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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的借款合同(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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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的借款合同(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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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企業間的借款合同篇一

貸款人:公司 (下簡稱乙方) 法人代表:

甲方是一家注冊資本 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因生產經營項目的實施臨時需要資金,乙方有閑置資金。為此,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借款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一、借款金額: 元(大寫:人民幣 )。

二、借款期限:從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為 。借款到期后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借款合同自動延期 年。

三、借款利率及計收方法:

1、借款利息為年息 ,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計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產經營項目,必須專款專用,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償還:

1、如甲方不能按期還款,最遲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應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請,屆時乙方可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臨時需要收回借款,應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還款申請,借款利息按實際借款天數計算利息。

六、違約和違約處理:

(一)下列情況均屬甲方違約:

1、甲方未能按合同計劃用款和還本付息。

2、未經乙方同意改變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事項。

(二)根據違約情況,乙方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對違約部分貸款加收最高不超過 罰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償應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費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雙方進一步商定補充條款。

借款人: 貸款人: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企業間的借款合同篇二

企業間借款合同是指不具備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從事金融活動資格的企業法人之間訂立的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企業間借款合同從一律無效到20xx年6月27日最高院發布判例認定并非當然無效,其效力始終在法律實務中摸索探求,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如何。而法院在對其效力的判定中援引的法律、法規、規章不論在效力上還是邏輯上都值得推敲。

首先,在判定企業借款合同無效中,法院援引最多的當屬《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無疑這通常作為審查合同效力的標準,表明企業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時訂立的合同無效。但法院具體對企業間借款合同違反何種法律、法規的適用又有不同。

有些法院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因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和第六十一條認定無效。但是《貸款通則》是部門規章,在效力上并不符合要求。因此,另一些法院則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這兩條規定均將企業之間的借貸定義為企業在從事金融機構或是商業銀行業務。然而金融機構從事的信貸業務與企業間的借貸行為實際上并不完全相符。發放貸款對金融機構而言,是其重要的業務組成部分和收入來源。并且這種信貸服務是經常性的向不特定的群體提供。而企業之間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則不一定是以發放貸款收取利息為業,提供資金支持也具有偶發性且對象大多局限在有業務來往或其他因素的特定企業上。即使兩者在某些情況中有交集,他們也不能完全等同。換個角度,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既然不以從事信貸活動為業的自然人同企業訂立的借款合同被認定有效,為何同樣是不以資金融通為常業的企業法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卻被扣上從事金融機構業務的帽子而確認無效?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名為以自然人身份借款給企業實為企業間借貸而被認定有效的案件時有發生。這顯然不合邏輯。

其次,基于上述裁判依據都缺乏嚴密的邏輯和明確有效的法律根據,法院在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時會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何為社會公共利益?觀察角度不同,結論就可能不一致。從活躍市場經濟,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角度來看,企業間的借款合同有助于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緩解企業發展過程中資金短缺的壓力,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從穩定金融市場秩序,利于國家經濟調控的角度而言,企業間的借款合同則加大了國家對金融貿易市場的監管難度,由于其隱蔽性,很可能發展成非法轉貸、集資詐騙等經濟犯罪。如果沒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對貸款人的性質沒有準確合理地把握,一味地將所有企業間借款合同以此條款認定無效的話,不符合合同法保障當事人締約自由的初衷。

最后,理論上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相反,從法律的邏輯上還能推知企業間借款合同有效。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可以推知《公司法》認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后,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這里對他人并沒有限定在自然人中。并且從所得收入應當由公司所有,說明該借款合同可以約定利息。

綜上,在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中,存在法律上和邏輯上的漏洞。企業間借款合同應該以無效為例外,以有效為常態,綜合考慮企業間借貸的動因和貸款人性質,如果貸款人不具備金融機構資格,卻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的貸款給其他企業,則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如果是為生產經營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當屬有效。

實踐中,企業間借貸并不是單純直接以借款合同的形式來體現。各種形式的變相借款合同層出不窮,對他們效力的認定,法院適用的裁判規則更加混亂。既然最高院對直接的企業間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做了區分,那么類型化的變相借款合同又該如何裁判?筆者將從最常見的幾種變相借款合同入手,從實踐和理論兩個層面進行分析。

