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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約束力的狀態(通用六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03-30 11:04:19
最新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約束力的狀態(通用六篇)
時間:2023-03-30 11:04:19     小編:zdfb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約束力的狀態篇一

地址:

郵政編碼:

經營許可證號碼:

負責人:

代理人(以下簡稱乙方):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身份證號碼: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管理辦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及有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保險個人代理事項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且乙方保證人在《履行保險個人代理合同保證書》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個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甲乙雙方的關系為保險代理合同關系,不直接或間接構成勞動關系。

第三條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權范圍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

第四條代理地域范圍

甲方授權乙方在甲方經營區域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州、盟) 縣(市、區、旗)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條代理業務范圍

(一)甲方授權乙方代理下列保險業務(按險種列明)

1、 2、

3、 4、

5、 6、

7、 8、

9、10、

11、 12、

(二)乙方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限于:

1、向客戶宣傳、介紹、推薦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

2、將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及相關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并將甲方簽發的保險單、保險費收據等相關單證交付給投保人;

4、接受客戶咨詢;

5、甲方書面委托的其他事項。

(三)乙方不得處理下列事項:

1、簽發或批改保險單和保險費收據;

2、核保、核賠;

3、其他未經甲方書面授權的事項。

第六條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甲方承擔責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書面授權范圍的行為,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應在收到保險費當日將代收的保險費全額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特殊情況下經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長為收到保險費二十四小時之內。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帳戶收取保險費,不得將保險費挪作他用。

第八條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雙方約定的各險種手續費標準是:

1、 2、

3、 4、

5、 6、

7、 8、

9、10、

11、 12、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續費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續費產生的稅款由乙方承擔。

(三)甲方按每一會計月份的實收保險費以現金或轉帳方式結算乙方代理手續費,結算日為次月日,遇節假日順延。

(四)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甲方業務管理需要,可調整手續費標準,如乙方不能認可新的手續費標準,本合同自動終止。

(五)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乙方才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1、甲方已審核簽發保險單;

2、甲方已全額收到保險費;

3、代理行為符合代理合同各項約定。

(六)乙方代理的業務發生退保或變更,甲方相應調整乙方的手續費。

第九條甲方的權利: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個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據此對乙方與保險代理有關的行為進行管理;

(二)對乙方代理業務的核保、核賠權;

(三)乙方越權代理及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留存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按稅務機關規定代扣乙方應繳納的稅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業務完成情況和代理客戶詳細信息。

第十條甲方的義務:

(一)根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二)對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理的保險業務承擔保險責任;

(三)為乙方核發或更換《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

(四)將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報保險監管部門備案并辦理年度檢驗;

(五)為乙方提供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所需展業證件、業務單證和甲方認為必要的宣傳材料;

(六)認真聽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七)為乙方提供與保險代理業務有關的培訓。

第十一條乙方的權利:

(一)在授權范圍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并獲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續費;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關代理業務的展業證件、業務單證、宣傳材料;

(四)享有甲方為其提供的與保險代理業務有關的培訓;

(五)拒絕甲方的違法、違規和非書面委托事項。

第十二條乙方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遵守職業操守,維護甲方及投保人、被保

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甲方的社會形象;

(二)參加甲方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專業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說明保險合同內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險標的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對于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明確說明;

(四)協助甲方了解投保標的的真實情況和風險狀況;

(五)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險費;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戶的商業秘密;

(七)非經甲方書面授權,不為甲方以外保險機構代理保險業務;

(八)按甲方要求確定展業身份稱謂,不向投保人作任何與保險業務有關的虛假宣傳和承諾;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出險通知后,及時通知甲方;

(十)保險合同訂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變更、終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請求后,及時轉告甲方。

第十三條保證

乙方請 作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證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險個人代理合同保證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合同的變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依法對保險代理的地域范圍、險種范圍、代理手續費標準、保證人等合同內容進行變更,并訂立補充協議予以約定。

(二)雙方如不能就變更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的終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續簽保險代理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保險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隨時單方解除合同: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2、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甲方信譽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險費;

