船舶在港內進行可能影響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業。
第三條船舶港內安全作業應提前24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拆修作業或明火作業等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滿足提前24小時報備要求的,船舶應不晚于作業前2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備。作業完成后應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條船舶在港內進行安全作業,需在作業活動開始前由船長或通過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區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船舶港內安全作業書面報備材料。
報備內容應包括:船名、船舶經營人、停泊位置、船舶載貨狀況、作業種類、作業時間、安全防范措施、船長安全聲明、作業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聯系人、聯系電話)、報備人聯系方式。
船舶從事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臺,還應提供作業項目及部位,應急備車時間。
船舶從事試航、試車,還應提供試航證書及船舶航行的區域說明。
船舶從事燒焊或明火作業,還應提供動火部位及項目,消防車(船)監護情況(適用時),可燃氣體清除證書,安全員及作業人員姓名。
船舶從事懸掛彩燈作業,還應提供彩燈懸掛示意圖。
船舶從事校正磁羅經作業,還應提供羅經校正人員的資質證明及船舶航行的區域說明。
第五條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港內安全作業提交的報備材料應及時登記,并按本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如海事管理機構對報備材料有異議,應立即在作業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畢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六條船舶在所報備的作業開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機構不同意見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報備計劃實施作業。期間所報備的作業內容如有變動應重新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第七條船舶所報備的港內安全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除有關安全隱患,并通過vhf或其它通訊設備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第八條在大風、大浪等惡劣天氣或其它可能影響港內安全作業的情況下,船舶不得進行或及時停止有關港內安全作業,并于重新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九條船舶在進行港內安全作業期間,應按有關規定顯示號燈或號型,并保持vhf守聽。
第十條船舶試航、試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船舶試航應盡可能選擇在白天能見度、海況良好的情況下進行。
(二)船舶試航應避開航道、狹水道、通航密集區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產養殖、重點捕撈區。
(三)船舶試車時,應注意船尾部的周圍環境,冬季應注意海冰的影響,應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設施的安全。
(四)船舶在試航、試車時應配備足夠的合格船員。
第十一條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不得隨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號。
(二)船舶不得將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條船舶進行燒焊或明火作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承接作業的單位必須具備船舶修理從業資格。
(二)從事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明。
(三)船舶進行燒焊或明火作業的條件應符合國家標準gb/t1336—92第三條的有關要求。
(四)明火作業場所需要進行測爆檢查的,必須清除艙內油、氣,取得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明,并在報備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液化氣船、散裝液態化學品船和油船明火作業,還應遵守其它有關的特別規定。
(五)測瀑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作業中,必要時,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復測可燃氣體濃度。
第十三條船舶懸掛彩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響船舶自身應懸掛號燈的發光效能。
(二)船舶懸掛彩燈不得與附近的助導航設施的發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響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條船舶校正磁羅經時應注意:
(一)不得在錨地、通航密集區、水產養殖區、重點捕撈區進行。
(二)對中國籍船舶的磁羅經校正,應由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人員進行。
第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備案審查制度,對報備的船舶港內安全作業,加強船舶作業期間的現場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作業船舶不符合管理規定要求的,應及時責令船方糾正;對拒絕糾正或未達到規定要求嚴重影響安全的,現場監督執法人員應責令船舶立即停止作業。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船舶不按規定報備港內安全作業、作業中不遵守有關規定、不按要求進行糾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業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標準 安全管理制度匯編最新版篇十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司船舶的安全管理,杜絕各種意外事故的發生,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船舶設備設施和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違章、玩忽職守以及發生火災、海損、機損、工傷亡、溢油污染等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處罰。
二、職能分工:安全辦負責對各類事故隱患的調查、處理和處罰,包括:火災、工傷亡以及污染事故、海損事故、機損事故。
三、安全檢查隱患管理
對各種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根據查出問題的性質以及對設備的影響程度,按a、b、c進行如下分類管理:
1、 a類問題——為重大問題,主要包括:
1)危及安全生產的問題;
2)嚴重影響設備主要總成件壽命和性能的問題;
3)容易導致重大機械、安全事故發生的問題。
查出a類問題——每個罰責任人300~500元(視設備關鍵程度和問題的嚴重程度而定),并責令設備停用,限期整改。
2、 b類問題——為嚴重問題。主要包括:
1)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
2)影響設備使用壽命的問題;
3)導致一般總成機械事故發生的問題、安全事故發生的問題。
查出b類問題——每個罰責任人200~300元(視設備關鍵程度和問題的嚴重程度而定),限期整改。
3、 c類問題——為一般問題,即a、b類問題之外的其它與安全及設備管理不相符的所有問題。查出c類問題——必須限期整改。
四、事故處理:
發生事故,要按其性質進行嚴肅處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者未經處理和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事故責任者,要視其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及一定的經濟處罰。根據事故損失大小可分為五類進行處理:
1、小事故:直接損失金額在三千元以內者。
給予事故責任者批評你教育,并賠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70%~80%。全年發生2次及以上,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
2、一般事故:直接損失金額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內者。
給予事故船舶在公司內通報批評,主要負責人扣除半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除當月工資,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
3、大型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一萬元至五萬元以內者。
