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個人安全責任保證書篇一
一、有關婚姻關系解除的保證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犯錯后,犯錯一方做出的婚內保證書中通常包含,若再犯錯即解除婚姻關系的內容。那么,在訴訟離婚過程中可否以此為依據作為離婚的充分條件呢?哈爾濱日報(20xx年11月19日第007版)刊載了一個有關婚內保證書的離婚案件,原告與被告結婚后生一女。婚后被告生活不夠檢點,曾于20xx年11月28日向其妻作出了一份書面行為保證,保證如同其他女人有密切來往或不正當關系,自愿離婚,并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20xx年9月份,被告與一美容院女子同居。于是原告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據法官介紹,即使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婚內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后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判決是否準許離婚。據此,除協議離婚外,訴訟離婚的依據只能依據《婚姻法》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為依據而不能單純以婚內保證書的有關雙方關于離婚的保證協議為依據,因為其并不能充分證明雙方是否感情確已破裂。
二、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保證是否有效
對于財產分割問題的保證是否有效根據現實生活的案例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約定明顯超出當事人實際承受能力時不具有法律效力
寧波日報(20xx年4月14日第a1版)刊載一案,妻子發現丈夫有了婚外情后丈夫向妻子作了保證,稱今后不再與對方交往,并寫下“保證書”,承諾今后如做對不起妻子的事,將自愿賠償800萬元。但妻子發現丈夫與第三者仍交往頻繁,便向法院起訴離婚,同時要求其根據承諾賠償800萬元。但是最后法院的判決卻沒有以此婚內保證書為依據,認為該保證書無效,
判決適多分配財產而并未判決保證書中所約定的800萬元。法院的主要依據和理由是:分配給原告800萬元明顯超出了被告的實際經濟狀況,只是當時被告暫時妥協的安撫性約定,被告并沒有經濟能力賠償800萬元,難以確定其意思表示的真實。若以婚內保證書的保證為依據顯然不合理。
2.約定系雙方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實符合當事人實際情況時應具有法律效力
哈爾濱日報(20xx年7月25日第007版)刊載市民原告(女)與被告自20xx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被告往往動不動便對原告施以拳腳。20xx年7月,被告再一次對原告進行打罵后,原告提出離婚,被告向原告寫下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原告。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原告一人所有。”20xx年8月,被告在酒后又將原告打得頭破血流,原告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被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原告顯失公平。后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原告“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3.婚內保證書不能作為離婚時財產分配的絕對依據
部分專家學者認為婚內保證書所記載的一方所犯的錯誤通常并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夫妻雙方離婚是因為保證書中所述原因,因此在訴訟中并不能完全以婚內保證書作為證據,還要配合其他合法證據證明,如夫妻一方給另一方造成了可鑒定的傷害如家庭暴力,法院則會以醫院鑒定為依據判決犯錯一方給予另一方損害性賠償或者財產分配更加傾向于受害一方。此種觀點下,婚內保證書只能視為一種“君子協定”用來約束夫妻雙方行為,并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
三、有關子女撫養權的保證是否有效
大多數學者認為婚內保證書對于子女撫養權的保證的效力上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絕對無效。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根據此條,若母親無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三種情況,則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權歸母親所有,如有此三種情況則隨父生活,此時則不能依據婚內保證書的依據來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此時婚內保證書對于子女撫養權額保證無效。第二,并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后的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由于已經進入到了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準許。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并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若夫妻雙方都符合對于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撫養條件的,婚內保證書的保證則是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四、結語
婚內保證書中關于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撫養問題,在訴訟離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的`法律效力,則要看是否符合夫妻財產協議的法律要件,即是否具有夫妻法律關系,是否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約定是否自愿,內容是否合法,還要看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符合當事人實際經濟狀況。對于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論,要分具體情況確定。
參考文獻:
[1]潘志凡.夫妻間侵權行為法律問題研究[d].遼寧大學,20xx.
[2]李洪安.論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立法構建[d].吉林大學,20xx.
