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大家想知道怎么樣才能寫一篇比較優質的范文嗎?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盜竊罪諒解書內容 盜竊罪諒解書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篇一
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區公安局:
我是xx涉嫌故意傷害(輕傷)一案的受害人,鑒于此次事件系因一般瑣事偶然引發,我與被告人xx以往素無任何過節和矛盾,案發時系被告人xx情緒一時失控造成。事后......
肇事者賠償后對方出示諒解書,法院根據諒解書是可以對被告進行從輕處理減刑的。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剝奪政治權利以及死刑兩個刑度帶之間。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還要綜合考慮被告的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以及原告或者原告家屬的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一般都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交通事故三年以下的可以適用緩刑,但能否適用緩刑以法院判決為準。
所以說取得諒解書還是有很大作用的,有很大的幾率會得到減輕刑罰,降低自己受到的處罰。
法律依據:
......
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在和解后,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進行判刑。應當依據具體情形而定。法律依據:《xxx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和解協議的效力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我國法律對刑事諒解書未作具體規定,因此諒解書一般是可以撤回的。諒解書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用途是人民法院在對涉嫌犯罪的被告人量刑時的一個參考。諒解書的意義在于,被告人對被害人一方進行賠償后,被害人一方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表示了諒解。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
刑事上訴書應寫明:上訴人的姓名、性別、地址等信息;上訴的具體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證據名稱及來源;受理上訴的法院的名稱;上訴人的簽名;以及日期等內容。法律依據:《xxx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
盜竊罪諒解書內容 盜竊罪諒解書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篇二
申訴人李xx對xx省xx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20xx)南中法刑終字第1號刑事判決不服,現依法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xx(20xx)南中刑再終字第1號刑事判決第三項;
2、依法對本案之當事人xx重新改判。事實及理由:
原審判決認定申訴人之子xx等當場使用暴力并當場取得財物的特征,應定搶劫罪,顯屬事實錯誤。以致于適用法律錯誤。
申訴人認為:
一、暴力脅迫與財物的取得沒有因果關系。由于我國實行罪責自負原則,一個人只對自己的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查明某一危害結果與某一危害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決定行為人對該結果是否負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本案的現場有三處:一處是文峰大橋不足xx0米處,二是鳳埡山往重慶公路方向的一條小路上,三是光彩市場一門市部處。搶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所有人、經管者或者相關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走財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財物的行為,且暴力或脅迫必須是當場使用,才構成搶劫罪。本案前兩處現場之暴力或脅迫,三被告在主觀上并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客觀表現為隨意毆打,尋畔滋事。第二現場尹華強脅迫胖子承認偷柴油賣了xxx0元,偷廢鐵賣了300元,后以此為動機,要胖子賠尹華強2300元。第三現場取得的財物是呂元強所有的現金,既不是董品發的財物,也不是程飛的財物,且被告也沒對呂元強實施暴力或脅迫,因此,本案所稱暴力、脅迫與財物的.取得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二、xx雖然直接參加了前兩處現場的行為,而沒有直接參與第三現場取得財物的行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較其他被告輕得多,屬從犯。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罪或者免除處罰。”
三、原判決沒有正確區分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適用法律錯誤。其區別于:
1、從威脅的內容上看,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廣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脅,也可以是揭發隱私、毀壞財物、阻止正當權利的行使,不讓對方實現某種正當要求等相威脅。搶劫罪威脅的內容只限于暴力。從本案來看,行為人是以揭發董品發、程飛偷柴油、偷廢鐵相威脅,并非暴力。
2、從威脅的方式上看,敲詐勒索罪可以是面對被害人,也可以不是面對被害人實施,即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進行威脅。搶劫罪只能是行為人當場當面向被害人直接口頭實施,少數情況下以行動實施。從本案來看,行為人面對董品發、程飛。然而,財物并不是兩受害人交出,而是由第三人呂文強拿出,在威脅方式上除口頭送到派出所威脅外,尹華強還拿手機錄音的方式進行威脅。
3、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上看,敲詐勒索罪可以是當場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時日以內取得。搶劫罪只能是當場當時取得。從本案來看,非法取得的財物不是當場當時取得,而時相隔一段時間后從第三人呂元強處取得。
4、從要求取得的內容方面看,敲詐勒索罪主要是財物,可以是一些財產性利益。搶劫罪只以有是財物,而且只能是動產。從本案來看,要求取得的不是財物,而偷賣柴油、廢鐵的價款。且兩受害人拿出的手機和現金,行為人都沒有當場當時取得。加之,xx還善意地將自己的電話號碼告訴受害人。
綜上所述,原判決沒有正確區分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之暴力、威脅與財物的取得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xx屬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為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3條之規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訴,懇請支持申訴人之請求事項。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oxx年四月二十一日
盜竊罪諒解書內容 盜竊罪諒解書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篇三
尊敬的__班主任老師:
我為自己的自己的偷盜行為感到懊悔。這是貪戀與自私自利的思想在心中滋長。我的偷盜行為,歸根結底是從心中發出來的。如果心中沒有這些惡念,行動上怎么可能會做出來這些行動呢?