4、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受益人欺騙甲方;

5、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人;

6、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和降低保險費率;

7、泄漏客戶信息及甲方商業秘密;

8、遺失重要保險單證造成甲方重大損失;

9、為甲方以外的保險機構代理保險業務;

10、違反本合同約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項義務。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滿;

2、乙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乙方喪失勞動能力;

4、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被保險監管部門吊銷;

5、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乙方須將甲方核發的《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代理期間有關的單證材料、代理客戶資料、乙方和保證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還甲方,并辦理有關手續;甲方交還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六)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活動。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除應如數支付代理手續費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應支付代理手續費金額 %的違約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甲方解付保險費,除應如數上交保險費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應交付保險費金額%的違約金。

(三)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除本條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須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違約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權范圍或者在代理合同終止后仍以甲方名義進行的活動,除經甲方追認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違反合同約定,乙方有權提出解除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六)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甲方損失的,須按照損失金額支付賠償金。

第十七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時,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附則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乙方保證人各持一份,報甲方所屬分公司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點: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地區、州、盟) 縣(市、旗、區)。

附件:

履行保險個人代理合同保證書

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公司:

根據你公司與保險個人代理人(以下稱“被保證人”)簽訂的第 號《保險個人代理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本保證人自愿為《合同書》項下被保證人所應負的民事責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本保證人在此聲明和保證:

一、本保證人是,在不具備擔保資格或能力時,本保證人保證及時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證人與他方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保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保證人為法人的:

保證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保證人地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年月日

保證人為

自然人的:

保證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及郵政編碼:

工作單位名稱:

工作單位地址及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年月日

說明:

(一)保證人為自然人的須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個人收入和擁有所有權的資產證明。

(二)保證人為法人單位的須提供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及法人代碼證復印件(蓋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擁有所有權的資產證明和開戶銀行證明。

合同續簽協議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按原合同條款續簽合同。新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且乙方保證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個月,自 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證人為法人的:

保證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保證人地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年月日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

保證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及郵政編碼:

工作單位名稱:

工作單位地址及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年月日

合同簽訂地點: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旗、區)

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約束力的狀態篇二

合同到期后離職的能不能領取失業保險失業保險一定是要合同到期或是公司辭退才可以領吧,正常辭職可以領嗎?合同未到期辭退如辦理好失業保險。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攜帶哪些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失業人員檔案

(四) 政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還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失業人員應當自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在經辦機構辦理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相關手續;

(二)失業人員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應當及時到居住地社區的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接續手續,避免社會保險繳費中斷;

(三)農業戶口勞動者在就業期間個人不需要繳納失業保險費。在辦理領取失業金手續時,如按城鎮戶口人員繳納1%的失業保險費的,需先到單位繳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管理分局辦理退費手續。

3.退保【流程_手續_申請書】

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約束力的狀態篇三

填寫說明:請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在□打 √,并用正楷填寫變更的內容;申請批減或退保時請填寫背面銀行帳戶信息

保單號碼: 投保人:

被保險人: √同投保人 □不同投保人

申請批改原因:

個人房貸險退保:

本人于 年 月購置了位于 的房產,并在貴司投保房屋按揭保險,現本人已提前還清銀行全部貸款,特申請辦理退保手續。

投保人簽章:

委托授權:(非投保人本人辦理時填寫,并留存代辦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本人(單位)全權委托代為辦理本次保單變更的相關事宜,所產生的相關法律后果由本人(單位)承擔。

代辦人證件類型: 代辦人證件號碼: 代辦人簽章:

投保人簽章: 申請日期:年月 日

公司受理人員填寫

受理人簽名: 受理日期:年 月 日

備注:

銀行帳戶信息留存單

本單位(個人)保單退保/批減款項請轉入以下銀行帳戶中: 聯系電話:收款人簽章:

溫馨提示:

1、為確保您能及時收到我司支付的退保款項,請您再次確認您提供的銀行帳戶是否真實有效;

