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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抵押擔保合同糾紛 抵押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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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抵押擔保合同糾紛 抵押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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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抵押擔保合同糾紛抵押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篇一

鑒于甲方與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下稱主合同),為保障乙方在主合同項下享有的債權得以實現,甲方自愿以其有權處分的房產向乙方作抵押但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設定抵押的房產如下: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復抵押房產,或在 7天內重新提供相應的經乙方認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第三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三十天內,由甲乙雙方共同到煙臺市房產管理局辦理抵押登記。

2、甲方以拆遷受償價款償乙方在本合同擔保范圍內的主債權及附屬債權。

第五條

2、甲方將抵押的房產全部或部分進行轉讓時,應通知乙方并告知受讓人轉讓房產已經抵押的情況,轉讓價款須交乙方指定的機構提存。

2、甲方將抵押房產余額部分再次抵押時,應通知乙方并告知新抵押權人抵押房產已經抵押的情況,但所擔保債權不得超出余額部分的____%。

第七條 種方式執行:

1、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抵押房產對外出租;

2、甲方出租抵押房產時,應當將設置抵押的情況告知承租人,且租金收入須交乙方指定的機構提存。

第八條 本合同其他約定:

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抵押的房產作重大改裝減損其價值,或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按下列第 2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簽訂;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登記機關留存壹份。

抵押擔保合同糾紛抵押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篇二

在商品房預售的交易中,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有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稱之為預售商品房貸款抵押 。通過這種方式,一時難以支付全部房款的消費者可以購買商品房,發展商可以盡快收到房款,而銀行的業務也得以拓寬。

預售商品房的購房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時候,銀行與購房人簽訂書面的抵押貸款合同,約定購房人將其購買的商品房抵押給銀行作為貸款的擔保。在正常情況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購房人作為貸款人,依據貸款合同向銀行分期履行還款義務,應無異議。但是,在商品房買賣出現糾紛的時候,比如發展商不能按期交樓,甚至出現樓盤爛尾的情況下,購房人可能要求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并且可能停止還款給銀行。當然,貸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已經構成違約。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是否可以對抵押物主張抵押權呢要行使抵押權,銀行首先面臨的問題就是:銀行與預售商品房的購房人所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是否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32條的規定,當事人采取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實務中,銀行與預售商品房的購房人以采取簽訂抵押貸款合同的方式訂立合同,在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抵押貸款合同成立,應無異議。另外,根據《合同法》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條第2款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的生效與否,其一要看合同是否合法,其二要看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規定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能生效。

1、抵押物的合法性問題:

屋或者其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抵押效力問題進行了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__年12月13日施行)第47條規定:“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據此,正在建造的房屋雖然不符合物的客觀物質性,但作為特定抵押物同樣可以設定抵押。

2、抵押人的處分權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第34條明確規定了抵押房屋必須是抵押人所有。對于在建房屋的所有權的問題,存在爭議。有主張認為隨預購人支付房款的數額房屋所有權逐漸轉移給買方 。這種觀點使買方和賣方可能同時具有同一房地產的所有權,違反了物權法中一物一權的原理,而且與房地產所有權轉讓登記生效的法律規定也不符。買方雖然簽訂了房地產預售合同,但要取得房地產的所有權,還取決于兩個因素,其一為購買的房屋已建成為客觀有形的物,其二為房地產轉讓已經辦理登記,獲得了權利證書 。因此,對于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在建造完畢辦理產權轉讓登記之前,預售合同的買方不能獲得房屋的所有權。按照《擔保法》的規定,預售商品房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資格存在問題。

另外,預售的商品房非客觀存在的物,預售合同的買方對于預售商品房無物權可言,因此對物的處分權同樣也不存在。因此,商品房預售中的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既不是抵押物的所有人,也無在建房屋的處分權。(在簽訂預售合同之后,如沒有行政法規的限制,買方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轉讓其在預售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這只是買方處分合同的債權債務,而非買賣標的物的處分,并不是我們討論的對物的處分權。)

在商品房預售的業務中,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買方雖然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對預售的房屋沒有所有權和處分權,但他在將來可依法獲得其所購買的商品房的所有權,即享有對所有權的期待權。而《擔保法》沒有規定無權利人將來可以獲得權利的情況下所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適用一般法的有關規定。而作為一般法的《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是推之,無處分權的人訂立的抵押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生效需要取決于權利人的追認,或者在訂立合同之后獲得處分權。如果權利人不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之后不能獲得處分權,即為不發生使合同有效的事實,則該合同始終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的這一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這種抵押合同效力待定的情況做出了相應的規定,該解釋的第49條規定,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從該條款的字面意思可以看出,只要抵押人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之前獲得權利證書,即為抵押人取得對抵押物的處分權,該抵押合同可以認定有效。同時,我們也注意到《合同法》中所規定的經過權利人追認也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有效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并沒有作相應的規定。