在此向您遞交這份偷竊行為的檢討書,以此對我個人不良行為的深深反省。
相信老師看到我這個態度也可以知道我對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過態度,相信我的悔過之心,我的行為不是向老師的紀律進行挑戰,是自己的一時失足,希望老師可以原諒我的錯誤,我也會向你保證此事不會再有第二次發生。
關于我的情況,在校期間表現更是不好。在平時學習不認真,導致成績不理想,而最最可恨地是我盡然染上了偷竊的惡習。眾所周知,偷竊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給他人造成極其嚴重的傷害。
我抄襲作業的原因是因為我想早點寫完作業早點玩,誰都想玩,但是假如為了玩就抄作業的話太不值了,現在玩只能玩一會,假如學習不好,以后找不著工作,沒錢吃飯,還談的上玩嗎 我抄襲作業抱有一種作業是做給老師看的這種想法,其實根本不是,我們不做作業,老師就不用批改作業,反而更輕松。所以,作業是為自己做的,我這么想辜負了老師的一片好心,所以,我向老師表現出深深地歉意!
回顧我此次偷竊行為,我因為貪圖同學的一只鋼筆,而在同學離開之后伸手去偷。事后同學苦鬧,我還無動于衷,裝作不知情。直到被老師發現。
事發后,不能心平氣和地面對錯誤,有逃避的心理。一開始,就想著把很多問題推給別人,而不能立刻想著先從自己身上找原因。為什么不能心平氣和呢,因為是“齷齪的面子”在作怪:覺得自己讀了那么多年書,起碼也是個正宗本科學歷,心理上建立了一種“本科生是不允許犯錯誤的”的觀念,一旦犯錯誤就是對自己的否定,本科生這張招牌掛起來就不那么光彩了。因此,一開始,還不能接受領導的“棒喝”法門,把問題東推西推,想牽強附會到別人身上,還強裝出一副“此事與己無干”的樣子,對事情展開一番“與己無干”的耍賴分析!每每想起當時的嘴臉,心中甚是羞愧。
從我的錯誤中,我深刻地明白了自己的貪婪與邪惡。經過政教處老師的深刻批評教育以及我的失聲大哭之后,我終于幡然醒悟,偷竊是玩玩要不得的。人對于物質的追求,完全可以通過正當的努力工作來實現,而偷竊就是罪惡無知的‘走捷徑’,這樣的行為終究造成一個人的僥幸心理,導致一次次的淪陷,最終的結局將不堪設想。
在此檢討,我保證今后再也不偷竊他人財物了。我保證今后一定做一個誠實守信,踏踏實實努力學習工作的人。此外,針對我學習成績不好、在校表現不好。經過此次批評教育,我要痛改欠費。今后倍加努力學習,爭取把成績提高上去!希望老師和同學們為我作證。
通過此次深刻的檢討,請陳總信任我。我今后一定認真努力地位公司做工作,為公司的發展獻上自己微薄的一份力量。
但此次我通過自我反省,必須找出我工作失誤的根本原因,我反思了一下。我犯錯的根本原因在于,我自身這個馬虎的性格,做事半心半意,敷衍了事。我知道這樣的工作作風是極度危險的,這樣的作風持續下去。很可能在未來造成更多更嚴重的錯誤。
最好,我要寫一下感悟:世界上沒有一個十全十美的人,沒有不犯過錯的人。一個人犯了錯,就該學會自我檢討反省,而且檢討一定要做得深刻到位。而更加重要的是在今后的實際生活當中徹底避免錯誤發生。只是口頭上隨便說說;敷衍了事,卻沒有躬行實踐,那檢討是沒有用的。所以我學會做人,更要會在犯錯時自己反省,檢討并實際做到。
此致
敬禮
檢討人:
20__年__月__日
盜竊罪諒解書內容 盜竊罪諒解書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篇四
1、電器使用完畢或離開時,要及時關閉電源,以防電器過熱而發生危險。
2、對只有輕微紅腫的輕度燙傷,可以用冷水反復沖洗,再涂些清涼油就行了。
3、使用中發現電器有冒煙、冒火花、發出焦糊的異味等情況,應立即切斷電源開關,停止使用。
4、使用煤氣器具要防止煤氣泄露,使用完畢應關閉氣源。