2、對于您所提供的開戶銀行信息,其中:銀行卡,需要明確到地級市分行;存折,請根據存折內頁上的銀行章填寫,一般需要明確到支行(儲蓄所);

3、公司暫無法向信用卡支付退保款,請注意不要留存信用卡帳戶資料;

4、銀行帳戶信息如果有更改,請在本頁下面的“銀行帳戶信息變更表”中填寫。

帳戶信息更改表(更改適用)

平安保險公司受理人簽字: 收款人簽章:

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約束力的狀態篇四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經過要約和承諾程序,在自愿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即根據當事人雙方約定,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事故時,承擔經濟補償或給付保險金的一種經濟行為。

保險合同按保險人承擔的責任,可將其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的最大區別在于各自的保險標的不同。

汽車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合同的一種,是指以汽車及其有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由于汽車保險業務在財產保險公司的所有業務中占據絕對地位,因而汽車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公司經營過程中的重要合同。

1. 汽車保險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一種法律行為

汽車保險合同是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并雙方意見一致才告成立。汽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社會地位平等的基礎上產生的一項經濟活動,是雙方當事人平等、等價的一項民事法律行為。

2. 汽車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汽車保險合同的生效是以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為條件,換句話說是以交付保險費為換取保險人承擔危險的代價。

3. 汽車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相對于“等價合同”而言的,通俗地講,射幸合同是一種不等價合同,也就是說,由于汽車保險事故發生的頻率及損失發生率的不確定性,倘若發生了汽車保險事故,對單個的被保險人而言,他獲得的汽車保險賠款,遠遠大于他所繳納的保險費;倘若沒有發生汽車保險事故,被保險人雖然付出了保險費,仍然不能得到保險賠款。但是從全體被保險人的整體來觀察,保險費的總和總是與汽車保險賠款支出趨于一致,所以從汽車保險關系的整體上看,這種合同內容的有償交換卻是等價的。汽車保險合同的這種在特定條件下的等價與不等價特征,我們將之稱為汽車保險合同的射幸性。

4. 汽車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訂立,都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汽車保險合同自投保人正式向保險人提出簽訂合同的要約后,就必須將汽車保險合同中規定的要素如實告知保險人,這一點是所有投保汽車保險的投保人應當明白的規則。因為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如果發現投保人對汽車本身的主要危險情況沒有告知、隱瞞或者做錯誤告知,即便汽車保險合同已經生效,保險人也有權不負賠償責任。汽車保險合同的誠信原則不僅是針對投保人而言的,也是針對保險人而言的。也就是說,汽車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共同遵守誠信原則。作為投保人,應當將汽車本身的情況,如是否是營運車、是否重復保險等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或者如實回答保險公司提出的問題,不得隱瞞;而保險人也應將保險合同的內容及特別約定事項、免賠責任如實 向投保人進行解釋,不得誤導或引誘投保人參加汽車保險。因此,最大誠信原則對投保人與保險人是同樣適用的。

5. 汽車保險合同是對人的合同

在汽車保險中,保險車輛的過戶、轉讓或者出售,必須事先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并將保險單或保證憑證批改后方可有效,否則從保險車輛過戶、轉讓、出售時起,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車輛的過戶、轉讓、出售行為是其所有權的轉移,必然帶來被保險人的變更,而過戶、轉讓或者出售汽車的原被保險人在其投保前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承擔了支付保險費等義務,保險人對其資信情況也有一定了解,如果被保險人的汽車發生所有權轉移,勢必導致保險人對新的車輛所有者的資信情況一無所知。眾所周知,在汽車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發生,除了客觀自然因素外,還與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心及道德品質有關,倘若汽車新的所有者妄想以保險圖取索賠,那么汽車保險事故就成為一種必然危險。因此保險車輛的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有據此解除保險合同關系的權利。

6. 汽車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互相承擔義務、互相享有權利。投保人承擔支付保險費義務,保險人承擔約定事故出現后的賠款義務;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約定事故發生后有權向保險人索賠,而保險人也有權要求投保人繳納保險費。