從上面的分析,對于預售商品房中抵押合同的合法性問題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可以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房地產預售合同的買方以其購買的正在建造的房屋進行抵押所簽訂的抵押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結束之前,買方可以獲得房屋的處分權,抵押合同的效力不應因此受到影響。

其次,我們再來討論商品房預售中,辦理登記對于抵押合同效力的影響。

關于抵押登記的效力,存在兩種立法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和登記要件主義 。如果采取登記對抗主義,抵押權的設定,在當事人達成抵押合同之后即可成立,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是,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抵押權不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采取登記要件主義,抵押權的設定,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產生效力。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以城市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的,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可見,對于城市房地產的抵押,我國《擔保法》采取登記要件主義。另外,商品房預售中的抵押合同,由于在預售的時候,商品房還處于在建過程中,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7條所規定的將在建房屋或者建筑物進行抵押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從該條內容可以看出,以在建房屋設定抵押權的,也采取登記要件主義。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在商品房預售的按揭業務中,預售合同的買方作為抵押人將預售的房產抵押給銀行,在辦理抵押物登記之后,可以認定抵押有效。但是,在實務中,如果商品房沒有建成,抵押人沒有獲得權利證書,根本不能對預售商品房抵押合同進行登記。如果抵押物沒有辦理登記,是否必然導致抵押合同無效《擔保法》中雖然對城市房地產的抵押采取了登記要件主義,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根據登記的不同情況,我們可以看出明顯的立法指導思想的變化。因此,回答抵押登記對于抵押合同效力的影響這一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抵押擔保合同糾紛抵押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篇三

為確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地產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產抵押。

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給乙方。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同意就下列房地產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產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m2,占地面積_______m2,房產證號: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第三條、抵押房地產現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的房地產承擔維修、養護義務并負有保證抵押房地產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

在抵押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恢復房地產原狀或提供給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房地產,在無法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乙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本息。

第四條、抵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租賃抵押房地產,不得重復設定抵押,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

第五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六條、在抵押期間,抵押房地產被拆遷改造時,甲方必須及時告知乙方,且根據具體情況,變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產拆遷受償價款償還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七條、主合同期滿,如甲方不能償還債務本息,按法定程序處理抵押房地產,清償債務本息。處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本息和承擔處理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八條、抵押房地產于本合同生效后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第九條、甲方不履行主合同債務或者發生甲乙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房地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權收取抵押房地產的孳息。

第十條、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并經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登記,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存檔一份。

第十二條、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簽章):身份證:

乙方(簽章):身份證:

合同簽定地點:

合同簽定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擔保合同糾紛抵押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篇四

第二組是證明抵押

借款合同

有效并已履行的證據材料。1、國家外匯管理局武漢分局武外管(1988)27號《關于中國工商銀行武漢市分行開辦外匯業務的批復》;2、《經營外匯許可證》;3、武工銀(95)外(揭)字第(武廣)056號房產抵押擔保借款合同;4、借據;5、上帳通知;6、轉帳憑證。

第三組《催收貸款公函》及郵件詳情單,證明國通支行向鐘輝麟主張權利的證據材料。

第四組是證明國通支行向華信公司主張權利的證據材料。1、20xx年4月10日和20xx年8月22日國通支行向華信公司發出《要求履行擔保責任函》、《武漢廣場業主欠息清單》及郵件查詢單;2、華信公司向國通支行發出回購清單的傳真;3、1998年12月17日華信公司收到國通支行催款公函回執。

第五組是證明鐘輝麟已還和未還本息的憑證。1、《中國工商銀行貸款對帳單》表明,未還本金港幣461,826.03元;2、《國際業務部按揭貸款卡片帳》表明,已還本金145,506.97港元。

被告鐘輝麟提交4份證據材料:1、中電德信發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據,證明鐘輝麟還貸本息港幣222,017.41元。2、《武漢廣場工程風險承包合同書》,證明房屋竣工時間遲于購房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而貸款人未予審查;3、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鄂民四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終字第24號民事判決書,證明華信公司逾期交房,房屋

買賣合同

解除;4、國通支行工商登記資料。

被告華信公司提交2份證據:20xx年11月14日《企業登記信息表》、《情況說明報告》,證明國通支行與國際業務部之間沒有法律關系。

鐘輝麟對國通支行提交的第二組證據材料中房產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借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貸款已劃至華信公司帳上;第一組證據不能證明國通支行與國際業務部的關系;第三組證據催款