(一)名為聯營實為借貸合同,即企業之間簽訂聯營合同,卻約定出資方不參與實質性管理,且定期收取本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對此類合同,按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實踐中,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被認定為借款合同。

(二)企業之間簽訂投資協議。

(三)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實為借貸合同。根據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如何判斷售后回租合同被認定為“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融資”?最高人民法院給出的解釋是:“實際并無租賃物,或者租賃物低值高估,以融資租賃之名,行借款、貸款之實,人民法院仍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借款合同關系處理。” (四)名為委托理財實為借貸關系,即甲方將資金交由乙方投資管理,乙方保證甲方獲得固定收益,到期收回本金,甲方不承擔投資風險。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以進行委托資產管理的形式掩蓋其私下借貸的非法目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關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規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上述企業間變相借款合同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就是企業訂立出各種名目的合同,實際上并沒有履行相關類型合同的權利義務,也沒有承擔經營或者投資的風險,而是約定了較為固定的收益,實際上相當于本金和利息的償付,因此屬于企業間變相借款合同。法院通常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或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來認定該合同無效。上文中已對前者進行了評析,在此不再贅述。關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適用,顯然是法院在審查企業間變相借款合同效力的過程中,默認企業間借款合同一律無效,以此為基礎進行判決。但前文已經論證了企業間借款合同并非當然無效,這一基礎顯然不成立。再者,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爭訟的法律關系不一致時,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因此,企業間變相借款合同的案由基本上都變更為企業借貸糾紛。案由變更后法院理應根據企業間的實際法律關系進行裁判。也就是說認定該變相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時,還是應該根據貸款人的資質,以及貸款人是否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來判斷,而不是武斷的認定其變相借款合同無效。如系企業用于生產經營而進行臨時性的資金拆借行為,即使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也應認定借款合同的效力。當然,企業間變相借款合同形式多樣,其復雜程度高于直接借款合同,牽扯的利害關系也較多。因此,如果該虛偽表示侵害到了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確認該合同無效。

現實中,很多中小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資金短缺,向金融機構貸款往往因為資質或者審批手續繁雜而困難重重。另一些企業又有大量的閑散資金,二者之間的落差使得企業間借貸行為十分常見。因此,結合現實需要,確認企業間借款合同有效已經大勢所趨。在筆者搜集的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20日全國各地各級別的法院對企業間借款合同的裁判文書的25份中僅有在8個案例中企業間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盡管在這部分案件中法院不認可企業借款合同的效力,但在責任承擔方面,法院卻對約定的利息既不進行追繳,也不處罰,而是以合同無效后,借款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來判決。甚至對于因借款給貸款人造成的利息損失的返還要求,參照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也予以支持。涉及擔保合同問題時,因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亦無效,但因擔保人存在過錯,要承擔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實際上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在這些判決中,對利息的保護各有標準。有些法院對利息不予肯定。有些法院則只保護銀行同期利息部分。還有些法院對不高于銀行同期利率四倍的部分都予以支持。對于貸款人出借資金的來源也有不同要求,實務中基本偏向于以企業自由資金出借才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卻在20xx年的裁判中,即使貸款人的資金是銀行資金,約定利息高于銀行同期利率仍認定該借款合同有效。說明最高院對于企業之間借款合同的資金來源并沒有一刀切。

綜合前文的分析,筆者認為對于企業間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應區別對待,企業間變相借款合同應該按照實際法律關系進行判斷。即按照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判斷標準而定,對損害第三人的變相借款合同應認定無效。

對企業間借款合同的資金來源也不宜僅限定在自有資金,如果該貸款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出于互相幫助的角度以銀行貸款資金出借,且信譽良好,已經償還銀行貸款時,也應認定該借款合同有效。借款合同中包含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應按照不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都認定有效來裁判。資本具有逐利性,資金占用的時間價值應當在企業間借貸中加以考慮。