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約束力的狀態篇五

借款人沒有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分期還款時,銀行起訴借款人、汽車經銷商和保險公司要求借款人還款、汽車經銷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險公司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的情況較多,銀行能否將借款人、汽車經銷商、保險人一同起訴,對此不同法院作出了不同理解,有的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有的法院認為不能合并審理,認為應當先由銀行起訴借款人和汽車經銷商,讓借款人還款,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執行不能時,由銀行再行起訴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討論稿第三十九條規定:權利人依據其與債務人(投保人)之間的合同起訴投保人的,不得將保險人列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保險事故發生后,權利人依據保證保險關系起訴保險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投保人(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筆者認為:此條規定顯然不妥。

(一)因為保證保險合同雖然具有獨立性。

其一,主要是講合同獨立存在,保險人承擔責任的獨立性,但因保證保險合同的標的是借款合同的還款義務,保證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是與借款合同權利義務緊密相連的,保證保險合同是不能脫離借款合同獨立存在的。故將借款合同、保證合同、保證保險合同合并審理是可行的,那種先將借款及保證合同審理,并執行不能時,再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的做法是錯誤的,因為法院利用自己的審判權將保險公司的責任變成了一種類似于一般保證的責任,且比一般保證責任更輕的責任。

其二,那種將借款合同與保證保險合同截然分開審理的做法,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顯然也是不可取的。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若說保證保險為保證性質,因保證保險對保險人的承擔責任約定不明,那么就應按連帶保證承擔責任,既然保險人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起訴債務人時,當然可以一同起訴保證人、保險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借款人、保證人、保險人了。所以將保證合同、保證保險合同必然分開審理,顯然是沒有依據的,是法院沒有依據地將保險公司責任滯后的職權主義的體現,這種職權主義違背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且給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訴累。

(二)銀行、保險公司、經銷商三方尚有三方合作協議,將三方合作協議作為其合并審理的依據,并無不當。

(三)把保證保險合同定為基礎借款合同和保險合同關系(討論稿第三十八條),而截然分開審理的方法是不可取的,顯然沒有脫出保證法和票據法解釋的窠臼,是一種法律上的模仿,這樣只能增加當事人的訴累,使債權人一次審理可以解決的問題變成了兩次審理和執行的問題。

(四)最高法院20xx年8月29日作出的(1999)經終字第428號判決書中已予以了認定,認為合并審理并無不當。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還是具有指導意義的。因此第三十九條應修訂為:權利人依據其與債務人(投保人)、保證人之間的合同起訴投保人、保證人的應當準許;保險事故發生后,權利人依據保證保險關系而起訴保險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投保人(債務人)列為第三人。權利人依據其與債務人的合同及保證合同、保證保險合同起訴債務人、保證人、保險人的人民法院亦應當準許。也就是說,債權人單獨起訴債務人、保證人、保險人或將債務人、保證人、保險人作為其共同被告一并起訴的,人民法院均應準許。

1、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人承擔的是補充擔保責任。

2、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如各自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已由合同明確約定,則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無權要求保證人或物的擔保人在合同對其確定的責任范圍之外承擔責任。

3、當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時,如果當事人被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與物的擔任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擔保責任。

4、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時,如果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則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這一規定則僅適用于物的擔保是由債務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時,因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處于同等地位,債權人有權選擇行使物的擔保或保證。如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兩者均有承擔擔保責任的義務。此時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對保證人沒有影響。

擔保保證的先訴抗辯權,如何處理?

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常有關于擔保保證的先訴抗辯權的問題,如何處理?

