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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訴訟 訴訟參與人(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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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訴訟 訴訟參與人(4篇)
時間:2023-03-13 09:17:16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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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 訴訟參與人篇二

(一)當事人的范圍

當事人是指與案件的結局有著直接利害關系,對刑事訴訟進程發揮著較大影響作用的訴訟參與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當事人的權利

對于當事人的權利,記憶的方法是:首先記住各類當事人的共有權利;然后記住各種當事人的特有權利,特有權利又和當事人的特點身份有關。

當事人共有權利包括: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2、控告權;3、申請回避及申請復議;4、參與法庭審理權;5、申訴權。

(三)當事人特有權利

1、被害人

這里的被害人特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沒有訴權,因為公訴案件的訴權由檢察機關行使。因而,被害人沒有刑事起訴權、變更刑事訴訟、撤訴、上訴權。

2、自訴人

自訴人與被害人正好相反,有訴權:起訴權、變更訴訟、撤訴、上訴權

(1)提起自訴權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自訴人的證明責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權利都來源于辯護權(上訴權)。

自訴案件中,被告人特有的兩項權利:反訴權、和解權。

4、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

民事訴訟中的權利都享有,但是只能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享有。

刑事訴訟 訴訟參與人篇三

(一)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范圍

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根據案件的情況和訴訟的需要而參加訴訟的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他們在刑事訴訟中不是獨立承擔訴訟職能的主體,但他們同樣依法享有參加訴訟活動所必須的訴訟權利,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

(二)法定代理人的權利

1、法定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是依據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于委托關系。在刑事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約束,在行使代理權限時無需經過被代理人同意。

2、法定代理人的任務是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權利與被代理人基本相同,承擔相應的義務,但不能代替陳述,也不能代替承擔與人身自由相關聯的義務。

3、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享有當事人的權利(上訴權、申請回避權和在場權)。

(三)訴訟代理人

1、哪些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時間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四)證人

刑事訴訟中的證人,是指通過訴訟外的途徑憑著感覺了解到案件情況的自然人。關于證人,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注意刑訴和民訴的區別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感覺器官,才能感知案件情況。單位不能作證人,因為單位本身沒有感覺和知覺,不能感知案件情況,也無法承擔作偽證的責任。但是在民事訴訟中,證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2、感覺器官的缺陷如果達到不能辨別是非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程度,就不能作證人

這里要正確理解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2款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2款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這款是對證人資格的規定,有很多初學者對本款理解有誤。正確的理解是:在第一個“不能”前面加上“而且”,在第二個“不能”前面加上“或者”。也就是說,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有達到不能辨別是非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程度,才不能作證人。換句話說,生理上、精神上雖然有缺陷或者年幼,但是還沒有達到不能辨別是非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程度,仍然可以作證人。例如,聾而不瞎的陳某,目睹了王某拿著刀子捅死李某的過程,陳某就可以在該案中作證;再如,一個9歲的兒童如果目睹了王某拿著刀子捅死李某的過程,也可以在該案中作證人。因此,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證人的條件還有:(1)了解案件情況(當事人除外);(2)既包括直接了解,又包括間接了解;(3)提供案件情況;(4)必須通過訴訟外途徑。

正是因為證人是通過訴訟外的途徑了解案件情況,所以證人不能旁聽本案的審判。

3、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因為感覺具有不可替代性。證人對案件事實的感知是其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這種感知具有親歷性,是不可能由他人替代的;并且出庭接受質證時必須由其本人回答,也是不可替代的;同時,證人作偽證要由其本人負法律責任,這也是不能由他人替代的。證人的不可替代性,必然得出證人作證優先規則。當證人的身份與其他訴訟主體的身份發生沖突時,只能優先作為證人,而不能既做證人,又兼有其他訴訟主體的身份。因此,當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通過訴訟外的途徑了解案件情況時,應該優先作為證人,而不能作為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法律工作者參與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或者其他法律工作。

4、關于證人是否需要回避問題

經常有考題在回避的選項中,把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也列入選項中,這其實是干擾項。無論證人與案件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都不需要回避,因為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并且回避的主體都是可能利用公權影響訴訟公正的人。證人不用通過公權參加訴訟的,而是憑著感覺感知到案件情況而參加訴訟的。只不過,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比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一般來說證明力相對弱一些。

5、掌握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1)安全保障權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充分陳述權

人民檢察院必須保證證人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證人協助調查。

(3)核對筆錄權

詢問證人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差錯,證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4)證件知悉權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5)侵權控告權

證人對于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權利。

義務:

(1)作證的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如實作證的義務

證人應當客觀、如實的提供證據,不得捏造事實、偽造證據進行誣告。誣告陷害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 訴訟參與人篇四

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訴訟參與人又分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兩大類。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記憶各種當事人權利的方法是,首先記憶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共有權利,然后記當事人的共有權利,然后在根據各種當事人的身份、地位記憶其特有權利。

(一)訴訟參與人、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范圍

這里尤其注意的是:在中國,代表國家參與訴訟的專門機關的工作人員,不屬于訴訟參與人。

(二)所有訴訟參與人共有的訴訟權利

1、有權有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控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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