企業間借貸不同于民間借貸,法律之所以保障民間借貸,主要是因為民間借貸較為分散,資金規模有限,利大于弊。但企業間借貸風險會大大提高,因此,在確認企業間借款合同效力的同時,為了利于監管、降低風險,相關部門應該建立起完備的登記備案制度,提高出借方準入門檻,對其資本充足率、信譽度、出借資金頻率等做出相關規定。對企業間借貸可能產生的高利轉貸、非法集資、逃避稅務等違法犯罪行為加以打擊。

企業間的借款合同篇三

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就上述借款事宜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供雙方恪守履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與期限

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資金共計人民幣9000萬元(大寫:九千萬元整,已交付)。

本合同借款期限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甲方將借入的資金用于 。如業務發展需要,甲方也可將該筆本金用于 。

第三條 利率與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據合同簽訂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為 。

2.本合同借款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計息,以如下第 種方式結息。

(1)由甲方于借款期限屆滿時一次性還本付息。

(2)按年結息,結息日為 。

3.乙方指定以下銀行賬號為收款賬號并保證其真實有效。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甲方將本合同借款的本息匯入該賬號。

開戶行:

開戶名:

賬 號:

計算。

第四條 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需要展期時,應在借款期限屆滿前十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審查同意,簽訂借款展期協議。

第五條 貸款的擔保

甲乙雙方選擇履行本條第 款。

2.本合同借款的擔保方式為 ,由乙方與擔保人就本合同的具體擔保事項簽訂編號為 的擔保合同。

第六條 甲方保證

1.甲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國法人,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甲方提供的與本貸款有關的一切文件、報表及陳述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

第七條 甲方義務

1.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清償貸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間,甲方經營決策發生任何重大改變(包括但不限于轉股、改組、合并、分立、合資、合作、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變更等),可能影響乙方權益的 ,甲方應至少提前三十個日歷日書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實借款清償責任,或者提前清償,或者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

3.甲方應當接受乙方監督。如乙方要求,甲方應當提供真實反映借款使用情況的報表及其他文件。

4.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轉移或者變相轉移本合同的債務責任。

5.甲方轉讓、處分其重大資產或營業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應至少提前三十個日歷日書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實借款清償責任,或者提前清償貸款,或者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

6.如發生影響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經濟糾紛、停業、歇業、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財務狀況惡化等,甲方應立即書面通知乙方。

8.借款期間,甲方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住所、電話、傳真等,應在變更后七個日歷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第八條 乙方義務

1.乙方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出借資金給甲方。

2.對于磋商、訂立、履行本合同的過程匯總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資料、數據等信息,乙方應當予以保密。

3.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還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同意。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出現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立即償還借款、利息及其他費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償還前述款項之日即為本合同借款期限屆滿之日。

(1)甲方沒有按期償還借款及利息,經乙方書面催告后,仍未償還的;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

(4)甲方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乙方權益的重大事件。

3.甲方不能按時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權按照未付利息 計算,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逾期未清償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權按照借款本金 計算,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 公證事宜

任何一方提出公證本合同內容的,另外一方應當同意,公證費用由提出方承擔。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未盡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爭議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與解除

1.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擔保的,自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約定以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企業間的借款合同篇四

企業間借款合同是指不具備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從事金融活動資格的企業法人之間訂立的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企業間借款合同從一律無效到20xx年6月27日最高院發布判例認定并非當然無效,其效力始終在法律實務中摸索探求,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如何。而法院在對其效力的判定中援引的法律、法規、規章不論在效力上還是邏輯上都值得推敲。

首先,在判定企業借款合同無效中,法院援引最多的當屬《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無疑這通常作為審查合同效力的標準,表明企業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時訂立的合同無效。但法院具體對企業間借款合同違反何種法律、法規的適用又有不同。