5、 不要在公共場合炫耀自家的錢財如何富有,父母是擔當何種部門要職,又在何處購了新房,有幾部車等等。這些都容易被壞人利用后踩點行竊。
6、不要對陌生人透漏家長的姓名、單位、家庭地址及電話,防止犯罪分子伺機盜竊。也不要在同學、朋友及陌生人面前顯富,吹噓自家財產,炫耀自己的衣服鞋帽是名牌,是花多少錢買的等等。說者無意、聽者有心,不見得是怕聽話的人盜竊,就怕一傳十,十傳百,那就不能保證你家的安全了。
7、俗話說“防人之心不可無,害人之心不可有”,在防備自己財產不受損失的同時,對你知曉的其他同學、朋友、親戚等人的家庭秘密也不要對別人亂講。
8、防滑、防摔。居室地板比較光滑,要注意防止滑倒受傷;需要登高打掃衛生、取放物品時,要請他人加以保護,注意防止摔傷。
9、防墜落。住樓房,特別是住在樓房高層的,不要將身體探出陽臺或者窗外,謹防不慎發生墜樓的危險。
10、 防擠壓。居室的房門、窗戶,家具的柜門、抽屜等在開關時容易掩手、也應當處處小心。
11、防火災。居室內的易燃品很多,例如木制家具、被褥窗簾、書籍等等,因此要注意防火。不要在居室內隨便玩火,更不能在居室內燃放爆竹。
12、防意外防害。改錐、刀、剪等鋒利、尖銳的工具,圖釘、大頭針等文具,用后應妥善存放起來,不能隨意放在床上、椅子上,防止有人受到意外傷害。
盜竊罪諒解書內容 盜竊罪諒解書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篇五
1、刑事諒解書本身并無固定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犯罪嫌疑人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員的家屬開具的,一般由承辦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具體辦理,但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聘請律師的,也可以自行書寫,諒解書前提是案件中有被害人,而不是舉報人,應當寫明案件事由,賠償已達成協議,而且最主要的是諒解書必須重點要表達清楚被害人已經諒解被告人。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盜竊罪諒解書內容 盜竊罪諒解書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篇六
我決定寫下這方面經驗是在我被學校處份之后有所感概而作,我當時是偷竊了學校的一些東西,因策劃不周留下證據,我被逮后開始因不了解對方所撐握的證據范圍,有意隱瞞一些過程,淡化事情的嚴重性,結果事情變得有些嚴重,好在我后來真情演繹,檢討書也下了許多功夫,終于大事化小。我下面說一下偷竊檢討書怎么寫才對自己比較有利!
一、一但事情敗露,別慌!首先充分估計對方所撐握的證據,這很重要!比如證人看到了那些;設像頭只拍了那一部分。在對方所撐握的范圍內,一定誠懇交待(若隱瞞則要加重處罰)!但不要忘了加上心理的惶恐描寫(無中也要生有,這說明你良心未泯)。
二、對對方沒有證據的部份你要編好對話,注意合理性,設想對方如果猜到真實情況,你該怎樣引回自己的表述。并暗示對方自己已不會撒謊,因為對方已撐握全部證據(其實你知道對方沒有全部證據)。裝老實,買乖!
三、撐握以上信息的前提下,一定爭取在第一次談話獲得對方好感(在以上范圍內的認錯態度要懇切)!心理學上的第一印象十分重要!
五、語言的細節很重要,無論對方問什么。都要圍繞“改悔”一詞,語氣要緩慢沉重一些。
敢為此類事的青年人智商都不底,相信一點就通。
我不是煽動他人違法,而是人不可能過河不濕褲腳,活著太不容易了,有時為了生存難免情非得已。在適者生存的環境下,要愛自己,多給自己機會!
度過人生的過度期,才有資格談貢獻社會!
