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下這個社會中,報告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報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點。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報告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報告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退伍軍人優撫待遇申請報告篇一
勞動部發[2007]28號文件
關于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就進一步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認真做好軍隊復員干部就業和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部發[2005]17號)和《關于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部發[2006]17號)(以下簡稱兩個“17 號文件”)的各項勞動保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
(一)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
對失業且有再就業愿望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憑退役證,身份證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符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條件的,辦理〈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二)解決基本養老保險接續問題
1、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干部尚未參保繳費的,可持有效政明到當地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原有軍齡可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已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后按規定繳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與原有軍齡合并計算為繳費年限。
2、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干部,處于失業狀態的,有所在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養老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3、對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干部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個人按規定繳費,企業繳費確有困難的,可有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訂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并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對實現再就業繼續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干部,社會保險經辦機關要及時受理并做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
(三)解決基本醫療保險接續問題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助。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干部,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有關政策參加醫療保險,接續醫療保險關系,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對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及個人按照規定參保繳費,對于確有困難的企業,各地要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所在企業參加醫療保險。對無能力參加醫療保險以及參加醫療保險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沉重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干部,要按規定將其納入醫療救助范圍,保障其基本醫療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業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參加過為抵制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對退役的人員,(簡稱參戰退役人員)和參見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按照勞動部發
[2006]17號文件和本通知規定解決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
二、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部門要嚴格履行中央明確的落實有關政策職責分工,進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況通報等資源共享工作,形成協調聯動工作機制。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與當地民政部門的溝通與配合,做好從民政部門接收復員退伍軍人資料工作,并組織專門力量進行核實。要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平臺作用,深入開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數,力求不留死角。要進一步加強對軍隊退役人員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工作,優先推薦就業崗位,按規定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軍齡登記工作,準確核實視同繳費年限,主動宣講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認真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為軍隊退役人員參保繳費,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要采取適當形式正確宣傳兩個“17 號文件”精神,使軍隊退役人員能了解和掌握相關政策,增強自身就業和參保的意識。
(二)民政部要以區(縣)為單位,將掌握的本地區屬于兩個“17 號文件”范圍內的復員退伍軍人資料,按規定時限全部提供給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對情況不清楚的,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核實。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勞動部發[2006]17號文件要求,將中央財政轉移資金及時核撥到位。
三、各省督導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跟蹤,掌握所屬市縣的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要結合本地工作進展情況,加大對基層部門工作的督查指導力度,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各地在落實政策中遇到的突出問題,要及時上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適時對有關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退伍軍人優撫待遇申請報告篇二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優撫對象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官兵);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享受定期撫恤(補助)待遇,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何謂復員軍人? 復員軍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開始試行義務兵役制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東北抗日聯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八路軍、新四軍、中國人民志愿軍等,退出現役并持有復員軍人證件或經組織批準復員的人員。在鄉的紅軍失散人員也按復員軍人對待。何謂在鄉復員軍人?
1954年10月31日開始試行義務兵向制以前,自愿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軍隊,并由部隊辦理手續退役,現居農村的復員軍人稱之在鄉復員軍人。對居住在城鎮無工作的復員軍人也按在鄉復員軍人對待。何謂退伍軍人? 退伍軍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開始試行義務兵役制以后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并待有退伍證件的人員。何謂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在部隊因戰因公負傷,又沒有評上傷殘等級,或患某種慢性病(如胃、肝病),雖然經過治療,但仍有隱發性和復發性,不能堅待經常生產勞動,且其檔案有病史記載,這樣的退伍軍人稱辦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何謂因公犧牲軍人家屬?
因執行戰備、訓練、施工、生產、執勤、科研、維護社會治安任務而犧牲的革命軍人叫做因公犧牲軍人,經軍隊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取得《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的家屬。其范圍包括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配偶和未滿十六周歲的弟妹,及撫養該軍人長大的其它親屬(撫養人),稱之為因公犧牲軍人家屬。
何謂病故軍家屬?
指在各個革命時期病故革命軍人,經軍隊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確認后,取得《革命軍人病故證明書》的家屬。病故軍人家屬范圍包括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配偶和未滿十六周歲的弟妹,及撫養該軍人長大的其它親屬(撫養人)。何謂革命傷殘軍人?