有些法院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因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和第六十一條認定無效。但是《貸款通則》是部門規章,在效力上并不符合要求。因此,另一些法院則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這兩條規定均將企業之間的借貸定義為企業在從事金融機構或是商業銀行業務。然而金融機構從事的信貸業務與企業間的借貸行為實際上并不完全相符。發放貸款對金融機構而言,是其重要的業務組成部分和收入來源。并且這種信貸服務是經常性的向不特定的群體提供。而企業之間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則不一定是以發放貸款收取利息為業,提供資金支持也具有偶發性且對象大多局限在有業務來往或其他因素的特定企業上。即使兩者在某些情況中有交集,他們也不能完全等同。換個角度,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既然不以從事信貸活動為業的自然人同企業訂立的借款合同被認定有效,為何同樣是不以資金融通為常業的企業法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卻被扣上從事金融機構業務的帽子而確認無效?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名為以自然人身份借款給企業實為企業間借貸而被認定有效的案件時有發生。這顯然不合邏輯。

其次,基于上述裁判依據都缺乏嚴密的邏輯和明確有效的法律根據,法院在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時會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何為社會公共利益?觀察角度不同,結論就可能不一致。從活躍市場經濟,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角度來看,企業間的借款合同有助于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緩解企業發展過程中資金短缺的壓力,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從穩定金融市場秩序,利于國家經濟調控的角度而言,企業間的借款合同則加大了國家對金融貿易市場的監管難度,由于其隱蔽性,很可能發展成非法轉貸、集資詐騙等經濟犯罪。如果沒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對貸款人的性質沒有準確合理地把握,一味地將所有企業間借款合同以此條款認定無效的話,不符合合同法保障當事人締約自由的初衷。

最后,理論上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相反,從法律的邏輯上還能推知企業間借款合同有效。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可以推知《公司法》認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后,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這里對他人并沒有限定在自然人中。并且從所得收入應當由公司所有,說明該借款合同可以約定利息。

綜上,在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中,存在法律上和邏輯上的漏洞。企業間借款合同應該以無效為例外,以有效為常態,綜合考慮企業間借貸的動因和貸款人性質,如果貸款人不具備金融機構資格,卻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的貸款給其他企業,則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如果是為生產經營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當屬有效。

實踐中,企業間借貸并不是單純直接以借款合同的形式來體現。各種形式的變相借款合同層出不窮,對他們效力的認定,法院適用的裁判規則更加混亂。既然最高院對直接的企業間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做了區分,那么類型化的變相借款合同又該如何裁判?筆者將從最常見的幾種變相借款合同入手,從實踐和理論兩個層面進行分析。

(一)名為聯營實為借貸合同,即企業之間簽訂聯營合同,卻約定出資方不參與實質性管理,且定期收取本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對此類合同,按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實踐中,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被認定為借款合同。

(二)企業之間簽訂投資協議。

(三)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實為借貸合同。根據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如何判斷售后回租合同被認定為“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融資”?最高人民法院給出的解釋是:“實際并無租賃物,或者租賃物低值高估,以融資租賃之名,行借款、貸款之實,人民法院仍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借款合同關系處理。” (四)名為委托理財實為借貸關系,即甲方將資金交由乙方投資管理,乙方保證甲方獲得固定收益,到期收回本金,甲方不承擔投資風險。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以進行委托資產管理的形式掩蓋其私下借貸的非法目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關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規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上述企業間變相借款合同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就是企業訂立出各種名目的合同,實際上并沒有履行相關類型合同的權利義務,也沒有承擔經營或者投資的風險,而是約定了較為固定的收益,實際上相當于本金和利息的償付,因此屬于企業間變相借款合同。法院通常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或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來認定該合同無效。上文中已對前者進行了評析,在此不再贅述。關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適用,顯然是法院在審查企業間變相借款合同效力的過程中,默認企業間借款合同一律無效,以此為基礎進行判決。但前文已經論證了企業間借款合同并非當然無效,這一基礎顯然不成立。再者,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爭訟的法律關系不一致時,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因此,企業間變相借款合同的案由基本上都變更為企業借貸糾紛。案由變更后法院理應根據企業間的實際法律關系進行裁判。也就是說認定該變相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時,還是應該根據貸款人的資質,以及貸款人是否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來判斷,而不是武斷的認定其變相借款合同無效。如系企業用于生產經營而進行臨時性的資金拆借行為,即使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也應認定借款合同的效力。當然,企業間變相借款合同形式多樣,其復雜程度高于直接借款合同,牽扯的利害關系也較多。因此,如果該虛偽表示侵害到了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確認該合同無效。