盜竊罪諒解書內容 盜竊罪諒解書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篇七
論轉化型搶劫的構成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歲。
林某初中畢業后,經常到某面粉廠其姨家中居住,并幫姨做早點。一天,林某向其母親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絕。為了籌集路費,林某產生盜竊邪念。2003年7月間,林某從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只住一個女人,而且可以從樓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時,林某問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幾點鐘睡覺,丁某告訴林某差不多11點多到12點就會睡著“。當晚11時許,林某攜帶水果刀并戴上毛線帽蒙面爬圍墻進入面粉廠職工宿舍區,沿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案發后,林某被公安機關捉捕歸案。2004年3月5日,檢察機關以林某涉嫌犯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被告人林某的辯護律師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二、分岐
法院在審理中,對案件的定性存在兩種分岐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實施的行為屬盜竊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轉化問題。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發現后有拿小刀指著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從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從街上買的而被告人原本計劃用來撬窗戶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發現有人進入房間喝問后就趕快躲到陽臺上,在將受害人推進房間后便迅速從原路逃離,這一系列舉動來看,被告人的行為僅僅是為了能逃離現場,這里一些過激的行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懼。根據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構成搶劫罪(未遂),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已經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是對搶劫罪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顯著特證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是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按搶劫罪定罪處罰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轉化為搶劫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轉化為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犯盜竊等罪,行為人不僅實施了盜竊等行為,而且已構成犯罪;二是必須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須具有當場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本案中林某不僅實施了盜竊行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再之,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本案中被告人已著手實行了犯罪,由于陳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識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個犯罪行為中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及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此,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三、評析
筆者贊同上述第二種意見,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為符合搶劫罪(未遂)的構成要件,林某犯罪行為屬轉化型搶劫罪(未遂),應當認定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一)對無罪、搶劫罪(未遂)的司法認定
1、法律對犯罪和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關于“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xxx、顛覆人民民主專xxx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法律對犯罪未遂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
3、法律對搶劫罪的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于“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的規定;(2)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法律對盜竊罪的規定:(1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于“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的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關于“被告人犯盜竊等罪,為抗拒逮捕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搶劫罪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為了抗拒逮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按搶劫罪處罰,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盜竊未遂,只有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才定罪并依法處罰。”;(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本案認定被告人犯搶劫罪(未遂),不宜認定被告人無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案情,筆者認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也方法,強行立即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權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是于盜竊罪等最顯著的特點。上述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者任其隨即劫走財物。這個脅迫,一般是針對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針對在場的被害人親屬、朋友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通常是以明確的語言作出威脅,使有驚恐而不敢反抗。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財物的當場是否實際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盜竊和搶劫兩手準備,攜帶兇器,于夜晚潛入作案地,發現作案地的人員睡著等,輕而易舉地偷走了財物,應定為盜竊罪;如果盜竊過程中驚醒作案地人員,遭到抵抗或呼喊,當即拿出兇器使用暴動力,將物品搶走,則構成搶劫罪,沒有劫走物品,構成搶劫罪(未遂);3、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一般搶劫罪,應以是否搶得財物為既遂與未遂標準。即搶到了財物,沒有傷人,為既遂;沒有搶到財物,也沒有傷人,或者沒有搶到財物,致人輕傷的,均為未遂。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難以察覺有人作案之機竊取財物, 它與搶劫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狀態,從而劫走財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國刑法,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被搶的財物數額;而構成盜竊罪等則規定“數額較大”是必要條件。
轉化型搶劫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這條文所列的情況,綜合起來,已使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該條文:一是前提犯盜竊罪等,一般是指具有這些犯罪行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搶劫罪處罰;二是目的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機關或者任何公民特別是失主對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條件以暴力相威脅等,這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足以危及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xxx行為,或者以將要實施這種行為相威脅,情節嚴重的,這是本條的關鍵之處,也是區別其他罪的根本點。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如果沒有傷害意圖,只是為了擺脫抓捕、盡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認為是使用暴力;四是時間必須是當場,這是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五是犯罪性質,由于上列情況的發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而搶劫罪是當面以使用暴力相脅迫,當場劫財,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的整個犯罪行為過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時許,林某竄至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陳某家,沿外墻爬上,用水果刀撬開窗戶入室,在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并大聲質問:“誰,你是誰?”。開燈后在陽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陳某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構成犯罪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犯罪未遂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搶劫罪(未遂)上述四點搶劫罪特征和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的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并符合其的五點特征,同時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發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所規定的構成案件。特別是林某在被房主發現時拿刀出來威脅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并用語言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節嚴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為,而使盜竊(未遂)的性質轉化為搶劫罪(未遂)。這是本案的關鍵點。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為構成搶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盜竊行為時,如果沒有拿刀出來威脅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沒偷到東西跑掉,林某則構成盜竊(未遂)。根據盜竊未遂及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尚未達到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程度等,在此情況下才可以認為林某無罪。本案的案情不是這樣,而是林某在盜竊過程中被發現而使用暴力相威脅,性質發生變化,符合搶劫罪(未遂)構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綜上評析,本案應認定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而不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盜竊罪諒解書內容 盜竊罪諒解書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篇八
尊敬的工廠領導:
面對我這種作奸犯科的錯誤,我感到無比的羞愧。作為一名工廠保安,我的本職就是看管工廠財物,確保財物不受損失。
可是此次錯誤我恰恰是監守自盜的錯誤行為,我的行為是觸犯了法律,違反了工廠規章制度的。身為一名保安,我自身存在這樣的行為,實在是非常可惡與可怕的。這個錯誤發生以后,我這幾天很是懊悔很是為自己感到傷心難過。分析我錯誤發生的原因,歸結為如下幾點:
第一,個人沒有清晰完全的法律意識,自身品德修養不足,自身缺乏控制能力。由于我從小父母也沒有怎么管教我,因此沾染上了偷盜的惡習,而且屢教不改。
第二,對于偷盜這等罪惡行為沒有清晰的意識,沒有厭惡罪惡,最終導致我犯了這樣的錯誤。我缺乏必要的邏輯認知,很大程度上講我沒有徹底認清楚自己的處境。
第三,貪戀與自私自利的思想在心中滋長。自己的偷盜行為,歸根結底是從心中發出來的。如果心中沒有這些惡念,行動上怎么可能會做出來這些行動呢?