凡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之指戰員,因戰、因公受傷、因病致殘,經醫療終結,符合國家規定的評殘條件,為理了評殘手續,取得了《革命傷殘軍人證》者,均稱為革命傷殘軍人。傷殘按照性質區分為因戰、因公、因病三種。按照殘情區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共四等六級。
何謂享受定期撫恤金的條件?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享受定期撫恤金的條件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的,具體規定是:
1、父、母、撫養人、夫、妻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雖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維持當地一般群眾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滿18周歲,或雖滿18周歲因讀書或傷殘而無生活來源的;
3、弟妹未滿18周歲,且必須是依靠軍人生前供養的。哪些傷殘軍人可以享受領取護理費待遇? 根據有關規定,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確實長期需要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傷殘人員中,屬于分散供養的和領取離、退休費的可享受護理費待遇。屬于由國家集中供養的和少數在職繼續工作的,不享受這一待遇。革命傷殘人員戶口遷移應如何撫恤? 革命傷殘人員戶口遷移,應同時辦理傷殘撫恤轉移手續。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以及民政府部門主管的其他傷殘撫恤對象傷殘撫恤關系轉移后,其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傷殘撫恤金或保健金,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憑其革命傷殘人員證件和轉移手續,從第二年一月起按規定予以撫恤。哪些革命傷殘人員領取傷殘撫恤金?
1、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人員;
2、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革命傷殘人員,經征得當地民政部門同意,被所在單位解聘,生活低于當地職工生活水平的,可改領傷殘撫恤金。哪些革命傷殘人員領取傷殘保健金?
1、在國家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有正式工作的;
2、在全民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的;
3、在縣以上管理的集體企事業單位為正式職工、合同制工,生活有保障的;
4、服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
革命傷殘人員長期在外未及時領取傷殘撫恤金能否補發?
根據我國現行財政體制,當年撫恤金(保健金)應當年領取。革命傷殘人員長期在外,未按期領取傷殘撫恤金(保健金)的,在他們返回原地以后,可以發給當年未領取的傷殘撫恤金(保健金);對于過了發放的傷殘撫恤金(保健金),一般不再補發。
領取定期撫恤金的“三屬”對象戶口遷移,撫恤關系如何轉移? 領取定期撫恤金的對象戶口遷移后,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應領的撫恤金。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憑轉移手續,按本地規定的定期撫恤金標準,從第二年一月起給予撫恤。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優撫對象死亡后,定期撫恤金如何處理? 定期撫恤金除具有撫慰意義外,主要是用于解決優撫對象本人的生活困難。享受定期撫恤的優撫對象死亡,定期撫恤金即應停發。但考慮到處理善后的需要,除發給應領的定期撫恤金外,另加發半年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同時注銷。革命軍人傷殘撫恤證“丟失補發”條件?
1、證明丟失原因、時間、地點,申報派出所、證實丟失情況加蓋公章。
2、登報丟失。及二寸近期彩照四張。
3、要有原材料申報市民政局。
4、區民政局報告給市民政局。
5、區民政局優撫科受理時間后,六個月后才能報市局優撫處,由優撫處報省廳補發。
哪些人員死亡后其家屬的撫恤由民政部門負責?
根據民發[2001]317號文規定,從2002年11月1日起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有關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含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病故后,一次性撫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發放,發放標準和計算辦法仍按民政部、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列“撫恤金”科目。
2、革命烈士和因公犧牲、病故軍人的一次性撫恤。
3、金發放辦法仍按現行政策執行。即由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放。
退伍軍人優撫待遇申請報告篇三
傷殘退伍軍人最新待遇
退伍軍人原為部隊成員,根據其服役年限、服役種類、榮譽退役還是解除現役職務,或殘廢等級,按照法令規定有資格享受退伍軍人法所規定的利益或特權。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傷殘退伍軍人最新待遇,歡迎閱讀參考!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對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發給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10元,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圍是: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目前仍為農村戶籍、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后轉為非農戶籍的人員。上述人員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待遇的人員。
1、退伍軍人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財稅〔2005〕18號文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第一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第三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第二條、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體經營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注明為個體工商業戶,軍隊轉業干部和隨軍家屬均按照新開辦的企業。
2、其他:國務院頒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2條規定:“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后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后的下一學期準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經撤銷、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征兵工作條例》第25條規定:“依法可以緩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服現役,原就讀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退伍后準其復學。”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也有相應規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經批準可以服現役。學生依照前款規定應征服現役的,原就讀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退出現役后復學的,學校可以酌情減免學費;本人申請調整專業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照顧,妥善解決。”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暫行辦法》第17條規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學業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學校復學。不要求復學的,按本辦法第14條的規定辦理。復學的退役士兵,視為自謀職業,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退伍軍人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準發給。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準帳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帳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三、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四、優待養老金。
養老金是對退伍軍人晚年生活的經濟保障,具有國家政策支持。
革命傷殘軍人死亡的有關政策規定
(1)革命傷殘軍人死亡后,停發傷殘撫恤(保健)金和護理費,同時注銷證件,留作紀念。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補助標準發給喪葬補助費;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
(2)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由民政部門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
(3)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一年后因傷口復發死亡和因公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特殊軍人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員的規定予以撫恤。
(4)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另增發半年傷殘撫恤金,作為一次性補助,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家屬,享受病故軍人家屬的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其撫恤按本單位有關病故人員的規定予以辦理。
常見問題:
1.特等、一等傷病殘軍人退伍時如何辦理交接手續?
