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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股東訴訟制度篇一
總結:三類訴訟,害公司代位訴,害股東直接訴,害債權人人格否認訴
3、其他股東訴訟制度:→決議內容違法、違規無效,程序違法、違規、違章or內容違章可撤銷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撤銷之訴擔保,無效之訴不擔保,防止濫用訴權。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公司法中的股東訴訟制度篇二
2017年司法考試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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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試題及答案
公司法中的股東訴訟制度篇三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損害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一人即可)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他人(指董、監、高之外的任何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總結:
董高害公司請求監事(會)告(以公司名義);監事害公司請求董事(會)告(以公司名義);
被拒情況急(30日),原告是自己。獨角獸 網校
【為了公司的利益——訴訟地位】
請求時:公司為原告,董監高他人為被告。
自己告:自己為原告,董監高他人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
2、股東直接訴訟:→害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