總的來說,我知道錯了,以上就是我的反省。現在,我表示愿意承擔這次錯誤的責任,我愿意付出代價,賠償工廠損失。希望工廠領導念在我的工廠工作這么多時間的份上,能夠原諒我這一回。
此致!
敬禮!
檢討人:
盜竊罪諒解書內容 盜竊罪諒解書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篇九
甲方: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雙方因一般瑣事致使甲方受到傷害,事后經乙方及其家屬賠禮道歉,雙方就此事達成和解,乙方自愿賠償甲方的各項損失。甲方鑒于乙方的悔過表現,對乙方的行為表示諒解,雙方在自愿友好的氛圍下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第一條:乙方自愿賠償甲方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 萬元(小寫: ),該賠償自本協議簽訂之日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第二條:鑒于乙方事后能夠賠禮道歉并積極賠償甲方的各項損失,屬于有悔過表現,甲方對乙方的行為表示諒解,同意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責任,并向有司法機關出具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書面諒解書。
第三條:甲方已經收到乙方全部賠償款共計人民幣 萬元(小寫: ),甲方自愿放棄其他權利,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賠償等責任,雙方就此事一次性結清,再無其他任何經濟糾紛。
第四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交相關機關留存備案,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盜竊罪諒解書內容 盜竊罪諒解書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篇十
××檢刑訴[1998]××號
被告人孫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文化,戶籍地××××號。1998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1998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由××市公安局××分局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998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孫某于1998年8月24日21點40分許,酒后駕駛一輛白色轎車在公路上逆行,將路上11歲的蘇某與父親蘇某海撞傷,被害人蘇某內臟破裂大出血,經搶救無效于次日上午10時死亡;在肇事后駕車逃逸過程被卷入車底的蘇某海拖行1500米,后經鄭州邊防檢查站武警駕車攔下,造成蘇某海全身大面積挫傷,大量泥砂、碎石嵌入皮肉,頂部皮膚大面積缺損,有15x9平方公分的顱骨外露,6根肋骨及左側鎖骨骨折,腦及肺部挫傷嚴重,背部皮肉被磨去一公分,左耳僅有丁點皮肉相連,雙腳后跟白骨綻出,血壓很低,經法醫鑒定屬重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有證人王××、李××、蔣××、趙××等人的.證言;被害人蘇某海的陳述;××省法醫鑒定結論書;扣押物品清
單、電話查詢記錄等書證及被告人孫某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在酒后駕車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蘇某死亡,蘇某海重傷,其行為觸犯了《xxx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又被告人孫某在肇事逃逸過程中明知蘇某海在汽車底部,仍然駕車潛逃,置蘇某海的生命安全于不顧,致使蘇某海嚴重受傷,造成重傷的后果,其行為觸犯了《xxx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孫某犯交通肇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xxx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一九九八年×月×日 附:
1、被告人孫某現羈押于×××看守所。
2、隨文移交被告人孫某偵查卷宗2冊。
盜竊罪諒解書內容 盜竊罪諒解書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篇十一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
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標準: 1000元以上不滿2500元的,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個月或單處罰金;25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滿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犯罪數額1000元以上不滿1500元的,為罰金刑;犯罪數額1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為管制刑;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以盜竊罪論處的,為拘役刑;
(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盜竊價值2000元,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盜竊公私財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通過閱讀上述資料,相信大家對盜竊認罪悔罪書怎么寫已經具體了解。悔罪書主要包括自己的犯罪過程、對違法行為的看法以及自己知錯認錯的態度進行表達,以爭取法官的同情。認罪態度積極,知錯悔罪的行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是量刑的一種參考,可能因為認罪態度誠懇,從輕判決。
盜竊罪諒解書內容 盜竊罪諒解書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篇十二
今天在省高院看《歷年卷宗》的時候看到這樣一個案卷,內容是有關《盜用電腦密碼套取現金如何定性》這樣一個問題的:
具體的案情如下:1997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擔任陜西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某證券營業部委托交易柜柜員期間,發現可利用營業部證券交易系統軟件存在的漏洞套出現金。同年9月,王某將這一秘密告訴崔某和任某,3人共同預謀套取營業部現金,商定由崔某、任某偷看該證券營業部委托交易柜其他柜員的上機密碼,由王某用該密碼上機,在崔某的股票賬戶上操作,套出資金、買入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再由崔某在另一證券營業部另開賬戶取出現金。后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9月12日、10月28日、11月18日分三次利用偷看來的其同事的電腦操作密碼上機,將營業部的萬元資金劃入崔某的股票賬戶,買成滬股四藥股份、青島海爾和四川長虹(當時上海股票交易所未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由崔某在另一證券營業所售出,共提取現金萬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20萬余元、崔某分得37萬余元、任某分得6萬元,其余贓款共同揮霍。
看完這個案情之后,對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為如何定罪存在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等人共謀,利用其擔任證券營業部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巨大,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職務侵占罪。
而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在犯罪過程中并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只是利用其在單位工作中知悉的電腦操作系統存在的漏洞及容易接近犯罪對象的方便條件,即利用熟悉作案環境易于接近犯罪目標的工作之便,秘密竊取了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盜竊罪。
而在我看來我還是比較同意第二種看法:
具體理由如下:首先,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雖然同屬侵犯財物所有權的犯罪,主觀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二罪在犯罪構成上的根本區別是客觀行為不同。構成職務侵占罪,客觀上首先要求行為人必須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不是利用職務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不能構成本罪。其次,前者必須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即利用職務之便實施了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行為,盜竊只是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之一。而盜竊罪的行為表現是采取秘密竊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行為人始終沒有利用職務之便。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崗位職責是接受客戶委托進行滬、深兩地股票交易,并同時進行有關證券方面的咨詢業務。雖然他的行為侵害了本單位的資金所有權,但他在犯罪過程中,始終沒有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即沒有利用其擔任證券委托交易柜柜員的職責之便,在接受客戶委托從事股票交易過程中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王某只是利用了在工作中發現的證券營業部電腦交易系統存在的漏洞、熟悉營業部的工作操作流程和易于接近犯罪對象的方便條件,侵害了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為是利用王某熟知證券營業部交易系統存在的技術漏洞,盜用其他柜員的上機操作密碼,冒用其他柜員之名進入交易系統進行操作,進而套出單位資金,且犯罪數額巨大,所以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盜竊罪諒解書內容 盜竊罪諒解書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篇十三
這幾天我讀完了《厚黑學》這本書。也許人們認為這是一本背信棄義的書。書名說明這本書教人如何變得不近人情,變得奸詐。其實他只是教人如何實現目標,實現夢想。即使有一些違背中國傳統思想的東西,也是人性的揭示,是現實中的真實。
希望有意愿的人有時間看看這本書,受益匪淺。
筆者的盜竊罪分為三個步驟。第一步是“厚如城墻,黑如煤炭”。起初,臉就像一張紙,從分鐘到英寸,從腳到腳,厚如城墻。起初,心臟的顏色是乳白色的,從乳白色到木炭色,到藍色,再到像煤一樣的黑色。在這個層面上,只能算是初步的努力;因為雖然城墻很厚,但還是有用大炮突破的可能;煤是黑色的,但是它的顏色很惡心,所以人們不想靠近它。所以只是初步的努力。
第二步是“粗而硬,黑而亮”。一個鉆研很深的人,無論你怎么喜歡,都可以攻擊他。劉備是這樣的人,曹曹參幫不了他。對黑研究比較深入的人,比如畫招牌的,比較黑,買家比較多。曹操就是這樣的人。他是著名的“黑心”。然而中原名士都是一心順從的。可以說是“心有靈犀一點通”。能走到第二步,離第一步還很遠,但也是有征兆的,有看得見摸得著的顏色。所以,我們一眼就能看出曹操的本事。
第三步是“稠而不可見,黑而無色”。從粗到黑,天上后世以為不粗不黑。這個境界不容易達到,只好在古代的大圣賢那里尋求。有人問:“這種學問怎么會這么高深?”我說:“儒家的中庸之道,只有到了‘無聲無味’的時候才能終止;學佛的要講‘菩提無樹,鏡不臺’,這是積極的結果;況且盜竊罪是千古不變的秘密。當然,“無形無色”才是目的。”
簡而言之,從三代到今天,國王一直在等待群臣、英雄、圣賢,有無數的成功,都是因為這一點;書無處不在,很難誣告事實。如果讀者可以按自己指示的方式搜索,自然會找到右邊和左邊。
盜竊罪諒解書內容 盜竊罪諒解書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篇十四
“自護、自強、防詐騙、防盜竊。”如今,這句話已在眾人之間廣泛流傳,目的當然是為了不讓大眾上當受騙。為什么會這樣呢?我想不用我說你也知道——這還不是因為社會上的詐騙、盜竊案太多了呀!
