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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放棄退稅申請書(3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03-23 17:43:04
最新放棄退稅申請書(3篇)
時間:2023-03-23 17:43:04     小編:zdfb

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放棄退稅申請書篇一

20xx年1月31日,我公司會計給客戶開出一張地稅技術服務發票,開票金額59300元,共交貴局稅費合計3380.1元(其中營業稅2965元,城市建設稅207.55元,教育費附加88.95元,營業稅附征59.3元,其它專項59.3元),發票開出后,客戶根據合同要求堅決不同意接收按地稅技術服務開出的發票,要求我公司按國稅產品銷售類普通“增值稅”發票開出。

為了滿足客戶要求,收回資金,我公司在3月份按客戶要求重新開出該項產品增值稅發票,已上繳經開區國稅局增值稅,使本項業務發生重復繳稅現象。

由于貴陽經開區國稅局在20xx年4月18日已給我公司下發新的稅務登記證,將本公司營業稅轉為“營改增”增值稅征收,故本公司今后將不再產業營業稅種。

因此特向貴局申請退回已繳納該筆業務的2965元營業稅。其它附加稅種共計415.1元在后期稅收業務中抵扣。

敬請貴局解決支持并批準為盼!

申請公司:xxx

申請日期:20xx年x月xx日

放棄退稅申請書篇二

東城區國稅二所:

本企業20xx年度年終匯算調整后所得131991.95元,彌補(20xx年度)未彌補虧損額:84608.99元,彌補(20xx年度)未彌補虧損額:22245.89元,20xx年公司總計虧損:181796.08元,實際彌補虧損額:25137.07元,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為:156659.01元,本企業20xx年度虧損金額45564.44元可轉以后年度彌補,因此,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總計為:202223.45元。( 20xx年度未彌補虧損額為:156659.01元, 20xx年度45564.44元)

本企業20xx年度實現利潤108352.28元,四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為:12557.57元,(計算:108352.28-45564.44=62787.84 62787.84*20%=12557.57)

經鑒證本企業實際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12557.57元應退回,故向國稅局提出退稅申請。

致此

xx有限責任公司

20xx年6月6日

放棄退稅申請書篇三

小林是去年由外地到上海找工作的大學生,經歷過艱苦的求職后,應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小林碰到了一個問題:勞動合同附帶有承諾書,內容如下: 本人被**公司招聘錄用為合同制員工后,如果公司因實際情況未能履行勞動合同中部分條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棄權利,不作異議。承諾人:***。 小林怕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就問公司,如果不簽行不行?公司方面回答說,不行。小林為了迫在眉睫的畢業、求職銜接,就簽下了這個承諾書。在實際工作當中,小林碰到了如下的情況:

1、在勞動合同中關于勞動時間的條款規定:甲方實行每日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工作制。特殊情況,甲方有權變動乙方的休息日。而實際的工作時間是一周六天制,每天8小時。共計:6*8=48小時。

2、勞動合同中關于社會保險的規定:甲方按期為乙方向國家指定的機構繳付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參加其他有關社會保險。但在實際操作中,公司對于合同中提到的社會保險一項都沒有繳付。

那么,員工放棄了自己的權利和單位簽訂的承諾書具有法律效力嗎?勞動合同附帶承諾書合法嗎?本期勞動關系下午茶,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易博士就上述問題進行探討,希望能夠給企業的hr提供一份幫助和指導。

分析:

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易博士認為小林簽下的承諾書是無效的,勞動合同附帶承諾書是否合法是要看承諾書的具體內容的。具體就本案,該承諾書屬于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中違反加班和社會保險繳納的法律規定。屬于免除了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剝奪、排除了勞動者的權利,因此該承諾書是無效的。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有類似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這里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威脅”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從小林的情況看,小林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如果小林不簽承諾書,等于自動放棄了這個工作機會,而找工作的艱辛使得小林違心簽下了承諾書。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易博士認為,用人單位在這一點還違反了簽訂勞動合同的協商一致原則。

在加班法律規定上分析,小林的單位違反了《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小林的單位實行每周工作48小時的工作時間,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

從社會保險的繳納角度分析,《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各地的社會保險征繳條例中,都非常明確地表示社會保險的繳納是企業必須承擔的義務。就本案而言,該用人單位的觀念并沒有理順,在成本意識中剔除了社會保險這一塊,而將其視為正常開支之外的額外負擔。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易博士認為,用人單位應該確立這樣的觀念:社會保險,和工資一樣,是企業運行的法定成本之一,是對員工和社會應盡的法定義務。并且《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員工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同時,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是得不償失的。

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易博士提醒:

總結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小林和單位簽訂的承諾書屬于無效合同條款。但該承諾書也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的有效性,由于該無效條款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制定的,因此該無效條款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害,將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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