(一)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三)約定不明的擔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是指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并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其理解如下:

一是保證人被訴時,保證人可委托債權人為受任人向主債務人起訴,如債權人未能從主債務人獲得全部清償時,即可基于委任關系向保證人追償其余額和蒙受的損失。這樣,保證人僅于主債務人無力清償時始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二是當事人約定保證人僅在主債務人不為清償或不為全部清償時始對債權人負履行之責,因此其保證債務為附條件的債務,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訴追,并在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后,始能向保證人求償。

三是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債權人應先起訴主債務人,但保證人須拋棄因“證訟”而消滅訴權的利益,在起訴無效果時再對保證人起訴。起初,該約定雖與“證訟”的效力相違背,但因其內容公平合理,大法官便默認其有效。到后來當事人雖沒有這項特約,只要沒有相反的證明,亦推定其有此項特約。到優帝廢除“證訟”更改債的效力的規定后,這種約定或推定的約定便更為合法了。上述三項措施,其實質是賦予保證人享有“順序利益”或“后訴利益”,即債權人應首先向主債務人起訴,在主債務人不能清償時,才可以向保證人起訴,否則保證人有權拒絕,這便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根據這一改革,保證人的債務不再完全等同于主債務人的債務了,從而使保證“真正取得了它現有的附加行為的特點”。

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約束力的狀態篇六

甲方:xx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乙方: 汽貿公司

為落實雙方公司戰略合作向導,本著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上,經雙方協商,特達成以下有關保險業務等方面合作協議:

各種費用及付款方式:

一、甲方按照本地保險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規定向乙方經銷商代理保險業務支付手續費,機動車輛商業險按實收保費x%支付(按國家相關規定由乙方承擔稅費或提供正規發-票);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按實收保費的x%支付(車船使用稅除外)。

二、乙方代替甲方將保險費收取到乙方指定賬戶,或由乙方客戶自行到甲方指定柜臺辦理相關付款業務,如因乙方原因無法到賬造成的所有損失由乙方負責;甲方在次月底前將乙方應得保險手續費返還到乙方指定賬戶中。

承保方式及項目:

一、乙方需辦理消費信貸業務的車輛,應在辦理保險時主動聲明,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二、乙方在辦理消費信貸業務車輛保險時,甲方依法合規承保以下險種并按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保險行業協會相關規定給予乙方一定比例的優惠措施:

1、機動車輛損失險(按實際車輛價值承保,如因開票價高于或低于甲方車輛信息庫內的雙方協商解決); 2;第三者責任保險(該險種不低于20萬元);

3、車上人員責任險(每座不低于5萬元);

4、全車盜搶險(新車按實際價值承保);

5、玻璃單獨破碎險(國產車按國產玻璃承保,進口車按進口玻璃承保);

6、車輛劃痕險(20xx、5000、10000根據車輛購置價選擇);

7、自燃損失險;

8、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含車船使用稅且按國家相關規定收取);

9、不計免賠特約險(包含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全車盜搶險以及車輛劃痕險);

10、隨車行李損失定額保險(每車保險費¥100.00元);(自愿選擇)

11、私家車駕駛員意外傷害保險(每份¥120.00元)。(自愿選擇)

以上險種由乙方自行選擇辦理。

其他事項:

一、乙方辦理其他不屬于消費信貸車輛保險的由乙方自行選擇承保險種及金額。

二、甲方在辦理保險業務時按乙方要求注明特別約定以下內容:1、第一受益人:

2、第二受益人:

3、第三受益人:

4、第四受益人:

三、本協議期間發生的一切業務雙方均按本協議執行,有效期滿后雙方如無異議,本協議有效期自動順延一年。甲、乙雙方在合作期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終止本協議,符合單方終止合同的情況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需提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

四、甲方原則上將乙方所辦理保險發生事故后的車輛推薦給乙方配套的修理廠,并乙方必須尊重甲方系統的報價及定損,甲方系統報價保證均為原廠市場價格,且乙方必須保證所使用的配件為原廠正件產品,因質量問題產生的一切糾紛由乙方負責。

五、本協議的任何變更,經甲、乙雙方協商并記載其內同的書面文件上簽字蓋章后生效。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保留一份,同時報備各自主管部門一份。

七、本協議未盡之處,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xx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 賬戶:xx

全稱:xx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開戶行地址:

甲方業務代表:

聯系電話: 郵箱: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 賬戶:

全稱:

開戶行地址:

乙方業務代表: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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