這種時常發生的詐騙、盜竊案實在令人頭疼。剛處置好一處,另一處又出現案情;那一處剛解決,又一處的案情再度出現……詐騙、盜竊事件總是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復出現,不但警察們天天忙個不停,一年下來,恐怕連骨頭都快要累散架,也令大眾感覺生活沒有安全感。也不知那些騙子心里怎么想的,盡干傷天害理的事。
俗話說得好:“救治不如先預防。”想要自己不受到騙子的侵害,就必需先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可能你會問,怎樣才能做好以上兩點呢?就讓我簡略地列舉幾個事例吧。
有些愛美的阿姨往往會把背包背在背后,使自己看起來更好看,卻忽略由于包在背后看不到,常常遭到“洗劫”;有些騙子通過短信告訴你中了大獎,讓你寄稅款、郵費過去,從而使人痛失錢財;一些人趁著夜色闖進民房進行偷竊;更有人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搶劫路人財物……還有以“同鄉”、“算命”為名的詐騙……騙子正在日益增多,騙術也不斷換著新花樣。但是,邪惡壓不住正義,正如一首順口溜所說:
黑心騙子爛心腸,騙人錢財自己藏。
只顧自己騙來財,哪管正義和天良?
各界人民應自護,社會也要幫幫忙。
回去認真寫倡議,抓住根源填流向!
對,只要人們齊心防騙子,做好自我保護工作,在不久的將來,騙子將會無處藏身。同學們,趕快參加防騙防盜竊的行列,讓社會生活更美滿!
盜竊罪諒解書內容 盜竊罪諒解書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篇十五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44號文件》規定,搶劫罪公訴意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對法庭調查的簡要概括。
2、進行證據分析,認定被告人的搶劫罪罪行。
3、進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搶劫罪的社會危害性。
4、分析被告人犯搶劫罪的思想根源和社會根源。
5、進行法律上的論證,指明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闡明被告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以上五項內容,并非每份搶劫罪公訴意見書完全具備,應根據案件的特點及實際需要,決定哪幾項內容可寫,哪幾項內容重點寫。搶劫罪公訴意見書文無定式,內容分標題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體和結尾三部分。
盜竊罪諒解書內容 盜竊罪諒解書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篇十六
申訴人:許x,男,現年57歲,漢族,山西省襄汾縣人,現住xx市xx區xx莊社區xx路西x巷x號,系許x之父。
我兒許x被指揮盜竊一案,20xx年11月20日,廣州中院作出(20xx)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號刑事判決,以盜竊罪對許x判處無期徒刑,并判決追繳違法所得萬元,發還廣州市商業銀行。
許x上訴后,廣東高院認為,原判認定許x犯盜竊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依法裁定撤銷原判,發后重審。
20xx年3月31日,廣州中院以(20xx)穗中刑二重字第2號刑事判決書對本案作出重判,以盜竊罪對許x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判決追繳犯罪所得元,發還受害單位,且說明該判決報請最高院核準后生效。
因該判決沒有如實反映案件事實,認識有誤,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我作為許x之父,特依法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原判認定,20xx年4月21日晚21時許,許x到xx市xx區黃埔大道西平云路x號的廣州商行自動柜員機楊取款,持自己不具有透支功能,金額為元的銀行卡準備取款100元,在自動柜員機上無意輸入取款1000元,柜員機隨即出鈔1000元;其銀行卡中仍有170余元。
此后,許x持銀行卡在該自動柜員機取款170次,共計取款萬元。
另查明……經檢查,發現該自動柜員機在系統升級后出現異常……1000以上取款交易,再取1000元按1元形成交易報文回銀行主機報送,但持卡人帳戶實際扣款1元。
上述認定基本屬實,且足以說明許x的行為根本不涉及盜竊。
但申訴人需要說明的`是,該事件是發生后,該atm機生產商廣電運通公司與廣州商行馬上啟動了事故處理程序,并向商行賠付了該機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196004萬元。
20xx年11月24日,該公司從公安機關領取被追回的萬元。
對此廣電運通公司在20xx年4月28日給廣東省高院的復函寫得十分清楚。
該證據證明,廣州商行的財產并未受到任何損失,既不是民事案件的受害人,更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原判應當如實反映而未反映。
廣州中院認為:被告人許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銀行資金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因在正常取款時,因自動柜員機出現異常,無意提取的,不應視為盜竊。
其余170次取款。