現實中,很多中小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資金短缺,向金融機構貸款往往因為資質或者審批手續繁雜而困難重重。另一些企業又有大量的閑散資金,二者之間的落差使得企業間借貸行為十分常見。因此,結合現實需要,確認企業間借款合同有效已經大勢所趨。在筆者搜集的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20日全國各地各級別的法院對企業間借款合同的裁判文書的25份中僅有在8個案例中企業間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盡管在這部分案件中法院不認可企業借款合同的效力,但在責任承擔方面,法院卻對約定的利息既不進行追繳,也不處罰,而是以合同無效后,借款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來判決。甚至對于因借款給貸款人造成的利息損失的返還要求,參照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也予以支持。涉及擔保合同問題時,因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亦無效,但因擔保人存在過錯,要承擔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實際上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在這些判決中,對利息的保護各有標準。有些法院對利息不予肯定。有些法院則只保護銀行同期利息部分。還有些法院對不高于銀行同期利率四倍的部分都予以支持。對于貸款人出借資金的來源也有不同要求,實務中基本偏向于以企業自由資金出借才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卻在20xx年的裁判中,即使貸款人的資金是銀行資金,約定利息高于銀行同期利率仍認定該借款合同有效。說明最高院對于企業之間借款合同的資金來源并沒有一刀切。

綜合前文的分析,筆者認為對于企業間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應區別對待,企業間變相借款合同應該按照實際法律關系進行判斷。即按照直接借款合同的效力判斷標準而定,對損害第三人的變相借款合同應認定無效。

對企業間借款合同的資金來源也不宜僅限定在自有資金,如果該貸款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出于互相幫助的角度以銀行貸款資金出借,且信譽良好,已經償還銀行貸款時,也應認定該借款合同有效。借款合同中包含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應按照不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都認定有效來裁判。資本具有逐利性,資金占用的時間價值應當在企業間借貸中加以考慮。

企業間借貸不同于民間借貸,法律之所以保障民間借貸,主要是因為民間借貸較為分散,資金規模有限,利大于弊。但企業間借貸風險會大大提高,因此,在確認企業間借款合同效力的同時,為了利于監管、降低風險,相關部門應該建立起完備的登記備案制度,提高出借方準入門檻,對其資本充足率、信譽度、出借資金頻率等做出相關規定。對企業間借貸可能產生的高利轉貸、非法集資、逃避稅務等違法犯罪行為加以打擊。

企業間的借款合同篇五

貸款方:

借款方:

經**公司(下稱貸款方)與**有限公司(下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借款用途

**公司流動資金需求。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萬元(大寫:萬元)。

三、借款利息

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按年利息20%計算。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一年。自20xx年4月15起至20xx年4月14日止。

五、其他

1、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到期還本付息。逾期不還,由借款方按日向貸款方支付到期本息總額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2、借款方以**公司各股東的全部股權作質押,作為本公司的借款或其展期借款擔保。抵押擔保期限自借款生效之日至本公司全部債務還清之日止,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本息,貸款方有權處理質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六、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1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貸款人:公司 借款人: 公司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公司股東會

關于同意向**有限公司

一、時 間:20xx年4月15日

二、參加人員:各股東

三、主 持 人:

四、地 點:公司會議期間室

五、內 容:

會議就本公司向**公司借款事項進行研究,并達成如下決議:

1、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本公司向**公司借款人民幣萬元(大寫:萬元)。借款的具體事宜以《借款協議》為準。

2、股東會授權本公司總經理**全權決定和簽署上述《借款協議》,確定借款期限、利息、質押擔保等有關事項,本公司概予承認。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全部由本公司承擔。

3、上述債務履行期間,如本公司未還清**公司債務,除**公司書面同意外,絕不對外處臵、轉讓、變更其股權。

4、本公司出席會議的股東證實:出席本次股東會的股東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上述決定是真實、完整的,并在會議上一致通過。

5、本決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本決議之日起生效至上述債務全部償清之日止。

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

**公司(公章)

20xx年4月12日

企業間的借款合同篇六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具備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如適用上述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必須是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被直接適用的依據,即《貸款通則》在性質上屬于行政規章,而不屬于行政法規。從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并不能推定企業間借款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而作為實踐中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的直接依據《貸款通則》在性質上屬于部門規章,建議在立法上對此作出調整。

