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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證正常的教學、教研和學習秩序,保障公共財產和教師、職工、學生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在各班級、辦公室、功能室工作學習的師生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針,積極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條、我校的法人代表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班班主任是本班消防安全的具體責任人,負責本班教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各辦公室、功能室教師具體負責所處室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各班主任、教師應當在小學的安排下,根據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落實小學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抓好各種具體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
第五條、小學要積極開展消防工作,校長應當履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的第六條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年級組長、班主任、功能室負責人是本年級辦公室、本班教室、本功能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校長負責,按照小學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和安排,實施和組織落實相關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微機室、辦公室、實驗室、圖書室等,是我校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當按照小學的消防工作要求,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條、小學應當按照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校的特點,建立健全其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組織實施落實。
1.教學活動中凡需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和劇毒物品及有害菌種的,一定要先報告小學進行消防備案,設安全放置處所,明確專人保管,建立使用卡,嚴格使用管理。
2.易燃、易爆、放射性和劇毒物品及有害菌種統一由小學設倉貯存,不準私自貯存。
3.小學任何地方不準貯存汽油、柴油。
4.領用劇毒危險物品時,需經校長同意,兩人一同領取,違反規定的保管人員應拒絕發放。
第十條、臨時動火審批制度
2、動火完畢要當即清理現場火種。
第十一條、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因此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對其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責任人,將視其情節的輕重,報請上級給予行政處分或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本制度適用于規范和指導本單位的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國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職能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規及有關職能部門的規定辦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防范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企業安全和員工人身安全,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范圍內需要設置消防器材和進行消防管理的部門。
1、公司的消防工作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公司的安全生產體系中進行統籌管理。
2、公司安全檢察監督部負責全公司消防工作歸口管理,其它部門負責各自分管范圍內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總經理為消防安全總負責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3.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3.2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結合起來,統籌安排。
3.3督促各部門籌建消防設施、購置和維護消防器材。
3.4協調專業部門組織防火專項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隱患。
3.5組織撲救火災,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4、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為消防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具體履行總經理的消防管理職責。
5.1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3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保養,確保其完好,安全通道的暢道。
5.4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提高全員消防意識和技能。
5.5確定本部門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影響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為火災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5.6組織制訂部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5.7完成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包括:
5.8.1建筑物或施工場所、使用或者開始使用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5.8.3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5.8.4義務消防隊人員及消防裝備情況。
5.8.5有關燃氣及燃氣生產所使用電氣設備的檢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
5.9加強對部門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5.10消防安全管理員應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崗位防火責任
1.1嚴格遵守安全規程和各項防火制度,加強對火源、電源、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的危險因素的區域內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嚴格按《動火管理辦法》審批手續,落實現場責任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并落實相應消防措施后方可動火施工。工作完畢要及時切斷臨時電源,熄滅火源。
1.2發現隱患及其它可能導致火險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并及時報告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或當班調度指揮中心。
1.3各班組負責對存放在本崗位的消防器材進行清潔打掃。
1.4發生火災(火警)立即進行正確撲救,并立即向調度指揮中心報警。
2、建筑施工和設備安裝現場的消防管理責任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我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和規劃建設管理部行使監督檢查權。
第五條 防火安全檢查
1、安全檢查監督部要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消防工作進行檢查,安排對消防關鍵時期和重點部位進行經常性的消防檢查,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2、各部門、班組要把消防安全檢查作為安全檢查的重點內容之一,要將消防責任落實到人,發現火險隱患,立即處理,需要領導協調時,要及時上報。
3、安檢部、各部門、班組要將防火檢查情況作好記錄。
4、防火檢查的內容:
4.1生產過程中有無違章情況。
4.2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4.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4.4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好。
4.5消防重點部位安全管理情況。
4.6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員工掌握消防知識情況。
4.7查閱有關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條為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河北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高層建筑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所明確的高層民用建筑,包括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2層及2層以上的公共建筑。國家相關標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則,以高層建筑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等為責任主體,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高層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高層建筑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各自負責。
高層建筑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時,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的約定,在其使用、經營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高層建筑投入使用后,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高層建筑實施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將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每年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六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高層建筑消防工作責任制,協調解決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重大問題。對高層建筑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根據高層建筑滅火救援工作需要,為本行政區域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配備登高消防車等特種裝備器材。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督促和指導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按規定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組織本轄區內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相關工作予以協助。
第八條市、縣(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強對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監管,督促高層建筑物業服務企業和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情況加強監督和檢查。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筑,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安全監管。屬于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筑,由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安全監管。
第九條市、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涉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難場所統一納入規劃管理。在實施規劃審批時,應當確保留足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避難場所等消防施救場地。
第十條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層建筑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有針對性地開展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按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抽查建筑外保溫、外墻裝飾材料質量。
第十一條市、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中應審查高層建筑消防驗收合格或者備案手續;監督和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并將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納入行業管理、信用評價、先進評比等內容。