通知書

,沒有說明國通支行與國際業務部的關系,且鐘輝麟未收到催款通知書;第五組證據對帳單及按揭貸款卡片帳計算的還款金額有誤,不予認可,應以答辯狀為準。

華信公司對國通支行提交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除第四組證據“傳真” 外均不持異議,但認為第一組證據即便能夠證明國通支行的設立與其承接國際業務部債權債務的行為屬于債權轉移法律行為,但因未通知保證人華信公司,因而債權轉移無效;第二組證據不能證明放貸主體合法有效;第三組證據與華信公司無關;第四組中的郵件證據,郵件查詢單“華信管理收發章收”,不能證明華信公司收到此郵件,即便收到也不能證明郵件內容就是《要求履行擔保責任函》;第五組證據確定的利率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認可。

華信公司對鐘輝麟證據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證據3與本案無關。

國通支行對華信公司證據真實性不持異議,并認為華信公司提交的《情況說明報告》已印證了國際業務部與國通支行主體之間的名稱變更。

鐘輝麟對華信公司的證據未發表質證意見。

根據雙方當事人上述舉、質證意見,本院對以上證據材料認證如下:1、鑒于鐘輝麟和華信公司對國通支行證據的真實性基本不持異議,本院對國通支行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2、鑒于鐘輝麟和華信公司對國通支行第一組證據證明“國通支行系由國際業務部改建而來”的事實不持異議,對國通支行第二、三、四組證據的證明力雖有異議,但未就此提出相反證據,本院確認國通支行提交的前四組證據具有相應的證明力;3、鐘輝麟和華信公司認為國通支行第五組證據利息部分不符合法定調整利率,本院經查詢與核對同期規定利率,確認該項異議成立,對該證據“利息部分”的證明力不予確認;4、國通支行對鐘輝麟及華信公司提交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抵押擔保合同糾紛抵押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篇五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同意就下列房產租賃事項,訂立本租房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坐落在_____區_____ 路(街)_____ 號的房產(房屋建筑面積_____ 平方米,使用面積_____ 平方米)出租給乙方使用。該房產的基本情況已載于本范本附件一。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租的房產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該房產。

二、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產月租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 元。

三、上述房產出租給乙方使用時,其該建筑物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由乙方使用。

四、甲方保證上述房產權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乙方保證承租上述房屋權僅作為_____ 用房。

五、房產租賃期內,甲方保證并承擔下列責任:

1.上述房產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如需出賣或抵押上述房產,甲方將提前_____ 個月通知乙方。

六、房產租賃期內,乙方保證并承擔下列責任:

2.如需轉租第三人使用或與第三人互換房屋使用時,必須取得甲方同意;

4.乙方將對甲方正常的房屋檢查和維修給予協助; 5.乙方將在租賃期屆滿時的房產交還給甲方。如需繼續承擔上述房產,應提前_____ 個月與甲方協商,雙方另簽范本。

七、違約責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本范本規定的條款或違反國家和地方房地產租賃的有關規定,另一方有權提前解除本范本,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一方承擔,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金額的千分之_____ 向乙方加收違約金。

八、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九、本范本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租賃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也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上述房產在租賃期內所需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規定各自承擔。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十二、本租房合同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可另行議定,其補充議定書經雙方簽章后與本范本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租房合同經雙方簽章并經房地產租賃管理機關審查批準后生效。

十四、本租房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租房合同副本一份,送房地產租賃管理機關。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負責人:

負責人:

年月 日

年月 日

抵押擔保合同糾紛抵押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篇六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購房____ 字第________號

第一條 總則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會同擔保人簽定本房產抵押貸款合約(下稱“合約”)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與擔保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即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于抵押權人,并同意該房產買賣合同項下的房產物業(在售房單位發出入住通知書(收樓紙)后,立即辦理房產抵押手續,以該物業抵押于抵押權人,賦予抵押權人以第一優先抵押權,并愿意履行本合約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即貸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產買賣合同的全部權益及房產買賣合同項下房產物業,作為本合約項下貸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擔保人承擔本合約項下貸款的擔保責任,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貸款,作為抵押人購置抵押物業的部分樓款。經三方協商,特定立本合約,應予遵照履行。

第二條 釋義

在此貸款合約內,除合約內另行定義外,下列名詞的定義如下:

“營業日”:指抵押權人公開營業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權人的一切款項,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

“房產買賣合同之全部權益”:指抵押人(即購房業主)與擔保人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內所應擁有的全部權益。

“房產物業建筑期”:售房單位發出入住通知書日期之前,視為房產物業建筑期。

第三條 貸款金額

一、貸款金額:人民幣____ 元;