個人安全責任保證書篇二
湖北公安農村合作銀行:
借款人 公安縣盛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于20xx年07月 向你農合行借款(大寫)叁佰萬元,合同約定 年 月 日到期。
本人對上述借款人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承諾如下:
1、 保證期間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還款期限屆滿后一年。如貸
款展期后,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延至展期借款到
期日之后二年。
2、 保證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3、 在貸款還清前,未經貴行同意,本人不分紅,不抽取本人投入的入股資金。
承諾人(簽章):
20xx年07月20日
個人安全責任保證書篇三
同學,經查實違反校紀班規,班主任和相關課任老師對其已進行多次訓戒談話,本當上報學校實行嚴厲處分。本著“教育為主”的原則,經班委會研究決定,對該同學和家長仍強烈要求在本班級繼續學習的,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簽訂如下責任保證書:
一、學生在校繼續學習期間家長要經常與學校保持聯系,發現子女不良情況及時向學校反映;
二、學校有電話通知要求家長到校的,家長必須第一時間準時到校;
三、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嚴格遵守校規校紀,家長每天要督促子女認真上好課,按時完成各科學習任務,保證子女不缺課、不逃課、不曠課,否則因不按時上課在校內外發生一切后果(含安全、違規、違紀、違法)由家長自負。
四、如果經學生報告或老師查實,子女仍保持與外界不正常來往和類似違犯校紀班規行為,家長愿意接受學校無條件自動退學處理或學校開除學籍處分。
五、以上各條由家長、學生本人認真細讀,并向學校口頭承諾保證,字后生效。
責任保證人:
學生家長電話:
學生
絕證人(班主任):
年月日
(本保證書一式二份,一份家長,一份學校班主任存檔)
個人安全責任保證書篇四
根據學校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為明確安全管理工作目標,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確保我校后勤管理工作安全、穩定、和諧、有序地進行,特向學校總務處遞交《消防器材安全檢查責任保證書》。
安全工作管理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安全管理職責。
2、定期和不定期地對所負責的校舍消防設施進行安全檢查,予以報告。
安全工作管理目標:
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做好校舍消防設施的安全檢查,及時回報,杜絕一切消防安全隱患。
安全工作管理措施:
1、檢查滅火器壓力表示數,要做好記載,及時向總務處報告。
2、檢查消火栓管道、消防噴槍、警報擊碎玻璃存在情況、外玻璃好壞情況。
3、檢查吸頂燈好壞。
4、檢查路燈開關。
5、檢查樓梯上下踏步鑲邊銅條好壞。
6、每周一上午集中檢查負責區域的消防設施,于周一及時交送總務處(學校開例會之日于當晚會場上交,不開會之日于當日下午送交)。總務處于周一上午不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抽查,若發現各層次消防安全員所填內容與實際不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平時發現情況,及時上報。
本責任保證書經責任人簽字后生效,總務處、責任人各執一份。
附:責任人的職責區域樓 層 (東、西)側總務處
責任人負責人(簽字): (簽字):
個人安全責任保證書篇五
廬山國土資源局:
本單位坐落在 路 號的土地,于 年 月競買取得,面積為 畝(以實際丈量為準),土地用途為 ,土地權屬來源為出讓方式,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權屬來源資料 。該宗地界址清楚,四鄰無爭議,請貴局給予確權,并辦理土地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上述反映的情況與本單位提交的其他原件或復印件資料及內容是真實的。如有虛假,貴局可注銷已登記的土地權利,因虛假引致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概由本單位承擔。
上級主管部門意見: 申請土地登記的單位(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個人安全責任保證書篇六
甲方(建設單位):
乙方(施工單位):
為確保 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依照國家、建設部、北京市有關法規、政策,甲、乙雙方經協商,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 審核乙方的資質及合同履行能力,審核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資質;
(二) 向乙方移交施工場地,并明確乙方進入施工場地的安全責任;
(三) 按甲乙雙方確認的合同價款及預付款比例按時向乙方支付預付款,以確保安全措施到位;
(四) 不得對乙方提出不符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五) 不得明示或暗示乙方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六) 有權對乙方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規范作業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有權制止,責成其改正,并可視情況給予經濟處罰;對不按要求改正者,甲方有權加重經濟處罰;凡發生事故的,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響,追究乙方的事故責任及違約責任。
第二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乙方是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確保生產、工程安全和因工程施工而危及周邊建(構)筑物、各種管線、道路交通等公眾環境安全及人身財產安全;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全教育培訓,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三) 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確定主管安全的責任人,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乙方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培訓合格證書,上述人員應報甲方備案,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換,對施工中的特種作業人員乙方必須選取合格的持證人員上崗;
(四) 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對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必須用于所承擔的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五) 嚴格控制安全設施所需材料、設備及勞保用品的質量,杜絕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的車輛、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安全防護用具須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必須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保護設施并按期進行保養、檢修。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隱患或國家規定該報廢和淘汰的車輛、設備、機具、設施。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須按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時做到定期檢查并記錄檢查內容;
(六) 對分包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進行審查,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并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七) 在施工過程中,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案,遵守施工工序、工藝要求,嚴格控制地表沉降,落實對周邊建(構)筑物、地下管線、道路設施及周圍綠化等公眾環境的保護措施。如遇有不明情況,應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確定解決方案。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應當做好現場防護;
(八) 在施工中認真執行《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標準》、《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場容衛生標準》、《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保護標準》、《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保衛消防標準》、《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生活區設置和管理標準》和 建設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應在施工現場的各個危險部位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九) 結合所承擔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包括自然災害在內的各種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突發事件立即組織進行緊急處置避免事態擴大,并立即上報甲方及有關部門;
(十) 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十一) 按照規定為施工作業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及其他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應當承保的人員承保意外傷害險;
(十二) 接受甲方對安全的監督管理,對甲方及有關方面在安全檢查中要求進行整改的安全事故隱患和不安全行為,立即進行改正。
(十三) 行使與甲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安全方面條款規定的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違約責任
(一) 發生安全事故,乙方應在搶救受傷人員,減少進一步損失、保護現場的同時,立即向甲方通報情況,并不得隱瞞事故真相,如有違反,導致事故責任無法確認的,事故責任及事故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二) 發生《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重大事故的,除甲方有權視情況從應支付給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30000—100000元作為違約金外,乙方還應按有關規定承擔因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因乙方責任給甲方造成的連帶經濟損失;
(三) 發生《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較大事故的,除甲方有權視情況從應支付給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10000—50000元作為違約金外,乙方還應按有關規定承擔因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因乙方責任給甲方造成的連帶經濟損失。
第四條 本協議條款與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法規不符時,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法規執行。
第五條 本協議作為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的附件,與上述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本協議未盡之事項,依據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法律法規未作明確規定的,可由雙方協商處理解決。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