第十二條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層建筑戶外廣告牌、店招店牌和相應景觀照明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市、縣(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高層建筑內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娛樂場所,不得核發相關經營許可證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同一高層建筑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確定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業主、使用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或者責任書,對消防安全管理事項、雙方權利義務、消防設施和器材維護保養、火災隱患整改費用落實、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時,業主、使用人應當協助變更后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查驗消防設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辦理相關承接管理手續。
(七)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檔案資料;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約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向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業主、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業主、使用人有權對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責任書情況進行監督,查閱消防檔案資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等情況。對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責任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有權依法予以更換,并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的費用,在建筑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納入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第十八條高層居住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二)嚴格遵守燃氣安全使用規定,嚴禁私自拆卸改裝設備和用具;
(五)自覺維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義務。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火災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理,并記錄備查。對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建志愿消防隊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施工人員進場前,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第二十四條高層建筑的外保溫材料應當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xx〕46號)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執行。
高層建筑施工現場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當采用不燃材料搭設,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應當采用阻燃型防護網。
第二十五條宿舍、辦公用房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宿舍、辦公用房不應與廚房操作間、鍋爐房、變配電房等組合建造;會議室、娛樂室等人員密集房間應設置在臨時用房的首層。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應當保持暢通,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個;只能設置1個出入口的,應在施工現場內設置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通道。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應當設置防火警示標識。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應當遠離明火作業區、人員密集區和建筑物相對集中區。
第二十八條在建工程作業場所的臨時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建造,并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第二十九條在用高層建筑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不得營業、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區繼續營業、使用和居住時,應在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不燃燒體隔墻進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應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滅火器等臨時消防設施。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對已失效、損壞或丟失的消防設施、器材及時更換、修復或補充。
室內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與結構層同步建設,管徑、水壓、水量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結構施工完畢的每層樓梯處應設置消防水槍、水帶,且每處不應少于2套。
(一)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火災的部位或環節;
(二)施工過程中應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備的臨時消防設施;
(三)初起火災的撲救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逃生方法及路線。
(一)施工現場重大火災危險源辨識;
(二)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措施;
(三)臨時消防設施、疏散設施的配置;
(四)臨時消防設施和消防警示標識布置圖。
第三十三條施工現場用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動火作業前施工人員應向施工單位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
(二)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
(四)嚴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進行動火作業,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動用明火。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設計。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進行局部改造或內部裝修前,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與業主、使用人、施工單位約定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明確禁止的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五條高層建筑總平面布局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消防車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應當設置明顯標識。
不得設置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面或者影響消防撲救、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設備。
第三十六條疏散通道、樓梯、出口等疏散設施應保持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鎖閉或者安裝柵欄門、卷簾門、設置儲藏間、堆放雜物、停放自行車等影響人員疏散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避難層(間)。
第三十七條常閉式防火門的閉門器、順序器應當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門應處于常閉狀態;常開式防火門應能在火災發生時自行關閉并反饋信號。
第三十八條進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業時,應經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辦理動火許可證,落實防護措施。作業完畢后,作業人員應當對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第三十九條電氣線路、電器設備、配電箱安裝與維修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應當定期對用電情況進行檢查,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技術服務企業對電氣線路及設備進行安全技術檢測。
第四十條高層建筑內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高層建筑使用燃氣應采用管道供氣。嚴禁在高層建筑內使用瓶裝液化氣。
第四十一條倡導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緩降器等滅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層建筑的首層顯著位置應當設置消防平面圖,標明建筑基本情況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消防電梯、消防設施的位置等內容。高層建筑的賓館客房內應當設置應急疏散路線圖,配備手電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說明。
第四十二條高層建筑內廚房的排煙管道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清洗,賓館、餐飲場所廚房的排煙管道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養護。
季節性使用的高層建筑要在每年暑期結束后對排煙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養護,并在投入使用前再次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消除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需要廠家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修的,應當立即委托維修。廠家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接到維修委托后,應在24小時內組織人員進場維修,并在約定時限內修復。
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當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書面批準,并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系統故障、停用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條消防控制室應當設定專人負責,落實每日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且持證上崗。值班人員必須掌握應急操作程序,并能熟練操作控制室設備。
第四十五條消防控制室應配備以下物品:
(二)用于巡查、確認火災所需的照明、通訊、視頻等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備的物品。
第四十六條消防控制室應當制定張貼以下工作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
(四)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其他有關制度。
第四十七條嚴禁在高層建筑內部和周邊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發現違規燃放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公安機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八條火災發生后,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應當立即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并協助做好滅火救援工作。
高層建筑應明確疏散引導員,負責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組織、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第四十九條對于消防安全管理規范、成績突出的高層建筑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年終評先評優中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十條高層建筑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火災隱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高層建筑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高層建筑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所有權人;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經營等方式實際使用高層建筑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單位及個人。
本規定所稱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是指高層建筑交付使用后,業主、使用人自行確定的管理高層建筑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在用高層建筑,是指已經入住或者投入使用、營業的高層建筑。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