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其主要負責人扣除當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除2個月工資。
4、重大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內者。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其主要負責人扣除2個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發3個月的工資并解除勞動合同。
5、特大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十萬元以上者。
該船舶及主要負責人、事故責任者除按重大事故處理外,主要負責人及事故責任者都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五、船舶每季度為零事故、零違章,給予船舶600元獎勵。
六、以前有關的規章制度與本規定發生沖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七、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標準 安全管理制度匯編最新版篇十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障測繪職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測繪系統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測繪系統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的方針,落實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系,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二章機構及人員
第三條安全生產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管理部門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由人事勞資、生產、計劃、財務、物資、保衛、工會等部門人員共同組成。
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擔任。辦事機構一般設在人事勞資部門,并指定專人擔任安全生產檢查員。
(二)隊(院)相應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并配備安全生產檢查員。
(三)中隊(室)的安全生產工作由中隊長(主任)負責,并配備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小組(班)的安全生產工作由組(班)長負責,并配備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四條測繪系統內其他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置和配備
相應的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安全生產檢查、管理人員的職責,是搞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證。
第六條各級行政主要領導對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領導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工作的,負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生產作業現場的直接指揮者負直接領導責任,生產作業人員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
各級領導要堅持生產與安全并重的原則,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必須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簽訂各項經濟承包合同時,要明確安全責任和目標,提出實現目標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部門及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
面的法規、制度和規程。結合生產實際研究制定安全生產制度,并檢
查執行情況。
(二)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并組織落實。
(三)組織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監督落實。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協調處理跨單位的事故隱患。對存在事故隱患的單位,發出《事故隱患整改意見書》,令其限期整改。
(五)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表彰、獎勵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及個人,批評忽視安全生產的行為,以及懲處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
(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宣傳活動,增強廣大職工安全意識。
(七)督促所屬單位按規定配發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八)督促所屬單位按整改計劃落實并用好安全生產措施經費。
(九)協調勞動、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對所屬單位勞動條件、勞動環境進行檢測和評價。
(十)組織對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
(十一)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第九條
隊(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部門及地方政府有關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有關管理規定,并檢查執行情況。
(二)組織建立并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三)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年度計劃和整改措施計劃。
(四)結合工作實際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宣傳表揚安
全生產方面的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生產的行為。
(五)督促有關人員了解和踏勘測區安全情況,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六)根據整改計劃落實并用好安全生產措施經費。
(七)監督檢查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配發和使用情況。
(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防止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九)調查和處理傷亡事故,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
(十)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第十條測繪管理部門和隊(院)的安全生產檢查員、中隊(室)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小組(班)安全員的職責,由各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生產單位中各部門,都應該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要求職責明確,落實到人。
第十一條全體職工應該自覺地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積極參加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制止生產作業中的違章行為,愛護和正確使用儀器、設備、工具及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和向上級部門申述。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是貫徹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規制度的貫徹,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安全教育的實施,事故隱患的整改,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等。
第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須結合實際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普查等多種形式進行。在堅持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經常檢查的同時,各測繪管理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還應每年定期組織二至三次的全面檢查。
第十五條
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要做到邊檢查邊改進,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對限于條件不能及時解決的問題,應訂出具體措施,限期解決。