對借貸本金的處理:借貸本金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必須全額返還給出借方,而不適用損害賠償予以替代。

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

在實踐中,對無效借款合同項下的利息的處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聯營糾紛解答》的規定,即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企業間的借款合同篇七

合同編號: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就上述借款事宜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供雙方恪守履行。

第一條借款金額與期限

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資金共計人民幣9000萬元(大寫:九千萬元整,已交付)。

本合同借款期限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借款用途

甲方將借入的資金用于。如業務發展需要,甲方也可將該筆本金用于。

第三條利率與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據合同簽訂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為。

2.本合同借款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計息,以如下第種方式結息。

(1)由甲方于借款期限屆滿時一次性還本付息。

(2)按年結息,結息日為。

3.乙方指定以下銀行賬號為收款賬號并保證其真實有效。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甲方將本合同借款的本息匯入該賬號。

開戶行:開戶名:賬號:

4.甲方提前還款的,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則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

第四條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需要展期時,應在借款期限屆滿前十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審查同意,簽訂借款展期協議。

第五條貸款的擔保

甲乙雙方選擇履行本條第款。

2.本合同借款的擔保方式為,由乙方與擔保人就本合同的具體擔保事項簽訂編號為的擔保合同。

第六條甲方保證

1.甲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國法人,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甲方提供的與本貸款有關的一切文件、報表及陳述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

第七條甲方義務

1.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清償貸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間,甲方經營決策發生任何重大改變(包括但不限于轉股、改組、合并、分立、合資、合作、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變更等),可能影響乙方權益的,甲方應至少提前三十個日歷日書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實借款清償責任,或者提前清償,或者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

3.甲方應當接受乙方監督。如乙方要求,甲方應當提供真實反映借款使用情況的報表及其他文件。

4.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轉移或者變相轉移本合同的債務責任。

5.甲方轉讓、處分其重大資產或營業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應至少提前三十個日歷日書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實借款清償責任,或者提前清償貸款,或者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

6.如發生影響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經濟糾紛、停業、歇業、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財務狀況惡化等,甲方應立即書面通知乙方。

認可的新擔保。

8.借款期間,甲方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住所、電話、傳真等,應在變更后七個日歷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第八條乙方義務

1.乙方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出借資金給甲方。

2.對于磋商、訂立、履行本合同的過程匯總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資料、數據等信息,乙方應當予以保密。

3.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還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同意。

第九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出現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立即償還借款、利息及其他費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償還前述款項之日即為本合同借款期限屆滿之日。

(1)甲方沒有按期償還借款及利息,經乙方書面催告后,仍未償還的;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

(4)甲方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乙方權益的重大事件。

3.甲方不能按時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權按照未付利息計算,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逾期未清償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權按照借款本金計算,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公證事宜

任何一方提出公證本合同內容的,另外一方應當同意,公證費用由提出方承擔。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未盡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爭議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1.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擔保的,自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約定以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務:____

地址:________郵碼:____電話:________

貸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務:____

地址:________郵碼:____電話:________

保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務:____

地址:________郵碼:____電話: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借款方為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向貸款方申請建筑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放,為明確各方權責,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規定____年貸款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萬元,用于____。

第二條借款方和貸款方必須共同遵守貸款辦法,有關貸款事項按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貸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收利息,利率為月息____,超計劃貸款的超過部分利率為月息____,逾期貸款加計利息20%,挪用貸款挪用部分加罰利息50%。

第四條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貸款方如因工作差錯貽誤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損失時,應按直接經濟損失,由貸款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貸款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檢查時,借款方對調閱有關文件、帳冊、憑證和報表,查核物資庫存和施工生產情況等,必須給予方便。

第六條借款方如違反合同和貸款辦法的規定,貸款方有權停止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七條擔保方對借款方歸還貸款本息承擔責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償貸款本息時,擔保方應在接到貸款方還款通知后一個月內負責歸還。

第八條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為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簽章各方各執一份。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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