其銀行卡被扣的174元,不應視為盜竊。
許x盜竊金額共計萬元……依法應適用死刑或無期徒刑。
鑒于許x是在發現銀行自動柜員機出現異常后產生犯意,采用持卡竊取金融機 經營資金的手段……對于許x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故依照刑法有關條款對許x以盜竊罪判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繳許x犯罪所得173826元,發還受害單位。
申訴人需要指出以下幾點:
其一,許x是持卡取款,扣1元付1000元是自動柜員機故障所致,屬于銀行方面的重大誤解,而非許x秘密竊取。
廣州中院明顯是指取為竊,故意偷換概念。其認識不但與其認定的事實相悖,且與案卷所有證據相悖。因為所有證據均證明許x是持卡指令取款。
其二,將取1000元扣1元時多付的999元認為是盜竊,1元不是盜竊,這顯然是拿法律當兒戲,且是把社會各界當白癡。
其三,廣州商行的損失已由廣電運通賠付,還判追繳173826元發還商行,這顯然是利用審判權力為銀行而搶劫儲戶。
我國刑法第63條2款明確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廣州中院就是硬要對根本無罪的許x減輕處罰,也應根據該條規定先報最高院核準,再作減輕處罰的判決。但該院卻先對許x作出減輕處罰判決,再報最高院核準,且注明核準后生效。這明顯屬于程序違法。
申訴人不禁要問:如果許x當時提出上訴,廣東省高院必然進入二審程序。
那么,究竟是最高院核準后原判生效,還是廣東省高院終審裁判生效?對此,三級法院均無法作出解釋。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許x是持儲蓄卡按操作程序指令取款,故無論如何曲解也根本不構成盜竊罪。廣州商行的經濟損失系自動柜員機故障所致,生產商廣電運通已全部賠付。該行與許x之間的民事糾紛已經解決。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許x涉嫌盜竊,廣州司法機關啟動刑事程序違法;廣州中院以盜竊罪對許x判刑五年程序違法,實體錯誤。該案確屬一起根本不應發生的冤、假、錯案。
故望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依法改判許x之罪。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司法公正,給我家人和社會各界一個應有的說法。
此致
敬禮!
申訴人:
20xx年6月3日
申訴狀范文01-06
盜竊罪諒解書內容 盜竊罪諒解書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篇十七
1、態度鮮明,觀點明確,立論有據。這是擬制搶劫罪公訴意見書最重要的要求,它直接關系著指控的份量,關系著出庭支持公訴的質量。
2、緊抓搶劫罪案件特點,深入揭露犯罪。公訴意見書有重點地抓住情節最惡劣、手段最殘忍、后果最嚴重的問題論述,能深刻地
3、揭露犯罪,激起公憤,達到預期的效果。
4、搶劫罪的證據分析要全面、客觀。
5、結尾提出的對被告人犯罪性質、罪責以及從重、從輕、減輕的結論意見要合情、合理、合法。
6、法理論證,可引用法律條文予以論證,也可從法律理論上予以論證。
7、論辯靈活。語言口語化,通俗易懂。
三、搶劫罪公訴意見書范本
人民檢察院搶劫罪公訴意見書
被告人×××
案由×××
起訴書號×××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根據《xxx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五條和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我(們)受×××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現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
……(結合案情重點闡述以下問題
(一)、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概述法庭質證的情況、各證據的證明作用,并運用各證據之間的邏輯關系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論證應適用的法律條款并提出定罪及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意見。
(三)、根據庭審情況,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作必要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
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并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
公訴人:
××××年××月××日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對于公訴案件的公訴詞有些細致而又使用解釋,對公訴詞的起草和改修提供了藍本,所以公訴詞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寫,已達到震懾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相關證據和案件描述的目的,而搶劫罪作為一種刑事犯罪,其犯罪嫌疑人也應該由檢察院或者相關公訴機關來進行公訴,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