所有已歸還(包括提前歸還)的款項,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將上述貸款金額全數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存入售房單位帳戶。

第四條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____年,由抵押權人貸出款項日起計。期滿時抵押人應將貸款本息全部清還,但在期限內,如抵押人發生違約行為,抵押權人可據實際情況,隨時通知抵押人歸還或停止支付或減少貸款金額,抵押人當即履行。

第五條 利息

一、貸款利率按____ 銀行貸款最優惠利率加____ 厘(年息)計算。

二、上述之優惠利率將隨市場情況浮動,利率一經公布調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權人仍保留隨時調整貸款利率的權利。

三、本合約項下之貸款利率,按貸款日利率或根據抵押權人書面通知按市場情況而調整的利率。四、合約有效期內,按日貸款余額累計利息,每年以365天計日。

五、貸款利率如有調整時,由抵押權人以書面通知抵押人調整后的利率。

第六條 還款

一、本合約項下貸款本金及其相應利息,抵押人應分____期,自款項貸出日計,按月清還借款本息,每期應繳付金額(包括因利率調整帶來的應繳金額改變),由抵押權人以書面通知抵押人,如還款日不是營業日,則該分期付款額須于還款日起延次一個營業日繳交。

二、抵押權人有權調整及更改每期應付金額或還款期數。

三、抵押人必須在____銀行開立存款帳戶,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的本息和一切費用,要照付該帳戶,若因此而引致該帳戶發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責任。

四、所有應付予抵押權人的'款項,應送____銀行。

五、抵押人不能從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項。如果在中國現時或將來有關法律規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項(包括稅款),則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權人補償額外款項,致使抵押權人所得,相當于在無需反索的情況所應得不折不扣的款項。

第七條 逾期利息及罰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應繳的金額,應按照規定期數及日期攤還;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況,抵押人必須立即補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權人決定,按月息2%至5%幅度計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還款,除繳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權人有權在原利率基礎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罰息。

三、抵押人須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項的利息,直至款項結清為止,無論在裁判確定債務之前或之后,此項利息均按日累積計算。

第八條 提前還款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還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償還實貸款額,每次提前償還金額不少于____萬元整的倍數;所提前償還的款額,將按例序漸次減低原貸款額。

2.抵押人必須在預定提前還款日一個月前給抵押權人一個書面通知,該通知一經發出,即不可撤銷。

3.抵押人自愿提早繳付本合約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項,抵押人應予抵押權人相等于該部分或全部款項一個月利息的補償金。

1.抵押人及/或擔保人違反本合約任何條款。

a.違約被勒令提前償還;

b.到期而不能如期償還。

3.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本身發生病變(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購、重組、或因法院或政府機關或任何決意通過要解散、清盤、破產、關閉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處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屬之財產。

4.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脅,要對具不動產、物業或財產等有不利影響,而該等威脅又不能在發生后30天內完滿解除。

5.抵押人及/或擔保人不能償還一般債權人的欠債,在清盤、倒閉時不能清償債項或將要停止營業。

6.如抵押人及/或擔保人因在中國法律規范下,變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繼續履行本合約所應負責任。7.如抵押人及/或擔保人因業務上經營前景或其所擁有財產出現不利變化,而嚴重影響其履行本合約所負責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財產全部或任何重要關鍵部分被沒收征用,被強制性收購(不論是否有價收購),或遭到損毀破環。

9.抵押人沒有事先得到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權結構。

10.抵押人舍棄該抵押房產。

如發覺上述任何事項或可能導致上述事項的事故已經發生,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除非上述事項在抵押權人得知時已獲得完滿解決,否則抵押權人可在該等事項發生后任何時間,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物或根據本合同內第十三條擔保人及擔保人責任條款第一條第?點的擔保期限內追付擔保人。抵押權人于運用上述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擔保人?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損失,抵押權人概不負責。

第九條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一、抵押人應按貸款金額繳付手續費5‰,在貸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須絕對真實地提供本合約涉及的一切資料;若在簽約后,發現抵押人所提供的資料與事實不符,抵押權人有權立即收回該筆貸款及利息,并對依約所收手續費,不予退還。

二、抵押貸款文件費,抵押人在貸款日一次過付____ 幣____ 元整。

三、公證費用及抵押登記費用:有關本合約所涉及的公證及抵押登記等費用,全部由抵押人負責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約清付本合約內規定的一切款項,引致抵押權人催收,或因為任何原因,使抵押權人決定通過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費用(如處理押品的各種手續費、管理費、各種保險費等)概由抵押人負責償還,并由各項費用確實支付之日起到收到之日止,同樣按累積計算逾期利息。