第十六條
抓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是各級領導和安全生產檢查、管理人員的重要職責,通過監督檢查,充分發揮其在生產中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第五章安全生產教育
第十七條各級領導必須重視安全生產教育,建立并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測繪管理部門和隊(院)的安全生產檢查員須通過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單位進行的安全教育,在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任職資格證后方能上崗。
第十九條
隊(院)主管領導的安全教育由測繪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進行,教育內容包括國家和部門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規、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知識等。
第二十條
中隊(室)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小組(班)安全員和職工的安全教育,由隊(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其教育內容和時間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必須通過隊(院)、中隊(室)、小組(班)三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上崗。三級教育的時間總共不得少于四十學時。
(一)隊(院)級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有關的安全技術知識。(二)中隊(室)級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預防措施、事故應急措施等有關知識。
(三)小組(班)級安全生產教育內容包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
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條
職工變換作業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復崗時,或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作業時,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并經過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方可上崗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生產單位各級領導要重視對臨時用工(含從測區招用的農民工)的安全教育,具體工作由中隊(室)和小組(班)負責。教育的內容應結合作業地區、分配的工作和本人實際情況進行,一般應側重于勞動紀律、安全知識以及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和測量工具的正確使用等。
第六章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后,應盡快將事故發生
的時間、地點、程度等概況,按隸屬關系分別逐級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和當地勞動等有關部門,同時報國家測繪局。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
規定及時上報的,事后應充分說明原由。
第二十六條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應立即向單位報告,同時迅速組織搶救并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需變動事故現場時,必須事先做好標記、拍照、攝像或繪制事故現場圖。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各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按事故等級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人員或指派主管領導赴現場處理事故、指揮搶救,同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重大傷亡事故,國家測繪局派員赴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特別重大傷亡事故,國家測繪局領導赴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處理。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的責任是:查明事故的事實經過、發生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包括善后事宜)和防范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在進行工作時,單位和個人均須給予支持與合作,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條
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單位及其事故責任者和負事故領導責任的人員應根據國家和地方法規,分別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追究事故責任。
(一)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擅自更改、拆除、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造成事故的。
(三)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崗位、擅自在非本職崗位上作業造成事故的。
(四)安裝、檢驗、修理儀器設備及汽車等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事故的。
(五)儀器、設備帶病運行,安全裝置不齊全,超溫、超速、超壓、超重、超負荷運行造成事故的。
(六)不按規定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及用具,造成事故的。
(七)因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
(八)其他應負事故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追究事故領導責任。
(一)忽視安全生產管理和教育工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防護設施不健全,導致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
(二)未按整改計劃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經費,使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得不到改善造成事故的。
(三)強迫職工冒險作業,或安排有職業禁忌者從事所禁忌的工作,或安排未通過特種作業技能鑒定的人員上崗從事特種作業,或不按規定給職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或由于安排作業人員超負荷勞動造成傷亡事故的。
(四)生產性建設工程不執行國家關于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定的。
(五)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造成傷亡事故的。
(六)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或指使破壞事故現場,或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有關情況及資料,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七)在接到事故報告后,不到現場,或不積極采取措施組織搶救,以致擴大損失,導致事故更加嚴重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測繪系統各單位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遇有與國家有關法規不一致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人事教育勞動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標準 安全管理制度匯編最新版篇十二
一、學校必須選配熟悉業務、責任心強的同志擔任圖書、儀器實驗管理員。
二、圖書、儀器要按分類保管的規定,逐冊逐件登記成冊。
三、嚴格借閱制度,凡借出圖書、儀器必須填寫登記卡,未造冊登記的新增圖書、儀器,不得外借。借出圖書、儀器按期及時清檢收回,如發生丟失、損壞,要及時處理要求賠償。
四、要經常檢查圖書、儀器,保護國家財產,定期查庫,帳物要相符,室內要保持通風、干燥、整潔,要做到防火、防蟲、防潮、防盜。
五、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學物品要分類存放,貴重物品要專柜保管。嚴防化學藥品外流造成安全事故。
六、圖書、儀器室要安裝防盜門、滅火器等設施。實驗課嚴格按照實驗課規定操作,嚴防實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