答:每年需移交的特等、一等傷殘義務兵,由軍隊各大單位和武警總部于七月底前將計劃集中預報給民政部,同時抄報總參軍務部、總后衛生部。民政部將依據計劃分別函告國家財政部和下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地接到計劃后,與有關部隊聯系,確定建房地點和供養方式。并在一年之內落實建房事宜。住房建(買)好后,及時函告部隊辦理交接手續。
2.二、三等傷殘軍人退出現役后如何安置?
答: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二等、三等傷殘義務兵退伍后,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3.退伍義務兵慢性病病員如何接收安置?
答:戰士在服役期間患慢性病癥,部隊要積極予以治療。駐軍醫院及其以上醫院確認基本治愈后,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辦理退伍。對決定退伍的義務兵慢性病病員,在其醫療終結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含)傷殘等級的,部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評殘,享受傷殘軍人待遇;對一些確認瀕臨死亡的疑難病患者,部隊不再作退伍處理。對患有慢性病的義務兵退伍后,按照“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予以安置。舊病復發需要治療的,由當地醫療機構負責給予治療,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本人經濟困難的,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傷殘退伍軍人最新待遇]
退伍軍人優撫待遇申請報告篇四
關于解決參戰退伍軍人優撫待遇的申請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我們是1984年10月從老家湖南省石門縣應征入伍到原昆明軍區11軍32師的部分退伍人員,1984年12月至1985年4月曾參加對越老山防御作戰,4月份后,我們換防撤回營地,部隊即行精減整編,我們被整編到未參戰部隊直至退伍。
2007年7月,國家民政部出臺了《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簡稱民發[2007]99號),我們現在要求組織上按照上述文件規定解決我們的相關待遇。理由如下:
一、我們原部隊屬于該文件規定的參戰部隊。雖然我們被精簡整編到非參戰部隊,但是我們確實參加了對越防御作戰,這一事實是不容否定的(有相關的事實和證據證實),因此,我們屬于參戰部隊的退伍軍人。
二、同部隊的其他戰友已經按照該文件規定解決了相關待遇。雖然原32師沒有參戰鑒定,但有原貴州與我們同部隊整編退伍的戰友潘棋龍、楊朝銀、周錫明等都有作戰鑒定并已按照該文件規定落實相關待遇,這完全可以證明原32師是參戰部隊。
三、與我們同部隊同時入伍的常德籍戰友42人(附清單)都已被認定為參戰軍人并已全部按照該文件規定落實相關待遇。
四、關于原32師是否是參戰部隊的問題。是否是參戰部隊,參戰鑒定(記錄)不是唯一的證據。事實上該師部分退伍軍人有參戰人員鑒定(附清單);并且還有其他證據可以證實,如現任中央軍委委員及總后勤部部長的廖錫龍上將就是當時的軍長;又如,1985年春節,32師所屬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35112部隊)給曾經駐守在老山前線的全體指戰員家屬發過慰問信(附慰問信);還如,該師在對95團的肖向福(易家渡鎮人)、94 團的覃道國(雁池人)、印長青(常德人)、朱文勝(常德人)等頒發的嘉獎令中都有明確的老山作戰記錄;此外,我們還保存有原部隊的老首長、老戰友給我們的一張詳細介紹我們32師簡歷及參戰實況的光碟(附光碟),這些足以證明我們師是參戰部隊。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關于參戰部隊是否保存有參戰記錄檔案的問題,這是組織上的問題,與我們沒有關系,不能因為沒有或者沒有查找到相關作戰記錄檔案就否定是參戰部隊,從而損害我們的正當合法權益。
總上所述,我們原所屬的32師是作戰部隊,我們退伍軍人是參戰退伍軍人,請求有關部門查實相關情況并按照民發[2007]99號文件規定落實我們的相關待遇為盼。
申請人:
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