第十條 貸款先決條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產抵押貸款申請表;該申請表須經擔保人確認。

二、抵押人提供購置抵押物的購房合約。

三、以抵押人名義,向抵押權人指定或認可的保險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購置抵押物金額的全險;保險單須過戶____ 銀行,并交由該行保管。

四、本合約由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各方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

五、本合約須由____ 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一條 房產抵押

一、本合約項下的房產抵押是指:

(2)該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須交由抵押權人保管。

2.抵押房產物業:

(2)抵押人須將上述第2項(1)點之抵押房產列在本合約的附表二內,以優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權人作為所欠債務的押品;(3)抵押人(即購房業主)現授權抵押權人在接獲擔保人(售房單位)發出的入住通知書后,即代其向____ 市房產管理機關申領房產權證書,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二、抵押房產物業的保險:

責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抵押人須無條件全部償還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索償。

2.抵押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將保險單過戶于抵押權人。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有損于抵押權人權益和權力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金額。

3.保險單正本由抵押權人執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支付保管費。

4.抵押人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為其代表人,按受保險賠償金,并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為該賠償金的支配人;此項授權非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可撤銷。

5.若上述保險賠償金額數,不足以賠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欠款時,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追償,直至抵押人清還所欠款項。

6.倘該房產在本合約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者,則保單項下賠償金將用于修理損壞部分。

三、抵押房產物業登記

1.物業建筑期的購房權益抵押:向房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備案。抵押人“房產買賣合同”及由售房單位出具的“已繳清樓價款證明書”等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2物業建成入住即辦理房產物業抵押登記,抵押物業的《房產權證書》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登記費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解除

1.一旦抵押人依時清還抵押權人一切款項,并履行合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義務后,抵押權人須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擔有關費用的情況下,解除在抵押合約中對有關抵押房產的抵押權益,并退回抵押物業的《房產權證書》及《房產買賣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點條款下,由抵押權人具函____ 市房產管理機關,并將房產權證書交于抵押人向____市房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五、抵押物的處分

人或代理人處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資或報酬則由抵押人負責。該接管人或代理人將被當作抵押人的代理人,而抵押人須完全負責此接管人或代理人的作為及失職之責。

2.獲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權利:

(2)接管人可依據抵押權人的書面通知而將其所收到的款項,投保于該房產的全部或部分及其內部附著物及室內裝修。

(2)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繳全部應付款項;

(3)抵押人違反此合約之任何條款;

(5)抵押人的任何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6)抵押人舍棄該房產。

5.當抵押權人依照上述權力而出售該房產予買主時,買主不須查詢有關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會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權人債項或該買賣是否不當。即使該買賣有任何不妥或不規則之處,對買主而言,該買賣仍然當做有效及抵押人有權將該房產售給買主。

6.抵押權人有權發出收條或租單予買主或租客,而買主及住客不須理會抵押權人收到該筆款項或租金的運用,倘由于該款項或租金的不妥善運用招致損失,概與買主及租客無關。

7.抵押權人或按第五(2)條款委派接管人或代理人,須將由出租或出售該房產所得的款項,按下列次序處理。

(3)用以扣還抵押人所欠貸款及應付利息,扣除上述款項后,如有余款,抵押權人須將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權收取的人,出售該房產所得價款,如不夠償還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項及利息,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擔保人。

8.抵押權人于運用其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損失,抵押權人概不負責。

9.抵押權人可以書面發出還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關抵押房產所需的通知書,該書面通知可以郵遞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報的住宅或辦公地址或投留在該房產內,而該要求或通知書將被認為于發信或投留之后7天生效。

第十二條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抵押人保證按本合約規定,按時按金額依期還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權人處開立存款帳戶,并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的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帳戶。

三、向抵押權人提供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上述抵押房產,在本合約簽訂前,未抵押予任何銀行、公司和個人。

四、抵押房產的損毀,不論任何原因,亦不論任何人的過失,均須負責賠償抵押權人的損失。

五、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上述抵押房產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轉讓、按揭、再抵押、抵償債務,舍棄或以任何方式處理;如上述抵押房產的全部或部分發生毀損,不論何原因所致、亦不論何人的過失,均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并向抵押權人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六、抵押人使用該房產除自住外,托管或租與別人居住時,必須預先通知抵押權人,并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方可進行;如將該房產出租,抵押人必須與承租人訂立租約,租約內必須訂明:抵押人背約時,由抵押權人發函日起計壹個月內,租客即須遷出。七、準許抵押權人及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該房產,以便查驗。

八、在更改地址時立即通知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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